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原则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一、争议处理原则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所有参与方应当本着诚信和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争议。
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工程进度得以保障。
二、争议处理程序1. 争议发生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期限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3. 若合同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约定不明,双方应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或诉讼。
三、争议处理机构1. 调解:可以由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仲裁:应提交至双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 诉讼: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争议处理效力1.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裁决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
3. 法院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必须履行。
五、争议预防措施1. 合同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标准、工期、价款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清而产生争议。
2. 过程管理:工程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及时记录工程变更、进度、质量等情况。
3. 沟通协调: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协调,对于出现的分歧和问题应及时响应和处理,防止小问题积累成大争议。
六、结语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是维护工程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处理流程和明确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减少争议的发生,提高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各方参与者应当认真遵守争议处理制度,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受理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受理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以及《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其他的文件也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所有案由都规定为工程所在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诉前结算协议是要按照实际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的。
因此该份协议的管辖权也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的规定,一旦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应该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如果仅对“债权让与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当对该合同确定管辖地,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处理即可。
但如果是对原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即对建设工程合同有争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处理。
理由有二:第一,该债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一般来说债务人都会依法提出与基础合同有关的抗辩;第二,在立案阶段,中级人民法院也难以对基础合同是否有争议进行审查。
实践中还存在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票的纠纷、起诉要求交付工程资料的纠纷,此类纠纷亦应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承包人投标未成,起诉主张返还投标保证金的,由于合同没有成立。
无须适用专属管辖。
按一般的地域管辖即可。
法院可根据诉讼标的额来计算诉讼费用的收取金额,另外还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权,确定好最终受理案件的法院。
两者的计算方式基本是相同的。
根据2021年最高法的级别管辖标准,建设工程等普通民事案件,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诉讼标的额下限在5亿元或者1亿元,低于这个金额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二是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三是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四是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员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应当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放在首位,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案件均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在审判中应当紧紧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2.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
一是严格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以下几种情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是规范“黑白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是规范工程鉴定。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3.坚持慎用合同无效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案件受理与管辖1、案件受理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同时,要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相应的处理原则。
2、管辖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应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二、合同主体审查1、发包方主体资格审查发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权发包建设工程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还要审查其立项、审批等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2、承包方主体资格重点审查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
对于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效力认定1、无效合同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1、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背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
2、常见条款的适用(1)工程价款的约定审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时间等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不断涌现,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成为了处理这些纠纷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管辖规定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管辖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1.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涉及的不动产即为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履行地应为工程项目的施工地。
因此,在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中,施工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1.一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
2.特殊情况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涉及多个被告,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时,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殊情况下的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问题1.跨区域施工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在跨区域施工的建设工程中,由于施工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区,可能导致管辖权争议。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部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保护建设工程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做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建设工程施工过错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建设工程违约责任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
其中,建设工程可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能源工程等。
二、基本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在模糊不清、不定性的规定或者下级法律对立时,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处理。
2.公平公正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理、依法的审判原则,对建设工程参与方之间的权益进行平衡权衡。
3.合同自由原则。
建设工程参与方可以通过合同自由的方式约定合同条款,但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4.分工负责原则。
建设工程所有参与方应当遵循分工负责原则,各自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总承包合同模版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调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程序,认定施工过程中是否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等情况;合同纠纷中,对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给予价款调整或者支付逾期款利息等相应损失的。
(3)发包人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明确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和施工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1)纠纷类型:实体性纠纷(质量缺陷)、相对性纠纷(合同约定)、违法性纠纷(违反规定)。
(2)质量缺陷认定: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地方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进行认定。
(3)保险责任:作为建设工程第三者保险,对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案件是指因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发生的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日益繁荣,建设工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调整建设工程案件。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法院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法院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公平合理,确保各方当事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待遇。
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诚信原则,鼓励诚实守信的行为。
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法院应当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制裁。
三、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条款的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条款的履行、违约责任等进行认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纠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纠纷主要涉及规划许可、设计方案、施工质量、监理职责等方面。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的纠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的纠纷主要涉及竣工验收标准、保修责任、质量问题等方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指引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指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首先要基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即公平、诚信和等价有偿。
在此基础上,审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基础。
审理时,应全面审查合同文本、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保所依据的事实清晰、准确。
同时,应当注意区分合同条款的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以便正确评估双方的责任。
二、合同解释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客观、合理的原则。
对于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整体内容和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还应当考虑合同签订时的背景、双方的实际意图等因素,以确保解释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三、责任划分在明确了事实和合同条款的含义后,接下来的任务是划分责任。
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各方的责任大小。
对于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受害方,应当给予适当的损失赔偿。
在责任划分时,还应考虑到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等因素对工程进展的影响。
四、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
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和性质,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当采用公认的会计和评估方法,确保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五、程序规范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审限、合法的取证、公正的庭审等。
同时,还应当注重提高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以实现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
六、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审理结果的最终体现,其内容应当详实、逻辑清晰、论证充分。
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应当详细列明审理过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等,确保文书的说服力和执行力。
总结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需要法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通过以上指引,可以为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帮助实现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
2023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标准合同纠纷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在我国日益发展的建设工程领域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应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相关审理制度,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国境内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民事审判工作。
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定义包括工程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采购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类合同纠纷。
