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选择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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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 国违 宪审查的制 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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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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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涉及一 国的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个领域, 是执法和司法的基础和根
重 , 影 响我 国宪 法 实施Biblioteka 的 一个 重 要 原 因 。 是
制度。这一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 , 其缺 陷主要 表现在 , 宪法条款的全部 含义通常是由法 官来确 定的, 使宪法 内容充满法官 的主观 随意性。 正 如美国一个前首席法官所言:我们 受治于宪法, “ 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 官奉为宪法的法律 。 由此可见, ”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 因法官的主观随意
( ) 三 宪法法院或 宪法委 员会审查制度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度即设立专 门的宪法法 院或宪 法
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 具体可分为以德 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 和 以法 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两种。 与普通法 院不 同, 宪法法 院 或宪法委员会不审理普通的民、 刑事诉讼案件, 而是 以解 决宪法争议
据。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一项根本宪法制度 , 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为选择适合 我 国 国情的 违 宪审查 制度提 出 了相 关建议 。 关键 词 宪 法监督 违 宪审 查 宪法法 院
中 图分 类号 : 900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90-2 -2 10 -5 220 )50 70
( ) 二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即违宪审查权 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行 使, 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过程 中, 就作为该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
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
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浅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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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 a t A rsn,h o e fu ii v w cnb ii dit t e id . codn urn o stt n o r bt c: t eettem d lo dca r i a edv e o h ekn sA cri t cr t ntu o, u r p s j l ee d n r go e c ii
式 。这 种 模式 与我 国 的 国情 及 政 治 制 度 基 本 相 适应 , 也 存 在 不 少 的 缺 陷 与 问 题 。所 以 , 国应 建 立 一 个 事 先 由宪 法 但 我 委员 会 进 行 预 防 性 立 法 审 查 和 事后 由违 宪 审 查 庭 进 行 监 督 性 司 法 审 查 相 结 合 的 双 重 违 宪 审查 模 式 。 关 键词 : 违 宪 审查 制度 ; 法 委员 会 ; 宪 审 查 庭 ; 重 违 宪 审 查 模 式 宪 违 双
XI AO a -p ng , ANG e -c n Ling i W Ch ng he ( .oic n a p r n , in x n tueo u ain Na e a g3 0 2 ,hn 1P lisa dL w De at t Ja g i s tt f t me I i Ed c t , n h n 3 0 9C ia o
产 生 的 代 议 机 关 , 会 代 表 着 民 意 . 享 有 至 高 的 地 位 和 至 议 应 上 的权 力 , 律 由其 制 定 , 应 由 其 监 督 实 施 , 会 有 解 释 宪 法 也 议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监 督 宪 法 的 权 力 。 1 9世 纪 的法 国 、 国 、 利 时 和 当代 德 比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区分标准: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时间 事前审查: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前进行的审查。 宪法委员会模式国家采用 事后审查:在法案生效后进行的审查。 司法机关、宪法法院监督宪法的国家采纳之。
2、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具体审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它以具体的争诉案件为前提,所以又称附带性审查。违宪 司法审查制国家采用。 抽象审查:就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而进行一 般性审查的制度。可能是由于法律争讼引起的,也可能 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般性评价。立法机关、专门机关进 行宪法监督的国家多采用。
(四)宪法委员会 1、专门机关审查 2、违宪审查为事前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予以审查 3、违宪审查除选举争议外多为抽象审查,即对立法的合 宪性审查 4、实行自动审查和申请审查相结合。议会制定的法律在 经总统签署前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总统、总理、 参议院和众议院议长、60名参议院或者众议院议员联 名申请。 5、宪法委员会具有浓厚政治性。其组成为历届总统(终 身)、三名由现任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任期九年)) 代表国家:法国
(3)明确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协助行使宪法监 督职权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 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 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 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 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 者,不在此限。” 最后,马歇尔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限、宪法的最高法律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颁发强制令的依据是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最高法院有权 对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行令”,而这一规定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 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只对 “极少数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只有上 诉管辖权。而《司法法案》第13条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发出 强制令不属于“极少数案件”范围之内,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巴西、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埃及、日本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一案件发生于1801年初,美国当时有两个政党— —联邦党(亚当斯为首)和反联邦党(杰弗逊为 首)。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 连任,杰弗逊当选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 前,亚当斯任命了42名亚历山大特区治安法官。 在亚当斯离任前的最后一夜,终于办完了这42名 法官的任命手续,他们被称为“子夜法官”。这 些法官中,有些人的委任状已被送达,但仍有几 位法官的委任状仓促之间未发出,马伯里就是其 中之一。而正是这些任命状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 著名的案件。
