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垂管、派出机构信息采集说明
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思考
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思考作者:刘晶来源:《大经贸》2016年第07期【摘要】在去年刚举行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国家提出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将基层环保工作的监测监察执法权收归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管理。
当前该制度还处在试点阶段,当中涌现了诸如环保机构人员编制问题、与各部门协调配合等问题,但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其能增强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统一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最近几年,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和攻坚时期,环境问题是改革期间绕不开的重要问题。
环保效率低下的问题由来已久,而且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执法制度也刚出于试点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旧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
一、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释义与优点(一)、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定义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要求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市县环保部门下属环保监测监察机构归属省级环保部门下的环保监测部门的直接管理,且市县环保监测监察机构人员和经费也由省级财政负责拨付。
地市级环保局处于省级环保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共同领导下,而县级环保局则只是地市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优点环保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绕不开的重大问题,环保体制改革早已迫在眉睫,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就是在全国民众的巨大呼声中产生的,该制度预计能够有效增强环保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是环境质量改善的体制保障:(1)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行为;(2)有利于构建和完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3)有利于加大追责力度;(4)有利于调动公众积极性。
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实行环保垂直管理后,环境质量责任难落实县级环保部门以地市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的形式实行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之后,意味着地方政府要在负责环保具体工作的同时,环保职能责任无法有效落实,从而导致政府在环境质量责任的落实方面存在缺位。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质检省以下垂管的能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工商、质监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两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市场封锁、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及食品**监管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后。
工商、质监部门仍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必要对现行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这对于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保障地方各级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从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
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一、党政群机关(一)部门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和不定级。
6.*机构性质指机构的性质,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
7.*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8)驻外地办事处:指省级和市级政府派驻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行政机构;(9)其他机构。
8.*机构编码为选择型指标,请选择与本部门相对应的编码,如甘肃省省委宣传部选择宣传部,甘肃省教育厅选择选择教育厅。
9.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文号,机构改革中的涉改部门则为最新的一次部门“三定”规定文件文号,党群、政府部门以2010年改革的文号为准,事业单位以成立时的批准文号为准。
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填报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填报说明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计报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统计报告工作要求1.统计范围:省、市、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情况,除本级外,还包括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2.填报方式: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仅填写本级相关数据〔含本级,垂管、派出机构〕,逐级填报汇总。
不可跨级填报,也不可将不同行政区划、不同行政区划级别的数据填入同一个数据表。
各地区可以为各级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分发U-key和账号,通过系统填报数据;也可以通过电子表格来收集下级数据,再由上级统一导入,但不能将不同级别的数据混到一张表格中。
完成填报后的文件以行政区划全称和行政区划代码命名,以“-〞分隔,如**县仲村镇应命名为“**省-**市-**县-**镇-371326101000〞,行政区划代码请按照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最新数据填写:3.分级负责: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再向上报送。
上级单位收到下级单位报送的信息时,即视为已经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批。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报送数据的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更正。
国管局将对各省报送数据的质量进行审查,有问题的将第一时间通知各省进行修改。
信息统计报送的质量、时效将作为国管局即将开展的巡检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中。
4.其他:共5张表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均填写行政区划信息、办公用房信息、技术业务用房信息、办公用房建设工程信息等4张表格。
省部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信息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填写,通过机要交寄方式寄送国管局。
其他4张表格中,如存在涉密信息〔例如,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平安部门的编制、办公区信息等属于涉密信息〕,禁止通过信息系统填报,应通过机要交寄方式逐级汇总,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报送,但须提供相关依据,不得自行定密。
严格按照电子表格格式和?填报说明?填写,请勿随意设置表格属性、粘贴、更改。
浙江省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说明_20531
行政机构和人员信息采集指标项说明一、行政机构指标(一)机构基本情况1.机构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
4.机构类别: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工作部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政法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处、其他机构。
5.机构性质:按机构的性质属性划分,分为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照管理单位和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
6.机构级别: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如未明确该单位的级别可选“未定级”。
7.批准文号:指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文号或部门“三定”规定或方案等文号。
8.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
9.机构编制台账编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机构编制台账的管理编码。
(由省编委办统一填写)10.法定代表人:机构的法人代表。
11.开户银行:机构的银行帐户信息。
12.银行账号:机构的银行帐户信息。
(二)人员编制情况1.编制数:指“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类编制数。
2.行政编制数:指“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3.单列行政编制数:是行政编制中的小类,针对特定人员单列管理的行政编制。
主要用于四个办公厅。
4.专项编制数:是行政编制中实行专项管理的编制,主要是政法部门如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等部门。
5.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部门单独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
6.事业编制数:指“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使用的事业编制。
主要指群团组织机关。
7.纪检监察行政编制数:指机关中使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用于纪检监察的专项编制数。
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
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信息采集表》的填报对象为正式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科级干部)、民生服务项目、三支一扶、进村进社区、大学生村官等服务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
