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区出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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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辽政办发〔1992〕7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12.26【实施日期】1992.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2〕71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信誉和对外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商品,是指我国生产的并由辽宁境内销往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品。

本办法所称出口商品质量,是指按国际标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对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性能、安全、卫生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出口商品生产(含加工,下同)、仓储、运输、装卸的企业(含个人,下同)和供货单位(含个人,下同),外贸经营单位,以及检验、监督出口商品质量的部门,都必须遵守《商检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所属的各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统称商检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商检部门做好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出口商品生产、仓储、运输、装卸的企业和供货单位、外贸经营单位及其质量检验机构,都必须接受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检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堵阴权向商检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商检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我国推出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及检验监管新要求

我国推出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及检验监管新要求
安全项 目及检验监管要求 从而使我国进出口纺织品服装 的安全 卫生和反欺诈项 目检验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借鉴我 国1 年来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 目检验工作的经验 , 0
制定 一部 检验 检疫 系统 规范 统 一 、便捷 可操作 性 强的

我国制定进 出 口纺织 品安 全项 目检验规
项 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将国外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6 纺织导报 C i et ed r 20 o5 h a xlLae .06N . nT i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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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现行标准进行对比引用. 特别是针对国外对我国纺
织 品安全 指 标 的不 同 限量 要 求 以及我 国 法律 法 规 的要 求 .
列举了有机锡化合物 、 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剂、聚氯乙烯 和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杀虫剂、 色牢度及检针等 1 项 3
部 分 国家或 地 区 ( 织 ) 关安全 项 目的 技术 法规和 标准 组 有
卫生和反欺诈等项 目的检测方法;二是已颁布实施的涉及 纺织品安全、卫生和反欺诈等项 目检测的国际标准或国外 先进标准 三是有关进出口合 同或协议 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氮染料 , 含氯苯酚 、 重金属镍等安全项 目均列入某些 国家
或地区 ( 组织)的法律法规 成为其制约和限制他国纺织 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强制手段。
另外. 由于 目前我国许多进 口纺织品未有列入 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 即
作 者简 介 :靳 颖 ,士 ,15 年 生 ,高工 , 长春 ,106 95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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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 , 内 消 者 纺 品 装 安 性 要 越 越 . 嘲 加大 对 来闺 外 费 对 织 服 的 全 的 求 表 高我 也 了进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19•【文号】国检验[1996]351号•【施行日期】1996.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检验〔1996〕351号各直属商检局:近年来,服装已成为我国大宗的出口商品,年出口金额约200亿美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工作,提高出口服装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制定了《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规范全国出口服装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纺织原料制成的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

第三条商检机构对下列出口服装实施检验管理:(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三)涉及进口国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的;(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中国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的;(五)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检验的;第四条商检机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对出口服装实施检验。

第二章检验方式第五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商检机构必须实行批批自验:(一)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二)进口国政府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三)收货人要求商检机构检验的;(四)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出现过质量争议的;第六条涉及进口国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的,该项目应实施自验或商检认可实验室检验。

出口服装、毛毯等纺织品报检相关注意事项

出口服装、毛毯等纺织品报检相关注意事项

出口服装、毛毯等纺织品报检相关注意事项
一、出口服装、毛毯等纺织品报检应有如下单证:
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口工业产品厂检报告合格声明(厂检单),报检委托书(如有需要),合同发票装箱单,企业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技术法规的自我声明(服装),儿童及婴儿服饰需附产品照片(各款式的正反面彩色照片,大小为A4放下4-6张),包装性能结果单,详细装箱单(需注明每箱装的款式、大小、颜色等)。

(制单时请按以上顺序排列。


二、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以下为需注意的地方)
1、厂检单:1、货物情况按产品名称详细填写
2、检验依据见第四条;
3、生产单位意见部分检验员、工厂负责人、公章及日期需完整。

4、检测时间、机构、检测报告编号需填写完整。

5、“铭牌标识(加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处:将每种颜色的面料裁减成2X2cm 大小粘贴于此处,并注明成分(仅服装企业需要粘贴面料)。

