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
借款合同公证书的范本
借款合同公证书的范本
借款合同公证书
甲方:________(借款人)
证件类型:________联系
证件号码:________x
方式号码邮箱地质通讯地质
乙方:________(出借人)
证件类型:________联系
证件号码:________x
方式号码邮箱地质通讯地质
鉴于甲方因个人资金需求,向乙方借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借款合同公证事项:________第一章借款金额及利率
1. 借款金额:________人民币(大写)元整(¥.00)
2. 贷款利率:________x%(年利率)
3. 借款用途:________x。
第二章借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1. 借款期限:________自借款合同公证日期起至x年月日止。
2. 还款方式:________(选择一种)
a. 一次性还本付息:________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甲方
应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b. 分期偿还:________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每月(或每季度、每半年)偿还相应的本金及利息。
第三章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
付逾期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逾期金额乘以逾期利率。
2. 若甲方未能按时还款,并在乙方发出催收通知后继续违约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追回借款,以及向甲方要求支付相关的
追偿费用和律师费等费用。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1. 甲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工作日内,提前通知乙
方并办理借款的结清手续。
2. 在借款期间,如有需要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的情况,甲方与
乙方应书面协商一致,并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2.08.12
•【文号】司发通[1992]074号
•【施行日期】1992.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年8月12日司发通[1992]0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意见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办理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合规的社会环境,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反馈。
一、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定义和意义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在民间借贷合同签订后,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证明和记录的活动。公证机关在此过程中对合同的签订日期、借贷双方身份信息、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证明,并签发《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书》。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义在于:
1.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避免双方当事人存在误解。
2.减少资金风险,提高借款方的还款意愿,保护出借方利益。
3.在合同纠纷出现时,公证书可作为证据,帮助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二、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程序和要求
1. 申请条件
(1)借款双方必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等形式的组织。
(2)需要提供至少两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利害关系、并愿意作为见证人的自然人。
(3)借贷双方需呈现以下资料:
①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②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的协议书。
2. 办理程序
(1)开具《申请书》,提交公证机关,并缴纳公证费。
(2)公证机关接收申请后,将收到的资料审核,并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公证时间和地点,提醒当事人准备好扣印章。
(3)当事人到达公证机关现场办理公证,公证员向其核实身份证明,清楚阐述公证要求和注意事项,并进行签名、扣印章的步骤。
(4)办理时限:与借款双方当场签署公证书,公证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公证书予以签发。
3. 注意事项
(1)公证机关对公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理。
借款合同公证的重要性
法》 规 定的基础上 , 按 照债权纠纷诉讼费用 的问题 , 除了收取
律师代理 费。从时间上来看 , 根据中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在 中国 3 个月 的审判 程序 , 有特殊情况 的 , 由法律 规定 , 也可 以延期审理。因此 , 对于借款合同公证 ,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
该公证事 项的最低底线 , 而达到“ 事实上的真实” 则应为公证 全履行还款义务 , 债权人可 以申请行政机关发布的公证 书 , 以 员利用审查 、 核实手段而努力实现 的方 向。 及人 民的法律强制执行 , 债权和快速的实现。第三 , 为 了保证
起诉 。 3 . 借款合 同公正的作用
1 . 借款 合同概述
借款 , 包括 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 , 借款合同公 证既包括 民 中国的《 公证法》 七十三条之规定 : “ 公证支付债务人愿意 间借贷 的公证也包括主要针对 的是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相 接受信用证单据声 明的承诺执行 ,债 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 对 于金融借贷来说的 , 是 自发形 成的一种 民间借款形式 , 它指 当的, 债权人可 以请求执行 管辖权 的人 民法院 。” 这些规定 的
是非金融机构主体之 间 、 即 自然人之 间 、 自然人 与法 人之间 、
义务 的信用文件结合能力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 , 具有 。 国家公
自然人与其他组织 之间 、 不经 国家行政 机构 的批 准 , 依 照约 证机 构提出疑问 的债权 的实现 , 有着重要 的作用 : 第一 , 借款 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行 为。一是 以江浙为代表 的地下 合 同公 证 是 公 证 机 构来 解 决 某 些 争 端 ,特 别 司 法手 段 来 减少 钱庄模式 , 二是以青 岛为代表的 中介模式 , 三是 以河南郑州为 诉讼 ,也要求进行有效 的和必不可少的手段来 保证 法律 。第 代表的担保模式I 1 】 。 二, 他可以避免 了人 的诉讼 , 材料资源和时间上的损 失。很多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 民事法律行 为 ,充分体现 了意思 自治 人认 为公证应 当支付公证 费 , 是没有必要 的, 想增加从某种意 原则。 意 思 自治 原 则也 就 是 私 法 自治 原则 , 指 的 是 民事 主体 在 义上他们 的消费借款的负担 。 然而 , 如果借 款合 同纠纷 向人民 法律允许 的范 围内 自由地按照 自己的意思 ,自主地设立 、 变 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基本原则 ,简单 的说 就是一句 话: 法无 禁止即为许 可。 有人认 为: “ 公证 的真实包括法律上 的真实和事实上的真实 , “ 法律上的真实 ,主要是 指程序上 的 真实 , 或者 叫程 序正义 ” 。 “ 法律上 的真实 ” 应 当是我们办 理 法院起诉引起 的 , 人 民法 院也可 以“ 第一百零一条 《 民事诉讼
