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科案”看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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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刑法(含17年新增试题)

刑法(含17年新增试题)

1、一般情况下,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决定。

A.公安机关负责人B.现场指挥人员C.现场侦查人员D.办案部门负责人【正确答案:】B2、甲县公安机关冻结了李某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有权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B.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C.办案人员有权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D.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正确答案:】C3、关于勘验检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B.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现场勘验、检查C.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D.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正确答案:】B4、下列有关勘查的说法错误的是()。

A.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B.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C.勘查现场,必须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D.对重大案件的现场进行勘查,可以录像【正确答案:】D5、某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为了确定死因,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B.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不影响解剖尸体C.解剖尸体,必须通知家属,家属拒不到场,不影响解剖尸体D.对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正确答案:】A6、甲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女)进行人身检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检查B.强制检查须经甲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C.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D.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正确答案:】B7、下列关于搜查的说法正确的()。

操纵证券市场案

操纵证券市场案

操纵证券市场案案例名称:中国大陆操纵证券市场案【摘要】本案追溯至2010年1月,涉及罪犯王某和张某,二人利用内幕信息并采取操纵手段,成功操纵了中国大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短时间内大量获利并导致市场混乱。

经过法律部门的调查和审理,二人被定罪并判处重刑。

本文将以该案为基础,详细阐述案件经过,并对律师进行点评。

【案件经过】1.事件起因2010年1月,中国大陆某上市公司公告称将在未来三个月推出一项重大收购计划,消息在市场中产生了较大波动。

其中,王某作为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的内部人士,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得知了该收购计划的具体细节。

2.内幕信息的利用王某在得知公司收购计划后,秘密向自己的友人张某透露了相关信息。

通过他们之间的交流,二人商定将利用这一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并以暴利为目的。

3.操纵股票市场王某和张某在内幕信息曝光前,通过大肆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迅速推高了股价。

这一举动引起了其他投资者的注意,进而引发了更多人的追逐购买。

暴涨的股价使得公司迅速成为市场炒作的焦点。

4.获利及影响由于二人的操纵行为,某上市公司的股价在短时间内经历了大幅上涨,其市值一度飙升近百倍。

王某和张某在暴涨期间迅速卖出手中的股票,获利巨大。

然而,随后市场反应过度,股价出现暴跌,导致许多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5.法律调查和审理证券监管机构对某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了王某和张某的操纵行为。

根据有关证据,王某和张某被控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名,被取保候审。

6.审判和判决经过一年的调查和审理,法庭终于审理了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

王某和张某被判定有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操纵证券市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交易参与者的利益,对市场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其次,该案突显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该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各类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和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答案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和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答案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和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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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罚金。

• A.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B.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C.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 D.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我的答案:A
2 . ()又称抢先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
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 A.股市黑嘴
• B.老鼠仓
• C.抢帽子
• D.荐股
我的答案:C
多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
节严重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 A.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B.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C.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D.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的答案:CD
判断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我国证券犯罪以刑事监管为主要监管模式,行政监管和民事监管为辅。

()
对错
我的答案:错。

市场操纵案

市场操纵案

市场操纵案案例:市场操纵案的详细法律案例事件一:股市操纵案时间: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细节:在这起市场操纵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利用其内幕信息和公司职位,秘密操作公司股票,从而控制公司股价并获得非法利益。

具体来说,李某通过散布虚假消息和利用关联公司的账户大量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人为地影响了市场需求和供应的平衡,使得公司股价出现虚高或虚低的情况。

通过这种方式,李某违法获利数千万元。

2009年,证监会开始对该公司的涉嫌操纵市场行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底发现了关于李某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证据。

调查结果表明,李某在过去两年里,多次发布了虚假信息,制造了多次股价暴涨暴跌,并与相关人员共同行动,进行大规模的内幕交易。

根据该公司的股价波动和相关交易记录,证监会证实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存在,决定将李某起诉。

经过公开审理,李某被法院认定有罪,以操纵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另外,李某的不当获利也被依法追缴,并对参与该案的其他个人和企业的涉案资金进行了调查和冻结。

此案也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的一起重要案例,使得市场操纵问题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

