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知识产权,权公权]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1 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 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 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 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
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
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 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
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
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创作者对权利客体的财产权。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无删减范文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简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保护了创新和创造力,又鼓励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然而,近年来,一种被称为知识产权公权化的理论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知识产权公权化主张将知识产权更多地由私人利益转向公共利益,以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公平共享。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反思。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在探讨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
知识产权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所保护的知识和创新成果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能够鼓励创新和创造力,为创新者提供回报和保护,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的核心作用在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通过给与创新者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可以提供一定的独占权利和回报机制,从而鼓励创新者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创造。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能够防止他人通过盗版和仿制行为剽窃他人的创新成果,维护创新者的利益和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提出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旨在将知识产权更多地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并减少私人利益的影响。
这一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知识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共享。
因此,公权化理论主张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调整和改革,以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公平使用。
公权化理论的支持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长期保护期限可能会限制其他人对知识的利用和发展。
例如,某些专利保护期限可能长达20年,这可能导致其他潜在的创新者无法合法地利用该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可能过于广泛,使得一些创新被过度保护,从而阻碍了后续的创新和进步。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虽然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观点,但我们也应该对其进行一些反思。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和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之一。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摘要:关于知识产权的属性,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这是知识产权领域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容忽视的问题。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挑战,不少人开始主张知识产权具有公权属性,并用此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新问题。
考察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不能孤立的看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在其前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为私权”。
有些学者主张的“知识产权公权化”,无非强调的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或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但这些决不可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成公权与私权的混合体。
笔者赞同这种看法,知识产权只是一种私权,而所谓的公权化倾向不过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趋势,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并未改变。
一、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学术界一直以为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至今并没有形成一致性的结论。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最早见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所提出,直到1967年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才作为法律术语智慧成果权而被提出。
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其概念的界定都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学者们都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工商业标记等符号化知识所依法享有的独占其权益的权利。
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使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是依人的智力劳动而享有的权利,不应包括科技成果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国际公约都没有对科学发现授予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一)概述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对封建特许权制度的一场法律革命,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嬗变的历史过程。
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由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的,由罗马法复兴至现在,私法又等同于民法,因而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与私法所调整的私权,两者同一,民事权利即是私权,那么知识产权自然也是一种私权。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所创造的原创作品,并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产生和保护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和创造力,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探讨其作为私人财产的特点和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
