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本政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2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事务),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乡(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本政办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3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辽政办〔2008〕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权限(一)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方可使用市政府印章的事项:1.贯彻落实上级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2.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3.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及特殊土地出让审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审批;5.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6.市政府组织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7.涉及机构改革方面的行政区划及职能的设立、撤并和调整、重要地名的命名;8.需提交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9.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需报请市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市政府印章的事项:1.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含邀请国家、省领导出席活动的公文);2.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市长特别奖的审批表、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3.以市政府名义向市委报送的公文等相关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报告、议案等公文和材料,向市政协报送的通报等公文和材料;4.市政府各位领导,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的出国请假单、任务件审批表;5.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6.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部委、省直部门报送的一般性函件,由分管副市长签批,报市长阅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长分管的,经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批。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本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本政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8日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16号)要求,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本溪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通过一定载体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监督方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本政办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06〕92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和履行公共行为管理制度加强公共服务行为管理,促进软环境建设,事关我市扩大对外开放、老工业基地振兴及构建和谐本溪的大局。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抓实。
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公共服务管理实际,提出明确要求,尽快建立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部门职能特点的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方便服务对象,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一)服务承诺制度。
政府各部门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根据本部门职能范围和职责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办理情况向社会做出公开、具体的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服务承诺制度主要包括:⒈公共服务项目的内容、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责任等。
⒉根据向社会所做出的公开承诺,为按时保质办结各项业务而制定的本部门服务承诺岗位责任。
⒊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处理措施。
(二)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政府各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凡首位接听电话或接待来访咨询(含信访、举报、投诉、查询等)办事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介绍到经办业务部门(人员)予以办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栾奎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栾奎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2•【字号】本政人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栾奎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本政人字〔2012〕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栾奎杰同志为本溪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董伟国同志为本溪市物价局局长;谢彦春同志为本溪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冯大文同志为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正局级,试用期一年);徐国星同志为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耿伟同志为本溪市财政局副局长;赵革同志为本溪市财政局副局长;张红宇同志为本溪市财政局副局长(挂职锻炼一年);陈福同志为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金道衡同志为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顾军同志为本溪市房产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陶文同志为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于文琪同志为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尹宁同志为本溪市经济合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李杰同志的本溪市物价局局长职务;修峰山同志的本溪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职务;赵革同志的本溪市财政局总会计师职务;董伟国同志的本溪市环保局副局长职务;谢彦春同志的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左帆同志的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职务;李伟同志的本溪市外事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耿伟同志的本溪市经济合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李凯同志的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点项目和企业注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点项目和企业注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本政办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点项目和企业注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12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重点项目和企业注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1日本溪市重点项目和企业注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快速办理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业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是指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为加强对重点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本溪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心管理办),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资料的组织审查和确认等工作。
市中心管理办负责“绿色通道”窗口项目申请的接件、咨询和项目审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受理,市中心管理办审定确认后启动“绿色通道”程序。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发展项目。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本政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3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6日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界定和厘清社区工作者的边界与职能,进一步强化社区工作者管理,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31号)和《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界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一)经公开选拔考试,被聘为社区服务工作站合同制的,并享受政府报酬待遇的人员;(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报酬待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三)经社区党组织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者因社区党组织成员岗位出现空缺,被上级任命并纳入社区工作者编制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性质: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是社区服务工作站的合同制工作人员,承担社区公共服务任务,参与社区自治活动。
服务工作站站长一般由居委会主任兼任。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社区自治组织的成员,承担社区自治的各种任务,协助和参与服务工作站的公共服务。
其中,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参照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进行管理,享受政府支付的报酬待遇。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职责与报酬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二)执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区域共建活动和协商议事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帮扶济困等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0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0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
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7]95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17【实施日期】2007.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9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被授权、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市、本县(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6]71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8【实施日期】2016.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7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本溪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8号)精神,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简政放权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强化服务意识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便民利民原则。
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2.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2]56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8【实施日期】2012.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5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本溪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全面优化社会公共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公正、便民、廉政、勤政为目的,通过全面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公共服务,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强化权力监督。
二、工作目标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以人民群众放心满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为基本目标,不断拓展内容、创新形式、健全机制、顺畅群众意见诉求渠道,使办事公开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管理公用事务的权利。
三、实施范围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全市各级医院、各类学校、房产、物业、自来水、电力、燃气、供热、公交、交通、公路、劳动保障、社保、医保、邮政、通信、银行等单位和行业,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进驻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四级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进驻及运行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47号)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办发〔2012〕57号)要求,现将《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和《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要会同本县(区)中心管理办组织、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指导目录》所列事项,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进驻工作。
