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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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中的建筑标准与法规要求

装配式建筑中的建筑标准与法规要求

装配式建筑中的建筑标准与法规要求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s)是指在工厂内将建筑构件或者整体建筑体系进行预制制造,然后在现场进行拼装与组装的一种建筑方式。

它的出现不仅大大缩短了建筑的周期,提高了施工效率,还减少了对现场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装配式建筑领域,建筑标准与法规的要求是必须遵守的。

本文将探讨装配式建筑中的建筑标准与法规要求,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在装配式建筑的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各国都有相应的标准与规范要求。

以中国为例,目前国家实施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9-2015)以及《装配式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974-2014)来进行的。

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主要规定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设计要求、构件的设计要求以及施工和质量控制要求;《装配式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则规定了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要求、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等。

二、建筑材料要求装配式建筑的材料要求对于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施工使用的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同时要求严格控制搅拌比、水泥用量、骨料、矿物掺合料等指标,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

此外,墙体、地板等建筑构件的保温、隔热材料也需要符合国家的标准要求,以保证建筑的节能性能。

三、建筑安全与防火要求在装配式建筑中,安全性和防火性能是重要的关注点。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全防护,例如工地安全要求、脚手架搭设要求等。

此外,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是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中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防火性能要求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进行,要求建筑构件能够达到一定的防火等级,以保证建筑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

四、建筑质量验收要求装配式建筑的质量验收是确保建筑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重要环节。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章程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章程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章程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成立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是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附属单位,遵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为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分会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

会员以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会员三种形式加入本分会。

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分会的工作。

第四条本分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的技术交流、标准制定、规范推广、政策咨询、培训教育等工作,促进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同时,本分会将积极参与国内外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交流合作,提升我国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分会设理事会、秘书处。

第六条理事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本分会的工作方向、计划、任务、预算和财务审批等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理事长为本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副理事长为副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秘书处是本分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策,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负责本分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入会和退会第九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经审批通过后,缴纳会费,即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分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一)自愿退会的;(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的;(三)有其他影响本分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分会的收支以会员的会费、赞助费、捐赠费、政府补贴等为主要来源。

第十二条本分会实行会费制度,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周期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三条本分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做到权责清晰、收支明细、账目清楚、使用合法、监督有力,确保财务的安全和规范。

佛山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装配比例要求

佛山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装配比例要求

佛山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装配比例要求
佛山市对于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装配比例有着明确的要求。

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新兴的建筑方式,具有快速、高效、环保等优势,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根据佛山市的规定,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装配比例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

首先,装配式建筑的主体结构构件应当达到90%以上的装配比例。

这意味着主体结构的构件要求采用装配式的方式进行安装,以提高建筑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装配式建筑的附属构件装配比例也有明确要求。

如门窗、墙板等附属构件应当实现60%以上的装配比例。

这些附属构件的装配比例的提高,可以进一步减少现场施工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佛山市还鼓励装配式建筑的装配比例不断提高。

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引导建筑企业增加装配式建筑的使用比例。

同时,会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和设备的支持力度,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总的来说,佛山市对于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装配比例要求较高,主体结构构件应达到90%以上的装配比例,附属构件应实现60%以上的装配比例。

这些要求旨在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施工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佛山市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进一步实现节能、节材型建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根据目前制作构件的主要材料,可分为木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组合结构(包括钢—木组合、钢—混凝土组合等)四大类。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按国家标准评价和实施;在广东省地方标准出台实施后启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评价和实施。

按照“一年夯基础,二年见成效、三年成规模、四年快发展”的工作部署推进,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对我市的工作要求。

(一)确保2020年我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二)确保2025年我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

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要求,逐年制定并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进计划和任务。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一体两翼”协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工作思路,通过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完善建筑体系,使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设计—制造—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EMPC)等和基于BIM技术的一体化设计与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相辅相成,同时为发展绿色建筑提供重要发展平台。

装配式建筑规范标准

装配式建筑规范标准

装配式建筑规范标准装配式建筑是指工厂化生产、现场简单装配的建筑方式,具有快速、高效、绿色、可持续等优点。

为了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

下面是关于装配式建筑的规范标准的1000字简述:一、装配式建筑的设计规范1. 《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对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安全、美观、舒适。

