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10大样板题第一部分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一节
真题解析—民法主讲老师:钟秀勇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三/1)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B【考点】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好意施惠关系【解析】①A选项涉及好意施惠与侵权的关系。
张某与李某间搭便车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
张某无须对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好意施惠并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在好意施惠关系中,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张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的李某残疾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当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故A 选项错误。
②B选项考不作为侵权。
多数侵权行为系作为,但不作为亦可构成侵权。
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b)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作为义务;(c)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须注意:若系过错侵权,还须不作为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B选项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唐某与王某形成“危险共同体关系”(刑法称为“紧密共同体关系”),基于该关系,王某对陷入险情(缺氧反应、受伤等)的唐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
但本题并非如此。
唐某在登山活动中遭遇雪崩,王某虽有救助的义务,但(当时情形下)欠缺救助的能力,王某与唐某间不成立不作为侵权。
故B选项正确。
③C选项考过错侵权。
虽然吴某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据此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与吴某打赌的人对吴某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吴某有权请求与其打赌的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钟秀勇:十大民法样板题
十大民法样板题钟秀勇这是一个公开课的讲义,因此没有详细的分析过程。
分析的过程都在我的心里,一直没有时间写出来。
这十个题目属于民法中最主要的出题模式与重要考点。
吃透这些法条,2009年可得30分。
----2009.8.2一、肖像权、隐私权、发表权1.(2004-3-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123,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4。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5。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67【答案】ABC2.(2006-3-58)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8,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
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9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10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1《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解释》第12条:“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著作权解释》第13条:“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著作权解释》第14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钟秀勇样板题未完
2010年十大民法样板题前言所谓“样板题”,指触及民法核心考点,构造巧妙,难度适切,信息量大,具有范式价值,并作为此后反复考查到的知识点出题模板的司法考试真题。
样板题之所以存在,源于样板题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与品质。
样板题具有三大特点:第一,涉及非考不可的知识点;第二,精美绝伦,为同类题目中的“集大成者”,堪称“题王”,难以超越,被有意或无意地援为出题之典范;第三,没错误,少争议,受喜爱。
样板题有两大卓越功能:第一,管用。
掌握样板题背后的法律规范,在当年的考试中都能颇有斩获,有求必应。
第二,好用。
熟悉样板题的结构与特点,在当年的考试中定能反应敏捷,一针见血,直捣黄龙,以杜“模棱两可,颇费踌躇”之苦。
八年抗战(2002年至2009年),民法也形成一些样板题。
2009年7月,笔者将总结的“民法十大样板题”绍介给广大考友,并郑重声明,“掌握这十大样板题,在2009年至少可得35分”。
这一承诺通过了历史的检验。
今年,携同样之自信,添空前之注意,笔者再度总结归纳“2010年十大民法样板题”,作详细解析,简略指引,希望大家搞定这些题目后,在2010年的考试中可以直接获得35分。
样板1:一物数卖(2006-3-91、92、9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请回答91-93题。
91. 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 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 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 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92. 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 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 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93. 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 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 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 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考点提炼】1.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
名师钟秀勇民法讲义合同法共52页文档
合同法讲义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法--钟秀勇(删减版)
知识产权法钟秀勇第一章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客体(★★)(一)著作权的客体(★★)1.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work)。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2.作品的特征:①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
“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仅以作品形式表现的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②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换言之,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③须具有独创性。
3.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指作品系独立构思创作而成,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而来。
独创性有两个要求:(1)独。
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见【例1】)。
包括两种情形:①从无到有独立创作;②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见【例2】)。
(2)创。
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理解上应注意:①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例如:(a)将汉字作品“改成”盲文(由于汉字与盲文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的,不是创作;(b)电视节目表、(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簿不是作品(见【例3】);(c)对画作的精确临摹所产生的复制品也不是作品(见【例4】)。
