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近年来,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逐步完善,并加强政策支持,以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福利。
本文将介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核心方针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概念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政府以法定的方式,通过集体或支持形式,以一定的费用和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退休后一定的经济保障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则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各地养老保险机构实际进行的具体操作、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收集、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风险测算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制定背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核心方针1、制定计划和目标。
各地养老保险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能够实现的经营目标和任务。
并编制详细的规划方案,确保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各项指标的正常开展。
2、严格审核和管理。
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收支、账户处理以及风险管控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管理,保证业务规范和风险可控。
3、完善数据信息系统。
各地养老保险机构应持续优化和改进数据信息系统,为业务开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管理效率和信息安全。
4、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合理定制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和投资策略,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防范资金流失和其他相关风险。
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积极作用1、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和便利性,用钱给予他们更多的安全感,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增加消费需求。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老年人的样子支出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推动了老年人的消费需求,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经办业务)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
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业务流程(经办业务)一、单位管理001 单位参保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虚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并生成图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影像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无002 单位合并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被合并单位和合并后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和稽核部门出具的《稽核结果反馈单》,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虚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并生成图片、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有关部门批准合并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合并后存续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稽核结果反馈单》,并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主管局长、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稽核结果反馈单》003 单位分解在职职工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被分解单位和分解后单位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
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三)第三章参保职工管理参保职工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在职新增、在职减少、在职恢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内容。
一、在职新增(一)申报在职新增参保单位如有新招工、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和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职工,应携带《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等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新增。
(二)办理在职新增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2、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3、职工劳动手册;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审核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新增参保人员证件资料,重点审核《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1、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分别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示内容填写。
2、出生日期:按《职工招工表》、《入伍登记表》等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填写。
3、首次建立原因:指职工首次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原因,分别填写新招工、学生分配、转业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统筹范围内转入、其他。
4、恢复缴费原因:分别填写再就业、本社保机构范围内调动、其他。
5、参加工作日期:指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起始日期。
6、户口性质:分别填写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
7、个人身份:分别填写工人、干部、农民工、个体、其他。
8、用工形式:分别填写合同制、聘用制、临时工、非全日制、其他。
9、从事特殊工种名称:指参保人员在职期间从事的按国家规定属提前退休工种的工种名称。
10、从事特殊工种月数:指参保人员1994年10月底以前及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月数。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1. 引言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经办业务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经办业务流程2.1 参保登记1.办理参保登记的对象包括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2.在职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雇主代办:雇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员工名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参保登记。
–个人自助办理:个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3.已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个人自助办理:已退休人员本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2.2 缴费办理1.缴费对象为在职人员和雇主。
2.雇主缴费流程如下:–雇主根据员工的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3.在职人员缴费流程如下:–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在工资中直接扣除并代办缴纳。
–个人自助缴费:在职人员可以选择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缴费申请表进行缴费。
2.3 待遇发放1.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流程如下:–已退休人员申请待遇发放,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和退休时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已退休人员。
2.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的流程如下:–残疾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 经办业务规范3.1 服务质量要求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办理业务的公正、公平、及时。
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业务程序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所需资料]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所需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养老保险);2.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办理程序]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所需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养老保险);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办理程序]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3.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制定[所需资料]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2.《行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变动汇总表》(一式二份);3.《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变更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1.省社会保险局编制单位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实施。
2.在未实行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按月申报之前,单位每年的月征收计划根据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且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保险参保规定1.参保资格:参保人员必须是企业职工,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员工。
