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疫情期间)
20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截至目前(2021年),关于2024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尚未正式发布。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通常由各国的食品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制定,旨在确保消费者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一般而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回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食品召回,召回的范围是仅限于国内市场还是涵盖国际市场。
2. 召回责任方:规定食品召回时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例如食品生产企业、经销商等。
3. 召回通知与公告:规定食品召回时向公众发布召回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产品信息、召回措施等。
4. 召回程序和流程:明确食品召回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食品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配合。
5. 召回后处理:规定食品召回后的处理方式,例如退换货、销毁等。
6. 处罚措施:规定对于违反召回管理规定的责任方的处罚措施,以保证规定的执行力度。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般常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内容,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各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来制定。
建议您持续关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食品监管机构或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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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疫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冠疫情期间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七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八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不得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
第九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加强食品加工、销售过程的管理,确保食品加工、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加强食品运输管理,确保食品运输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问题食品扩散,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三、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四、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单位名称(盖章):。
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自行或按照有关要求采取主动召回、监督抽检、投诉处理、疫情调查等方式召回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食品召回的及时、准确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全面落实食品召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食品召回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内部自检、监督和检测。
第二章食品召回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召回管理的流程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理机制,确保对食品召回的及时、正确和有效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对可能造成危害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食品召回的范围和召回的原因。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食品召回的信息,做好食品召回工作的宣传和公告。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信息管理和追溯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准确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食品召回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明确食品召回管理的目标和责任。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应对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食品召回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食品召回的及时、正确和有效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协调机制,确保食品召回的各项工作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协调。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食品召回工作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召回的监督工作,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和有效的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食品召回的宣传工作,确保食品召回的信息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传播。
第四章食品召回的落实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食品召回的跟踪和监督制度,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公布食品召回的结果,同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修订稿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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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其使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使用。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对贮存、视频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每天的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2、发现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食品,通知相关人群停止食用,并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3、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
4、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链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5、对已检查和抽检中确认的假冒伪劣及不合格食品,经营者要在2小时内撤柜下架。
积极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
6、对消费者提出的有问题的食品,要及时查清原因,给予明确答复。
7、食品经营者要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概述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停止销售不安全的食品,确保公众健康。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是指由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或者进口商主动对已经出厂或在销售过程中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召回范围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食品召回范围包括:•已销售的、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涉及到公众安全的食品,例如婴儿食品、保健食品等召回程序•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或者进口商应在发现食品问题后立即责令下线、停止销售。
•上报问题食品的品种、批号、规格、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生产厂家以及投放地点等信息,向相关部门报告和申请展开召回。
•执行食品召回措施,包括启动风险评估、确定召回方案、公告消费者、回收问题食品、销毁处理等一系列措施。
召回后续处理当企业启动召回措施后,还需要完成召回后续处理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完成食品回收、销毁、处理•处理召回信息咨询、投诉和其他事项•汇报召回情况食品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停止经营是指由食品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停止所有、或部分销售某些食品的行为。
食品停止经营制度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
停止经营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停止经营的情形包括:•食品在销售流通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未经批准、许可或未按照批准、许可条件销售的。
•食品经营者不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制售的。
停止经营程序当食品监管部门发现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相关食品,并要求食品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健康安全。
另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停业整顿、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完整版)食品添加剂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完整版)食品添加剂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食品添加剂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完整版)背景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添加剂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详细内容,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食品添加剂召回及停止经营的规范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并停止相关企业的经营,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召回程序1. 召回的触发条件任何发现食品添加剂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并触发召回程序。