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无权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传播该作品。
通过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权,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创新和创造力的迸发。
创作者知道他们的努力和智慧不会被侵犯,从而更有动力投入到创作过程中。
其次,知识产权是有形的和可转让的财产。
与其他财产权一样,知识产权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和出售。
创作者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权益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以换取经济利益。
这种可转让性使得知识产权能够作为一种贸易资产,在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独立地对其作品进行处置和利用,包括出售、许可和授权等。
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作品的价值,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这种排他性权利的存在,为创作者提供了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动力,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创新和投资的动力。
然而,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限制了其他人的使用权,尤其是在某些特定领域或发展中国家。
有人认为,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可能会阻碍技术转让和创新的扩散,从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执行和监管的挑战。
盗版、侵权和虚假申请等问题依然存在,并给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损失。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和国际合作,以应对这些挑战,是当务之急。
总结起来,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使得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享有对其作品的独占权利,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再思考——一种对“私权公权化”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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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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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属 性 再 思 考
— — 一
种对 “ 私 权公 权 化” 的反 思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摘要知识产权的性质问题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最基本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公权化趋势。
知识产权公权化最主要的表现是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权私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问题,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为构造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这一现象说明:私权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时,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trips协议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强调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应该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而忽视了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权属性。
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逐渐呈现出社会化和公法化的趋势,但这并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其公权的属性。
知识产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竞合最为明显的一项权利。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知识产品,这些被保护知识产品大部分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并且关系到社会公共的利益。
有的发明甚至推进人类文明的发展,这就是国家公权力要介入知识产权的原因。
因此,各国在规定知识产权法时都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强制性的为社会公众利益保留一定的法律空间。
我们在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时,也很有必要对其公权属性进行充分的认识与反思。
二、知识产权公权化的表现(一)社会公益性知识产权的社会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对“公平”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的追求。
每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都离不开前人的经验和成果,它既是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也是社会的财富。
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发展,政府需要对知识产权人的个人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然而以“私权神圣”为本位的私法体系是为了保护利己性的私人利益而设立的,所追求的是最大程度的保护私人利益,使个人利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促进技术革新、转让和传播。
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理 念 。《 T R I P S协 议 》在 序 言 中 宣 示 “知 识 产 权 为 私
权 ”, 这 种 私 权 定 位 使 得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找 到 了 自 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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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c h o o l o f A r t s a n d L a w, Wu h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 Wu h a n Hu b e 大学 文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4 3 0 0 7 0 )
[ 摘
要] 纵观历史 , 知识产权的发展遵循着从封建特权到法定私权并逐渐 向公共政策转化的演变路
径, 文章从历史法学派的视角 , 对知识产权的私权 属性 与公权属性间的抗衡关 系加 以阐述与分析 , 探 寻知识产权公 、 私权利属性间的作用机理 , 进而明确知识产权的公 、 私权利属性间的共存关 系。
