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剖析国际商法与仲裁机制法律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规定
剖析国际商法与仲裁机制法律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规定国际商法与仲裁机制法律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规定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因此国际商事争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规定,即国际商法与仲裁机制法律。
本文将剖析这些法律对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具体规定和作用。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特点国际商法作为跨国商事活动的基础法律体系,具有一些基本原则和特点。
首先,国际商法追求跨国合作与发展,强调各国之间的平等与互惠。
其次,国际商法强调自由主义和契约自由原则,即在契约关系下各方享有自主权。
此外,国际商法也强调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保护,尊重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形式。
诉讼是通过国家法院来解决争端,而仲裁则是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解决。
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通常使用国家法律和法院来解决争端。
它享有公正、透明、强制执行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费用高昂、时间长等。
相比之下,仲裁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仲裁过程相对简洁高效,节省时间和费用。
其次,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争端解决服务。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仲裁裁决的强制力相对较弱等。
三、国际商法对商事争端解决的规定国际商法通过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商事惯例对商事争端解决进行了规定。
最著名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条约之一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
该仲裁规则基于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为国际商事争端提供了明确的解决程序。
此外,国际商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领域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致力于解决跨国投资争端,通过仲裁来满足各方的需求。
类似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提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仲裁服务。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执行免责规定国际商事争端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当事方执行,确保仲裁机制的效力。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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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共分17章,
首先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况入手,讨论了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并介绍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国家及其财 产豁免制度,进而阐述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具体制度,并涉及司法协助、域 外调查取证、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同时《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还系统地探讨和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国际商事 仲裁的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鉴于区际问题的重要性,教材中还专门介绍了区际司法协助的 问题。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关涉的是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杜新丽 杜新丽任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曾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主 要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 主要兼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国际法协会理事。 主要研究成果: 1、《国际私法》199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获2001年北京市政府优秀成果二等奖 2、《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国家部级项目,2002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3、《国际私法》2002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研究生考试用书 4、《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199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5、《国际私法案例精析》199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6、《外国人在华待遇》199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创作背景
创作背景
近年来出版了多部专著、教材与论文集,发表了众多的论文,但是就现有的教学资料来看,结合国际国内新 近立法,就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展开全面论述的教材还是较为缺乏的。《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旨在填 补这样一个空缺。
国际商事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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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商事诉讼程序法的国内渊源表现为两个 方面: (1)立法。主要体现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 该法第四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该编共六章,分别就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送达与期间、财产保全、 司法协助等作出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它可分为两类,一 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 部门为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 执行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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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 首先确定准据法。我国规定,涉外民事关系 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关系的 准据法确定。 然后依据该准据法,确定其具体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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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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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商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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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规定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 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诉讼义务,但一般要 求以对等互惠为条件。
(二)国际商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国际商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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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性表现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
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 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商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 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 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 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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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渊源
(1)普遍性的国际条约 (2)区域性国际条约
我国已于1986年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 于1991年批准加入了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 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 还有多个双边的司法协助条约已经生效。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 留的除外。”