②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
③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需要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
因此“大头贴”不属于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4.思想与表达二分法(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著作权法》最基本的原理是思想与表达的二分。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
因为著作权自动产生,保护期限很长,独创性标准较低,如果著作权法也保护思想,就会形成对思想的长期垄断,不利文化、科学的进步。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下列每一个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如此可增加题目难度和提高训练效果),有一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多选或不选均不能得分。
题目序号按编独立排列,每编重新排列序号。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或者甲的继承人)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主张权利【答案】ABC【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对甲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具有过错,因对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故A选项正确。
②甲的屋顶遭受损害有两个原因:地震系假设原因,乙伐树的行为系真实原因,假设原因的存在不否定乙的行为与甲之屋顶遭受的损害之间成立因果关系,仅对乙的赔偿范围有影响。
故B选项当选。
③《旅游纠纷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C选项正确。
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政局不属于法定授权的机构,故D选项错误。
2.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D.甲、乙书面约定202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1/141【答案】C【考点】因果关系;好意施惠关系;附条件的合同;婚约【解析】①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产权技术合同>钟秀勇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
(产权技术合同)钟秀勇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第一讲合同法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天星司考名师钟秀勇10条高效司考通关法
天星司考民法主讲钟秀勇10条高效司考通关法总则:先题后课。
先把真题做上三遍,这样你就熟悉了司法考试考什么,怎么考。
大家会觉得是零基础,看不懂怎么做题,其实法律没有特别难的东西,你都会看得懂,而且通过做题反推回去学习,你会带着问题去学习,这样记忆相当高效,而且非法本最大的优势是在于,所有知识点对你是新鲜的,你会有兴趣,不会有法本的厌倦,这样去应对需要海量记忆的司法考试是特别高效的。
第一条:决心、目标。
你需要有一次通过的决心,不能有再来一年的想法,只要你按此方法坚持,你可以确定的通过司法考试,这是经过实践验证的方法。
目标要定在400分,这是应该得到的结果,我的字迹潦草到我都不认识,而且不会写作,卷四我仅得了70多分,但总分为382分。
第二条:时间要求。
你需要至少1000小时以上的有效复习时间,我指的有效时间,是指完完全全的学习时间,不算吃饭,休息,发呆,走路。
无所谓在职不在职,重要的是学习时间。
第三条:老师的选择。
民法:钟秀勇。
刑法:刘凤科。
行政法:徐金桂。
民诉:杨秀清、郭翔。
刑诉:杨雄。
商经:鄢梦萱。
三国法:杨帆。
理论法:杨帆(男)。
这些老师好比少林,武当,主流权威老师,相信大家的选择,不用怀疑,也不用解释。
第四条:机构的选择。
随便,跟老师不跟机构,老师在哪里讲的课都是一样的,只是有长有短,根据机构的要求。
做为非法本,必须听最长的,而且只听他们的系统强化即可,其它的只是系统强化简化版,做为非法本的你,仅听系统强化即可,听不懂的地方可以多听几遍,一般只有刑法难理解的地方需要重复听,其它的一遍足以,因为在你做过三遍真题以后,你会对所有老师讲的知识点都特别熟悉。
第五条:材料的选择。
真题是指分类解析(按科目分类的真题解析),分年真题其实就是指往年的考试卷,要在九月份才用到,现用再买。
真题解析是最重要的,他们真的用心在编写他们自己的解析,真题解析的选择是先题后课学习方法的关键之关键。
法条必备,这个前期用不到,后期查漏补缺,进一步复习相当有效。
民法厚大钟秀勇
诉讼时效的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产品侵权诉讼时效自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最长10年,有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以质量保证期为准)(运油船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最长6年)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
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但有三种情况除外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
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
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存在享有权力代理的假象),相对人必须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牵连性。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必须在一审主张,二审时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主张。
四种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中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执行抵押权。抗辩权具有永续性。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除外)。
这时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但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只能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对关系。
(产权技术合同)钟秀勇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
(产权技术合同)钟秀勇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第一讲合同法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起爱情、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缴付就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政府、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详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详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则表示就能够并使权利出现、更改、歼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未定合约中宽容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未定合约中的)世戈教权(法定或者签订合同的)合约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普遍认可权(挑选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去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销权(2)物权法上的构成权:共计物划分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构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舍弃受到赠与权舍弃遗产划分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未定合约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构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构成权不须要诉讼行使,但是构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以撤消合约中的)撤销权、(可以撤消婚姻中)撤销权、情势更改中的合约更改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构成权适用于存续期间,但并不绝对,例如:再婚请求权、领养关系解除权、共计物划分请求权就不适用于存续期间;一些不是构成权的权利也适用于存续期间,例如:占据答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确保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备从属性,不容与依附于的基础法律关系拆分而出现迁移(3)行使构成权的犯罪行为都就是单方民事法律犯罪行为(4)构成权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宣称他方请求权的存有,功能是制约请求权行使法院严禁主动适用于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申报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备过失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式1.