2、委托书:按要求填写如日期、公章不可遗忘,不填写表格用“/”划掉。

3自我申明:备注中检测单号/检测日期:填写最近的检测报告号、出报告日期,以及检测项目。

三、注意事项:
1、须货物全部包装完成或货物生产完全、包装达80%以上方可以报检,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2、儿童及婴儿服饰需附产品照片(各款式正反面彩色照片,大小为A4放下4-6张)。

3、需检测项目有:成分、偶氮、甲醛、燃烧性能。

儿童及婴儿服饰需符合小零件、绳带等法律法规要求。

四、产品检测标准
五、服装等产品重点检测项目。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质
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1.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基础:包括国际贸易相关法律、国内法律、行政法规等。

2.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规范等。

3.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和职责:包括国家质检机构、商检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的职责和权限。

4.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申报、取样、实验室检测、监督抽查、验收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5.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包装标准等。

6.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证明和认定:包括检验报告、证书、公告、认证等。

7.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处罚、投诉处理等。

8.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信息化建设:包括电子申报、信息共享、业务系统建设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同
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进出口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企业还需要关注规
章制度的变化和更新,及时调整和改进自身管理措施,满足国家对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

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

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

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辽宁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纺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轻纺工作小组)负责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实施工作。

第三条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服装、纺织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第二章分类条件第五条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三)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合格率不低于98%,2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等;(四)生产企业必须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有效运行;(五)产品的安全、卫生和反欺诈项目抽查检测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六)具备健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并有2名以上(含2名)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予以备案的质量监督员。

(七)按《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经现场考核不得有2项(含2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第六条二类管理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1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等;(四)企业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五)产品的安全、卫生和反欺诈项目抽查检测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六)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能力,并有2名以上(含2名)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予以备案的质量监督员。

出口纺织品、服装国别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标准一览表

出口纺织品、服装国别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标准一览表
3、进口的羊毛制品,应贴成分标签。
纺织品标签法规
16 CFR part 303
羊毛产品标签法规
1、应包含一个纤维含量的标签,并用规定的纤维名称来标注,以含量的多少降序排列。
2、装饰物采用如下标注方式:
a.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含量标记;
b.列出装饰性纤维相对于主要纤维的百分比
c.不同部位的纤维含量列出各部位的含量
其他产品:75.
澳大利亚
纤维成份标签(纤维定性、定量分析)
商务(贸易解释)法案Act1905商务(进口)条例(纤维成份标签)
1、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的质量分数超过95%,则可将其标识为“纯羊毛”,否则不能标识为“纯羊毛”。
2、如果纺织产品中不含羊毛,应说明其中包含的纤维的名称和含量。如果含有不是单一纤维,应根据含量的高低分别说明。
3、标签上标明的纤维质量分数测试允差为3%以内。
禁用偶氮染料
欧盟指令:2002/61/EC
对可分解22种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为30(mg/kg)。
含氯苯酚
欧盟指令:91/173/EEC
浸入了五氯苯酚的纤维和抗磨损的纺织品不能用来制作或服装或装饰材料。
重金属镍
欧盟指令:94/27/EC
与人体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每周0.5μg/cm2。
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一览表
输入国/地区
检测项目
输入国别或地区法规要求
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
美国
纤维成份标签(纤维定性、定量分析)
纺织品成份标签法
15U.S.C.§70
羊毛产品标签法
15U.S.C.§68
1、须注明羊毛和其他一种或多种纤维的质量分数及构成或组成。

出口服装检验抽样方法

出口服装检验抽样方法

出口服装检验抽样方法出口服装检验抽样方法1.范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服装外观品质、规格检验抽样方案、抽样方法、判定和转换规则等技术特点。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服装外观品质、规格检验抽样判定。

