73号文-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11.26
•【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05.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起草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还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车辆安装并装轴的,并装双轴按照二个轴计算,并装三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起草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还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车辆安装并装轴的,并装双轴按照二个轴计算,并装三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
条件)
最近有很多⼈想⼩编咨询关于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理流程、材料等等,⼩编收集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家。接下来和⼩编⼀起看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理需要些什么吧。
⼀、办理条件
1、车辆所装载货物须是合法装载的不可解体货物。
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驶证的核定载质量。
3、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
4、车辆装载后的总⾼度,⾼速公路和⼀、⼆级公路不得超过5⽶,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超限车辆⾏驶不同公路等级时,按最低等级线路确定装载⾼度);总宽度不得超过⼀个⾏车道宽度,超过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般不办理超宽限值运输车辆⾏驶⾼速公路。
5、应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路线,需要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与申请⼈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案。
6、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申请⼈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7、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办理材料
1、申请⼈为公民的提交⾝份证;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2、申请⼈为法⼈的提交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可提供事业单位法⼈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3、申请⼈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的⽂件和主要负责⼈⾝份证明书;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窗⼝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通过在市⾏政服务中⼼(公路窗⼝)、各县(市)公路分局路政⾏政许可服务窗⼝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
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06.22
•【字号】豫交路政[2010]38号
•【施行日期】2010.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
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交路政〔2010〕38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73号文-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73号文-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行政许可工作,确保道路、桥梁及设施安全,提高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方便快捷、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确需通行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2.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第四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
称“承运人”)应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厅高管局”)提出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
2021年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高速公路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高速公路条例
人年夜常委会
高速公路条例
高速公路条例
(11月26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年夜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包管高速公路的质量、平安、疏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平安法》和国家有关法令、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收支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成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呵护环境、包管平安疏通、建设改革与养护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分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分担任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分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分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担任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分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增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含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
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分可以利用存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法,采纳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4日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3.29
•【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施行日期】2023.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五章优势再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智慧运营,促进枢纽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6.04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
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
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办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治理违法超限运输按照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 1 - 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运
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对本辖区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将治理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全方位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超限治理相关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起草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还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车辆安装并装轴的,并装双轴按照二个轴计算,并装三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四级联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四级联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豫交文〔2015〕212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四级联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交文〔2015〕2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8号)精神,2013年3月,省厅印发了《河南省超限检测站四级联网系统工程建设工作方案》(豫交文〔2013〕176号)。目前,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四级联网)系统省级平台建设已完成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入系统建设阶段。为确保全省“四级联网”系统建设顺利推进,省厅拟定了《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四级联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2015年4月30日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信息(四级联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
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8号)和《河南省超限检测站四级联网系统工程建设工作方案》(豫交文〔2013〕176号)的精神,为确保全省四级联网系统建设顺利推进,特制定《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四级联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超限运输询问笔录
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超限运输管理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09年3月1日9时10分询问地点豫冀界超限站
询问人李XX 记录人王XX
被询问人张三与案件关系当事人
车辆号牌1234567车辆所有人河南XXX厂
经营许可证号1234567从业资格证号1234569 联系地址1234567联系电话1234569
询问内容:我们是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豫冀界超限检测站的执法人员李XX 、王XX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为410010XXXXX、410010XXXXX,今天就你涉嫌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运输一案向你了解有关情况,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路政人员回避的权利,也有如实向我们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将由你承担责任。你清楚吗?
答:
问:你是否要陈述申辩和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答:
问:你驾驶的车辆车型、货物装载地点?货物名称?行驶路线?答:
问:3月1日,你的车在豫冀界超限站处经超限运输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60吨,超限10 吨,这是否是事实?答:
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你的行为已属擅自超限运输,你是否认同?
答:
问:你是否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
答:
问: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答: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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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行政许可工作,确保道路、桥梁及设施安全,提高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方便快捷、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确需通行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第四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厅高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并按照批准的运输方案、行驶线路,在《通行证》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并接受省辖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必须按规定采用符合标准的多轴平板车运输,且平均轴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六条厅高管局成立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超限运输许可进行评审决定。
第七条各路政机构应加强巡查,严厉查处违规的超限运输行为,各运营单位应强化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上站,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八条各路政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完善和细化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网上许可申报点(以下简称申报点)的制度和工作流程。申报点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人员、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建立健全超限运输许可档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厅高管局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省内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监督、检查、指导各申报点工作;
3.按照规定批准设立或撤销申报点;
4.按审批权限、规定程序办理超限运输行政许可;
5.协调省域、市域、各路政机构、管理单位、设计、检测单位的配合工作;
6.负责对重要超限运输行驶路线进行勘测,督促各运营单位实施道路、桥梁加固、沿线设施的改造工作。
第十条各路政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落实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申报点的具体设置和日常管理,按权限对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在所辖区域内的承运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网上申报和办理《通行证》。
3.协助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相关勘测工作;
4.协助做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工作;
5.制止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
第十一条各运营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保持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附属设施的齐全完好,功能正常;
2.勘测所辖路段路线,对超限运输车辆所经路段(主线、匝道)中的路面、桥梁和服务设施等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对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必要时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中的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制定加固、改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实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5.协助路政机构做好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工作,对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不予发放通行卡,禁止上站通行。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前,承运人应根据情况依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期限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2.车辆行驶证;
3.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总体轮廓图,及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类型、质量、外廓尺寸及相关技术参数(以简图表示)的货物说明书,并加盖公章;
4.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组数、轮胎单位压力(由运输公司出具,加盖公章);
5.运输车辆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车货总体外观等资料、照片;
6.拟行驶路线的起讫点、运输时间(附路线简图及经过的收费站立交、枢纽立交匝道简图,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为体现便民高效原则,承运人可在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或就近在经批准设置的申报点(申报点情况表见附件2)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不属于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
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以当场补全和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全更正,不能当场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对属于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服务大厅及各申报点应对承运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应与承运人所在运输公司联系,核实相关材料,或要求运输公司出具超限运输安全承诺书(见附件6)。同时根据拟通行路线的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的情况,车货总重、外廓尺寸、轴荷等,对通行线路进行选择确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对受理的超限运输申请,各申报点或服务大厅须尽快通知所在地路政机构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对载货后车辆的外观尺寸、载重数据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证明(见附件7)。
第二十条各路政机构必须加强对现场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测人员由值班领导安排,每次检测必须是2人(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