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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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施工图审图中常见问题---资料

上海施工图审图中常见问题---资料

上海施工图审图中常见问题—资料施工图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环节,而在施工图审图的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上海地区施工图审图中常见问题进行,以期提高设计师在审图过程中的通过率。

1. 关于构造•构件连接处的构造是否合理。

•钢筋配筋是否符合要求。

•梁、柱、墙板等主要构件的尺寸是否符合结构图设计要求。

•桥梁结构的设计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2. 关于建筑防水及排水•地下室墙、地面与地下室的连接处是否已做好防水处理。

•各种防水层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地下室及一楼排水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要求。

•屋面排水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 关于消防•消防安全通道是否合理。

•是否设置防烟气帘、逃生措施等消防措施。

•室外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是否设置合理。

•不同区域的消防系统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4. 关于暖通空调•空调管道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空调温区之间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要求。

•通风设施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各种设备的防冻防热措施是否完善。

5. 关于电气•电力箱室的容积是否与设备规定的容积一致。

•变压器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各电气设备安装的高度、开关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是否设置有效的接地等电气设备。

6. 关于建筑材料•是否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并对其进行质量控制。

•建筑材料的悬挑与应力等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使用的钢轨、不锈钢、铜等材料是否符合耐久要求。

•外墙、天花、墙面照明等材料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要求。

7. 关于室内装饰•吊顶、地面、墙面等室内装饰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室内装饰材料的施工技术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室内装饰的防潮、耐污、防火、防腐等要求。

•室内装饰材料的环保性是否合格。

8. 关于结构安全•施工图中的结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是否对建筑结构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和分析。

•是否采用符合要求的施工工艺,确保结构安全。

•是否容纳了强震时的应力和变形。

9. 其他问题•通风、地面照明、声学、照明、空调等的设计是否优化了主体结构。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1 —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沪消[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消〔2007〕23号)防火监督部、各公安消防支队,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社会群众,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批范围(一)下列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批,其它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不含配套的地下车库面积);3、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6、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7、除住宅项目外,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上述工程,除以下工程应由市消防局审批外,其余工程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审批: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2、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3、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4、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

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

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以下是消防设计中常要审的内容,我归纳了一下,大家可以参考,有些数据详细的可以看相关规范,这里只是给个思路,设计中如果注意到了还是可以减少不少后期修改的麻烦了。

主要是下面的内容:总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安全疏散设计、防排烟和防爆泄压等1.建筑分类:高层建筑分为两类: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

见《高规》第3.0.1条。

2.耐火等级:3.消防间距:《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消防车道: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屋的消防车道。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行消防车道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翟幌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6、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相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高层民用设计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2、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和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大于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4m,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

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

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第一篇: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以下是消防设计中常要审的内容,我归纳了一下,大家可以参考,有些数据详细的可以看相关规范,这里只是给个思路,设计中如果注意到了还是可以减少不少后期修改的麻烦了。

主要是下面的内容:总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安全疏散设计、防排烟和防爆泄压等1.建筑分类:高层建筑分为两类: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

见《高规》第3.0.1条。

其余建筑分为工业建筑、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含9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民用建筑。

见《建规》第1.0.3条。

2.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

《建规》第2.0.1条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二级:一、二级。

《高规》第3.0.2条3.消防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涉及的有关防火间距分别见表4.2.1、第4.2.2条~4.2.4条和表4.2.5、第4.2.6条、表4.2.7的有关规定4.消防车道: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屋的消防车道。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行消防车道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12.15•【字号】沪公发[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一)全面落实从业企业责任。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设计、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消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审图机构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严查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生产或供应商要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或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未经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消防图纸审查最新规定

消防图纸审查最新规定

消防图纸审查最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范围]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依据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则。

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二条[审查依据]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第三条[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表中未涵盖的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问题解决]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对消防技术标准理解存在分歧需要确认时,应当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书面意见。

如涉及规范条文解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结果判定]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

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一)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二)C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对于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不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第六条[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告知书,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定资格专用章。

