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003-30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指引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运营效率,保证业务风险可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是指以固定收益为基础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管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销售管理、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
第四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客户利益,保护公司声誉。
第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严守公司保密和内控制度。
第二章产品设计与发行第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产品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产品结构合理,收益与风险匹配。
第七条产品设计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确保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可销售性。
第八条产品发行前应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渠道等,并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产品发行时应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明确回避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防止误导客户。
第十条产品发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投资安全和公司风险可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销售团队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遵循知识、适当性、诚信、尽职、保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引导客户投资。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告知客户产品的风险、收益、费用等重要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性评估,并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选择。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额外费用,不得非法操纵客户交易,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财务管理应遵循规范、透明、稳妥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运营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募集、风险管控、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及时汇总、核对、报送固定收益业务的资金流动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构。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前后台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前后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债券业务交易的操作流程,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债券交易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固定收益总部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以及中期票据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现券交易及其派生的债券回购等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应当与《xx证券固定收益总部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债券交易风险管理办法》、《xx证券固定收益业务合规管理办法》共同使用。
第二章前台交易操作规程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的银行间债券交易指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完成的现券买卖(包括远期买卖)、质押式回购以及买断式回购等前台交易。
第五条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前台交易系统开放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4点30分。
第六条交易员通过公开报价或口头询价的方式洽谈确认每笔债券交易。
第七条发送交易指令前,交易员先完成内部风险评估审核程序,并与交易对手核对全部交易要素,签订交易合同或填写业务请示单。
业务请示单需经复核人员、风控主管、部门总经理以及主管副总签字。
第八条发送交易指令时,应严格实行“双人复核”制。
第九条交易指令成交后,由交易员负责打印成交单,并将业务请示单及成交单交至后台人员,由后台人员完成后台操作。
第十条交易完成前后台匹配后,按照“谁交易,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交易对手完成交割,直至交易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前台登录密钥由专人保管,交易员在每日交易结束后需关闭交易机并将密钥还给保管人员。
第十二条由于通讯或其他原因导致前台交易系统终端和中央国债簿记系统终端无法操作时,须及时采取应急业务流程,填写《应急业务凭单》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以保证交易顺利完成和交割。
应急凭单的接收时间为9点至16点30分。
应急方式也必须遵守双人复核原则。
第三章后台交易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本规程所指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后台操作,是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上清所等客户端系统完成债券交割和通过银行划付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清算的行为。
PPT-国泰君安股份公司业务部门流程-固定收益证券总部(ppt13)-流程管理
企业债券融资流程
固定收益业 固定收益 务董事会议 总经理
固定收益研 究部
公司法风律控办、分管副总裁
国家计委
参见课题 研究流程
否,修改
批复,下达 指标
是
提交 研究 报告
业务董
事会议
讨论
存
档
审核决定是 否确定客户
否
结束
参见课题 研究流程
提交 研究 报告
参见课题 研究流程
否、 修改
审核 是
发债建议书
额度申 报材料
固定收益财务部 部门决策委员会、副总
提出年 度计划
总经理
分管副总裁
指定收 益标准
提出动议,选 择品种
投资规模、 风险挖掘
是
否,修改
批复,下
达指标
内部风控
制定
操作方 案
品种选择 合规、规 模,投资 方向及预 计收益
是 审核、确 否,修改 定
基金经理 下指令操
作
交易
清算 (清算 人员)
形成报表 (日、周、 月报表)
固定收益营销部
承销信 息
中标以 及销售
信息
固定收益投资部
定期提 供相关 市场信
息
汇集从报 刊、因特 网、有关 机构以及 其它业务 部门的信
息
整理并录 入信息库
研发信息库
国泰君安固定收益证券总部
课题研究流程
固定收益研发部
定期业务 会议、形 成研究计
划
固定收益债务融资部
提出客 观经济 形式、 汇率走 势等研 究需求
联络客户 客户定单
是 是否买入
否
结束
分配客户额度 A
投标
打印投标成功表 打印中标信息
