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附录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
计算方法
一、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副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
h——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t/m3;
Q地损——地质及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 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 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 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
D 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
K i——第i个;
q i——第i个;
n——区段个数;
Q回——回采煤量,t。
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所圈定的准备煤量范围内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条带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各单元评价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
矿井三量计算
矿井三量计算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三量”计算公式
一)三量的可采期限规定如下:
1、开拓煤量的可采期限—般为三至五年以上;
2、准备煤量的可采期限—般为一年以上;
3、回采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为四至六个月以上。
(二)三量实际可采期计算公式
1、生产矿井:
期末开拓煤量
开拓煤量可采期(年)=──────────
当年计划年产量
期末准备煤量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
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期末回采煤量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
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三)三量的解释和计算范围:
1、开拓煤量:开拓煤量系指已完成开采所必需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或称中央石门)或采区石门、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区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道等的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沿倾斜由已掘凿的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的水平起,向上直到总回风道、煤层风化带下部边界或采空区下部边界上;沿走向到煤层两翼最后—个上山(或下山、石门)采区边界,这个范围内的煤量减去地质损失、设计损失和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开拓煤量。计算公式如下:
开拓煤量=(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采区平均斜长×煤层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质损失-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 ×
采区回采率
说明:
(1)用上山开采单一煤层时,两翼运输大巷和必要的总回风道必须作通到采区上山口的位置,运输大巷并应超过采区上山的采区车场岔道外一百米以上,以便车场调车与大巷继续掘进互不干扰。此时,开拓煤量计算公式中的煤层两翼走向长度应计算至此上山的采区边界;若运输大巷或总回风道末做通到采区上山口位置,走向长度只能计至前一上山采区的边界。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一、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构成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已完成开拓工程的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
h——已完成开拓工程的煤层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容重,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Q 准=∑(L i l i M i D i K i
n
i=1
+q i)+Q
回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 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 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 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
D 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m;
K i——第i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采率;
q i——第i个区段的巷道掘进出煤量,t;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规定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
计算规定
编制:治南
编制日期:2018年1月31日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规定
一、基本容
煤矿三量是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就是我们常说的三量。三量平衡对于正常生产有现实的意义。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即所谓三量。
开拓煤量,是井田围已掘进开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采出的那部分可采储量。
准备煤量,是指采区上山及车场等准备巷道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围,已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二、三个煤量的划分及计算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如下:
1、开拓煤量
在矿井可采储量围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开拓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Q开=(LhMD-Q地损 -Q呆滞)K
式中: Q开——开拓煤量,t;
L——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m;
h——采区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煤层平均厚度,m;
D——煤的视密度,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采出率。
2、准备煤量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规定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
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
计算规定
编制:李治南
编制日期:2018年1月31日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规定
一、基本内容
煤矿三量是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就是我们常说的三量。三量平衡对于正常生产有现实的意义。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即所谓三量。
开拓煤量,是井田范围内已掘进开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采出的那部分可采储量。
准备煤量,是指采区上山及车场等准备巷道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有及开切眼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二、三个煤量的划分及计算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如下:
1、开拓煤量
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Q开=(LhMD-Q地损 -Q呆滞)K
式中: Q开——开拓煤量,t;
L——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m;
h——采区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煤层平均厚度,m;
D——煤的,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附录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
计算方法
一、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副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
h——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t/m3;
Q地损——地质及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 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 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 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
D 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
K i——第i个;
q i——第i个;
n——区段个数;
Q回——回采煤量,t;
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所圈定的准备煤量范围内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条带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各单元评价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
煤矿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
三量的划分和计算
(一)开拓煤量
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计算公式: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m;
