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赔偿请求人汤绍云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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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汤云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汤云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汤云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3【案件字号】(2022)皖04民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汤云【当事人】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汤云【当事人-个人】汤云【当事人-公司】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被告】汤云【本院观点】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书证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淮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一条规定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餐厨废弃物管理文件。

同时该管理办法系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结合淮南市实际制定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在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法办[201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审理了一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

为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非刑事司法赔偿专项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并予汇编。

本次汇编的十个案例兼顾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以及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等情况,并在赔偿责任承担、司法审查范围、多因一果与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及标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此外,这些案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现将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予以印发。

望各级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认识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对于依法保障人权,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重塑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总体水平,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1.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案情摘要]酒泉市西域绿嘉啤酒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因与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宝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7年9月6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申请保全绿宝鑫公司500000元的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程良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程良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程良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鄂02民终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飞林聂潇周希【审理法官】汪飞林聂潇周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程良用;王虎;袁秀丽【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程良用王虎袁秀丽【当事人-个人】程良用王虎袁秀丽【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董明良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董明良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祝文胜董明良【代理律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王虎;袁秀丽【被告】程良用【本院观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除程良用居住在城镇并在城镇工作外,其余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程良用系农村户籍,其主张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其应获赔残疾赔偿金,应举证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生活来源于城镇。

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

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

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2020-08-29 08:51:45自: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1.裁判观点: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无须先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确认请求(周火生因诉汉川市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为无效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174号,2017年5月20日发布)裁判要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确要求当事人在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时,必须已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未被允许或未获答复。

规定此一先行程序,有利于穷尽更为便捷的行政救济手段,避免滥诉。

但该先行程序通常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而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此并未规定。

由此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客观上不仅会对当事人行使诉权增设门槛,也会为行政机关附加法定之外的先行处理义务。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特殊不服请求。

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方面要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予以纠正,以恢复人民群众对于裁判的信赖;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权利救济的实际需要。

如果有其他途径同样能够达到目标,甚至更为便捷经济,未必一律启动再审程序。

2.裁判观点:行政机关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未届满就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王守保因诉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07号,2017年5月21日发布)裁判要旨过于迟延地请求法律救济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有些情况下,过早地请求法律救济,同样不被法律所允许。

按照成熟原则,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才算成熟,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

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如此。

如果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未届满就提起诉讼,就属于起诉时机不成熟,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通常强调的是时间紧迫、事项重大,而且错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可逆转或者损失不可弥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报行政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报行政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报行政赔偿案例一、民商事类(24例)(一)人格权纠纷1.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一致的选择。

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2.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

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3.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范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范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范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8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俊饶桂芳宋顺国【审理法官】易俊饶桂芳宋顺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范志明;范俊;范超;胡良银;范志勇;汤海军;黄冈市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范志明范俊范超胡良银范志勇汤海军黄冈市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志明范俊范超胡良银范志勇汤海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黄冈市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郭存孝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郭存孝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祝文胜郭存孝【代理律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被告】范志明;范俊;范超;胡良银;范志勇;汤海军;黄冈市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的认定是否正确及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侵权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的认定是否正确及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恰当。

一、关于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只要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即应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因为历史原因过去许多案件受限于经济技术的落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从新审理,对冤假错案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那么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由为您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一、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数*284.74元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284.74元(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284.74元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实际购买支出(须有收据等材料) 康复费:后续恢复治疗费用(须有收据的等材料)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3)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其他正文参考案例目录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3.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4.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5.易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6.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7.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8.杜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9.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一)基本案情马某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并造成损害,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马某某其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该区人民政府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故该区人民政府不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马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间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违法,并赔偿损失1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本案未经确认违法即要求赔偿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则以不予作出赔偿决定行为系程序性行为,不对马某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马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就赔偿问题向某区人民政府请求先行处理并由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赔偿的告知书。

依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该不予赔偿决定告知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应当对某区人民政府和马某某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

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

最新-赔偿请求人汤绍云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 精品

最新-赔偿请求人汤绍云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 精品

赔偿请求人汤绍云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赔偿请求人汤绍云,男,54岁,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一建公司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占云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敏,该院赔偿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官文生,该院刑二庭庭长。

赔偿请求人汤绍云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于2019年5月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该院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2190天的赔偿金108361.2元。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予答复。

汤绍云遂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并提出了前述赔偿请求。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汤绍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1990年12月18日被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经该院提起公诉,浠水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5月25日作出浠法1991刑字第05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汤绍云、闵耀明、姜胜清该案另二名被告人,无视国法,明知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结伙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造成国家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该院并以诈骗罪判处汤绍云有期徒刑6年。

汤绍云不服,提出上诉。

原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16日作出黄法〔1991〕刑上字第5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绍云仍不服,以事实有出入、原判定性不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鄂高法监二刑字第19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对该案进行提审。

