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现象,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要清醒的认识到,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持续推进,部分地区无序垂钓严重影响了禁捕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把垂钓管理工作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延伸,认真研究,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确保工作举措落实落地。
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落实的监管机制,做到全链条监管。
二、划定垂钓区域和禁钓区域。
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的需求,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行洪安全、饮水安全明显或潜在风险,划定本辖区禁捕水域禁钓区、垂钓区。
划定垂钓区要严格控制范围。
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水电枢纽工程坝上坝下管制区、江河排泄洪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应列为禁钓区。
_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_简要释义_连载三_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简要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按规定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接受检查的规定。
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我国管辖水域或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船,应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渔业捕捞的证书,是合法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法律凭证。
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是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不论是使用渔船还是徒手作业(如手抄网作业,步下作业等)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都必须随船或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
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简要释义] 本条是关于渔业捕捞许可证分类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为适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与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接轨,贯彻实施《渔业法》有关公海捕鱼和外国渔船管理的规定,控制国内捕捞辅助船盲目发展,加强捕捞辅助渔船的管理,防止捕捞辅助渔船直接从事捕捞活动等,《规定》增加了公海、外国渔船和捕捞辅助船3类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鱼证新规定公家法
鱼证新规定公家法
1、《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X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X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府渔业行X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府规定。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X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
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13号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政、畜牧水产)局、省渔政局各直属分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农业部《关于换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部署,结合我省1997年换证及使用管理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证的范围和种类(一)凡在省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并持有1997年以后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发全国统一的内陆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1、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省内水域的捕捞作业。
2、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3、临时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4、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适用于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二、换发证的条件(一)凡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各类渔业船舶,均应先经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登记和检验,取得有效的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牌照,并申请考试取得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后,方可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0001203640030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实施规范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5 .实施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 .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一、水域滩涂养殖证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2、养殖证发证程序和期限①申请。
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②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③批准。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④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⑤登记造册、公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3、申请养殖证时应提交的材料①养殖申请表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养殖证有效性最高期限: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xx年,临时养殖区2年。
二、捕捞许可证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三条。
2、程序:个人申请,水产局审核(10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提交材料: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期限:有效期限3年。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渔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渔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渔政管理站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5、《湖南省渔业条例》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9项)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一条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4、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6、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8、在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9、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10、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11、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二)行政处罚(共21项)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四条、第六条2、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检验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3、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样式及修订说明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样式及修订说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8号为贯彻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健全全国一体化在线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全国“一网通办”,农业农村部修订了海洋渔船、港澳流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样式(附后),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年原农业部发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样式(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和2009年原农业部发布的港澳流动渔船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样式(农业部公告第1288号)同时废止。
同时,对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进行适当调整,将“居民身份证号或公司注册号”统一调整为“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此公告。
附件: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农业农村部2018年12月11日附件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全国一体化在线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全国“一网通办”,对现行渔船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样式进行修订完善,说明如下。
一、修订证书证件范围此次修订的证书证件包括海洋渔船和港澳流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登记等有关方面的证书证件。
主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大、中、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基本、临时、专项(特许)和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
渔政处罚保证书
尊敬的渔政管理部门:我,(姓名),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在(捕捞区域)进行捕捞作业。
因我在捕捞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资源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对此深感愧疚和懊悔。
为了表示诚意和决心,我特此向渔政管理部门出具此份处罚保证书。
首先,我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在捕捞过程中,我未能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没有按要求使用合法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我深感愧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了负面影响。
我在此诚恳地向有关部门和广大渔民群众道歉,并承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合法捕捞。
其次,我要主动接受渔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资源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或吊销捕捞许可证等。
同时,我将认真履行处罚决定,不再上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我还承诺在今后的捕捞活动中,严格遵守以下几点:1. 严格按照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资源保护要求,合法、合规进行捕捞作业;2. 使用合法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避免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 积极参与渔业资源保护活动,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和广大渔民朋友的法治意识;4. 自觉接受渔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执法工作;5. 如有再次违规行为,愿意接受更严厉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再次向渔政管理部门和广大渔民群众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恳请有关部门对我进行严肃处理。