了解国际私法学国际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
了解国际私法学国际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国际私法学、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都是涉及跨国交易及争端解决的重要领域。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三个领域的概念、原则和相关实践案例。
一、国际私法学国际私法学是研究国家之间及国家内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冲突的学科。
在国际私法学中,涉及到的几个关键概念包括国际私法、冲突法和合同法。
国际私法,也称为冲突法,是指在跨国交易或争议中,解决法律冲突和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规则体系。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事宣示原则、法律分隔原则和公序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当涉及到各国法律冲突时,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以及衡量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标准。
合同法是国际私法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跨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国际私法的合同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了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二、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它通过非司法程序,由一方或多方选择一个或多个仲裁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审理并最终做出裁决。
国际仲裁相对于国际民事诉讼具有许多优势,其中之一是灵活性。
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进行调整,更适合解决涉及国际交易的复杂争议。
另一个优势是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普遍承认和执行。
这对于国际贸易中争议的解决非常重要。
国际仲裁的实践案例也相当丰富。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是最受欢迎和广泛使用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ICC在很多跨国合同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仲裁裁决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执行。
三、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当民事案件当事人居于不同国家时,根据国际法和相关条约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手续的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涉及到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
例如,管辖权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涉及到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考虑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此外,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了解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争议与解决机制
了解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争议与解决机制国际商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私法。
在进行国际商业活动时,商事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因此,了解国际商事争议与解决机制对于商业从业者和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至关重要。
一、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商事争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多元化的主体,跨国性的交易,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争议解决成本较高等。
在跨国商业交易中,涉及的各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时,需要考虑不同法律制度的适用和解决机制的选择。
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形式。
诉讼是指通过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而仲裁是指通过由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进行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
1. 诉讼国际商事诉讼的特点是适用各国的法院以及各国法律。
当发生商事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一方或多方法庭进行审理。
国际商事诉讼的过程相对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同时,存在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承认执行的问题。
2. 仲裁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一种常见方式,其特点是自愿性、私密性和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后续协议选择将争议提交到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的好处是解决速度快,成本较低,并且裁决具有国际认可和强制执行力。
常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仲裁院等。
三、选择合适的解决机制的考虑因素在选择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所涉及的法律制度由于商事争议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需要评估各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规则。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仲裁机构,以达到更加公平和合理的争议解决结果。
2. 解决速度和成本诉讼的过程相对复杂,耗时较长,费用高昂。
因此,如果当事人重视解决速度和降低成本,可以考虑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机制。
3. 法律效力和执行力仲裁裁决具有国际认可和强制执行力,因此在商事争议中选择仲裁可以保证裁决能够被有效执行。
国际商法与国际仲裁入门
救济措施
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受害方可以 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如要求违约 方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并要 求赔偿损失等。
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合同变更
后合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对 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可以是对合同条 款的修改或补充,也可以是对合同履 行方式的调整。
即使合同已经终止,双方仍可能需要 履行某些后合同义务,如保密义务、 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诚信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
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 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欺 诈或恶意违约。
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 公平交易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 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 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 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仲裁裁决可以在全 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诉讼制度
诉讼主体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参与诉讼 的当事人。
法律适用
法院在审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时,需 要确定适用的法律。通常根据当事人 选择、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因素确定准 据法。
跨国公司特点
具有全球战略、多国性、内部一体化 、技术和管理优势等。
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组织结构
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形成复杂的网络结构。
管理模式
通常采用全球化、区域化或本土化等不同的管理模式,以适 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法律和经济环境。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分为公共国际法和私人国际法两大分支。
在私人国际法中,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是重要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分析其特点和意义。
一、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争议跨越国界时,在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下进行的司法活动。
与国内民事诉讼相比,国际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 跨境性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争议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侵权行为、家事纠纷等方面。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民事诉讼的复杂性较高。
