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湘地税函[2008]13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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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4.29•【字号】湘地税发[1998]034号•【施行日期】199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4号1998年4月29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9号)精神。

为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对实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收入及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征收,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调,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完成个体税收任务。

二、关于交接期间的征收管理问题从1998年4月1日起,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湘政办发(1998)9号文件划分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征收管理;1998年3月以前所属税款已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征的,征管范围调整后,不再重复征收,对于应缴未缴的税款,国税、地税应按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补征入库。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补办交叉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税务登记时,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国税、地税均减半收取。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中,要相互配合,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将应由对方负责征管的税收按时向对方移交,防止交接期间工作脱节的现象发生。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2008年11月16日)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购房,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住房供应年度计划,有效调节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保持供需总体平衡。

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和熟地出让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快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二、加大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力度。

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从存量市场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财政投入,改善旧城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三、进一步开放房地产市场。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省投资兴业。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简化供地、拆迁、报建、交易等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推行项目审批代理制。

四、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

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29
•【字号】湘地税发[2010]52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5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04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内容”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
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函[2008]52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发[2008]1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范围“普通标准住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往房”的标准认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程序1.纳税人于项目开工之前,应持项目计划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

纳税人持《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计划文件、投资概算和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具体包括: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审核的各楼层的平面设计图,各楼房建筑设计说明和设计总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2.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审核,提交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由县(市)区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三、有关具体规定1.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但未经审批确认的,须在2008年8月1 5日前完成普通标准住宅审批确认工作,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湘地税函[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0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省局拟定于7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形式此次专项检查由省局组织集中开展检查,抽调各市、州局参加省局第五届稽查能手赛的选手42人,组成7个检查组,对14个市、州辖区内的42户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检查(长沙选12户,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各选3户,其它市、州各选2户),具体分组安排另行明确。

二、时间安排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7月10日前,省局结合年初组织的房地产税收调查情况,研究确定省局2007年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各市、州局收到省局下达的企业名单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被查企业做好相关的检查准备,及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此外,各地要确定两名联络人员负责检查工作的衔接配合、税款入库、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道工作。

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临时)由省局统一制作,检查结束后,由领队带回缴销。

第二阶段:动员及现场检查7月10日上午8:30,召开“全省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动员会”,布置专项检查事宜及有关查前培训,会议地点在长沙金辉大酒店。

7月11日,参检人员对已下达检查通知的单位进户检查。

8月10日前,所有检查工作结束。

第三阶段:检查定案及总结8月20日前,省局对上报的案件审理完毕,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到各市、州。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
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10]6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长地税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地税发[2008]8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现将有关操作细节及程序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开发产品为《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前应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兼有未开发土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二、《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六)上年度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纳税所得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当地应税所得率,又无正当理由的”所称“销售收入”是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低于当地应税所得率”是指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市城区的开发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总额比例低于15%,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市四县(市)的低于12%。

三、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程序和重新鉴定程序规定如下:(一)纳税人申请当年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后,原已有的开发企业在每年3月底以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列《长沙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由其提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申请。

(二)税务机关审核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鉴定表》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派员对《鉴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提出确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意见,报县市区局复核、认定;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县市区局应及时完成对《鉴定表》的审核、认定工作;3、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县市区局应在审核后上报市局集体研究审批、认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湘地税发[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6〕10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现将《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环节产生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相关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对全省房地产税收采取“联网监控、项目跟踪、先税后证、过错追究”的征管方法,全面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疏通信息渠道,落实联合控管措施,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落到实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

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

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1.30
•【字号】湘地税函[2005]164号
•【施行日期】2005.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5]164号2005年11月30日)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发[2005]111号)收悉。

关于霖园天桥商场和湘潭三大桥附属配套设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如何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你市两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仍应依法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二、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其房产原值为该企业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

