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发布时间】2014-05-30【生效时间】2014-08-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14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 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并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关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
第七条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
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
第八条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遭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山东省,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制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规范和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务。
首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驾驶员的资质和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且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此外,驾驶员在驾驶高速公路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避免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其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提出了要求。
所有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车辆的技术安全性。
同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还规定了车辆必须配备安全带、灭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装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另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还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提出了要求。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
同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还要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提高交通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此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交通规则和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保护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
总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出台,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驾驶员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就,让人民群众的出行更加安全、便利。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最新政策,以下是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车辆分类。
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和尺寸,山东省将车辆分为轿车、客车、货车等多个类别。
不同类别的车辆通行山东高速公路时,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二、收费标准。
1. 轿车。
轿车是指小型客车,一般指乘员不超过7人的汽车。
山东省对轿车的收费标准是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来计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路段和距离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轿车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公里0.5元至1元不等来计费。
2. 客车。
客车是指载有15人及以上乘客的大型客车,山东省对客车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来计费,收费标准相对于轿车会有所提高。
3. 货车。
货车是指载有货物的大型车辆,山东省对货车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的总重量和行驶里程来计费的。
一般情况下,货车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吨每公里0.8元至1.5元不等来计费。
三、收费方式。
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主要采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和人工收费两种方式。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指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无需停车交纳费用,系统会自动扣费。
而人工收费则是指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需要停车到收费站缴纳现金或刷卡支付费用。
四、特殊车辆优惠政策。
为了方便和鼓励特殊车辆的通行,山东省对残疾人车辆、军车、警车等特殊车辆实行免费通行或者优惠政策。
这些特殊车辆在通行山东高速公路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五、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交通运输市场的变化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调整,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通常情况下,收费标准的调整会提前公布,并在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以便车主及时了解最新的收费政策。
六、结语。
总的来说,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合理、科学的,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希望广大车主在通行山东高速公路时,能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臵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第九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赵志浩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济青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乘车人及与高速公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对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组建,以省交通厅管理为主。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省交通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
由省公安部门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散落和抛撒物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土,晾晒粮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排水,利用边沟灌溉及实施其他有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爆破和其他施工作业的,不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未经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二)在距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50米、立交桥匝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敷设管线及兴建建筑物、永久性工程设施;(三)在高速公路用地和桥梁、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标牌;(四)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工程设施;(五)超过高速公路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六)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其他施工作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鲁政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1993年以来,我省高速公路从无到有,不断发展,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4350公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多,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的任务日益繁重,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现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与高速公路全封闭、全贯通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已不相适应,不利于公安机关在遇有恶劣天气、处理恶性交通事故、执行重要安保任务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时的统一指挥调度,高速公路超速、超员、占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日益突出,长时间、长距离交通堵塞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需要,省政府确定对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管理体制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保畅通工作,对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及人员实行垂直管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及应急事件的处置以属地管理为主。
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管理机构。
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再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由原批准机关行文撤销。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仍纳入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框架,由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的应急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纳入相关市、县政府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范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参与处置。
山东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之一、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省的高速公路网越来越发达,为经济增长和人民出行提供了便利。
高速公路通行费是使用高速公路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下面将对山东省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进行介绍。
在山东省,按车型的不同,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划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和特大型车。
以下是山东省各类车辆的通行费标准:1.小型车:小型轿车、小型轿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6元。
2.中型车:中型客车、中型货车、中型货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75元。
3.大型车:大型货车、大型货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9元。
4.特大型车:特大型货车、特大型货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1.05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通行费标准仅针对山东高速公路,若驶入其他省份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除了按车型分类,山东省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也根据不同的路段进行分类。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江苏省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分为A、B、C、D四个档次,其中A档高速公路通行费最高,D档最低。
1.A档:包括山东省内主要城市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6元。
2.B档:包括进出山东省的主要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
3.C档:包括山东省内的次要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4元。
4.D档:包括山东省内的次要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3元。
不同车型同样适用以上的通行费标准。
三、优惠政策山东省也对一些特定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以减少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负担。
1.残疾人车辆:对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凭残疾人证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
2.军警车辆:对军用和警用车辆,凭有效证件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
3.公共出行车辆:对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服务车等公共出行车辆,凭相关证件享受通行费优惠。
4.其他优惠:山东省还对其他特定车辆,如电动车、小微型客车等提供通行费优惠政策。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第九条禁止以下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营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营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道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精神,本公司所属公路及桥梁,将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
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2、2吨~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注: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四、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一)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二)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计重费率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理模式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保畅通工作体制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模式。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保畅通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制定、宏观指导、监督考核等,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相应管理机构。
目前已由省公安厅管理的高速公路暂时维持现状。
二、人员管理正在办理上划手续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仍归原来所属单位。
正在办理招录手续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调整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经费保障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实行省、市两级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提出的政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原则,省级高速交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高速交警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对业务和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路面执法办公场所保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要求,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路面执法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08•【分类】其他正文《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14年4月29日就《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网上立法听证。
(全文请登录山东人大信息网< >、山东人大立法网〈〉、山东省公安厅网站〈〉查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网上立法听证内容1、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超限车辆的规范是否合理可行,还有哪些需要规范的内容。
2、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中,各部门分工是否明确、可操作。
3、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对设置收费道口保证车辆快速通行的规定是否合适,可以采取哪些保证车辆快速通过收费道口的合理措施。
4、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章规定了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是否科学合理,还有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网上立法听证陈述人报名方法此次网上听证拟通过报名或邀请,确定8至10名陈述人。
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
报名参加陈述的公民和单位,请于4月10日至4月17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
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 85107717;85107501 传真:*************;电子邮件:fagongwei@,sdrdfgw@。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和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主要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和单位,请提供本人或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三、确定陈述人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条例》相比,本次对条例修改幅度较大。
15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根据新《条例》规定,公众发现高速公路上有遮挡号牌等行为可举报,高速路不高速,处200元处罚。
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槐国栋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对条例修改幅度较大,修订后的新条例坚持“法制统一、制度创新和突出特色”原则,有许多引人瞩目之处。
1、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禁坐副驾驶位新条例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根据这一规定,减少安全气囊打开时对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提高驾驶人对加强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
2、重大节日高速路禁运危化品新条例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增加限制条件,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3、高速路不高速,处200元罚款新条例对高速公路行车规则进一步细化,破解大车违法占用左侧车道治理难题。
在低速行驶治理方面,新条例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处二百元的处罚”,这一创新性规定,有效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新条例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此项规定有效提升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4、高速公路沿线将建立停车区新条例规定,逐步在高速公路上建立港湾式停车区。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这一创新性举措将逐步建设,缓解因故障车辆停放影响正常车辆行驶问题。
5、隧道进口处设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新条例对如何保障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自身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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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0.26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营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
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营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道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匡有荒山、荒地、河滩上挖沙,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水土资源和文物古迹。
鼓励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使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四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村公路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高速公路建设进行投资。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还贷和建设。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变。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凡在本省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
方可从事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