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咸宁市北部空间地热资源预测研究
第34卷第4期2020年12月资源环境与工程Resources Environment&EngineeringVol.34,No.4Dec.,2020咸宁市北部空间地热资源预测研究赵子良,肖友发,李强,占佳,汪玮(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湖北咸宁437100)摘要:通过对咸宁市地热资源专项调查评价项目成果资料的综合研究,根据其地热地质条件及其岩性组合关系,将咸宁市北部空间地热资源分为浅部构造对流型和中深层隐伏盆地型及混合型。
并根据地层结构及地热赋存模式,提出“三型五区”五种勘探类型,为咸宁市打造北部空间大健康绿色康养产业园提供勘查方向。
关键词:地热;预测研究;咸宁北部空间中图分类号:P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11(2020)04-0571-04DOI:10.16536/ki.issn.1671-1211.2020.04.016咸宁市素有“香城泉都”的美誉,地热资源十分丰富,目前地热产业已成为咸宁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的龙头支撑点。
随着《咸宁市北部新区生态基础设施规划暨重点区域概念性总体规划》的颁布与实施,北部空间将成为咸宁今后发展的重点,其中发展的主线即“大旅游、大健康、大文化”。
因此,咸宁市北部空间兴起了地热康养的热潮。
但目前在咸宁发现的地热资源,均属于构造对流型[1],且位于城区,无法满足驻地康养企业的用热要求。
为配合咸宁市大健康示范区的打造,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对咸宁北部空间做了大量的地质工作,认为咸宁北部空间具备“源、通、储、盖”等地热资源发育的地质条件。
1地热地质背景咸宁市大地构造处于扬子准地台东端的下扬子台坪的大冶台褶带的梁子湖凹陷和咸宁台褶束以及幕阜台坳的通山台褶束等三个四级构造单元内,区内断裂褶皱发育。
研究区东起贺胜桥镇经横沟桥镇西一向阳湖镇,囊括了绿地梓山湖项目、长岛未来城项目等咸宁市近期重点项目。
北西为嘉鱼一药姑山次级隆起带、东为鄂城一九宫山次隆起带,横跨梁子湖系一崇阳次级凹陷带[2](见图1)°研究区出露奥陶系一第四系,基岩出露较差,总体来说南部露头好于北部,北部地层多被新生界地层掩盖,据勘察及区域地质资料可知,研究区除个别地层缺失外,发育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陆、海相沉积地层。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6〕3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7日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推进规章制定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编制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规章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工作;(三)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四)审查、论证和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五)承办规章备案和解释工作;(六)组织规章清理、后评估工作;(七)与规章制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9〕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2日咸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但属于市政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
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在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2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7日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湖北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08—2020年)》对发展核电的要求,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咸宁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宁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咸宁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核电厂址保护坚持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权益。
第四条市核电领导小组领导核电厂址保护工作,市核电办公室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通山县核电办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规划、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电力、环保、公安、林业、安监、旅游、农业、渔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及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核电厂址保护规划,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厂址保护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各地热开采单位:随着城区地热资源的大规模集中开发,地热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和规划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对于实践科学发展观、节约利用地热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咸宁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通知如下:一、统一安装用水计量表。
所有取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市政府令第 2 号的规定,在市国土主管部门地热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 2010 年 9 月 1 日前,在开采井口安装计量仪表,建设仪表保护房,以便监测水温、水质、水量。
对已安装计量仪表的,由地热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校核。
二、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
温泉地热田地热资源开采量控制在每日11000 立方米内。
各用水单位于每月 5 号前向市国土地热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当月地热资源开采量申请,地热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开采区块允许开采量,下达错时开采安排和开采计划指标。
各用水单位按照安排及核定开采量进行开采,超采部分扣减下一月开采计划指标。
三、按照计量依法征收税费。
各用水单位每月按计量数分类缴纳资源税( 2 元 / 立方米)、矿产资源补偿费(经营性用水 1.5 元/立方米,居民家庭用水0.4 元/立方米,医疗、水产、科研等单位用水 0.75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0.8 元 / 立方米)和水资源费( 0.25 元 / 立方米)。
地税、国土、住建、水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监管,确保税费足额征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鄂政函〔2011〕128号)精神,参照2014年3月1日发布的《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咸宁市城区范围实施新基准地价的公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见附表)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市场要求等情况,对我市市区土地等级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机关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行“以地控税,以税节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咸政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后,全市各地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积极推进煤炭、地热等重要矿种的资源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全市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经营粗放、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还很艰巨。
