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般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有关说明: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
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
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附件2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有关说明: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
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
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浙江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有关说明: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
先试行,再规范。
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
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附件2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序号评查类别评查项目分值评查内容和要求评分细则备注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主体部分10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10分。
事实部分10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5.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4.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案卷齐全性评查标准案卷齐全性是评价行政处罚案卷是否符合规定的重要指标。
评查案卷齐全性应包含以下内容:1.案件依据:评查案卷是否包含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并确保这些依据的合法性和适合性。
2.处罚事由:评查案卷是否详细记录了行政处罚的事由,包括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证据材料:评查案卷是否包含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如现场勘查报告、调查笔录、照片、视频等,这些材料应能够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
4.程序合规性:评查案卷中的程叙文件是否齐全,包括立案决定书、送达书、听证笔录等,这些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合法性评查标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是评价行政处罚案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指标。
评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应包含以下内容:1.行政许可依据:评查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合法依据,如行政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2.程序合法性:评查处罚决定的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听证程序、合规的调查取证程序等。
3.责任认定:评查处罚决定中对责任人的认定是否准确、明确,并给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4.处罚种类和幅度:评查处罚决定中所采取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是否合理、适度。
三、案卷文件科学性评查标准案卷文件的科学性是评价行政处罚案卷是否合理、规范的重要指标。
评查案卷文件的科学性应包含以下内容:1.文件整齐规范:评查案卷文件的装订、编号、页眉页脚等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易于辨认。
2.逻辑关系清晰:评查案卷中各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晰,是否能够从一份文件中完整了解案件的情况。
3.数据准确性:评查案卷中所涉及的数据是否准确、真实,是否经过核实和验证。
4.材料完整性:评查案卷中的各类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遗漏和缺失。
附件:1. 相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附件2. 示例案卷评查表格附件3.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的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处罚。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②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复印件未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 核对原件的,留存的复印件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且无提供人和 2
的字样,并有提供人的签名和日期,2 名以上执法人员 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的签名和日期。(2 分)
8.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有相 应的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从重、
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扣 5 分。
①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无资格或者卷中未附鉴定、
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资格证明的,扣 2 分。
②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没有委托书的,扣 1 分。
5.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齐全。(2 分)
①多处现场只制作一份笔录的,扣 2 分。
②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记载不准确的;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见
证人在场的记载及其姓名等情况记载不清的;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执法证号未记载或记载错误的;未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的,包括有关的数
据、位置、状态、程度等;见证人、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未签注姓名及日
7.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依法送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 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9.依法执行完毕。
10.依法予以结案。 11.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 当及时移送。
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的, 扣 100 分; 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 100 分。 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 100 分。 ①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 100 分; 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未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 100 分; ③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决定的,扣 100 分。 ④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未依法上报 的,扣 100 分。 ①未依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决定的,扣 100 分。 ②对当事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无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扣 100 分。 ①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未依法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的,扣 100 分。 ②应当送达被处罚人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没有送达,或者送达时间和 行政处罚文书作出时间倒置的,扣 100 分。 ①擅自更改执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扣 100 分。 ②罚没收入未依法缴入国库的,扣 100 分。 ③罚没物品未依法处理的,扣 100 分。 ④行政处罚机关未依法强制执行的,扣 100 分。 ①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擅自结案的,扣 100 分。 ②当事人违法行为未纠正的,扣 100 分。 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移送 的,扣 100 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3.01•【字号】京政法制监字[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1999年3月1日京政法制监字〔199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不断提高本市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制作、填写行政处罚文书以及文书立卷归档的工作。
我们在近两年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再次修改了案卷评查标准并做为1999年行政处罚文书案卷的评查标准。
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印发。
望有关单位及时对照评查标准规范今年处罚文书制作、填写、立卷归档工作,迎接今年的全市案卷评查工作。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总则一、评查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试行规则》及京政法制监字〔1997〕第16号、第30号文件(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直属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一般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评分办法: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具体方式是:按程序和文书种类设项目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对不符合文书归档规范规定的,每处扣除0.5分(扣分合计不超过其项目总分)。
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二、如何收集证据
1、收集证据的形式要件要完备。 2、收集或提取证据的途径和方式应当合法。 3、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要合法。 4、收集的证据本身要符合法律要求,收集 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且客观 真实。 5、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多渠道地进行。
第三、证据怎样体现事实
1、体现当事人基本情况 2、体现案件基本事实,根据法条找关键 3、体现裁量情节 4、体现减轻情节 5、体现违法时间 6、体现处罚时间
七、保障当事人权利
1.知情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质证权; 5.要求听证权; 6.要求回避权; 7.委托代理人权利; 8.要求执法人员示明身份的权利; 9.行政执法人员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 据,可以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10.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权; 11.申请行政复议权; 12.提起行政诉讼权; 13.要求行政赔偿权。
二、依据合法、正确
三、权限合法
1、行政职能上的限制。 2、行政级别上的限制。 3、地域上的限制。 4、手段上的限制。 5、委托执法权的限制。
四、内容合法
1、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 3、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和秩序。 4、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公正、合理。