2.定义AQL:合格质量水平Ac:合格判定数Re:不合格判定数I:检查水平A类不合格品:单位产品中有一个及以上A类缺陷,也可含B类缺陷。

A类缺陷:单位产品上显现缝制不良、整熨不良、脏污、破洞、规格不符等严峻阻碍整体外观及穿着性能的缺陷。

B类不合格品:单位产品中有一个及以上B类缺陷,不含A 类缺陷。

B类缺陷:单位产品上显现缝制不良、线头、脏污等轻微阻碍整体外观及穿着性能的缺陷。

3.抽样3.1 抽样方案一次抽样。

3.2 检查水平一样检查水平I3.3 合格质量水平AQLA类不合格品AQL=2.5B类不合格品AQL=4.04.方案实施4.1 出口服装抽样见表1、表2、表3 表1 一次正常抽验表件(套)表2 一次放宽检验表件(套)表3一次加严抽验表件(套)4.2 检验批的构成应以同一合同在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唯独检验批或出口报验批唯独检验批。

4.3 抽箱数量抽箱数量=总箱数的平方根×0.6(四舍五入,取整数)4.4 方法在总箱数内随机抽取应抽箱数,然后按规格、款式、颜色在样品箱中平均抽取应抽样品。

如规格、款式、颜色超过所抽样箱数,则不受抽箱数限制。

4.5 检查规格检查按所抽样品的10%,但每一规格不得少于三件(套),外观检验依据各类检验标准。

5.合格批与不合格批的判定5.1 A类、B类不合格品数同时小于等于Ac,则判定为全批合格。

5.2 A类、B类不合格品数同时大于等于Re的数字,则判定为全批不合格。

5.3 当A类不合格品大于等于Re时,则判定为全批不合格。

5.4 当B类不合格品数大于等于Re,A类不合格品数小于等于Ac,两类不合格品数相加,如小于两类不合格品Re总数,可判定全批合格。

如大于等于两类不合格品Re总数,则判定全批不合格。

出口服装检验程序

出口服装检验程序

出口服装检验程序出口服装检验程序出口服装检验工作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外贸出口合同、成交样及检验标准等要求,对出口服装的品质、包装、数量及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验和管理的工作。

1 报验出口服装的报检是整个服装检验工作中的第一个环节,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规定的报验地点是指货物装运口岸,或商品集中产地,或储存地点)。

1.1 出口报验凡是即期出口的服装,报验人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出口报验手续。

办理出口报验时,报验人需向商检机构提供以下单证:(1)正确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2)买卖双方签订的出口合同及信用证,没有信用证应在报验单上注明结汇方式;(3)服装生产工艺制作单和装箱单;(4)出厂检验的厂检结果单及“标识查验申请单”;(5)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纸箱证书;(6)该批货物出运的发票。

经产地商检局检验的出口服装,在口岸出口报验时应同时提供产地商检局签发的“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报验人携带以上资料报验后,应与商检人员约定具体的检验时间,以便安排工作。

1.2 申请预验商检机构为了配合经营单位做好出运前的备货工作,对已生产好的出口服装,尚未确定出运数量、运输工具,或尚未加刷出口标记的,经工厂检验合检后,报验人可向商检机构提出预验申请,并按出口报验手续办理申请预验。

经预验合格的出口服装,签发“预验结果单”,出口时凭“预验结果单”办理出口换证。

1.3 申请重验(1)出口服装经检验合格后,超过检验有效期还未出口的,出口时需要办理申请过期重验。

(2)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服装,经工厂返工整理后,需办理申请重验。

(3)由于分批、并批出运影响原来检验结果,以及保管不良及受其它影响使质量发生变化的产品,出口时需要办理申请重验。

(4)口岸查验时发现不合格的商品,经加工整理后,可向商检局申请重验。

口岸查验时发现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品质项目未检验的必须补验。

出口服装质量标准

出口服装质量标准

出口服装质量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服装出口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

出口服装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和企业声誉,因此出口服装质量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出口服装质量标准的定义、意义、内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什么是出口服装质量标准呢?出口服装质量标准是指为了确保出口服装的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和买家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通过制定出口服装质量标准,可以保障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竞争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进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出口服装质量标准的意义是什么?出口服装质量标准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出口服装质量标准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出口服装质量标准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接下来是出口服装质量标准的内容。

