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邮政合理化建议100条
邮政合理化建议100条1. 加强邮政网络覆盖,确保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也能够使用邮政服务。
2. 制定邮政服务标准,包括邮件寄达时间、包裹收费等,提高服务质量。
3. 推动邮政与其他物流公司合作,实现邮政包裹与快递包裹的互通互寄。
4. 加强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提供更便捷的物流服务。
5. 完善邮政员工培训机制,提高邮政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6. 推广邮政APP,方便用户查询邮件和包裹的寄送情况。
7. 开展邮政上门服务,减少用户排队等待的时间。
8. 鼓励邮政企业引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提高邮件和包裹的处理效率。
9. 推广可追踪邮件和包裹,方便用户随时了解其寄送情况。
10. 鼓励邮政企业开展创新业务,如电子签收、邮政保险等。
11. 提高邮政网络的安全性,加强对恶意邮件和包裹的防范。
12. 加强与海关、边检等部门的合作,提高邮递包裹的清关速度。
13. 加大对乡村邮政所的支持力度,提高其服务能力。
14. 鼓励邮政企业开展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5. 加强对邮政企业的监管,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
16. 改进邮政投递系统,减少邮件丢失和错误投递的情况。
17. 统一邮政标识,提高邮递包裹的识别率。
18. 推动邮政与社区团购、农产品电商等行业的合作,便利用户购买。
19. 加大对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处理能力。
20. 鼓励邮政企业推出定时收发服务,满足用户对快速配送的需求。
21. 完善邮政仓储系统,提高货物的存储和分发效率。
22. 推动电子化支付在邮政服务中的应用,方便用户付款。
23. 鼓励邮政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国际快递服务。
24. 加大对邮政员工的培训和福利支持,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5. 加强邮政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6. 推广邮政自助服务设备,方便用户办理邮件和包裹的业务。
27. 加强与邮局、银行等部门的合作,提供综合性服务。
28. 制定明确的邮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邮政企业应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加强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条邮政企业在进行统计报表管理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邮政相关规定和统计职责、职能以及投资主体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第三条邮政企业应明确统计报表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加强统计报表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自动化,提高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内部协调和外部沟通,确保统计报表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利用效益。
第五条邮政企业要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的责任体系和评价机制,以及发现和解决统计报表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分类和报送第六条邮政企业的统计报表应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和邮政行业统计的要求,进行分类和报送,以便于各级统计机构收集、整理和利用。
第七条邮政企业的统计报表主要分为常规报表和特殊报表两大类。
常规报表包括: 邮政企业基本情况报表、邮政营业收入报表、邮政投资报表、邮政邮件量报表、邮政快递量报表、邮政服务质量报表等。
特殊报表包括: 邮政统计调查报表、邮政统计分析报表、邮政监测报表等。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统计报表报送频率和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建立统计报表报送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报表报送职责和要求,并及时对报表报送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核实。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收集和整理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加强统计报表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借阅制度。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建立统计报表的填报规范和流程,明确填报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填报格式和模板。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加强对统计报表填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填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填报质量。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结合当前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箱。
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及所代表的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9日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数据),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字、报表、报告等。
【邮政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邮政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统计工作,保障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邮政行业统计活动。
第三条邮政行业统计是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依法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活动。
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制定邮政行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邮政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掌握邮政行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为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为国家统计调查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条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是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统计调查对象是指有义务提供邮政行业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交接、保管、借用、归档、销毁等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满足统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国邮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国邮发〔202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部署要求,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把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放在邮政业改革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加快完善法治制度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推进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邮政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制约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探索与新时代邮政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行业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更加健全,行业治理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
邮政统计管理制度
邮政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邮政行业的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邮政行业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管理工作,包括邮政营业处、邮政营业网点、邮政运输、邮政储蓄等各个环节。
三、统计管理职责(一)总公司1. 负责全国各地邮政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2. 组织编制全国各地邮政统计数据统计年报,及时向国家统计局上报。
3. 对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4. 制定邮政统计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手册。
(二)地方各级邮政管理部门1. 落实国家统计局和总公司的统计工作要求。
2. 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邮政企业的统计工作。
3. 对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
4. 做好统计报表的整理、归档和备份工作。