与《指导目录》所列事项表述不完全一致,但为同一权力事项的部门权力,要全部进驻,切实做到“应进必进、谁批谁进、应批必批、谁进谁批”。
确因中心场所限制不能按照要求进驻的事项,需经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审改办和中心管理办批准并报市审改办和市中心管理办备案后,方可不进驻。
对不按上级文件要求和《指导目录》规定落实进驻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溪高新区参照《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单位名称次序项目名称序号发改局1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12 招投标事项核准 2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3经信局1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42 盐业批发许可(初审) 5 3电力设施范围内(爆破、施工、超高车辆穿越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活动许可 6教育局1 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许可72 幼儿园建园许可8科技局1 科技三项经费分配审批92 技术贸易单位、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审批10公安局1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112 公章刻制许可123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134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14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156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167 旅馆业许可178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189 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1910 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2011 互联网场所筹建时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2112 养犬管理许可22民政局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232 社会团体年检审批243 社会福利机构成立审批25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65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276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28民族宗教局1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核的许可29 2对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许可30 3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志的申领审批31财政局1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322 县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33人社局1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初审)342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35国土局1 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362 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有偿出让登记373 划定矿区范围38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39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40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417 土地登记428 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439 乡(镇)村企业使(占)用土地审批4410 临时用地许可4511 农民建房审批4612 农用地转用许可4713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4814 权限内占用集体土地审批491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5016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51环保局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登记52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53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核发许可54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555 排污许可证核发566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57城建局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8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59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60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61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626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637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4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资质初审659 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6610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6711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县城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6812 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6913 核发《临时(建设)占地许可证》7014 核发《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许可》7115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7216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7317 核发《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74城建局18 核发《排水许可证》7519 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620 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721 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822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7923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802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8125 市政排水设施动用、占用、增容、使用审批8226 设置广告、标志、牌匾、雕塑许可8327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审批8428 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许可8529 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8630施工现场临时占地及占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摆放物品、户外装修许可87 3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审批8832 关闭、闲置或拆除环卫设施许可8933 燃气经营许可9034 大型户外广告许可9135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县城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92 36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县城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9337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943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9539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拆除核准审批96房屋产权管理处1 房屋收费972 产权产籍管理98交通局1 准予船舶航行的许可992 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作业、活动审批1003 公路路树更新砍伐许可1014 乡级公路以下占(利)用审批1025 船舶签证的办理103运输管理所1 对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进行审验1042 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进行审验105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064 对客运车辆进行年度审验1075 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批1086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客运)经营许可109运输管理所7 货运站经营许可110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119 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112农发局1 农业机械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1132 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114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115农发局4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1165 国内植物调入调出签证检疫117粮食局 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118水务局1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19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203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1214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1225 县(区)管河道范围内作业许可1236 县(区)管河道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124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审批1258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审批1269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审批12710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越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竣工验收许可12811 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1291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13013 对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审核13114 对建设项目利用河道岸线的审核13215 取水许可13316 开垦荒坡地审批13417 利用堤顶、戗台做公路许可13518 省域内引进水产品种审批13619 农村集体土地兴建水库许可13720 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13821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除许可13922 渔业捕捞许可14023 护堤林护岸林采伐审批14124 围垦河道审核14225 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批143林业局1 征占用林地许可1442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145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1464 木材运输证核发147林业局5 森林、林木采伐许可1486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许可1497 森林植被恢复费1508 森林采伐设计费(服务性收费)1519 森林植物检疫费15210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初审)15311 采伐环城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的批准(行政审批)15412 在环城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建筑设施的批准15513环城森林公园景区内从事商品、餐饮、旅游、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审批15614 林权变更登记和核发林权证15715 野外用火审批15816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15917 进出口省重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许可16018 育林基金征收161服务业办1 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1622 新建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审批163外经局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164文化局1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1652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1663 打字、复印(名片)单位设立、变更许可1674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许可1685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1696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1707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的审批1718 拍摄高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1729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核准17310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17411 网络文化经营场所设立、变更许可175卫生局1 医师执业注册(初审)176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许可177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784 