事件二:期货价格操纵案时间: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细节:在这起期货价格操纵案中,被告人王某是一家期货公司的董事长,他利用该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在期货交易市场上操纵了某种商品的期货价格,以此获利。

具体来说,王某通过刻意控制该商品的供应和需求,制造了人为的价格波动,并在价格上涨时大量卖空,而在价格下跌时大量买进。

通过这种方式,王某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中国期货监控中心在2008年对期货市场进行了全面监督调查,并发现了王某及其公司的操纵行为。

根据交易数据和他人的证词,监控中心证实了王某存在操纵期货价格的行为,决定将其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被判定有罪,并以期货价格操纵罪判处十五年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也使得中国期货市场对价格操纵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并推出了一系列法规和监管措施,以减少市场操纵的发生。

股票操纵案件

股票操纵案件

股票操纵案件股市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地方,不仅涌现了众多成功的投资者,也频繁发生着各种违规操作和操纵行为。

股票市场上的操纵案件时有发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股票操纵案件进行探讨,从案件定义、影响因素、典型案例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剖析。

一、案件定义股票操纵案件是指资本市场中一些参与者,通过操纵股票的买卖行为,违背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操纵案件主要集中在股价的操纵、内幕交易、短线投机等方面。

这些行为不仅对个股的市场价值造成直接影响,也对整个股市的秩序和稳定性产生违反冲击。

二、案件影响因素1.市场环境:股市环境复杂多变,宏观经济状况、政策调控等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这为操纵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2.信息不对称:一些内幕信息的存在使得持有者可以提前了解到市场变动,从而在操纵案件中获利。

3.市场监管不力:对于股票操纵案件,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往往不及时、不公正,给了操纵者可乘之机。

三、典型案例1.暴力炒作:通过大量买入股票,人为推高股价,制造投资热潮,吸引更多投资者入市。

一旦股价达到预期水平,操纵者则大量抛售股票,引发市场恐慌,从中获利。

2.内幕交易:持有者通过利用内幕信息,提前买入或者抛售股票,从中牟利。

这种行为违背了交易的公平原则,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虚假宣传:利用虚假信息传播,对股票进行夸大宣传,引导投资者盲目跟风买入。

一旦操纵者达到自己的目的,便会大量抛售,引发股价崩盘。

四、应对措施1.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机构的执法效能,加大对操纵案件的打击力度。

2.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公平、准确和及时,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3.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加强对股票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和频率,使违法成本变得更高。

4.教育投资者: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减少其受到操纵行为的影响。

试论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其他方法”

