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浅析“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浅析“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摘要: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以及各地税务机关的相关税务解释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从相关税务规定出发,分析了“营改增”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营改增;影响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该通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也被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中。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起步时间较晚,市场渗透方面也远不及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是随着融资租赁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融资租赁行业逐步呈现出大踏步发展的趋势,截至2013年2季度,租赁业务总量已接近2万亿,融资租赁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7号文发布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额计算以及税收缴纳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分析研究“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具有重要意义,一、税率与税基双双增加“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适用于5%的营业税税率,税基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之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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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全文解读【财税2019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政策解读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中不同性质的业务从税目、税率、销售额、以及承租方进项税的抵扣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与全面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简表如下:税目的变化: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全面营改增后,租赁服务仍然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目不再界定为“现代服务业”,而是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发布,全面解读房地产等4大行业营改增热点问题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新政: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华税: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营改增106号文和121号文之融资租赁解读
营改增106号文和121号文之融资租赁解读来源: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21]121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106号)一、有形动产概念、征税范围和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依照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利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依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不是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依照业务性质划分为:①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②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之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效劳。
实务工作中,为了便于区分将前者称为“回租”,后者“称为”直租“,目前税法没有对委托租赁、转租赁做出明确规定,能够统一设置在“直租”框架中考虑。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依照批准层级划分为: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事实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实际上是指一部份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效,并非能明白得为是对这部份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降低门坎,其审核标准仍应是统一的。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效劳,税率为17%。
实务中关于“两率制”的呼吁仍频繁显现于报端或其他媒体。
关于直租,其相关于传统的销售增加了“融资性”,但不能因此打破“租赁”和“销售”之间的税率平稳,不然操作会加倍复杂。
关于回租,若是能干脆利落的坚持本金不计税,融资租赁公司也是能够同意的。
二、销售额扣除(差额征税)1. 大体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以收取的全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11上旬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摘要】本文在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用案例进行解析,从案例剖析中引出对此次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融资租赁企业影响思考雷霞(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会计系重庆400036)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正式拉开序幕,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就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即涉及融资租赁企业。
那么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税改”)会对融资租赁企业产生什么影响?笔者就此做出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关问题以引发思考。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比较分析1.纳税人:税改前融资租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税改后为增值税纳税人,同样对融资租赁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不过和以前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的是,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规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是“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为500万元”。
2.课税对象:税改前是对所有的融资租赁业务;税改后只是针对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不动产租赁并未在这次税改中提及。
3.税率变化:税改前融资租赁业属于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税改后融资租赁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同:税改前融资租赁采用差额计税,应纳营业税=[(应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出租物的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5%,这里“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融资租赁五百问
6.三中全会后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需要转型吗?
7.三中全会会后现行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法规哪些会发生变化?
宏观预测
1.融资租赁公司的增长速度还会继续形成雨后春笋之态吗飞速发展吗?
o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开工率会有所提高吗?
2.融资租赁规模还会井喷似地高速发展吗?
6.融资租赁公司中金融机构和企业能享受同一政策待遇吗?
7.直租和回租能使用同一税收政策吗?
8.进口货物与国内货物的租赁标的物是享用同一税收政策吗?
o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商业发票与增值税票有何不同?
9.享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一定要和经营资质挂钩吗?
10.享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一定要和资本金规模有关吗?
11.为什么售后回租物件采购环节既不交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
3.融资租赁依然属于幼稚产业的原因何在?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4.国家对于幼稚产业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政策扶持?
5.融资租赁曾获得过那些优惠政策?
6.融资租赁现在是否还需要优惠政策来扶持?
o为了促进产业发展,应该鼓励产业发展还是鼓励出资人扶持产业发展?
o融资租赁是怎样借助其它产业优惠政策的?
未来发展预测
市场定位
分类
1.会计准则为什么要给租赁进行分类
2.会计准则中“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与法律的定位有何不同?
o租赁余值与固定资产残值有什么区别?
o租赁余值在会计分类中起什么作用?
3.会计分类是用作法律分类还是会计处理方式的分类上?
4.为什么人们会把法律上的“租赁”常称之为“经营租赁”?
核算
1.融资租赁本金是怎样的标准进行计量的?
o未来能设立融资租赁发展基金吗?