(三)邮政企业1.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总公司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2. 设立健全统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加强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及时准确地向地方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四、统计数据的分类和采集(一)业务统计1. 客户数量:按地址、行业、邮件量等分类统计客户数量。
2. 邮件量:按邮寄类别、地区、时段等分类统计邮件数量。
3. 收寄情况:按邮件收寄时间、来源、目的地等分类统计邮件收寄情况。
4. 寄递时效:按地区、交通运输方式等分类统计邮件寄递时效。
(二)财务统计1. 邮政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按账目、项目、时间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
2. 邮政服务收费情况:按邮寄服务、快递服务等分类统计邮政服务收费情况。
3. 邮政资产情况:按不同类型的资产、地区等分类统计邮政资产情况。
(三)人力资源统计1. 职工人数:按岗位、性别、年龄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职工数量。
2. 岗位培训情况:按培训项目、时间、参与人数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培训情况。
3. 薪酬福利情况:按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薪酬福利情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4篇)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一、总则邮电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对邮电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工作。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旨在规范邮电部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邮电行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工作机构和职责1.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机构为统计科,下设统计组。
2. 统计科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全体统计人员的工作,并负责与邮电行业相关官方统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3. 统计组负责具体的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每月向统计科提交统计报表。
三、数据收集1. 统计组负责收集邮电行业相关数据,包括邮政、快递、电信等领域的数据。
2. 统计组应建立健全数据收集机制,与各部门建立定期报送数据的制度,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统计组应及时跟踪邮电行业的发展动态,了解行业内部和外部的变化情况,并将其纳入统计范畴。
四、数据整理1. 统计组应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数据库或电子表格,确保数据的规范和统一。
2. 统计组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校对,发现数据错误或不一致情况及时纠正并记录。
3. 统计组应建立数据保密制度,确保敏感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五、数据分析1. 统计组应根据收集和整理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工作,提取信息和发现规律。
2. 统计组可以利用数据分析软件或工具,进行数据可视化,提高数据分析的效果和效率。
3. 统计组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部门、邮电行业相关机构或单位提供数据分析报告。
六、数据报告1. 统计组应按照要求,定期向统计科提交数据报表。
2. 数据报表应包括邮电行业的基本情况、运营情况、人员情况等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统计科应负责审核和审查数据报表,并及时报送给上级部门、邮电行业相关机构或单位。
七、质量监督1. 统计科应对统计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2. 统计科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3. 统计科应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结合当前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重点就以下内容予以规范: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
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
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重视数据质量,《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
根据2021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
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
充分吸收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范畴。
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
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充分挖掘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监管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写一篇2022年概括新闻内容包含日期标题并进行点评
写一篇2022年概括新闻内容包含日期标题并进行点评1月4日电竞旅馆,是网吧还是旅馆?随着电竞类旅馆的数量日渐增多和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了解并接触到这一新型业态,这一问题愈加迫切地需要答案。
作为电竞体验和旅馆服务结合体的新生事物,电竞旅馆的出现迎合了市场的发展变化和消费者的需求,却也滋生了一些乱象。
有的电竞旅馆没有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有的未严格执行“四实”登记制度,还有的管理混乱……整治乱象,离不开加强监管,需要制度护航。
尽快厘清电竞旅馆等相关场所的法律性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推进精细化治理,才能有效堵塞漏洞,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点评:新业态管理不能“落伍”。
1月5日在某个主题的短视频上多停留了几秒,接下来刷到的便统统是同主题的内容;将一件商品加入购物车,购物平台的首页上便充斥着同类型的商品,甚至社交软件和浏览器的广告都无一例外……类似的经历可能让越来越多用户感到算法推荐“越界了”。
针对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算法不合理应用导致的问题,近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为算法推荐规范健康发展建章立制、明确界线。
促进算法推荐服务健康发展,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需要,是保障互联网行业行稳致远的必由之路,也是保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必要之举。
规范算法推荐,杜绝滥用乱用,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方能为人们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便利、注入新动能。
点评:算法须有道,“推荐”不能乱来。
1月6日智能客服智能吗?一项调查显示,超九成的受访者使用过智能客服,但仅有约四成的受访者觉得智能客服好用。
从回答生硬机械,到难以准确理解用户提问,再到不能解决个性化问题,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用户对智能客服的评价。
在服务行业朝着精细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的今天,用户对智能客服的要求也必然水涨船高。
在快速应对大部分重复性、通用性问题的基础上,提供更具个性化、人性化的客服服务,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效率和能力,是智能客服迭代升级的必由之路。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业务部分)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统计报表中涉及的企业信息秘密,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也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4)(二)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 (6)(三)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年) (8)(四)快递服务企业人员情况表 (10)(五)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 (12)(六)快递服务企业规模及人员情况表 (14)(七)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季) (16)四、主要指标解释 (18)一、总说明(一)目的意义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邮政行业统计制度,掌握全国邮政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有效引导行业发展,为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含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快递企业。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统计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区、市)邮政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各地(市)邮政局和速递物流公司,地(市)以下所属单位的报表填报范围由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自行确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保障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四章用户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四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1.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和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国家邮政局根据部门规章立法工作安排,研究起草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意见建议,于2022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n。