3、法理上的欠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 机关又是宪法监督机关,违背不得担任自己案件 法官的程序正义法理。 4、实证角度,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由于缺乏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对于违宪立 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审查没有规定致使许多违 宪的法律、法规仍在被不加审查地运用,大量的 违宪行为也没有受到追究和制裁。
(五)其他宪法监督主体: 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庭(爱沙尼 亚); 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主体(瑞士); 国家权力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主体(朝鲜)。
三、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 即对于诸如对内对外政策、议席分配、宣战、媾 和等政治问题违宪审查机关不予审查。 一方面是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三个 国家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表现。。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非直接受害人不得提起宪法诉讼,当事人必须同 争讼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近年来,中国的宪法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保障宪法权威、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进行探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具有积极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具有最高监督权。
一旦出现违宪的法规、法律行为,将对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违宪审查制度的应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如,迄今为止,中国的宪法法院依法审查了一系列违宪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打造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保障。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宪法法律意识的提升仍然相对较低。
许多公民对宪法和违宪审查制度了解不够深入,缺乏一定的法律素养,往往对自己的权益保护不够重视。
其次,违宪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亟需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违宪案件涉及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利益,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导致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对于此类问题,需要建立更为规范的审查程序,加强公开透明度,确保违宪审查的公正性。
最后,应加强与国际违宪审查机制的对接和学习借鉴。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司法交流的深入,中国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吸收最佳实践。
例如,可以通过与宪法法院等机构的对话交流,学习它们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身的违宪审查水平。
通过促进国内外违宪审查机制的沟通与交流,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将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与使命。
综上所述,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是必要和积极的。
然而,也应意识到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应用,我们应加强宪法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完善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违宪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国际交流与学习,吸收国际违宪审查机制的先进经验。
只有这样,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有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虽然有宪法,但却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实施而建立的制度。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法规、政策、行政行为等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是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监管机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珠海市案件2019年9月,珠海市某小区因政府在不经过公开程序的情况下更改小区规划产生纠纷。
珠海市居民经过自行调查发现,政府的规划涉嫌违宪。
然而,由于当地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居民诉求长时间无人接受。
这表明,如没有监管机制,很多违宪行为可能会被“掩盖”或误判。
2.旅游文化案件2018年,某旅游文化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涉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可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旅游文化公司继续进行其活动,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
如果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就可以及时揭露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司法审判案件2016年,江苏某地法院因贪污受贿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在司法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宪行为,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医疗卫生案件2015年,某地医院因在手术室内私自发广告而受到罚款。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发现这一违法行为,保证医患交流的正常、良好进行。
5.政策制定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公民权益。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发现违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有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保障政府合法权威和公民权利。
总之,针对上述案例和问题,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非常必要。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学界提出的几种模式
(一)、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英国、前苏联
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缺点:最高权利机关监督,目前采用的模式,效果十分不明显
(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度
源于美国,我国也有一些学者主张采取这一模式,赋予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受理宪法诉讼。