经本院提审认为该案系一起民事上的货款纠纷,且已经人民法院依法作了调解处理,并下达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同一法律事实,已作民事处理,再作犯罪处理,显系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仲祥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答复函-〔2011〕赔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仲祥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答复函-〔2011〕赔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仲祥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答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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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仲祥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答复函
〔2011〕赔他字第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的熊仲祥一案过程中,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而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安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亦未对该案重新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可视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

本案可进人国家赔偿程序。

2011年12月1日
——结束——。

湖北法院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05•【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余某进妨害公务罪案裁判要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属于依法履行审判执行公务活动,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8日下午13时许,蕲春县人民法院张榜人民法庭法官刘某龙、法官助理冯某、书记员黄某到蕲春县大同镇汤坝村三组依法向当事人余某青送达法律文书。

送达的过程中,被告人余某进(余某青堂兄)将法院的《传票》《送达回证》撕毁,刘某龙等人制止余某进的行为时,余某进言语威胁刘某龙等人并发生揪扯。

余某进随后拿出斧头被刘某龙制止,过程中刘某龙手部被划伤。

经鉴定,刘某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鄂1126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余某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法律文书送达难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造成送达难很大程度上源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不少当事人想方设法拒收法律文书,甚至通过亲友等案外人采取辱骂、诽谤、殴打、威胁等手段阻扰送达工作。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进作为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干警依法执行公务时,恶意撕毁法律文书、并采取暴力手段威胁干警人身安全,其行为不仅严重阻碍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的宣判对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法守法,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具有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二叶某德寻衅滋事案裁判要点行为人因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在法院信访大厅闹访并将接访法官打伤,并企图私藏凶器进入法院办公场所,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危害法官人身安全,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目录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2.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3.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4.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5.孙夕庆申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6.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王素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8.汪忠友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9.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10.张国良等26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徐万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侦查机关追缴扣押的涉案财产及违法所得,依法返还投资者。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认定有关资产属于非法集资款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裁定将认定的资产依法追缴,并交付给沈阳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返还投资者。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和平公安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除查封、冻结(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缴的财产外,还查封了前述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以外的4套房产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3份保险合同。

其中的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查封令冻结了保单权益及孳息。

行政赔偿法案例选编

行政赔偿法案例选编

行政赔偿法案例选编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杨晓丹1. 是否属行政赔偿案件。

被告某市钢铁总公司公安处以“根据钢铁总公司的文件规定”为由,作出查封原告某市某酒店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贴上封条。

原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钢铁总公司公安处,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查封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经查被告公安处成立的依据是某省公安厅的批准文件,文件规定被告公安处有治安处理、治安拘留权以及刑事侦查权。

又查钢铁总公司与原告存在承包酒店合同纠纷。

2.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1996年5月21日晚,广西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以梁某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至戒毒所强制戒毒。

当晚,该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某、黄某和赵某等人以梁某“不讲理”等为由,将其从房内拉出,用木棍进行殴打致死。

张某等人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处刑。

梁某之母以原告身份向某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某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原告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

原告最终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被告辩称,梁某的死是由于聘用的临时工张某等人所为,与我局无关,张某不属我局工作人员,未授权他们任何职权。

其行为属个人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某等人负责赔偿。

2000年8月18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争执,之后发展为相互揪扯。

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店治安室肆意殴打。

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

2000年9月9日,刘某一面提起刑事诉讼,一面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

该市公安局以李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建议刘某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一直未予答复。

刘某于2001年2月2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为什么?(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3.首例服刑犯的民事权益获国家赔偿案.武汉市黄陂区农民刘小望私自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_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_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

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

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杨某被逮捕。

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

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恳求。

【问题】〔1〕杨某应当根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恳求?〔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答:〔1〕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区人民法院和区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

〔3〕所得款项应当返还杨某。

〔4〕应当向杨某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国家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答案】〔1〕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进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当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本案属于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特征。

因此,杨某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本案属于一审讯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讯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恳求人要求赔偿,应领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杨某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恳求。

〔3〕根据?国家赔偿法?“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国家赔偿法?规定,“进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赔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

郭祯祥等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违法拘传司法赔偿案

郭祯祥等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违法拘传司法赔偿案

郭祯祥等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违法拘传司法赔偿案「案情」赔偿请求人:郭祯祥,男,48岁,湖北省蕲春县人,油漆工,现住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村。

赔偿请求人:郭文林,女,5岁,湖北省蕲春县人,住址同上。

系郭祯祥之女。

法定代理人:郭祯祥、蔡小兰,系郭文林之父母。

赔偿请求人:蔡小兰,基本情况同上。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负责人:王则广,副院长。

1996年8月5日,蕲春县人民法院蕲州法庭受理了原告吕旺喜诉被告郭祯祥、蔡小兰拖欠建房材料款一案。

该法庭副庭长操祥顺负责主审此案。

同月8日,在既没有送达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又未经两次合法的情况下,操祥顺即向该院分管院长要求开出了两张郭祯祥和蔡小兰的拘传票。