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目录一、总则 (2)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 (5)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减值处理标准 (6)四、校验与纠偏 (8)五、释义 (9)六、附则 (10)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日常固定收益品种估值的业务标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投资品种,以及同业存款、债券回购等其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但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使用本标准。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计量信用减值,或托管人对其进行复核时,按照本标准处理,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固定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按照本标准确定各债券投资品种的影子价格,并持续监控影子价格与按实际利率计算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第五条基金在对各类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减值计量时,可依据由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但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其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而免除。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须经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委托的行业专家评审,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对通过评审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展示相关信息。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公开披露工作,披露内容不限于估值、减值计量原则、方法、模型及重要参数,披露方式不限于公司和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保障公司和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主要包括债券、债务资产管理、证券投资、资产证券化、利率互换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并充分尊重市场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责任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具体业务管理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信息披露、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架构第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固定收益业务的投资策略和规范;2. 审查、决策固定收益项目的投资;3. 监督固定收益项目的运作和风险控制;4. 编制固定收益项目的报告和分析;5. 定期向董事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固定收益业务情况;6. 协调和合作与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业务往来;7. 其他与固定收益业务相关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要求,并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申报、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项目监督。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包括申报材料、风险评估报告和决策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应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并需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应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监控,并应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预案。
第十三条项目监督应包括对项目运作、监督和评估其业绩,并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受到公司内部审计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估,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托管业务估值调整《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估值调整函-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托管业务估值调整《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估值调整函-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概述部分旨在介绍本篇长文的主题和内容。
本文将对托管业务估值调整中的《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托管业务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业务,涉及到资产管理和托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托管业务中,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资产方和托管机构的利益分配和风险管理。
本文将从估值调整的角度出发,探讨《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在托管业务中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的分析,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调整。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重点解析估值调整的影响因素和调整规则,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数据统计来支持我们的结论。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估值调整在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中的作用,以及对托管业务运营的影响和挑战。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促进托管业务估值调整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资产管理和托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通过对托管业务估值调整的《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推动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和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写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组织文章的内容。
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中,我们将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以及文章的结构。