我将以此事为鉴,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为我国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致敬礼!保证人:(签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通讯地址)年月日。
农业部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1991]农[渔政]函字第13号
农业部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1991]农(渔政)函字第1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产局(厅),各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总公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令《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一九八三年颁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造和引进捕捞渔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经省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凭批准文件的要求建造、引进渔船和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但是,有的单位,由于不熟悉渔船审批程序,有的未办报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即自行建造,或者把“渔船申请表”代替建造(更新)和引进捕捞渔船的申请报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捕捞渔船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捕捞渔船建造、引进的申请、审批管理和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程序通知如下:一、凡建造、更新和引进(进口)捕捞渔船,根据分级管理的规定,属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局(厅)和部属单位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远洋渔船除外)所在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审批,经农业部批准后方能纳入建造、更新和引进计划。
二、经批准建造、更新和引进(进口)的捕捞渔船,在船舶建造即将完工、引进渔船交船之前和合作项目落实渔船之后,用船单位应及时再填报《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的渔船不能填报《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和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等。
现附上《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的格式(见附件,原《国营海洋捕捞企业更新及新增渔船申请表》同时作废)。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0.07.0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7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陈耀邦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现行渔业法)自198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求,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渔业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重要的养殖水面不断被侵占;对渔业资源的掠夺性捕捞加剧;新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实施;渔业执法手段不够,力度不大,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惩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农业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1997年1月8日报请国务院审批。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交通部、外交部等22个中央有关部门和江苏、广西、上海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到山东、辽宁等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农业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针对现行渔业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重要养殖水面的保护、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个人使用现行渔业法第十条中规定,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从事养殖生产。
现行渔业法实施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渔业养殖生产者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地方已经将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直接确定给个人使用,一些沿海省、市还通过地方立法肯定了这种做法;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渔业生产。
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
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渔业资源是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然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压力越来越大,使得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加强对渔业监管,并规范渔业捕捞行为,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
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是指为规范渔业捕捞活动而实施的许可证换发工作,为了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必须加强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的意义1.规范渔业捕捞行为渔业捕捞许可证是规范渔业捕捞活动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能够明确渔业捕捞权利的归属,并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从而避免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2.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的保护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通过许可证换发工作,可以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限制渔业捕捞活动的总量和规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促进经济发展渔业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经济来源,渔业捕捞活动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通过规范渔业捕捞行为,可以促进渔业经济的发展,提高渔民的生产水平和收入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1.许可证的核发为了确保许可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核发许可证的工作应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县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确保许可证申报和核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许可证的管理对于已经核发的许可证,应建立详尽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确保许可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许可证管理人员应对许可证的存放、维护、使用、更新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并保证许可证的及时更新和替换,以保证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3.许可证的更新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到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进行更新。
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的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捕捞时间”: 捕捞时间” 捕捞时间 ① 表述为时间段 ② 注意规避伏季休渔所涉及的时间段 注意规避伏季休渔所涉及的时间段。
一、内容填写说明
“活体量预估”、“预计上岸量”、“上岸量 活体量预估” 活体量预估 预计上岸量” 核实”三部分: 核实”三部分: ①填写本次出口产品所使用渔获物原料数量; ②在“上岸量核实”一栏加入(Final products: )
运输细节不同于转运信息
附录一:运输细节。 附录一:运输细节。 这部分是指加工后的产品从渔船船旗国 出口时涉及运输环节的信息,不能与6、 出口时涉及运输环节的信息,不能与 、 7两部分内容混淆。 两部分内容混淆。 两部分内容混淆
二、制表及申请的注意事项
一、制单注意事项: 需要提交给欧盟的完整《合法捕捞证明》: ①《合法捕捞证明》正文+②《欧盟国家 再出口声明》(空白)+③附录一《运输 细节》
一、内容填写说明 二、制表及申请的注意事项
一、内容填写说明
《合法捕捞证明》格式内容取自《IUU条 例》附件2,要求由《IUU条例》所描述 的渔船船旗国备案机构出具。 包含了大量的内容,目的是为了能够体现 渔获物向欧盟出口的每个环节的信息,因 而并不是所有的空格都需要填写。
《合法捕捞证明》需要体现的信息 合法捕捞证明》
一、内容填写说明
部分: 第6、7部分: 、 部分 海上转运( 部分); 海上转运(第6部分); 部分 港口转运( 部分); 港口转运(第7部分); 部分 需要由从事海上渔获物运输的接收船或转 运港口的管理机构填写并确认相应信息。
(建议近海渔获物不要主动申请) 建议近海渔获物不要主动申请)
一、内容填写说明
可依
一、内容填写说明
“物种” :填写物种的英文通用名 物种” 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3日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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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同意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1.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2.作业场所:
3.作业时限:
4.主要捕捞品种:;限额:
5.渔业捕捞许可证类别:
6.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
签发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不同意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原因:
签发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①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将海洋(内陆、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号填在“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号”栏,许可证“发放证书”一栏不用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印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监制
申请人姓名或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船 名
渔船编码
渔船类别
国内捕捞船/渔业辅助船
/远洋捕捞船/非专业渔船
原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船籍港
船舶呼号
船体材质
船 长
米
型 宽
米
型 深
米
主机总功率
类 型
1海洋 2公海 3内陆 4专项(特许) 5临时 6辅助
发放证书
1首次 2换发 3补发 4重新办理
作业类型
1,
2,
作业时间
1,
2,
作业方式
1,
2,
主要捕捞品种
1,
2,
作业场所
1,
2,
捕捞限额
1,
2,
申 请 理 由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时填写):
签发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千瓦
主机数量
台
子船数量
艘
主机型号①
主机功率
千瓦
主机型号②
主机功率
千瓦
子船总功率
千瓦
主机型号③
主机功率
千瓦
渔具名称
1,
渔具数量
1,
渔具规格
1,
2,
2,
2,
总吨位、净吨位
; ;
建造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编号
渔船检验证书编证书编号
申请许可证(选择-项划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