如何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如何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随着经济体制改⾰的不断深⼊,民间借贷⽇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然⽽,由于我国⾦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那么,在⽇常⽣活中该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呢?除了协商和打官司外,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由多种⽅法,本⽂将为⼤家介绍各种解决民间借贷的⽅法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如何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可以⾃⾏协商解
决双⽅纠纷,如果双⽅能达成⼀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盾。
⼆、⼈民调解
⼈民调解是指在⼈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当事⼈进⾏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
1、当事⼈在⼈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或者不公开进⾏;
4.⾃主表达意愿、⾃愿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在⼈民调解活动中履⾏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民调解员;
3.尊重对⽅当事⼈⾏使权利。
3、⼈民调解的效⼒
⼝头调解协议⾃当事⼈达成协议之⽇起⽣效。
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可以⾃调解协议⽣效之⽇起三⼗⽇内共同向⼈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拒绝履⾏或者未全部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的,当事⼈可以通过⼈民调解⽅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
在实际的⽣活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的⾏为,⾮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进⾏资⾦融通的⾏为。如果处理不好就发⽣了借款的纠纷案件。那么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
(⼀)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就⽆权收取利息。
关于⽀付利息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利息”。⽽现实⽣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贷双⽅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最终仍不能确定⽀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四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借款期间⼀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2、借款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七⼗五条 【借款⼈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目录
1、《民法通则》(1986主席令第37号)
2、《民通意见》(法办〔1988〕6号)
3、《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8、《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74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一、《民法通则》(1986主席令第37号)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民通意见》(法办〔1988〕6号)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刍议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 0 1 3・6 ( 上) ◆ 政 法 论 坛
刍议赋予民间借贷 合同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尤 成海
摘 要 在 民 间借贷 不 断发展 的过程 中,如 何保 障债 权安 全和 实现是 现 实生 活 中的一 个 重要 问题 。本文根 据有 关 法律 规 定, 将 公证 法理 与公证 实践 相结 合 , 对 民 间借 贷合 同强制执 行效 力公证 的作 用 、 条件、 审查 事项 、 合 同效 力 、 借 款利 息处 理 以
( 一) 规 范 民间借 贷行 为
院, 从受 理 、 审理 到判 决, 时间通 常 比较长 。 有 些借 款人 为了赖 账
或 者拖 延还 款 时间 , 故意 躲避 “ 下 落 不 明” , 致 使人 民法 院不 得不
判 决书等 法律 文书 , 一起债 权债 务 当事人 申办赋 予 民间借贷合 同强 制执行效 力公证 , 公证 机构 用 公 告方式 送达 应诉通 知 书 、
( 二) 强 化 证 据 效 力
财产 逃避债 务 , 致 使 出借 人 的债 权难 以实 现 。 《 民事诉讼 法》 ( 2 0 1 2 年) 第 二 百三十八 条第 一款规 定 : “ 对 公证 机关依 法赋予 强制执 行
诉 活动 。赋 予 民间借 贷合 同强 制执 行效 力公 证是 一项 常规 的公 的除 外 。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 诉讼 证据 的若 干规 定》 第七 十
借款合同公证书范本
借款合同公证书范本
借款合同公证书
一、双方的信息
借款人:[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借款人地址]
出借人:[出借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出借人地址]
二、借款金额及条件
1. 根据双方协商,[借款人姓名]向[出借人姓名]借款人民币[借款金额]元。
2. 借款利率为年化[借款利率]%,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 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个月,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还款方式
1. [借款人姓名]需按照以下方式偿还本息:每月偿还等额本息,每月还款日为每月的[还款日]日。
2. [出借人姓名]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但需提前[提前
还款通知期限]天书面通知[借款人姓名]。
四、违约责任
1. 若[借款人姓名]逾期还款[逾期天数]天以上,[借款人姓名]需向[出借人姓名]支付按照逾期本息计算的逾期利息。
2. 若[借款人姓名]逾期还款[逾期天数]天以上,[出借人姓名]有权将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
五、争议解决
1.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名称]提起仲裁或诉讼。
2.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均持有有效的原件。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进行补充协商,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
4. 本合同一经签署,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或变更其内容,除非
经双方协商一致。
附注:
1. [借款人姓名]已向[出借人姓名]提供以下担保:[担保方式或担保物品]。
借贷合同公证
借贷合同公证
合同范本专家。
借贷合同公证。
合同编号,【编号】。
公证日期,【日期】。