[ A b s t r a c t ] I n t h e h i s t o r y ,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i r g h t s f o l l o w s a n e v o l u t i o n a r y p a t h w h i c h i s f r o m t h e f e u d a l p i r v i l e g e s t o t h e l e g l a p i r v a t e r i g h t s , a n d g r a d u a l l y t o p u b l i c p o l i c y .I n v i e w o f h i s t o r i c a l j u -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从公权化理论反思谈起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从公权化理论反思谈起摘要:知识产权就其权利属性已经向着多种学说争论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目前主要有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和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理论两大学说。
本文从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产生、理论依据来反思和质疑该理论;明确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符合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激励理论,阐明明确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私权属性;公平正义;自然权利;激励理论一、引言进入网络时代以来,,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呈现两大学说:公权化理论和私权性质理论。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属性应明确为私权。
二、公权化理论(一)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产生原因1.知识产权本身特性。
知识产权有其独特的性质决定了会产生公权化理论的出现。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这使得传统民法领域的占有理论不能简单的在知识产权领域直接适用。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无非从权利主体、依据、来源等方面进行的,因此公私权属划分界限就不那么容易把握。
(2)专有性。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并不一定与其物质载体相关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得不让公权力介入,来平衡知识产权人权利保护的困难与知识产权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容易程度这一不平衡的现象。
(3)地域性。
从某种角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少数领先于甚至对社会发展有导向作用的法律制度,其对特定区域、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决定了国家公权力必然会介入。
(4)时间性。
对所有权而言,只要作为客体的物没有出现被损毁、灭失,对该物的物权就可以一直存在。
相比之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永久性存在而是有具体期限的,这与大众对私权性质的普遍认知是有出入的。
2.在市场经济发展下出现了传统私权理论无法诠释的现象。
近现代社会以来,法律就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社会调控手段,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自然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公权干预。
于是有人据此提出,知识产权法与公法性质明显的经济法相互配合、作用相似,从而断定知识产权具有公权属性。
浅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趋势
浅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趋势作者:李晓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9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公权力的调整愈发显著,因此,有学者据此认为知识产权是公权化了的私权,或具有公权和私权二重属性等观点。
实际上,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其根本属性不应因其所呈现的某些公权性而被更改。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公权化中图分类号:D996.1;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50-02作者简介:李晓(1985-),女,汉族,广东吴川人,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践来看,知识产权问题首先是一个政策问题,也主要是一个政策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制度层面的法律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前言中就直截了当地列道:“知识产权是私权”,即在知识产权界的普遍认识中,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法上的一种权利。
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应以对权利的认识为起点①。
因此,本文试从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出发,结合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解读公权和私权的内涵,再分析知识产权公权化的性质,从而认识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
一、知识产权属性的概述(一)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追根溯源,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是封建社会“特权”的产物。
这种特权,或授于君主个人、或授于封建国家、或授于代表君主的地方官②。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带有恩赐性质的特权,与当今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截然不同,但它毕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权利——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旅程上的一大飞跃。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进入了空前的繁荣阶段。
商品生产者逐渐意识到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
在该情况下,就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满足发明创造者因让权而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社会也满足了对该技术的需要。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私权公权化-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私权公权化-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从宏观角度看私权公权化私法公法化这一说法自上世纪进入我国并普遍为我国学者所接受,早在1920 年,江庸先生主持北洋政府法律修裁定工作时就有论述:其论述道:与其说是公法化,不如说其对私权的认识终于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完整的体系。
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在我国法学界一种片面强调私法社会化的论调正在形成,其突出特点为,不再将私权的保护和私权的社会化限制看作是可沟通的统一体,大体来看,笔者认为产生以上观念的原因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将私权从复杂的私权结构中剥离出来单独讨论私权一词至少应有两种含义,一种指私权和与私权相对应的义务。
二是单独地指系全系统中的权利。
但是,作为权利的私权并非孤立地存在,其本身只是一种建构的产物,而通过法律承认而形成的权利不可能地存在,而是必然与义务相关联,那些所谓的各式各样的对私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味的对权利的限制,其只是一种新的义务得到了陈述,并最终纳入私权结构的活动。
更何况,有关私权公权的区分非常重要,二者之间并不周延。
最终我们只会发现,这种建构的私权公权,只不过是某个整体的不同侧面。
从这个意义来讲,这种公法化的趋势,如果放在整个权利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的话,将其视为权利学说的深化更为合适。