试论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其他方法”
目前 尚在 内部试 行阶段 。 《 引》中明确 规定 了八类证券 市场操 纵行 为 , 了连 续买卖 ( 指 除 或 称连 续交 易 )、相对 委托 ( 或称约定 交易 )、 自买 自卖这三 种 己被 《 刑法》第 12 明确 的 8条
① 莫洪宪 主编 :《 证券犯 罪理 论与侦 查实务研 究 》 中国方正 出版 社 2 0 年版 ,第 3 4 页。 , 05 1 ② 柱 发全 、万 兰茹 :《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行为浅 论》 ,载赵秉 志主编 :《 新千 年刑法 热点 问题研 究与适 用 ( ),中 国检 察 下 》 出版社 2 0 0 1年版 ,第 9 6页 。 0
用 “ 息 优势 ”连 续 买卖 不 同。信息 优 势是 指拥 有影 响证 券交 易 的重大 信息 ,包 括 内幕信 信
息 ,但 是 这里 的 “ 信息 ”是 客观 真 实 的,行 为人 利用 掌握 的真 实信 息进行 有 利于 自己的操 作 。而 蛊 惑交 易 中的 “ 信息 ”是虚假 制造 的信 息 ,行 为人通 过 散布 这些 虚假 信息 ,诱 使其 他 人受骗 上 当, 自己从 中获利 。信 息 时代 ,“ 惑交 易 ”的危 害性 和严 重性 应 当引起 高度关 蛊 注 。除 了传统 媒体 之外 ,一些 新 的传播 载体 和方 法不 断 出现 ,如通 过 论坛 、Q 、M N Q S 、博客 等 网络 平 台实行 虚假 信 息传送 ,便 捷 又快速 ,且 覆盖 面广 ,危 害极 大 。 ( )抢先 交 易 二 “ 先交 易 ”,是 指行 为人对 相 关证 券或 其 发行人 、上市 公 司公开做 出评 价 、预测 或 抢 者 投资 建议 , 自己或 建议 他 人抢 先买卖 相 关证 券 , 以便 从预 期 的市场 变动 中直 接或 者 间接 获取利 益 的行 为 。如某券 商 、评级 公 司提 高 了对某 公 司股票 的评 级 ,在研 究报 告正 式发 布 之 前抢 先一 步建 仓 ,就应 当 属于 “ 先交 易 ” 。除证券 公 司 、证 券 咨询机 构 、专业 中介 机 抢 构 及其 工作 人 员 以外 的其 他机 构和 人 员 ,也可 以构 成 “ 抢先 交 易 ”操 纵 ,条件 是 :行 为人 对 相关 证券 或者 其 发行人 、 上市 公司 公开 做 出评价 预测 或者 投 资建议 ;行 为人 在公 开做 出 评 价 、预测 或者 投 资建议 前 后买卖 或 建议 他人 买卖 相关 证券 ;相 关证 券 的交 易价格 或者 交 易量受 到 了影响 ;行 为人 的行 为是 相关证 券 交 易价 格 或者交 易量 变动 的重 要原 因 。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为题,列举以下10个案例:1. 陈XX案陈XX是一名证券交易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和操纵交易价格,将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推高,然后以高价卖出套取差价。

最终,陈XX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张XX案张XX是一名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他通过与多个投资者串通,协同操作交易,故意操纵股票价格。

最终,张XX被依法定罪并处以重罚,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刑。

3. 李XX案李XX是一名董事长,他利用公司内部信息,提前知晓某公司的重大利好消息,并在消息公布之前大量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随后,消息公布导致股价大涨,李XX成功套取利润。

然而,他的行为违反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处刑罚。

4. 王XX案王XX是一名证券经纪人,他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和伪造交易记录等手段,将客户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以此获得非法利益。

最终,王XX因犯罪事实明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5. 赵XX案赵XX是一名股市分析师,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

经过调查,赵XX被证实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最终被法院判刑。

6. 刘XX案刘XX是一名股票投资基金经理,他在操作投资组合时,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操纵股票价格。

经过调查,刘XX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

7. 孙XX案孙XX是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他利用公司内部信息,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最终,孙XX因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8. 马XX案马XX是一名自然人投资者,他通过制造假交易和恶意炒作某只股票,故意操纵股价。

最终,马XX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

9. 何XX案何XX是一名证券交易员,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和操纵交易价格,导致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最终,何XX因犯罪事实明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0. 吴XX案吴XX是一名投资银行家,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价格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证券市场操纵案例分析

证券市场操纵案例分析

证券市场操纵案例分析近年来,证券市场操纵案件频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本文将以某操纵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揭示操纵行为以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并探讨如何加强监管,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案例概述该操纵案例发生在某上市公司。

操纵者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控制市场情绪和操纵交易等手法,人为操纵公司股价,获取违法利益。

操纵行为持续一段时间,最终被监管机构发现并立案调查。

二、操纵手法分析1.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者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关于公司业绩、合作伙伴或即将公布的大利好消息等虚假信息,引发市场的热议和投资者的追捧。

这些虚假信息经过精心策划和包装,往往能够有效控制市场情绪,进而推动股价上涨。

2. 控制市场情绪操纵者通过巧妙布局,控制市场情绪的波动。

他们针对性地发布负面消息,制造恐慌情绪,导致大量投资者恐慌出货。

随后,他们再借机低价吸纳股份,进一步控制公司股价的波动。

3. 操纵交易操纵者通过大额交易、具有示范效应的交易以及与他人串通进行的虚假交易等手法,制造假象,让市场认为公司受到大量资金的追捧,企图引发更多投资者的追逐,推动股价的上涨。