出口服装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面料和原材料的选择,要求面料和原材料符合国际环保标准,没有有害物质。

二是裁剪和缝制,要求裁剪和缝制工艺精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是质量检测,要求对成衣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买家的要求。

四是包装和标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适的包装和标识,说明产品的产地、材质、大小等信息。

在执行出口服装质量标准方面,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要求。

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和面料符合要求。

企业还要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委托第三方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最后是对出口服装质量标准的监督。

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确保企业严格执行出口服装质量标准。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并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检测的监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督机构还应该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质量问题,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出口服装是我国的特色商品之一,出口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为了保证出口服装的品质和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报检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出口服装报检前,厂家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出口产品的符合性和质量。

1. 产品检测要对出口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色牢度、尺寸标准、纱线密度、洗涤后收缩率等。

该检测可以委托国家权威机构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厂家自行检测。

不论是由哪方进行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以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2. 产品包装出口产品的包装一般需要采用符合国际要求的包装材料和方式,以保护产品不受损坏。

标准的出口产品包装应当具备防潮、防震、防腐、防漏的功能。

此外包装材料不得使用特定的危险材料,如五氯酚等。

3. 产品标签出口产品标签必须标注清楚产品名称、材料成分、尺寸、保养说明、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

此外,在进行国际市场时,需要以目标市场的语言来标注产品信息,以方便外国顾客使用。

报检要求出口服装报检是通过海关监管机构对出口产品进行检测和鉴定,以保证产品的符合性和质量。

在进行出口报检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1. 依法报检出口服装必须依法进行报检。

根据海关规定,出口的服装、鞋帽、箱包、毛皮等产品均需要办理报关手续、缴付税金和办理出口许可证等出口手续。

缺乏必要的报关手续和出口许可证等出口手续的商品,禁止出口。

2. 提供报检资料在进行出口报检时,需要向海关监管机构提供相应的报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备案料、出口商品清单、贸易合同、商检防伪标识等。

海关监管机构将根据报检资料和实际抽样检测情况,对出口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3. 严格遵守出口质量要求出口服装需要严格遵守质量检测的要求,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下进行出口,以保证产品质量。

此外,出口服装不得存在任何色差、异味、加工痕迹等不良现象。

进出口纺织品服装安全等有关工作精编

进出口纺织品服装安全等有关工作精编

进出口纺织品服装安全等有关工作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质检检函〔2006〕25号关于做好进出口纺织品和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等项目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切实做好进出口纺织品和服装安全、卫生及反欺诈项目检验监管工作,全力推进“两个重点转移”,促进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

根据《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就做好进出口纺织品和服装安全、卫生及反欺诈项目的检验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纺织品、服装是我国大宗进出口商品,直接关系到我国就业、创汇和贸易发展。

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相继发布了纺织品和服装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技术法规、法令,以往重外观、轻内在,重品质、轻安全,重出口、轻进口的传统做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对此,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高度重视,主动转变观念,全面加强进出口纺织品和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项目的检验工作,有效地推进检验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落实贯彻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作。

二、采取措施,加强进口纺织品和服装的安全、卫生、反欺诈项目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局根据当地进口纺织品、服装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程度以及发货人和收货人的质量诚信情况,对进口纺织品、服装的安全、卫生、反欺诈项目抽批检验比例不少于5-15%。

同时,要求报检人每批提供符合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声明。

(二)用于销售的进口纺织品、服装,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中文标识和中文使用说明,且标识内容与货物符。

(三)抽批检验和日常监管发现不合格的,须根据情况实施加严管理,加大抽批检验比例直至批批检验。

三、转变工作重点,加强出口纺织品和服装安全、卫生、反欺诈项目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一)各局根据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和产品特性等有关情况,对出口纺织品、服装安全、卫生及反欺诈项目实施抽批检验比例不少于5-15%,并要求报检人每批提供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

出口服装质量标准

出口服装质量标准

出口服装质量标准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出口贸易成为了许多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

