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百⼆⼗三条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承租⼈对租赁物进⾏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规定。

所谓改善是指对租赁物并不改变其外观形状,⽽是对其性能进⾏改良。

如租⽤的汽车由原来的化油器改装为电喷的,使汽车的性能更符合环保的要求。

所谓增设他物,也叫添附,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添加另外的物,如在汽车上安装⾳响设备、在房屋⾥安装空调等等就是添附。

有时,承租⼈为了使租赁物充分有效地发挥作⽤,需要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添附,但承租⼈对租赁物只是享有占有、使⽤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因此,他不能擅⾃在租赁物上进⾏拆改或者添附。

承租⼈需要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添附时,须先同出租⼈协商,在征得出租⼈的同意后⽅能对租赁物进⾏改善或添附。

如对租赁的房屋进⾏装修、为租⽤的汽车安装防盗器等等。

承租⼈在征得出租⼈同意后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使其使⽤效⽤和本⾝的价值增加了,在租赁的有效期间内是不成问题的,但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须将租赁物返还出租⼈时就有⼀个与原租赁物的状况发⽣变化如何处理的问题,⼀般应遵循这样⼀个规则: 1.可以要求出租⼈偿还由于改善或增设他物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的那部分费⽤。

但仅限于合同终⽌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不能以承租⼈实际⽀付的数额为准。

2.对于增设他物的,如果可以拆除并不影响租赁物的原状,承租⼈拆除,承租⼈也有权拆除。

⼀般地说,出租⼈不希望承租⼈对租赁物进⾏添附,因为这种添附增加了价值,出租⼈是要有所付出的。

因此,增设物能拆除的,承租⼈尽量拆除。

例如,承租⼈在租赁房屋内安装的空调,就可以拆除,但拆除后应当将安装处修复⾄原来的状态。

如果出租⼈对增加物表⽰可以不拆除并愿意⽀付增加的费⽤的,也可以不必拆除。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增设他物的,承租⼈不但不能要求出租⼈返还所⽀付的费⽤,反过来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八条

第⼋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对关于依法成⽴的合同效⼒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愿约定。

但是,合同依法成⽴⽣效以后,对当事⼈就具有了法律约束⼒。

所谓法律约束⼒,就是说,当事⼈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同意,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当事⼈未取得对⽅当事⼈同意,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使对⽅当事⼈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向⼈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当事⼈强制其履⾏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三十条

第⼆百三⼗条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购买财产的权利。

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在出租⼈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承租⼈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第⼀,它是⼀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它是承租⼈所享有的对出租⼈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

这种请求权是⼀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优先权⾏使前不影响出卖⼈与其他⼈进⾏协商。

第三,它是专属于承租⼈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他⼈。

第四,它是⼀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与其他购买⼈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式等等。

3.必须在⼀定期限内⾏使。

如果出租⼈通知承租⼈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定的期限,⽽承租⼈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承租⼈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要求出租⼈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给承租⼈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

只要承租⼈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出租⼈不得在这个期限内将该房屋卖给他⼈。

如果出租⼈违反了该项规定,承租⼈可以请求⼈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不能⽣效。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定义2.合同法的作用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种类2.合同的主体3.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无效情形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2.合同的履行方式3.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种类2.违约责任的承担3.违约责任的免除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形式违法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实物交付、劳务提供等。

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会导致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总贝y第一章一样规定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米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五十八条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补充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合同是人们在进行经济社会活动中常常遇到的法律行为形式。

它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意愿,并对其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的行为。

合同法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维护合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百五十八条释义的出现进一步补充了违约责任的细节,对于合同的公平、公正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内容。

如果在约定中没有规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适用以下原则确定违约责任:首先,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违约时最常见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方因履行不当或延迟履行而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也可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计算。

其次,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一种预先补偿权益,属于特殊形式的损害赔偿。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一旦违约,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与合同争议的性质、影响等相关。

此外,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违约方还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或其他补救措施。

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此外,还可以采取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然而,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五十八条并不是为了完全排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权,而是为了在双方约定不明确或不存在约定的情况下,提供一种适用的违约责任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会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的性质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并作出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宜,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合同法释义是对合同法中一些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产生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 合同的要素:a. 当事人:合同由至少两个当事人订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 合意:当事人之间要有真实、完整、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

c. 客体:合同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的物品或者服务。

d. 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合同的目的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达成。