他们在关键时刻出逃,获得违法所得。

三、影响分析该案件的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操纵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违法操纵者通过虚假信息和操纵手法,扰乱了市场投资者的决策,引发市场恐慌情绪,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次,操纵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虚假信息一旦被揭露,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将大幅下降,公司的股价也会受到极大的冲击,进而影响到公司的融资和经营活动。

最后,操纵行为给监管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监管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源来查处此类案件。

而操纵者则往往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关系网,使得案件调查变得复杂和困难,进一步削弱了监管机构的执行力度。

四、加强监管的对策针对证券市场操纵现象,我们需要加强监管,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期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题库版)

期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题库版)

期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题库版)1、判断题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江南博哥)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单选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

A.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B.期货业协会C.证券交易所D.期货交易所正确答案:A3、单选下列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主体的是()。

A.甲为某国有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B.乙为某国有公司派到私营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C.丙为某国有期货经纪公司的临时工D.丁为期货业监管人员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ABD三项中甲、乙和丁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项中的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4、判断题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正确答案:错5、判断题伪造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正确答案:错6、判断题对于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10%以下罚金。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规定_202012126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规定_202012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股票交易违规案例的法律处罚

股票交易违规案例的法律处罚

股票交易违规案例的法律处罚近年来,股票交易市场的发展与日俱增,但是也伴随着各种交易违规行为的出现。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法律对于股票交易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

本文将就股票交易违规案例的法律处罚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惩罚措施。

操纵股票价格是指通过虚假信息、人为操纵等手段来抬高或者压低股票价格,以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罪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交易资格等。

其次,内幕交易也是被法律严厉打击的违规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获取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停止交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内幕交易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虚假陈述也是股票交易违规中的一种常见行为。

虚假陈述是指发布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对于虚假陈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构成犯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对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公司和从业人员,法律也做出了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

案例分析中科创业股价操纵事件

案例分析中科创业股价操纵事件

通过滚动操作,将中科创业的股价从1998年初的10元
推高到2000年末的最高价162元(复权后),涨幅达
到1500%。后因庄家内部发生内讧,造成资金断链,
股价连续9个跌停,一泻千里。中科创业成为我国证券
市场中第一个股价泡沫破灭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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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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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科创业"股票突遭雪崩
深圳中科总经理欧锡钊接受采访时表示,朱焕良介 入康达尔股票的时间应在1998年初以后,介入价位应在 9元/股左右。而吕梁接触康达尔是通过朱焕良介绍的, 时间大约在1998年11月至12月。吕梁在1994年左右当 自由撰稿人采访深圳股市情况时认识朱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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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也表示,1998年朱焕良到北京找到他,要求对其深套其中的 康达尔股票施以援手。据说,朱焕良当时通过上千个个人账户,掌控 了康达尔公司80%左右的流通盘。
为迷惑公众,吕梁控股公司后,第一件事就是把公司改名为中 科创业。吕梁先把深圳中科创业改造为"高科技+金融"的新型企 业,并借此进行利润包装,为其在二级市场上炒高深圳中科的股价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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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起融资平台之后,吕梁开始运用产业重组、资产置换和资 本营运的手法,进行庄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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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形之手掌控"董事会"
尽管事发之后,吕梁和深圳中科相互指责、驳斥,但从欧锡钊的言 谈当中,可以看出他比较欣赏吕梁高超的资本运作"才干"。
在股权转让谈判之初,吕梁是以北京燕园投资集团董事长身份出 现的,要收购康达尔的34.61%股权,后又提出为了绕过证监会批准豁 免全面收购要约的手续,改为由海南燕园、海南沃和和民乐燕园三家 公司分别收购。加上朱焕良的北京英特泰公司原已持有康达尔的2.53 %股份,四家共持有37.14%股权,比第一大股东深圳龙岗区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的36.1%股权要多。

中国股市十大案件

中国股市十大案件

中国股市十大案件中科创、亿安事件首当其中据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至今,证监会共立案220件,相当于1993年~1998年六年的总和。

结案192件,对92个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有104家机构和270名个人受到了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资格或撤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等各种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4.9亿元。

今年以来,有中科创业、亿安科技、博时基金、银广夏、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著名上市公司或基金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有的还被移送司法机关。

