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赵毅申银万国期货有限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5•【文号】证监许可〔2021〕1465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核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65号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中银基〔2019〕116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新加坡设立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新加坡),注册资本为1000万新加坡元。
中银新加坡的注册登记等事项,应当遵守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
三、我会对李道滨担任中银新加坡董事长、程明担任中银新加坡总经理无异议。
四、中银新加坡应当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不得从事放债或类似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台支持或辅助等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境外办法》的要求,做好中银新加坡及其下属机构有关事项的报备、报告等工作。
六、你公司应当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中银新加坡的法人治理,健全对中银新加坡的风险管控,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
七、你公司应当督促中银新加坡严格遵守新加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新加坡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处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217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301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901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43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101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600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2101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710130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313686000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48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193010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孙某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4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0276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9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文号沪〔2022〕4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当事人:孙某桐,男,198X年5月出生,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ST鹏起)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申银与万国合并
申银与万国合并申银与万国合并陆一 2015年06月24日在证券界,相互有瑜亮情结的比比皆是:在股票市场上,有上交所和深交所;在国债期货市场上,有北京商品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管理上,有深圳市政府和上海市政府;而在券商里面,当年在上海最突出的就是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和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似乎在那个风起云涌的年代,仍旧延续着革命战争年代的血统,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申银证券和万国证券之间最大的梁子,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争取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承销中结下的。
有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做靠山的申银证券,在争取新股发行业务时,最大的优势就是有银行信贷业务可以作为无形的辅助工具,在这一点上,身为股份制公司的万国证券就极其反感银证业务不分的不公平竞争。
记得当年,万国证券无论在什么场合、在哪一个层面,管金生逮着机会就会宣传、鼓吹、建议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分离,要求中央制定政策实行分业经营。
两个证券公司的激烈竞争,也反映出公司领导人迥然不同的性格特征:一个高傲、自大,一个低敛、自负;一个张扬,一个谨慎。
但是在公司业务的进取中,双方是谁都不让谁的。
有媒体这样描写:性格迥异的管金生和阚治东当年水火不容,即使开会坐在邻座,也各自目不斜视旁若无人。
两大证券公司更是针锋相对,这边刚打出“做中国的‘美林’、中国的‘野村’”旗号,那边就接受记者专访:“不求最大,只求最好”。
(插图: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交所成立当天,上海证交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左起):李训-浙江证券、汤仁荣-海通证券、阚治东-申银证券、管金生-万国证券、王连仲-北方证券在上海证交所门前合影。
这是上海三大证券公司巨头难得的在一起的合影,从各人下意识的动作神态,就可以看出各自的性格特征。
)在“327事件”发生的当天,1995年2月23日上午,阚治东在深圳参加中西药业公司的董事会,会后去香港办事,晚饭前回深圳,并约定与中国证券报的李树忠会面。
李树忠见到阚治东的第一句话就是:“阚总,出大事了,你们上海三家证券公司都破产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黄晓明、缪明华等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黄晓明、缪明华等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3.0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黄晓明、缪明华等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通知
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拟任总经理黄晓明、副总经理缪明华、刘仲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无异议(证监期货字[2003]6号)。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丽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证监发行字[2007]2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丽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丽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证监发行字[2007]221号)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泰证券关于石丽同志注册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华泰证字[2007]21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石丽(身份证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二、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八月二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陈红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陈红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陈红期货公司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招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招期发[2007]01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陈红(身份证号:342828************)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陈红的任职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63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徐巍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国信〔2011〕112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徐巍(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3.29
•【文号】证监许可[2011]459号
•【施行日期】2011.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459号)
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上海代表处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等有关
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名称为:台湾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代表处(Taiwan Polaris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二、核准郑昭明(台胞证号码:03293443)担任你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
表。
三、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上海代表处可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
营性活动。
代表处及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定可能给代表处或所代表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李军的期货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沪证监期货字[2009]175号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李军的期货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李军的期货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期货字[2009]175号)
上海金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金城期货字[2009]3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李军(身份证号:******************)拟任董事长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GD093130029。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李军的任职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袁万勇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袁万勇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0.29
•【字号】沪证监期货字[2008]129号
