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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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和规范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银行行业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概况。

一、银行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银行行业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

根据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银行行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等措施。

二、违法行为和处罚类型1. 不当行为的定义银行行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违反反洗钱规定,违规发放贷款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2. 处罚类型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银行行业行政处罚可采取不同的措施。

对于轻微违规,通常采取警告或者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违规,可能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撤销资质等更严厉的措施。

三、处罚程序和权利保护1. 处罚程序银行行业行政处罚采取相应的程序进行。

通常情况下,处罚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和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最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可以在被处罚决定作出后进行申诉和上诉。

2. 权利保护当事人在接受处罚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

他们有权要求处罚机关出具相关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书,并可以阅读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他们还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述,提供相关证据和调取证人等。

四、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案例以下是一些银行行业行政处罚的案例,用以说明行政处罚适用的具体情况及其效果:1. 某银行因虚假宣传被处以一定罚款;2. 某银行因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被责令停业整顿;3. 某银行因违反反洗钱规定被吊销金融许可证。

五、建议与展望银行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行政处罚是必要的手段。

然而,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程序公正,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调查第四章取证第五章审理第六章审议第七章权利告知与听证第八章决定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九)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程序合法;(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其中,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是银行在违反相关规定或规章制度时所需面对的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从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定义、适用范围、处罚程序、种类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定义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是指针对银行业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行政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的一种处罚制度。

其目的在于规范银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二、适用范围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适用于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与银行业务有关的其他主体。

无论是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只要从事银行业务的相关方都应遵守该法律法规。

三、处罚程序在进行银行业行政处罚时,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立案、调查、听证、裁决和执行。

具体来说,立案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案件登记;调查程序包括证据查明、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相关人员和检查银行业务等;听证程序主要是为了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听取相关证据;裁决程序是在听证结束后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执行程序是对裁决结果的实施。

四、处罚种类银行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终止资格等。

其中,罚款是最常见的处罚方式,金额可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浮动。

五、影响银行业行政处罚会对违法行为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方面,处罚能有效约束银行从业人员和金融机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避免违法风险。

另一方面,对受处罚的银行或个人来说,可能面临声誉受损、业务受限甚至终止经营的风险。

此外,对当事人而言,处罚决定还具有一定的预警作用,有助于他们遵纪守法、规范经营。

综上所述,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的处罚制度。

它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银行机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银行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的角色,既扩大了金融市场的规模,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行业特殊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银行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银行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银行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行业的基本法律,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构的职责、银行监管的授权和监管手段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行政处罚方面,该法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违规和违法行为给予了明确定义,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银行监管规定等。

根据该法,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证券行业的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

虽然其主要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但银行行业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也要受到该法的监管。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银行行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对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组织机构、资本金、贷款业务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银行业机构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银行业机构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该办法明确了银行业机构的违规行为范围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违规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等。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该办法对银行机构进行处罚,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修订)⽬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案与调查第⼀节⽴案第⼆节调查取证第三节移交第四章处罚第⼀节审理第⼆节权利告知第三节听证第四节处罚决定第五章执⾏第六章附则(2010年4⽉2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发布 根据 2015年4⽉2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2015年10⽉1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部规章的决定》第⼆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当事⼈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政处罚:(⼀)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限制业务范围;(五)责令停⽌接受新业务;(六)责令停业整顿;(七)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九)撤销任职资格;(⼗)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席代表;(⼗⼀)禁⽌进⼊保险业;(⼗⼆)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开;(⼆)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五)程序合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法治经验与做法,在与上位法、相关司法解释衔接的前提下,着
力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立足行业实际,注重总结基层执法实践经验,体现我会系统监管
执法特色,确保《办法》的针对性、务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自我约束,加大执法力度。对执法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既 要严格执法程序和时限,又要加大处罚的力度,突出“双罚”, 强调《办法》实施的严格性、严肃性和严厉性。
工作中需要注意:“双罚”并不是要求“一刀切”,一律要处
罚责任人或对所有责任人都进行处罚,而是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 责任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履职情况等因素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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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管辖主体,防止监管真空和 监管重复
对跨区域经营的银行异地实施的违法行为,旧《办法》没有明 确管辖主体。
按照既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又能体现我会系统
旧《办法》没有将处罚依据区分为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实践
中大量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无法予以行政处罚,影响银行监 管的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是我会系统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将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已为行政执法和司法 实践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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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需要注意:
■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但不得作为 违法行为的量罚依据,量罚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 ■定性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是银监会层面制 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派出机构制定下发的一般不得作 为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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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初,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最终 起草工作。 ↓ ♦ 4月2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 4月底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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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33
【摘要】《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7月9日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1页(P60-70)
【关键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行为;派出机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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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J], ;
4.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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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在银行业的经营与管理中,时常会出现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稳定造成一定的风险和影响。

