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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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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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则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为加强并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衡政发[2012]1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规划面积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和规费的规定》(衡政办函[2013]205号)和《衡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一、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指对依法批准已供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项目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划拨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其主要工作是核查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及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用地资料移交1、国有建设划拨用地批准书下发或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用地、地产等部门按要求填写土地基本情况信息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送执法监察机构。

执法监察机构根据所送达资料建立相应核查台账,在二个工作日内按建设项目坐落地将资料移送所在地城区分局,分局负责将土地相关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 3 -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核实用地单位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的情况,实施具体监管。

2、资料移送应包含以下资料:(1)土地基本情况信息表;(2)划拨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3)用地红线图等文件复印件。

三、动态监管。

城(园)区分局执法监察机构按项目坐落地对土地使用者土地利用情况应按动态巡查要求进行监管,发现土地使用者有违法、违规及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四、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申请,同时委托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测量。

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在接受委托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勘测报告》。

申请人应将《土地勘测报告》和需提供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资料报国土执法监察支队。

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1. 简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是指在土地批准使用之后,对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的一项工作。

通过跟踪管理,可以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用地要求进行使用,减少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跟踪管理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2.1 用地项目档案管理用地项目档案是记录用地项目信息的重要文件,包括项目背景、用地手续材料、用地规划方案、土地使用合同等文件。

跟踪管理应做好用地项目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

2.2 用地项目巡查监管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情况进行巡查监管是保证用地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

跟踪管理应定期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3 土地使用追踪跟踪管理应对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登记,可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4 用地项目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应对用地项目的信息进行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

通过向社会公开用地项目的相关信息,可以增加社会监督力度,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 执行流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执行流程示意图如下:项目启动 -> 用地项目档案管理 -> 用地项目巡查监管 -> 土地使用追踪 -> 用地项目信息公开 -> 结束4. 跟踪管理工具为了方便实施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可以借助一些工具的帮助,例如:•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用于建设项目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等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GIS(地理信息系统):用于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巡查和监管,可以通过卫星图像、地图等方式,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

•数据库系统:用于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相关数据,方便查找和分析。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及措施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及措施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及措施作者:徐翠萍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10期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之后,加强对其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监管,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的重要途径。

而批后监管工作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该文分析了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分析《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强调,要强化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之所以存在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等落实监管政策“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思想认识不到位,是“重供地审批、轻利用监管”的根源。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在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依法供地和依法用地的观念不断增强,审批项目用地工作已步入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得到了广泛重视和加强。

而在供地之后,由于对用地单位的跟踪监管涉及到国土、城建、规划、房产等多个政府部门,我们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则往往认为如何开发建设是城建、规划部门的事,与土地部门关系不大。

因而,在主观上忽视了对建设用地的批后跟踪监管。

政府部门之间配合不力,直接影响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的落实。

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主要是跟踪核查用地单位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监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在实施核查和竣工验收时,尤其是对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投资强度等开发利用指标的核查,不仅需要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相互支持,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但往往是政府部门之间或技术协作单位之间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扯皮,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监管体制不健全,是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不到位的关键。

就我们国土部门而言,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还不适应全程跟踪监管的需要。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稳定发展,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二、目的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督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防止建设项目用地违法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工作内容1.建立完善用地审核制度,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确保用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2.加强用地审批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严禁干扰和阻碍审批工作的进行。

3.加强用地规划的管理,定期组织用地规划的修编,及时调整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布局。

4.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实地调查和监测工作,确保用地使用情况真实、准确。

5.定期组织开展用地使用效益评估工作,对已供地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的合理使用。

6.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及时予以整改或处罚。

7.建立健全批后监管的信息反馈和问责机制,对履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工作流程1.用地审核流程: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并发放用地批复。

2.用地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并发放用地许可证。

3.用地规划管理流程:定期组织用地规划修编工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4.用地实地调查和监测工作流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监测-编制调查和监测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用地使用效益评估工作流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已供地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6.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编制检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及时了解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现就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建设用地项目跟踪管理卡,通过每月的巡查,形成建设用地项目跟踪检查记录表,及时发现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容积率或其他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各类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依法处置。

二、跟踪管理内容
1、是否未批先用;
2、是否少批多用;
3、是否改变土地用途;
4、是否按规划指标实施;
5、是否移址用地;
6、是否未经批准转让、出租;
7、土地出让金是否缴清;
8、土地年租金是否缴纳;
9、是否按期动工建设;
10、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

三、具体要求
开发区、广陵新城、各园区、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根据利用科
提供的已供建设用地项目基本信息,逐宗建立跟踪管理卡,按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巡查,于每月25日前上报跟踪管理情况(跟踪检查记录表要求电子版与盖章纸质材料),定期更新建设用地项目信息,对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利用科联系,认真分析原因,督促用地单位进行整改。

开发区、广陵新城、各园区、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巡查、统计上报等工作。

利用科将对跟踪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指引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指引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指引一、指引概述(一)本指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的以规划放、验线、规划跟踪检查、规划条件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

