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平政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08〕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
(1)以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2010年前,基本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户困难,全市三年共新建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
(2)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向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
(3)加大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老城区旧住宅区的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城市旧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立足实际,满足当地居民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平政办发〔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要结合本县(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市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6日平凉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21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结合平凉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重要方向,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的根本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供应主体,广泛拓展房源渠道,改善供求关系,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这类住房纳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我区住房建设,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人家庭的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计划。
第七条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平政发[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平政发〔2008〕117号)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效能,妥善解决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农民个人建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实际,现就中心城市规划区居民、农民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省政府批准的《平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点范围:东起四十里铺平镇桥,西至崆峒聚仙桥,南起南山高压线,北至北山根区域。
其中:双桥路以西,太统路以东,崆峒大道与北山根之间区域为城市新区范围。
二、本公告所指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农民个人投资新建、扩建、翻建二层以下(含二层)私有住房。
三、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农民个人建房的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和批后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个人建房的日常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城市公厕和地下管道、地上线网等市政工程设施和电力通讯设施以及河堤、护岸、邻里通道等;不得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影响邻里采光、妨碍消防安全。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区域和地段不允许个人建房:(一)城市规划确定的近期开发建设和改造配套的区域。
(二)已建成或己规划的主、次干道两侧及各条道路的交叉节点四周。
(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非住宅用地及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
(四)已审批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不允许进行建设的区域。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和政策优惠,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销售,专门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二)公平、公开、公正;(三)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四)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建设规模应当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建设资金来源合法;(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五)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等规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二)价格合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作所必需发生的费用。
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费。勘察设计费计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核定。
前期工程费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发生的费用。前期工程费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预算)核定。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甘价服务[2002]315号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物价局(处):
为加强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和引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将(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价格时,应合理体现住房区位、质量差价等因素。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和作价办法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价格,为一个区域、同一工程开发项目的基准价格。
分割后零售单套住宅的具体销售(预售)价格,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的;
(三)采取欺诈手段,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各项费用,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或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进行价格欺诈的;
(五)虚置成本,短给面积,多摊公摊面积变相涨价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建设单位)销售(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预收、代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平政办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办发〔200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已经出台的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1、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2、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平政办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09〕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建设局制定的《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日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市建设局2009年4月)为了切实办好市政府2009年为民措办的十件实事,根据中央和省上关于住房保障和扩大内需的精神,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09年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的任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3775户、实物配租1000户,新增廉租住房5636套、28.18万平方米,确保建成廉租住房5万平方米以上,有效解决1.4万多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任务分解(见附表)二、实施范围各县(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收入标准:在人均低保标准2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低保户在14平方米以下,一般低收入家庭在10平方米以下)。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1、租赁补贴按季或按月按标准发放到户,实物配租户在10月份之前入住,对保障范围内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2、新建廉租住房交付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3、工程验收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验收。
四、资金筹措和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主要争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平凉城区“一带两区三园四路五建”工程建设的公告-平政发[2007]21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平凉城区“一带两区三园四路五建”工程建设的公告正文:----------------------------------------------------------------------------------------------------------------------------------------------------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平凉城区“一带两区三园四路五建”工程建设的公告(平政发〔2007〕21号)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市综合功能,市政府决定,实施平凉城区“一带两区三园四路五建”工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工程规模2007年,中心城市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一带、两区、三园、四路、五建五个方面,概算总投资6.51亿元,其中政府直接投资2.31亿元,社会投资4.2亿元。
一带:指泾河大道旅游景观带建设,工程概算8980万元。
主要工程有四项:1、泾河大道景观绿化工程:按照大道景观绿化设计要求,实施道路南北两侧绿化及景点设施建设。
工程概算投资3900万元,需征用土地300亩。
该工程建设后,景观绿化总面积将达到785亩,与道路南北侧建成的10多个景观设施相映衬,从而形成泾河大道旅游景观带。
该工程南北两侧的绿化由市林业局负责实施;隔离带绿化及景点设施由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负责实施。
2、泾河千亩水面建设工程:在泾河大道北侧河堤治理的基础上,对八里桥至泾河大桥段的河床河堤进行综合治理,清理河道乱堆的沙丘,平整河床,设置多级橡胶坝,形成千亩泾河水面。
工程概算投资3900万元。
该工程由市水务局负责实施。
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方面进一步进行考察、论证,做好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3、虎山大桥建设工程:沿虎山路横跨泾河修建虎山大桥,概算投资1000万元。
该工程由市交通局负责实施。
4、泾河渡槽改造工程:对白庙提灌站渡槽加宽改造成人行通道并形成水面空间景观,工程概算投资180万元。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78号【发布日期】2008-06-27【生效日期】2008-06-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甘肃省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州、县市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制定规范、科学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政府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平政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平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9日平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廉租房共有产权出售价格指导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廉租房共有产权出售
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09]116号
【发布部门】平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9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廉租房共有产权出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廉租房共有产权出售价格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平凉市廉租房共有产权出售价格指导意见
为了积极有序地推进我市廉租房共有产权出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经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各县(区)新建廉租房共有产权出售价格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廉租房建设成本
经调查核算,我市廉租房建设成本砖混结构为1230元/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的管理,更好地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适房指由政府推行,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或者租赁的住房,为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
第三条经适房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但政府对其使用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经适房的申请和分配应当公开、公平、透明,实行按序申请、按序审查和按序分配。
第五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经适房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经适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有购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地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适房申请。