本文涉及的10大案件中绝大部分目前还没有结案。

中科创业:头号大案中科创业操纵股票价格案堪称“中国股市第一案”:涉案违规资金高达54亿余元,案件波及全国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0余家单位及个人、120多家证券营业部卷入其中。

如今A股市场已经看不到“中科创业“的大名了,中科创业在收获了重组的果实之后被打回“康达尔”的原型。

但中科创业的震荡还没有消失。

自2001年初,中科创业连续跌停爆出惊天内幕后,中科创业就不断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主角朱焕良出走美国,吕梁神秘失踪,康达尔董事长陈枫遭砍杀……6月11日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连续3天审理了备受关注的中科创业操纵股票价格案。

出现在法庭上的只是吕梁的几个操盘手而已。

审理过去近6个月,法院依然没有对涉案人员进行宣判。

最新的消息是,主要嫌疑犯之一朱焕良的表弟朱水祥,因涉嫌中科创业股票价格操纵案被起诉,11月中旬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案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

亿安科技:操纵股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亿安科技案”被许多人认为是2002年1月16日最高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直接导火索。

一年之内,亿安科技创造了3个第一:股价第一个过百元;跌幅也第一个达到了三位数;被验明正身的庄家被罚高达9.89亿元(至今未入账)。

今年1月10日证监会宣布,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

罪名解析-操纵证券

罪名解析-操纵证券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三)客体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的行 为 还应 当包 括 虚假 申报 操 纵 、 定 价 格操 纵 和 特
特定 时段 交易 操纵 等几 种情 形 。
券 , 响证 券 交 易 价格 或 者 证券 交 易 量 的行 为 。这 影
里包 括 两 种手 段 行 为 :一 是 以事 先 约 定 的时 间 、 价
( ) 情 节 方 面 , 为人 操 纵证 券 交 易价格 的 二 在 行
2 1 年 5月 0 1
山西煤 炭管 理干 部学 院学 报
J u n l f h n i o lMi igAd nsrtr olg o r a a x a— nn miit osC l e oS C — a e
Ma 2 y. 01 1
第2 4卷
第 2期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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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 因 。”
( ) 五 有关 机 构 行动 慢 , 理 不及 时 。任 违 法违 处 规 事 件 发生 后 如何 做 到“ 违法 必 究 ” 台 关 治 理层 埘 ,

些 重 大案 件 的查 处 , 是发 现 迟 , 动慢 , 一 总 行 使 些
( ) 六 执法 不 严 。根 据 公 司法 、 券法 和 刑 法 的 证
先 约 定 的时 间 、 约定 的 价格 在 自己卖 出或 者 买 人 以
“ 情节 严 重 ”一 般 主 要是 指 行 为人 获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巨大 的 ; 次操 纵 证 券 、 易价 格 的 ; 成 恶劣 社 会 多 交 造 影 响 的 ; 成 股 票 价 格 暴 涨 暴 跌 ,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造 严 场 交 易 秩序 的 ; 其 他投 资 者造 成 巨大 经 济损 失 的 给 情 形 。关 于操 纵证 券交 易 价格 罪 的“ 情节 严重 ” 的标

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在实践中的运用

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在实践中的运用

方 面, 行为人违反证券 、 期货法规 , 操纵证 券 、 期货
交易价格 , 这必然使证券 、 期货市场价格发生非正常 的上涨或下跌 , 使证券 、 期货市场行情歪曲地反映证 券、 期货发行人 的经营状况、 效益状况和发展前景。 其结果必然损害了证券 、 期货市场 的正常运行秩序 : 另一方面 , 由于操纵证券 、 期货交易价格行为进入证
不把严重的操纵证券 、 期货交易价格行为规定 为
获利 的投资机会。由此可见 , 操纵 市场行为也必然
同时侵害相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上述双重犯罪 客体中, 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 包括证券 、
犯罪 , 以刑事 制 裁 , 予 以维 护 正 常 的证 券 、 货 市 场 期
秩序。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及在 以后 的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修正案 中, 根据我国证券 、 期货市场中实际存在
行为。