通过概述可以让读者对文章整体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从而引起读者的兴趣和注意。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集中讨论《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中托管业务估值调整的问题。
具体来说,我们将着重探讨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们将介绍固定收益品种的定义和特点,以及它们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关于深交所固定收益类产品发行、登记及上市一站式服务电子化正式上线的通知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关于深交所固定收益类产品发⾏、登记及上市⼀站式服务电⼦化正式上线的通知颁布⽇期:2018-12-28执⾏⽇期:2018-12-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市场参与⼈:⾃2017年7⽉以来,深交所开展固定收益类产品发⾏、登记及上市⼀站式服务(以下简称“⼀站式服务”),为进⼀步提⾼上述业务办理效率,现推出固定收益类产品发⾏、登记及上市⼀站式服务电⼦化功能,即⽇起正式上线。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站式服务电⼦化功能涵盖发⾏申请、初始登记申请及上市申请功能,⽤户可登录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站办理相关业务。
⼆、⼀站式服务电⼦化上线后,⼀站式服务流程及⽂件要求相应调整,详见固收专区“通知指引-模板下载”栏⽬的《发⾏、登记及上市⼀站式服务流程及模板》。
⼀站式服务相关培训的举办时间将另⾏通知。
为保证业务办理效率,接受发⾏⼈委托的承销机构、资产⽀持专项计划管理⼈(以下统称“申请⼈”)应当指定⼀站式服务业务联系⼈并向szsebond@邮箱报备。
业务联系⼈应密切跟踪项⽬办理进度,及时提交登记数据并确认《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并于发⾏完成后五个交易⽇内提交上市/挂牌申请,上市/挂牌后五个交易⽇内寄送纸质申请材料(公募债承销商总结及发⾏过程见证于上市/挂牌后⼗个交易⽇内寄送)并完成登记费⽤缴纳。
三、根据过渡期间安排, 2018年12⽉28⽇(不含当天)后提交发⾏申请/代码申请的申请⼈,应通过固收专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此前已提交发⾏申请/代码申请的申请⼈仍向本所原指定邮箱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除此之外该邮箱不再接受新的登记申请。
四、⼀站式服务咨询电话:0755-********(债券)、0755-********(资产⽀持证券);技术⽀持电话0755-********。
特此通知。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2018年12⽉28⽇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8.12.28,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1.26。
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 -回复
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回复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详解引言: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2019修订)》,明确提出了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一步一步深入解读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
一、什么是基础资产ABS?基础资产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是指以一揽子金融资产作为基础进行资本市场发行的证券化金融工具。
基础资产可以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商业地产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和信用卡消费贷款等。
ABS的发行主体将这些基础资产打包、证券化并对应发行给投资者。
二、ABS的主要类型及特点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型,ABS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汽车贷款证券(AUTO ABS)和消费信贷证券(Consumer ABS)等几个主要类型。
不同类型的ABS具有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资金流动性要求来选择合适的产品。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指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这类产品通常有较长期限,稳定性高且风险较低。
投资人可以通过购买RMBS来分享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
2. 汽车贷款证券(AUTO ABS):汽车贷款证券是指以汽车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这类产品有一定期限,通常期限较短。
汽车贷款证券的特点是每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较为稳定,但风险略高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3. 消费信贷证券(Consumer ABS):消费信贷证券是指以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和个人消费分期付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这类产品通常期限较短,偿还方式多样。
消费信贷证券的特点是风险相对较高,但收益也相对较高。
三、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内容及要点为规范ABS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上交所发布了三大类基础资产ABS 业务指引。
以下是指引的主要内容及要点。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业务指引:(1)连续受理制度:申请发行和上市的发行人可按照本指引的规定连续提交材料,提高办理效率;(2)规范评级要求:发行人要向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且发行人要按照评级结果提供风险揭示文件;(3)明确披露要求:发行人要对基础资产、发行人和发行计划进行充分和透明的披露;(4)规范风险管理:发行人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ABS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固定收益业务培训材料.pptx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三节 集合类企业债券(集合债)
集合债的基本概念
企业债券:是指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的
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集合类企业债券:是指以多个企业
作为联合发行主体,按照“统一组织、 统一冠名、统一担保、集合发行、分别 负债”的原则共同发行的企业债券。
三个以上
如果考虑银行贷款存在的 款或存款回报等问题,其 际的资金成本还会有所上
产业债发行的法定条件