出借人,【姓名/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借款人,【姓名/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借款金额】(大写:【金额大写】)人民币,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及用途。
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借款金额】(大写,【金额大写】)人民币,用于【借款用途】。
二、借款利率和期限。
2.1 借款利率为【利率】,借款期限为【期限】,自【日期】
起至【日期】止。
三、还款方式。
3.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2 还款方式为【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时间和账户信息另行
约定。
四、保证和担保。
4.1 乙方保证借款用途合法,不得挪用借款资金进行其他用途。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
五、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按约定还款,应按逾期未还款金额支付【逾期利率】的逾期利息。
5.2 若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
金及利息。
六、其他约定。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公证费用由【费用承担方】承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引言
近年来,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监管的不完善和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行为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问题。为了明确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通常也称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本文将对这25条进行解释和分析。
1. 金融机构不能充当民间借贷参与主体
该解释明确了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在民间借贷中往往拥有优势地位,可能导致借款人利益受损。对于金融机构涉及民间借贷的行为,应当适用金融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2. 严格解释借贷利率超过年利率上限案件
解释二对借贷利率超过年利率上限的案件进行了严格解释,这有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利益。解释规定,年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的,除了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外,还可能追究其违法利息的无效性。
3. 核准抵押权
该解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抵押权纠纷时的处理原则。对于未登记登簿的抵押权,应当予以无效,防止不法借贷行为导致的权益纠纷。
4. 标的物抵押权
对于抵押物的抵押权,应当以登记公示为准。如果抵押权人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则可能会使抵押权无效,这对借贷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提示作用。
5. 计息的合法性与借贷双方行为
解释二将借贷双方的逾期行为、提前返还本金和约定罚息与计息合法性联系起来,这有利于维护借款人的权益。
6. 民间借贷金融属性认定
解释二对于民间借贷的金融属性做出了规定。对于民间借贷中的“民间金融机构”,应当适用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公证
合同编号:XXX(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甲方:(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借款人住址)
乙方:(出借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出借人住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借款合同,并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一、借款的基本情况
1.1 本次借款的金额为(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借款金额大写)元整。
1.2 借款的用途为(借款用途),详细使用情况为(具体用途说明)。
1.3 借款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期限),至(借款期
限结束日期)止。
二、借款的还款方式
2.1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1)分期偿还:甲方每月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月应还本息(具体金额)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一次性偿还:甲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前将全部借款本息一次性偿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未还金额的日利率(日利率)计算,自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借款的利率和费用
3.1 本次借款的利率为(借款利率),按年计算。
3.2 本次借款产生的公证费和相关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四、借款的保证方式
4.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保证方式为(借款保证方式),具体担保人为(担保人姓名)。
4.2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4.3 甲方保证担保人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因甲方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乙方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款合同公证书的范本
借款合同公证书的范本
[借款合同公证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自行填写)
公证日期:______________(自行填写)
甲方(借款人):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
联系号/注册号:______________
住所/注册地: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
联系号/注册号:______________
住所/注册地: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并申请公证如下:
一、借款基本信息:
1.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自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
4.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
二、借款利息和费用:
1.借款利率:______________(年化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_____倍)
2.借款管理费:______________(可选填,如果有)
3.提前还款违约金:______________(可选填,如果有)
三、借款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 甲方应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借款用途合法合规。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 乙方有权收取借款利息和费用;
民间借贷与公证
浅谈民间借贷与公证
摘要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民间借贷在高回报的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潜在风险,公证的介入对其风险的防范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就针对民间借贷概念、特征、成因与公证介入的必要性及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公证