本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指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界线范围内建设的建筑工程,不包括道路及轨道交通类、市政管线类市政工程。

(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负责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全面统筹和督查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放《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注意事项告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实施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在工程达到相应阶段要求,向相应部门申请和配合完成规划验线、规划跟踪检查和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

(四)建筑物放线、用地现状图测量及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等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相应测绘规范及行业标准开展规划测绘工作。

二、放线及验线(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批后公告牌,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开始之日至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且不得少于二十日,公告内容应包括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图纸等。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平整后的工程场地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筑物总平面定位图进行放线,放线后由测绘单位出具《放线测量报告》。

(三)公告和放线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向项目所在园区(镇街)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验线手续。

园区(镇街)规划管理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验线,园区(镇街)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放、验线中委托的测绘单位不得相同。

建设用地备案及跟踪管理

建设用地备案及跟踪管理
《建设用地动态监管技术 规范》
规定了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的具体操作规程和 技术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监测、土地利 用变化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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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用地单位或个人还需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后续手续,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才能正式开始建设。
04 建设用地备案的跟踪管理
备案信息公示与查询
公示内容
建设用地备案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包 括用地单位、用地位置、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规划条件等。
查询方式
公众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等途 径查询建设用地备案信息,了解用地 情况。
审查土地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土地使 用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审查流程与时限
申请提交
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提交建设用地备案申请及相关材 料。
时限
一般情况下,审查流程需在10个工作 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个 工作日。
02 01
05
初步审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 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规定了建筑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涉及到 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对建设用地备案的范围、程序、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材料、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建设用地备案及跟踪管理
目录
• 建设用地备案概述 • 建设用地备案的申请与受理 • 建设用地备案的审查与批准 • 建设用地备案的跟踪管理 • 建设用地备案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 建设用地备案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

《××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

《××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第一篇:××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284号)、《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土地利用股、交易中心、行政许可股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采集和录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工作。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日常工作。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建设的土第1页地使用权人或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土地价款;(二)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工建设和竣工、是否存在闲臵土地的情况;(三)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和开发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四)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地界范围开发利用土地;(五)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价款、契税等相关税费;(六)是否存在批少占多和移址用地情况;(七)是否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八)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九)按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按规定缴纳划拨价款和建安成本;(十)属工业用地的,在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十一)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批后监管,确保各类在建工程按照规划审批文件要求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市辖区已取得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步向建设单位送达《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告知书》。

第四条在批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规划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图,批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建档、立卷,作为批后监管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后结束。

第七条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批后监管责任人共同签字确认,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存入规划批后监管档案。

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其它原因不在现场的,须授权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拒绝在《韶关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上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名后存档。

第八条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佩戴相关证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采用欺骗、回避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进场。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一)组织建设工程灰线验线和正负零验线(含室内外正负零层地坪标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06•【文号】国土资厅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部在总结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保障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部于2012年在全国选择部分市、县进行了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与有效做法,土地开发利用状况明显改观。

实践证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抓手和基本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为使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运行简单、易行、高效,部已在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开发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模块,设计了项目跟踪、信息公示、开竣工提醒和闲置土地处置等巡查内容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有关文书。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x]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XX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

XX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

XX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居(村)民自建房外,规划批后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所有地上、地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监管,是指自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送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主体完工后止,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审批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行为,不包含违法建设处理。

规划批后监管包括:放线(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完工核实四个阶段。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推进审批、监管系统和执法平台互联互通。

第五条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实行联合管理。

建设工程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信息,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告知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放线。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接收后,推送市城市管理局,分阶段联合组织监管。

其中放线(定线)、验线阶段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监管;跟踪检查阶段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撑;完工核实阶段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完整的建设工程审批资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2、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电子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3、建施图电子版(含效果图等)。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二篇)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二篇)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1.背景和目的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是为了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在规划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并确保项目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效果。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

3.管理机构和责任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责任分工如下:3.1 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并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3.2 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进行实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3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组织和实施建设项目,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3.4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进行实施。

4.管理内容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4.1 规划执行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必须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进行,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2 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施工过程必须按照项目设计方案进行。

4.3 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4.4 资金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挪用、滥用和浪费,必要时需要报备和审核。

4.5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5.管理措施为了有效地实施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5.1 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力。

5.2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规划和管理能力。

5.3 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

5.4 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用地备案及跟踪管理

建设用地备案及跟踪管理

1
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实施
2
备案检查和督促措施
பைடு நூலகம்
对各省(区、市)建设用地备案情况,部将及时进行检查,每季度进
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对未及时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份,
将予以通报批评。部将依据备案情况,安排各省(区、市)下一年度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施建 设 用 地 备 案 制 度 的 实
地 转 用 计
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数据,信息量大, 其中包含各地每季度土地审批和供应的 总量、结构、方式、价格、节奏、分布 等动态变化情况。
通过及时的汇总备案,可使中央部门对 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做到“心中有 数”。基于这些作出的土地管理和调控 决策,才能适时适度。
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实施
备案范围和责任单位
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单 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 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由省 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后报部备案;
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实施
备案范围和责任单位
01
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先由当地市、县土
02
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进行登记,再由省
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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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建设用地跟踪管理
01
是完善用地台帐。
02
按照建设用地项目批后管理的 要求,依据用地批文和出让合 同,及时建立跟踪管理台账, 台账内容包括项目用地的座落、 批准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或生活设施占地率等 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XX县城乡规划局(公章)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凡在XX县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由城乡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跟踪检查;(二)项目批后修改;(三)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四)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根据情况,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