资产规模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 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发债规模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盈利要求 发行企业债券前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 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国家发改委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有关规定如下: 1)省级地方政府允许同时有四个融资平台公司申报企业债券; 2)省会和副省级城市允许同时有两个融资平台公司申报企业债券; 3)地级市只允许有一个融资平台公司申报企业债券; 4)区级政府平台公司可以申报企业债券,但占用本市发债名额(国家级开发区除外); 5)国家级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可以申报企业债券,且不占用所在地区的发债额度; 6)财政百强县融资平台公司可以申报企业债券,且不占用所在地区的发债额度; 7)除财政百强县外,国家发改委原则上不受理县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申报项目。
投资指引标准模板(权益0-30%)
投资指引标准模板(权益0-30%)一、投资目标二、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一)投资范围1.货币类资产: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等,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2.固定收益类资产: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含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债券基金、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3.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
(二)投资比例1.货币类资产市值占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比例不低于5%;2.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o3.权益类资产市值占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比例不高于30%o三、业绩比较基准5%四、投资限制、禁止投资和禁止行为(一)投资比例限制1、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企业(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2、投资于可转换债(不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5%,其中投资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
固定收益证券回售业务办理指引
固定收益证券回售业务办理指引(适用于可转债、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回售业务)本指引并非公开发布的业务指南,仅用于指导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办理固定收益证券回售业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对本指引做出修改。
一、业务办理所需资料(一)《证券回售申请表》(附件)(二)证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公章,并扫描发送至我部,无需原件。
二、业务办理流程在回售申报开始日(以下称H日)前一交易日前,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及时联系发行人业务部沟通债券回售事宜。
(一)H-1日(含)前,提交业务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见上文;(二)K+1日(K日为回售申报结束日),接收证券回售款及手续费付款通知;如果有效回售申报量为0,发行人业务部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回售结果报表,如果有效回售申报不为0,则发行人业务部于K+1日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回售付款通知》,通知证券发行人支付回售款及手续费。
(三)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必须保证回售款及手续费于发行人资金到账日(T-2日)16:00前足额划入本公司相应账户。
三、业务收费标准分离交易可转债、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回售手续费按回售金额的0.05‰收取;可转债回售手续费按回售金额的0.5‰收取。
四、其他事项(一)回售价格需同时填写不含当期应付利息的回售价格和含当期应付利息的回售价格。
说明: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代扣代缴,当期应付利息使用税前利息;2.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6日,QFII、RQFII的利息所得税暂免征收(财税[2018]108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当期应付利息使用税前利息;3.机构投资者的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当期应付利息使用税前利息。
具体如下:证券回售价格中应付利息部分对应的利息税的扣缴情况附件:证券回售申请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个人、基金、机构填写税前利息对应的价格;QFII利息所得税于2021年11月6日前暂免征收,填写税前利息对应的价格。
固定收益交易基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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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券市场
与中介谈妥交易的,需要中介及时告知交易明细,要素包括: 交易品种、数量、方向、收益or净价、交割时间、对手方账户+交易员
Trd:以买卖盘中间价格成交 Tkn:以ofr价格成交 Gvn:以bid价格成交
固定收益交易基础培训
1
目录
∗ 固定收益交易的分类 ∗ 固定收益交易的风险控制 ∗ 异常案例分析
2
一、固定收益交易的分类
3
固定收益交易的分类
∗ 货币市场 ∗ 现券市场
4
货币市场
回购(交易所&银行间) (1)交易所回购:204001、204007、204014等 (2)银行间回购: 质押式回购 :R001、R007、R014、R021到R6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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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券市场
(2)银行间报价市场 : 做市商会在前台交易机上挂双边,以竞争做市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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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券市场
(3)交易所市场:上交所固收平台、上交所大宗、深交所大宗
13
二、固定收益交易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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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交易的风险控制
∗ 交易员在收到指令后,确认交易前需要和经理确认债券的状态: 比如是否质押、冻结或转托管。
∗ 毁约: 1)我方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毁约:需要与中介和对手方好好沟通,取得 谅解并积极寻求补偿的方法。 2)对手方毁约: (1)恶意毁约:需要与对手方沟通并取得相应的赔偿 (2)不可抗力毁约:与对手方和中介良好沟通,并寻找解决办法
∗ 中介的素质参差不齐,如果中介有跳价、藏点、骗价格等行为,一旦 发现,即需要重新寻找中介或中介服务人员。
券商的固定收益业务开展流程