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由单位统一组织负责填写,信息项填写要准确、完整、规范。
《信息采集表》填写完整经本人确认签名后,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再依据《信息采集表》中的内容录入信息采集软件。
诸如出生年月、民族、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籍贯、出生地、学历、简历、奖惩、年度考核等内容,要根据本人档案记载并经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确认的内容填写,重点要核准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依据“三定”表)。
其它内容也要准确无误。
凡是涉及时间类的信息项,均要填至月份,范例如:“1979.02”。
信息项除明确可不填写的,其余均要填写。
项目填写具体要求如下:(一)姓名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需使用“﹒”的,不能用其他符号代替。
(二)出生年月填写公历时间,填至月份。
(三)民族填写民族的全称。
如汉族、蒙古族、达斡尔族等,不能简称。
(四)籍贯、出生地籍贯填写按现行政区划维护祖父的长期居住地。
填写省(市、自治区)、县(市、旗)行政区划规范简称;市辖区只填写该市的名称;对于直辖市,不需要输入县级行政区划名称。
如:“甘肃民乐”,“甘肃张掖”,北京市西城区填写“北京”。
(五)政治面貌、参加时间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栏内注明党派名称(如民建、九三)或“无党派”。
“参加时间”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
(六)健康状况根据平时或考察中掌握的情况如实填写。
一般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简要写清楚。
(七)照片各单位须上报填报人员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电子照片。
要求:分辨率200DPI以上,存储为JPG格式,文件大小建议50KB左右,最大不超过200KB。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国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6〕8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重要意义2005年,国务院实施邮政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在剥离企业职能、资产和人员的基础上重组国家邮政局,并设立由其垂直管理的31个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履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
同时明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问题另行研究。
邮政体制改革以来,邮政行业发展明显加快,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快递产业迅速兴起,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将快递业务纳入邮政市场监管范围,并明确和强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省以下邮政监管缺乏组织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现行邮政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这是有效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客观需要,是贯彻实施邮政法、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落实政企分开、促进邮政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健全邮政监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在邮政管理方面的责任;结合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适应邮政业与交通运输业联系日益紧密、不断加深融合的实际,加强邮政管理部门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发挥综合运输体系的整体效能。
中央与地方事务划分中的四大问题
中央与地方事务划分中的四大问题一般而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基本职能的最主要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体上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改革调整管理体制为重点,在推进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加快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施政府机构改革,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逐步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转变。
经过多次的改革与调整,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不断得以完善,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事务混乱、职责不清、上下错位、机构从上到下复制等问题。
具体表现为中央管理微观事务,地方承担宏观职能;微观管理权限和机构上收,地方推脱责任;地方有事务,无钱,中央有钱,地方向中央跑等诸多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事务分工不明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令,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管理中国的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等事务,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央政府拥有最广泛的事务:行政领导权、行政立法权、行政提案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权、建制权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按照地方组织法设立的地方政府的事务也是很大的,有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管理权、人事行政权等。
把法律规定与现实中的中央政府事务和地方政府事务作一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各级政府事务缺乏明确而正式的划分。
这是因为,尽管宪法原则上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作出了规定,却并未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的事务加以明确划分,以致在实践中各级政府间在事务上并没有明显的区别——除了少数事务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的事务几乎全是中央政府事务的翻版。
缺乏明确的事务划分导致了两方面的后果。
一是政府事务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外不清问题,即市场与政府职能的界定不明确,政府越位与缺位同时存在。
定西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采集指标解释
定西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采集指标解释一、行政机关指标(一)机构类指标1、*机构全称:指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各级机关填写时,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批复文件填写。
2、其他全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如有多个名称,以“,”隔开。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即机构的行政规格,包括: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4、*机构性质:分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
本指标用于判断该单位的行政编制类型。
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为狭义的行政编制,政法机关的行政编制为政法专项编制。
5、组织机构代码:填报组织机构代码的数字部分。
例如:“00021801-8”应填报为“000218018”。
6、*批准文号:指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号(非最近一次的批复文号,如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
7、*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
如:省发改委和教育厅等机构选择此类型。
政府办公厅统计为此类型。
(2)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我省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6)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7)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
目前,我省的工商、地税和质监三个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他机构不得选择本指标。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部门名称用人司局机构性质机构层级职位属性职位名称市场监管处主普通职位(非省级(含副省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市通信管中央国家行政通信工程管理普通职位(非省级(含副省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市通信管中央国家行政市场监管处主普通职位(非省级(含副省工业和信息化部河北省通信管中央国家行政办公室主任科西部地区和边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川省通信管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西部地区和边省级(含副省市场监管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川省通信管普通职位(非办公室主任科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通信管市场监管处、普通职位(非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通信管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西部地区和边省级(含副省网络管理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部宁夏回族自治西部地区和边市场监管处主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部甘肃省通信管西部地区和边市场监管处主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部新疆维吾尔自西部地区和边省级(含副省网络管理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部新疆维吾尔自西部地区和边网络信息安全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部新疆维吾尔自办公室