2. 国际公约的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的争议解决依据国际公约进行,如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纽约公约等。
这些公约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促进了国际民事诉讼的便利性和可预见性。
3. 司法决策的承认与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的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可能会受到限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程序来实现。
同时,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范畴,其承认和执行亦需遵循相应的规则。
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业争议通过仲裁机构而非国家法院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它具备以下特点。
1. 自主性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商业合同中明确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保护了各方的自主权。
2. 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较于国际民事诉讼来说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和仲裁庭成员等,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3. 具有国际执行力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执行。
这得益于《纽约公约》的推广和普遍适用,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更具实效性和可执行性。
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比较与应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商事争议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国际商法 第09章 国际商事仲裁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9.3.1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仲裁申请是提起仲裁的必要法律程序 2.仲裁庭的组成 3.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9.3.2 外国的全国性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伦敦仲裁院的仲
1
裁程序
美国仲裁协会的
w 仲裁程序
2
B
瑞典斯德哥尔摩
3
商会仲裁院的
9.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9.2.2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9.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9.2.3 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1 仲裁地点
2 仲裁机构
3
仲裁程序和 规则
4
仲裁裁决的 效力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 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商定由1名独任 仲裁员来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但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 裁员的人选达成协议,则由仲裁院代为指定1名仲裁员。如应指定 3名仲裁员,则双方当事人应各指定1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予以 确认,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并担任仲裁庭的主席。如双方 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的人数达成协议,仲裁院可指定1名独任仲裁 员进行仲裁。如一方当事人要求采用3名仲裁员,仲裁院将根据案 情的重要性或复杂性对是否应当指定3名仲裁员进行决定。为了保 证仲裁员的中立性,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的国籍必须不同于 双方当事人的国籍。
仲裁程序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9.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程序
❖ 仲裁员的人数得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如双方未约定选任1名 独任仲裁员,则应指定3名仲裁员。如双方同意指定1名独任仲裁 员,该仲裁员的国籍应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如须指定3名仲 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1名仲裁员,然后由被指定的两名仲 裁员指定第3名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国 籍应当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这是国际仲裁的习惯做法,其 目的是保证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防止他们因与当 事人的国籍相同而在仲裁员袒护本国的当事人。
国际商法讲义5章国际商事仲裁(含诉讼)
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发生争议,通常是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实现所引起。
当人们不能或不愿意承受贸易中所遭受的损害时,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就需要依据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以消除利益损害的风险。
←而风险消除的途径就是本章所讨论的争议解决方式,就目前在贸易争议中普遍采用的方式而言,可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方式。
这些方式各具不同特点和利弊,当事人可以针对所争议的个案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来解决相互间的争议。
本章主要讨论仲裁。
←←第一节涉外经济争议及解决←一、什么是涉外经济争议(争端)←是指涉外经济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对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同主张.←原因:←主要是违约,侵权,(如产品责任)←其次是不当得利←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二、适用法律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条约优先和适用国际惯例原则←三、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一)协商←1概念←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直接交涉以解决争议.←2特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当事人自己解决.←(二)调解←1概念←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人,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中解决争议.←2特点←有第三方作为调解人参加,协调争议各方立场,言明利害关系,促进达成协议.←3分类←调解中心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院调解←(三)仲裁←(四)诉讼←仲裁和诉讼的内容见后具体介绍。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仲裁(arbitration)也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某一事件或问题的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对事件或问题的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由其按照一定程序作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仲裁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选择权←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以及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实体法;←而诉讼是法院依照本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审判活动,当事人不能选择诉讼的程序法,且法官由国家任命或指定,当事人更无权选择审理本案的法官。
新编国际商法(第六版)课件:国际商事仲裁法
一、仲裁概论 二、仲裁种类 三、仲裁特点
1、概念;2、三种方法:与调解的异同,与诉讼的异同 1、国内仲裁;2、国际仲裁;3、国际商事仲裁 中立、自主、专业、保密和终局性
前言
仲裁协议形式 1、仲裁条款 2、提交仲裁的协议
二、作用
1、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当事人必须仲裁解决争议
三、仲裁条款主要 1、地点 2、机构 3、程序规则 4、裁决效力 内容
四、仲裁条款的 1、英国案例 2、美国案例 3、中国法律的规定 独立性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2、受理 二、组成仲裁庭 1、仲裁员与首席仲裁员;2、独任仲裁员 三、仲裁审理 1、方式;2、证据与证人 四、保全措施 1、财产和证据保全;2、收集和审查证据 五、法律适用 1、程序法:仲裁地法;2、实体法:“意思自治”原则 六、仲裁裁决 1、类型;2、形式和内容;3、终局性
商事仲裁国际化的5点具体表现
一、国际常设 1、伦敦国际仲裁院;2、斯德哥尔摩仲裁院;3、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仲裁机构
4、美国仲裁协会;5、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二、国际仲裁规则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与仲裁示范法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四、《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 》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9窗万口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法律依据与实际运 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新的发展变化
中场谈判
二、中国关于执行仲裁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决的法律
1、由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4、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监督成员经济体之间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