•【施行日期】2008.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袁万勇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期货字[2008]129号)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书》(申银万国期字[2008]第28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对你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袁万勇(身份证号:******************)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扬发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扬发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2.10
•【文号】证监期货字[2006]21号
•【施行日期】2006.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扬发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6]21号)
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顾杰,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孙德福,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陈扬发,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蔡英军等四人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六年二月十日。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沪74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孙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陈孙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个人】陈孙君【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孙君【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反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陈孙君称:其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邮寄投诉材料,反映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及信息披露等行为中存在侵害陈孙君权益的行为,并认为华丽家族公司及大股东、保荐人等应当共同赔偿陈孙君股价跌价损失及融资利息和交易费用总计80万元。
上海证监局作出沪证监复字[2019]600号《答复函》(以下简称:600号《答复函》)对陈孙君进行答复。
主要内容为:对于华丽家族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问题及关联公司短线交易及操作市场问题,未发现陈孙君反映的情形;对于信息披露问题,上海证监局已经对华丽家族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要求赔偿80万元等问题,不属于上海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陈孙君认为,华丽家族公司存在违反证券监管法律及规章的行为,给陈孙君造成重大损失,上海证监局虽然对华丽家族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但该决定违法,上海证监局据此对陈孙君所作的600号《答复函》亦属违法,故请求原审法院判决撤销600号《答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刘勇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刘勇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刘勇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12号)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我公司投资银行部刘勇先生注册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函》(高盛高华[2009]第03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刘勇(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金融、证券或者期货工作3年以上;(三)身体状况良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新湖期货有限公司青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新湖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负责人赵毅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青证监许可[2010]4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0.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新湖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负责人赵毅
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证监许可[2010]49号)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书》(新期司字[2010]69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
1 /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查字[1997]1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查字[1997]17号1997年6月11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公司)违规炒作陆家嘴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申万公司以下违规行为:一、大量持有陆家嘴股票,违反了持股量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30%的规定申万公司是1996年元月由原申银证券公司和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设立的,注册资本13亿元。
经查实,申万公司于1996年9月至10月期间,集中巨额资金以3个股票帐户连续大量买卖陆家嘴股票,10月16日申万公司的持仓量达1843万股,占用资金8.02亿元,占其注册资本13亿元的62%。
申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同一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的30%”的规定。
二、集中资金操纵市场申万公司于1996年9月8日至14日四个交易日买入陆家嘴股票超过300万股,买入的日成交量超过该只股票市场成交量的80%;买入价由9月7日的42.18元提高到16日的45.33元;此后,申万公司从10月17日至23日七个交易日中,连续抛出陆家嘴股票,其中17、21、22日的卖出量超过该种股票市场日成交量的50%,17日达60%;24、25日连续以平均47.04元至47.72元的价格,分别买进292.9万股、258.2万股,分别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77%、87%;28日至31日又连续抛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雷红伟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雷红伟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3.30
•【文号】证监期货字[2005]65号
•【施行日期】2005.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雷红伟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5]65号)
五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天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西安智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五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雷红伟、拟任副总经理李亚斯,天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娄敬群,西安智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邵琳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4.27
•【文号】证监期货字[2005]79号
•【施行日期】2005.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
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79号)
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我会核准你公司股东由北大德力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出资比例40%)和北京惠德天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万元,出资比例20%)变更为济南健奇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出资比例40%)和天津文华天海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出资比例20%)。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吴军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0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吴军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吴军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106号)
陕西省长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陕长期字[2007]年第2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吴军(身份证号:***************)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吴军的任职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报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杜涛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证监发行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杜涛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杜涛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证监发行字[2007]171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杜涛同志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广发证[2007]13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杜涛(身份证号:******************)
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二、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七月九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赵毅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沪证监许可[2014]3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赵毅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
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许可[2014]37号)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关于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书》(申银万国期字[2014]8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