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和规范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做强做大资源型产业为出发点,以优化布局和结构为主线,以资源为基础、产权为纽带,以矿业权调整重置为着力点,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16〕1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建设“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安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与基本原则(一)工作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同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控制总量,严格依法、标本兼治的思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咸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保护优先、疏堵结合,控制总量、适度开发,降低效能、提升质量,核能定产、核量限载,依法依规、综合施策的原则,创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模式,推动矿产资源合理有序高效开发。
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三)严格划定矿山区域。
县(市、区)政府要科学规划,严格划定禁区、限采区、可采区。
1.禁采区:凡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与快速通道旁,名胜古迹与江河湖泊旁、城市周边与村庄旁,可视范围不得核准新建(扩建)非煤矿山。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煤矿山,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2.限采区:幕阜山脉以北区域、地质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国有林场,以及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原则上限制新建非煤矿山,限期关停、关闭已有的矿山企业。
不能立即关停、关闭的矿山企业,县(市、区)政府可以在两年内采取限能、限量、限时方法,依法逐步关停关闭,待储量枯竭与矿权期满时,必须无条件关停关闭。
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地热田地热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
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地热田地热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
陈金国;周衍龙;桂承新
【期刊名称】《资源环境与工程》
【年(卷),期】2007(000)0S1
【摘要】在介绍咸宁市温泉地热田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较详细阐述了地热田的地热地质条件,对地热田地热资源进行了评价,针对地热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提出了开发利用方案和相关建议。
【总页数】4页(P)
【作者】陈金国;周衍龙;桂承新
【作者单位】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湖北武汉;湖北武汉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314
【相关文献】
1.河北省隆化县七家镇温泉浴乐园汤上地热田地热资源 [J], 陈嘉思
2.增城区高滩温泉地热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 [J], 申子通;陈南祥
3.增城区高滩温泉地热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 [J], 申子通;陈南祥;
4.发挥资源优势打造温泉旅游胜地——辽宁省开展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 [J], 关尼亚
5.同位素地球化学在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地热田的应用 [J], 陈金国;桂承新;刘长宪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咸宁温泉环境地质问题和资源保护
表 1 咸宁市温泉地热田开采井数、开采企业及开采量[2]
Table 1 The number of mining wellsꎬmining enterprises and mining amount in hot spring geothermal field in Xianning
年份
2004 2011 2012 2013 2014
随着咸宁市温泉地热资源的广泛应用ꎬ地热流体 开采量的大幅增加ꎬ地热田内产生了一系列环境地质 问题:如井泉、井孔之间的互相干扰ꎬ地热流体温度降 低ꎬ地热流体水质变化及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ꎮ
1 井泉、井孔之间的互相干扰
咸宁市温泉地热田地热井井位相对集中ꎬ主要集 中分布在月亮湾一带ꎬ开采强度较大ꎬ2004、2011 - 2014 年咸宁温泉地热田开采井数、开采企业及开采量见表 1ꎮ
收稿日期: 2017 - 08 - 21ꎻ 改回日期: 2017 - 10 - 09 作者简介: 陈梦源 (1989 - ) ꎬ 男ꎬ 助理工程师ꎬ 环境工程专业ꎬ 从事水工环地质工作ꎮ E - mail: 260564554@ qq������ com
第1 期
陈梦源等:咸宁温泉环境地质问题以控制ꎬ其井 孔之间的干扰将加剧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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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与工程
2018 年
2 地热流体温度降低
咸宁温泉地热流体经过近 40 年的开采ꎬ地热流体 温度有所下降ꎬ1983 年以来ꎬ特别是 2004 年以来ꎬ地热 流体温度普遍降低ꎬ平均降幅 4. 3℃ ꎬ在开采井集中的 月亮湾一带ꎬ最大降幅达 6. 5℃ ꎬ地热流体温度降低 1
综合以前监测资料ꎬ1983 年以来ꎬ咸宁市温泉地 热流体水位普遍下降ꎬ不仅开采井水位下降ꎬ未开采井 水位也出现下降ꎬ部分泉点干涸消失ꎬ泉流量大幅减 少ꎮ 表明地热田内井与井之间、井泉之间联通较好ꎻ一 个井开采而造成周边井、泉水位降低ꎬ井孔、井泉之间 存在干扰ꎮ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2012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2012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2012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2012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2012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落实2012年度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制定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基本情况2011年,汛期持续性强降雨频繁,全市总降雨量达1412mm。
全市因降雨和工程活动诱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12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6亿元,其中:通城县“6.10”特大暴雨引发的泥石流造成7人死亡1人失踪。
目前,全市有地质灾害隐患点405处(咸安75处、赤壁92处、嘉鱼34处、通城55处、通山85处、崇阳64处),威胁到17000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2012年全市地质灾害预测全市地质灾害诱发条件以降雨为主,其次是工程建设活动。
山区公路沿线、开采矿山尾矿和城乡建设工地潜伏的岩石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交通干线、市政设施、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一)降雨诱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咸宁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水文分析,2012年我市汛期降雨总量比去年多,部分地区可能有洪涝发生,易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二)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咸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精神,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设美丽咸宁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
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产生活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不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坚持分类管控。
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实施。
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统筹推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咸政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咸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落实全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区划调查成果,特制定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06年我市地质灾害基本情况2006年我市降雨量1461mm,属正常。