5、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6、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0、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11、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合意: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客观上意思一致的表示。
13、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二、简答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类型:一是以美、法为代表的严格责任型;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责任型,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过错责任型,通常用“事实自证”来缓和受害人不利地位。
2、合同即告终止的情况: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3、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二)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三)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居间公正主持下,双方经过三次谈判,达成了 以下《调解书》: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市场及资金原因未能如期履行原 《付款协议》所做的解释表示理解。 2、被申请人共欠付申请人的57万美元自2000年11月至 2002年5月底前每月支付3万美元;如被申请人未按期限 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按日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 3、《调解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如期履 行该《调解书》,双方一致同意在一方不履行该《调解书》 时,守约方有权将本《调解书》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请求该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 仲裁。双方共同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名册中的XXX先生为独任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采用 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并请求仲裁庭按照适当快捷的 方式进行仲裁,并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做出裁决,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230万美金的外贸业务
浙江萧山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出口业务,资产达上亿 元的外贸公司,去年圣诞节前夕,他们公司精明干练的女业务员孙小 姐从杭州思迈经贸有限公司张科长那里获悉,美国华森投资贸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急需一批工艺地毯。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在这之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调解书》项下义 务,申请人作为守约方根据《调解书》的约定, 将《调解书》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该会根据《仲裁规则2000年版》(下 称《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当事人 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 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 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受理该案并向双方送达仲裁文件,被申请人没有 到庭,仲裁员依据《《调解书》的内容作出了裁 决。之后被申请人履行了该裁决。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教学大纲杜新丽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500 目录第一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506)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506)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事诉讼法 (506)二、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506)三、国际民事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506)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506)一、国内立法 (506)二、国际条约 (507)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507)复习与思考题 (507)拓展阅读书目 (507)第二章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508)第一节国民待遇制度 (508)一、概念 (508)二、中国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制度 (508)第二节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508)一、概念 (508)二、诉讼费用担保的国际立法与实践 (508)三、中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508)第三节诉讼代理制度 (508)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508)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领事代理 (508)三、中国关于诉讼代理的立法与实践 (509)复习与思考题 (509)拓展阅读书目 (509)第三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 (510)第一节概述 (510)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含义 (510)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内容 (510)三、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510)第二节豁免制度的新发展 (510)一、关于豁免的国际公约 (510)二、发展中的新问题 (510)第三节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及立场 (510)一、中国的司法实践 (510)二、中国的立场 (511)复习与思考题 (511)拓展阅读书目 (511)第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512)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512)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 (512)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特征 (512)三、管辖权确立的一般原则 (512)第二节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立依据 (512)一、属人管辖原则 (512)二、属地管辖原则 (512)三、专属管辖原则 (512)四、平行管辖原则 (513)五、协议管辖原则 (513)第三节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513)一、管辖权冲突 (513)二、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513)三、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般原则 (513)第四节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514)一、中国关于管辖权的法律渊源 (514)二、我国关于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则 (514)三、特殊案件的管辖 (514)四、我国的司法实践 (514)第五节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514)复习与思考题 (514)拓展阅读书目 (515)第五章司法协助 (516)第一节概述 (516)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516)二、司法协助的依据 (516)三、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 (516)第二节司法协助的机关 (516)一、中央机关(Central Authority) (516)二、主管机关 (516)三、我国的司法协助机关 (516)第三节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与公共秩序 (517)一、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 (517)二、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517)第四节区际司法协助 (517)一、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与特征 (517)二、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性质 (517)三、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 (517)四、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517)复习思考题 (517)拓展阅读书目 (518)第六章域外送达 (519)第一节概述 (519)一、域外送达的概念 (519)501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502二、域外送达的意义 (519)第二节域外送达的途径 (519)一、直接送达 (519)二、间接送达(中央机关送达) (519)第三节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520)一、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 (520)二、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途径 (520)三、公约规定的其他辅助或可选择的途径 (520)四、公约对被告的保护制度 (520)第四节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520)一、中国关于域外送达的法律规则 (520)二、中国的域外送达途径 (520)复习思考题 (521)拓展阅读书目 (521)第七章域外取证 (522)第一节域外取证的概念和内容 (522)一、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 (522)二、域外取证的内容 (522)第二节域外取证的方式 (522)一、直接方式 (522)二、间接途径 (522)第三节域外取证公约 (523)一、1970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制定背景 (523)二、公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523)三、嘱托书方式 (523)四、领事和特派员取证制度 (523)第四节中国的域外取证制度 (523)一、我国域外取证的主要依据 (523)二、我国域外调查取证的立法和实践 (523)三、涉港澳台的域外取证 (523)复习思考题 (524)拓展阅读书目 (524)第八章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525)第一节概述 (525)一、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范围及意义 (525)二、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 (525)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525)第二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525)一、原判决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525)二、判决已生效,具有执行力。
