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从一个案例看增值税类型转换操作的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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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实务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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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实务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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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D公司为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1年10月,D公司经采购人员联系到温州赵某,赵某自称为浙江省温州市的S公司的销售经理,从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的S公司处购进一批电子器件,合同价款5,30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S公司开具的与购进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2年1月份向江西省宜春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2013年4月,浙江省温州市税务机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S公司进行调查,D公司亦接到江西省宜春市其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出具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协查其在2012年1月取得S公司发票抵扣事项,D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原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据、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等相关的购货凭证。

经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赵某与S公司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其在2011年10月发给D公司的货物也并非S公司的产品,故认定S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D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D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拟将D公司一案移交刑事处理。

D公司认为虽然其取得S公司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在整个交易中其没有任何恶意应属善意取得发票方,况且也没。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大家对增值税的关注都集中在偷税、骗税上,而对业务的不当处理和不规范的财务操作造成增值税错缴却关注较少,本文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并总结出一套增值税减税法则,来合法、合理地降低增值税税负。

一、引言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

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

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

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

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一)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

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

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

增值税6个精华案例解析

增值税6个精华案例解析

增值税6个精华案例解析对于生产型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增值税实务处理并不难,但是,实务中由于经营性质不同,年销售额不同,以及销售产品的不同,因此并不能完全根据自己公司以往的账务处理或者简单的照本宣科进行处理,必须根据实际的情况经过判断后予以不同处理。

下列案例,是《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教程》中增值税案例精华,现整理如下:案例一:某企业是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该企业认为自己已经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解析:仅从销售额来看,该企业已经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但是,企业并不能自动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企业如果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以后,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实务操作疑难为题解答: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认定?解答: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申请认定,只要念应税销售额部超过80万元或者50万元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需要申请。

问题2: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能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解答: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二:某企业是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企业年销售额(含税)达到100万元,该企业认为自己没有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100/(1+3%)*3*=2.91(万元)解析: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该企业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小规模纳税的标准,应当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未申请,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即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这就加大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因此,如果销售达到一定标准,应及时申请一边纳税人资格认定,以避免加大企业增值税负担。

案例三:企业或者个人将自有的货物投资于其他企业,并因此拥有其股份,该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解析: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与调整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与调整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与调整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或服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在实施过程中,随着经济形势、税收政策的变化,增值税的税务变更和调整也成为常态。

本文将重点探讨增值税的税务变更与调整,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一、增值税政策变更1.税率调整增值税税率作为增值税政策的核心,对实体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

税率的调整主要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全面调整,即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对增值税税率进行全面的调整;另一种是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产品,进行单项调整。

多数情况下,税率的调整会具有递进性,即高于之前税率。

2.免税政策调整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主要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经营者,通过免税来促进该行业或经营者的发展。

免税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和条件;二是调整适用免税政策的行业和产品。

免税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相关行业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

3.征收方式和环节调整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不同纳税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都有不同要求。

此外,增值税涉及到的征收环节也可能会发生调整,如从生产环节调整到销售环节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和财务流程。

二、增值税调整对企业的影响1.资金周转压力增值税税率调整和免税政策调整可能使得企业的成本和税负增加,特别是调整后的税率高于之前税率时,企业将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付税款。

这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活动将会产生一定的压力。

2.生产成本增加增值税的税务调整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

比如税率调整会使得税负增加,而免税政策的调整则可能会使得某些行业或产品需要支付更多的税款,这都将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3.经营模式调整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企业可能需要调整自身的经营模式,比如纳税人身份的调整、流转税办理方式的调整等。

这将对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企业重新规划经营策略。

三、增值税调整对个人的影响1.消费税负增加增值税税率调整将直接影响个人的消费税负。

财税实务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财税实务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财税实务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外担保情况,有的是对非关联方担保,有的是关联方担保,还有的是无偿担保或是有偿担保,那么有偿担保在我的《关于贷款等担保费的税务处理》一文中有说明,那么无偿提供担保该如何税务处理呢?一、增值税处理:1、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对外提供担保无论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外提供担保视同销售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或普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费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可以抵扣.3、视同销售如何计算担保费率:目前还没有见到各地的执行口径,只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根据总局培训参考文件,成本利润率目前暂定为10%.)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4、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规定,如果自然人股东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无偿提供担保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二、案例说明:【例1】A、B两家公司均为国内法人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B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1、B公司无偿为A公司提供担保,不论是否为关联方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税务局检查时将可能对此征税,并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确定担保的费率,从而对其征收增值税.3、B公司视同销售处理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取得专票后可以抵扣,担保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例2】A为B公司股东、B公司为国内法人企业,B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日B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A股东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A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A股东自然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财税实务:企业销售方式-折扣销售的要点问题