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沪消发[2019]3号

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沪消发[2019]3号

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沪消发〔2019〕3号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3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消防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及相关要求同通知如下:一、审查依据和适用范围为提高建筑消防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二、审查内容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1、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建筑防火构造4、安全疏散设施5、灭火救援设施6、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7、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8、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9、建筑防爆10、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三、判定标准消防设计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判定,并满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政府令、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原公安部消防局)和市消防局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审查判定1、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1)A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2)B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3)C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上海市消防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手续

上海市消防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手续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二、办事条件(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核: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3、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4、除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单幢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的其他公共建筑;5、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m2的甲类仓库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乙类仓库;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 m2的丙类仓库;6、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8、消防设计经专家评审的特殊工程;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市消防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公司在施工图阶段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将相关消防设计资料送审图公司审查:1、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宾馆、饭店、市场;3、建筑面积大于25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4、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5、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7、除本款第6项和属于市消防局审核范围外的单幢建筑高度超过50m但小于等于100m,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m2的公共建筑;8、除上款第5项以外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点击:251 次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3〕236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审图公司: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制定《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请予以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十三日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审图公司及其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审图公司受上海市消防局的行政和责任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

上海市消防局会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审图公司进行人员培训、项目核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审查范围)审图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范围包括除以下范围内的所有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一)内装修工程;(二)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市政工程;(三)临时建筑工程。

第五条(审查内容)(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三)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十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沪消发(2003)209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消发(2003)209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09号各有关单位、机关业务处(站)、各防火监督处(科):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本市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

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职责分工,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此项改革工作的衔接,对涉及2003年9月1日前有关审核、验收工程的工作规定如下:1、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已送市、区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消防部门应按原规定及时办理审批、验收。

2、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但未送审图公司审查的,其设备阶段直接随建筑图纸一齐报审图公司审查后备案。

3、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且已送审图公司审查、市建管办通过备案的,其设备阶段应送原审批的消防部门继续办理设备阶段审批。

4、9月1日之前,只经过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桩基或地下部分建筑施工的,其上部建筑及其设备阶段施工图纸应送审图公司审查。

5、9月1日之后,原建筑、设备图纸由市消防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其内装修图纸送按《实施细则》规定,送有关消防部门审批。

6、建筑工程9月1日之前经市消防局审批同意施工的,其工程消防验收仍送市消防局组织验收,其他工程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点击附件查看《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doc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为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市公安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服务规范-中国轻工业上海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服务规范-中国轻工业上海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服务规范(试行)2014—09—01发布2014—09—01实施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发布目录前言 (1)1总则 (2)2术语和定义 (3)2.1施工图审查 (3)2.2审查人员 (3)2.3施工图审查起算时间 (3)2.4施工图审查时限 (3)2.5施工图审查完成时间 (3)2.6设计变更 (3)2.7重大设计变更 (4)2.8签收 (4)3审查要求 (5)3.1控制时限 (5)3.2保证质量 (6)3.3服务便捷 (6)3.4严格把关 (6)3.5如实上报 (7)3.6接受监管 (7)4服务流程 (8)4.1业务承接 (8)4.2审查收费 (8)4.3合同签署和备案 (10)4.4资料接收 (11)4.5审查意见的告知 (12)4.6审查意见的回复 (12)4.7发放审查合格书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13)4.8资料归还保密 (13)4.9满意度调查 (14)4.10设计变更审查 (14)4.11审查文件归档 (15)5客户服务 (16)5.1办公场所环境 (16)5.2服务规范 (17)6评价改进 (20)6.1服务评价 (20)6.2服务改进 (20)7本规程用词说明 (21)8附录A规范性引用文件 (22)9附录B规范性示范文本 (24)10附录C审查时限 (25)11附录D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自律公约 (26)前言本服务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提出,由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沪建交[2013]313号)等法规规范,特制订本服务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1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日常管理,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 46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确定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的抽取、选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的具体管理。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的监督管理。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分工市审查中心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一)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权限的项目;(二)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三)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特殊建设项目,包括:1、超高(高度超过100米)和单跨跨度超过60米的建设项目;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3、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4、其他特殊建设项目。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20个工作日;(二)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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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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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03〕236号
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
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审图公司: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制定《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请予以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审图公司及其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
审图公司受上海市消防局的行政和责任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