(二)权利的属性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公权和私权的区分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市民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即市民权,其内容包括公权与私权。
后世学者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导源于罗马法理论,但其分类标准不一。
其主要观点有利益说、关系说和法律说。
此外,学者还把公权分为国家公权和公民公权。
无论按照何种分类,笔者都认为应该把握最为核心的两点:即权利的产生方式和内容。
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不是权利的产生方式,因此,仅仅强调国家(公法)对私权的限制,并不能内化的改变权利的性质,其本质属性也不可能变成公私混杂的产物。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逐渐 凸现出来, 社会大众也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的价值。 大数据的应 用, 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 当前已经是知识爆炸的时代, 知识产权 也逐渐从私权向公权化进行转变, 从辩证的角度来说, 私权是知 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而公权则是其构造法律关系的基础属性。 这 就要求对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视, 对私权也应加强 保护的力度。 因此, 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 向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中, 知识产权也被包含其中。 所 以也可以说,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私权属性。从法律的角度来 讲, 知识产权范围内的产品所有权以及对其的支配权等, 都应是 知识产权人应有的权利。要想保证这类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有 序性和规律性, 需要对产权人本身的权利进行界定, 以规避与市 场不适应的情况出现。 将私权归类到知识产权的概念中, 能够对 其主体性特征进行突出和强调。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 这样做 的好处是, 能够起到一定的稳定人心的作用, 保证最大程度的公 平和平等。但需要注意的是, 应把握好协调的程度, 以避免过度 保护或其他极端现象的产生, 这也是目前社会发展中需面临的重 要问题。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在我国的被保护经过了一个比较漫长 的过程, 对知识产品的来源的判定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一致, 直到后期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 对其本质进行了科学的判定和认 识, 并给予其充分的保护。从知识产权的本质上说, 私权属性是 其本身特有的属性。由于这类产品的创作是创作者通过自身能 力完成的, 体现了创作者的能力。所以, 可以说私权属性是其重 要的本质属性。 对私权属性的保护, 是保护创作者积极性和创作 热情的重要手段。 国家加强法律保护, 给予创作者一定的法律权 利, 在面临侵权行为时, 产权所有者能够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 利和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摘要: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研究知识产权属性的主要前提,传统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发展,公权力逐渐介入到知识产权领域,使得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已经变成不可阻挡的趋势。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属性发生变化,属于公权。
因此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发展背景、法理基础、具体体现以及对私权公法化问题的理解等方面来阐述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合理性,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专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私权属性;私权公法化;财产权一、问题的提出萌生于我国宋代特许权制度的知识产权,虽起源较早,但是仅在近300年的时间里才迅速地崛起和发展,逐渐成为各大公司和企业创新实力提高的核心竞争力和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并不像是债权、物权等权利一样显而易见的纳入民事私权的范畴中,知识产权究竟是属于公权、私权还是兼具公私权两种属性,也即知识产权的属性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
王利明先生认为:知识产权是同时兼备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
国内另一种以冯晓青教授为代表的折衷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个人私权利益,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公权力的不断介入使得知识产权同时具有公权和私权双重含义。
另外的学者则认为,随着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大以及知识产权不断侵害公共领域的知识财富,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干预被不断强化,使得知识产权已然脱离私权领域而应被当做公权的工具。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理论界对知识产权属性的争议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属性的问题,例如行政领域中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干预过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利益未得到全面认可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对知识产权的属性没有统一的定论,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的发展。
所以本文旨在通过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发展背景、法理基础、对知识产权私权公法化问题的理解等方面,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更好的激励知识产权人进行创造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问题研究
品牌策划理论版36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问题研究文/吕家琪(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摘要:当前我国逐步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信息的公开性及共享性使得大量的知识成果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得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开始被更多人所关注。
然而,随着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权化问题为学界所热议,部分学者认为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行为会导致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发生改变。
在面对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变化时,无论是何种学术观点或看法,我们都应保持法学研究所必备的严谨的思维方式,在集大成之理论中守护自己的一片“田地”,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作为其本质属性不会因国家公权力干预而被改变。
关键词:私权属性 国家干预 利益平衡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概述在知识产权的历史进程中,其产生与发展只经历了短短几百年的时间,其首先是作为一种封建社会中的“特权”而产生的,这种“特权”的本质是一种“私有权”,在当时知识产权是为特定的人所设置的绝对的垄断性权利。
因此,此种被称为封建“特权”的知识产权并不属于我们如今所讲的私权范畴。
封建社会的“特许”形式,由于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逐渐土崩瓦解。
(一)知识产权私利属性的概念在17、18世纪,自然法学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自然权利也被译作“天赋人权”。