2. 《装配式建筑设计规范》:针对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规范设置了相关设计要求,包括结构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二、装配式建筑的制造规范1. 《装配式建筑产品制造规范》: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的产品制造要求,包括材料选择、制造工艺、质量控制等,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2. 《装配式建筑构件制造规范》:规定了装配式建筑构件的制造要求,包括尺寸精度、表面处理、组装方式等,确保构件的一致性和互换性。

三、装配式建筑的安装规范1. 《装配式建筑安装规范》:对装配式建筑的现场安装进行规范,包括基础施工、构件安装、防水隔热等,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装配式建筑现场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了装配式建筑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施工人员的素质要求、施工场地的安全要求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装配式建筑的验收规范1. 《装配式建筑验收规范》:明确了装配式建筑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结构安全性、外观质量等方面的检测标准,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

2. 《装配式建筑使用维护规范》:规定了装配式建筑的使用和维护要求,包括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保证装配式建筑的正常运行。

五、装配式建筑的质量管理规范1. 《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了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等,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可靠性。

2. 《装配式建筑质量保证规范》:规定了装配式建筑的质量保证要求,包括产品质量检测、施工质量检验等,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六、装配式建筑的环境保护规范1. 《装配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了装配式建筑的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外墙保温、能源利用等,提高装配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内部管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建筑业协会是行业内的群团组织,由自愿参加的建筑行业单位和个人组成,依法享有成立、管理、自律的权利。

第三条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稳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筑业协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生产等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技术交流、行业培训、规范引领等。

第五条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建筑设计院、施工企业、材料生产企业等,个人会员为个人从业人员。

第六条建筑业协会遵守独立自主的原则,不受政府、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独立开展自身的工作。

第七条建筑业协会的章程是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准则,会员有义务遵守章程规定,服从协会的管理和组织。

第八条建筑业协会的章程对于会员有约束力,对于违反章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建筑业协会设立会长,由协会全体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任一届。

第十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领导,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人员组成,设立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的具体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协会全体会员的利益。

第十三条建筑业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分为建筑设计委员会、建筑施工委员会、建筑材料委员会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四条建筑业协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认同协会章程,并遵守章程规定;(二)取得建筑行业相关资质,并有合法经营资格;(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道德;(四)按照协会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建筑业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享受协会的服务;(二)参与协会的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有权了解协会的工作、财务等情况;(四)有权选择协会的领导人员。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本管理办法中“预制构件”包括在工厂生产完成的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全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如果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并且对结构安全和性能有影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出具论证结果,以论证结果作为设计、审图、施工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应当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质量安全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7年4月20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 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CIA。

第二条本会是广东省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业企业、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行业、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建设厅及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委托和授权范围的各方面行业职能工作。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各项建筑工程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我省行政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项目适当倾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等单位联合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具意见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示范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的在建项目。

(二)具有一定的建筑规模。

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装配式建筑规范

装配式建筑规范

装配式建筑规范装配式建筑是一种将建筑构件在工厂中进行预制加工,然后在现场进行组装安装的建筑模式。

与传统的施工方式相比,装配式建筑具有施工速度快、质量稳定、节能环保等优势。

为了保证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一套严格的装配式建筑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装配式建筑规范的参考文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和使用,保证装配式建筑的安全性和质量,便于管理和监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应按照本规范进行规范。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应满足主体结构、外墙保温、屋面防水、室内装饰等要求。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的生产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规范第六条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应满足结构稳定、节能环保、防火安全等要求。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等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的外墙保温设计应满足隔热、防潮、防火等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的屋面防水设计应满足防水、抗渗、耐候等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装配式建筑的室内装饰设计应满足美观、环保、舒适等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施工规范第十一条装配式建筑的生产和施工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装配式建筑的构件制造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装配式建筑的安装应采用专业化的施工团队,并按照相关安装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过程应逐级验收,及时发现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应安全施工,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验收规范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的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装配式建筑的验收项目包括结构、外墙保温、屋面防水和室内装饰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00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00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在本省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产业基地分为专业产业基地和综合产业基地,其中,专业产业基地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的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培训教育、开发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科技研发等方面的企业。

综合产业基地指除满足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类产业基地申报条件外,同时满足其他两个及以上专业产业基地对应申报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产业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一种类型的产业基地。

申请企业应在本省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申请企业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具意见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不同类别的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对应类型的条件:(一)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类1.以生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等为主要业务,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有生产基地,并已建成投产。