同月9日下午,操祥顺带领该院两名法警、原告方的代理人和邀约的社会闲散人员等八人,驱车前往武汉拘传郭祯祥和蔡小兰。

当晚11时许,在操祥顺的带领和指挥下,同行人员来到郭祯祥租住的房屋处,由原告吕旺喜叫郭祯祥开门。

当仅穿一条短裤的郭祯祥打开房门时,同行人员即上前将其推进屋内打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

操祥顺进屋见其被围攻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指使法警将其铐起来带走。

当郭祯祥反抗时,法警用手铐击打其的头部、胸部等处;随行的原告方代理人上前卡住其的脖子,并揪住其头发往地下撞,其余人则掰开其的手腕,法警则趁机铐住其的双手,然后将其推上门外的警车。

其的爱人蔡小兰地见状上前阻拦,并大喊:救人,强盗,土匪打人!于是,操祥顺又指使法警将蔡小兰铐起来,并一同带上他们三岁的女儿郭文林,将他们由武汉连夜押至蕲春县蕲州镇电影院招待所。

在招待所内,操祥顺等人将郭祯祥铐在该所三楼客房卫生间便池的水管上,将蔡小兰及其女儿控制在该所三楼的另一间客房内。

次日上午10时许,办案人员操祥顺和原告方代理人打开郭祯祥的手铐,将其带到该所二楼客房进行讯问,并同时向郭祯祥、蔡小兰送达起诉书副本和拘传票,叫其签上8月9日23时收到的字样。

当日中午,操祥顺和原告方代理人从社会上找来一男一女,叫他们同原告一道分别看守郭祯祥、蔡小兰三天两夜。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孙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孙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孙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1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俊饶桂芳宋顺国【审理法官】易俊饶桂芳宋顺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孙早生;孙海针;孙江娥;孙洋兰;胡象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胡锦堂;蕲春县惠民村村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孙早生孙海针孙江娥孙洋兰胡象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胡锦堂蕲春县惠民村村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早生孙海针孙江娥孙洋兰胡象贵胡锦堂【当事人-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蕲春县惠民村村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被告】孙早生;孙海针;孙江娥;孙洋兰;胡象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胡锦堂;蕲春县惠民【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渤海财险黄冈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承担35%赔偿责任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渤海财险黄冈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承担35%赔偿责任是否妥当。

本案中,客车驾驶人胡锦堂在运载旅客途中违反规定,未在公交车停靠点上下客而是随意停车,对陈某的死亡具有较大的过错;死者陈某自客车下车后,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而未观察路况横穿公路致事故发生,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一审法院考虑到以上情况,为此对胡锦堂与死者陈某共同承担50%的事故责任予以划分,认定胡锦堂承担事故责任35%、死者陈某自负事故15%责任,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翟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翟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翟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2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扬洲姚彬易树龙【审理法官】周扬洲姚彬易树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翟兵权;方孟霞;武穴市安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翟兵权方孟霞武穴市安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翟兵权方孟霞【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武穴市安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翟兵权【被告】方孟霞;武穴市安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与大法寺镇人民政府和方孟霞原户籍地村委会共同出具的居住证明、方孟霞的土地使用证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漏列主体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案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上载明“被保险人陈晓军”。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漏列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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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汤绍云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
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
赔偿请求人汤绍云,男,54岁,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一建公
司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占云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敏,该院赔偿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官文生,该院刑二庭庭长。

赔偿请求人汤绍云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于201X年5月向黄冈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该院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2190天的赔偿金108361.2元。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予答复。

汤绍云遂向本院赔偿委员
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并提出了前述赔偿请求。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汤绍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1990
年12月18日被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经该院提起公诉,浠水县人民
法院于1991年5月25日作出浠法(1991)刑字第05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汤绍云、闵耀明、姜胜清(该案另二名被告人),无视国法,明知无
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结伙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经济组织
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造成国家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该院并以诈骗罪判处汤绍云有期徒刑6年。

汤绍云不服,提出上诉。


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16日作出黄法〔1991〕刑上字第5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绍云仍不服,以“事实有出入”、“原
判定性不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1X年9月27日作出〔201X〕鄂高法监二刑字第19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对该案进行提审。

经本院提审认为:“该案系一起民事上的货款纠纷,且已经人民法院依法作了调解处理,
并下达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同一法律事实,已作民事处理,再作犯
罪处理,显系不当,应予纠正”。

本院并于201X年9月28日作出〔201X〕鄂
高法监二刑再终字第 5号刑事判决,对汤绍云宣告无罪。

汤绍云于1996年12
月17日刑满释放,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从1990年12月18日起至1996年
12月17日止,实际被关押2192天。

本院赔偿办公室于201X年2月10日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本案听
证会。

听证会上,针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
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赔偿请求人汤绍云因作虚假供述,导致司法
机关错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属国家免责范围,该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人汤绍云则认为:省法院提审改判的依据,是因为同一法律事实已作
民事处理,不能再作犯罪处理而对其宣告无罪的,不存在赔偿请求人作虚假供
述的问题。

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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