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
法理学 讲义 ppt课件
第二,主要是对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的 政治法律思想的传播和阐释。
第三,法理思想是零散的、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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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混杂:民国时期的法理学
第一,中西法理学思想的混合。 第二,不同意识形态法理学的并存,既有混 杂的所谓“正统”的法理学,又有进步与科 学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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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革:20世纪中叶的法理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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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理学的分支
★ 分析法律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 规范法理学(Normative jurisprudence) ★ 一般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 ★ 特殊法理学(Particular jurisprudence) ★ 历史法理学(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 批判法理学(Critical jurisprudence) ★ 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 经济学法学(Economic jurisprudence)
3.法学是正义之学
首先,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律与正义有着 密不可分的关系。
其次,法学围绕正义问题展开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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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学的体系
(1)含义
法学体系是由各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 联系的知识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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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一、法系的概念
❖ 法系可以理解为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 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 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而是指一
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是属于同一类型的、不同国 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第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可以划归到同一类 型,是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者具有 一种共同的传统。
义务、人类权利义务
第三节 责任
一、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概念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四、归责与免责
一、责任的概念
❖ 责任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 ❖ 责任与义务这两个概念之间具有相当的包容性:
有的时候二者的含义相同;有时责任指的是一 种特殊的义务:即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应负的义 务或者一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 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 (一)权利的概念
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 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
❖ (二)义务的概念
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 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一)权利与义务是人类交互行动中两个相互分离、内 容对立的成分和因素
❖ 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 础和传统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英 美法系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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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思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考 题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 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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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上编 法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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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理学的特点及其学科地位 8
一、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 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 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 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 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 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理学的具体内容包括:(1)法哲学的 基本问题。(2)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3)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 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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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学的特点及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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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 着一定阶级阶层、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其经济的 、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 ,概括讲,法学主要有理论认识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和应用的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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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
言其特殊,即法学是研究法及法律现象的社会 科学。
在类别上包含各个部门法,在运作上涉及各个 环节,在时间上涉及古往今来,在范围上包括 中外等等。
国
正在生效
内
法
国际法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根本区别在于: 前者是法律中各要素构成的体系, 后者是法学中各学科关系的体系。
第二节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
•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 法学与历史学的关系
研究法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应 该注意几个问题
(二)法学一词的词源 在先秦,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之称, “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解释为刑种。
“术”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从汉朝时起,就有“律学”之称。直到19世纪末 20世纪初,才使用“法学”和“法律科学”一词。
在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 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 和“法律的技术”。
法律工作者应当被视为“社会医生”,而他们的工 作则应当有助于法律终极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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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起源
第一节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原始社会概况
二、法的产生
(一)法产生的原因
●法的产生是同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分不开的。
●法产生原因主要有两个
(二)法产生一般过程及其标志
●法产生的一般过程:
●第一,法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
●第三,法律规范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由混沌一体逐步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
●第一,认可、制定、实施和保障法律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第二,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出现分离。
●第三,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和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一)在产生方式上
●(二)在体现的意志上
●(三)在实施方式上
●(四)在维护的秩序上
●(五)在适用的范围上
第二节法律制度概说
一、奴隶制法
●(一)奴隶制法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二)奴隶制法的特征
二、封建制法
●(一)封建制法的本质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
●(二)封建制法的特征
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1、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律的出现
●2、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三)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四)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发展
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1、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其根本使命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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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概念“本质论”的批判
❖ 威廉姆斯(Glanville Williams)在1949年发表《有关 “法”一词的争论》中,认为争论存在几个谬误:
❖ (1)认为法概念之争,非纯粹语文之问题,而是科学 上之实质问题。
❖ (2) 把语言问题与科学问题相混淆。 ❖ (3)这些讨论往往把语言问题与价值判断问题相混淆。 ❖ (4)把法律概念实体化、客观化,本来不存在的东西
的本质。 ❖ 自然法学派基本上也否定这一说法,法律以强制作
为基础,不但不能长久而且与真正的道德原则相抵 触。 ❖ 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被迫而是基于同意,这 种观点在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中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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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问题1:如何理解“强制”或“服从”? ❖ 问题2:为何法律一直摆脱不了强制的形象?