装配式建筑的行业协会和组织

装配式建筑的行业协会和组织

装配式建筑的行业协会和组织在当前建筑行业中,装配式建筑正逐渐受到广泛认可和采纳。

然而,为了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和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需要有相应的行业协会和组织来提供支持和指导。

本文将介绍装配式建筑的行业协会和组织,并探讨它们对装配式建筑行业的作用和意义。

一、国际装配式建筑协会(IFMA)国际装配式建筑协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Modular Architecture,简称IFMA)是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之一。

其宗旨是促进装配式建筑技术和设计的发展与交流,提高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水平。

IFMA通过组织国际会议、研讨会和技术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一个交流与学习的平台,帮助他们了解最新的技术发展和市场动态。

此外,IFMA还致力于推动装配式建筑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装配式建筑协会(DMA)国内装配式建筑协会(Domestic Modular Architecture,简称DMA)是我国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专业协会。

作为行业的组织者和推动者,DMA承担着协调行业内各方利益、促进交流合作以及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角色。

DMA的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学术研讨会和工作坊,推广先进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经验;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提高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强与企业、学术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

通过DMA的努力,我国装配式建筑行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并在国际舞台上占据重要地位。

三、建筑材料供应商协会除了装配式建筑行业的专业协会外,建筑材料供应商协会也是行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组织之一。

装配式建筑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而建筑材料供应商协会的存在,旨在促进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改进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协会可以组织行业展览和交易会,为装配式建筑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同时,建筑材料供应商协会还可以在技术研发和质量控制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推动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关于征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装配式标准参编单位的函

关于征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装配式标准参编单位的函

尊敬的各位:我协会正广泛征集参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装配式标准制定的参编单位。

我们诚挚邀请您的单位参与其中,共同推动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发展。

一、背景与意义装配式建筑是一种新型的建筑方式,具有高效、环保、节能等优点,是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制定装配式建筑标准,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参编单位要求1. 在装配式建筑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2.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设备设施,能够为标准的制定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参编单位权利与义务1. 获得本协会的会员资格,并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2. 参与标准制定的相关活动,包括研讨会、调研、起草等工作;3. 对标准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 协助推广和实施本标准,并接受相关培训和指导。

四、参编单位需提交的材料1. 单位简介: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信息;2. 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3. 技术团队介绍:包括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等人员信息,以及他们在本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4. 实践经验证明:包括参与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编单位申请方式请将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我协会邮箱:---,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装配式标准参编单位申请”。

申请截止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X先生/女士电话:---邮箱:---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参与!。

绿色装配化建筑产业联盟章程

绿色装配化建筑产业联盟章程

绿色装配化建筑产业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盟名称:绿色装配化建筑产业联盟。

第二条联盟性质:联盟由集团牵头,联络行业内多家知名机构共同发起,由从事绿色装配化建筑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盟目标:营建健康有序、可持续的产业经济环境,提升绿色装配化建筑产业整体市场形象。

第四条联盟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筑科技创新为先导,以整合各类优势资源为手段,大力推动我国绿色装配化建筑产业的广泛发展。

第五条联盟常设办公地址: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科技产业园。

第二章联盟的主要任务第六条发挥产业自律职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成员稳定的生存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维护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担任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和协调职能。

第七条营建行业文化,建立联盟内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环境。

第八条共同丰富、完善、提升产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及标准,定期举办联盟内的信息交流、研讨、服务等活动。

成为联盟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联盟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联盟内外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合作。

第十条透过媒体平台,提高联盟影响力,向社会推荐联盟企业,实现在联盟成员内产品优先采购和选用。

营造成员沟通、学习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在企业运营、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整体水平;促进联盟成员单位与行业外企业在产品、技术、方案、服务的合作,推动完善产业链和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保护联盟内各企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外解决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

第十二条开展有助于绿色装配化建筑产业联盟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十三条联盟组织架构:联盟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技术标准部产业协调部外联部(一)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

佛山市低层、多层装配式建筑技术指引 (试行)

佛山市低层、多层装配式建筑技术指引 (试行)