券、 期货市场大的波动几乎都与操纵证券 、 期货交易 价格有关。因为证券 、 期货市场的证券 、 期货交易价 格举足轻重, 它直接反映着证券 、 期货发行人 的经营 状况 、 益状 况 和发 展 前 景 等 。 而进 行 公 开交 易 的 效 证券 、 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与市场上 的证券 、 期货合约 的供求关系又有着 紧密的联系。当某种证券 、 期货 合约供过于求时, 其价格就会下跌 ; 反之 , 当该证券 、 期货合约供不应求时 , 其价格就会上涨。这种 市场 供求关系所形成的证券、 期货市场交易价格 的涨落 是正常的, 也是必然 的。另外 , 由于证券 、 期货作 为 金融商品进入市场 , 在本质上 , 它是一种虚拟资本 , 其本身还具有价值属性 , 其价值大小取决于证券 、 期 货发行人的盈利状况 和市场上 的利率状况。操纵证 券、 期货市场行情的行为就是利用 了证券 、 期货市场

细说纷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下)

细说纷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下)
最后本文给出 操纵证券市场的八种法定表现形式: 法定操纵形式一 连续交易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二 约定交易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三 自买自卖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四 蛊惑交易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六 虚假申报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七 特定价格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八 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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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责任所在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从轻、减轻、无 罪的辩护。该案在 2015 年新闻媒体报道的时候,犹如一声惊雷,涉 及数额之大、人数之多、社会影响之恶劣,可以说被中小投资者切齿。
刑事案件的发生、侦查、结案、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减刑、 假释等等一系列的司法活动都有其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仅仅围绕刑事 法律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就是要遵循规律,有的 放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高 燕、梁泽中、金文献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系共同犯罪,且 系情节特别严重。金文献的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两罪并 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燕、 梁泽中均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 刑;鉴于金文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法庭遂作 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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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是否利用“持股优势”的标准: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
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 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 流通总量的 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 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
是否利用“信息优势”的标准:当事人能够比市场上的一般投资 者更方便、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关证券的重要 信息。
是否构成操纵,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律师需要认真 地从证据入手,发现并找出红线之外的辩点。本文抛砖引玉,进行要 点列明,不可能面面俱到,读者君可以举一反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法理解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法理解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法理解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是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进行界定和规范的司法文件。

该解释的出台旨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进行法理解读,分析其内容、主要原则和适用情形,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界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通过虚构、散布虚假信息、违背公开、公平、诚实的原则,进而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等其他衍生品,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的犯罪行为。

操纵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则1. 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强调了市场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公开意味着市场信息及时全面披露,没有任何隐瞒和歧视。

公正要求市场参与者根据法律法规和道义标准,以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

透明性要求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和了解市场状况。

2. 诚实信用的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要求市场参与者守信诚实,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前提。

3. 严格的法律责任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对操纵行为的追究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通过确定不同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处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作用。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1. 虚构、散布虚假信息虚构、散布虚假信息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一种典型手段。

市场参与者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期货价格或交易量,获取非法利益。

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公信力,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 买卖证券期货等其他衍生品市场参与者通过买卖证券、期货等其他衍生品来影响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实现操纵目的。

这种行为可能采取大量迅速买卖的方式,制造市场行情,误导其他投资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拟为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提供适用法律的指导。

本文旨在对该解释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与理解,并以此作为指导,准确地认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认定标准人们熟知的一项罪名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这是指故意通过虚构、散布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向证券、期货市场内投资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致使该市场或证券价格产生重大波动,或者其他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实施操纵行为的行为。

首先,要认定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标准:1.实行特定行为:该罪名的认定,需要以特定行为作为行为界限。

该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行为规范;2.明确罪名动机:该罪名的认定,必须明确罪犯的动机或目的,即实施该类行为,带有某种特定目的;3.寻求达成非法目的:该罪名的认定,应用明确证据证明罪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带有非法目的,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形成隐蔽的或其他非法收益;4.股票、股价明显波动:该罪名的认定,需要认为股票或股价明显波动,且股票交易中受到刑事制裁的恶意行为侵扰;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任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只要满足以上标准,则认定该罪名成立。