8-2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国际商事诉讼解析
• (三)商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商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指导整个商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 准则。
• 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 讼权利。
• 2.处分原则
•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商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地 处分自己进行的商事诉讼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陆 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以及延伸领土等。
•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对台湾地区也采取类似的办 法。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商事纠纷,不适用中国大陆的商事诉讼。
• 4.对时间的效力
• 对时间的效力,是指商事诉讼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 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应公开审理及涉及商业秘密等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 商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都应当公开进行,而且不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 审判。
• 4.两审终审制度 •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商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 二、国际商事诉讼
• 国际商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决,这就是国际商事诉讼。
• (2)确定外国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原则上依属民法,但为保护善意的对方当 事人,尤其是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各国又补充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方法有 关外国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即视为有行为能力;
• (3)外国法人的诉讼地位一般都由诉讼法作出特别规定。
• 其直接目的在于,排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等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以 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 3.公开审理制度
• 公开审理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和社会公 开的制度。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国际商事纠纷成为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商法以及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事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交往,覆盖了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
国际商法的特点在于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冲突。
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方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是指当跨国商业交易出现纠纷时,各方通过特定的机制解决争端。
以下是常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1. 诉讼:当涉及到法律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国内法院来解决。
这种方式需要遵守相应国家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2. 仲裁: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该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商业惯例进行仲裁。
仲裁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一审、二审的过程,更加便捷高效。
3. 调解: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各方的协商达到一致并解决争端。
调解通常由独立的调解员引导,并保持中立立场,促使各方寻求共同的利益。
三、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挑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面临着一些挑战,主要包括:1. 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一致。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尊重并理解各个法律体系的原则和规定。
2. 语言和文化差异: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语言和文化差异可能成为沟通和理解的障碍。
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多语种和跨文化交流的支持。
3. 执行力问题:跨国商事纠纷解决需要相应国家的执行力来履行裁决和判决。
如果某个国家的执行力不足,可能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或者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四、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率的建议为了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建议:1. 增加法律专业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培训,加强对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了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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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
P198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是一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P197 1956年4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 称“中国贸促会”)组织设立 。2000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总部在北京,下设上海、华南、天津、西南 四个分会。 2012年设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 。 2015年1月1日启用新的《仲裁规则》
(二)特征
P187
1.自愿性: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
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
2.保密性: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仲裁裁决未
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3.迅速、灵活: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管辖非强制性 4.灵活性 5.终局性——一局终裁
仲裁VS调解
(1)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 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 (2)不同之处: ① 同意的程度要求不同; ② 参与人的权利不同。
仲裁VS诉讼
(1)相同之处:是两者的处理决定均由第三 者独立自主地作出,一般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 (2)不同之处: ① 机构性质不同 ② 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③ 当事人自主性不同 ④ 保密性不同 ⑤ 终审制度不同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引例:运用仲裁程序解决国际商务纠纷
2005年2月,美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订立了 一份医用手套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有一项仲裁条 款:与合同有关或执行合同中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调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争议问题应提交美国 仲裁协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 力。2005年3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修改上述 买卖合同的更改书。该更改书包含了货物的价格和 交货条件。后来,因合同履行中发生了一些争议, 于是A公司向美国仲裁协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但是 B公司认为,2005年2月的合同已经被后来的“更 改书”所取代,更改书中无仲裁条款,因此不能仲 裁。但仲裁机构驳回了B公司的申请。于是,双方 当事人各自选择了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择一名仲 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