2. 召回的责任主体-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召回生产的问题食品添加剂,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或替代品。
- 食品添加剂销售企业:负责召回销售的问题食品添加剂,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或替代品。
3. 召回的程序步骤- 食品监管部门接到召回报告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确认召回范围和风险等级。
- 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活动,并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召回工作。
- 食品监管部门将向公众发布召回通知,并要求消费者停止购买和使用问题食品添加剂。
- 召回企业应迅速采取措施,回收和销毁存在问题的食品添加剂。
- 召回企业应向受影响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或替代品。
停止经营程序1. 停止经营的触发条件任何违反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被责令停止经营。
2. 停止经营的程序步骤- 食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 如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食品监管部门将责令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 停止经营期间,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整改,消除存在的问题。
- 经整改并通过食品监管部门的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食品召回及限制经营制度范本
食品召回及限制经营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和处理不合格食品,防止食品污染和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职责和分工2.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的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鉴别、记录、标识和评审,分析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制定处理结论并报告给相关负责人。
2.2 生产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隔离、返工或销毁处理,参与不合格食品的评审和原因分析。
2.3 食品安全员: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和成品中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评审结论的审批。
2.4 销售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控,停止销售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三、食品召回程序3.1 鉴别和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根据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净含量、感官和理化指标检验,及时记录不符合情况。
3.2 标识和隔离:一旦鉴别出不合格食品,质量管理部门应立即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防止不合格食品与其他合格食品混合。
3.3 评审和处理: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评审,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论报告给相关负责人。
3.4 通知和公告:销售部门应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通知消费者,告知不合格食品的名称、批次、数量等信息。
3.5 召回和处理:食品生产者应根据评审结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销售部门应配合生产者进行召回工作,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限制经营程序4.1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4.2 发现问题: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评审和处理。
4.3 限制经营措施:根据评审结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限制经营的措施,如暂停销售、限制经营范围等,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4.4 整改和复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评审结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需进行复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采取措施进行食品召回,并暂停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回收已经流向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并对食品进行处理,以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企业和社会的影响。
食品召回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公告召回、销毁召回等,企业需要 timely、有效地通知消费者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并提供召回补偿措施。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后,还应当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直至问题得到解决,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出台,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食品召回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其次,食品召回可以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迫使企业加强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再次,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对于促进食品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提高了行业整体的食品安全水平。
然而,目前我国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企业对于召回要求不积极,甚至出现逃避召回、销毁等行为。
其次,召回的回收率相对较低,消费者对召回产品的意识不足,导致召回效果不理想。
最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停止经营的决策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决策过程的不对等和不公正。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实施,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加强监管措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其次,食品生产企业要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食品退回及停业制度
食品退回及停业制度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退回及停业制度,着重强调其重要性和实
施细节。
食品退回制度
食品退回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退回的措施,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 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立即进行退回处理;
- 食品供应商也应定期检查产品质量,若存在问题食品,应及
时通知经营者,并进行退回;
- 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如发现问题食品,应及时通
知相关方,以便进行退回处理;
- 检验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建立食品退回的管理制度,并定
期进行培训和督导。
食品停业制度
食品停业制度是指针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违规行为的食品经营者,采取停业的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 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立即停业的措施;
- 食品监管部门应对停业经营者进行整改指导,并要求其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方可恢复营业;
- 食品停业期间,相关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确保食品经营者没有擅自经营。
总结
食品退回及停业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共同遵守相关制度,加强合作,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的环境。
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在现代社会,餐饮行业发展迅速,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食品安全问题,这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因此,对于餐饮企业来说,建立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什么是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是指,在餐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已经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餐饮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并同时加以警示。
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应用场景餐饮召回当发现餐饮食品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安全、卫生问题或其他质量问题的时候,餐饮企业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
这种措施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防止食品风险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停止经营当餐饮企业因为某些原因,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直接影响餐饮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时,餐饮企业需要主动停止经营。
这种措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提升消费者对该品牌的信任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建立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为了保障餐饮企业负责任的生产经营态度,餐饮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中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建立完整的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1.明确责任:明确责任人,为构建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提供责任和保障。
