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转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5.10•【字号】武地税发[1999]123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123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各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8〕359号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仍按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文件武财预〔1998〕67号《关于改变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和武财预〔1998〕121号《关于司法部门办理涉税案件所需经费的问题通知》执行(个人所得税除外)。
二、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市局每案奖金超过1万元,分局每案奖金超过2万元的,其奖励标准与金额一律由市局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分局每案奖金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由分局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凡未达上述额度的奖励由查稽或支付部门自行组织审理。
三、凡实行上缴奖励基金及经费的案件,对署名举报人的奖励以及司法部门联合办案的经费一律由市局稽查局予以兑现与拨付。
其他案件由案件受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对餐饮业定额发票打假的奖励,按有关事项规定办理。
五、匿名(或化名)具体举报偷、抗、骗税案件经查实使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必须由举报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视为举报有功人员并予以奖励。
六、对举报税务人员违纪案件的奖励,根据被举报人的违纪情节和挽回税款损失的数额,比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由纪检、监察和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鄂财会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代理记账管理,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8年9月11日附件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和会计代理服务秩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为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具备专业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从业人员,并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230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230号)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还贷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确定问题1、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商品房空置积压以及其他原因,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无法按期偿还,以商品房还贷的,其接收该商品房的金融单位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2、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以新建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而到期无法偿还,金融单位将其房产收回的,其房产抵押单位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非商品房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地点及计税依据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非商品房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非商品房项目,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合建房项目,凡计税额未按市场销售价计算的,在计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时不能比照商品房按售价45%的比例扣减政策,应按其全额计税。
(三)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投资中设备投资是否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凡列入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总额的设备投资,都应按规定金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和纳税人的确定问题1、凡由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立项,不论是自建、联建、代建或是定向开发的建设项目,均应由开发企业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为项目实际投资人。
武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
武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后有关税收缴款凭证使
用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财预[2005]9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日期】2005.03.03
【实施日期】200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后有关税收缴款凭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武财预〔2005〕91号 2005年3月3日)
市直各联网单位,各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财政局东湖开发区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支库、市属支库、市中心支库,工行、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建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农信联社:
为加强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行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横向联网,共同建立武
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简称FTS,下同),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电子缴税,现就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税收缴款凭证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税收缴款书的使用
(一)凡纳入FTS电子缴税(或费、基金,下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不再开具税收缴款书等纸质缴款凭证;税务机关以电子税收缴款书数据替代纸质缴款凭证,通过FTS提交纳税人开户银行和收款国库。
(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管理【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价法规﹝2003﹞96号【发文日期】2003-04-12【实施时间】2003-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州、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全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发展起到了很好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税力度的加强,税务代理范围正逐步扩大。
同时,我省税务代理机构已脱钩改制,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为规范全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作适当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 随即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略)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 ) ,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地税局执行税务登记收费统一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地税局执行税务登记收费统一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8.09.11
•【字号】武价函[1998]147号
•【施行日期】199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地税局执行税务登记收费统一标准的批
复
(武价函〔1998〕147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执行税务登记收费统一标准的报告》(武地税函〔1998〕9号)收悉。
税务登记管理是加强地税征管,清理地税税源,保证地税收入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为统一全市税务登记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市地税局税务登记费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1996〕64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自收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自收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0.21•【字号】武地税发[1997]206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自收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206号)各分、县局:为加强税收完税证和税务人员自收税款的管理,市局制定了《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自收税款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和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完税证的印制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86]306号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完税证由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统一印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二条完税证的领发1.领发程序:各分、县局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按季编制使用计划,到市局计财处领取。
各基层征收单位根据其使用情况由票证员定期到分、县局计财部门领取。
专管员根据自身征收工作需要,随时向本单位票证员领取。
2.领发手续:分、县局向市局领取和基层征收单位票证员向计财科(股)领取时,领发双方应使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票证领发单”办理领发手续。
专管员向票证员领取时,应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
在领发完税证时应写清品名、数量、字别、起止号码和领发日期,领发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互相签章。
3.领发数量:为了保证完税证的安全,应严格控制领发数量,一般情况下,分、县局票量控制在一个季度以内,基层征收单位票量控制在一个月以内,征收人员应勤领勤结,最多票量控制在5天以内。
第三条完税证的保管1.税收完税证是自收现金税款的凭证,是无价证券,应加强安全保管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鄂价经字[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后,现将《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见附件三)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湖北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