二、审理原则《指导意见》指出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三大原则,分别为公正、公平和合适原则。
•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坚持公正原则,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法院应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审理公平、公正。
•合适原则: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考虑案件的复杂性、争议的性质和程度,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和程序,保障审理效率和质量。
三、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指导意见》明确了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原则,以及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
•证据收集原则:法院应当依法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证判决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同时,应鼓励当事人提供证据,确保辩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
•证据认定原则: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统一适用证据的认定标准,并在案件的审判程序中正确评估和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涉及监理和设计的合同纠纷,甲方应在设计方案和勘察报告出具后60日内提出异议,并承担举证责任。
四、合同约定与履行《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和履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篇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二是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三是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四是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员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应当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放在首位,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案件均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在审判中应当紧紧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2.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
一是严格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以下几种情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是规范“黑白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是规范工程鉴定。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工作中。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工程的总体合同、分部合同、单项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
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活动。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纠纷,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纠纷、合同解除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争议。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司法解释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选择适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若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纠纷的裁判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重实质公正,促使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自主性、一致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鉴定、勘验、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证据,判断事实,进行合法合理的认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分清主次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正当防卫和诚信原则,维护公序良俗和合同的平等性和有序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第一条本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以便司法机关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各方在有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支付、工程变更等事项上存在争议或分歧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各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力、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对其有利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应当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请专业技术人员出庭鉴定,对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释。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合同各方应当依法进行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查明变更或撤销的真实意图,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违约方逾期完成的机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金额。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损失赔偿的金额,并要求受损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各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制度制度应明确纠纷处理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和合法性。
任何一方在提出纠纷时,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随意捏造事实或歪曲法律。
制度中应详细规定纠纷的受理范围。
这通常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工期延误、工程造价、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争议。
对于不在此范围内的争议,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制度要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
这个机构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是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仲裁机构。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从中立的角度出发,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评估。
制度应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还应鼓励采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这些方式往往更加高效,有助于节约时间和成本,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制度应强调程序的透明性。
所有的步骤和结果都应该向当事人公开,确保每一方都能清楚地了解纠纷处理的进展。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制度的公信力,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度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纠纷的类型和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制度不能僵化,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
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引入专家意见或者进行案例分析,以期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个完善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制度应当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明确纠纷受理范围,设立专业机构,提供多元化解决途径,保证程序透明,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通过这样的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建设工程中的纠纷,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第一部份: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建造工程市场秩序,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第二条:凡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应合用本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订立的包括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土地开辟工程施工合同、海洋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互相了解、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合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第四条:当事人不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设定可能伤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二部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五条: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建造施工,或者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或者完工图纸的规定实施施工,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建设工程的合同。
第六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或者组装、调试以及提供有关技术咨询、监理、培训等服务,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设备安装工程的合同。
第七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道、排水等各种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市政公用工程的合同。
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对公共绿地、城市广场、街道、乡村、停车场等进行绿化建设,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合同。
第九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对建造室内或者室外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心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心得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我深刻认识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一、正确理解合同法原则,尊重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合同法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要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同时,要充分认识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依法审查合同的效力,确保合同的公平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我们要正确认定合同效力,防止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
二、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格,保障市场秩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尤为重要。
我们要严格审查承包人、发包人、分包人等主体的资格,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对于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以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包人,与对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充分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金额较大,当事人矛盾尖锐。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以“调解之柔”化解“矛盾之刚”。
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合理确定工程款支付、质量修复等事项,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强化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
我们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司法标准,确保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公平。
同时,要关注国家政策导向,例如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2024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金额巨大,法律纠纷复杂。
为了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审判公正、稳定、高效,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本《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工作。
三、审理原则1. 公正原则审判人员应当秉持公正、独立、中立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偏不倚。
2. 稳定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3. 高效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工作流程的优化,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及裁决。
四、案件受理1. 适格性审查法院应当对申请受理的案件进行适格性审查,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 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金额等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五、举证责任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施工图纸、支付凭证等,以证明被告违约。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与其抗辩请求有关的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证明自己无过错等。
六、调解和审理1. 调解程序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2. 审理程序如果调解失败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审理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合法,确保各方有平等的发言权利。
七、判决与裁定1. 判决的要素判决应当明确表明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有理有据,便于当事人理解。
2. 裁定的要素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应当事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二审和再审1. 二审程序当一审判决对被告不利时,被告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合法。
2. 再审程序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建设法规》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
8.1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
8.1.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特征 (1)行政行为属于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没有
8.2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
8.2.3仲裁
4.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并非由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
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 1)合议仲裁庭。 2)独任仲裁庭。