h——采区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煤层平均厚度,m;
D——煤的视密度,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采出率。
(二)准备煤量
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采区内地质
及水文地质损失、开采损失及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准备煤量。
计算公式:Q准=(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采区走向长度,m;
h——采区倾斜长度,m;
M——采区煤层平均厚度,m。
在一个采区内,必须掘进的准备巷道尚未掘成之前,该采区的储量不应算作准备煤量。
(三)回采煤量
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采区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开切眼等巷道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储量,即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煤量。
计算公式为:Q回=LhMDK
式中:Q回——回采煤量,t;
L——工作面走向可采长度,m;
煤矿“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回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 回——回采煤量,t;
3
Li——第 i 个工作面有效或剩余推进(回 采)长度,m;
li——第 i 个回采工作面平均长度,m; Mi——第 i 个回采工作面煤层平均厚度, m;
二、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 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 (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 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 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 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 准——准备煤量,t; Li——第 i 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
(3)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 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 全面构建长效机制。 (1)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 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 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 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 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公共安全无处不在。维护公共安全,必须从建立 健全长效机制入手,推进思路理念、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创 新,加快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 任制,落实责任追究。要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关口前移,加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
算方法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附录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
计算方法
一、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副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
h——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t/m3;
Q地损——地质及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 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 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 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
D 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
K i——第i个;
q i——第i个;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规定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
规定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计算规定编制:李治南
编制日期:2018年1月31日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规定
一、基本内容
煤矿三量是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就是我们常说的三量。三量平衡对于正常生产有现实的意义。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即所谓三量。
开拓煤量,是井田范围内已掘进开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采出的那部分可采储量。
准备煤量,是指采区上山及车场等准备巷道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有及开切眼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二、三个煤量的划分及计算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如下:
1、开拓煤量
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m;
h——采区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煤层平均厚度,m;
D——煤的,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附录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
计算方法
一、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
h——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容重,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 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 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 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
D 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
K i——第i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采率;
q i——第i个区段的巷道掘进出煤量,t;
n——区段个数;
Q回——回采煤量,t。
矿井三量规定
矿井三量规定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矿井采掘关系是否失调,煤炭工业部制订了统一的指标和规定,按煤层开采准备程度不同,将矿井计划开采的可采储量划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简称“三量”。并规定了三量的可采期,简称“三量规定”。
1、开拓煤量
①开拓煤量:指在井田范围内,被已开掘了的开拓巷道
所圈定的可采储量,其中不包括各种损失
煤量。
Z k=( Z k g-P k)×c
式中:Z k——开拓煤量,t ;
Z k g——开拓部分的工业储量,t;
P k——地质损失及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损失煤量,t;
c——采区回采率,%。
②可采期:
T k= Z k/A≥3~5年
式中:T k——可采期,年;
Z k——开拓煤量,t ;
A——矿井计划年产量,t。
2、准备煤量:
①准备煤量: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被已开掘了的准备
巷道(采区上山、主要运输大巷、主要回风平
巷等)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Z zk=( Z zk g-P zk)×c
式中:Z zk——准备煤量,t ;
Z zk g——已准备完毕的采区的工业储量,t;
P zk——采区内的损失煤量(如采区内的断层、河流、建筑物等煤柱,水区和火区内积压煤量),t。
c——采区回采率,%。
②可采期:
T zk= Z zk/A y≥12个月(一年以上)
式中:T zk——准备煤量可采期,年;
Z zk——准备煤量,t ;
A y——矿井平均计划月产量,t。
3、回采煤量
①回采煤量:指在准备煤量范围内,被已开掘的采煤巷
道(区段平巷、开切眼)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Z h=∑(L×I×M×γ×k)
式中:Z h——回采煤量,t;
矿井三量规定
矿井三量规定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矿井采掘关系是否失调,煤炭工业部制订了统一的指标和规定,按煤层开采准备程度不同,将矿井计划开采的可采储量划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简称“三量"。并规定了三量的可采期,简称“三量规定”。
1、开拓煤量
①开拓煤量:指在井田范围内,被已开掘了的开拓巷道
所圈定的可采储量,其中不包括各种损失
煤量.
Z k=( Z k g-P k)×c
式中:Z k——开拓煤量,t ;
Z k g——开拓部分的工业储量,t;
P k——地质损失及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损失煤量,t;
c--采区回采率,%。
②可采期:
T k= Z k/A≥3~5年
式中:T k—-可采期,年;
Z k——开拓煤量,t ;
A——矿井计划年产量,t。
2、准备煤量:
①准备煤量: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被已开掘了的准备巷
道(采区上山、主要运输大巷、主要回风平
巷等)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Z zk=( Z zk g-P zk)×c
式中:Z zk—-准备煤量,t ;
Z zk g——已准备完毕的采区的工业储量,t;
P zk——采区内的损失煤量(如采区内的断层、河流、建筑物等煤柱,水区和火区内积压煤量),t。
c——采区回采率,%。
②可采期:
T zk= Z zk/A y≥12个月(一年以上)
式中:T zk——准备煤量可采期,年;
Z zk——准备煤量,t ;
A y——矿井平均计划月产量,t.