湖北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费字[2001]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2.27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
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鄂价费字〔2001〕4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0年10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鄂财规发〔2001〕11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为规范这部分收费的管理和具体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部分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的通报》的通知【标 签】违规开展税务代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4﹞55号【发文日期】2004-05-21【实施时间】2004-05-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严肃查处了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等地违规开展税务代理、以费挤税及将税务稽查罚款入地方库等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
经过湖北省国税局调查,随州市曾都区恒信税务师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群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税务代理工作存在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钩不彻底、强行代理、多收费少服务、以费挤税等违规问题。
同时,随州市曾都区国税局、广水市国税局存在管理混乱、税务稽查罚款入地方库等问题。
随州市国税局局长王树叶、随州市曾都区国税局局长张启涛、广水市国税局局长姚东明对以上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湖北省国税局决定给予王树叶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张启涛、姚东明行政撤职处分。
同时,对以费挤税负有主要责任的曾都区国税局一分局原局长王扬勇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稽查罚款入地方库负有主要责任的曾都区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刘登华、曾都区国税局稽查局原局长胡涛、苏绍兵行政记大过处分。
湖北省国税局已责令随州市恒信税务师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群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停业整顿。
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等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编制人员脱钩、财务脱钩、职能脱钩、名称脱钩、办公地点脱钩。
随后,总局在多次会议上和有关文件中一直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行税务代理。
但是,湖北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的国税部门和税务代理机构置总局的三令五申于不顾,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一起办公,代理人员与税务人员一同收税,税务机关为代理机构注册垫付资金、提供担保,明脱暗不脱;强行代理,多收费少服务甚至不服务;采取降低核定税额、低于定额征税和办理假停业等手段,多收代理费,以费挤税。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物价局: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再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的重要举措。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认真填报《2008年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表》,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附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附件1:2008年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表2: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略)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1:2008年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表填报单位:执收部门减免项目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减免金额万元)减免金额(万元)减免金额(万元)减免金额(万元)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卫生监测检验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社会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医疗机构校验费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体育部门体育市场管理费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交通部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教育部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商业部门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林业部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水务部门防汛费河道提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城管部门道路占用挖掘费环卫费建委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物价部门服务价格审检费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文化部门文化市场管理费(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信息产业部门家电维修范围核准证工本费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农业部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服务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结束——。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5.17
•【字号】武地税发[1999]131号
•【施行日期】1999.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
费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31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收费代征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之内,严格考核。
要经常分析、研究代征工作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对策,确保政府和上组领导要求我们代征的各项规费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要加大代征规费的管理力度。
严格代征规费督办工作,加快征收入库、上缴进度,防止和杜绝费款的滞留、挤占和挪作它用。
三、各地在加强日常征收工作的同时,要严格做到各项规费的均衡入库,达到收入与时间进度同步,以促进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合作实现涉税信息共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合作实现涉
税信息共享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13]6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4.19
【实施日期】2013.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合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3〕6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合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省国家税务局向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信息
1.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
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共管户;
2.注销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注销时间、注销原因、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共管户;
3.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19•【字号】武地税发[2003]221号•【施行日期】200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地税发〔2003〕221号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各区分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01〕64号)要求,市局对市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局决定废止、修改部分文件,现将废止、失效、修改文件目录告知你们,同时将省局及市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的目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废止文件目录2、修改文件目录3、失效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1、市地税局、市计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税目注释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79号)2、市地税局、市计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释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80号)3、市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稠油处理工程”含义的函(武地税发〔1995〕277号)4、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单位用建房基金建造住房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武地税发〔1995〕241号)5、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17号)6、市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税收法定政策减免和欠税管理的意见(武地税发〔1996〕80号)7、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81号)8、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82号)9、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蔡甸分局要求调整城建税税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报告的批复(武地税发〔1996〕102号)10、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洪山分局调整城建税税率的请示的批复(武地税发〔1996〕106号)11、市局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235号)12、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282号)13、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武地税发〔1997〕141号)1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172号)15、关于对东西湖吴家山街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批复(武地税发〔1997