全市地质灾害共发生17起,其中:较大地质灾害有咸安区东门村一组火车站不稳定斜坡和桂花镇鸣水泉地下电站滑坡、通山县九宫山省工商局干休所至省高院干休所滑坡、崇阳县金塘镇正源岭村滑坡和天城镇沿河大道619-629号居民住宅楼段滑坡、通山县燕厦乡港口村4组的狮子岭不稳定斜坡等。
截止2006年止,全市通过地质灾害区划调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300处,威胁8600多人。
其中:赤壁51处,威胁1066人,威胁程度属特大级的隐患点1处,重大级的隐患点1处,较大级的15处;通山55处,威胁1657人,威胁程度属重大级的隐患点7处,属较大级的17处;咸安54处,威胁2819人,威胁程度属重大级的隐患点17处;崇阳52处,威胁983人,威胁程度属重大级的隐患点4处,属较大级的8处;嘉鱼35处,威胁1096人,威胁程度属较大级的隐患点6处;通城53处,威胁709人,威胁程度属重大级的隐患点3处,属较大级的10处。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咸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2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中共咸宁市委关于落实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加快推动咸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统领,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
践行“多规合一”,加快推进新一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村民向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探索实施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对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根据耕地、水系、森林等自然要素现状,推行点状布局、点状供地。
对道路防护绿地、生态林地、公园绿地以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者不征收、不转用等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用途仍按照原用途管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统筹管理,强化指标调剂使用(三)统筹管理各类土地指标。
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存挂钩、增减挂钩、耕地占补等各类指标台账,实现增量、存量、流量、总量一本账管理。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地热资源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香城泉都”是咸宁最靓丽的名片。
每年八月,桂花盛开,满城飘香,是谓“香城”。
咸宁地处扬子台地带咸宁—大冶凹褶断裂构造带上,独特的地质构造,造就了咸宁丰富的地热资源,全市已发现7个地热田,每个县市区均有分布,多出露于河谷和地形低洼处,且多呈条带状分布,温度介于42-64°C之间,水质类型以硫酸钙镁、重碳酸钙镁和重碳酸钠型为主,氡、锶、氟、偏硅酸达到医疗用水浓度。
2008年咸宁被中国矿业联合会命名为“中国温泉之乡”,2011年咸宁温泉被评为“湖北旅游十大名片”,2011年底咸宁被国土资源部授予“中国温泉之城”称号。
因此,咸宁亦被称为“泉都”。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我市地热资源无序开发、过度开发等问题日益严重,地热资源水位下降、水温降低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亟需通过立法对地热资源予以保护。
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咸宁市等十二个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通过立法科学规范保护地热资源、打造香城泉都品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咸宁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后,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参与,邀请市人大城环委、法工委参加指导的立法协调小组,组建了由市国土资源局业务骨干和地热资源专家组成的起草工作专班,制定了起草工作总体方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关于液体矿产采矿权设置的建议
关于液体矿产采矿权设置的建议——以咸宁市温泉地热田采矿业权为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2007年,我市对温泉地热田的采矿权进行了整合,取得了初步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咸宁市温泉地热田地热资源概况我市温泉地热田地热资源丰富,分布在温泉城区月亮湾、一号桥至高屋吕一带,地热矿床总面积2302719.2m2,其中地热流体温度≥40°C的矿床面积为573693.8m2;地热流体温度25℃—40℃的矿床面积为1729025.4m2,最高温度为55℃,最低温度28℃,属于中—低温地热矿床。
地热流体水化学类型一般为硫酸—钙型,其特征离子为钾、钙、镁、硫酸根和氟离子,富含锂、铬、锌、锶、铅、镉、铁、锰、钴、钼等多种微量元素成分。
地热流体的成因属断裂深循环中的地下水受深部增热而形成,热储地层为奥陶系角砾状灰岩,结晶灰岩、龟裂纹灰岩、生物碎屑灰岩、白云质灰岩,岩层裂隙、岩溶发育,是地热流体的主要储存场所,其热储类型为沉积岩类岩溶裂隙型。
2004—2006年开展的咸宁市温泉地热田详查工作,查明该地热田为中型地热田,地热田资源储量为1242350×108Kcal,可开采量为11919.35m3/d。
储量级别达到C+D级(GB11615—1989)。
图咸宁温泉地热田开采井分布图二、咸宁市温泉地热田采矿权设臵及效果2007年,我市对温泉地热田的采矿权进行了整合和重新设臵。
整合前,温泉地热田有20个采矿权,整合后,保留了10个采矿权。
南川鱼池位于液压件厂开采区块,矿业权整合前设臵了3个采矿权,分别为图中开采井13、14、15点,开采区为地热田西部边界,位于F13与F5断裂交汇处,受该2条断裂控制。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在进行地热田详查时施工钻孔XN02号孔,该孔静止水位高程为25.758m,距离最近的温泉出露点距离约250m,根据抽水试验资料,在降深6.55m时,影响半径116.98m,在保证不影响温泉出露的条件下,设计降深为9.8m,此时14、15点井都在影响半径范围内,因此在矿业权整合时,注销了14、15号点的采矿权,只保留了断裂带F13附近的开采井,设臵一个采矿权。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查与规划第三章勘探与开采第四章开发与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资源保护,保障地热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规划、勘探、开采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25℃以上,以水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规模,合理布局地热资源产业,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全文《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全文为了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制定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保护、规划、区划、勘查、开采、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达到25℃以上,以水为载体的能源矿产。
第四条地热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规模,合理布局地热资源产业,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热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旅游、农业、林业、地震、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做好地热资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开展地热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地热资源的意识。