形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严禁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无法自助式(例如:提供更多劳务请求权)(2)情势应急,顾不上谋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式可以引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难以同时实现(3)不少于必要限度,否则形成侵权行为(4)事后必须及时谋求公力救济,否则形成侵权行为(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出现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存有买盘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买盘适度时,侵害由引发险情出现的人分担索赔责任,引发险情出现者与否存有过失在所当官;没引发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度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通常情况下丧生顺序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丢分题:钟秀勇讲民法每日10题(1-76)
丢分题:钟秀勇讲民法每日10题(1-76)1.出租车司机甲凌晨收班回家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当地富商丙开办的商店,甲上前制止,乙以携带的凶器将甲刺成重伤。
乙随后盗走丙商店中价值100万元的财物。
甲因家境贫寒,无力承受昂贵的治疗费用,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即出院在家养伤。
丙感觉甲的行为并未对自己产生实质性的有益后果,从未探视过甲,亦未向甲提供任何资助。
有媒体报道该事件后,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多数群众认为丙为富不仁,败坏社会风气。
设若甲提起诉讼,请求有关人员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予以补偿,则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法院应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以德治国的方略为准绳,判决由丙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B.法院应以公平正义理念为依据,判决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法院应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判决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无力赔偿时,由丙适当补偿D.法院应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出发,判决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无力赔偿时,由丙承担补充责任2.2010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三间平房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一次性交付了全部价款,甲交付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1年3月,这三间房屋被依法征收,按照补偿标准可获400万元补偿款。
甲、乙为此发生纠纷。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B.甲有权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C.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乙解除该买卖合同D.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3.下列哪一情形,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 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万元B. 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C. 甲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变动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6)无主物的先占(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②原则上必须公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法律敎育网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
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
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1. 介绍本讲义主要针对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课程,由资深法学教授钟秀勇主讲。
钟秀勇教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深厚的学术造诣,通过解析厚大真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民法相关知识,并提供备考技巧和策略。
2. 课程大纲以下是本课程的大纲:•第一讲: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和解释–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讲: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物权与担保•第三讲: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类型和范围–损害赔偿的计算和方式–与侵权责任相关的特殊规定•第四讲:家庭法和继承法–婚姻家庭制度–夫妻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继承的基本规则和方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3. 学习目标通过参加本课程,学生将能够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掌握民法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熟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家庭法和继承法的主要内容;3.理解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解释;4.掌握解析厚大真题的技巧和方法;5.提高答题和论述能力。
4. 学习方式本课程采用多种学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授课讲解:钟秀勇教授将通过讲解课件,传授民法的相关知识和解题方法。
•课堂讨论:学生可以参与课堂讨论,提出问题和分享观点。
•真题解析:钟秀勇教授将详细解析厚大真题,让学生了解思路和解题技巧。
•课后练习:学生将获得大量的课后习题,巩固所学内容,并检验自己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辅导咨询:学生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面对面咨询,向教师提问和寻求答疑。
5. 考试评估为了帮助学生检验学习效果,本课程将进行定期的考试评估。
评估形式可能包括选择题、简答题、论文和实践性任务。
学生的考试成绩将作为课程评估的重要参考,同时也将综合考虑平时表现、课堂参与和课后作业等因素。