电子邮件的主题请注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3.将意见建议通过书信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邮编100868。
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交通运输部2022年1月7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和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环保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快递服务品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邮政业统计信息系统(1)
邮政业统计信息系统用户手册(监管机构(省、市管理局)使用版)2014.1本系统适用于各省、地市邮政管理局。
本文档就省邮政管理局为例。
一、用户登陆在Windows系统桌面上双击图标,即可打开IE浏览器。
(注意:以下所有输入必须使用半角输入法。
)二、启动系统登录页面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并键入回车键即可进入系统:用户可以将设置为浏览器主页或者将地址添加到浏览器收藏夹中。
用户登录后进入的界面如下:用户登录本系统后,必须先将【个人信息】补充完整,补充完整后,【个人信息】里的姓名、电话将与【企业基本信息】内的统计负责人相关信息绑定。
也可以通过菜单栏上的【修改个人信息】和【修改登录密码】来实现修改。
实现如下:点击【修改个人信息】打开页面后,将相应部分做修改提交才能正常使用系统。
“修改登录ID”,默认情况下系统会自动分配登录ID,为了便于记忆,用户可以将其修改为自己容易记忆的字符,然后重新登录(注:修改登录ID后必须重新登录)。
补充完个人信息后,可返回首页,显示待办事项页,显示当月待办的任务,如图所示:直接点进去相应任务操作连接,就可以进入到任务项内进行操作。
三、系统维护(一)快递企业机构维护省(地市)管局负责为快递企业“填写”或“导入”机构信息,菜单如下:对于地市级监管企业来说,没有【监管机构维护】权限。
点击【组织机构管理】-【快递企业维护】,进入企业机构维护界面,如下所示:显示已经被添加进去的所有机构列表,此列表可以选择导出,导出格式为excel格式。
如果没有您要添加的机构名称,则点击导航上的“添加新机构”按钮,进入新增快递报表页面,如下所示:正确填入以上信息后,点击下面的“提交”按钮,系统自动提示操作成功。
同时,也可以导入填报新增机构,点击“机构批量导入”,如图所示:点击“下载”,下载模板保存后打开根据里面对应字段名称,填写相应内容。
如图所示。
填写完毕,点击“浏览”,将文档提交,再点击“上传”导入到系统即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22日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适用本办法。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是指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共享、转移、公开、删除、销毁等。
邮政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邮政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和效益,规范统计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邮政统计工作是以国家邮政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各级邮政企业和机构全面参与的工作。
第三条邮政统计工作要遵循法律法规,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邮政统计工作要加强统计技术、方法和手段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各级邮政企业和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统计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邮政统计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人专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计协调机制。
第七条国家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发布和运用工作。
第八条各级邮政企业和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部分:统计活动第九条邮政统计工作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执行,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条邮政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和报表填报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邮政统计工作要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邮政统计数据要及时发布和应用,为邮政管理决策和市场监测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邮政统计数据要与其他相关数据相互协调,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邮政统计工作要积极推动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提高统计效率和效益。
第十五条邮政统计工作要不断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提高统计能力和水平。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地方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级邮政企业和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各级邮政企业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统计监督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邮政统计数据要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关注,保障统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行业标准的通知-国邮发〔2016〕121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行业标准的通知国邮发〔2016〕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对2009年9月18日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09)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号为 YZ/T0129-2016)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YZ/T0129-2009)同时废止。
邮政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目前部分地区服务水平已超过本标准的,不得降低服务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依法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职责,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邮政局2016年12月26日邮政普遍服务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与申诉、赔偿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及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邮政普遍服务universal postal service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2.2邮政企业postal enterprise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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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邮政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规范行业统计工作,保障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对象。
邮政管理部门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统计调查对象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邮政行业统计是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依法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活动。