第八条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破坏地热资源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区划第九条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结果编制,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咸政办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的实施,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市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和经住建部、财政部批准的《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实施方案》,保证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将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项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需求增长方式,通过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普及应用,带动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保证能源安全。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领导工作,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下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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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为了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制定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保护、规划、区划、勘查、开采、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达到25℃以上,以水为载体的能源矿产。
第四条地热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规模,合理布局地热资源产业,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地热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旅游、
农业、林业、地震、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做好地热资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开展地热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地热资源的意识。
第八条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破坏地热资源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区划
第九条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结果编制,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十条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提出,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修编。
第十一条本市地热资源实行分区保护,设置开采保护区、储备
保护区、补给保护区。
开采保护区是指以地热开采井(泉)为中心,半径不小于150米范围的地热资源开采区域;储备保护区是已经探明的,尚未进行开采的地热资源储备区域;补给保护区是地热资源水补给区域。
第十二条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和补给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发改、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震等相关部门共同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公开。
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和补给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在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深挖等可能破坏地热资源的施工活动,不得从事污染地热资源水域的经营活动,不得堆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堆放、
倾倒、处置固体垃圾和液体垃圾。
第十四条在补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山炸石、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投资兴建可能导致地热资源水质恶化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勘查与开采
第十五条地热资源勘查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规范进行施工,编写勘查,并按规定组织成果评审验收、汇交成果资料,进行储量登记。
第十六条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采矿许可证。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七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修建、改建地热管道、保温蓄水设施等与开采地热资源有关的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
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
第十八条地热开采井(泉)因连续停产、井内塌陷等需要报废的,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热开采井(泉)报废处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实行地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条实行地热资源限额开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制定年度开采限额计划和日开采限额计划。
第二十一条实行地热资源错峰错时开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供需情况,可以编制错峰错时开采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总量和开采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执行限额开采计划,遵守错峰错时开采制度。
第二十三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积极进行开采技术升级和工艺改造,在开采井(泉)附近和开采井定流量抽水水位降深范围内,安装并使用地热资源开采监测计量设施和节能节水设施,并对水温、水位、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采监测计量设施和节能节水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储备保护区内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采用先进开发技术与工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鼓励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在沐浴、医疗保健、地热采暖、温室种植、水产养殖等方面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地热资源。
第二十六条鼓励设置公益性公共地热浴场,实行免费开放。
鼓励经营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居民沐浴实行优惠。
第二十七条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符合国
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适合回灌的地热资源开采区,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回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地热资源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装计量设施的;
(二)故意破坏计量设施的;
(三)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地热资源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不遵守错峰错时开采制度的;
(二)不执行限额开采计划,超额开采的;
(三)不进行开采技术升级和工艺改造,造成地热资源严重浪费的;
(四)不履行回灌义务,或者不按照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
(五)不按要求对地热开采井(泉)进行报废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地热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相当于地热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地热资源损失价值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内,堆放、倾倒、处置各类固体、液体垃圾的;
(二)在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内,从事深挖等破坏地热资源的施工活动的;
(三)在补给保护区内,开山炸石、破坏生态环境,或者投资兴建导致地热资源水质恶化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热资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地热开采井(泉)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取得在法定期限内开采地热资源的井点。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