营改增新政下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引 言
百分之 五的税率征 收 , 但如 果不是融 资租赁行 业 , 只要
有物权转移的 ,就不按 照百分之五 的税率征 收增值税 , 而是按照增值税 的税率增收税款 , 这样 的规定 可以说 是
营改增首先在上海实行 , 首先涉及 到改革 的行业包 括两大类 , 一类是 部分现代 服务业 , 另外 一类是交 通运 输行业 , 自2 0 1 1 年1 月1 日起 , l 2 个月 内 , 连续循环 累计营
营 改增新 政 下对
潘 明勇
摘要: 营改增是 我国在税务体 制上 的一项 重大改革 , 从2 0 1 2 年1 月1 日起 , 我 国首先从 上海等部分地 区的部分行 业 开始进 行试点 , 并且 随着地 区的不断增加 , 很 多行业都 纳入 了此类 的新 政改革之 中 , 融资租赁行业作 为服务行业 中 比较典型 的代表之一 , 其 中有形 动产 的融 资租赁也被纳 入了其 中 , 其对 融资租赁业产 生 了不小影 响 , 可 以说在行
没有办法得到 的。 并且一些其他类 型的租赁业务要使得 租赁 的主体过户到承租人的名 下 , 这样就使得 租赁业务 有着一定 的风险性 , 要避免这样 的风险还需 要相关 部门 配合以及政策不断完善 。 国家的税务总局与相关部门应
对 于融资租赁行业 的政策放宽 。
业额在5 0 0 万 以上 的主动核定 为一 般纳税人 ,其税率也 做 了相应调整 , 其 中原来融资租赁行业 中的有形动产租
赁服务 的一般人 的税 率 由原来 的按营业 税百分 之五变 更为增值税百分之 十七 , 小规模 纳税 人则按照百分之三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 ,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 的营业税 的 计税依据做 了更加细致说 明和规定 , 用融 资租 赁企业 收 取 到的租赁相 关 的全部 收入 以及 价外 费用 减去 出租 相
营改增后工程机械租赁企业的纳税影响及应对方法
营改增后工程机械租赁企业的纳税影响及应对方法/detail/2016/07/2016072608230728.shtml建筑施工行业内所说的工程机械租赁,其实包含两种:一种是干租,即只租机械不配备机手;一种是湿租,即租赁机械同时配备操纵、维修人员。
从税务角度来说,两者属于不同的纳税范畴。
前者是租赁业下的机械设备租赁,税务上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在2013年8月1日开始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税率为17%;后者是建筑业下的提供施工设备服务,税务上归属于其他建筑劳务,建筑劳务在2016年5月1日后新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税率为11%;两者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
营改增对工程机械租赁行业有多少纳税影响?有什么应对方法?本文将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营改增前后机械租赁企业的税负和利润变化对于外行人来说,可能不是太明白为什么国家说实施营改增,所有行业税负都只减不增。
因为从表面来看,营改增令各行各业的税率提高不少。
就拿工程机械租赁行业来讲,干租业务-有形动产租赁税率是从5%提高到17%(2013年8月已实施营改增),提高比率高达12%;湿租业务-其他建筑劳务税率是从3%提高11%,提高比率也达9%。
有这种误解,主要是大家对营业税和增值税本身的特点不是太了解。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价内税;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价外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最主要的区别,除了征税对象的不同,其关键的差别在于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征税,即无论企业因为产生该项收入付出了多少成本,这个流转税企业都必须负担;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即企业取得收入所交的税金可以抵扣因取得该项收入付出的成本所交的税金,抵扣后有余额要交税,抵扣后是亏损不用交税;另一个主要差别在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所谓价内指的是按含税营业额计税;所谓价外指的是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税。
论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承租方可 以凭取得 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 扣进项税 ,但这不符合 融资租赁融通资金的 目的 ;要么按租赁收 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但融资租赁 的承租 方 同样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税额。不论上述哪种情况 ,都不利于融资
租赁业务的开展。
不可能一次 性把整个 “ 营改增”推广到全 国 ,因为营业 税和 增值税 两种税加 起来 , 占比高于我 国总体税收 的5 0 %, 如果要把 整个 “ 营改增 ”一次 性推 开 ,对国家税收
安装 费 、保险 费的余额 为销售额 。
融资性质 和所 有权转移特点 的有形动产租 赁业务活动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所要求的 规格 、型 号、性能等条件 ,购入 有形动产
租赁给承租人 ,合同期 内设备所 有权 属于 出租人 ,承租 人只拥有使用权 ,合同期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 流转税 问题 的通 知 》 ( 国税 函 [ 2 0 0 0] 5 1 4
有 不同 的做 法 ,这些可能对一些融 资租 赁 公司在操作 上带来一定程度 的困难 。国家
内容 摘 要 : 融 资租 赁被 纳入 “ 营改增” 范 围 .这 对 融 资 租 赁 企 业 来 说 是 机 遇 也 是 挑 战 ,其 中税 负 的 改 变 对 于 企 业
来说 至 关重 要 。 本 文从 “ 营 改 增 ”给 融
“ 营 改 增 ”给 融 资租 赁 业 带来
收 制度 , 也 在考验着整个融资租赁市场 的
统 一 性 和 适应 性 。
的 变 化
《 关于在全国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税收政策 的通知 》 ( 财税 [ 2 0 1 3] 3 7号 ) 规定 ,“ 营
“营改增”形式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探讨
一
、
“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 的影 响
在 “ 营改增”形式下 ,融资标物不能全面进行覆盖 。在融资租赁的
了融资租赁业务 的生存与发展 。其 中主要包括操作性 与政策 性两方面。 操作性 的问题主要是收取发票。因为及 时获得设备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实现销项税 的抵扣 ,所以增值税 的专用发票在收取工作 中占据着重
这样一来 , 融资租赁业务在 向客户收取租金 时候 ,就 自 然会 出现没有进 项税可以抵扣 的局面 ,从而直接导致客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非常高 ,而
融资租赁业务 的发展与有关增值税不均匀等不良现象 ,尤其 是传统 的融
资租赁业务 的收税上升 比较大。另外 ,“ 营改增”政策规定 , 关于增值税
另外 ,客户拿到 了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内包括着利息和本金 , 和 同行的 银行贷款相比 , 可 以降低税负的同时降低 了财务成本 , 从 而减少 了资金
“ 营改增”形式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探讨
.