8.2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
8.2.3仲裁
4.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3)开庭和裁决。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
(1)仲裁协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法定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 备,仲裁协议才能在内容上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8.2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
8.2.3仲裁 3.仲裁协议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8.2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
8.2.4民事诉讼
2.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常见的审判程序可以分为第一审
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起诉。 2)受理。 3)审理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A. 开庭审理的方式。 B. 准备工作。C. 法庭调查。D. 法庭辩论。E. 法庭笔录。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原则合同审查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
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在审查过程中,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是否与现行的工程建设法规、政策以及行业标准相一致。
如果发现合同中有违法的内容,应及时提出并要求修改。
合同的完整性也是审查的重点。
一个完整的合同应该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在审查时,要确保这些要素齐全,没有遗漏,以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公正性是合同审查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合同应当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不得有偏袒任何一方的情况。
审查人员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条款进行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
实用性也是合同审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合同条款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
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模糊不清或者过于笼统的表述,这些都可能导致合同执行时的困难或误解。
对于这类问题,应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使合同更加实用有效。
合同的风险控制也是审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合同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审查人员需要对合同中的风险点进行评估,确保合同中有明确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以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
在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时,还应关注合同的变更管理条款。
工程建设项目往往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预料之外的情况,因此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变更程序和处理机制。
审查人员需要确保这些条款既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灵活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化。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是一个细致且专业的过程,需要审查人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
通过遵循上述审查原则,可以有效地提高合同的质量,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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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原则: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7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裁判规则8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9对家装工程合同,不宜再区分工程内容,对承包人资质作不同要求。
裁判规则10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1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裁判规则13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4法定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
裁判规则15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虽然经过招投标,但中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6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相应无效。
裁判规则17在招标投标程序中“明招暗定”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相应无效。
裁判规则18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一律归为无效。
裁判规则19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白合同”,并非都是有效合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其效力。
裁判规则20挂靠经营与企业内部工作任务分配的区别有三:一是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同,二是对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主体不同,三是损益的分配不同。
裁判规则21虽然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挂靠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下游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受挂靠关系的影响。
裁判规则22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3任何形式的转包行为都无效。
裁判规则24转包行为无效,而合同转让是合法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同,二是法律关系的结构不同,三是发包人的地位不同。
裁判规则25转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二:一是缔约主体不同,二是对外经营的名义人不同。
虽然挂靠与转包都属于无效行为,但二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26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别有四:一是主体不同,二是分包内容不同,三是限制条件不同,四是分包人责任不同。
裁判规则27无论是专业工程分包还是劳务作业分包,都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分包。
裁判规则28如果存在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则基于内部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29内部承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别有四:第一,劳动关系是前提条件;第二,管理责任不同;第三,资产结构不同;第四,风险负担不同。
裁判规则30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三:一是管理责任不同;二是资产结构不同;三是风险负担不同。
裁判规则31如果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经营模式合法,则“背靠背”条款有效。
裁判规则32虽然“背靠背”条款有效,但如果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则不得以“背靠背”条款抗辩。
裁判规则33如果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经营模式违法,则“背靠背”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规则34建设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5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6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7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裁判规则38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39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协议无效。
裁判规则40承发包双方达成的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以房抵债协议),其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
裁判规则41垫资协议依附于施工合同,其效力不具有独立性。
贰.建设工程质量裁判规则42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裁判规则43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可以返修后重新进行验收。
裁判规则44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裁判规则45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
裁判规则46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按抗辩处理。
裁判规则47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48施工合同约定,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赔偿金,发包人主张直接扣减的,按抗辩处理。
裁判规则49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发包人不得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50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承包人就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属于保修责任范畴。
裁判规则5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承担保修责任的方式,包括返工(重作)。
裁判规则52质量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二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二者的性质、期限长短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53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按照最低年限认定质量保修期。
裁判规则54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返还期限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
裁判规则55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期限不明的,视为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规则56施工合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被解除的,发包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金。
裁判规则57对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请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但该费用以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裁判规则58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应当就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59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
裁判规则60建设工程虽经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61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有权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裁判规则62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裁判规则63承包人缺乏相应建设资质的,不能由本人履行保修义务。
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裁判规则64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根据直接证据认定实际开工时间。
裁判规则65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
裁判规则66施工许可证是认定开工时间的间接证据,但不是决定性证据。
裁判规则67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裁判规则68依据间接证据推定的实际开工日期,不应早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
裁判规则69迟延开工的,由负迟延责任的一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裁判规则70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71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合格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72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7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或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变更设计、工程质量鉴定、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停窝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裁判规则74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只要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了工期顺延申请,即使未得到发包人确定的,也应据实计算工期的顺延。
裁判规则75对工期顺延时间的计算,可以采取价款比例法或工程量比例法确定。
肆.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裁判规则76结算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裁判规则77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规则78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黑合同”形成的结算,一般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但承包人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价差的除外。
裁判规则79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仍然应当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80未纳入结算范围的损失,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另行索赔。
裁判规则81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在结算时应当据实计算。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的,也应将承包人的责任限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误差。
裁判规则82因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但结算协议对仲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83只有在承发包双方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4施工合同中采用行政审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进行解释推定。
裁判规则85虽约定采用行政审计结论,但行政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反证推翻。
裁判规则86行政审计久审不决,且承包人无过错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7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8不能因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9承发包双方可以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90司法鉴定应遵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
裁判规则91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解除或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
裁判规则92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不构成“黑合同”。
裁判规则93只有承发包双方之间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且该约定有效,才能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裁判规则94不能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