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制定邮政行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邮政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掌握邮政行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为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为国家统计调查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条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是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并监督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并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调查对象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交接、保管、借用、归档、销毁等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九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设立独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确定统计机构,设立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在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条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并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确定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岗位具体承担本单位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统计调查对象承担统计工作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统计培训。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保持本单位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统计人员离任交接制度。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五条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包括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并按下列规定经审批后实施:(一)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二)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全国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第十六条由E政管理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和统计资料的报送等做出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分为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常规统计调查是指根据《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的统计调查。
邮政管理部门经常性、周期性进行的统计调查均应纳入《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管理。
专项统计调查是指根据邮政行业管理需要,邮政管理部门为某一特定目的开展的统计调查。
专项统计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与常规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
第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归口管理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开展的专项统计调查,应报同级统计机构审核,并将统计调查结果报送同级统计机构。
第十九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负责解释邮政行业统计规范, 的指标涵保证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采用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第二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邮政行业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上述规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严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统计数据必须保持与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或专项统计调查方案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各项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报送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报送。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数据时发生错误的,应当在报送时限内及时更正,未及时更正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统计数据增减幅度较大时,应附加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对本单位经营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提交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以下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5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报告:(一)企业名称和地址;(二)统计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四)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作。
第二十九条 责组织该区域内该品牌各加盟快递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的快递企业,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企业总部按规定统一报 送全网各加盟企业的数据。
企业总部收集数据时,应对下属加盟企业的数据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当要求其重新报送数 据,不得编造、篡改下属加盟企业的数据。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邮政行业统计资料,是指以纸介质、电子介质等形式保存的,能够反映邮政行业发展状况的数字、文字、图表等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一)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调查报表;(二)经过分析、研究和加工整理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归口管理邮政行业统计资料, 并建立与其他职能机构的资料共 享与服务机制。
邮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使用统计资料应当从统计机构取得,并以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 准。
第三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对原始记录、统计 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不得涂改、丢损和随意销毁。
原始记录和统 计台账至少保存两年。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负责汇总、审定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五)加盟型快递企业的服务品牌;(六)上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十六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管理,逐步提高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十八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的快递企业,企业总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下属加盟企业的统计工 同一区域内同一品牌有多家加盟快递企业的,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一家快递企业负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定本行政区域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提供相关资料,使用统计数据时,应与统计机构衔接协调,规范统计数据口径,并正确使用。
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人员和其他取得统计资料的相关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涉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定期对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情况;(四)《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五)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的完备程度;(六)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程度;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在调查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二)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记录、录音、录像、和照相。
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在邮政行业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拒绝或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予以通报,并移交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统计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统计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 日)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