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导游员权利
导游员权利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这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导游人员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放面。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事件。
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有权拒绝。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待计划。
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一、教学目标1、了解导游人员的类别、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管理办法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及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3、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二、课时分配本章共有4节内容,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与联系2、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学难点1、理解导游员计分管理和导游员年审制度2、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3、掌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和导游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五、教学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导游人员概念与类别(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了3层含义。
第一,特定的程序。
第二,特定的委托。
第三,特定的工作。
(二)导游人员的类别对导游人员的分类,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以业务范围、归属关系、语言、技术等级作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取得与管理。
三、导游人员证书(一)导游证的含义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旅游法规》论文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学号:20092502310087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
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
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
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
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第一篇: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特征:第一: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第二: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第三: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1)特定的程序: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3)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导游人员的类别(1)导游人员按业务范围可划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
(2)导游人员按归属关系可划分为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
(3)导游人员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可划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4)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可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资格证报考条件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符合从事导游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凭证。
1、报考导游人员资格的条件(简答)第一:学历条件,必须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二:身体条件,要求必须身体健康第三:能力条件,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可以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第六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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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导游人员变动游览计划的必备条件有四个: 1.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 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形。 3. 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 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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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罚则 (一)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若违反了有关 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违反规定的相应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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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一、概述 二、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一)扣除10分的情形 (二)扣除8分的情形 (三)扣除6分的情形 (四)扣除4分的情形 (五)扣除2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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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导游能否变动游览计划 一个山东的25人团队来西安四日游,由 西安XK 旅行社做接待工作。在西安旅游过程中,有一日为华 山游,但天公不作美,偏偏这天下起了大雨,导游人 员王某考虑到客人的安全问题,经征得该团18为旅游 者的同意并报告旅行社后,决定推迟一天游华山,而 当天则增加了市内景点。但还有六名客人不同意推迟 一天去华山,拒付增加的住宿费、餐费,认为理当由 旅行社支付。后来这几名客人将此事投诉到旅游局。 讨论:导游员王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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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案例---- 一问三不知的导游员
一问三不知的导游员 小王是XX旅行社新招聘的导游员,对所在城市游览点的导游词背得滚瓜烂熟,对 自己的工作充满信心。 一天,他带领游客去游览岳王庙。在正殿,小王讲解道’:“这天花板上绘的是 松鹤图,共有372只仙鹤,在苍松翠柏之间飞翔,寓意岳飞精忠报国精神万古长青。” 一游客听了后,就问小王:“为什么是372只仙鹤,而不是371只或是373只?这有什么 讲究吗?”小王倒是很爽快,回答说:“这个我不清楚,应该没什么讲究吧!” 来到碑廊区,小王指着墙上“尽忠报国”四个字,说这是明代书法家洪珠所写。 团中一位年青人不解地问小王:“为什么前面正殿墙上写的是‘精忠报国’,而这儿 却写成‘尽忠报国’呢?”小王考虑了一会儿,吱吱唔唔道:“这两个字没什么区别, 反正它们都是赞扬岳飞的。’’那游客还想些说什么,小王却喊到:“走了,走了, 我们去看看岳飞墓。” 到了墓区,小王指着墓道旁的石翁仲讲解道:“这三对石人代表了岳飞生前的仪 卫。”游客们没有听懂,要求小王解释一下“仪卫”是什么,小王犯难地说:“仪卫 吗,就是为岳飞守坟的。”游客反问道:“放几个石人在这儿守坟有什么用呢?”小王 说:“这个,我不知道。” 导游员是做什么的?能带路,能讲解,远远不够。导游员应该具备广博的知识,仅 仅会背几段导游词是远远不够的。导游工作是一项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各种各样的人 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一问三不知,不是一名称职的导游员。有人说:“导游,导 游,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无所不晓。”又有人说:“在导游员的‘词典’里,是找 不到‘不’这个词的。”可见,对导游员,知识面的要求有多高。当然,导游员不可 能做到行行通,成为一个全能人物。但学无止境,多看书学习,不懂就问,使自己具 备相当广的知识面,这是导游工作对导游员的一项特殊要求。愿我们的导游员不要做 本案例中的小王。
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
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简介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作为旅游服务行业中的重要角色,扮演着向游客提供专业导游服务的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导游人员的行为,保证游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管导游人员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我国导游人员法规制度的相关内容。