3、回采煤量
①回采煤量:指在准备煤量范围内,被已开掘的采煤巷
道(区段平巷、开切眼)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Z h=∑(L×I×M×γ×k)
式中:Z h-—回采煤量,t;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附录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
计算方法
一、开拓煤量就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得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与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得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与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得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已完成开拓工程得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
h——已完成开拓工程得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容重,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得可回采部分与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得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就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得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得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得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与。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 i——第i个区段得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 i——第i个区段得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 i——第i个区段得煤层平均厚度,m;
D i——第i个区段得实体煤容重,t/m3;
K i——第i个区段得工作面回采率;
q i——第i个区段得巷道掘进出煤量,t;
n——区段个数;
Q回——回采煤量,t。
煤矿三量”管理制度
煤矿“三量”管理制度
为合理地进行采掘布置,保证均衡生产,最大限度地利用煤炭资源,根据《储量管理规程》及有关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三量”的可采期限必须保证符合以下要求:
开拓煤量:可采期3-5年
准备煤量:可采期1年以上
回采煤量:可采期4-6个月
二、矿井“三量”的可采期限若少于上述标准要求,说明目前采掘失衡,要及时调整采掘布置方式,保证均衡生产。
三、在生产过程中,若遇地质构造,要尽量采取措施通过,避免资源浪费。储量出现增减现象时,要及时更改储量报表。
四、每月月底,地测科要根据生产技术科提供的原煤产量、采煤工艺等参数,计算动用储量,进一步核实“三量”可采期,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相关领导。
五、每季度末,地测科要根据每月所计算的储量,重新进行核实,填报交换图纸,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及总公司。
六、每年年底,地测科必须根据本年度生产情况,进行年度储量核算,编制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表及年度储量统计表并上报。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附录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
计算方法
一、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
h——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容重,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 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 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 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
D 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
K i——第i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采率;
q i——第i个区段的巷道掘进出煤量,t;
n——区段个数;
Q回——回采煤量,t。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录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
计算方法
一、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
h——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容重,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 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 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 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
D 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
K i——第i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采率;
q i——第i个区段的巷道掘进出煤量,t;
n——区段个数;
Q回——回采煤量,t。
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所圈定的准备煤量范围内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条带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各单元评价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
(二)开采保护层后,准备煤量或准备煤量范围内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条带在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内。
(三)准备煤量可以按煤巷掘进方向分段计算,各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0米。
四、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可采煤量之和。
瓦斯抽采、防突和水害防治效果达到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可以按工作面推进方向分段计算,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0米。
回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回——回采煤量,t;
L i——第i个工作面有效或剩余推进(回采)长度,m;
l i——第i个回采工作面平均长度,m;
M i——第i个回采工作面煤层平均厚度,m;
D i——第i个工作面实体煤容重,t/m3;
K i——第i个工作面回采率;
n——回采工作面个数。
五、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于突出煤层,开采保护层后,回采煤量所圈定范围内的煤层在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内;采取煤层瓦斯区域预抽防突措施后,所有评价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
(二)回采煤量所圈定范围内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应当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回采煤量所圈定范围内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指标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算为回采煤量:
(一)所圈定的回采范围内瓦斯抽采不达标,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抽采达标评判的煤量。
(二)所圈定的回采范围内水害防治不达标,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害防治效果验证的煤量。
(三)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所圈定的回采范围内采煤工作面没有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评价为严重冲击地压工作面的煤量。
(四)所圈定的回采范围内受其他次生灾害影响的煤量。
八、矿井“三量”可采期按下式计算:
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拓煤量/当年计划产量或设计(核定)能力;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当矿井实际月产量连续二个月超过计划月产量的10%时,应当按实际产量重新计算矿井“三量”可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