主任科西部地区和边省级(含副省工业和信息化部新疆维吾尔自中央国家行政西部地区和边县(区)级及刑事侦查支队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西部地区和边派出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办公室或政治西部地区和边县(区)级及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中央国家行政西部地区和边县(区)级及看守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西部地区和边刑事侦查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西部地区和边县(区)级及万州分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西部地区和边县(区)级及办公室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西部地区和边刑事侦查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西部地区和边县(区)级及刑事侦查支队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西部地区和边治安管理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西部地区和边派出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西部地区和边派出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宜昌分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县(区)级及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办公室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刑事侦查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刑事侦查支队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水上消防支队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派出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办公室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法制科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治安管理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派出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派出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派出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岳阳分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办公室(政治普通职位(非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刑事侦查支队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信息中心、直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装备财务科科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政治处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派出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水上消防支队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派出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政治处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县(区)级及法制科科员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刑事侦查支队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治安管理支队中央国家行政县(区)级及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派出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县(区)级及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办公室科员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县(区)级及办公室科员县(区)级及普通职位(非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中央国家行政芜湖分局科员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中央国家行政刑事侦查支队普通职位(非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派出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办公室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办公室科员县(区)级及普通职位(非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法制科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刑事侦查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水上消防支队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办公室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刑事侦查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刑事侦查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治安管理支队普通职位(非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派出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派出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办公室科员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政治处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国保支队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治安管理支队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派出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派出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南通分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刑事侦查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治安管理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水上消防支队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县(区)级及派出所科员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派出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办公室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水上消防支队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派出所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派出所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省级(含副省信通处或装备中央国家行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普通职位(非省级(含副省男犯监区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普通职位(非男犯监区科员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普通职位(非省级(含副省男犯监区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普通职位(非男犯监区科员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普通职位(非男犯监区副主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普通职位(非男犯监区科员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普通职位(非省级(含副省男犯监区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普通职位(非省级(含副省男犯监区副主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普通职位(非女犯监区科员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普通职位(非省级(含副省女犯监区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普通职位(非男犯监区科员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西部地区和边办公室科员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测绘地理西部地区和边人事处科员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测绘地理西部地区和边财务处科员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测绘地理西部地区和边省级(含副省基础测绘管理中央国家行政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测绘地理西部地区和边科技与国际合省级(含副省中央国家行政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测绘地理西部地区和边省级(含副省机关党委主任中央国家行政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西部地区和边人事处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省级(含副省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京津冀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京津冀计算机审计处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京津冀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太原计算机处主任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中央国家行政法规处主任科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太原中央国家行政审计业务处副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沈阳审计业务处副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沈阳中央国家行政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业务处副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