而出口服装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提高出口服装质量标准已经成为了企业迫切的需求。

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可以提高服装产品的质量,提升企业形象,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目前国际上对于出口服装质量标准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也在加大对于出口产品质量的把控力度。

了解和遵守国际出口服装质量标准已成为企业必不可少的一环。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企业才能稳定地进入国际市场,并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

本文将对国际和国内出口服装质量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质量标准的影响因素、监督检测体系以及如何控制质量风险,旨在为企业提高出口服装质量标准提供参考和指导。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出口服装质量标准的相关内容,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出口服装行业的影响。

通过研究质量标准的影响因素和监督检测体系,以及控制质量风险的方法,为提高出口服装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同时也旨在强调提高出口服装质量标准的重要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探讨出口服装行业在全球化环境下的挑战和机遇,为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质量标准提供思路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的内容,希望能够促进出口服装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国际出口服装质量标准国际出口服装质量标准是指适用于出口到国际市场的服装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

这些标准涵盖了服装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功能性能等方面,旨在确保产品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可靠性。

国际上常用的出口服装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 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等。

外贸服装质量检验标准

外贸服装质量检验标准

外贸服装质量检验标准服装质量检验标准一.总体要求1.面料、辅料品质优良,符合客户要求,大货得到客户的认可;2.款式配色准确无误;3.尺寸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4.做工精良;5.产品干净、整洁、卖相好。

二.外观要求1.门襟顺直、平服、长短一致。

前抽平服、宽窄一致,里襟不能长于门襟。

有拉链唇的应平服、均匀不起皱、不豁开。

拉链不起浪。

纽扣顺直均匀、间距相等。

2.线路均匀顺直、止口不反吐、左右宽窄一致。

3.开叉顺直、无搅豁。

4.口袋方正、平服,袋口不能豁口。

5.袋盖、贴袋方正平服,前后、高低、大小一致。

里袋高低。

大小一致、方正平服。

6.领缺嘴大小一致,驳头平服、两端整齐,领窝圆顺、领面平服、松紧适宜、外口顺直不起翘,底领不外露。

7.肩部平服、肩缝顺直、两肩宽窄一致,拼缝对称。

8.袖子长短、袖口大小、宽窄一致,袖袢高低、长短宽窄一致。

9.背部平服、缝位顺直、后腰带水平对称,松紧适宜。

10.底边圆顺、平服、橡根、罗纹宽窄一致,罗纹要对条纹车缝。

11.各部位里料大小、长短应与面料相适宜,不吊里、不吐里。

12.车在衣服外面两侧的织带、花边,两边的花纹要对称。

13.加棉填充物要平服、压线均匀、线路整齐、前后片接缝对齐。

14.面料有绒(毛)的,要分清方向,绒(毛)的倒向应整件同向。

15.若从袖里封口的款式,封口长度不能超过10公分,封口一致,牢固整齐。

16.要求对条对格的面料,条纹要对准确。

三.做工综合要求1.车线平整,不起皱、不扭曲。

双线部分要求用双针车车缝。

底面线均匀、不跳针、不浮线、不断线。

2.画线、做记号不能用彩色画粉,所有唛头不能用钢笔、圆珠笔涂写。

3.面、里布不能有色差、脏污、抽纱,不可恢复性针眼等现象。

4.电脑绣花、商标、口袋、袋盖、袖袢、打褶、鸡眼、贴魔术贴等,定位要准确、定位孔不能外露。

5.电脑绣花要求清晰,线头剪清、反面的衬纸修剪干净,印花要求清晰、不透底、不脱胶。

6.所有袋角及袋盖如有要求打枣,打枣位置要准确、端正。

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检查要求

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检查要求

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检查要求1、出口服装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填写《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并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2、企业应按规定要求签订《安徽省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质量责任承诺书》。

一旦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3、从事出口服装的生产企业需建立健全涵盖原辅材料安全项目监控、关键工序控制、监督抽测、日常监管等要素的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以及质量追溯机制等,对出口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服装面、辅料,需经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方可安排生产。