❖ 本质定义方式面临诸多争议。理性是人的本质吗? 至少 休谟、尼采不这样认为,传统中国人也不会这 样认为。19世纪后,科学与实证主义蔚然成风,古 典的定义日薄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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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概念的“本质论”批判因而有一定道理,即可 能把法完全实体化,消解人理解世界的维度。作为 制度(无论有形还是无形)的法确实客观存在,但同 时也是我们理解的产物。比如,我们需要通过语言 来理解这个世界,语言的言说方式牵连着法中的不 同道理。20世纪有所谓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在 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传统本质论的一种反思性检讨。 但这不是说,对法概念的考察就是进行语义分析, 似乎语言是我们研究的客体,这恰好是科学-实证主 义的对象化研究思路,对法概念的争论与探讨首先 肃清这种科学化思维的误导。
法理学课件(讲)
欢迎来到法理学课件!通过本课件,我们将探讨法理学的定义、起源以及在 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让我们开始这个精彩的学习旅程吧!
法理学的定义
1 研究法律的原理与体系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概念的学科。
2 指导法律实践
它通过分析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法律实践提供思考和指导。
3 解释法律规范
法理学的局限性
1 法律多样性
2 人类主观性
3 社会变革
由于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的 存在,法理学的适用性有一 定限制。
法理学无法完全解决人类主 观判断和价值观念对法律实 践的影响。
法理学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变 革和新的法律问题,才能保 持其有效性。
结论和要点
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学 科,为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 规范提供了理论支持。
解释学派
解释学派强调法律的解释和应用, 关注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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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理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分析案例和解释法
法律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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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则的方法。
它也参与Biblioteka Baidu法律政策的制定,为立法者提供
了法律背景和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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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
法理学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础学科,为 学生提供法律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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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义
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
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
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汉字古体:“灋”。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2)法具有规范性
○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
○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
(2)国家意志性
○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普遍性:约束力
○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
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
义务性。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
(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
教教条、纪律、习惯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
殊强制性。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
(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
(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
(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诸观点
○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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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与正义、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 理论与实践
一、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 这种特别复杂性归根结底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国 庆决定: 庆决定: 底子薄,经济、 1、底子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2、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 3、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 4、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 二、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标准 兼顾国家、集体、 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 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
第三节 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一、维护统治阶段的阶级统治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四节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重要性 二、对法的作用的一些片面和错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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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片面认识 法只是指法律条文,法是“国家意志” 如 : 法只是指法律条文 , 法是 “ 国家意志 ” 的体 现 2、错误认识 法是“专管老百姓” 法就是刑” 如:法是“专管老百姓”的;“法就是刑”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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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以外因素主要包括政治、 思想、 道德、 经济以外因素主要包括政治 、 思想 、 道德 、 文 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等。 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等。
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一、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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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二、法学产生的标志 从逻辑角度看,法学产生的首要条件是法律的产生。 从经验事实看,法学的产生与立法的发展是密不可 分的。 法学的产生还以一个职业的法学家群体的存在为前 提条件。 综上可见,法律思想的存在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 古罗马时期也曾经发展出相对独立的法学,但是, 一个现代学科意义上的法学,则是近代以后才产生 的。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法理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不完全相同。法律方法是指获 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掌握法理学方法,需要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 其中,三个层面是: (1)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 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 (2)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的法学的思维方法,与其 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 的特性。 (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 “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也即法理学方法的 特性。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二)现代法学用语中的“法”与“法律” 英文中“Law”一词同时用来指称“法”与“法律”。 但欧洲大陆的语言中,在表述“法”(同时表征“权 利”)和“法律”这两个概念时,往往使用两个不同 的对比的词。
四、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与哲学。 4、法学与逻辑学。 2、法学与政治学。 5、法学与语言学。 3、法学与社会学。 6、法学与伦理学。 7、法学与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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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
中国不同阶段各类一审案件年 均增加率
79--96 97--04 79--04
刑事案件 14 .34 -0.92 10.04
民事案件 16.98 -0.71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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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与其它学科关系
法学与哲学 法学与政治学 法学与经济学 法学与社会学 法学与历史学 法学与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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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学体系与分科
法学体系,也称“法律分科体系”,即 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有机联系统一 整体。 各国学者提出分科观点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 前苏联
《法理学》本科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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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办法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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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发展趋势 如何学好法学 法律人职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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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发展趋势