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的理论,阐述了劳动是获得私人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以及劳动使人们获得私人财产权的合理性。
洛克的理论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可以通过权利人付出劳动而获得。
马克思所创立的“劳动价值学说”,向世人宣称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一切价值,创造的一切权利,都归其本人所有。
由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可得出创造知识产品的智力劳动者也可以获得对该产品的专有权利,因为智力劳动亦是劳动的一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向世界宣称知识产权为“私权”,该协议明确了私权属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公权化趋向探析.docx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公权化趋向探析当前我国逐渐迈入了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的进一步应用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大量的知识都呈现在人们面前,知识产权已经开始出现了私权向公权变化的趋势。
现阶段,如果从辩证的角度来看,那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其本质,公权则是其法律关系的基础,需要对其平衡状态更加地重视,同时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其保护。
由此可见,研究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以及公权化趋向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一)私权属性概述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当中,知识产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非常明显的私权属性。
如果要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规范性,就需要对其所有者本身的权利进行详细的划分,从而能够更好地和市场进行匹配。
由此可见,带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和特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公平,稳定人心。
但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时,也应该注意力度,不能够保护过度,以免出现其他不必要的问题。
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历程来看,已经有很长的时间,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也进行了改变和完善[1]。
对于知识产品来说,我国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丰富,并且逐渐加强了保护力度。
私权属性是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基础特征。
由此可见,其私权属性也是十分重要的,对其进行保护就是对作者私权的保护,一旦发生侵权问题,所有者可以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私权属性的特征就知识产权私权属性来说,在研究时应该将民事权利作为着手点,其本身虽然并不具备与民事权利相关的特点,但知识产权和民事权利有着从属关系。
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研究就需要借助民事权利来开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对知识产权进行制度化管理,但是仍然保留着私权属性,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就是对民事权利的公开监督。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逐渐变得更加频繁,因而只有明确知识产权,才能够保证市场交易的稳定[2]。
如果将知识产权简单的认定为公共物品,那么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2 0 1 3・3 ( 中) ◆理论 新探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吴 大 威 风
摘 要 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 而知识产权 已经逐渐 由私权逐渐向公权化进行转变, 普遍认为, 是知识产权的 本质 是私权 , 而构 建 法律 利益 平衡 的基础 则是 公权 , 从 而在 最 大限度上 实现 了知识 产权 的价值 , 当前社 会 , 知 识 产权 的公 权
知识 产权 的私权性 是 否会被 取 消 ?所 以人们 更加 确认 了知 识产 私 权 , 与此 同时 , 国家 对于一 些商标 注册 申请 、 专 利 申请 等一 系列 权法 的重要 地位 , 人 们所 反思 的 问题恰 恰是 我们需 要亟待 解决 的 行 为实 际上 是对 民事权 利 的一种 公示 以及 审 查 。 时至今 日, 我们
一
些业 界 的专家 。他 们之 所 以反对 主要 是担 心对 私权 的膨 胀 过
上 面我们 所提 到的知 识产权 隶属于 民事权利 , 指 的就是其具
度 必将 引发 社会 公用利 益在 一定 程度 上 的损害 ,从 而阻碍/ I l l 约 有 的私 权属性 , 换句话 说 , 这 里 的私 权是特 定 的、 具体 的私人 的权 了科 技 的发 展 , 因而 他们 主张制 定 的相关法 律法规 必须要 限制 私 利 , 我们着 眼 于知识 产权 的演 变过 程发 现 , 知 识产权 在 刚刚 出现 权 的不断蔓 延 , 以防止 阻碍科学 技术创 新 的空 间拓 展 以及 损害 社 的时候 , 其 完全 属 于封建 君主 以及 国家 所授 予 的特 殊权 利 , 尤其
约类 似 的保护 。 而 我 国针对这 些 国家 的霸权 行 为 , 提 出 了 自己的 于 财产权 利 , 从这 点来 看 , 知 识产权 并不符 合私权 的基本 原则 , 经 全新 主 张, 加 强 了对 自主 知识 产权 的保 障 以及确 认。 毫不夸 张地 过 了 1 0 0 多年 , 工业 产业 异军 突起 , 过 去 的一系 列特 权所 支持 的 讲, 自主知 识产 权是 我 国提 出的 、 具有 中 国社会 主义 特色 的崭 新 规 范通 过一 段 时间 的演 变 ,成为 了受 到 司法庇 护 的产 品产权保 概念 , 它 以鲜 明的特 征与其 他知 识产 权进 行 了区别 , 基于 以上观 护 , 但归根 结底 仍 旧属 于私权 范畴 。资 本主 义社会 中, 这 种特权 点, 人们 不 禁反思 : 在这个 知识经 济和 市场经 济协 调发展 的年代 , 的形势被 制度 化 了 , 最 终知识 产权 变成 了一 种法权 , 但还 是一种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知识产权公权化是指将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纳入公共领域,使其成为公共财产,以促进社会创新和知识的自由流动。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一些学者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他们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和发展产生了阻碍。
然而,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表明,完全放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将对创新和社会福利产生一定的冲击。
首先,知识产权公权化可能降低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者进行研究和开发,因为他们可以通过独占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回报。
然而,一旦知识产权被公权化,创新者失去了对其研究结果和成果的独家控制权,他们可能会降低投资研发的积极性。
缺乏足够的经济激励,创新者可能选择保守行为,使得创新活动受到限制,最终抑制了社会创新能力的提升。
其次,知识产权公权化可能导致知识资源的浪费。
知识产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合作方可以确保知识的机密性和合法性。
然而,知识产权公权化破坏了这种合作机制,使得知识资源无法受到适当的保护,可能导致知识的滥用和浪费。
创新者没有明确的回报机制来鼓励他们分享知识和技术,这将限制知识的共享和传承,阻碍持续的创新和发展。
另外,知识产权公权化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保护创新者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