哈尔滨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业务处副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哈尔滨审计业务处副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哈尔滨中央国家行政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业务处科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上海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业务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上海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业务处副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上海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南京特审计业务处副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南京特审计业务处副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南京特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南京特中央国家行政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武汉计算机审计处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武汉中央国家行政人事教育处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武汉机关党委主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武汉中央国家行政主任科员以下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广州中央国家行政主任科员以下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广州中央国家行政主任科员以下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广州中央国家行政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副主任科员以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郑州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副主任科员以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郑州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济南市(地)级普通职位(非计算机审计处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济南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财政审计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固定资产投资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中央国家行政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中央国家行政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业务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兰州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业务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兰州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业务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兰州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业务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兰州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业务处科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业务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计算机审计处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成都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金融审计处主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成都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财政企业投资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成都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财政、行政事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成都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沙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沙审计业务处主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沙办公室主任科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沙中央国家行政市(地)级普通职位(非审计业务处副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深圳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法规处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长春特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计算机审计处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长春特办公室主任科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重庆财政审计处主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重庆中央国家行政固定资产投资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重庆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重庆社会保障审计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中央国家行政市(地)级西部地区和边计算机审计处中央国家行政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重庆普通职位(非检查队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检查队科员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县(区)级及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检查队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检查队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检查队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检查队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检查队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检查队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检查队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检查队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检查队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检查队科员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县(区)级及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非通用语职位县(区)级及检查队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边检站科员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非通用语职位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县(区)级及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非通用语职位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中央国家行政边检站科员市(地)级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出入境边市(地)级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出入境边市(地)级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出入境边边检站科员市(地)级非通用语职位中央国家行政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副主任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边检站科员非通用语职位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非通用语职位县(区)级及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口岸现场旅客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边口岸现场旅客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边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口岸现场旅客中央国家行政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口岸现场旅客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边县(区)级及口岸现场旅客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边非通用语职位县(区)级及口岸现场旅客中央国家行政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副主任县(区)级及中央国家行政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出入境边县(区)级及边检站科员普通职位(非中央国家行政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出入境边边检站科员普通职位(非县(区)级及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出入境边中央国家行政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县(区)级及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出入境边普通职位(非边检站科员中央国家行政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出入境边县(区)级及。