2.参保手续:员工需要填写《参保登记表》,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复印件。
3.缴费方式: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每月由企业代扣个人部分,并按月上交至社会保险机构。
二、保险待遇申领操作1.申领条件:员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申请方式:员工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窗口申请,也可以通过企业提供的网上申请系统进行申请。
4.申请办理时限:员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并将待遇发放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保险待遇调整操作1.调整时机:国家每年都会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企业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对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2.调整幅度:保险待遇调整幅度由国家决定,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3.通知方式:企业需要通过内部公告、公示栏等方式将保险待遇调整信息通知员工。
四、保险费用筹集操作1.缴费收取:企业每月按时收取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按时上交至社会保险机构。
2.缴费核算:企业需要建立保险费用缴纳核算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的准确缴纳和核算。
3.缴费追缴:如员工有缴费拖欠情况,企业应及时进行追缴,并通过内部通知员工补缴相关费用。
五、保险基金管理操作1.基金收益管理:企业需要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的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基金支出管理:企业需要根据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及时支付员工应得的保险待遇。
3.基金结余处理:保险基金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可以投资于企业发展或投资于其他收益稳定的项目。
通过制定和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企业养老保险相关的业务操作,提高保险经办效率,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同时,规程的执行还可以提高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
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三)第三章参保职工管理参保职工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在职新增、在职减少、在职恢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内容。
一、在职新增(一)申报在职新增参保单位如有新招工、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和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职工,应携带《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等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新增。
(二)办理在职新增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2、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3、职工劳动手册;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审核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新增参保人员证件资料,重点审核《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12、首次缴费日期:指实行个人缴费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开始缴费的日期。
13、建立个人帐户日期:指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日期。
14、视同缴费月数:指参保人员实行缴费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月数填写,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15、帐户前实际缴费月数:指实行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帐户前,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为准。
16、帐户前实际缴费情况:指参保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月数。
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数额填写。
17、申报缴费情况:指参保职工首次缴费或恢复缴费之月,应申报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月数。
月工资收入指参保人员当月全部工资收入,需要补缴的写明补缴起止年月。
(四)建立职工基本信息档案为了保证参保职工在职缴费、退休支付养老金的准确性,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全面、详实的个人基本信息档案。
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度
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等工作。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并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缴费证明。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基金缴纳的合规、准确。
第三章基金支付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待遇支付程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待遇支付的合规、准确。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合规、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金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公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年8月11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参保登记管理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与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与资料:(一)营业执照,同意成立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经办机构规定旳其他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旳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旳,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旳,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毕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派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如下变化状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旳;(二)、参保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旳;(三)企业重组,吸取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旳。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与资料:(一)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旳变更证明;(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经办机构规定旳其他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毕参保变更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3、[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旳;(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同意解散、撤销、终止旳;(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旳;(四)、企业被合并、吞并旳。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1、 经办流程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及申报材料
一、单位参保登记
1、经办流程
拟参保单位
地税机关
社保中心养老保险 业务科
通过 审核
办理参保登记
未通过
地税机关发证
பைடு நூலகம்
2、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书资料;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注:请咨询地税,按地税要求提供。
二、单位人员参保登记
1、 经办流程
社保网上申报服务平台
参保单位
社保中心养老保险 业务科
经办岗
审核
通过
办理参保登记
未通过
2、申报材料
● 增员、泉州地区内转入: (1)《社会保险企业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地税领取,地税、单位盖章)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份;(单位盖章) (3)使用网上申报登记的,免报送一切材料;
开具养老保 险缴费凭证
接收接续联系函或 临时缴费账户回执
参保员工转出
向转入地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通过
审核
未通过
与转入地社 保机构联系
(2)、申报材料
厂里养老保险理业务流程
厂里养老保险理业务流程一、业务准备1.确定参保人员(1)新入职员工€①收集入职信息€②填写参保申请表(2)在职员工€①核对个人信息€②更新参保状态2.收集必要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近期照片(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提交1.选择提交方式(1)现场提交€①到企业人事部门€②到社保局指定窗口(2)网上提交€①登录社保局官网€②填写在线申请表€③上传所需材料2.确认提交(1)获取受理回执(2)查询申请状态三、审核过程1.资料审核(1)初审€①核实身份证明材料€②核对参保信息(2)复审€①现场核查€②电话回访确认2.审核结果(1)通过€①通知申请人€②开具养老保险参保证明(2)不通过€①通知申请人原因€②提供补充材料要求四、缴费流程1.确定缴费基数(1)根据员工工资水平(2)根据政策标准2.缴费方式选择(1)单位统一缴费(2)个人缴费3.缴费时间(1)每月固定缴费日(2)年度汇算缴费五、领取养老金1.养老金申请(1)确认领取条件€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②满足缴费年限(2)提交申请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退休证明€③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领取方式(1)银行转账(2)现金领取(如适用)六、后续服务1.养老金信息查询(1)在线查询方式€①登录社保局官网€②查询个人养老金账户(2)电话咨询€①拨打社保热线€②咨询工作人员2.变更与补办(1)变更流程€①提交变更申请€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补办流程€①提交补办申请€②提交丢失声明及身份证明。
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科受理业务经办流程