1.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是对旅行社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规,其中包含了对导游人员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该条例,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应的导游职业技能;受过导游业务培训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注册为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从业资格证;遵守导游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旅行社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导游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如旅行社须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扣发导游人员工资,以及规定了导游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导游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阐述。
根据该法律,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完成导游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导游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并注册;遵守导游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旅游法还规定了导游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在旅游活动中,导游人员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作为导游人员,除了要满足相关的资质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外,还需要遵守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忠诚于旅游职业,服务游客,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准确、真实的旅游信息,不夸大虚假宣传;尊重游客的合法权益,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不干涉游客的思想、信仰和文化习惯,尊重游客的个人隐私;不收受游客的贿赂和礼品;不与游客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违反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导游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例如警告、罚款、吊销导游资格证书等。
63导讲义游人员
9.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 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 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
3.进行导游活动需经委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 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 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 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 规定: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 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 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 告。”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 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 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 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 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 2009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 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 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 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 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 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 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在 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 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 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 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 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章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责令改正,出1000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 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 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受尊重权
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行政复议权 注意: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况 行政诉讼权 旅游行程紧急处置权 注意: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要求游客配合权和随团资格取消权 注意:代表旅行社行使该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 导游证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 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 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 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省级旅游行政部 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所在旅行社 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 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 习惯
作业: 1、抄写导游人员的权利 2、背诵导游人员的义务 3、预习第二章第四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 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 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 活动 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条件: 在旅游活动结束之前 擅自中止 彻底中止
导游员规章制度范本
导游员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员的行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导游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员。
第三条导游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信服务,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导游服务。
第四条导游员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导游员应当树立良好的形象,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维护旅游行业的声誉。
二、导游员的行为规范第六条导游员在接待旅游者时,应当着装整洁,佩戴导游证,主动向旅游者出示。
第七条导游员应当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和行程安排,合理安排旅游活动,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项目。
第八条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第九条导游员应当尊重旅游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旅游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导游员应当妥善保管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不得私自拿用或者损坏。
第十一条导游员应当遵守景区的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不得损坏景区设施。
第十二条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导游员的服务质量第十三条导游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旅游专业知识,能够为旅游者提供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用普通话或者其他语言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
第十五条导游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旅游者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六条导游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导游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导游员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导游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导游员,应当取消其导游资格。