财税实务:企业销售方式-折扣销售的要点问题

企业销售方式-折扣销售的要点问题企业在经营中,现金流是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命脉,而这个现金流正是企业销售所产生的,由于市场、政策、产品自身等各种原因,销售的商品会采取不同的促销方式,对于企业以不同的方式销售商品的,涉税方面完全不同,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给我们企业带来的负担也不相同,我们如何做好事前筹划、事中的监督、如何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呢? 我们将给大家分享企业不同的销售方式与结算方式的涉税问题与处理。

 首先分享的是企业不同的促销方式下的财税要点. 企业常见的吸引客户的销售方式有打折销售,买一赠一,赠送积分,销售返利,现金折扣等等,我们本期就给大家分析打折销售方式下的财税处理与涉税风险规避。

 打折销售,顾名思义就是先打折再销售,同时又称商业折扣,就是销售方为了吸引客户,促进销售,根据客户的购买数量给予一定的折扣,就是多买多送。

 下面我们就对打折销售方式下财税处理进行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为“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所以对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都不产生影响。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根据会计、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以上的相关规定,打折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上没有差异,只要符合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就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例:美耐公司是生产销售钢制品的企业,由于市场因素,促进销售,采取打折的销售方式,购买100吨钢制品,给予5%的折扣,钢制品的价格5000元/吨,税率17%,B公司购买100吨钢制品。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常见问题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常见问题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常见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值税已经成为了我国最重要的税收之一,而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其开具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常见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过程中的错误在增值税发票开具过程中,常见的错误包括填写错误、错开发票序列号、开具重复发票等。

这些错误会导致开具的发票无效,给企业造成损失。

为了避免这些错误的发生,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仔细核对发票信息:在填写增值税发票时,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发票的开票信息,包括购方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金额等。

确保发票上的信息准确无误。

2.合理安排发票序列号:企业在开具发票时,要合理安排发票的序列号,避免出现序列号错开或重复开票的情况。

可以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每张发票都有唯一的序列号。

3.建立稽核机制: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定期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稽核,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出现错误的发票,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救。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问题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中,常常存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选择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有一定差异,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正确的选择。

1.选择适用发票种类:企业应根据自身纳税人身份,选择适用的发票种类。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切不可盲目选择,以免造成纳税申报错误。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差异: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票据格式、税率计算等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在选择发票种类后,应了解相关的操作流程和税率计算方法,以确保开具的发票合规且符合税法要求。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后的管理问题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企业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包括发票的保存、报账核销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问题和解决方法:1.发票的保存与归档:企业在开具发票后,需要将发票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核对。

税法案例库——增值税

税法案例库——增值税

增值税案例案例1:固定资产使用方式的筹划背景: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知识点:增值税的类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案例介绍:某厂购买了两台变压器,一台用于生产车间,一台用于家属区职工居民供电,该厂财务人员认为自2009年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实行消费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去税务局申报时,税务人员不允许抵扣其中用于家属区供电的变压器相关的进项税额。

请分析原因并指出企业如何应对。

要点:1、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2、若该变压器既用于家属区供电也用于生产经营则无论两方面各自用电量是多少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3、思考如果混用,虽然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但未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划分与收入相关和无关的折旧费用。

案例2:“买一赠一”促销方式如何缴纳增值税知识点:特殊销售方式下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法律依据:1、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2、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案例介绍:某大型商场A在“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中规定,买一件西装赠送同一品牌的衬衫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衫1000件,单位成本100元,该企业将西装和衬衫在销售时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注明折扣额为200元。

B商场也在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但在销售时只开具西装的发票,赠送的衬衫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可了A商场的税务处理行为,但认为B商场的发票开具的不合理,没有反映出衬衫的销售,因此视为其将衬衫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补交税款。