缺点:不符合我国政治体制要求,法院监督宪法实施,必然产生第三种与宪法相差不多的权利,而实际上,最高法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权利小于人大。
(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
奥地利1920首创,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往往采取了集权型的违宪审查方式。
宪法法院:
宪法委员会:。
论当代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作 者 简 介 :潘 玉 萍 ( 9 5 16一
)女 , 京 艺 术 学 院人 文 学 院 副教 授 。 , 南
・
5 ・ 9
规, 此为 国务院立法权受到 的实体限制。 规章与行 政法规 同属于政府 立法 , 其立法 的实体权 限 在立法法与行政许可法 以及行政处罚法上均有明确规定 , 国 务院部委规章 由国务院规定 , 地方政 府规章由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 司法审判 实践来看 , 国的行政 从 中 诉讼 制度是富有成 效的 , 每年都 有大量 的违 法行政行 为被 法院依法撤消。 以上表 明 中国基本 法确立 了有限政府 的宪政原 则。中 国成文 宪法与基本法上存在 宪法 至上的宪政原则 与维护该
半数通过 , 或依立法法 , 只须经全 国人大 常委会 以全体委员 的过半 数通 过 , 这些 规定表 明我 国宪法存 在维护 宪法至上 权威的特殊保障条款 。
里程 碑 , 如何建 设社会 主义 宪政 国家就成 为我们 理论界 学 习与研 究 的重要课 题 , 本文 就当代 中 国的宪政制 度与其违的宪政建设 。
主 义 宪 政 国 家 的新 目标 , 中 国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的 新 的 是
1 / 5以上 的全国人大代 表提议 , 由全 国人大代表大会 以全 并
体代表 的 23 / 以上 的多数通 过。而普通法律与其他议案依宪
法第 6 条第 2 4 款只须经全 国人大代 表大会 以全体代表 的过
罪 和刑罚 、 公 民政 治权 利的剥夺 和 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 制 对 措施和处罚 、 司法 制度 等事项为法律专有立法权 , 国务院即 使有全 国人 大常委会 的授权也不 能对该等 事项制定行政 法
法第6条第 1 4 款规 定 , 宪法 的修改 须经全 国人 大常委会 或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问题前景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前景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本文对我国违宪审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违宪审查的机构、范围、程序等方面来探讨怎样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宪法委员会一、我国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使人们的观念、生活方式、生活水平大大提高。
市场经济与以往的计划经济相比,有更大的自由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资源的统一配置,公权力地位优位于私权力,私权力绝对服从公权力以便管理成为公权力统一行使的一般原则。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由市场统一配置,尊重市场规律,由市场规律支配,公权力应当”有限”行使。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障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为目标。
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议事机构,办事程序复杂,不能适应日常生活的需要。
并且随着我国目前各种紧急性突发性事件日益增多,行政权限的范围越来越大。
然而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责任制,上下级是隶属关系。
这样有利于提高决策和办事能力。
但是行政权力的加强这一现实会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加有可能受到侵犯,无法使其意志得到充分的体现,导致政府更加强势。
而解决这一矛盾,限制行政权力的膨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是最好的办法之一。
我国目前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不具有实效性。
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依据宪法对任何违宪事实进行过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
这是我国亟需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因。
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实效的违宪审查体制(一)扩大违宪审查提起的主体范围按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一、序言当前,现代宪政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我们国家的宪政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不够发达且问题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违宪审查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他的诸多原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倒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因此,我们应当从当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更是宪政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违宪审查的历史演变从宪法制定到实施的历史经验来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理所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规范得以真正实现。
正是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如此紧密的关系才使我们可以通过某国家的宪法史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史,这两种历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叠的。
但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却没有严格遵循这个规律而是呈现出一个奇特的现象:即立宪目的并不在于行宪。
以制定宪法的统治政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旧中国的立宪运动大致分为清末时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南京国民党时期。
首先是清末时期,这个时期的立宪活动有《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十九信条》。
前者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君上大权以及臣民权利义务;后者同前者相比对皇权则进行了更多的限制,确立了更加接近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式。
接着是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此宪法并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与宪法有关的的有三个,其中《天坛宪法草案》有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但《中华民国约法》没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在南京国民党时期,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三部宪法。
这三部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都有规定,但我认为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最为详尽。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四个选项
1 . 根 据现 行 的宪 法 和 法 律 中 规 定 的 这 是 第 三 个 选 项 。但 是 ,这 里 不 得 不 考 虑 宪法 实施监督 权条款 ,加 强全 国人大常 委 的 一 个 问题 是 对 现 行 体 制 的 修 改 会 非 常 大 ,
社 会 团 体 没 有 要 求 权 而 只有 建 议 权 。因 此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只 能 就 个 案 问 题 进 行 附 带 审