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科受理业务经办流程一、企业养老保险科介绍企业养老保险科是社保局的一个部门,负责受理和管理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
其主要职责是审核企业参保和缴费情况、处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申领等事项。
1.接待申请当企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业务时,企业代表首先来到企业养老保险科的窗口进行申请。
接待人员应热情接待,了解企业的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申请表。
2.资料审核3.缴费核对完成资料审核后,接待人员需要与企业核对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
核对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缴费基数、缴费账户、缴费年限等。
如发现错误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并进行纠正。
4.登记申请核对缴费情况后,接待人员将企业的申请登记在案,并提供相关的申请表和材料清单供企业填写。
5.资料补充根据申请表和材料清单,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补充。
接待人员应清楚向企业说明所需的资料,并提供登记表以供企业填写。
同时,接待人员要注意实时记录企业递交的资料和材料清单。
6.资料归档经过接待人员的审核和补充后,企业提交的资料将归档保存。
归档时需要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整理,确保资料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要记录资料的归档位置,并定期进行盘点和归档检查。
7.办理结果通知在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完成后,接待人员应给企业发放相应的办理结果通知书,明确办理结果和后续步骤。
通知书上要注明所需的领取材料和时间,以便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后续操作。
三、注意事项1.保密原则在受理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接待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确保企业申请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外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服务态度接待人员要以积极的服务态度对待企业代表,耐心解答企业的问题,确保业务办理的顺利进行。
3.准确记录接待人员要准确记录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材料清单,并妥善保存。
记录时要标明时间、地点和核对情况,以备后续查询和审查。
以上是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科受理业务经办流程的详细介绍。
在实际操作中,接待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确保业务办理的高效和准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 )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
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
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 )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 周岁、女性不满40 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得;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 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 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 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心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完整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核定、征缴、个人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等8个主要环节。
第三条[适用围] 本规程适用全国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以及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部门。
第四条[岗位设置]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配置相应的管理岗位。
各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运行有序,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单位登记] 新参加社会保险、跨统筹围转入、合并或分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机构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条[个人登记] 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件(包括居民、护照及其他有效合法件,下同);二、户口簿;三、本人档案材料;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五、以前已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现在本统筹地区自谋职业,要求在本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绥化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经办业务流程
绥化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经办业务流程◆1 人员管理环节1.1 在职职工参保受理:具有经办此业务权限的人员在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或新单位参保时,受理在职职工参保业务。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新参保人员身份档案或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收入依据等资料,指导企业劳资人员填写《××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并在《××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经办人栏上签字,报具有复核此业务权限的人员复核。
复核:具有复核此业务权限的人员对《××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等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的在《××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复核人栏上进行签字。
录入:由业务受理人员对经复核后的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中“在职职工参保”模块录入信息系统,连同《××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一并提交具有审核通过权限的人员审核。
审核:具有审核通过权限的人员对“在职职工参保”模块中的个人基本信息与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审核人栏上进行签字,并对信息系统中“在职职工参保”模块提交事项审核“通过”。
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科受理业务经办流程
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科受理业务经办流程一、依法申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注销1、新参保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注册登记:新参保单位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到劳动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注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企业与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是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企业养老保险科领取《单位信息采集表》、《个人信息采集表》、个人帐户卡片、《缴费基数申报表》,由企业经办人填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参保注册登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到企业养老保险科办理参保手续。
以前曾在其它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参保单位应持批准变更批复、变更单位全称、单位地址、电话、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等信息资料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注销登记:原参保单位经批准同意注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执照或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整体转出等情况的,应持批文申报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二、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参保单位应持有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于签定合同当月到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科,领取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个人信息采集表》,企业科为新增人员录入个人信息,核定缴费基数。
转入人员还须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属统筹范围外的,从外地区转入本地区参加统筹的参保人员,必须待转移基金到帐后,方可办理增加人员参保手续。
2、参保单位人员减少:参保单位应在减员当月到社保局企业科领取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确,必须提供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保人员退休的必须提供退休审批表;参保人员死亡的必须提供死亡医疗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出国(境)定居的必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应征入伍的必须提供入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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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参保登记管理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的,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配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二)、参保单位因为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的;(三)企业重组,吸收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变更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3、[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的;(四)、企业被合并、兼并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注销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注销处理。