第十九条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导游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旅游者广泛好评的;(二)在导游员岗位上,连续多年无投诉、无事故的;(三)积极参与旅游救援工作,为旅游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导游职业道德规范
导游职业道德规范导游职业是一个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修养的职业,他们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并引导游客进行游览。
导游的专业职责要求他们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旅游经验,以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能够获得安全舒适的体验。
同时,导游也有责任向游客传递当地的文化和历史知识,并引导游客遵守法规和当地的习俗。
因此,导游的职业道德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就是导游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些要点。
1.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导游作为旅游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导游要遵守游览区的规章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尊重游客权益导游应当尊重游客的人身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游客的人身自由。
导游要对游客提供专业、准确和真实的信息,并积极回答游客的问题,确保游客能够充分享受旅游体验。
3.保护文化遗产导游是文化传播的重要角色,他们应当传承和保护文化遗产。
导游要具备专业的文化知识,为游客讲解文化遗产的历史和背景,并引导游客爱护和尊重文化遗产。
4.维护行业形象导游是旅游行业的窗口,他们的形象和素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和形象。
导游应当注重自身的仪容仪表和言行举止,不得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骂人、侮辱游客等。
导游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5.推动可持续发展导游要关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他们应当引导游客遵守旅游景区的规章制度,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不得有破坏性的行为。
导游还应当引导游客了解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促进旅游业与当地经济的互动与发展。
6.提升专业水平导游应当始终保持学习和进步的态度,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导游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了解最新的旅游业发展动态和知识,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7.维护导游权益导游作为旅游服务从业人员,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与旅行社和景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自身的工作权益得到保障。
导游作为旅游服务行业的重要一员,他们不仅仅是游客的向导,更是文化传播的使者。
2023修正版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一、导游人员的定义和职责导游人员是指在旅游过程中负责引导、介绍和解说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包括解说景点、介绍历史文化等内容;- 组织和引导游客参观旅游景点;- 给游客提供相关的旅游咨询和建议;- 维护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协助旅游行程的安排和组织。
二、导游人员的资格和培训为了保障导游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各国通常设立了导游人员的资格和培训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1. 学历要求:导游人员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学历,例如高中毕业或以上学历。
2. 专业知识培训:导游人员需要参加相关的导游培训课程,学习导游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核后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3. 考核和评估:导游人员需要参加国家或地区组织的考核和评估,以验证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 继续教育:导游人员需要不断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
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受法律保护:导游人员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人身安全等,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
2. 收取导游费用:导游人员有权向游客收取合理的导游费用,费用应当公开透明,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维护游客权益:导游人员有责任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例如保护游客的财物安全,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等。
4. 提供真实和客观的导游服务:导游人员应当以客观、真实的态度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误导游客。
5. 遵守职业道德: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收受回扣、强迫购物等。
四、导游人员管理的监督和执法为了维护导游行业的正常秩序和游客的权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和执法制度。
具体做法如下:1. 监督机构的设立:各国设立了专门的旅游监督机构,负责对导游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检查导游资质、投诉处理等。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导游人员走遍天下、见过各种人情世故,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下,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维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之一,应当受到法律和法规的保护。
政府应当完善旅游行业相关法规,明确导游人员的身份和职责,禁止任何侵犯导游人员权益的行为。
此外,还应建立导游人员维权机构,及时解决导游人员的投诉和抱怨。
2.提高待遇由于旅游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导游人员的工作也越来越困难。
政府应提高导游人员的待遇,包括薪资、福利等方面。
同时,也应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导游人员的专业素质。
3.加强管理政府和旅游企业应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规范导游人员的行为。
同时,也应对导游行业开展调查,了解导游人员的实际情况,并建立相关的评价体系,对表现出色的导游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和表彰。
二、导游人员利益表达1.加入行业协会导游人员可以加入相关的行业协会,通过这种途径向政府和社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利益要求,并寻求相关的支持和帮助。
协会还可以代表导游人员参与有关旅游行业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为导游人员争取利益和发言权。
2.利用网络平台如今,网络已成为人们重要的信息来源和社交平台。
导游人员也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微博等平台,传播有关导游人员的特殊困境和诉求,获得更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上活动,为导游人员发声争取利益。
3.参与相关论坛导游人员可以参与有关旅游行业的相关论坛、会议等活动,向行业内外高层官员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将自己的想法传递给更多人。
导游人员能够通过这种方式与其他行业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建立联系,拓展自己的人脉。
综上所述,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是导游行业的重要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按旅行社接待计划执行
旅游团接待计划与导游活动
旅游团的接待计划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旅游 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接
待计划执行。
擅自改变行程与终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终止 导游活动,否则将引起旅游者不满和旅行社违
约。
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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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的职责
导游人员应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 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及时向旅游者说明并警示。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 利和义务
目 录