只要对 《 立法法 》 第9 0条第 2款进行修改 , 查 ,审 查结 果只对 这个 案件 有效 ,并不产
让个人 、 企业 、 社 会 团体 等也 有 权 要 求 审 查 , 生普遍约束力 。 那 么 宪 法 委 员 会 就 有 可 能 获 得 司 法 性 质 的
《 立 法法 》第 9 0条第 1 款和 第 2款 虽然 对 当 审 查 和 适 用 审 判 的 规 范 根 据 ,进 而 推 动
法现 行 制 度 下 , 违 宪 审 查 。 由最 高 人 民法 院进 行 违 宪 审 查 ,
法 律 不 在 审 查 的 范 围 之 内 ;个 人 、企 业 、 从 政 治 的 角 度 来 看 也 是 相 当 安 全 的 , 因 为
段 就 会 被 发 现 和 剔 除 。 再 次 , 由 全 国人 大 那 么 还 有 第 四个 选 项 ,就 是 授 予 最 高 人 民
常委 会 自己行 使监 督权 ,这是 立法者 自我 法 院 以 宪 法 解 释 权 。
审查 ,不必特 意提 出来就 可 以通过技 术性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作为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下面将从违宪审查的意义、方式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的观念和原则应当贯穿于国家的一切行政行为。
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避免权力滥用、扭曲判断和歧视。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保证人民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念得到完全实现。
其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集中式审查和分散式审查。
集中式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维护宪法,它是保证宪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最高司法机构。
另一种方式是分散式审查,即其他行政法院、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权力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排除违宪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再次,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违宪审查行为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保障宪法权威性和尊严,保证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选择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选择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悖的情况,并保障宪法的权威性与可靠性。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同样设立了宪法法院,负责审查立法过程中是否依照宪法执行,是否侵犯市民权利等事宜。
中国的宪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包括两个层次的审查机制,分别是立法审查和具体案件的审查。
在立法审查中,宪法法院主要从法律与宪法法规之间的合法性与合宪性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与宪法相悖,宪法法院可以裁定其无效,保护宪法的权威性。
在具体案件审查中,宪法法院主要审查具体案件是否依法进行,是否侵犯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等。
通过審查制度的建立,中国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现实,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中国的宪法审查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完善以来,取得了极大的成就。
首先,宪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升了中国法治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依照宪法审查法律,能够有效避免法律的滥用与侵犯公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其次,宪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创新了中国政府的管理模式,使其更为民主、透明和公正。
通过审查制度的存在,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效避免了权力的滥用与不当行使。
最后,宪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国家的法治水平,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通过宪法审查,能够发现和解决法律与宪法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然而,中国的宪法审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尚有待提高。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宪法法院多受党政领导的影响,审查决定受到一定的政治干预,影响了审查制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宪法审查制度在具体案件审查中,法院的裁决力度不够明确,对涉宪问题的处理过于模糊,容易产生歧义和争议。
最后,宪法审查制度的效果与效率有待进一步加强。
宪法审查制度建立以来,审查案件数量有限,审查力度不够强大,需要加强审查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审查效率和效果。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法院,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违宪案件,决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是否具有合宪性。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
”这一条款确立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职责。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宪法的优越性。
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保证了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其次,违宪审查实行的是限制性审查制度。
这意味着宪法法院只对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而不能主动审查所有的法律。
这保证了审查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再次,权力的分立。
我国宪法法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独立行使审查权。
这就意味着宪法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进行审查时不受到干扰和压力,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省级和地市级宪法法庭,包括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等,负责审理违宪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不过,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宪法法院只能通过特定的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而不能主动发起审查。
这限制了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效果。
此外,在一些地方,宪法法院的审查决定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审查结果不够独立和公正。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可以逐步扩大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使其能主动发起审查,提高审查的效果。
其次,可以加强对宪法法院的独立和保护,防止政府干扰和压力。
建立我国专门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效用 。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 一是思想认识上没有 引起 足 够的重视 , 这与我 国长期以来实行人治及宪政观念 的缺失有
的重新界定和划 分。违宪审查制 度作为一 种对 国家权 力有 如此重大影响的制度 , 如果没有相应的并被广泛信仰的理念
关。二是缺乏专 门 的违宪 审查机 构 , 使审查 主 体不 明确具
体 、 业 事 业组 织 以及 公 民 ) 企 以及 原则 性 程 序 。