第七条经适房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经适房申请后,及时核实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经适房申请审核通过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列入经适房的选房名单,并按照顺序进行选房。
第十条经适房的选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经适房的销售和租赁第十一条经适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购房款,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购房合同。
第十三条经适房的租赁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租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让等行为。
第四章经适房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五条经适房的管理由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包括日常维护和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经适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和租赁人有权向政府提出投诉和维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违反合同约定,对经适房的使用和管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免费下载】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实施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省属驻平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自行缴纳,并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3696.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平政办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59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一)全面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
从2014年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并轨工作包括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各县(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地推进两房并轨运行工作。
(二)做好保障房建设计划的有序衔接。
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
2014年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原定的“十二五”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建设任务。
(三)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平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
平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平政发[2006]180号【发布部门】平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01【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平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06〕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平凉支行、平凉银监分局等11个部门研究提出《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建〔2006〕334号2006年10月29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的宏观调控政策,按照“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完善住房供应、控制不合理需求方面入手,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实行政策引导,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努力实现住房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21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5日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为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根据《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牵引,全面落实《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5〕80号),靠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土地管控,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因城施策,多措并举,逐步消化商品房存量,有效控制增量,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9年底,商品房库存周期明显缩短,全市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8个月以内。
三、主要措施(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县(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紧制定2016—2019年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创新举措,精准施策。
(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二)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大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力争2016年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选址上,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同时,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户型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对于建筑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保证住房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政策等。
申请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复审。
复审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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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实施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省属驻平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自行缴纳,并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免收外,其余一律减半征收;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中的税收减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在资金不足时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第十二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个人发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制。
招投标按有关规定进行。
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规模平凉城区原则不小于3万平方米,各县原则不小于2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以中、小套为主,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
根据建设区位、场地条件、住房需求和家庭人口等实际情况,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中,可以适当建设一些较大套型的住房,但较大套型的住房套数不得超过总套数的20%,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
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的项目计划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申报审批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国土、规划部门共同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一)建设单位向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包括下列内容并附有相关材料的书面申请:1、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计划方案;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3、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4、建设资金来源说明;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报立项。
(三)建设单位到国土、规划部门办理土地划拨和规划许可。
(四)建设单位持以上批准文件到人防、消防、环保、地震、气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定销售价格。
第十九条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购房对象资格认定及审批第二十条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和职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建设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以职工及配偶《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为依据);(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属中低收入家庭。
按照市、县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作为基数,家庭收入在此以下的为中低收入家庭;(四)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公益性建设涉及的被拆迁人可适当优先。
第二十一条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资格认定:(一)夫妇双方为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单位出具其年工资、福利收入、住房情况证明,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购房资格;(二)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购房资格;(三)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四)对无工资收入或夫妇双方一方有工资收入、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情况不能准确认定的居民家庭,由县、区建设部门组织,在申请人居住社区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购买平凉市直经济适用住房的,向市建设局申请核定购房资格;购买崆峒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区建设局初审后,报市建设局核定购房资格。
各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认定由各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购房申请人向当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本市城镇常驻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2、夫妻双方收入的书面证明;3、夫妻双方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4、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5、填写《平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市、区、县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
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15天。
公示后有投拆的,由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拆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认购的房屋面积标准。
(二)市、县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购房人核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卡。
由购房人持卡到户口所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购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卡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构成,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主要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给予的优惠政策计收。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给予合理减免后计算。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位、结构、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按价值规律和市场需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参照商品房预售程序办理,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时,需提供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批文。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实行备案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现房销售前,将下列文件和资料报送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一)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二)土地使用权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审查购房人的购买资格和购买面积、购买价格的执行情况,并在权属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经审批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在实施建设中,必须按照原审定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公用配套设施、绿化等均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建成,并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