2. 合同的效力:a. 即时生效:当事人一致达成合同意思表示后,合同即时生效。

b. 有条件生效:合同的生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来确定。

c. 期限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超过十年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d.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合同的履行:a. 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b.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拖延、违背约定等。

c. 不可抗力:当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a. 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可以因违约、协商一致、法定解除事由等原因发生。

b.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二条

第⼗⼆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约定,⼀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期限、地点和⽅式; (七)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法。

当事⼈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范⽂本订⽴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主要条款和⽰范⽂本的规定。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当事⼈协商⼀致、规定双⽅当事⼈权利义务的具体条⽂。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

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实现订⽴合同的⽬的。

合同的条款是⾮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是,并不是说当事⼈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或者⽆效。

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性与⽰范性。

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约定,⼀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

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

⽐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在⽆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

在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当事⼈坚持合同的订⽴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

如果当事⼈各⽅在订⽴合同时,有意将⼀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步商定,则尽管这⼀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

现将本条第⼀款规定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当事⼈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是合同的主体。

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当事⼈的时候更是如此。

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都规定到合同中去,⽽且要把各⽅当事⼈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的必要条件,是⼀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0条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本条是新规定。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

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 法律 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可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

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

因此,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一般也有效,可以有效地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符合交易的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零五条

第⼆百零五条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利息。

对⽀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借款期间⼀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向贷款⼈⽀付利息是借款⼈的主要义务,借款⼈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付利息,⽽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付。

⽀付利息期限的⽅式有多种,当事⼈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并⽀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付。

我国⾦融机构对于借款期限⼀年以上的借款曾经实⾏过按年结息的办法,但是根据中国⼈民银⾏的有关规定,⽬前我国⾦融机构对借款期限⼀年以上的贷款统⼀实⾏按季度结息的做法,结息⽇为每季度末⽉的20⽇。

如果当事⼈对⽀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的不明确,那么,借款⼈按照什么期限向贷款⼈⽀付利息呢?⼀些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有所规定。

⽐如,意⼤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消费借贷约定有利息者,除另有约定外,利息应在每年终了时⽀付,如消费借贷在⼀年终了前返还者,应在返还时⽀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意⼤利民法典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当事⼈对⽀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可以就⽀付利息的期限进⾏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当事⼈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付利息的期限,那么,借款⼈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付利息:(⼀)借款合同在⼀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并⽀付。

(⼆)借款在⼀年以上的,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如,甲向⼄借款100万,借款期间为两年半,未约定⽀付利息的期限。

那么,甲应当分三批向⼄⽀付利息,第⼀次⽀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年届满时;第⼆次⽀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年届满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目录一、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具体内容3.1 第一部分3.2 第二部分3.3 第三部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相关案例分析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六、总结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一直是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具体内容、相关案例分析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法律文书。

合同编释义的基本作用在于对合同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澄清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规定,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具体内容3.1 第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一部分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具有约束力。

3.2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二部分详细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等具体内容。

在此部分,对合同法的具体条文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便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合同法律规定。

3.3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三部分涉及合同的特别条款和特殊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编释义给予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以保障不同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合同纠纷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是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释义】本条是对定义的规定。

所谓,是指受要约⼈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

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称作“接受”。

在⼀般情况下,作出⽣效后合同即告成⽴。

作为使合同得以成⽴⽣效的,必须具备⼀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l.必须由受要约⼈作出。

要约是要约⼈向特定的受要约⼈发出的,受要约⼈是要约⼈选定的交易相对⽅,受要约⼈进⾏的权利是要约⼈赋予的,只有受要约⼈才能取得的能⼒,受要约⼈以外的第三⼈不享有的权利。

因此,第三⼈进⾏不是,只能视作对要约⼈发出了要约。

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中的任何⼈均可以作出。

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的,只能是特定的⼈。

⽐如悬赏⼴告。

2.须向要约⼈作出。

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与要约⼈订⽴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作出。

如果不是向要约⼈作出,则作出的不视为,达不到与要约⼈订⽴合同的⽬的。

3.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致。

这是最核⼼的要件,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

因为受要约⼈如果想与要约⼈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致,否则要约⼈就可能拒绝要约⼈⽽使合同不能成⽴。

如果受要约⼈在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认为同时提出了⼀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判断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致并⾮易事,受要约⼈对要约简单地回答同意并不多见,因此,必须对受要约⼈的进⾏分析。

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不是实质的不⼀致,则不应当否定的效⼒。

如果中提出了⼀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项,⽽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反要约。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期限,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六条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书⾯形式订⽴合同,当事⼈未采⽤书⾯形式但⼀⽅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释义】本条是对应当采⽤书⾯形式⽽未采⽤的合同如何成⽴的规定。