券商的固定收益业务开展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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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__固定收益投资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固定收益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包括债券及其他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类固定收益投资。
第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下列风险:(一)投资范围和投资产品的合规风险;(二)固定收益产品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三)投资决策风险;(四)交易执行及投后管理风险;(五)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风险。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二节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信用评估及授信研究与固定收益投资指令下达;(二)固定收益投资指令下达与交易执行;(三)投资前台与中台风控、组合管理以及后台清算、核算。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办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并配备具有债券分析、信用评估、信用分析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标报价、合同签署、场内外交易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
保险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固定收益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全部相关工作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固定收益业务是指公司通过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参与的投资和资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固定收益业务的开展,提高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管理应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合规运营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管理层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有效地进行市场分析、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等工作。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七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开展前,应制定详细的业务计划,明确业务目标、策略和投资限额等。
第八条:业务计划应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应根据市场变化、风险状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策略和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投资决策应遵循合规投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投资标的应选择具有良好信用状况和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在投资决策和操作过程中,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层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投资组合应达到较好的风险分散效果,避免过度集中投资。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层应定期进行投资组合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层应制定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控制和市场风险控制等。
第十七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应建立合理的风险度量和风险评估体系,定期进行风险测算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应建立风险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置和应对风险事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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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法律法规与合规
相关法律法规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了证券交易、证券发行、证券市场等方面的 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 行为。
3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组织、运营和管理等 方面的行为规范。
合规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
交易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活动。
遵守交易规则
交易员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得进 行违规操作。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和交易员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违规后果与处理方式
警告或罚款
01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对
交易员采取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措施。
暂停或撤销交易权限
操作风险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流程、人为 错误或系统故障导致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识别
通过内部审计、监控系统、员工行 为等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应对策略
强化内部控制、提高员工素质和技 能、定期更新和测试信息系统等, 以降低操作风险。
04
投资策略与技巧
投资策略
长期投资策略
以长期持有为核心,关注企业的 基本面和未来发展潜力,通过长
误。
成交
符合竞价原则的指令将 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
先的原则进行成交。
注意事项
01
02
03
风险控制
由于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 波动较大,交易员需要做 好风险控制,合理设置止 损点。
信息保密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文(5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经营运作,防范债券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的固定收益业务必须坚持规范、稳健的经营方针,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建立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和程序,决策由上至下贯彻实施,意见由下至上反馈汇报,强化各层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建立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提高债券业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固定收益业务运行框架(一)、公司主管领导代表公司对固定收益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固定收益总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固定收益业务的日常管理,并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