上海市消防局会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审图公司进行人员培训、项目核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审查范围)
审图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范围包括除以下范围内的所有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
(一)内装修工程;
(二)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市政工程;
(三)临时建筑工程。

第五条(审查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三)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审查依据)
审图公司应按以下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的审查(主要内容可见附录一):
(一)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
(二)现行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
(三)上海市消防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上海市消防局针对工程特殊情况出具的技术处理复函。

第七条(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全套施工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含设计光盘)送交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

(二)审查合格的,审图公司将有关审查报告报市消防局备案,市消防局备案后抄告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由其向审图公司核发登记备案号;市消防局发现不具备备案条件的,提出意见后退回审图公司。

审查不合格的,审图公司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修改设计后重新送审。

(三)审图公司凭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号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

(四)审图公司应每周一次将项目的光盘汇总后送交上海市消防局,并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消防备案证书》。

第八条(审查时限)
审图公司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对于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于重大工作及技术复杂工程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第九条(送审资料)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图公司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审核范围的上海市消防局的方案、扩初审核意见;
(二)上海市消防局针对工程特殊情况出具的技术处理复函;
(三)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建筑部分:
1、总平面图及说明;
2、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3、有防火要求的暖通空调、电气(包括防雷)、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及说明;
4、安全疏散的有关说明(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的设计计算书)。

(四)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设备部分:
1、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淋)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的设计计算书);
2、火灾自动报警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3、防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的设计计算书);
4、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五)设计资料光盘。

第十条(送审光盘)
建设单位报送审图公司的电子光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光盘应采用优质品牌的650M/74minCD—R;
(二)消防设计电子软件应采用消防设计送审通用软件;
(三)光盘的刻录内容和格式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十一条(核查制度)
上海市消防局对已备案的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工程等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核查。

核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核查方式可采取图纸资料核查、施工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复审制度)
建设或设计单位对审图公司作出的消防技术审查结论有不服的,可向市消防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
审图公司应每季度向上海市消防局上报审查工程情况,每年向上海市消防局上报全年审查工作情况及公司内部技术人员变更情况等资料。

审图公司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人员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上海市消防局。

第十四条(人员培训)
每年一次由上海市消防局会同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审图公司人员实行培训。

第十五条(检查通报)
对于国家和本市强制性规范条文等情况,市消防局将会同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对审图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证书监制)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录一:
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主要审查依据
一、国家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二、地方标准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
《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程》DG/TJ08-008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DG/TJ08-307
《惰性气体IG-541灭火系统技术规程》DG/TJ08-306
三、技术规定
沪消发[2003]54号文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消发[2002]333号文《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消发[2002]206号文《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技术规定》
沪消发[2002]174号文《关于加强厂房库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排烟系统等防火设计的通知》
沪消(防)字[2001]65号文《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消(防)字[2001]4号文《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等
沪消(防)[1999]146号文《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应用塑料管道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
附录二:
消防设计光盘要求
一、光盘送审内容要求:
1、《上海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上海市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申报表》,软件中编制,请填写输入;
2、总平面图及说明,采用以DWG为后缀名文件;
3、建筑的平面图、剖面图、剖面图及说明,采用以DWG为后缀名文件;
4、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灭火系统)及说明,采用以DWG为后缀名文件;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采用以DWG为后缀名文件;
6、防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采用以DWG为后缀名文件;
7、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采用以DWG为后缀名文件;
8、有防火要求的暖通空调、电气(包括防雷)、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说明,采用以DWG为后缀名文件;
9、只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工程提供室内外消防给水图及说明,采用以DWG为后缀名文件。

二、送审光盘刻录要求:
1、采用“上海市消防局电子送审”软件,DWG源文件可采用英文名称,但在相应图纸的“文件描述”栏内应采用中文输入明确表示该图纸内容的名称,不得用数字或英文表示图纸名称。

2、不得将所有平面图或剖面图合并在一个DWG文件。

如输入一层至二十层平面图则应填写“1层平面图”、(2层平面图)、“3层平面图”、(4-20层标准层平面图),不得填入无意义的文字,如文件名“A3-1. DWG”之类。

3、光盘图纸中图签的设计、校对、审定、日期等栏目均应填写完整。

主题词:消防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办公室2003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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