(二)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局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建设项目跟踪检查1、建立批后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

规划监察股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放样、验线和检测;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和巡查;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

2、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责任人对每个建设项目的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由二人共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施工进度、首层、平面变化层、标准层、顶层、总高度以及外墙色彩(风格)等关键环节做到情况清楚,并在跟踪管理的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问题及时汇报。

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信息卡制度

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信息卡制度

织专门班子编纂全 国首部《 昆嵛 山 志 》 目前 各 项 采 集 编 纂 。
工作 正 在 紧 张 进 行 中 。 昆嵛 山又 名 “ 余 山 ” “ 姑《 昆嵛山 志》 纂 中 编
为 存 真 求 实 , 面 、 观 地 记 述 昆嵛 山 的 历史 及 现 状 , 全 客 系 统 反 映 出名 山特 色 , 登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携 手 山东 省 烟 台市 昆 文
嵛 山林 场 、 平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山市 国 土 资 源局 等 单 位 , 牟 乳 组
乡 资 源 要 素 配置 的 科 学 方 法 , 是加 快 构 建 统 筹城 乡 发 展 体 制 机 制 的 有效 途 径 , 全 面 提 升 城 乡 一体 化 发 展 水 平 的 重 要 举 是 措 。建 立 统 筹 城 乡建 设 用 地 使 用 制 度 , 采 取 得 力 措 施 , 要 全
会 力量 参 与 村 庄 拆迁 复 垦腾 地 , 快 村 庄 拆 迁 复 垦 步 伐 。 加
( 芜 市局 刘文 增 ) 莱
实 行 采矿 权 出 让 价 款 市 镇 村 三 级 分 成 体 制 ,0 缴 财 政 , 3
7 留给 镇 、 , 项 用 于 基 层 加 强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 效 解 决 O 村 专 有 了镇 村 两级 特别 是村 级 加 强 矿 产 资 源 管理 经 费 无 来 源 的 问 题 , 动 起 基 层 加 强 矿 业 秩 序 管 理 的 积 极 性 , 全 市 矿 产 资 调 将
防 止 国 有 土 地 资 产 流 失 , 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及 时 掌 握 用地 动 梁
态, 对建 设 项 目用 地 实 行 批 后 跟 踪 管 理 信 息 卡 制 度 。 信 息 卡 的 内 容 包 括 规 费 缴 纳 、 让 合 同 或 划 拨 决 定 书 约 定 使 用 情 出

关于加强某某区土地批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某某区土地批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区土地批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落地率、土地利用率,促进集约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土地,切实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土地利用管理职能,规范各项建设用地行为,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和土地资产流失,真正把土地利用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建设用地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为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切实做好组织保障,加强相关单位、部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经研究成立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组长:成员:此项工作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全区土地批后监管,成员单位由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供电局、园管委会、管委会、乡镇、街道(场)组成,下设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国土局,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建设用地的供前、供中、供后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促使土地批后监管到位。

二、批后监管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活动。

土地批后监管是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区范围内从事各项建设的单位、个人,以及公益事业等用地,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如:划拨供地、出让供地、征使用土地、租赁土地以及各类临时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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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跟踪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的规定(约定)条件,对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建设用地跟踪监督管理的过程。

1.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工作内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供地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信息卡》(样式可参照附件1)、并将《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信息卡》移交给乡(镇)国土资源所,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确定跟踪责任人,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同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批准供地及检查情况录入至“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信息系统”。

乡(镇)国土资源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
(1)项目单位是否按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年租金);
(2)项目单位是否近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期限使用土地,开发进度是否符合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3)项目单位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约定)的土地用途和
使用条件进行土地的利用、开发和经营;
(4)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等规定的容积率(包括住宅用地最低容积率限制等)、建筑系数等规划指标和开发条件进行项目建设;
(5)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要求,是否改变用途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是否按批准的规划预审要求条件使用土地;
(7)有无少批多占和移址易位用地情况;
(8)项目单位是否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9)是否有其他违反用地批准文件行为或违反出让合同行为。

2.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工作措施
(1)建设项目用地项目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

建立县(市)、乡(镇)、村三级跟踪管理网络,形成土地利用、执法监察、地政地籍联动管理机制。

明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的责任人。

跟踪管理责任人应主动告知项目用地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即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执行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的义务。

(2)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现场放样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勘测定界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对建设项目实地现场放样、埋设界桩,防止建设项目移址易位建设。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复印件在施工现场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必须全面检查一次。

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规定(约定)的条件要求使用土地,特别是要检查土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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