宋 旭 霞
皖能铜 陵发 电有 限公 司 安徽
铜陵
2 4 4 0 1 1
【 摘 要】融资租赁指通过低成本 、短时 间的一定程序把设备和资金结合在一起的 资金融通方式。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促 进企 业技 术的进 步与发展 , 从 而提 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各方面的优势。但是 , 目前因为 “ 营改增”的影响 ,再加 上我国融资租赁 业务 处于初级 阶段 ,加快我 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 展 已经成为我 国面临的重要 问 题 。本文主要论述 了在 “ 营改增 形式下 ,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现状 中 存 在的问题 以及应对措施 。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给承 租人, 即 如果 在 租 赁 协 议 中已经 约定 , 或 格 、 型号 、 性 能等条 件购 入有 形动产租赁给
Hale Waihona Puke 者 根据 其他 条件 在租赁 开始日 就 可 以 合 理 承 租 人 , 合 同期内设 备 所 有 权 属 于 出租 人 , 承 判断,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出租 人 会 将 资 产 的所 有 租 人 只拥 有 使 用权 , 合 同期满 付 清 租 金 后 , 承 权转 移给承租 人, 那 么 该 项 租 赁 应 当认 定 为 租 人 有 权 按 照残 值 购 入 有 形 动 产 , 以拥 有 其 融资租赁, ( 2 ) 承 租 人 有 购 买 租 赁 资 产的 选 择 所 有 权 。 不 论 出租 人 是 否 将 有形 动 产 残 值 销 权, 如 果 所 订 立的 购 价 预 计 远 低 于 行 使 选 择 售给 承 租 人 , 均 属 于 融资 租 赁 。 权时租 赁资产的公允 价值, 则在租 赁开始日
寿命的7 5 %以上 ( 含7 5 %) , ( 4 ) 对承 租人 而言, 公 允 价 值 的 权 衡 等 多 个 角度 给出 界 定 标 准 ,
租赁开 始1 3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现 值 几 乎 而税 法 则 着 重 关注 此 业 务 是 否 具 有 融 资 性
相 当于 租 赁 开 始 E l 租 赁 资 产 的公 允 价 值 , 对 质 、 资 产 所 有 权 是 否转 移 两 个 方 面 的约 束 条
。 税 务 园 地 I T A X A T I O N F I E L D
‘
◎ 文 /蔡 昌
作者简介 :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
务学 院税务 管理 系主 任 ,会 计学 I 中国 第 一位 税 务 会 计 与 税 务 筹 划 方 向 )博 士 ,中 国社 会 科 学 院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 阳光 财 税 丛 书》 编 委 会 主 任 .创 立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一、直接融资租赁 (2)1)出租人会计处理 (2)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3)3)资产折旧的计提 (4)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5)二、经营租赁 (5)1)出租人的处理 (5)2)承租人的处理 (6)三、售后回租 (7)⒈出售资产 (7)⒉租回资产 (7)四、税收政策及优惠 (8)1)增值税 (8)2)印花税 (10)3)企业所得税 (10)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一、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
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17.55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万元贷:租赁收入8.14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研究
“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研究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出台各种政策扶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如2007年颁布《融资租赁促进法》,2015年签署《关于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而近期最重要的政策改革之一是“营改增”,它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营改增”指的是以增值税(VAT)代替营业税(BT),即将商业税改为消费税,是中国在深化改革,调整经济结构的路上迈出的一大步。
除了能够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产业升级外,一些传统行业,特别是“脏、乱、差”的行业,也可以在税制上有所改进。
第一,出租金融租赁物的增值税税率大幅下调。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租赁公司所出租的计算机设备和部分配件、机器设备和器具等纳入范围内的租赁产品,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税率,而不再按照营业税税率计算。
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租赁公司的租金费用将从17%的税率下调至13%。
第二,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扩大。
“营改增”取消了融资租赁行业抵扣营业税的政策,但将增值税纳入计税范围,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
另外,自2017年5月1日起,融资租赁行业二手车融资租赁就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税率,这助力了融资租赁公司拓展新的业务。
第三,融资租赁机构可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扩大,公司内部的开支也会变得更加多样化。
而且,企业经营环节的增加,会导致公司的进项发生变化。
因此,“营改增”取消了部分行业的发票限制,允许合适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财务管理负担。