然而,一旦知识产权被公权化,市场中可能出现侵权行为的增加,知识创造者将难以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这将导致知识创业者和企业对技术创新的热情减退,阻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吸引国内外投资,并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
综上所述,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表明,完全放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有助于激发创新动力、推动知识共享和合作,并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发展。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以平衡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需要。
浅析知识产权的私与公两面性
浅析知识产权的私与公两面性作者:周雯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4期摘要:知识产权是私权,但知识产权也具有公权性,即知识产权中也存在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是垄断权,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信息传播、实现社会福祉的增长,保护的是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是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平衡性。
本文从知识产权与禁令的关系出发探讨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平衡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利益平衡;禁令制度上,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是权利的保护与合理限制的问题;在社会权利体系中,是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及协调问题。
知识产权垄断权的范围过宽势必会侵犯公共利益,垄断权的范围过窄,会形成对知识产权的弱保护。
前者妨碍社会公众获取和表达信息的自由,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后者减少对创作的激励,导致信息产生的严重不足,无法实现社会福祉的增长。
如:版权法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激励作者创作新作品,并传播其思想以推进科技进步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专利法以权利人公开技术秘密为代价获得有期限的技术垄断权,促进科技进步;商标法也同样体现了公共符号资源与商标权人对商标和其他识别性标记之间的利益平衡。
总之,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是垄断权,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保护的是私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信息传播、实现社会福祉的增长,保护的是公共利益。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是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平衡性。
禁令是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一种方式,也即是维权援助的一种方式。
是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要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
对知识产权人而言,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比获得损害赔偿更为重要。
因为,在多数情形下,侵权人对知识产权人商誉和市场份额所造成的损害无法用价钱补偿。
“迟来的正义便是非正义。
”但禁令的颁发有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研究报告附件2:知识产权公权化案例分析附件3:知识产权公权化政策分析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人类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规定的权利,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
2.公权化:将原本属于私人所有的权利,转化为公共所有或由掌握和管理的过程。
第一章: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概述1.1 知识产权公权化定义详细解释知识产权公权化的含义和概念。
1.2 知识产权公权化的背景探讨知识产权公权化出现背景和原因,以及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
1.3 知识产权公权化的目的与意义阐释知识产权公权化的目的和重要性,探讨其对知识共享、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二章:知识产权公权化的理论模型2.1 公权化模型详细介绍参与知识产权公权化的理论模型,包括作为知识产权的管理者、协调者和调节者的角色。
2.2 公共资助模型探讨公共资助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的影响,以及通过提供资金或资源来支持创新和知识共享的模型。
2.3 公共领域模型探讨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公有财产,使其进入公共领域以促进创新和知识共享的模型。
第三章:知识产权公权化的实践案例分析3.1 国际案例分析介绍国际上知识产权公权化的实践案例,包括各国的政策和措施。
3.2 国内案例分析详细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公权化方面的实践案例,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努力。
第四章:知识产权公权化的影响与问题讨论4.1 知识产权公权化的积极影响探讨知识产权公权化对知识共享、创新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
4.2 知识产权公权化的问题与挑战分析知识产权公权化可能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包括资源分配不均、创新动力削弱等。
第五章:知识产权公权化的政策建议5.1 提升角色探讨如何更好地在知识产权公权化中发挥作用,包括优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5.2 促进知识共享和创新提出如何通过公权化推动知识共享和创新,包括建立合理的知识共享机制和鼓励创新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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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1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
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1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
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
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
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
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
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
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创作者对权利客体的财产权。
权利人对其创作作品的利益专有,根据各国国内法制定的不同,其专有的范围也不同。
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应是infringment而不是tort,而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私法。
民法为私法,民法上的权利属于私权。
著作权、专利权等各个组成部分关于权利取得的相关规定,是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详细描述,因此其行使便需要遵守民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等规定。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也应与其它民事权利一样,当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有关的请求权以期使被损害的权利可以恢复到其本身的圆满状态。