4、对进口国有法规和强制性要求的出口服装,出口企业至少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部门提前通报出口货物的相关情况,以备检验检疫部门及时对面辅料或成品实施安全卫生项目抽样检测。

目录内出口服装在报检时,要提供所使用主要原辅材料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的内容应明确符合国内外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

5、《目录》外非法检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对相关服装实施安全卫生项目的专项监督抽查和登记备案工作。

出口服装发现不合格的,不允许出口,企业需按要求进行整改;进口服装发现不合格的,一律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企业自查出口服装生产加工企业按下列内容进行自查,同时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质量及安全控制体系。

1、建立出口服装生产台帐主要项目有:品名、数量、生产日期、收货单位(自营出口除外)、合同或订单号、出口国家或地区、交货日期。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涉及原料控制、生产管理、产成品检验、现场管理、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

3、质量管理体系关键控制点执行情况(1)面辅料相关材料的完整程度a.每一订单项下的面辅料供应商情况说明;b.面辅料生产厂提供的品质合格证明(主要面辅料如属于间接供货方式,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厂提供的品质合格证明);c.面辅料自检报告及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程序;d.对出口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服装面、辅料须经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符合进口国(地区)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出口服装检验

出口服装检验

2 出口服装质量监控本章节引言,注意资料不能太陈旧2.1 出口服装检验程序出口服装检验是指出口检验机构根据出口方签订的合同、检验标准等,再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出口服装的一些项目(品质、数量、包装及安全卫生环保等)进行检验和管理的工作。

产品检验需在报关前进行办理,但因为服装属于出口量大、质量稳定的产品,因此可申请办理预检,出口服装检验的程序如图2-1所示。

图2-1 出口服装检验程序2.2 出口服装检验项目2.2.1 外观质量检验2.2.1.1检验条件检验应在标准条件下进行,采用北向自然光或不低于750LX的人工照明,检验台规格为100cm×200cm。

2.2.1.2检验方法外观质量检验方法有两种,一是立体检验,以上衣、大衣、西服等造型要求比较高的服装为主;二是平面检验,以裤子、裙子等造型简单的服装为主。

2.2.1.3检验顺序外观质量检验应按顺序进行,一般采用从前到后,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从外到里的检验顺序,以免漏测或重复。

2.2.1.4检验项目及要求外观检验总体质量要求如表2-1所示。

表2-1 外观检验总体质量检验项目及要求检验项目检验要求熨烫整洁平服,无疵点、色差、污迹、水迹、粉印、烫黄、极光、线头等线迹线迹清晰,密度均匀,线迹之间间距相等面料方向纱向合理,到顺毛正确,与图案花型配合相适应粘合衬无脱胶、起泡现象锁眼、钉扣位置准确,锁钉牢固,用线符合要求商标、号标、洗标位置准确,美观牢固对格对条1cm以上明显条格对条对格绣花位置准确,线迹整齐、平服,墨印不外漏辅料各种辅料齐全,位置准确规格尺寸各部位规格尺寸准确上衣检验项目及要求如表2-2所示。

表2-2 上衣检验项目及要求检验项目检验要求门襟平服,不起翘,左右一致止口顺直不翻吐,不搅不豁驳头平服、顺直、两侧对称,大小一致胸部胸部丰满、挺括,面、里、衬平服,胸省顺直,左右长短一致口袋袋口平服方正,左右袋口对称,纱向符合要求背部背部平服顺直,左右片条格和纱向对齐后背衩平服、顺直,长短一致下摆平服、顺直,扦边缝线隐蔽不外露领子领面平服、松紧适宜,止口顺直不反吐,左右领面纱向一致袖子两袖左右对称,袖衩高低一致,绱袖圆顺,吃势均匀,左右袖口大小一致,钮孔位置准确,大小一致肩部肩缝顺直、平服,垫肩位置准确、左右对称接缝顺直平服里料颜色与面料相吻合,尺寸与面料相匹配里袋袋口高低、宽窄一致,袋布平服,缉线牢固下装检验项目及要求如表2-3所示。