第二部分:操纵股价的标准认定除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之外,我们还应该理解操纵股价行为的标准认定。

具体来说,我们应看操纵股价的认定应有两项:对于空头交易来说,涉及其卖空的程序;对于多头炒作内容,涉及如何操纵股价使其升值。

1.空头交易在空头交易中,投资者会出售高价的股票和计入账户,但是在短时间内,将计价低、折价股票购买账户。

这样可以托管(或逼迫)大量卖出,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赚取利润。

对于操纵股价行为认定,应看存在如下情形的:(1)操纵者大量抛售该股,价格异常地下跌,该行为能带动其他投资者停止购买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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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科案”看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摘要: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将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价格罪的罪名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而“中科创业案”是对该条文的首次直接适用。

本文针对“中科创业案”对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概念、犯罪构成以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失控的原因和对策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中科创业证券市场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一、证券市场”第一号大案”的思考搁置了一年多、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号大案”的”中科事件”距离真相大白的日子终于越来越近--6月11日上午,”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在北京开庭审理。

尽管该案的主脑--吕梁(吕新建)、朱焕良下落不明,但毕竟部分人物都已”到场”--丁福根及上海华亚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沛霖都是和吕梁比较接近的人物。

丁被看作是仅次于吕梁和朱焕良的重量级人物,担任吕梁的操盘手,经手中科创业53%的流通盘股票。

“中科案”集中展现了中国证券市场上庄家操纵股价,牟取暴利,转嫁风险的全过程,值得好好地。

在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中科创业(原名为康达尔,000048)庄主吕梁(吕新建)和朱焕良合谋操纵中科创业股价,在全国20余个省市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账户1500余个,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5600余万股,占流通股的%。

中科创业的庄家将自己认为是”臭狗屎”的一只股票,从10多元炒到了80多元,其坐庄系列股票的市值高峰时多达100亿元。

此后,中科创业庄家发生内讧,自2000年5月16日起,其股价以元的除权价开盘后一路下跌,至2000年12月22日跌至元,下跌%,以后再连续9个跌停板,引发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莱钢股份等纷纷跳水,差点引发一场股灾。

事后发现,涉案违规资金高达54亿元(1)。

在迄今已暴露的违法违规庄家中,中科系巨庄堪称中国股市之最,其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也是最为恶劣的。

同时,“中科案”也是新《刑法》第182条在1999年1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后的首次适用,其对今后的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然而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群庄乱舞”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为何这么多年来被绳之以法的只有“中科创业”这一家呢?在庆幸的同时我们是否也要看到对于刑法第182条的理解和适用还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呢?毕业论文二、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经修正后的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根据刑法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关于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犯罪客体,一般通说认为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时下,刑法上对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所侵犯的客体问题有诸多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3)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证券、期货业中的市场竞争机制。

(4)也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又侵犯了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还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又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据吕梁的操盘手丁福根交代在股价拉升和出货的过程中风险基本上都转嫁给了中小散户了,而之所以中小散户的利益得不到救济与这种犯罪客体的单一论是有关系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上还是应该坚持复杂客体说,不能因为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具体认定就把它排除在犯罪侵犯的客体之外,这也不利于对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法律保护。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实施操纵证券期货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的行为有四种具体的表现形式:(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在“中科案”中,吕梁和朱焕良合谋非法融资数十亿元,并利用违规全国20余个省市120余家营业部开立的1500多个股东帐户,低位吸纳并锁定筹码,然后疯狂地拉升,在这支股票的基本面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将股价从10多元炒到84元,其犯罪行为极其猖獗。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从“中科案”的法庭审理中可以看出,在吕梁的接盘和吸筹阶段,有大约1300万股的“中科创业”股票是完全从盘面上与朱焕良同时下单对敲成交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据吕梁的另一操盘手庞博交代,在1999年8月至2001年1月间,在吕梁完成了对“中科创业”的接盘和吸筹后,为了在盘整期维持较高的股价和成交量,进行了大量的对敲(即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行为人通过这种虚假买卖,目的就是要达到提高或降低证券、期货价格以及造成虚假的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目的,从而操纵证券、期货价格。