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书⾯形式订⽴的合同,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合同。

在未采⽤书⾯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

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个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形式订⽴,合同也应当是成⽴的。

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 (⼆)要约⼈依法撤销要约; (三)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 (四)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失效的规定。

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要约⼈与受要约⼈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不再承担接受的义务,受要约⼈亦不再享有通过使合同得以成⽴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种情形。

分述如下: 1.对要约的拒绝 受要约⼈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

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

但是,受要约⼈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

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

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判断,搞清楚受要约⼈究竟是什么意思。

⽐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以证明受要约⼈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的回复没有作出,但提出了⼀些条件,要约⼈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拒绝”。

商事通则对默⽰拒绝还举了⼀例说明:甲收到了⼄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

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不予接受。

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耍约⼈拒绝了要约,但⼜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

2.要约⼈撤销要约 要约被撤销当然使要约失效,不再赘述。

3.受要约⼈未在期限内 要约中确定了期限的,表明要约⼈规定了要约发⽣法律效⼒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要约的效⼒当然归于消灭。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受要约⼈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般⽽⾔,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发出要约后⼀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则要约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百五⼗六条定作⼈提供材料的,定作⼈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对定作⼈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不得擅⾃更换定作⼈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释义】本条规定了由定作⼈提供材料时,双⽅当事⼈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根据承揽⼯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当事⼈可以约定由定作⼈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

定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

该材料主要指承揽⽴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材,制作⾐服的⾯料等。

承揽⼯作的对象(亦称为⼯作基底),如修理电视合同中的电视,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也属于材料范围。

当定作⼈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应当⽴即检验原材料。

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经承揽⼈检验,定作⼈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

如果经检验,定作⼈提供的原材料不⾜的,承揽⼈应当通知定作⼈补齐;定作⼈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

因承揽⼈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作时间的,承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发现定作⼈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未通知定作⼈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承担违约责任,定作⼈有权要求承揽⼈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损失的,承揽⼈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因定作⼈迟延补齐、更换的,⼯期顺延;定作⼈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损失的,由定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经承揽⼈检验,定作⼈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合同范本专家。

合同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为您提供以下合
同范本,以便您在合同起草过程中能够清晰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款。

合同范本: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得强迫他人订立合同。

2.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上应当平等。

3.自主原则,当事人自主地约定合同内容,法律不得干涉。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5.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三、合同的要素。

1.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

2.合同标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事项。

3.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
式等。

4.合同的报酬,约定的报酬金额或者报酬方式。

5.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约定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6.其他约定事项,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四、合同的效力。

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的释义和解析,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合适的指导和帮助。

如果您对合同起草过程中的
任何问题有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并提
供专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百⼀⼗六条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释义】本条规定了选择适⽤违约⾦与定⾦条款。

在合同当事⼈既约定了违约⾦,⼜约定了定⾦的情况下,如果⼀⽅违约,对⽅当事⼈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即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违约⾦条款,也可以选择适⽤定⾦条款,但⼆者不能并⽤。

现实中,有些当事⼈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也约定定⾦,在⼀⽅违约时,对⽅要求违约⾦与定⾦条款并⽤。

⼀般说来,选择适⽤违约⾦条款或定⾦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的。

违约⾦相当于⼀⽅因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根据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这样,守约⽅根据违约⾦条款,就可以补偿⾃⼰因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然,在定⾦条款对守约⽅有利时,守约⽅也可以适⽤定⾦条款,按照定⾦罚则弥补⾃⼰的损失。

赋予守约⽅适⽤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补救其违约损失的作⽤。

但如果允许守约⽅并⽤违约⾦和定⾦条款,其⼀是对补偿守约⽅遭受的损失并⽆必要,其⼆是违约⾦与定⾦并⽤,其数额可能远远⾼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加重了对违约⽅的惩罚,也可能使守违⽅获得的补偿⾼于其所受的损失,这与合同的公平原则相悖的。

因此,本条规定合同当事⼈选择适⽤违约⾦条款或定⾦条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

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

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

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

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

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

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范围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在修改、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了修改。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我国的投资和经济贸易往来,也需要适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词不能包括这种情况。

为此,本条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就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对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表述还是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好。

为此,本条将“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条所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合同法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合同。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制定专门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承包,有些是内部承包,有些是外部承包,两者情况有所不同,适用法律应有所区别,对于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至于内部职工的承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合同法适用范围: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

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

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

而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

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

①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

②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③政府的采购活动。

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

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

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④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

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释义】本条是对平等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释义】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