法监督制度已逐步成为现代 国家的普遍要求 , 国的专家和 我 学者们设计出了各种各样 的宪政监督方案 , 但直 至今 日, 我 国的宪政监督制 度仍然遥遥无期 。因此 , 建立符合我 国国 要 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 必须满足 以下几个前提 :
一
、
在何种情况下启动 , 怎么启动 , 在多长时效 内作 出决定 等等 ,
均缺乏具体规定 。四是审查 范围狭窄。按《 立法法》 的规定 , 违宪审查范围只限于行政法规 、 方性法 规、 地 自治条例 、 单行 条例等 , 但对政党行为 、 政策 以及对法律法 规缺乏具 体规定 的公 民宪法权利遭受侵 害如何救济等 均缺乏 明确规定。至 于全 国人大制定 通过的法律 更没有将 其纳入审 查范围。实
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 宪法进行审查 , 并对违反 宪法的行 为加 以纠正或 制裁的专 门活动。我 国 目前 实行 的是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及 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 。但 由于受多种条件的制约 , 这种违宪审查制度 自建立 以来似乎 只是一种摆设 , 未产生过 实际的效用。要建立符合我 国国情的违 宪审查制度 , 必须要从 革新理念 、 建立科 学的宪法文本、 宪法 必须得到较好 的实施 、 应 以实用性 的态度来对待违 宪审查制度等 方面出发 建立起切 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专门违 宪审查制度不可能一蹴而
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审查制度的可行性, 对照三种主要违 宪审查模式, 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 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 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 院违 宪 审查 实践 基础 上 , 结合我 国国情 , 设 立 专 门的违 宪审查机 构 。
关键 词 违 宪 审查 宪法 法院 宪政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4 9 . 0 3 作者 简介 : 张亚 琼 , 武汉理 工 大学文 法学 院 2 0 1 2级 法律硕 士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2 . 1
由于 美 国是判 例法 国家 , 基 于“ 遵循 先例 ” 的传 统 , 被法 院拒 绝适
进 行有效 的治理 , 另一 方面公 民基本权 利和 自由得 到充 分实现 和 用 的法律 、 法规 一 般来 说也 就在 该 国丧 失 了法律 效 力。 目前这一 保障。 。 董 和平教 授在其 《 宪 法学》 一书 中将 宪政 实施 的过程 分 为 模 式在英 美 法系 国家 和 日本等 国得 到 了广泛 的应 用 。司法 机关 “ 立 宪” “ 行宪 ‘ 护 宪” 三 个方面 。 而所谓 “ 护宪” , 主 要指 维护 宪法 模式 的优 点主 要在 于两 个方 面 , 一 方面 , 通 过司 法机 关模 式审 查 权威, 实施宪 法监 督 , 开 展违 宪审 查 。 。 而违 宪 审查则 是指享 有违 宪法 , 将宪 法适 用于 普通 法 院的审 判活 动之 中, 使得 违宪 审查可 宪 审查权 的 国家机 关通 过法定程 序 , 以特定 的方式 审查和 裁决某 项立 法或 某种 行为 是否 合宪 的制度 。
形 成尊 重 宪法 的 良好 风 尚。 。司法 机关模 式 的不足 在于 , 首 先存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法规的修订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制裁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论述,并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首先,论述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
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宪法的稳定和权威。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
它可以防止立法者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力度不够。
违宪审查的力度不足,导致很多违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裁。
其次,审查程序不规范。
现行的违宪审查程序条文较为简略,程序不够详细,导致审查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第三,公众参与度不高。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不够,导致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第四,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
目前对于违宪行为的制裁手段相对较弱,无法有效震慑违宪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首先,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力度,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严厉打击违宪行为。
其次,规范审查程序。
制定具体细致的审查程序,明确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违宪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提高公众参与度。
鼓励公众及专业机构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通过公众的参与来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
同时,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
建立健全的违宪行为制裁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另外,为了确保违宪审查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如加强宪法法院和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以确保其独立行使审查权力。
同时,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需加强宪法和违宪审查教育的普及,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培养专业的违宪审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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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专司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法律、法规、各种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一,违宪审查首先是一种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行为,这区别于非制度化的宪法监督行为 (如政党、人民团体和公民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因为对专业性、政治性和技术性都有很高要求,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第三,违宪审查的对象也是特定化的,即违宪审查的对象不包括一般公民的个人行为。
只有担负起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特定公民或其他组织才有违宪的可能性,因此这些主体的违宪行为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
宪法并不代表宪政,宪政的内容一方面是严格地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就是严格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对一个法治国家而言,宪法必须得到尊重。
法治有两个永恒的追求,一是尽量减少乃至消除违法现象,二是如果有违法行为发生,可以有一套健全的机制去发现并加以纠正。
违宪行为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然而,在我们国家比较长的时间内,宪法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违法的公民可以受到制裁,而违宪的机关却能逍遥法外,各种违宪的规定侵害和蚕食着公民的权利。
违宪审查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保护公民人权。
因为违反宪法的行为破坏了法治,对公民的权益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而能不能通过违宪审查及时纠正违宪行为,关系到是不是还将有多少公民为违宪行为“买单”。
权力是有限的,尤其公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违宪行为是公权力最大的滥用。