因为请求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权利体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种性质由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特性即私权性所决定的,可以说,离
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就会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其私法主体就会失去获取知识财产正当途径,无法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也间接地损害了社会获得更多智力成果的机会,从而违背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存在的意义。
因此,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上看,其是私权,毋庸置疑。
而私权与公权的划分,笔者认为应该是截然对立的。
存在于私权与公权之间的过渡位置的私权公权化应是不存在的,如果说国家的行政权力干预知识产权过多,那也是为了知识产权自身的利益平衡,维护其利益平衡机制所采取的手段,或者说,这就是知识产权,其存在本身就是创作者的个人权利和国家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共存的结果,失去哪一方都无法是知识产权。
但并不影响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如果说由于社会与国家的涉足而导致私权向公权转变,那么比如我国的《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私法公法化并不等于私权公权化
吴汉东教授认为所谓私法的公法化,一是外化为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出现,二是内化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近代民法意义上的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本意为私人享有权利、设定义务,实施一切民事行为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预。
私法自治原则贯穿于各项民事权利制度,它具体表现为财产自主(所有权制度)、合同自由(合同制度)、婚姻自由(婚姻制度)、遗嘱自由(继承制度)、团体设立自由(法人制度)等。
主张知识产权公权化的学者,无非强调的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或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但这些决不可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成私权与公权的混
合体。
将这种情形归结为现代法才有的私权的公权化,并得出知识产权也是公权的结论是没有道理的。
笔者同意吴教授的观点。
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
公法,顾名思义,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并以为调整对象。
私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是为了保护相互独立个体之间的利益,其也是在协调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然而公私法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原因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若强行、机械的对公、私法划分出绝对、明显的界限,必然会导致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机械性,因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必要。
传统观念上的公、私法的概念和内涵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逐渐丰富发展,因此,从前属于私法关系的很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公法化。
由于知识产权逐渐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各国制定的各种发展战略也体现出各国的利益,用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也有所不同,因此不排除在立法上,有将各国国家的和社会的利益强调,进而促进科技、文化事业发展,弱化保护创造者利益,使得创造者的权利范围缩小。
因此,用以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可能会从原来的私法的基础上增加公权介入的色彩,使其公法化,从而体现一个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在规定私权的法律中添加过度的公法色彩。
4私权公权化可能引发的相关危害
4.1为行政权过度干预知识产权提供机会
在计划经济时代,以行政权推广私人发明创造分配私人商标
的使用权等做法,曾以国家利益为旗号而大行其道,所造成的后遗症至今仍在。
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总局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案件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火腿商品上的金华火腿商标,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30131号,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认为,金华特产火腿、(商标)金华火腿和金华(商标)火腿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所述的正当使用方式。
同时,在实际使用中,上述正当使用方式应当文字排列方向一致,字体、大小、颜色也应相同,不得突出金华火腿字样。
上述被告通过其行政方式干预司法审判,从而损害了由法律设定的知识产权。
4.2可能引导知识产权理论走向错误的道路倘若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进行不恰当的发展,势必会动摇知识产权制度理论的根基。
知识产权首先是作为一种私权由法律设定的,其设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奖励权利人对社会的贡献以版权法为例,即作品;另一方面是为了给社会创造更多的可共享的财富。
因此,在私权的领域内发展知识产权,可以充分保护其所涵盖的利益,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权能,而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无疑为上述权能造成阻碍,因为其规定本身便不再是私权的内容。
5知识产权应作为私权继续维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是由国家法律设定的,但这种私权属性并不因国家授予而具有公权的特征,或者说公权的属性以权利产生的原因来界定权利的属性,这种界定方式似乎并不能服众。
从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程度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确是国家公权力介
入较多的法律。
在当代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层面而言,无疑,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都是两种必须的路径。
而由于我国的公权力规定的系统化和全面化,再加上我国知识产权的设定本身便是留给公权力一大片空间,这是因为我们并没有否定公权力本身具有的积极效能,即可以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奖励为社会创造无形知产的财富的权利人。
我国的这种规定实际也是为了落实国际制定和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无疑,可以得到很好的发展。
然而也正是因为其私权性,导致私权本身带来的固有弊端,如抢先注册商标、剽窃他人已发表的文章等现象,如果没有相应的行政机关的登记制度,这种现象便会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目的背道而驰。
而公权力的权能如果被不当地放大,将会导致知识产权由于行政权力的广泛介入可能会有某些公法的痕迹,不过这也不能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因此就存在公权的性质。
必须明确,公权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调和私权固有的缺陷,而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不会也不可能变为或者具有公权属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性质,如果其具有公权属性,将使知识产权失去其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