〕173号)16、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造金属构架加油站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函(武地税发〔1997〕174号)1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213号)18、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266号)19、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285号)20、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局邮政综合楼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税问题的批复(武地税发〔1998〕165号)21、市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购买“三资”企业商品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地点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276号)22、市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过渡费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58号)23、市局转发省局关于公路过境收费亭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批复(武地税发〔1998〕368号)24、关于抄送武汉供电局多种经营管理局所属企业上交行政管理费复函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65号)25、市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66号)26、市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规定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48号)27、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管分离及跟踪管理试行办法》(武地税发〔1999〕141号)28、市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规定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254号)29、市局转发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239号)30、关于落实专利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武专〔1999〕34号)31、市局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关政策的批复的通知(武地税发〔2000〕57号)附件2:修改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及文号1、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武税三〔1986〕17号)2、关于做好对房屋所有权证等征收印花税工作的联合通知(武税〔1990〕1号)3、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税收征管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84号)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209号)5、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83号)6、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99号)7、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夏地区撤县建区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武地税发〔1996〕101号)8、市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发〔1996〕171号)9、市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转租房屋实行定额征税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187号)10、市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259号)11、市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145号)12、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61号)13、市局关于转发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两个文件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72号)14、市局关于在全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定额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98号)15、市局关于在全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统一发票与收入结算凭证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99号)16、市地税局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08号)17、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再就业办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52号)18、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57号)19、市局关于转发“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245号)20、市地税局关于对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定额统一发票税收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发〔1998〕254号)21、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200号)22、市地税局关于武汉舵落口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11号)23、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和市场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武地税发〔1998〕224号)24、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及收入结算凭证管理和检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298号)25、市局转发“武汉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84号)26、市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11号)27、市局关于黄陂地税局对黄陂撤县设区有关税收政策请示的批复(武地税发〔1999〕99号)28、关于印发《贯彻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武科改〔1999〕160号)29、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税收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190号)30、市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市区内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234号)31、市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老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报告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205号)32、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281号)33、市局关于转发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330号)34、市局关于转发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2000〕311号)35、市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地税发〔2001〕30号)36、市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地税发〔2001〕108号)附件3:失效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1、市局转发省局对交通部门所属公路段从事交通设施养护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武地税发〔1994〕25号)2、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体户部分地方税(费)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和小型个体户实行定额计征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31号)3、市局关于转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91号)4、市局关于对个体发廊实行地方税(费)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130号)5、市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132号)6、市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167号)7、市局关于加强对省级在汉企业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202号)8、市局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276号)9、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企业办理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47号)10、市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征收户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78号)11、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114号)12、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159号)13、市地税局关于改进小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172号)14、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244号)15、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业定期征收户九七年定税工作和统一使用《纳税手册》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272号)16、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关于印发《武汉市鼓励和扶持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的通知(武经〔1996〕274号)17、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国有企业实施统一所得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工〔1996〕70号)18、市总工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武工〔1996〕12号)19、市局关于对小型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发〔1997〕58号)20、关于下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属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93号)21、市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做好1997年度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107号)22、市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134号)23、关于下达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169号)24、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245号)25、关于下达武汉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