毕业论文(4)以其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这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种列举情况以外的操纵行为。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情况千变万化,因而有关操纵行为是很难穷尽的,这一条可以理解涵括了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有着同样性质和危害的操纵行为。

另外,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考察;操纵行为是否造成了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剧烈波动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较大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了较大程度的风险等。

如在本案中,“中科创业”的股价在短期内从10元猛窜至84元,在暴跌后又是连续9个跌停板,其操纵股价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是“情节严重”。

3、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实际上,构成本罪的一般是拥有很强的资金实力的人,他们熟悉证券、期货业操作规则,且具备采取不法手段交易获利的有利条件,并且大多数是专业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与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如本案的被告丁福根和庞博在加入吕梁的公司之前,均在金鹏期货公司担任投资顾问。

而构成本罪的单位则一般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及期货公司等单位。

4、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在犯罪中的目的无非是两个方面: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是转嫁风险。

在更早些时候的“亿安案”中,四个庄家联手拉抬股价,从中获利4.49亿元,其财富非法聚集的过程就是风险向中小散户转嫁的过程。

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到本罪虽然是目的犯,但是其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通过操纵行为并没有达到获取非法利益和转嫁风险的目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其目的的实现与否只是作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

毕业论文三、证券市场上操纵行为失控的原因及对策如果我们客观冷静地回顾股市这十几年的过程,不规范的地方很多,所谓的庄家任意操纵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中国股市的发展史,特别是二级市场的运作史,简直就是一部庄家的史诗。

多年来,业内在光天化日之下研讨做庄的技巧,在大庭广众之下传授坐庄的经验;股评人士把推荐庄家”黑马”作为自己最大的卖点,股民以获得道听途说的庄家行踪为满足......所有这一切,全都是公开的,股民的血汗钱纵使被庄家吸得一干二净,既毫无怨言,也无从追究。

这些明目张胆的违法违规现象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屡禁不止当然是有各方面的原因的,比如说:市场规模相对较小易于操纵,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市场缺乏做空机制,甚至可以说我们的在设立证券市场的出发点上都有一些,这些问题对造成操纵行为的失控无疑是有重要的影响的。

但是我们要看到,即使在美国这样制度完备的市场上,操纵行为也是时有发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后如何做到“违法必究”。

管理层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查处,总是见事迟,行动慢,使一些肆无忌惮的违法违规庄家几无后顾之忧。

这在2000年表现最为突出,中科创业的坐庄行为正是在这一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庄家对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操纵,也是在这一年达到高潮。

2000年,亿安科技作为一只高价庄股风头出尽,与1998年9月的元相比,股价翻了近14倍。

早在2000年初就有人呼吁:既然亿安科技股价已经远离市场认同的成长性,其股价大幅上扬非常缺乏基础,而庄家是在玩几乎没有成本(唯一的成本就是印花税和交易佣金)的对敲,是不是应该由某个部门出面查一查呢?但当时管理层没有向市场公开作出要调查此事的姿态。

由于这种纵容的做法使得亿安科技的庄家更加如虎添翼,将亿安科技最终炒到126元。

在2000年,当人们提出要对”对倒”、”倒仓”这类坐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人却说,这是”市场发育过程中的”,”不是问题的问题”,是”特定市场文化”。

对亿安股价操纵案的查处,一年之后才放了一个马后炮,才放出调查的风声来。

证监会在宣布要对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进行调查之后,对这一事件的关键人物采取的措施极不得力,庄主吕梁仍然毫无顾忌地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向媒体提供他大量做庄的一手资料,行动极其自由,可谓是法治里的一大奇观。

纵观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一起又一起违规事件,凡涉及坐庄、操纵股票价格的,均以警告、少许罚款了结,仅有这一次对中科系庄家的追究是个例外。

一些针对市场操纵者的罚款,区区几万、十几万元,对收入丰厚的他们来说,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

相对他的违规所获得的收益,则更是不成比例。

像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罚款虽多,但真正执行时却又大打折扣。

违规所得的好处多多,违规成本却如九牛一毛,由于有巨大的利益驱动,这就难免庄家们违规有恃无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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