(二)、主管领导负责核定固定收益业务经营规模,确定业务操作指导思想,作出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并对总体风险进行监控。
(三)、财务管理总部负责固定收益业务的资金调拨、头寸清算及财务核算。
(四)、固定收益总部的职责1、负责对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国债一、二级市场及企业债券的研究工作及新业务品种的开发,提出投资建议,按期提交研究报告。
2、负责对债券的发行、承销工作。
3、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债券的现券、回购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操作。
三、债券营销业务(一)、经常性地对债券发行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情况变化,搜集与债券承销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资料,保持与债券发行主管部门和业务机构的联系,掌握债券发行动态。
(二)、做好与分销客户的联系服务工作,建立分销网络,提高债券承销能力。
(三)、债券承销准备工作1、根据债券发行机构承销通知的要求,就债券预计发行条件和要求,拟发行债券的市场分析,公司拟承销金额、条件以及预计分销情况等经固定收益总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公司提出债券承销报告,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2、与分销机构、公司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联系,对上述分销单位的分销数量进行统计,以便确定承销数量。
3、根据公司批示,办理有关承销准备手续和授权文件,进行债券承销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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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指引编制 李林婧 郑雪琴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审核 桑自国 日期 2012年12月12日 批准郑万春日期 2012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8日发布 2012年12月28日实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CHINA GREAT W ALL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编号:00-05003-30版号:A层级:31目的为规范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运作,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指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资本金项下自有资金投资业务。
3术语和定义3.1固定收益债权类投资业务根据融资企业的资金需求,以获取固定回报为目的,与融资企业约定明确的债权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和投资收益率。
该模式主要通过认购信托产品或基金有限合伙份额进行债权投资。
为确保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融资企业应提供包括抵、质押和保证等各项担保措施。
3.2不良资产收购(或提供远期收购承诺)并追加投资业务融资企业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原因,陷入暂时性困境,我公司收购其项下不良债权资产(或提供远期收购承诺),同时以资本金追加部分投资、提供财务咨询顾问等一揽子重组整合业务,以改善企业经营困境,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终实现资金的回收。
3.3债转股类投资业务选取行业发展前景良好、经营持续稳定、有融资需求和上市意愿的企业,采取当前阶段的债权投资和未来股权选择权相结合的投资模式。
现阶段以债权形式对企业进行融资,同时约定投资期限届满前,我公司可以采取由预先设定的控股股东或第三方对债权回购,也可以根据企业上市条件的成熟程度,按约定的价格转成股权,通过二级市场退出的方式回收投资资金,获取更高收益。
4职责和权限相关职责按照《投资业务规程》(00-05001-20)执行。
5业务开展原则5.1风险防范原则以严控投资风险为出发点,做好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申报审批、关键风险点的落实、责任到人的操作流程、资金划拨、资金使用监控、还款资金落实、过程监控等各工作环节,并且做好出险应对预案等工作,严控项目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
5.2合规性原则项目实施应依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现行规章制度;项目有关各方能确保合法存续、经营合规;抵押、质押合规;交易结构依法合规。
6业务操作要点6.1基本要求6.1.1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需求,严格限制对产能过剩、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融资支持。
6.1.2重点关注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培育优质的大客户资源,与其建立具有持续性的良好合作关系。
6.1.3企业主营业务清晰,经营能力强,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丰富的市场经营经验;所在行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业务目标市场稳定,投资期内未见有明显不利变化,或虽然有或预见有重大变化,但已经安排了明显有效的应对措施。
6.1.4企业管理规范,股权结构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记录,主要自然人股东、核心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无重大不良嗜好;经营班子管理水平高,治理规范。
6.1.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主要原材料来源稳定,近三年来未见有明显不利变化,或虽然有,或在投资期内预见有明显不利变化,但已经安排了明显有效的应对措施;技术、装备水平能够保证生产质量稳定的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单位消耗指标符合国家适用标准,排放指标符合国家适用标准。
单位成本在同业中竞争并非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6.1.6企业财务稳健,除套期保值外,企业未涉及风险金融产品的重大投资;融资期内重大投资与主业相关性强,或风险低,有明显较强增值能力,且配套财务支持计划合理可信;财务清晰,关联交易较为公允。
6.1.7企业市场信誉较好,原则上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经现场核实的贷款卡无逾期贷款和不良信用纪录;生产经营所需重要财产系合法取得,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无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涉诉案件;长短期投资和或有负债无重大风险隐患。