计划生育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保健许可1795 护士执业许可180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181药监局 1 餐饮服务许可182 计生局 1 二胎生育审批183体育局1 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1842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行政许可1853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186安监局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187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188旅游局1 导游证初审1892 设立国内及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查意见1903 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191旅游局4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审查192 5旅游特色餐馆、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旅游文化娱乐场馆审批,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农家乐旅游接待场所评定1936 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和复核1947 AA级以下(含A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1958 县级景区门票价格确定196人防地震局1 在人防工程范围内作业和改造、拆除人防工程许可1972 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许可1983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设计、规划、审查许可1994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许可2005 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2016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2027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203物价局1 收费许可证审批2042 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205动监局1 执业兽医注册登记206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2073 兽药经营许可2084 对动物诊疗许可的审批2095 生鲜乳运输、收购许可证发放2106 乡村兽医登记证发放2117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212档案局1 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审批2132 个人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品出境的审批214残联 1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215气象局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216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217工商局1 工商核准登记2182 食品流通许可2193 户外广告登记220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核准登记221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226 广告经营资格审批许可2237 企业设立登记224工商局8 企业变更登记2259 企业法人名称登记22610 股权出质登记22711 企业注销登记22812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229地税局1 税收减免的审批2302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审批2313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232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2335 办理税务登记234国税局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2352 软件产品退税审批2363 对车辆购置税免税、退税的审批2374 税务登记2385 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2396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240公安消防大队1 建设消防工程设计审核241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42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434 建设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审批244质监局1 计量标准器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许可2452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2463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及年检247烟草专卖局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248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单位名称次序项目名称序号发改局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2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2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4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4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核准 5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的批复 6经信局1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进网、改造、扩建作业活动许可7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许可83 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9教育局1 托幼园所许可证102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定113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124 全区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135 学生学籍异动审批146 助学贷款办理157 入学半径等业务咨询、解答168 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认定179 中小学生转学手续办理1810 教职员工调动手续办理1911中小学校舍、场地用途改变及分配教育资源指标工作的审批和管理20 12 民办幼儿园办学资格认定、许可21科技局 1 民办科技机构审批22民政局1 社会组织登记232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243 对符合城乡低保待遇审批254 对符合城乡五保待遇审批265 优抚对象身份审查276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287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98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补助309 开办社会福利机构3110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集、分配3211 婚姻登记管理3312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配套分配34民政局13 在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配套资金分配3514 优抚资金分配3615 在乡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及定期宣补助登记3716 “三属”身份认定及定期抚恤登记3817 配套义务兵优待金分配3918 残疾军人的等级评定4019 立功现役军人家属表奖4120 落实无军籍职工待遇4221 军队离退休干部抚恤优待43民族局 1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44 公安局 1 对公章刻字业的许可45司法局1 法律援助中心462 公证处47财政局1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482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担保等事项审批493 国有资产处置、变动50人社局1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512 企业工资总额核定523 企业劳动合同鉴证534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批准54 5《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年检,审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修订情况55 6 《就业失业证》办理56国土局1 行使市级拆迁成本审核、土地资产处置和登记发证572 集体土地征收使用审批及初审58环保局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验收审批592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评文件重新审核603 污染物排放许可614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625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认定636 确认执行标准和转发标准规范647 排污费征收65城建局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662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673 建设项目许可证684 房屋交易审批695 房屋变更审核706 临时摊点占地审批717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审批72建发(管)局及规划办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书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3建发(管)局及规划办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74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754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审批76交通局 1 乡级公路占(利)用审批77 农发局 1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78 农发局 2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79水利局1 取水许可802 农村集体组织兴建水库许可813 审批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824 审批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835 河道采砂许可846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建设方案、施工方案)857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除许可868 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的土地审核879 对建设项目利用河道岸线的审核8810 护堤林护岸林营造及采伐审批891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审批901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审批9113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审批9214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审批931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的审批9416 利用堤顶、戗台做公路审批9517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9618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9719向河道、水库、渠道内排污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982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9921 水资源费10022 水土流失补偿费1012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102林业局1 森林林木采伐行为许可1032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许可1043 森林植物检疫费1054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1065 在环城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建筑设施的批准107 6环城森林公园景区内从事商品、餐饮、旅游、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审批108 7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109林业局8 采伐环城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的批准1109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11110 木材运输证核发11211 林权变更登记和核发林权证11312 林权确认登记11413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11514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11615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上报11716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11817 批准发给兼职检疫员证11918 育林基金的征收12019 进出口省重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许可121服务业局 1 商业交易市场和商业网点审批122 外经贸局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123文广局1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1242 书刊出租、出售许可1253 音像制品的经营许可1264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1275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1286 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审批1297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1308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1319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核准13210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1331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13412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13513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13614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13715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13816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1391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管理140卫生局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颁发1412 