武经〔1997〕95号)26、关于武汉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申办工作的通知(武经〔1997〕138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武工〔1997〕57号)28、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的通知(武民政〔1997〕89号)29、市地税局转发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64号)30、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蔡甸区造船厂等六户受灾企业有关地方税的批复(武地税发〔1998〕198号)31、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99号)32、市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办发〔1998〕292号)33、市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执行税务登记收费标准批复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61号)34、市局关于做好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一九九九年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83号)35、市局关于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111号)36、市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80号)37、市局转发省局《关于重新核定及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144号)38、市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162号)39、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下达1998年武汉市新产品税收返还项目的通知(武经科〔1999〕136号)40、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强化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武民政〔1999〕125号)41、市局关于对个体临时经营户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199号)42、市局转发省局关于证券机构代理买卖国债业务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武地税发〔2000〕118号)43、市局转发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规定的通知(武地税发〔2000〕61号)44、市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开展2001年度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01〕234号)45、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01〕138号)46、市局关于武汉市蔬菜公司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01〕177号)47、市局关于湖北天宁医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税收纳税地点等问题的函(武地税函〔2001〕2号)48、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武地税发〔1996〕179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30•【字号】武地税发[1997]7号•【施行日期】199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7号)各分、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并贯彻执行一、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1、无论代扣代缴关系是否建立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证书》下达否,代扣代缴义务人均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适用有关税法法律法规。
2、大中型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凡对所得的支付现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即为扣缴义务人,也应建立扣缴关系。
3、对暂实行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的单位,哪一级对支付所得有决定权,即以哪一级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与扣除问题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其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不得另作扣除,而应按获取的劳务报酬金额依税法规定纳税,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从原纳税义务人收入中获取的报酬,则应按规定另行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偷税的认定时限问题我市《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告》规定:三月十五日为公民个人自行申报上一年度个人收入的截止日期,凡超过此时限未申报纳税和未扣缴入库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以偷税论处。
四、在调查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中,凡居住地在我市而收入取得地跨我市区县的,而本人又无固定职业和正式工作单位的,按照谁查处,谁征收的原则办理,案件涉及的区县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
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财综[2001]670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
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武财综[2001]670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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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机关提出拓展税务代理业务十条意见
湖北税务机关提出拓展税务代理业务十条意见
木易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事业发展壮大,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最近湖北省国、地税局提出税务机关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拓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意见。
【总页数】1页(P44)
【作者】木易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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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武国税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武国税发〔2015〕74号各区局、直属各单位,市局机关各部门:2015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5〕74号文)。
2015年6月9日,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发〔2015〕84号,以下简称鄂国税发〔2015〕84号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国税系统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4月29日以《武汉市国家税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公告了全市国税系统保留的7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税总发〔2015〕74号文、鄂国税发〔2015〕84号文要求,我市国税系统保留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附件1)。
二、将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根据税总发〔2015〕74号文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其中涉及我市国税系统的共有22项,现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附件2)。
三、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0项)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取消6项;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取消14项;三是根据税总发〔2015〕74号文取消10项和另外3项的7个子项。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等几个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等几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18•【字号】武地税发[1998]300号•【施行日期】199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等几个文件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00号)各分、县局: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的通知》(武政〔1998〕8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鄂政发〔1998〕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33号)以及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48号)等五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分、县局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
要以贯彻落实省、市五个文件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严格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地税工作。
二、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处理(一)凡地方企事业单位股本或投资新组建或改制形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必须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金融、保险、证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信用社、基金会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参入企业投资,其对企业的投资一律改为贷款或转为其他企业投资,不得作为股本和资本金来计算参股、投资比例。
(三)对股份制、联营企业,各分、县局要积极配合财政、工商、国资等部门,及时掌握企业股本和投资结构的变化情况,要以上年末的实际状况,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核定企业股本和投资结构,并据此比例征管地方企业所得税。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7.20•【字号】武地税发[1998]227号•【施行日期】199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227号)各分、县局: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组织税收收入的最基础的工作,因此各分、县必须认真组织学习《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登记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为了切实加强和理清税源户的管理,按照我市实际情况,税务登记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经区以上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分县局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凡有固定的经营门点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经营摊位证,且经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纳税人,分县局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注明有效期。