第四,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也开始逐渐拓展跨境业务。
此前,融资租赁行业常常会受到高额的进口税、增值税以及关税的影响,拖累企业发展。
而“营改增”改革后,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这有助于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但影响较大,且逐步扩大。
“营改增”政策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探讨
关 的 税 务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 关键词 】 “ 营改增” 融资租赁 财务公 司
率5 . 6 %) 1 ,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 即: 借款人 、 承租人 ) 在 营业税 法下 的资 金成 本率 为 6 . 4 0 %。
下, 若贷款利率与租赁利率( 含税 ) 一致 , 均为基准利
1 . 目前北京 已经 出台了相关财政 补贴政策 , 但 该政 策新 近颁发 , 具体 实施 细节具有 不确定性 , 因此本文分 两种情况对 “ 营改增, ,
后, 融资租 赁与 自营贷款成本进行 比较分析。
.
6 7.
. 9 3 %= 6 . 4 0 % ×1 4 . 5 3 %) 。 补税 制改革 带来 的成 本增加 。租赁利 率及租 赁手 续 0
在融 资租 赁业 务改 征增值 税后 ,因财务 公 司获 得增 值税 一般 纳税 人身 份 ,可 在 收取租 赁利 息收 入 时 开具增 值税 专用 发票 ,则 财务 公 司不 含税 收益 率 及 集 团 成 员 单 位 的不 含 税 资 金 成 本 率 均 为 5 . 4 7 %
《 企业集团财Biblioteka 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 , 成员单位
办理 融资 租赁 业务 属 于企业 集 团财务 公 司常规 业务 范 畴 。笔 者所 在 的财务 公 司在北 京市 启动 “ 营 改增 ”
[ 即: 6 . 4 0 % ÷( 1 + 1 7 %) 】 , 财 务 公 司 融 资 收益 ( 税 后 利 试点之前一直对集 团内的成员单位提供传统的信贷 息 收入 )下 降 幅度 为 9 . 4 4 %( 5 . 4 7 %与 6 . 0 4 %比较 ) , 业 务 支持 。 在 税 制改革 的时点 , 有必 要 分析并 探 讨开 集团成员单位融资成本 ( 财 务 费 用 )下 降 幅 度 为 展融 资租 赁业 务 的可行 性及 对财 务公 司 、成员 单位 1 4 . 5 3 %( 5 . 4 7 %与 6 . 4 0 %比较 ) 。对企业集 团整体而 及企 业集 团整 体 的财务 影 响 ,以期寻 求 财务公 司 自 言, 融资 成本 在 “ 营改增 ” 后将 下 降 , 下 降 幅度约为 融 身业务发展模式及降低集团整体资金成本等方面的 资本 金 的 0 . 3 6 %f 即: 集 团成员单 位 融资 成本 的减 少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影响及建议
一
租业 务是 指承 租方 以融 资为 目的将资 产 出售 给经批 准从 事 融资 租赁业 务 的企业 后 ,又将 该项 资产 从该 融 资租 赁企 业
租 回的行 为 。 根据 国家 税务 总局 2 0 1 0年 第 1 3号 公告 , 融 资 性售 后 回租业务 中承租 方 出售资 产时 .资产 所 有权 以及 与 资产 所有权 有关 的全 部 报酬 和风 险并未 完 全转 移 .不征 收 增值税 和 营业税 。承租人 将设 备 卖给 出租人 时 不属 于销 售
税 额 为 不 含税 的 销 售 额 × 增 值 税 税 率 。 根 据 试 点 通 知 规 定 .增 值 税 纳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人 提 供应 税 服 务 并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若 融
资 租 赁 出租 人 不兼 营其 他 应 税 产 品 和 劳 务 .出 租 人 的 销 售 额 就是 指 租 金 收入 , 增 值 税 一般 以一 月 为 纳税 期 限 。融
、
融 资租赁 业 营 改增前 后 的税 收政 策
( 一) 我 国现行 营业税 法 中对 融 资租赁 企 业按 差 额 的 5 % 征 收营 业税 。所谓 差额 征 收是 指经 人 民银行 、 银监 会 、 商 务 部 审批 的融 资 租赁 企业 ( 以下 简称 具有 资质 的融 资 租赁 企 业) 从 事 融 资租赁 业务 , 按 照 出租人 向承 租人 收取 的 全部 价 款 和价 外费 用 ( 包 括残 值 ) 减 除 出租 方承 担 的出租 货 物 的实 际成本 后 的余 额计 征 营业税 。 出租货 物 的实 际成本 , 包括 由 出租 方 承担 的货 物 的购 入 价 和相关 税 费 以及 贷款 的利 息 , 即应 纳营业 税额 = ( 租 赁收 人一 利息 支 出) x 5 %。 ( 二) 营 改增 后 , 试 点 地 区的 融资 租赁 的增 值 税 税 率为
融资租赁行业在试点“营改增”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调查 显示 . 融资 租赁公 司普 遍认 为天 津成 为“ 营 改增 ” 试 点地 区 , 对 规范 纳税环 境 、 减 少重 复征税 、 减
1 7 %。 同时, 经人 民银行 、 银 监会 、 商务 部批 准经 营融
资租 赁业 务 的试 点纳 税人 中 的一 般 纳税人 提供 有形
轻企 业 负担具京、 天津 等 1 0个 省 ( 直辖 市 、 计 划单 列市 ) 。其 中, 有 形 动产 租赁 服 务行 业 是六 个 试 点现 代 服务 业 之 一 。
天津 市滨 海新 区融 资租赁 行业 在全 国具有 很 强的示 范 效应 .截 至 2 0 1 2年末 ,新 区共 有 融 资租 赁 企业 1 1 0多家 . 融 资合 同金 额超 过 3 0 0 0亿元 。据人 民银 行 塘沽 中心支 行对 新 区融资 租赁行 业试 点 “ 营改增 ” 情 况 的调查显 示 . 在具体 施行 中 , 融 资租 赁企 业存 在
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退 政 策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 营改增’ ’试 点 融 资 租 赁 行 业 税 收 政
二、 面 临 的 问 题
策概 述
按 照相 关规 定 . 自2 0 1 2年 1 2月 1日起 , 天津 市 融资租赁行业 纳入“ 营改增 ” 试 点范 围 , 适 用 税 率
关键词 : 滨海新 区; “ 营改增” ; 融 资租 赁 行 业 ; 调 查 中图 分 类 号 : F 8 3 0 文献标识码 : B 文 章编 号 : 1 0 0 7 — 4 3 9 2 ( 2 0 1 3 ) 0 5 — 0 0 6 8 — 0 3
2 0 1 2年 7月 2 5日. 国务 院决定 自 2 0 1 2年 8月
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