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及转出进项税流程与理解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及转出进项税流程与理解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及转出进项税流程与理解方法。

各位同学,本次主要讲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流程,理解方法,账务处理。

本次讲解主要以叙述,分录,及图形流程示例,让大家能直观的看到,增值税在经济活动中的流转原则及,流转方式。

(图形流程是精华,要深刻理解!)首先我们要理解的是,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价外税,为什么呢,因为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决定了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销售额,是对增值部分征收。

例1,X公司购入Y公司原材料100吨,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生产加工后,产出产品A,以售价300万出售给Z公司,增值税39万元。

增值税税率13%,不考虑结转成本,所有涉及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其他的都不考虑,我们只考虑增值税的情况。

当我们买进材料的时候,实际上不只是货物,我们也同时买进了进项税,可以理解为,买进了抵扣凭证,买进的进项税,同时也是对方的销项税(增值税对销售额征收,这里征收的是对方公司的,但对于X公司相当于进项税)当我们交税的时候,销项-进项=26万元,我们说过增值税是对销售额征收,也是对增值部分征收,我们不用销项税减进项税。

直接算材料变成产品的增值部分的话看看是不是一致的。

300万-100万=200万增值的部分,200万*13%=26万元,由此可见,增值税对产品增值部分征收。

我们做一下流程的分录并在后面附上图形流程借原材料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贷银行存款113在这笔分录中,我们负担了对方的销项税,也就是说我们是买进了进项税,但是进项税这部分,以后是能抵扣的,可以理解为买进了抵扣部分的证明,因为是我们买进的,所以增加记入借方。

----------哔哔哔哔哔(机械加工声音)——————产成品A————————当我们出售A产品时借银行存款339贷主营业务收入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9这笔分录我们出售A产品,同时增值税对售价部分征收。

好多同学不理解为什么增值税一会记借方,一会记贷方。

公司旧房转让增值税计算案例

公司旧房转让增值税计算案例

公司旧房转让增值税计算案例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介绍公司转让旧房时如何计算增值税,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公司旧房转让增值税计算案例》,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旧房转让增值税计算案例》篇1引言在房地产市场中,公司转让旧房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公司转让旧房需要缴纳增值税。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介绍公司转让旧房时如何计算增值税,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案例介绍假设某公司拥有一套旧房,购买于 2010 年,价值 100 万元。

该房子在 2020 年底以 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

该旧房满足以下条件:1.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为 120 万元;2.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10 万元;3.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为 20 万元。

计算增值税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 = 转让价格 - 评估价格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200 - 120 - 10 - 20 = 50 万元。

2. 根据增值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速算扣除系数为 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的部分,税率为 40%,速算扣除系数为 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50%,速算扣除系数为 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60%,速算扣除系数为 35%。

3.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适用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50 × 40% - (120 + 10 + 20) × 5% = 10 万元。

注意事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应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16〕36号文件还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从企业报表列报原理看,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转出进项税额,无论是作为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类成本,如何正确计算该项成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例1. AQ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30万元,当月入库。

由于市场原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将该批货物送到BD公司进行加工修理,加工修理费1万元(不含税,下同),来回运输费5000元,以上事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2月20日,AQ公司销售部门在交通要道兜售该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3万元。

12月22日晚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货物,对应的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1万元。

12月25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该批货物价值5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24万元。

1.增值税定性:(1)在交通要道兜售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

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AQ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

进项税转出计算的修改及注意事项

进项税转出计算的修改及注意事项

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的修改趋势及注意事项从1994年税制改革开始,国家三次出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每个公式各有其含义,分析它有助于对现行公式的理解,从而减少执行中的差错。

一、演变过程。

1、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3、2008年新颁布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同时还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涵义及分析。

2008年新颁布《实施细则》中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将“当月全部进项税额”改成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同时将“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中的“非应税项目营业额”改成了“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一、还原法 (1)(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1)(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2)二、比例法 (2)(一)成本比例法 (2)(二)收入比例法 (3)具体例子说明 (4)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还原法(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

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

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案例解析论文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案例解析论文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及案例解析摘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多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认真分析,正确判断损失性质,严格区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两者界限,避免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出现纳税纠纷。

关键词: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会计;税法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54-02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

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来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多少,在实务中是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本文就以下几种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进行探讨解析。