复核后,在《单位参保注销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并封存,核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4、个人参保。
以个体人员身份新参保的人员,应到市养老保险中心填写《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注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A、居民身份证;B、户口薄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C、本人档案材料(指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而未参保的人员)。
经审核批准参保时间后,办理个体参保手续。
(二)缴费核定管理缴费核定包括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申报核定等环节。
1、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参保单位新招或调入职工,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缴费核定环节应为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
要求参保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个人填报《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身份证件;(2)职工档案;(3)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4)视同缴费年认定相关证明;(5)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6)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对上述资料审核准确无误后,确定并记录缴费人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送至帐户管理环节建立或续记个人帐户。
2、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人员调出、辞职或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缴费;因参军、失业或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缴费核定环节应及时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变更表》转出人员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调出”:身份证、调令、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等;(2)“辞职”: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3)“退休”:身份证、离退休(职)审批表;(4)“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5)“出国(境)定居”: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6)“参军”: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对上述相关资料审核确认齐全后,通知帐户管理、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根据相关环节反馈的信息,记录缴费中断或终止的类型、日期、原因等。
3、缴费基数核定对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要求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或《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2)《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核对有关资料,计算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
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出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对未按现定申报的缴费单位,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三)个人帐户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包括建帐与记帐、转入、转出、中断和恢复、帐户一次性支付计算、对帐等环节。
1、建帐与记帐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帐户管理环节应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注册表》为每位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记帐环节。
根据财务管理环节确认的到帐信息,记载个人帐户当期实际记帐额;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时间顺序和规定的个人帐户比例分配记帐。
2、转入接收异地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入手续。
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同时财务管理环节应向财政基金管理专户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后,记帐环节才能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3、转出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接到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A、身份证;B、《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C、调令或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信函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
缴费核定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
对有欠费的,要求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缴欠费。
经审核无误后,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报分管财务基金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将转出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专户后,帐户管理环节注销其个人帐户,同时通知缴费核定环节减少核定。
从参保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执行。
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4、中断和恢复(1)缴费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转出、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终止缴费,或因被判徒刑、参军、失业等到中断缴费,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递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变更表》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单》,封存个人帐户。
(2)参保人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人员增加信息,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的信息,恢复记录个人帐户。
5、计息(1)年未计息与结转,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实际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
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2)年内结息。
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缴费核定,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有关信息,计算个人帐户记帐额的利息。
6、对帐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应在4月底以前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应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对帐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缴费票据。
根据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与缴费核定环节和征缴环节复核后予以修改,并将结果通知单位和个人。
7、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对缴费人员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帐户管理环节应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确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批,基金财务环节支付待遇后,注销其帐户。
(四)待遇计发审核管理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1、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审核对符合法定正常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首先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科办理批准退休(职)通知书;缴费核定环节凭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职)的通知办理缴费人数减少手续;待遇核定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有关信息,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批表》,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待遇审核环节要对申报人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待遇计发办法计算相关待遇。
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后,记录参保离退休(职)人员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并按批准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2、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依据所建立的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信息逐人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批表,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形成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帐,并将待遇调整人员花名册传送给待遇支付环节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
待遇审核环节应予复核,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后,要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3、一次性待遇审核对缴费人员缴费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待遇审核环节应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审核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和资料:A、身份证件;B、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C、死亡的,提供医院、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