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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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佛山市从事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装饰、信息化管理、部品生产及供应、配套设备生产、人才培训等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佛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先进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推广、运用与集成,提高建筑科技含量,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为核心,提升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全产业整体水平,促进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全产业的有序发展。
第七条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会员培训,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发与引进,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建立佛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库,定期在发布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四)加强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向政府提供装配式建筑的动态发展信息;
(五)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从事装配式建筑业所涵盖的机构,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进行建设活动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学术机构以及其他经济
组织;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签署,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年;
(二)理事、监事单位缴纳会费5,000元/年;
(三)一般会员单位缴纳会费500元/年;
(四)学校及公益性单位免交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宣告作废。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严惩。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驶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
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方可申请加入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优先优惠享用本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大力发展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