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142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43市场监督管理局1 企业核准登记1442 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1453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颁发1464 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1475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486 对动产抵押进行登记149计生局1 再生育审批(二胎) 150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151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1524 社会抚养费征收153安监局1 烟花爆竹销售(零售)许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154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155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156人防办1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许可1572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1583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权限159物价局 1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许可证的办理及年审160动监局1 动物诊疗许可161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认定1623 生鲜乳收购许可1634 兽药经营许可164旅游局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1652 旅游星级饭店的评定1663 旅游特色企业的审批1674 旅行社分社备案的初审1685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的初审1696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的初审170档案局1 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或者赠送审批1712 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172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本政办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3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高宏彬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机构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刘兴伟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和发展改革、财税、城乡规划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监察、机构编制和审计工作。
主抓沈溪新城、中央文化区、太子河新城建设。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沈本一体化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市供暖办公室)、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市信访局、市物价局、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心、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市中央文化区建设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市商业银行。
负责协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路政、矿产、供热、供气、给排水、邮政以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负责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方面工作。
高升平同志:负责对外开放、城区经济方面工作。
分管市服务业委员会、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经济合作办公室、市工商局、市外贸(集团)公司;负责协调海关、出入境等方面工作;负责联系侨联方面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7日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本溪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工作部署,聚焦大力提升城市规划约束力,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将本溪打造成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环境更优美的生态宜居城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将2018年确定为城市管理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定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市民和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理念,坚持以“治脏治乱治堵”为工作主线,通过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巩固和扩大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进一步解决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的市容卫生差、道路反复开挖、工地运输车辆遗撒、交通秩序混乱、摊点乱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挂等“脏乱堵”突出问题。
同时,建立运转高效、管理精细、责权统一、市区联动、全民参与的城管运行体制,努力实现“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市容美观、畅通有序”的总体目标,提升主城区和全市城市品位,为全面加快推进本溪市振兴发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幸福本溪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围绕路面卫生、街面秩序、立面容貌,突出城市干道、居住小区、交通枢纽、商业街区,以城市环境专项整治为重点,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3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3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6日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精神,全力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消除“信息孤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坚持集约高效、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通过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将我市目前分散于各部门的信息数据进行系统整合和有序共享,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信息交换共享,为“放管服”改革提供数据支撑。
——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
将各部门可云化的政务信息系统迁移至云平台上,不可进行云化的政务信息系统整体物理迁移至市级云数据中心内,整体上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
——融通政务大数据。
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搭建各政务信息系统间的桥梁,实现我市政务信息集中共享、按需交换,消除孤岛。
——构建业务协同大系统。
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业务应用平台、整合全市各部门的办公系统等。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主要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主要领导现场办公活动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7]94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2
【实施日期】200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主要领导现场办公活动情
况的通报
(本政办发〔2007〕9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窗口部门服务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促进全市“开放年”活动扎实开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市政府组织45个窗口部门主要领导,于2007年6月28日至8月9日到服务中心开展现场办公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此次活动中,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安排部署,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在审批形式和内容方面突出重点、安排有序,整个活动进展顺利。
在45个部门现场办公中,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现场办公的有30个部。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7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72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31日本溪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办〔2015〕62号)精神,我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三批地级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有效组织实施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要求,牢牢把握改革基本方向,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破除以药补医,建立运行新机制”和“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引导形成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就医格局”两条主线,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突出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深入推进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努力提升广大群众在深化医改中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惠民利民原则。
把人民群众健康利益放在首位,强化政府在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责任,切实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矛盾。
2.坚持破立结合,综合推进原则。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1]164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27【实施日期】2011.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本政办发〔2011〕16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2011年,全市公共行政服务系统工作紧紧围绕“昂首十二五,建设新本溪”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实行绩效考评的意见》(本委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不断提升行政审批办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市政府办公厅决定:授予市人社局等19个单位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红旗窗口,授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中心等4个单位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先进分中心,授予刘丽娜等21名同志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标兵,授予高国艳等6名同志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优秀值班长,授予李树杰等23名同志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优秀公务员,授予陶丽娜等7名同志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先进工作者,授予周永专等21名同志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同时号召各单位、各部门要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不断提高公共行政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服务环境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2011年度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红旗窗口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文化广电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本溪满族自治县质监局、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局、桓仁满族自治县工商局、桓仁满族自治县交通局二、先进分中心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中心、市国税局分中心、市农委农机监管分中心、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分中心三、优质服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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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
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5]109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5)10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是指将没有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的机构。
第三条在本溪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协调管理和从事行政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县(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和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事项的服务,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奖优罚劣原则。
第六条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实行行政许可审批统一受理、统一收费、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审批由本级政府所属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可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