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但是总体的发展趋势较好,国家也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截止至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达到120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总数居世界第二。
在融资租赁企业运行中,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的重点和难点。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国家先后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两次调整,并发布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认为,在新税制背景下,应从税收筹划入手,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这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税收制度界定和融资租赁概述新税收制度指的是2011年发布《营改增》方案实施之后,国家为了实现税收减免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政策。
融资租赁指的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将融通资金与融物相结合,以实物出租代替企业直接提供金融贷款的一种信用租赁形式。
作为全新的租赁融资模式,融资租赁可以快速地满足企业所需要的物资与设备。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分为直租融资租赁、回租融资租赁、转租融资租赁,转租融资租赁在实务中主要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之间,转租融资租赁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售后回租资产,因此本文主要对直租和售后回租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1]。
二、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税收政策根据最新的税收制度,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其具体内容有以下四点:第一,把融资与融物进行了本质的区别,使其回归借贷金融本质,按照国家财政36号文件及相关后续税率调整文件的有关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回租业务定义为贷款服务,使其归属于金融贷款的6%税率,且不能进行抵扣,对直租业务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其税率为13%和9%;第二,按照国家财政36号文件规定,保留差额征税政策,满足相关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可以享受相关的政策优待;第三,根据国家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的实际注册人在税负超过3%后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超过3%的部分采取退税措施。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税负影响及相关建议
权, 购买价 为 5 0 0元 , 远低于行使 选择权 时租赁资产的 公允价值 5万元 , 因此 , 在租赁开始 日可 以合理确定承
一
、
“ 营改增” 方案对融资租赁业的相关规定
租人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另外 ,本案例没有未担保余
值, 所 以,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 账面价值 = 2 0 7 万元 ,大于租赁设备公允价值 的 9 0 %
“ 营改增" 对融资租赁 出租人 的税负影 响及相关建议
徐 州 工 程 学 院 曹晓 芳
刘艳艳
中国矿业 大 学管理 学 院( 徐 州) 【 摘
要 】在融资租赁行业 实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 于鼓励企 业采取增值方 式融 资 ,增强融资租赁方式 的吸 引力 ,
然而 , “ 营改增” 能否 降低融 资租赁 出租人 关于融 资租赁 业的相关税收政 策
, 4 ) , 用插值法计算得出 i = 9 . 0 8 8 %。( 表1 ) 凭据 的当天 , 是指书面合 同确定 的付款 日期 ; 未签订 书 i 收到第一 年租金 , 确认第 一年融 资收益 = 1 8 8 1 2 2 面合 同或者 书面合 同未确定付 款 日期 的,为应税服 务
第三年应交营业税额 : 1 0 2 2 5 6×5 %= 5 1 1 2 . 8 0元 , 第 二、 “ 营改增” 前后融资租赁 出租人的税负对比分析
四年应交营业税额 = 5 3 0 6 7 X 5 %= 2 6 5 3 . 3 5元 。租赁
例: 某租赁公 司 , 年 末 购人 一 台用 于融 资 租 赁 的 期 满总计应 交营业 税 = 9 4 0 6 . 1 0 + 7 3 5 2 . 7 5 + 5 1 1 2 . 8 0
“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的困惑与涉税风险控制
从2 0 0 9年伊始 , 我国实行增值税转 型改 革 , 由生产型增值 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 即 允许 企业将其购进设 备所 含的增值税
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但是 , 也由此给融资租赁行业 带来了较 大的困惑 。当时根据《 国家税务 局关于融资租赁 业务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 函[ 2 0 0 0 3 5 1 4号 ) 规定 : 对经 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 的融资租赁业务 , 无论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 方 , 均按营业 税暂行条例的 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 不征收 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 的融资租 赁业务 , 租 赁货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承租方 , 征收增值税 , 不征收 营业税 ; 租 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征收营业税 , 不征 收增值税 。所以 , 增值税转型后引起了 当时融 资租 赁企业的普