10~20*分
型钢板组合楼(屋)面板、钢筋桁架楼
(70%≤比例≤80%)
承板(屋面板)、金属屋面
① ALC 外墙板
非承重围护墙
② 压型钢板复合保温板
5分
Q2a
非砌筑
③ 其他满足建筑性能及国家规范要求 (比例≥80%)
的轻质墙板
Q2:围护 墙和内
Q2b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 饰集成一体化
压型钢板复合保温板
表 2.2(适用于工业厂房)
评价项
推荐做法 技术工艺
评价分值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
24~30*分
Q1:主体 Q1a 结构
(50 分) Q1b
墙板等 竖向构件 梁、板、楼梯、 阳台、空调板等
构件
型钢柱、钢管混凝土柱、钢斜撑 (钢柱承载楼屋面面
积比例 80%~100%)
钢梁、钢桁架、网架、网壳、钢梯、压
1分
励项
钢梁;
③ 采用冷板薄壁型钢规范的钢龙骨
Q6:鼓励 项
(8 分)
Q62
节点标准化
绿色与 信息化 应用鼓
励项
绿色建筑 BIM 应用 智能化应用
采用与标准规范或图集做法一致的节点
绿建 1 星/2 星/3 星 — —
1分
0.5/1/1.5 分 — —


施工与 绿色施工
Q63 管理鼓


励项
工程总承包
评价项
推荐做法 技术工艺
评价分值
24~30*分
柱、支撑、承重墙、延
Q1a
性墙板等竖向构件
型钢柱、钢管混凝土柱、钢斜撑 (钢柱承载楼屋面面
积比例 80%~100%)
Q1:主体

建筑业协会章程范本

建筑业协会章程范本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章程(2017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会组织名称为××市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IA)。

第二条本会是由××市建筑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建筑产品生产和建筑咨询服务类企业,及直接从事建筑科研、试验检测、教学的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省××市。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位于××省××市××区××一路××号。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推动行业全面发展,促进城市建设。

第七条本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三)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的协会组织与行业自律建设

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的协会组织与行业自律建设

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的协会组织与行业自律建设一、引言装配式建筑作为现代建筑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速度快、标准化程度不高等原因,装配式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为了规范行业发展,并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各地纷纷设立了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的协会组织,并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建设。

二、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协会组织的作用1.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协会组织通过举办学术交流会议、行业研讨等活动来促进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通过这些活动,从不同企事业单位汲取经验教训和先进经验,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并提高整体施工水平。

2.制定标准规范装配式建筑是一个复杂系统,需要统一标准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协会组织通过研究和制定施工标准、规范等文件,为行业提供技术指导,并帮助建设单位和施工方进行合规操作。

这有助于提高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稳定性,降低施工风险。

3.推动技术创新与发展协会组织鼓励成员进行科学研究,推动装配式建筑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发展。

组织专家对新型材料、构件及设计方案进行评估与验证,促进技术的转化和实际应用。

这不仅提高了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也推动了相关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行业自律建设的重要性1.改善行业形象装配式建筑作为新兴领域,在公众眼中仍然存在一些误解与疑虑。

通过行业自律建设,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形象,增加公众的信任度。

实施严格自律机制,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质量监督与检验,将有利于树立一个安全可靠、质量过硬的装配式建筑形象。

2.维护市场秩序在装配式建筑领域,存在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如偷工减料、恶性竞争等现象,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行业自律的建设可以通过制定行业准入门槛、监督合同履约等措施来规范市场行为,有效控制违法违规行为,并消除不正当竞争,提升整个装配式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3.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装配式建筑以其快速、高效、节能的特点备受关注,然而这也需要高标准的技术与管理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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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佛山市从事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装饰、信息化管理、部品生产及供应、配套设备生产、人才培训等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佛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先进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推广、运用与集成,提高建筑科技含量,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为核心,提升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全产业整体水平,促进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全产业的有序发展。

第七条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展会员培训,提供会员咨询服务;(二)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发与引进,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三)建立佛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库,定期在发布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四)加强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向政府提供装配式建筑的动态发展信息;(五)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从事装配式建筑业所涵盖的机构,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进行建设活动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学术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三)由会长签署,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六)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年;(二)理事、监事单位缴纳会费5,000元/年;(三)一般会员单位缴纳会费500元/年;(四)学校及公益性单位免交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拒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宣告作废。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严惩。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驶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方可申请加入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优先优惠享用本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六)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大力发展会员;(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从事本行业业务两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协调会内各部门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联盟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六)利息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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