为了规范银行业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深入解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读者对银行业行政处罚有更为详细的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此外,根据该法,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应当依法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活动的基本法律,也适用于银行业的行政处罚。

该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同时,该法还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这些程序的实施,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之一。

该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编制虚假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

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可以采取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多种处罚方式。

四、银行业行政处罚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银行业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情况,下面将列举一些实际案例。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关联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壹)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七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五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 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立案前通过现场检查、调查、信访核查等方式依法获取的证明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但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载明上述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 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由银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订)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订)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7月9日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

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

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贯彻是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对贯彻该办法的几点思考:首先,贯彻《行政处罚办法》要加强监管能力。

监管部门应通过提升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监测,及时掌握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到监管的全面、及时和准确。

其次,贯彻《行政处罚办法》要加强风险意识。

银行业是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是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

因此,银行要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和防范意识的培养,做到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提高风险感知能力,积极采取监管措施,防范银行业风险的发生。

再次,贯彻《行政处罚办法》要加强内部控制。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保证业务安全和合规的重要手段。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业务流程,加强对风险点的预防和控制,确保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推动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工作。

最后,贯彻《行政处罚办法》要加强法治意识。

依法治理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银行业发展的基石。

银行要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业务行为。

监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银行业的法治环境。

总之,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是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要加强监管能力,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加强法治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答记者问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

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于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等科学合理建议予以充分吸收采纳。

《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整合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

《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了立案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

二是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处罚工作全流程做了规范,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固化,同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处罚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三是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办法》在规范处罚工作流程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加大处罚执法力度,例如优化管辖规定,便于及时就近执法,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处罚效率,明确对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强调人员责任追究,规定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等。

行政处罚标准2015标准

行政处罚标准2015标准

行政处罚标准2015标准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2015年,我国对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正执法,提高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首先,2015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标准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

对于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无论是在经济活动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只要触犯了法律法规,都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一修订,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使得执法更加有章可循,避免了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

其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于处罚的程序和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上,明确了从立案调查、听证审理到处罚决定的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处罚幅度上,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使得处罚更加科学合理,避免了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发生。

此外,2015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标准还强调了行政执法的依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随意滥用职权或者漠视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当事人来说,也要依法接受行政处罚,不能抗拒、阻碍行政执法,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2015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标准,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也提醒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当事人,要依法行使权利,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希望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能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标准,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行政处罚法的解读

行政处罚法的解读

行政处罚法的解读
行政处罚法是中国政府用来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具体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行为或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

行政处罚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行政处罚根据其性质和影响分为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降低等级、撤销职务等,行政处罚的对象也不仅是个人,也包括法律、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必须经过审查、调查、听证等程序,确保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政策,避免滥用职权、违法处罚。

3.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等待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结果才能生效。