6. 参考资料以下是本课程的参考资料:•《民法学》,作者:钟秀勇•《合同法》,作者:钟秀勇•《物权法》,作者:钟秀勇•《侵权责任法》,作者:钟秀勇•《家庭法与继承法》,作者:钟秀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参考资料,并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内容。
司考名师推荐
司考名师推荐民法:钟秀勇(主、民法十大样板题)+段波(辅,民刑先修班必听、《民法体系25图)、周珺(冲刺班、题目)、李建伟(出错多)民法推荐复习顺序:钟秀勇系统强化+段波的民刑先修班)刑法:柏浪涛(打基础)、刘凤科(提升、注意串讲阶段168题)、王海军(强推冲刺、其他需辨别)刑法新理论讲解者:柏浪涛、刘凤科、方鹏、王海军民诉:郭翔(冲刺音频、押题)、戴鹏(应试技巧讲得好、细致,但是举证责任讲得不好)、韩心怡(押题)、杨秀清(偏理论不适合司考)推荐复习:戴鹏(主)+韩心怡(又名韩静茹);郭翔(主)+韩心怡(韩静茹),因为郭翔和戴鹏是同一个类型,先戴鹏再郭翔,系统强化最好两个都听,串讲也行押题推荐:韩心怡+郭翔关注:卷四14年可能直接考擦理论性知识点,注意韩心怡民诉串讲或讲题阶段重点刑诉:左宁(法条重点分析、押题)、陈少文(会漏点)、杨雄(特点就是背、押题、200道冲刺题)、刘玫(出题人亲师妹押题)刘玫的书在2014年可以关注下推荐:左宁(主)+刘玫(注意后期的法条部分),左宁独著《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篇》三国:杨帆、殷敏、祁欢(押题)推荐:杨帆(主)+殷敏,13年杨帆只讲到第三层,而且在杨帆没有出模拟题时,殷敏是首选行政法:徐金桂、王旭(押题)、吴鹏(争议大)、李佳(做题方法,“行政法逆向思维课程”)、林鸿潮(冲刺阶段,但有人认为跟你不上考点变化)推荐顺序:王旭(基础)——徐金桂、魏建新、黄韦博、林鸿潮、季红(系统强化)——吴鹏(串讲类)——李佳(讲题类)商经知(最难为破产和票据)张海峡(入门、商法)、鄢梦萱(提升)、郄鹏恩、钟秀勇、汪华亮●张海峡打基础、郄鹏恩商法体系之王、鄢梦萱商法知识点之王(尤其商法案例分析思路)●知识产权:钟秀勇、李文涛、曹新川(六)知识产权没有老钟就果断李知识产权还看了老钟义务编写的2006-2012真题解析的知识产权部分。
●公司法:鄢梦萱、汪华亮(有限公司、破产_难深、冲刺阶段的押题)、●保险和票据:张海峡●破产法:汪华亮●经济法:鄢梦萱法条讲解、王小龙《华旭名师讲堂-商法、经济法》郄鹏恩著汪华亮经济法练习题无论是否有时间,都要做理论宪法:焦洪昌(命题人、最后十分钟精华)、白斌(总结能力特别强、宪法冲刺音频)、杜洪波、宋光明(法理习题)、淳于闻法理:杨帆(打基础)、杜洪波、淳于闻法制史:赵晓耕、叶晓川、杜洪波、淳于闻法职:王进喜卷四:王旭、任海涛(重点关注他讲义当中对卷四中第一题考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最后一道论述题)、邹建章(论述)推荐:法理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白斌+杜洪波法制史和宪法:赵晓耕、叶晓川、淳于闻法制史复习赵晓耕(音频很难找)+杜洪波总卷一推荐:方案一:杨帆(三国)+杜洪波(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王进喜(法职)+经济法法条方案二:杨帆(三国)+杜洪波(法理学)+焦洪昌(宪法)+赵晓耕(法制史)+王进喜(法职)+经济法法条卷四推荐:卷四重点在第一题,可以多听几个老师备选方案:杜洪波(一阳指)、戴鹏(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任海涛(三要素)、王旭(模板)各科冲刺阶段名师刑法:刘凤科、柏浪涛民法:无行政法:林洪潮民诉:郭翔刑诉:杨雄三国:杨帆商经:汪华亮理论:杜洪波、三校的授课(高焦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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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大民法样板题钟秀勇前言所谓“样板题”,指触及民法核心考点,构造巧妙,难度适切,信息量大,具有范式价值,并作为此后反复考查到的知识点出题模板的司法考试真题。
样板题之所以存在,源于样板题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与品质。
样板题具有三大特点:第一,涉及非考不可的知识点;第二,精美绝伦,为同类题目中的“集大成者”,堪称“题王”,难以超越,被有意或无意地援为出题之典范;第三,没错误,少争议,受喜爱。
样板题有两大卓越功能:第一,管用。
掌握样板题背后的法律规范,在当年的考试中都能颇有斩获,有求必应。
第二,好用。
熟悉样板题的结构与特点,在当年的考试中定能反应敏捷,一针见血,直捣黄龙,以杜“模棱两可,颇费踌躇”之苦。
八年抗战(2002年至2009年),民法也形成一些样板题。
2008年7月,笔者将总结的“民法十大样板题”绍介给广大考友,并郑重声明,“掌握这十大样板题,在2009年至少可得35分”。
这一承诺通过了历史的检验。
今年,携同样之自信,添空前之注意,笔者再度总结归纳“2010年十大民法样板题”,作详细解析,简略指引,希望大家搞定这些题目后,在2010年的考试中可以直接获得35分。
样板1:一物数卖(2006-3-91、92、9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请回答91-93题。
91. 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 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 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 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92. 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 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 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93. 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 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 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 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考点提炼】1.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只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七种情形。
这就意味着,房屋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二,缺一不可:第一,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符合七种法定情形。
2. “最后1套别墅”。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一物数卖”中经常考这一知识点。
本题中,甲就同一房屋与乙、丙签订的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甲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对乙构成违约,乙可以对甲主张违约责任,由于甲再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在法律上就是不可能的”,乙只能请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不能要求甲承担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之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A将自己收藏的某画先后与B、C签订买卖合同,并将该画交付给C。
则B不能请求A承担交付该画之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只能请求A承担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 “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本题中,甲确定“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根据出题人倾向的观点,该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其法律意义在于,即使甲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且撤销通知于乙、丙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丙,也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要约依然有效,乙、丙作出的承诺通知于此1个月内到达甲的,合同依然成立、生效。