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997)-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997)-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997)正文:---------------------------------------------------------------------------------------------------------------------------------------------------- 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1、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可处以出口商品总值1%至5%的罚款。

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商检法》规定必须检验的以及对外贸易合同规定必须经商检部门检验和出证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二)提供、使用无商检证书或者换证凭单,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船舱和集装箱等容器,装运容易腐烂变质商品的;(三)未取得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而擅自生产实行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产品的;(四)故意逃避商检部门检验和监督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可处以出口商品总值5%至20%的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出口经商检部门抽查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的;(二)将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调换或者改变其质量、规格、数量、重量、批次及包装的;(三)擅自调换、损坏商检部门签发的各种单证、商检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根据《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

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企业应自觉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换证凭条或通关单后,方可将货物出运。

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时,须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可办理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办理注册登记要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进入后在网页左面“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栏进行申请,打印申请表后,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

办完注册登记后,到本局纺织品处进行出口企业情况登记。

三、报检放行流程三、报检所需单证(1)办理换证凭条或检验证书所需单证(货物在杭州之外的口岸报关、出运)1)出境货物报检单;*2)纺织制成品检验结果单;*3)出境纺织制成品标识记录单;*4)出境纺织制品贴样单;(除毛衫) *5)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外贸公司提供);6)包装性能合格单(由纸箱或塑料编织袋生产企业提供);7)理化检测报告;*(报检前做好服装面料检测,取得理化检测报告);8)委托书(当外贸公司(即发货人)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外贸公司提供);9)企业声明(2)办理通关单所需单证(杭州口岸报关、出运)除上述所需单证外,还需要提供报关单。

*空白单证:请至市民中心(解放东路18号)H楼二楼26号窗口购买。

联系电话:。

四、报检前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1、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

企业检验员应按出口服装相关标准*和检验要求对出口服装实施出厂前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包括理化检测合格)。

*相关标准:详见备注。

2、分清批次,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号。

企业应将出口服装分清批次,出运批次与报检批次相一致,不能并批。

服装外发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及流程

服装外发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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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区出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出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能,保证检验监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梭织服装、针织服装和羽绒服装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 检验检疫依据
1.3.1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
1.3.2输入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总局预警的输入国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1.3.3总局指定执行的政府间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援外物资、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等总局另有规定的相关文件;
1.3.4检验检疫出口服装行业标准、其他服装标准。

第二章检验与监管措施的确定
出口服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应本着引导企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敦促企业诚信自律,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增强检验监管有效性的原则。

2.1基本要求
2.1.1出口服装企业必须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信用管理。


信用等级评定和等级应用按《辽宁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2.1.2出口服装企业必须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按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及辽宁局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定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2.1.3出口服装必须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抽查检验和合格备案制度,产品抽查检验应结合日常检验工作一并实施,具体要求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进出口纺织品、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等项目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第2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合格备案按《关于对辽宁地区出口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检测项目实施合格备案制度的通知》(辽检轻函2007第271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执行,合格备案检测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实验室或经批准的具有CNAS认可资格的一类企业实验室出具。

合格备案是对企业出口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检测项目自主控制的要求,抽查检验是对企业自主控制的结果的验证。

合格备案和抽查检验都应该做好登记,见《出口服装企业合格备案登记表》(附表一)、《出口服装安全卫生项目抽查检测登记表》(附表二)。

2.1.4出口服装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定指南》及辽宁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定工作规范的要求分为高风险产品、较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对该类产品的检验与监管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检验与监控。

2.2检验监管方式
检验监管方式分为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和诚信监管五类。

2.3.1 特别监管:根据总局及省局相关规定,对列入特别监管的企业实施特别监管措施。

2.3.2 严密监管:在严格的日常监管基础上,对每一批次出口产品实施批批检验。

2.3.3 一般监管: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出口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2.3.4 验证监管:在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基础上,对出口产品综合评定,进行必要的抽检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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