发展。
租赁协 议 , 将设备租赁 给承租企业 , 承租 企业 向融资租赁 企业 支付租赁费 。这种操作模式 在融 资租赁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下, 解决了承租企业购置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
但是, 这一模式要 顺利进行 , 关键 在于 回购 环节的增 值税
处理。若在 融资租赁 企业 和承 租企业签订设备回购的环节 , 对
部批准 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试 点纳税人 中的一般 纳税 人提 供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 的部分实 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 。 融 资租赁行业原先面临的增值税转型 困惑已消除 。因为经批准的融 资租赁企业转变 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 , 按1 7 % 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 则承租企业 向融资租赁 企业分期支付的租赁费可 以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此时 , 由于融 资租赁企业实行的是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 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 不影响承租企业按 1 7 %的税 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 同 时, 相比与原 先的融资 陆售后回租模 式 , 承租企业 不仅享 受到 了原先购买设备环节的进项税抵扣 , 其分期支 付的租赁 费用相 当于利息的部分也获得了进项税抵扣 。 但是 , “ 营改增 ” 后,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 2 0 1 0 ] 1 3 号规定 的 融资 『 生 售后 回租的增值税规则面临 着很 大的挑战 。若在 “ 营改 增” 后继续对 于融资 f 生售后回租 , 在承租 企业 出售资产环 节不 征收增值税 , 则承租 企业 一次设备购置将获得两次 增值 税进项 税的抵扣 。一次是在设备购置环节 , 取得增值税 发票抵 扣进项 税; 另一次是在融资租赁环节 , 支付 给融 资租赁企业的租赁 费 , 由于融 资租赁企业改征增值税 了 , 又可 以获得 一次增值税进 项
营改增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探讨
●曹 文 霞 王 宇 生
属于增值税 。实务 中上述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下 : 从上表可以看 出,方法一 和方法二 的本 质区别体 现在应交 增值税的确认时机上 。方法二在租 赁开始 日就确认了应交增值 税 一递延销项税额 , 后期再逐步转 到应交 增值 税 一销项税额 中, 方法一在每期收到租金 的时候 确认 增值 税。本文认为应当在租 赁开始 日就将未来 向承租人收取 的增值税确认 为一项 资产。根 据资产的定义 , 资产是 指企 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的, 由企业 拥有或控制的 ,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企业未来将 收取的增值税 , 也是企业 的经济利益来源 。因此 , 在增 值税 的确 认 时机上本 文赞同方 法二。 但就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言, 本文
一
。
税 人签订租赁物为有形动产 的融资租赁合 同 ,可在合同中约定 首期就有形 动产价款一 次性 向承 租人开具增值 税专用 发票 , 以 后各期 ,按 租金 总额扣除有形动产价款后 的余额部分 分期 向承 租人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结合上述开票方法我 们认 为融资租
赁会计 处理可做如下调整 : 在租赁期开始 日, 出租人将 租赁开始 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 费用 以及 未来 向承租人收取的增 值 税之和作 为应 收融资租赁款 的入账价值 ,同时记录未担保余 值; 按租赁资产 的公允价值 , 贷记融 资租赁 资产科 目, 租赁 资产 公允价值 与其账面价值 的差额 , 借计 “ 营业 外支 出” 科 目或 贷记 “ 营业外 收入 ” 科 目, 按发 生 的初 始直接 费用 , 贷 记银行 存款科 目, 按首次 的开票金额贷记应交税 费 一应交增值税 , 按借方与贷 方的差额 , 贷记“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 科 目。 这样调整 , 好 处有二 : 第一 , 融资租赁业 务中的风险报酬 已经转移 , 这与分期销售业务 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本文建议 的处理方法 与分期 销售保持了一 致 。第二 , 在计算 内涵报酬 率时将垫付的增值税考虑在 内, 反映 了经济实质 。 若采用本文建议 的方法 , 前文所述 的例子 的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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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改增” 新政颁布过程背景概述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 我国在上海率先开展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 “营改增” 试点。 而早在 “营改增” 实 行前的 2010 年 9 月, 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第 13 号公告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 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局 2010 年第 13 号公告, 简称 “13 号公告” ) , 规定对售后回租的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 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并且对承租人的所得税处理作出 开发的每一个环节对环境的影响都记录下来且不能重复 效结合便形成完整的 CEAS。 