4.行政处罚的申诉和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在复议期内暂停执行。

总的来说,行政处罚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和方式,促进公正、公平的行政处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办法(修正)⽬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和适⽤第三章⽴案、调查、取证和审查第四章听证第五章决定与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政处罚⾏为,维护银⾏业秩序,保护银⾏业⾦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相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银⾏业⾦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违反法律、⾏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以法律、⾏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不得设定⾏政处罚,不得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实⾏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政处罚案件的⽴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业⾦融机构实施⾏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业⾦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

(⼆)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级管理⼈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第⼋条银⾏业⾦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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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初,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最终 起草工作。 ↓ ♦ 4月2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 4月底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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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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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三项基本原则:
■加强顶层设计,践行现代法治精神和理念,借鉴吸收先进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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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作 为定性依据
旧《办法》第3条 新《办法》第4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 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 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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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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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作 为定性依据 (二)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建立查、审、决相分离的处 罚机制 (三)实行“双罚”制,加大对违法责任人的惩戒力度 (四)明确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管辖主体,防止监管真空和 监管重复 (五)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管理与监督,从源头上规范和推 进处罚工作
法治经验与做法,在与上位法、相关司法解释衔接的前提下,着
力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立足行业实际,注重总结基层执法实践经验,体现我会系统监管
执法特色,确保《办法》的针对性、务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自我约束,加大执法力度。对执法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既 要严格执法程序和时限,又要加大处罚的力度,突出“双罚”, 强调《办法》实施的严格性、严肃性和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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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订《办法》是总结推广良好实践的需要
多年来,我会及各派出机构在查处银行业违法违规
案件中创造了许多非常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归纳和总
结,吸收到《办法》中,便于在全系统范围内推广运用。
9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10
2014年5月,启动《办法》修订工作,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4年5月-6月),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完 成了《办法》的修订初稿。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 订版)》解读
1
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三、《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四、《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五、贯彻执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2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3
(一)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全 面提升我会系统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
■第二阶段(2014年7月-12月),在我会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 1.与部分银监局、银监分局座谈,听取意见。 2.与会机关监管部门、部分银监局法规处处长座谈和银监局分 管法规的负责人座谈,听取意见。 3.向会机关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征求三轮修改意见。 ■第三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3月),征求部分银行业金处罚实践中 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处罚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我会系统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工 作逐步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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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的处罚工作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处罚不够主动,立案环节缺乏统一和明确的标准,存在“应立不立”、 审计部门移交处理、发改部门“替代”执法处罚等现象,损害了监 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处罚不到位、力度不够,“只罚机构、不罚个人”,以银行内部纪律 处分代替行政处罚,处罚不能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 ■处罚不够规范,现场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不够,存在取证不规范以及 简单地以现场检查取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问题,易引发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风险。 ■处罚职责分工不尽合理,难以发挥监管部门与法律部门各自的专业优 势,影响处罚效率和质量。
4
要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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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办法》是适应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改 革,提高监管专业性和权威性的需要
2015年初,银监会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很重要 的一项改革内容: 按照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 量,设立现场检查局,专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 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 会,负责审议处罚案件并作出处罚决定;在法规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新的监管架构,强化了依法监管,突出了监管处罚的专业性,着 眼于提升监管威慑力。
旧《办法》(7章49条) 新《办法》(11章97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管辖和适用 立案、调查、取证和
听证 决定与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总则 管辖 立案 调查 取证 审理 审议 听证 决定与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旧《办法》没有将处罚依据区分为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实践
中大量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无法予以行政处罚,影响银行监 管的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是我会系统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将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已为行政执法和司法 实践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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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需要注意:
■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但不得作为 违法行为的量罚依据,量罚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 ■定性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是银监会层面制 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派出机构制定下发的一般不得作 为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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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和细化调查取证要求,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
(七)调整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证 权利
(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处罚的透明度 (九)建立处罚决定文书抄送制度,加强对被处罚责任人 的联合惩戒约束
(十)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时限制度,提高处罚工作效率
(十一)其他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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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办法》框架结构对比图
党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提出了: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查 处分离、权责统一、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等一系列 依法行政原则和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强调:
■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 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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