第三,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 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 关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例外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 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
贵州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总则一、评查依据。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制定。
二、评查原则。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依照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进行评分。
案卷标准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违反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规定,但符合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三、评查方式。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求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求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四、案卷计分方法。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一)基本要素审查的分值为100分,不设负分。
凡违反案卷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任一基本要素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二)一般要求审查的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0分、5分、2分、1分、0.5分。
凡违反案卷基本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3)案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100-总扣分=案卷得分;案卷分数分为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单位成绩与名次排列。
(一)单位成绩。
按照单位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计算,具体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2)单位排名。
原则上按照分数和成绩的顺序;等级属于同一等级的单位,按照参档达到规定人数的单位优先于参档少于规定人数的单位的顺序进行排序。
评分细则一、基本要素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体资格问题l、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以组织或者未经合法授权的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行使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效率。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合用范围本标准合用于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相关工作,包括案卷的汇总、审核、评审和整改。
1.3 评查原则评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准确、科学的原则,合规性、依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为评查的重要指标。
1.4 评查内容评查主要着重于行政处罚案卷的审查程序、处罚事实的认定、处罚决定的依据合法性、处罚措施的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二、案卷的汇总2.1 案卷的编排案卷应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排,编制案卷目录表,并规范填写案卷封面。
2.2 案卷的材料案卷应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记录、听证决定、被处罚人的陈述、辩解和申辩意见等。
2.3 案卷的审核案卷审核应核实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案卷的评审3.1 案卷评审机构案卷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2 案卷评审细则评审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评审案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处罚事实是否清晰、处罚依据是否合法、处罚措施是否适当等方面内容。
3.3 评审结果的反馈评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案卷的编制单位,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案卷整改4.1 整改措施对于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案卷的编制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如补充、修改、删除案卷材料。
4.2 整改报告案卷的编制单位应编写整改报告,并说明整改情况和改进措施。
4.3 整改效果的评估整改完成后,评审机构应对案卷进行再次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案卷编排和封面示例附件2:案卷目录表模板附件3:案卷审核记录表模板附件4:案卷评审意见和建议表模板附件5:整改报告范例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评查类别
序号
评查项目
标准
分值
得分
评查记录
立案审批表(10分)
1
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信息。
2
2
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情况。
4
3
承办人的立案建议及签名、日期。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4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0分)
4
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地点。现场检查(勘验)情况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且记录详实。
2
结案表(10分)
53
立案基本信息。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复议、诉讼基本信息。
2
54
案件执行的基本信息:(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2)罚款缴纳的情况、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情况等。(3)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4
55
附执行有关文书。如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据;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没收的涉案财物,后续处置凭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等。
3
19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分)
20
当事人基本情况。
2
21
违法行为信息。证据信息。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3
22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2
23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3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0分)
24
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信息。证据信息。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3
调查询问笔录(10分)
安徽省行政处罚案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皖府法〔2006〕29号
前
言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 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 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 规定,制定本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2.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
3.听证通知书 (共4分)
4.听证笔录 (共4分)
5.听证报告 (共4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18分)
(三) 审查决定阶段 (共40分)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 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2) 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 (1分)
(三) 审查决定阶段 (共40分) 4.听证笔录 (共4分) (1) 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 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 的基本情况;(1分)
(3) 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 辩的内容;(1分) (4) 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二) 调查取证阶段 (共35分)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 (共10分) (1) 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 (2) 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 (3) 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 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 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 格、数量等);(1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 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1分) (8) 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10)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 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一、基本要素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存在基本要素问题1项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卷,即“一票否决”。
(一)主体资格问题1、主要对外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没有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2、主要对外文书(同上)加盖非法定主体(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非法定授权组织、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等)印章的。
3、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单位的需讨论)。
4、案卷中没有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不能确认其身份(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的除外)。
5、有其它严重的主体资格错误的问题的。
(二)事实和证据问题6、没有准确认定相关主要事实,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7、法律责任要求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以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作为处罚的幅度基础,而没有对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进行认定的。
8、卷内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9、有其它严重的事实和证据问题的。
(三)适用法律问题10、没有准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条文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
11、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直接适用错误的)。
1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范围的。