CEAS 可使信息使用者了解 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生产整个链接环境的影响, 从而为 CS⁃ SEA 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虽然生产经营活动、 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不可能不 产生碳排放, 但控制碳排放量是所有经济主体的共同责 任。 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将碳排放降至最低是首要的 选择, 这是一个投入与产出的效率问题, 也可以说是一 个生态效率问题。 当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在取得经济效益 的同时对环境影响越小, 说明其生态效率越高, 反之亦 然。 政府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对生态效率的高低来衡量 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而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 结语 在环境会计法律、 法规建立的基础上, 制定出环境会 计准则、 制度后, 我们就能够将环境影响因素考虑在传统 的会计核算体系中, 将环境影响因素确认会计要素, 并按 照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准确计量, 通过双重账户 (货币和 实物) 对企业的投入与产出进行核算、 分析和披露, CEAS 的基本框架也就建立了。 低碳经济的实质是低消耗、 低污染、 高产出、 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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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 ·
6.“106 号文” 扩大了差额征税可扣除的有效凭证范 围。 对比 “37 号文” , 其在有效凭证范围中增列售后回租中 承租方开具的支付动产价款本金的发票。 三、 售后回租 “营改增” 新政实施现状及利弊分析 对于两个新政的出台, 部分企业认为是重大利好消 息, 而另一些公司则觉得它们并没有彻底解决售后回租 税收政策的关键问题, 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时, 仍面临诸 多困难。 以下笔者将对 “营改增” 新政推行以来对售后回 租产生哪些影响进行具体分析。 1. 租赁公司大减负, 数亿业务得解套。 新政避免了本 金多头征税, 解决了税负过高的难题。 就数据上来说, 自 “37 号文” 2013 年 8 月全面推行以来, 截至当年 9 月底, 全 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 19 000 亿元, 与第二季度末余额 持零增长态势, 情景不容乐观。 但从 “106 号文” 实行至年底的短短 20 天时间里 (包括 此前已获悉售后回租业务规定即将松动而签订的合同) , 全国融资租赁的合同余额达到 21 000 亿元, 比上季度增 长了 10.53%。 为什么新政实施以来, 售后回租业务会有如 此爆发式的增长? 下面通过简单举例予以说明: 甲公司购买了一台机床, 不含税价为 X 万元, 后将此 机床出售给乙融资租赁公司, 乙公司再将该机床出租给 甲公司, 甲公司的这种出售行为, 其资产所有权及与之相 关的风险和报酬都未转移, 因此根据 13 号公告, 融资性售 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既不征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 假定毛利率为 Y%, “X×Y%” 就是真正的租金收入, 该 金额也可以理解为乙公司抵押贷款 (机床) 的利息收入, 而总租金为 “X× (1+ Y%) ” , 假定乙公司没有与此有关的 其他利息支出。 根据 “37 号文” , 乙公司以收取的总租金全额计征销 项税。 根据 “13 号公告” 的规定, 此环节没有进项税可以抵 扣, 税额为 “X× (1+Y%) ×17% ” ; 而按 “106 号文” 的规定, 乙公司的税基为扣除本金后的余额为 “X×Y% ” , 税额为 “X×Y%×17%” 。 那么两个文件相比, 新政实施后乙融资租 赁公司的税负就下降了 “1/ (1+Y%) ” , 如果按 10%的毛利 率计算, 税负减少了 90.91% 。 这样一来, 融资租赁公司就 可以 “如释重负” , 恢复原来的正常业务。 2. 实际操作有障碍, 本金开票存瓶颈。 按 “不征税不 开票” 的操作惯例,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承租方如果向出租 人开具发票, 正常情况下是需要纳税的, 但一旦纳税就会 与 “13 号公告” 的承租方免税规定出现冲突。 另外, 承租人 也可能因违约或受机构限制而无法给出租人开具本金发 票。 然而, 按 “106 号文” 的规定, 如果出租人无法获得承租 人开具的发票, 也就无法在销售额中扣除本金, “ 本金扣 除” 新政就变成了 “纸上谈兵” 。 再者, 如果出现承租人违 约, 出租人收回设备销售时, 又会出现一系列更加复杂的
从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 在低碳经济环境下 CEAS 的建 计算, 这样的环境影响信息与传统的会计核算系统的有 立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也是与 CSSEA 配 套应有的框架体系。 实践证明, CEAS 为外部成本内部化 处理提供了一个实用的方法体系, 下一步我要深入研究 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实施 CEAS 的经验, 结合我国企业的实 际, 在 CSSEA 与国际接轨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 CEAS 的国 际趋同。 【注】 本文系陕西省 2013 年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2014.7 下 ·35·□
□财会月刊 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