美国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直接来自三权分立原则,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指出,美国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三权之间的权力分配就要尽可能平衡,但实际上司法机构在三权中最弱。
所以,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司法机关最能体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官约翰·马歇尔正是通过这种理论创立了普通法院宪法监督模式,首开司法机关违宪审查之先河。
违宪审查是司法对立法、行政两权的制约。
在我国,实行和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让宪法发挥它的效力,保障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就实现了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
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也叫司法审查制,是普通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和裁定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模式。
其典型代表是美国,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约翰•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的。
在这种模式下,法院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某项法律或法规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被适用的某个法条违宪,便宣布该法条无效并拒绝适用。
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能更有效地保证客观与公正。
这种审查属于事后审查。
(二)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典型代表如英国。
英国自17世纪以来,在政体上一直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因而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并沿袭至今。
它的基本特征是“议会有权制定和废止任何法律”,“不存在任何有权废除议会法案或认为它无效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三)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
这种模式首创于奥地利(1920),故又称奥地利模式,基本特点是在普通法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对法律等进行合宪性审查。
这两种审查方式具有不同之处,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不受理诉讼案件,而且它进行的是“事前审查”,经审查合宪的予以公布,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也就使得社会生活中不会存在已生效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
而宪法法院是司法机关,不仅可以进行“事前审查”,也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进行“事后审查”。
但是,宪法委员会主要是进行抽象审查,不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事先审查具有片面性和申诉权力的局限性。
而宪法法院不采用审级制度,很容易导致主观断案和草率断案的现象发生。
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
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
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颁布实施之后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在宪法第67条,《立法法》第88条,都相应的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在建立违宪和违法审查机制上有四个关键节点:第一,2001年颁布《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第二,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第三,2004年5月,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第四,全国人大完成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然而,确有许多需要努力的地方,违宪审查的真正建立和推行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走。
根据各位前辈学者的观点,目前,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违宪审查权力极度缺失及片面2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 3缺乏程序保障,缺乏可操作性4、缺乏权力与责任相制约的机制5、缺乏常设组织机构。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无论在制度规定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许多的问题,使得宪法的效力无从落实、有宪法却没有宪政。
比如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
我国对违宪审查制度的选择是,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
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的发展和实践,斟酌国内外各种模式的优劣,并结合中国独特的国情,推行违宪审查是宪政的必然,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这一模式将是最好的选择。
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相关的案件将由专门的宪法法院集中进行的做法,不仅符合我国国情,更重要的是这种运行机制将更为有效且实惠。
第一,可以节约对立法权优越、司法解释权的行使方式、法院机构设置以及诉讼审理负担的分配等一系列现行制度立即进行彻底改造的转行成本。
第二,可以避免对地方普通法院的人员素质以及司法工整性的不信任感继续妨碍违宪审查,从而迅速建立起具有充分的政策判断能力和高度的神圣权威的违宪审查机构。
第三,在增加一级上诉审的同时,把事后救济性再审的有关功能归转宪法法院行使,即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允许当事人、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对已经生效的确
定判决向宪法法院提起异议。
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普通诉讼和宪法诉讼可以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制止权力的不当行使;而抽象性规范审查也有利于违宪审查结果的效力尽快渗透到社会之中。
第四,它与中国的政治制度具有很好的相容性。
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是与一国的政治制度、法律、文化传统等是紧密相关的,也就是必须符合一国的国情。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主权者地位把违宪审查权授予这样的机构。
况且,这也不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地位相矛盾。
因此说,我国具备实行专门机关审查制的制度基础和制度条件。
第五,最大程度地吸纳了上述三种模式优势的同时又避免其弊端,在审查时机上既要有事后审查又有事先审查,在审查方法上既表现附带审查又兼主要审查,在审查结果上既有个案效力又有普及效力,等等。
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工作。
违宪审查的前提是,宪法必须司法化,即宪法可以在法院适用,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最高尊严,实现真正的宪政国家,必须建设完善可行的违宪审查机制。
然而我国千百年的人治历史尚留存诸多顽疾,需要治愈。
建国至今,我国打开窗户与国际的广泛交流,使民众心中逐渐认识法制并不断提高法治意识,乃至违宪审查作为一个闪亮点登上法治舞台。
我国已经建立起民事、刑事、行政三种诉讼制度,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却没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制度来对它至上的效力进行保障。
老百姓在看着,法律工作者们在努力,我完全有理由相信,违宪审查必将给共和国带来新的光明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