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基本信息表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基本信息表主管/派出部门:一、基本信息1.上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机构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其他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批准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组织机构代码:□□□□□□□□-□7.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固定电话:□□□□-□□□□□□□□10.域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机构类别: 12.机构级别:13.机构性质:二、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信息14.批准内设机构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实有内设机构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16.其他工作机构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批准设立所属事业单位数:_________________ 18.实有所属事业单位数:__________________三、编制和人员信息类型编制数(核定数)实有人数空、超编数19.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20.工勤编制21.机关其他编制四、职数和领导人员信息类型部门内设机构其他领导职数核定数实有人数空、超职数核定数实有人数空、超职数核定数实有人数空、超职数正职副职其他正职副职其他22.厅局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23.县处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24.乡科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25.兼职数填表人: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领导签字:单位公章: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基本信息表说明1.省以下的垂直管理部门(分局),行政机构的派出机构,政法机构的派出机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类直属机构、政法类专门机构、政法类其他机构及部门下设机构使用此表。
地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
地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供地方参考)2006年11月1 / 112 / 11本系统是为各级编办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名单而制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负责填写,报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使用范围和对象1、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系统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经济实体和其它系统下所属的事业单位)。
2、在上述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不论使用何种编制和经费开支均作统计。
二、填报方法和要求(一)基本指标的填写1、“机构名称”填写正式名称全称,各级机构按照实际设置情况填写。
2、“机构编码”为统计查询特别设置,按职能、名称相近原则选择。
3、“第二/第三名称”栏填写合署办公和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机构的其他名称。
纪委机关和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统一填写在党委系统下,监察机构名称填写在“第二/第三名称”中:在政府系统中,只填写监察机构的名称,并在“第二/第三名称”填写纪委机构名称,而不用再填写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内容:4、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构可选择其中的工作/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政府机构可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的选项;地(市)、县(市)级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工作/组成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由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度假区)管委会选择其他机构选项。
5、在填写“隶属单位”指标时,部门管理机构填写主管部门的名称(全称)。
6、“机构级别”:选择相应的级别。
5、“机关设置情况”项下的批准内设机构数、“编制情况”下的编制情况、核定领导职数情况等指标的数据,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填写;而“机关设置情况”项下的实有内设机构数、“编制情况”下的实有人数情况、实配领导情况等指标的数据,由各部门在填写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的相关内容后自动产生;6、本系统中的“工勤编制数”、“工勤人数”、“离退服务人员编制数”、“离退服务人员在职人数”指标填写的是,机关内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工勤和离退休服务人员的编制及在职人数。
信息采集要求及填写规范
一、信息采集要求(一)原则要求按照“谁管理、谁采集、谁维护”的原则,建立公务员信息库。
(二)信息采集审核、审核、维护、上报要求1、信息采集:建库单位以《全省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标准》为依据,采集的内容至少要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公务员登记表》有关信息等60项,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信息采集项。
2、信息审核:建库单位依据干部档案对公务员信息进行审核。
3、信息维护:建库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维护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4、信息上报:报送内容见“信息标准综述”,报送方式见“工作任务和事件安排”。
(三)咨询服务1、业务咨询: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办王闯(83885717)、市人保局公务员处胡妍(83884299)。
2、技术保障:市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万玮(83885700)、市人保局信息中心丰启明(86616279)。
二、人员信息填写规范(一)总体要求确保不缺项、确保不失真、符合格式要求(组通字[2002]21号《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
(二)基本信息填写规范1、姓名:填写户籍登记确认的姓名。
属于少数民族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用同音字代替。
需使用“〃”,不能用其他的符号。
2、籍贯:按现行政区划维护祖父的长期居住地。
第一栏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栏录入市或县名称。
第一栏选择录入直辖市的,第二栏留空。
3、健康状况:录入“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简要填写。
4、出生年月:按干部人事部门认定的出生时间填写,应与档案相符。
录入公历时间,填至月份,格式YYYYMM。
5、入党时间: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选择民主党派名称,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
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须将中共维护为第一党派,并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加入中共时间格式为YYYYMM。
执法信息采集制度范本
执法信息采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执法信息采集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执法公正、公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信息采集的范围和内容执法信息采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执法对象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
2. 执法事项的相关信息,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3. 执法过程的相关信息,如执法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
4. 执法结果的相关信息,如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后续跟进等。
三、执法信息采集的方式和要求1. 执法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2. 执法信息采集应当采用书面、电子、音像等多种形式,确保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认真记录执法过程,确保记录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4. 执法信息采集应当使用统一的执法信息采集表格和模板,确保信息采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四、执法信息采集的管理和使用1. 执法信息采集的数据应当纳入执法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稳定、可靠。
2. 执法信息采集的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买卖、篡改、毁损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3. 执法信息采集的数据应当依法用于执法监督、决策支持、数据分析和公开发布等工作,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4. 执法信息采集的数据应当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五、执法信息采集的监督和责任1.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信息采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进行自我监督和评估。