• 导游人员的权利 • 法定义务和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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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与安全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 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以确保自身人格 尊严和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获得劳动保障与拒绝垫付
导游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劳动保障权,与旅行社订 立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有 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垫付团队旅游服务费用。
01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的上岗执业证,便于旅游者识别和求助。
监督检查与职业责任感
02
佩戴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增强职业责任
感。
处罚规定
03
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旅行社委派
委派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 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服务提供
导游人员通过旅行社的委派,才能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
处罚规定
导游人员私自承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导游人员的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导游人员的基本要求1. 导游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2. 导游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旅游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
3. 导游人员应持有导游证,并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三、导游人员的职责1. 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 导游人员应按照旅行社的安排,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3. 导游人员应熟悉旅游线路、景点、文化、历史、民俗等方面的知识,为旅游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讲解。
4. 导游人员应关心旅游者的需求,及时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 导游人员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四、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1. 导游人员实行年度10分制,一次扣分达10分者,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10分者,暂缓年审。
2.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4.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 号《导游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0 月16 日国家旅游局第17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7年11月1日导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导游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
导游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023年,随着国内外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导游成为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的桥梁,导游不仅需具备丰富的旅游知识和一定的语言能力,更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为旅游行业的从业者,导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导游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个人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从事一些违法和不良行为,如走私、贩毒、偷税漏税等行为。
二、保护游客权益导游的职责是保护游客的权益,为游客提供贴心的服务。
导游需要做好行程策划、路线设计等方面的工作,随时倾听游客的需求和意见,并且要给游客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自由决策自己的行程。
导游要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合法维护游客的权益,对游客隐私和保密事项要保持机密性和不泄露。
三、秉持诚信原则导游职业需要秉承诚信原则,在游客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
导游应诚实守信,不得收受私人财物,不得在旅游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搭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同时,导游应负起和游客签订的合同责任,确保在旅游过程中保证游客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尊重游客文化和宗教信仰导游应在工作中尊重游客的文化和宗教信仰,为游客介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以及景点的历史、文化、建筑等知识。
导游在进行宗教景点介绍时应讲解客观的事实,不得诋毁、歧视或者攻击任何宗教。
同时,导游应注意不要干扰游客的宗教活动行为。
五、维护行业形象导游作为旅游服务行业的代表,应有责任维护行业形象,要以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职业操守树立行业形象。
同时,导游要时刻保持文化知识的更新、语言表达的优美以及行为的优雅,以更好的形象展现导游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导游作为旅游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时刻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尊重游客、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形象,以及保护游客的权益等方面做好自身工作。
只有更好地实践职业道德和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导游人员的四项权利
最新导游人员的四项权利最新导游人员的四项权利导语:导游人员除了有规定的义务外还有一些权利。
以下是关于导游人员的权利(四种权利)的相关内容,需要考试的小伙伴们,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2017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的权利(四种权利)2.1.1 人格尊严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的舞蹈。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2.1.2 调整变更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
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2.1.3 申请复议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
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4.1.4 行政诉讼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主要指通过引导、讲解等方式,带领游客进行旅游活动的人员。
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导游的权利**
1. 人身安全保障权: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2. 履行职务权:导游有权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3. 合理报酬权:导游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4. 其他权利:导游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二、导游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导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 接受旅行社委派:导游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带团任务,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3. 提供优质服务:导游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包括讲解、引导、咨询等。
4. 维护游客权益:导游应当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如协助游客解决旅游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5. 遵守职业道德: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欺骗、胁迫或误导游客,不得收受游客的财物。
总之,导游在旅游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游客权益和确保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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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论文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学号:20092502310087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
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
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