2.风险评估:餐饮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析。
3.紧急处置手段:餐饮企业应当设立紧急处置措施,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为可能出现的召回和停止经营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4.及时通报:当发生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时,餐饮企业需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消费者、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及时消除公众恐慌情绪和安全隐患。
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优势餐饮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促进餐饮安全行业的发展。
同时,它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对餐饮企业的信任度。
餐饮企业在建立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时,除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外,还可以提高其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5.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1、目的
为避免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产生社会危害,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应于公司出现重大食品质量问题需召回产品的情形。
3、职责
3.1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召回的领导管理工作。
3.2品控部负责评审工作,销售部负责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工作。
4、内容
4.1公司成立产品召回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任组长,由品控部主任等各部门主任任组员。
4.2企业发现食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上报领导小组成员。
4.3当确认产品属于不安全产品,属于应召回产品后,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启动召回程序。
4.4需召回的产品,销售部应及时通知各经销商实行召回。
4.5召回的不安全产品,由品控部封存并做好标记,经评审后做出处置
方案,处置方案经公司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同意后由责任部门实施。
4.6品控部根据信息反馈进行追溯,查找不安全危害的原因。
4.7食品召回,按下列流程进行:自查→预案→退货→报告→销毁→总结。
5、考核
对违反召回规定,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总经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高新区鸭娇鸭脖店
签字:
年月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1. 引言为了保障企业的食品安全,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并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的程序,并明确管理和考核标准,以保障企业在显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召回程序2.1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现与初步评估•当发现原材料、半产品或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立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法务部门。
•法务部门应立刻组织召回小组,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初步评估,确认食品召回的必需性。
2.2 食品召回计划订立•召回小组应依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受影响范围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因素,订立食品召回计划。
•食品召回计划应包含召回目标、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时限、召回责任等内容,并在法务部门备案。
2.3 召回通知发布与执行•召回小组应及时发布召回通知,并采取多种途径通知相关的销售渠道和消费者,确保信息的公开透亮。
•各销售渠道应乐观响应召回通知,停止销售受影响的食品,并帮助进行召回工作。
•消费者应依照召回通知的要求,自动退还受影响的食品,并接受相关处理。
2.4 食品召回的跟踪、记录与评估•召回小组应及时跟踪召回情况,记录召回进展和结果,并进行评估和总结。
•相关部门应依据召回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仿佛问题的再次发生。
•法务部门应将食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3. 经营停止程序3.1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现与初步评估•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公司产品、原材料或工艺,并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时,由相关部门立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法务部门。
•法务部门应立刻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确认是否需要停止经营。
3.2 经营停止决策和措施•经营停止小组应依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对消费者健康造成的风险等因素,做出经营停止决策。
•经营停止决策应涵盖停产/停售范围、停产/停售措施、停产/停售时限等内容,并在法务部门备案。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针对新食品召回的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的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召回责任人:
- 食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人,应承担召回责任,并按规定组织召回行动。
2. 召回原因:
- 发现新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时,需要进行召回。
3. 召回范围:
- 召回应涵盖所有已经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的有关新食品。
4. 召回程序:
- 开展召回前,应立即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 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 进行召回通知,向消费者公布召回信息;
- 组织召回行动,对召回范围内的产品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
- 监督召回过程,确保召回措施有效实施;
- 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5. 召回信息公开:
- 应向消费者公布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联系方式等。
6. 后续处理:
-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对召回产品进行监测和处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
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品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注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准等,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语等的;(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属于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2023-10-26contents •引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停止经营制度•配套措施与建议•结论与展望目录01引言我国食品产业规模庞大,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市场上存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过召回和停止经营的方式,及时消除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背景介绍1制度目的23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促进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0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召回流程当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企业应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调查召回记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报告进行调查核实,确认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
经确认后,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召回食品。
企业应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批次、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等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按照影响程度,召回可分为三级一级召回为最紧急的召回,二级召回为较紧急的召回,三级召回为不紧急的召回。
根据召回的原因,召回可分为三类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自愿召回。
主动召回是指企业自主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食品;责令召回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食品;自愿召回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判断认为需要召回食品而主动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食品。
01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召回的食品进行处置,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以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02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进行统计和分析,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03企业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向其报告召回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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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