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转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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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转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管理
【颁布单位】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武价经费﹝2000﹞167号
【发文日期】2000-09-18
【实施时间】2000-09-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
各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 法》 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报告我们。
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经字[2000]201号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
格[1 999]2370号)精神,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后,现将《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 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
附件一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 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
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见 附件三)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对纳税人对有 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 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 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 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各税务代理机构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收取税务代理费用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减10-20%,对“三改”企业的税务代理收费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
第七条 委托外地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代理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赴本市以外办理业务的,经委托方同意,该税务代理机构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外勤 补 助费等)、资料邮寄费等费用,可分别参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委托方在业务收费外单独负担,也可采取费用包干办法计收。异地执业,可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并经双方签章后方能生效,一份存税务代理机构,一份存委托方,并抄送所在地国税或地税机关一份,同时委托方应向税务代理机构预交50%的预算业务费用,剩余的业务费用在税务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时结清。
第九条 税务代理机构收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外币结算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当时汇率和规定折算计收。
第十条 因税务代理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一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按委托协议书规定的份数向委托方提交报告书,其中中文本不另收费用,需提供外文本的,另按市场价格加收工本费或译文费。
第十三条 各市、州物价局可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省制订的指导价幅度内确定本辖区指导价的具体幅度,并报省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各税务代理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 验。
第十五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
(九)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
(十)不办理《监审证》和不接受年度审验的;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省物价局鄂价经字[1998]35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二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收 费依据档次标准
项目收 费
依据档次标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户、次)企 业 规 模
个体户开业登记(户)变更或注销登记(次)200100
小型企业开业登记(户)变更或注销登记(次)500-800300-500
大中型企业
开业登记(户)变更或注销登记(次)800-1000500-800
四、代办申请减、免、退税(次)减免退税金额起点50万元以下( 含50万元)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500百分之二百分之一点五
五、代理制作涉税文书(每份)一般涉税文书30元/份,对比较复杂、难度大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60元/份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年度)应纳税金额
个体户500-1200
企 业50万元以下50-100万100-500万50 0-1000万1500-20002000-25002500-30003000-3500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或扣缴税款报告、申报延其纳税(月)应纳税金额 按应纳税款的3‰计收,收费起点200元。
六、代办纳税审核出具报告书(年度)应纳税金额50万元以下50-100万 100-200万200-500万500-1000万1000-3000万3000-5000万20002000-25002
500-30003000-35003500-50005000-70007000-8500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兼任会计(月)企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