作者简介:蔡宏昕,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81-03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和主要法律特征
(一)含义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相对于金融机构借贷来说的,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行为。
(二)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
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2003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新形势下民间借贷公证的发展趋势
新形势下民间借贷公证的发展趋势
[摘要]民间借货这种融资方式以其灵活高效等优势越来越多地存在于现今社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亟需在法律层面得到规范和引导。文章结合公证实践,对民间借货的法律性质及存在的风险进行归纳,并阐述了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的背景下公证工作对民间借货行为的规范和法律引导作用。
[关键词]民间借贷;公证;新民事诉讼法
近年来,民间融资借贷凭借其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周转期短以及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等竞争优势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客观存在的大量民间借贷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融资补充渠道,在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民间借贷定义
民间借贷系指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相对而言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货币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1]
二、民间借贷的潜在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且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确定性,对放贷人的资金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国务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然而,民间借贷融资在起着补充正规金融体系、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危害正规市场的金融秩序”、“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等诸多负面影响,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2003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办理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否则,公证员无法审查,不能办理公证。《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借款的实际支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必须要双方对借款数额、标的、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3.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个人借贷双方是独立于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不允许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借款人所借款项必须用于约定的合法用途,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民间借贷有偿、无偿可自行确定。
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定,超出部分的利息或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无偿的合同,在民事领域属于自由原则,应该受到尊重,只要在笔录询问中,得到当事人明确的答复就可以,至于其事实上是否有偿,该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借据的书写和留存
众所周知,借据关系着合同的效力,是最重要的证据。因此,在公证实务过程中就借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借据书写问题
首先,债权人应详细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要当面书写借条,不允许用提前书写的借条。实务中,如果借据是在办证时提供,必须经过双方共同承认,如果是在办证时现场书写,则我们要监督其书写全过程。一是审查内容与合同是否相符,用语是否准确;二是书写的借据行距不能过大,防止加入一行字;三是要借款人、保证人亲自按指印、签名。其次,债权人要明确债务人是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企业或公司。防止出现混淆借款人身份的情形,如果发生争议,双方都可能将责任推给公证处。如果事前在笔录中给予明确,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第二、借据留存问题
应将借据复印并留存卷中,对大额借款要将转款凭证复印留存。小额借款,
如果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交付,要在笔录和合同的支付方式中注明,防止虚假借款数额和债务提前扣息及约定与实际交付不符等违法情况出现。
第三、借据的收回问题
实务中经常遇到还款后债权人不交付借条、抢夺借条撕毁、留下原件交付借条复印件并再次主张债权等情况。因此,我们在公证实务中要延伸服务,监督当事人履行的整个过程,给当事人多提法律建议,避免出现纠纷。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在笔录中要进行必要的说明和特别的告知。
第四、借据的丢失补办问题
实践中遇到债权人将借据原件遗失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的问题。实务中,我们要将合同的主体全部通知到,在各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人共同发表声明。声明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该债务以各方重新确认的容为准,且声明具备借据的法律功能;二是原借据因遗失作废。如果各方达不成一致,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借据的代为保管问题
实务中,如果各方信任公证员,将合同的履行委托公证员代管,我个人认为公证人员千万不要这样做。第一、公证处不能介入当事人的是非之中,有损公证员的中立形象。第二、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导致合同或是公证的无效。
第六、借据的格式
在实务中指导当事人书写借据内容要包含以下内容:借贷的金额(注明大小写)、借贷双方的姓名(注明身份证号码)、时间(注明总期限,起止期限)、利息(注明年息或是月息,最好注明具体的金额)、地点(可具体到某间房)、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有担保人的应有担保人的签名、落款时间,另外,还应在金额、日期、签名处处按上借款人、担保人指印。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借贷。因此,企业间订立的借贷合同属于违法的,应认定无效,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不予公证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无效合同时会认定协议为无效合同,会判令借款方返还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