一、存货购进短缺毁损进项税额转出(一)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应分别按情况处理。

情况一: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如:购入中的自然损耗,即正常损失,材料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原材料的总成本不变,但原材料的单位成本提高,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情况二:属于购入中的不合理损耗,即非正常损失,在尚未查明原因前,损失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关的账务处理。

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发生霉烂质变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一、背景介绍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的增值金额课征的一种税收方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企业可以将购买货物或服务支付的增值税金额申报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应纳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购买行为中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能无法完全抵扣应纳税额,因此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1. 销售不动产或其他应税资产:如果企业将不动产或其他应税资产出售,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该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纳税额,需要进行转出。

2. 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费用:增值税抵扣条件包括:费用与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或者不动产租赁等生产经营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以及费用的金额应在后续发票开具时已经付款的规定。

如果某些费用不符合这些条件,企业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要进行转出。

3. 免税货物或应税货物差异:如果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中存在免税项目或者应税项目价税分离的差异,即货物或服务中含有税收的一部分,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

4. 进口货物或贸易增值税扣缴:对于进口货物,企业在清关的过程中支付的进口环节价税分离的增值税金额也需要进行转出。

同时,对于贸易公司等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对于供应商代收的贸易增值税也需要进行转出。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步骤1. 登记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需要新增一个用于登记进项税额转出的科目,例如“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 记账:根据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记账处理。

记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记账,一种是通过期末结转。

直接记账是在原始凭证中选择对应的科目进行记账,而期末结转则是将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累计余额在每个会计期末结转到下一个会计期间。

3. 缴纳增值税款项:根据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给国家税务局。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
一.确定转出条件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需要从销项税额中转出。

2.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会计处理
1.确定转出税额:根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需要转出的条件,计算应转出的税额。

2.准备凭证:准备转出税额的会计凭证,包括货物或劳务的名称、金额、增值税税额或率等信息。

3.记账处理:
借方科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是“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

贷方科目:固定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某企业设备维修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26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维修)226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00
提交报税数据:将转出税额的会计处理信息提交给税务部门,完成税务申报。

三.注意事项
1.确保转出税额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多转或少转。

2.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转出处理,避免逾期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保留好转出处理的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增值税科目结转的正确做法

增值税科目结转的正确做法

增值税科目结转的正确做法
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从生产环节收取的税收。

因此,企业应在记账时了解增值税的正确结转办法。

本文将主要讨论增值税科目结转的正确做法。

首先,要明确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来结转:首先,增值税应结转在应税项目和税款科目上,应税项目应包括销售、收入和外币兑换等,税款科目应包括应缴上税、应补退税以及增值税和进项税等;其次,增值税应当按照历史创造税法来结转,按月累计销售额的增值税应当在税款期限内结转并缴纳。

其次,要正确使用增值税科目。

在实现增值税科目结转前,应当以可行的方式设立增值税科目。

它们应该包括相关税款的收入和支出、应缴上税、应补退税、增值税和进项税等。

此外,增值税科目应当根据税法、税收征收制度和会计原则等因素进行设立,以确保准确记账。

最后,要注意增值税科目的审计。

审计是实现增值税科目结转的重要步骤,因此企业应当尽可能由专业的专业人士进行审计,以确保科目结转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总结以上内容时,增值税科目结转的正确做法包括:首先,明确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其次,正确使用增值税科目;最后,注意增值税科目的审计。

由于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在记账时应当特别关注增值税科目结转的正确做法,以保证增值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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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增值税类型转换操作的注意点
案例:
 税舟公司是一家营改增企业。

在2018年5月1日前,税舟公司财务没有很好地熟悉增值税知识,发生增值税申报错误,将应税服务项目错误地申报成货物销售业务,致使连续12个月超过80万元,达到登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由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6月份,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对以前的纳税申报错误进行更正。

 之后,被省级局监控到,监控认为错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于是,又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年销售额从来没有达到过500万元。

 为了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税舟公司自行申请注销,认为就不再是一般纳税人;之后再恢复税务登记,是否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分析:
 这个案例给我们几个点的税收处理启示:
 一、纳税申报应税项目填写要规范
 众所周知,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有三档,即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和应税服务500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税项目填写直接影响到金税系统对纳税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判断。

税舟公司首先发生了申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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