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3] 37 号, 以下简称 “37 号 文” ) 中规定, 自 8 月 1 日起, 售后回租业务须全额征税。 该 政策非但没有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反而导致售后回 租业务出现了重复征税、 税负大幅攀升、 增值税链条发生 断裂等一系列更加严重的问题。 很多租赁公司因此出现 全面亏损, 并停止了近 80%的售后回租业务, 而该类业务 占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总额的 70%以上。 为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3 年年底发布了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 (财税 [2013] 106 号, 简称 “106 号文” )和 《关于铁 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 通知》 (财税 [2013] 121 号, 简称 “121 号文” ) , 以此全面取 代 “37 号文” 。 这两个新文件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政策进行了重 大修改, 明确规定了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中包括向承租 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随着 “本金扣除” 新政的尘 埃落定, 与售后回租业务相关的纳税筹划、 税务风险、 调 整业务、 停止业务等争论都终将定论, 融资性回租业务也 逐步走向正轨。 二、 售后回租 “营改增” 新旧政策对比解析 对比 “37 号文” , 106 号文与 121 号文对售后回租条款 有了重大突破。 本文通过逐项对比三个文件中有关融资 性售后回租业务 (关于 “直租业务” 的条文变动不予说明) 的相关规定, 并对其中差异进行逐一分析: 1.“106 号文” 增加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 即: 融 资产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 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 又将该项资 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该定义与 “13 号公告” 中的定义完全一致, 可看作是对 “37 号文” 进行的补充。 2. 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扣除项目变动。 “37 号文” 规 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残值) 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 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 (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 息) 、 关税、 进口环节消费税、 安装费、 保险费的余额为销 售额。 ” “106 号文” 将其修改为: “经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或 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有 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 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以及对外 支付的借款利息 (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 发 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121 号文” 的解释是: “经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或者 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在财税 [2013] 106 号文件发布前, 已签订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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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新政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影响
孔骋涛
(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杭州 310018) 【摘要】 “营改增” 推行之初, 融资租赁业税负出现了 “不减反增” 的现象。 所幸的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3 年年底先后发布了财税 [2013] 106 号文、 财税 [2013] 121 号文, 这两个新政像 “及时雨” , 对售后回租带来重大利 好, 但同时尚存在一些不足。 本文试图逐项比较 “营改增” 新旧政策中关于售后回租的条款, 并对其利弊进行分析。 【关键词】 融资性售后回租 对比 现状 利弊 了相关规定。 而 “营改增” 试点开展后, 融资租赁业务被界定为有 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7%, 比原来适 用的 5% 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了 12 个百分点。 相较于其他 “营改增” 试点行业而言, 融资租赁业税负出现了 “不减反 增” 的现象, 业界人士对此颇感无奈。 2013 年 5 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在全 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项目“低碳经济环境下 CEAS 的国际趋同” (项目编号: 2013KRM19) 的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雷明等.中国资源—经济—环境绿色核算.北京: 北 京大学出版社, 2010 2. 雷明等. 中国资源—经济—环境绿色核算综合分 析.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3. 白玉翠, 何敏霞, 李博. 环境成本计量相关问题探 讨.财会月刊, 2013; 2 4. 宋子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北京: 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 2012 5. 唐方方. 气候变化与碳交易.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 社,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