(三)凡属无营业执照,无固定门点或摊位证的纳税人,由其所管辖的税务所按户或按票办理零散户台帐登记,录入微机,并报分、县局备查。
三、建立税源户管的段管制度。
各地段税务所负责辖区内的户管清理检查,对日常检查查出的漏户,由该所当年征管,次年再按新户划转。
地段所要定期组织户管清理,并配备专职段管员加强日常漏户清理和税源户管理。
四、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非正常户处理的管理。
《办法》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其认定处理程序要按以下要求办理:(一)纳税人无法定手续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基层税务机关要派员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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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武汉市关于转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管理【颁布单位】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武价经费﹝2000﹞167号【发文日期】2000-09-18【实施时间】2000-09-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各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现将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 法》 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报告我们。
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 999]2370号)精神,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后,现将《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二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附件三 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 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见 附件三)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对有 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 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 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 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各税务代理机构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收取税务代理费用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减10-20%,对“三改”企业的税务代理收费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
第七条 委托外地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代理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赴本市以外办理业务的,经委托方同意,该税务代理机构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外勤 补 助费等)、资料邮寄费等费用,可分别参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委托方在业务收费外单独负担,也可采取费用包干办法计收。
异地执业,可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并经双方签章后方能生效,一份存税务代理机构,一份存委托方,并抄送所在地国税或地税机关一份,同时委托方应向税务代理机构预交50%的预算业务费用,剩余的业务费用在税务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时结清。
第九条 税务代理机构收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以外币结算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当时汇率和规定折算计收。
第十条 因税务代理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一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按委托协议书规定的份数向委托方提交报告书,其中中文本不另收费用,需提供外文本的,另按市场价格加收工本费或译文费。
第十三条 各市、州物价局可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省制订的指导价幅度内确定本辖区指导价的具体幅度,并报省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各税务代理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 验。
第十五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六)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七)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八)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九)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十)不办理《监审证》和不接受年度审验的;(十一)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鄂价经字[1998]35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二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收 费依据档次标准项目收 费依据档次标准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户、次)企 业 规 模个体户开业登记(户)变更或注销登记(次)200100小型企业开业登记(户)变更或注销登记(次)500-800300-500大中型企业开业登记(户)变更或注销登记(次)800-1000500-800四、代办申请减、免、退税(次)减免退税金额起点50万元以下( 含50万元)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500百分之二百分之一点五五、代理制作涉税文书(每份)一般涉税文书30元/份,对比较复杂、难度大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60元/份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年度)应纳税金额个体户500-1200企 业50万元以下50-100万100-500万50 0-1000万1500-20002000-25002500-30003000-3500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或扣缴税款报告、申报延其纳税(月)应纳税金额 按应纳税款的3‰计收,收费起点200元。
六、代办纳税审核出具报告书(年度)应纳税金额50万元以下50-100万 100-200万200-500万500-1000万1000-3000万3000-5000万20002000-25002500-30003000-35003500-50005000-70007000-8500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兼任会计(月)企业规模个体户建粘贴簿、简易帐100-300小型企业建复式帐300-600大中型企业建复式帐600-1200八、税务咨询(次)经理(所长)注册税务师助理人员180-240140-180 80-140项目收费 依据档次标准九、受聘税务顾问(年)资 产 总 额100万元以下100-1000万100 0-5000万5000-1亿1亿-1.5亿1.5亿以上20002000-50005000-80008000-1000010000-12000每超过1000万增加1500元 最高不超过20000元备注1按12个月服务计算2每月须在企业工作4天3已聘为常年税务顾问,为聘用单 位 承办单项代理业务时,应按规 定收费标准酌减10-20%收取十、代理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每案)争 议 标 的起 点5千元以下5 千-1万(含本数,下同)1-10万10-50万50-100万100-500万500万以上600加收500加收1000加收2000加收3000加收4000加收5000每增加100万 加收200每案收费起点600元,再按每案争议标的的比例加收十一、代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手续由双方商定,但认定最低不得少于500元/户 ,年检最低不得少于100元/户。
十二、进行税收筹划按纳税人合法受益额的3-6%收取十三、代办电子申报数据录入录入各类纳税申报表,有关纳税资料,每户80-120元/ 月附件三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本说明旨在明确税务代理项目的工作量与业务质量,便于委托双方互相协作与监督,为全面执行协议提供依据。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户、次)税务登记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一)代理开业税务登记1代理开业税务登记申报(1)按法定期限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2)《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应详细写明申请税务登记的原因和要求。
(3)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所必备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主要有:A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 准执 业证件;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C银行帐号证明;D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E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代理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表应根据企业的经济类型分别领取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的表式,填登完毕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二)代理变更税务登记1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2代理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和提交有关证件,报税务机关审核;3领到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送交企业存档。
(三)代理注销税务登记1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并附送有关资料。
2 代理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企业盖章后报送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并将已领购的或已购未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等税收票证交回税务机关审验核销。
3代理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批件。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年度)办理发票领购,首先了解发票的种类与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关发票管理权限划分,发票领购的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发票种类和领购发票的方式,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一)代理发票领购的一般程序1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2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构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
对于跨省、市从事临 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有超过1万元 的保证金,并要限期缴销发票。
(二)代理自制发票审批程序1明确自制发票应具备的条件。
2要求用票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
3代理填写《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