4.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这一表述包含下列考点:①根据《物权法》第9条,甲、乙之间买卖房屋的法律关系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没有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没有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不因此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无效事由,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的主要意义在于,如果甲具有违约行为,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③《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甲虽然还是所有权人,如果甲后悔,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因为《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权人为物权人;第二,请求时,请求返还的标的物存在;第三,被请求权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有效的债权而占有,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人,甲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甲无权要求乙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④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生效后,合同消灭之前,如果买卖标的物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题中,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房屋已经交付,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乙应当承担风险。
乙承担风险意味着,乙虽然没怎么得到房屋,甲也不需要重复履行,但乙应当继续支付价款,已经支付的价款,不得甲请求返还。
5.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这一表述包含下列考点:①“不知情”三字表明,甲、丙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形。
在司法考试中,“知情”就等于“恶意串通”(尽管在民法理论中,二者不能等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一物数卖中,如果第二个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恶意串通,则第二个买卖合同无效。
本题中,既然甲、丙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重申,一物数卖的,只要出卖人订立每一个买卖合同时都享有处分权,且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原则上每一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或者受让了动产的交付,谁就取得所有权。
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②根据《物权法》第9条,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后,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对房屋的所有权消灭。
③根据《物权法》第34条,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由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人,甲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但是,乙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的有权占有,而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所以乙的有权占有也有相对性(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都具有相对性),对于新的所有权人丙,乙属于无权占有,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与此不同,基于物权取得的有权占有才具有绝对性。
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得知情况后,将手机所有权转让给丁。
本例中,由于丙善意取得质权,所有所有权人甲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同时,丙是基于质权取得的有权占有,而物权具有绝对性,丙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绝对性,新的所有权人丁也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④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在甲、丙的买卖合同中,由于标的物没有交付,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风险应当由甲承担,丙不承担风险。
风险由甲承担意味着,如果房屋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甲已经收取的价款应当返还,没有收取的不得继续收取。
⑤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卖给丙,且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确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的规定,乙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再主张不超过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
6.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这一表述包含下列考点:①甲构成欺诈,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有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第二,使对方陷入错误;第三,对方因为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欺诈就有不正当性。
本题中,甲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丁陷入错误(题目用“不知情”表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甲的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因此,丁享有撤销甲、丁间买卖合同的撤销权。
②甲构成无权处分,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甲将房屋过户给丙以后,又将房屋出卖给丁,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见,司法考试采用多重法律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可撤销的合同与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并存。
③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甲将房屋过户给丙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又将房屋出卖给丁,丁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并再请求甲赔偿不超过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
7.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这一表述包含下列考点:①房屋被意味焚毁(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表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对房屋的毁损、灭失都没有过错,因为不属于违约或者侵权的问题,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
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由乙承担风险;在甲、丙的买卖合同中,由于标的物没有交付,由甲承担风险。
真正倒霉的人是乙。
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债务人违约的,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有三个要素,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房屋被意外焚毁仅属于意味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所以,在甲、丙的买卖合同中,甲尚未向丙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在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同理,在甲、乙的合同中,甲尚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现在甲由于一物二卖不能对乙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构成违约,乙有权请求甲承担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49条的规定,风险由乙承担,不影响乙对甲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