“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
1.协商
是指争议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 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直接进行磋商, 自行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 一种方式。
2.调解
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调 解人),并在第三人的主持和促使下达成和 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方式:(1)一般第三人参与下的调解; (2)仲裁机构参与下的调解; (3)法院参与下的调解。
(六)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一项仲裁协议的要产生它在法律上的效力,首先本身 必须有效。关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各国法律和实践, 并不完全一致。如根据纽约公约,凡满足以下6项要求的, 即为一个可以承认和赋予效力的仲裁协议: 1.是书面的协议 2.是处理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的协议 3. 这种争议与一个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关,这种法律关系可能 是合同,也可能不是合同。 4.这种争议是有关一个能用仲裁方法解决的事项 5. 根据对他们可适用的法律(准据法),仲裁协议的双方当 事人是有法律能力的 6.根据双方当事人指定的法律,或根据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 律,仲裁协议是有效的,或者用纽约公约的话说,协定不 能是“无效和作废的,不能执行的。”
(二)仲裁地点
交易双方一般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 还常选择被索赔人所在地仲裁; 也可选择所在国以外的第三国作为仲裁地
(三)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即当事人提交仲裁和仲裁 员进行仲裁时必须履行的手续和准则。 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仲裁程序规则,大 都规定,若选择该仲裁机构,则必须适用 其仲裁程序规则。
3.诉讼
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 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 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4.仲裁
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 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 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由 该第三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 的方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特点 优越性
(一)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P186
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 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 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 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 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 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2日以发 函(1996)176号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 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 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 的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 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 仲裁。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争议 概念: 国际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 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Negotiation) 2.调解(Mediation) 3.仲裁(Arbitration) 4.诉讼(Action)
ADR(Alternative Resolution ) Dispute
(六)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
“分离原则”(Separable Doctrine):除少 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外,主合同与其中 的仲裁条款或有关单独仲裁协议应是相互 独立的。 《仲裁法》第19条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 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3.我国的规定:
(1)平等 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2)婚姻、眉头、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 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3)著作权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的有关人的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仲裁继续进行; (5)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 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具有可仲 裁性,所发生的仲裁案件由贸仲委受理; (6)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 易有关的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请问: (1)A与B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吗?它们之间的争 议应由哪个机构审理? (2)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变更,新合同中没有仲裁 条款,因此不能仲裁。有道理吗? (3)仲裁机构同意A公司申请回避有道理吗? (4)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能够在我国获得执行吗? (5)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获 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但也有例外:瑞典、美国、中国贸仲委
(四)仲裁机构
P189、198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机 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我国《仲裁法》尚不允许内地举办临时仲裁。
(五)仲裁协议的作用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 格的约束力; 可以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是进行仲裁程序的依据; 是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Case:“伊丽莎白”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法国伊丽莎白公司(卖方)与被告 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 台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 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 原告在其公司所在地的法国地方法院起诉, 法院发出传票,传被告出庭应诉。 作为被告的中国公司该怎么办呢?
在审理过程中,A公司的代理人发现,B公 司的代理人与首席仲裁员曾经是同事,于是向仲 裁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仲裁机构批准了A公司的申 请,指定甲为首席仲裁员,继续案件的审理。于 2006年3月5日作出裁决,由B公司于2006年4月5 日前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于4月15日支付全部货 款。4月5日,B公司未交货,A公司欲向日本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发现B在日本已经没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了。后来A公司调查到B在中国上海 的某仓库中存有一批货物,于是A于10月20日向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世界500强的大型外贸公司与外商发生 了纠纷,进入仲裁程序。一家报纸的记者小黄听 说这个消息后,准备追踪报道此事。在仲裁庭开 庭审理当事,小黄跑到仲裁庭的开庭处想旁听这 次仲裁审理活动,但现场保安及有关人员不允许 其入场。小黄很不服气,他认为自己是记者,国 家的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其采访报道的权利,竟然 不让其入场,于是与相关人员争吵起来。 请问:仲裁庭外的相关人员不让记者小黄入 场的行为对不对?为什么?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HIAC)
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 2013年正式更名: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同时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上海国仲”)的名称 上海市二中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确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约 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裁定。
第二节
仲裁协议
P188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