房产原值不清或者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或者评估确定。

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湘潭三大桥附属配套设施无法确认原值,你局可依照上述原则予以核定。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的通知-湘建明电[2008]54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的通知-湘建明电[2008]54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的通知
(湘建明电[2008]5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
11月16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下发后,大多数地方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已落实到位。

但是,仍有少数地方行动迟缓,有的部门甚至对政策心存疑虑,没有认真及时贯彻落实,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效果要实的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维护省委、省政府文件的严肃性,各地必须加大对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的实施力度,确保相关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对11月16日后不执行“两办”通知、仍按老政策收取税费的,我厅将会同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对经核实的典型案例,将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向投资者、消费者道歉,并退还多收取的款项。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结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用地征免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用地征免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用地征
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8﹞117号
【发文日期】2008-09-26
【实施时间】2008-09-2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发文时间:2011-8-30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之规定,对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报批免征或减征。

为了便于掌握和界定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更好地支持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我省经济发展。

现就重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地税局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确认后,下文给予免征或减征照顾,不再层层办理报批手续。

二、对其他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纳税有困难的,仍按管理体制报批,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Omicron;&Omicron;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联知识:
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01•【字号】湘财税[2001]63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1]63号2001年10月1日)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精神,现就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的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屋"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退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户、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上述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限内,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9.24
•【字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
•【施行日期】2008.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1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省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确认《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及工商银行处置建材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3〕111号)等86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重新公布《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1994]035号)等69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原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做好各项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服务工
作。

附件: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标 签】房产税施行细则【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2003﹞61号【发文日期】2003-08-18【实施时间】2003-09-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注释:有关车船使用税规定失效废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省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两税《细则》”)于2003年9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

为保证修订后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两税《细则》”的重大意义 (一)修订“两税《细则》”是确保税收调控职能正常发挥的重要举措。

通过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促进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确保了税收杠杆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利于调节房屋、车船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上闲置房屋、车船的合理使用,提高社会固定资产的有效应用。

(二)修订“两税《细则》”是扩大地税收入规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修订后的“两税《细则》”,适当提高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从税源角度拓展了地税收入的总体规模,有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助于地方经济的加速发展。

(三)修订“两税《细则》”是完善和理顺地方税税制的重大突破。

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地方税体系的不完善、税制过于老化、税种设置不合理等弊端显现出来,重新修订和完善地方税税制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这次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完善和理顺了现行地方税税制,实现了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新突破。

(四)修订“两税《细则》”是促进征管、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地税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政策调整后【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1999﹞103号【发文日期】1999-10-25【实施时间】1999-10-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后,各市、州税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纷纷询问如何把握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问题。

普通住宅是指除公寓、别墅和渡假村以外,每平方米价格在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一倍(含一倍)以内的住宅。

二、关于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问题。

《通知》中所称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其建成日期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三、关于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住房如何减免税收问题。

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只对在免税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已收取部分预收款,不论企业帐务如何核算,免税期以前和以后取得的收入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在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收取预收款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不能享受“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税收减免的审批问题。

对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严格按照税收减免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州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地税局审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1995﹞14号【发文日期】1995-05-13【实施时间】1995-05-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使我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进上步强化税务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检查,对违章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和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税法,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加强与征收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紧紧依靠群众,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案件举报人、证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本规程办理有关事务。

第四条 各级稽查局的稽查对象采取按纳税人属地和预算级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即可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方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

省稽查局的稽查重点为中央在湘单位,省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地涉税大案要案。

地、州、市、县稽查局的稽查重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和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对涉及国家和企业机密的证据、资料,必须按照有关保密法规予以保密。

第六条 稽查局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以前年度未交的税款时可以追征。

因税务机关责任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而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可在三年内追征;对于有特殊情况和重大偷、抗税案件的追溯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章 税收检查 第七条 各级稽查局应于每年年初制定税收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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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发文日期:2008-12-0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

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税1.5%,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5%,设区的城市城建税税率7%、县城、镇城建税税率5%、其他地区城建税税率1%,由各地按税种分别入库)。

五、本通知从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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