3. 执法人员在执法信息采集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执法部门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信息采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6•【字号】豫政[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1]40号二00一年九月六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政企分开、执法监督与行业管理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督、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促进我省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一)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重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省辖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在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原则上不设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个别情况特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稽查大队,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设置药品稽查队,主要负责药品稽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涉及的主要垂直管理模式
摘 要:为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文章围绕《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厘清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涉及到不同机构的不同垂直管理模式,对各地在改革试点中不逾越《意见》边界,在框架内做好不同环保机构和不同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志码:A DOI:10.16803/ki.issn.1004-6216.2016.06.007Dominant Management Modes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alReform towards a Vertical Structure1222Ao Pingfu , Qin Changbo , Liu Mengyu , Ju Wenhui (1.Chongq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Chongqing 401147, China; 2.Chinese Academy for Environmental Planning, MEP, Beijing 100012, China)Abstract: China has initiated an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al reform of the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towards a vertical system below the provincial level from the aspects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vertical management system successfully, in this paper, application of a series of vertical management modes among different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following the principles in the “Practical Policy Guidance on Vertical Management Reform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below the Provincial Level” is clarified. The application of appropriate vertical management modes can enhance the vertical system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within the framework, eliminate problems in overstepping the boundary of the “Practical Policy Guidance” during the practice of local pilot projects, providing a certain guiding significance to the active and steady vertical reform process. Keywords: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 below the Provincial Level; Monitoring; Supervision; Enforcement; Vertical Management; Institutional Reform CLC number: X32第卷 第期426年月201612环境保护科学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ienceVol.42 No.6Dec.2016,33~36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信息采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信息采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信息采集工作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的工作,它在今天的信息化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信息采集工作的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一个组织或者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开展情况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已成为企业决策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只有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种信息,企业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把握市场动态,抢占先机。
因此,信息采集工作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信息采集工作的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
一个企业如果能够及时获取市场信息、竞争对手信息、行业动态等各种信息,就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而如果信息采集工作不到位,就会导致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甚至被淘汰。
信息采集工作的开展情况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人力资源是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个优秀的信息采集团队,能够更好地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因此,企业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资源来支持信息采集工作。
其次,技术手段也是影响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因素。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信息采集工作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手工劳动,而是需要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来实现。
再次,信息采集的对象和范围也会影响信息采集工作的开展情况。
不同的信息采集对象需要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而信息的范围也会影响信息采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为了更好地开展信息采集工作,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体系是关键。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特点,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采集体系,明确信息采集的对象、范围、方法和流程等。
其次,加大对信息采集工作的投入。
企业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来支持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不断提升信息采集团队的专业水平。
信息采集工作需要专业的团队来支持,因此,企业需要不断提升团队的专业水平,保证信息采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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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垂管、派出机构信息采集说明
一、数据填写和报送要求
省以下垂直管理、派出机构需填写《省以下垂管、派出机构信息采集表》,同时组织下级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分别填写(或直接代为填写)《省以下垂管、派出机构信息采集表》、《事业单位信息采集表》。
省以下垂直管理、派出机构需生成并打印省以下垂管、派出机构基本信息表(上报表3表)、内设机构一览表(上报表6表)、所属事业单位一览表(上报表8表)、行政机构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报表9表)、编外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报表11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编办审核。
省以下垂直管理、派出机构及其下级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填写的采集表和上报表均要报送编办。
二、信息采集流程
本次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采集流程如下图:
三、填报方法和要求
(一)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采集表填报要求
省以下垂直管理、派出机构本级需填写《省以下垂管、
派出机构信息采集表》中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派出机构台账》、《派出机构人员信息》、《编外人员信息》和《特殊情况说明》等表格。
下级派出机构需填写《省以下垂管、派出机构信息采集表》中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派出机构台账》、《派出机构人员信息》、《编外人员信息》和《特殊情况说明》等表格。
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需填写《事业单位信息采集表》中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内设》、《事业单位台账》、《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编外人员信息》和《特殊情况说明》等表格。
其中派出机构台账和事业单位台账均按增量台账填写,即先填写某次批文中的批复数作为基准数,后续批复只填写在前期汇总数上的增量,统一汇总后得出当前总量。
(二)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上报表填报要求
省以下垂直管理、派出机构需生成并打印省以下垂管、部门派出机构基本信息表(上报表3表)、内设机构一览表(上报表6表)、所属事业单位一览表(上报表8表)、行政机构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报表9表)、编外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报表11表)。
其中派出机构基本信息表需手工补录批准设立所属事业单位数、实有所属事业单位数,此外要补录填写所属事业单位一览表,还需要收集汇总所属事业单位、派
出机构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上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