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
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截止2006年9月,我国执业导游人数达到32.05万人,其中30岁以下占80%,大专及以下学历占80%,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学历偏低的特点。
我国导游人员基础队伍庞大,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却并没有随之提高,加之由于我国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导游成了社会上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一)导游人员在旅游业环境中的现状导游所处的旅游业环境,包括旅行社(雇主)、旅游消费者、旅游景点、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等。
其中在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
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
由于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为了生存,旅行社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或“负团费”。
转而把赚取利润的艰巨任务全部压在了导游身上,迫使导游想方设法为旅行社赚取利润,或者让导游上缴“人头费”,“上团费”作为旅行社的利润,对导游如何填补资金缺口则不闻不问。
这直接造成大多数导游人员成为“三无人员”: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无明确劳动报酬,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金制,已成为导游收人的主要来源。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是旅游业的衣食父母,也是导游的服务对象。
目前,我国的大都数旅游者具有随大流的、不成熟的、消费能力有限的特点,使消费需求具有很强的价格需求弹性,相反对旅游业服务质量的关注度则非常低。
因此,国内旅游消费者从一开始进人市场就是有缺陷的,这也从需求层面促成了中国旅游市场价格竞争的局面,也使旅游者自己成为市场竞争的受害者,从而很快将自己置于与旅游业对立的状态。
而作为旅游业中与旅游者直接面对面的导游则往往成为对立的焦点,旅游者与导游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
导游人员与旅游业的其他因素的关系,通常也都是处在这种被动的状态,在旅游事件中,而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每每又是导游,可以说,在旅游业中,导游人员是最弱势的。
(二)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在中国,与导游人员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并不少,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旅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及导游的行为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大家都严格依法办事的话,则导游也不至于沦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在这些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一个特点,即导游人员的义务多,权利少。
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共四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其他还包括“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特别指出的是导游人员人格尊严权保护不完善。
旅游业集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于一体,而这需要导游作为连接体,用以引导和协助游客达成愉悦身心的目的。
导游作为连接游客与旅行社的纽带,极易与游客产生各种矛盾。
由于个体的不同心理属性及素养,导游所面对的群体不定性和职业挑战性是难以估算的。
一次完整的旅游离不开与景点、酒店及交通等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导游在四面应酬的工作环境里,所面临的职业危机感和心理压力是不言而喻的。
而在游览活动中,导游人员受到无礼游客侮辱谩骂甚至殴打的例子屡见不鲜。
可见,导游的人格尊严并没在整个旅游行程中给予维护。
导游的人格尊严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1999年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就源于此。
除此之外,作为众多劳动者之一的导游人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各种权益。
(一)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工作环境、地位、声望、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或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是统领具体人格权的无所不包基本权利。
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人格尊严做出规定。
《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常被认为是指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名誊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从我国现行宪法有关人格尊严规定的内容及位置来看,我国宪法尚未将人的尊严视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基本原则。
我们也可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我们可以把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解释为包含“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之义。
(二)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含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以上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与《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以及民法中的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尊重导游人员人格尊严的规定根源来自于宪法。
导游人员作为最为普通的公民和劳动者平等的受到宪法和民法的保护。
但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1、首先产生的基础不同。
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权,是建立在广泛基础之上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人的生命己形成,即有其尊严“,至于其是否能意识或知道自行保有尊严,并不重要。
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到不顺其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
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是,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例如在出境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讲黄色笑话等等。
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权,属于一般人格权,其主体是普遍主体,包括所有的公民和法人;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二项。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则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派生权,足一种职业权利,其主体为特定主体,其内容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导游人员人格尊严权的前提是导游这一特定职业,必须具备上述对导游人员定义的要求。
(三)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原因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应该包括一般的人格权和其职业特定的人格尊严权。
要谈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首先应该确认导游是否已经享有了一般公民应有的人格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如果连作为公民的一般基本权利都缺失,人格尊严何从谈起。
而现实是,导游人员的许多基本权利遭到侵犯,人格尊严权缺失。
造成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业条件过低,导致拥证人过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而这里所提到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无外乎儿本指定的书,既无能力可看,又无经验可考,由于门槛过低,所以很多拥证人员质量不高,久而久之,使导游人员的社会声誊下降,这种结果导致了导游人员人格尊严保护的缺失。
2、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而在上述关于导游人员生存现状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导游人员已成为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无明确劳动报酬的“三无人员”,目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间题,不仅受到国家立法、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也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关切,相比之下,导游的医保、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公积金等社会保障问题,基本上被全社会所遗忘,导游职业也逐渐边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