13、有其它严重的适用法律问题错误的。
(四)履行程序问题14、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送达、结案等主要程序没有相应文书记载的。
15、存在明显的程序倒置情况的(立案后直接审批、先决定后审批或告知、先执行后送达等情况)。
16、依法应当告知听证而没有告知听证的。
17、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前置,没有实施责令改正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
18、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满三日即作出处罚决定的(非听证案件当事人三日内明确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但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适用此例外情形)。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定性错误的,判定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15分)
适用法律依据合法、准确、有效,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相互对应。(15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的,处罚依据与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对应的,适用的依据已经失效或尚未生,不在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内等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的情形,判定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4.填写立案审批表不完整、不规范、错误的,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调查取证阶段(16分)
1.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前,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并有相关记录。(2分)
调查取证人员无有效执法证件,或只有一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或虽有合法证件但不能证明执法人员已表明身份、出示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判定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3.提取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未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或者未附有该声音内容文字记录的,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4分为止。
4.提取鉴定结论,未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或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没有说明分析过程的,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客观、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2分)
1.未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的,扣2分。
2.认定的时间、地点模糊不清或前后不一致的,扣1分。
3.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有合法、充分、全面的证据予以证明。(5分)
1.主要证据不充分(如仅有当事人陈述)或不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规定,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判定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附件2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序号评查类别评查项目分值评查内容和要求评分细则备注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主体部分10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10分。
事实部分10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5.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4.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浙江省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3.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为不合格卷。
1.3
程序部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工作流程和执法程序规范。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工作流程和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11.整改指令书没有责令整改的内容;(扣1分)
12;(扣1分)
13.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没有明确复查结果(其它内容参照整改指令书相关要求)。(扣1分)
2.2
调查取证
30
调查取证的人员和执法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l.不符合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在案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扣3分)
l.不符合一案一卷,未制作正、副卷;(扣1.5分)
2.没有使用档案统一规定的卷皮;(扣1.5分)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扣1.5分)
4.卷内材料排列无序;(扣1.5分)
5.卷内材料没有页码;(扣1.5分)
6.装订不整齐;(扣1.5分)
7.有破损纸张,大小规格不统一;(扣1.5分)
8.卷内文字未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入卷前没有复印。(扣1.5分)
5.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为不合格卷。
1.2
证据部分
1.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1.主要证据不足,对违法事实查处不清楚或者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为不合格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第一篇: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行政处罚程序、文书和评查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明确的执法程序、文书与云南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不同的,执行相关规定,允许合理缺项。
评查卷标准分为基本要素和一般要求标准。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标准基本要素是指反映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和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
案卷严重不符合基本要素规定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合法(一)处罚主体合法。
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单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且2人以上。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被处罚主体名称(姓名)应与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一致。
受委托其代理行使接收执法文书材料、陈述申辩、听证等重要权利的人员,应当有当事人进行明确授权的授权委托书。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二)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如有);(三)卷内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如有)。
三、适用法律正确。
处罚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处罚种类、幅度合法适当。
四、程序合法。
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部分行政处罚案卷一般要求标准一般要求是指案卷和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的要求。
一、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一)案件来源登记。
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来源登记表,该表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对登记表预先设定选择项的栏目作出选择,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其他文书同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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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般程序)
如含有行政强制程序,按照以下十一点要求进行评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1、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履行义务催告书。
包括:(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1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包括:(1)案由记载;(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3)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记载;(4)陈述申辩的内容记载;(5)陈述、申辩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名;(6)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
(7)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
(1分)
3、行政强制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情简介;(3)拟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4)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意见及签名、日期;(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1分)
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
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1分)
5、催告书和强制决定书的送达。
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拒收或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应符合法定程序。
(1分)
6、制作现场笔录,包括:(1)当事人基本情况;(2) 现场情况;(3)强制执行情况;
(4) 当事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1分)
7、中止执行审批,制作中止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中止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
(1分)
8、终结执行审批,制作终结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终结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
(1分)
9、执行协议,双方签订强制执行协议,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
(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4)协议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
(1分)
10、依法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1分)
11、结案报告。
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实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对象及期限;(4)强制执行结果;(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和结案日期。
(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