越来越多法律 越来越多诉讼 越来越多法律院系 其它纠纷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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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职业选择
法院 检察院 律师 公务员 其它法律服务者(公司法务人员、法律 工作者等)
第14页
第一章 法学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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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学派认为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 体系,也是一种价值体系和社会控制 手段。
综合法学派对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和法 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是现代西 方法理学的重要流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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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
法律与文化
法律与文化相互影响
法律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并塑造着文化。 同时,法律也是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载体。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详细描述
法理学作为法律学科的基础理论,对于理解法律体系的结构、功 能和运作机制至关重要。同时,法理学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帮助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此外,法理学对于推 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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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旨 在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 该追求公平和正义,强 调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 。
自然法学派对现代西方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是现 代西方法理学的重要组 成部分。
分析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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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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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是一种规 则体系,通过对法律规则的分 析和研究,可以理解和解释法 律。
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是一种规 则体系,通过对法律规则的分 析和研究,可以理解和解释法 律。
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是一种规 则体系,通过对法律规则的分 析和研究,可以理解和解释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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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多世纪中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改革开放以前,总体立法不够积极; (2)立法整体比较粗糙; (3)立法程序不规范; (4)相互冲突或重复的立法较多; (5)部门和地方保护的立法为数不少。
5、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 或约束力。 (1)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在法的对象效力上实行的原则有四种: • 属人原则 • 属地原则 • 保护原则 • 综合或折衷原则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 则具有被动性。 (2)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矛盾面前,其态 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 (3)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司法 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4)行政权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 性。 (5)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 属性。
2、守法与违法 (1)守法 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的活动。 • 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个人。 《管子· 任法》:“有生法,有守法,有法 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 法者,民也。” • 守法的内容包括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2)我国立法权的划分
• 就权力的层次和位阶而言,我国的立 法权可以区分为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 • 就权力的性质和特点而言,我国的立 法权可以区分为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与行政机关 的立法权。 • 就权力的来源和依据而言,我国的立 法权可以区分为职权立法权与授权立法权。
行政立法从属于议会立法——行政 立法的限制原则 1、不得违反宪法
2、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 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 • 多级并存 • 多类结合
苏州大学周永坤教授认为:
我国是实行特别行政区的单一制国家, 这一体制下的我国立法体系既非一元, 又非完全的多元,姑且称为“以大陆为 主体的多元立法体制”。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 是使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行为, 使法律条文转化为社会现实的过程。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 遵守,即执法、司法和守法。 1、执法和司法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 使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 序,wk.baidu.com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4、新中国立法概况 (1)初创、发展阶段(1949—1960) 中央政府共制定法律1309项。 (2)停滞阶段(1960—1978) 共制定法律141项。 (3)大发展阶段(1979— 2008、3 ) 1978年以来,我国各有关机关制定的现行 有效的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法律229件; 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
第五、六讲 法的运行
一、法运行的诸环节 (一)法的创制 1、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现代意义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依职权的活动。 (2)立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3)立法具有规范性和预设性。
3)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 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问题即新法对已经发生的行为、 事件、已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 现代民主共和国家,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 有两个通行的原则: • 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原则) • 有利追溯的原则 (从轻追溯)
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
(3)法律责任 1)含义与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 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 法律后果。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 可以划分发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违宪责任。 2)归责与免责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 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 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2、不得违反议会立法
3、不得体现行政部门利益 4、不得违反正当程序 5、必须接受代议机关监督
3、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 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 和方式。 立法程序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2)违法 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侵犯他人权 利,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3)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违法者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 在国内的(一律适用) 对中国人{ 在国外的(原则上适用) 在中国的(原则上适用) 对外国人{ 在外国的(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 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 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 领土——国家驻外使领馆、在境外的本国船舶 和飞行器。 • 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 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 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但 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6)行政权主体职业的行政性,司法权主体 职业的法律性。 (7)行政权效力的先定性,司法权效力的终 极性。 (8)行政权运行方式的主导性,司法权运行 方式的交涉性。 (9)行政权的机构系统内存在官僚层级性, 司法权的机构系统内则是审级分工性。 (10)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 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我国立法法对于法律冲突问题设计了三种解 决机制: • 明确了五个法律适用规则:即上位法优 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并 在制定机关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特别规定优 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 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度。 • 规定了对冲突法规的裁决和改变与撤消 制度。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向是司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