6.2交易结构要点6.2.1期限要求项目期限原则上为1-2年,资金实际用于自然资源开发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原则上不超过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资金用途的固定收益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6.2.2融资规模要求单一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应不超过5亿元;对同一集团下属的关联企业合计投资规模原则上应不超过10亿元。
6.2.3收益率要求原则上项目年化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同区域市场平均融资收益率水平,分期收取投资收益;以境内公开市场流通的股票质押,合理估值后质押率不高于50%的,年化收益率可以适当下浮。
6.2.4分期还本设计1)房地产行业固定收益类项目的还款安排应本着“与销售收入挂钩,按季付息,分期还本”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和销售计划,科学设计还款计划。
第一年,融资企业实现销售回款的60%(含)以上须用于偿还公司投资本金,且保证第一年末累计偿还金额不低于本金的30%;第二年剩余投资本金的偿还应根据按季等额还本与不低于当期销售收入的60%二者孰高原则安排;销售现金回款不足以覆盖季度约定偿还本金额度,须由融资企业补足资金后用于偿还本金;融资企业可以根据项目销售进度,在任意一个还本时点追加归还贷款金额;2)对于自然资源开发综合利用项目及其他行业,须分期偿还本金,到期本随利清。
6.3风险控制要求6.3.1抵(质)押资产的要求1)抵(质)押物权属关系必须清晰,且完整、合法、合规、足值、有效。
2)不接受单独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或以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质押。
3)原则上融资企业的股权、土地、厂房、在建工程及第一还款来源对应的资产等,必须抵(质)押给信托机构或委托贷款银行等;且原则上应为抵(质)押物的唯一抵(质)押权人。
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后续新增的在建工程原则上应进行追加抵押。
4)抵(质)押物的价值应以金桥及国内资深评估机构的评估认定为准,抵(质)押率应确保在项目存续期始终控制在初始抵(质)押率以内,并且各经营单位在项目调查分析过程中须严格论证抵(质)押物可否快速变现,以及快速变现对抵(质)押物处置价值的影响。
5)以商铺作为抵押物的:a)各经营单位应防止出现以租代售等潜在风险,认真审查租赁合同,逐笔查看租赁期限和租金收入,确保租金收入纳入监管账户进行有效监管;b)以出租的商铺设定抵押,原则上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公司投资期限,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如在投资期限内租赁合同到期,续签租赁合同须经公司书面同意;如在投资期限之后到期,承租方须出具承诺对公司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放弃抗辩权;c)以未出租的商铺设定抵押,抵押期间融资企业拟对抵押的商铺出租,须经公司书面同意。
若抵押商业房产已出租,且剩余租期过长的项目,应高度关注项目一旦出现违约情况时,附带长租约的抵押物快速变现能力。
原则上对剩余租期超过5年的项目不予介入。
6)以上市公司A股设定质押的,均应建立补仓和强制平仓机制,即质押率下降15个百分点后应及时进行补仓,若5个交易日内未能完成补仓则应进行强制平仓。
各经营单位应与融资企业共同保管股票交易账户密码,股票处置资金收入应进入共管账户。
7)矿产资源行业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原则上融资企业须同时提供采矿权抵押、融资企业股权质押,及矿权对应区域土地使用权抵押。
为防范对于投产时间较短的矿业公司投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融资企业的股权应过户。
融资企业应同意由公司委托的矿业专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6.3.2保证的要求原则上应确保融资企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须为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中如实披露名下控制的财产清单及对外担保等情况。
6.3.3派员监管公司原则上应向融资企业分别派驻董事和财务监管人员,融资企业应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程序赋予派驻人员的合法地位。
1)派驻的董事在融资企业董事会享有一票否决权,监督企业对外负债、或有负债情况;审议融资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监控项目开发进程、销售进度等重大事项;2)派驻的财务总监,原则上应与融资企业共同管理公章、合同章等重要印章,重点监控投资资金是否用于指定用途,项目销售回款是否按期归集到监管账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
6.3.4资金监管项目资金投向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
项目资金实行支出和收入双线监管,即要求融资企业须设立两个监管账户:1)资金使用监管账户。
融资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资金共管账户,融资企业使用该账户的资金,须提供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佐证资料,公司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后,融资企业方可使用;2)还款监管账户。
融资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还款监管账户,作为归集第一还款来源的账户。
针对房地产融资项目,应在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销售回款专户,其他银行的按揭款项也须统一归集到该账户,同时该账户也是根据房管局要求在房管局备案的账户。
6.3.5合同中的惩罚条款1)融资企业出现任何一期违约,即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情况,公司均有权提前处置抵(质)押物,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对融资企业未按约定支付的利息,公司对逾期未付的利息有权计收复利;在债务逾期30日或累计逾期两期后,公司有权宣布投资期限提前到期,并要求融资企业一次性清偿全部投资本金及利息。
3)针对房地产投资项目,融资企业在采取对抵押物未来开发、施工规划等一切可能影响公司抵押权利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公司书面同意的,公司有权宣布投资期限提前到期,并要求融资企业一次性清偿全部投资本金及利息;融资企业出现任何一期违约,公司享有对抵押物的降价权和指定销售公司销售的权利。
融资企业须在投资款项发放前就上述销售定价权转移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并承诺不得对公司行使定价权设置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6.3.6其他风险控制措施1)对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的所有合同文本应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原则上,其他合同应办理一般见证公证。
2)融资企业的股东、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须承诺在融资企业偿还完公司投资本金和收益前,放弃对股东借款的受偿权。
3)施工单位应出具承诺,项目的工程款项劣后于公司投资本金及收益受偿。
4)融资企业应如实披露截至目前对外融资、担保、或有负债等情况,并承诺融资期限内处置清单中所列财产、新发生对外担保、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其他借款、或有负债、账外资产及账外负债情况,需经过公司书面同意。
5)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开展的投资项目,如在特定资产的实际收益达不到合同中要求的收益率情况下,控股股东应承担补足收益的义务。
6)以基金模式开展的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融资企业出现违约的情况,受托银行应根据委托人指令或授权委托人行使对抵(质)押物的处分权和对保证方的追索权,受托银行有配合委托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