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类型、构成要件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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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包括三个类型: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1、意义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悉他人以其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之责任的表见代理。
2、要件(1)行为人(“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此项表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①作为。
例如,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注意:盗用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则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保管使用不当的风险。
②不作为。
即,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所称“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的“不作否认表示”。
例如,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乙又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甲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对第三人负授权人之责。
(3)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即,对无代理权不知,且非因过失而不知。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1、意义已授予的代理权嗣后被限缩,却因限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缩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1)须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1(2)须代理权嗣后被限缩(3)须限权人的行为造成代理权未限缩的外观主要类型:外部授权,内部撤回。
例子:①甲对丙表示授权乙代为购买A 画和B画(外部授权),若甲对乙撤回购买A画的授权(内部撤回),但是甲未将此代理权限缩行为告知丙,乙仍然向丙购买A画和B画。
②授权代销电视和冰箱,交付授权书,后来,内部撤回代销冰箱的授权,但是授权书仍然置于代理人的营业场所。
(4)须与第三人在代理权权限之外实施行为(5)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三)权限延续性表见代理1、意义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却因撤权人的行为造成令人相信代理权存续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1)代理人曾经有代理权。
试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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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 是指相对人不知或无从得 就 知 代 理 人 无 代理 权 , 相 信 其 有 代理 权 , 而 向其 为意 思 表 示 或 接 受 其意 思表 示 。 相 对 人 明知 代 理 人 无 代 理权 而 与之 实施 民事 行 为 , 若 非但 不 构成表见代理, 还要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这属于“ 恶意” 。若
文献 标识 码: A
代理行为。
与 第三人 从 事 民事 活动 , 代理 活动 产生 的是一 个真正 的 民事行 为, 只是该 民事行为 的法律 效 力的 归属 存在 一定 的特殊 性 。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2 D9 3
一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30 40
的行 为 表 示 授 予 行 为 人 代 理 权 或 者 知道 行 为 人 表 示 为 其代 理 人 而 不
2 表 见 代 理 的 特 殊 构成 要 件 。表 见 代 理 的特 殊 构 成 要 件 表 见 代 . 理 除具 备 代 理 的 一 般 要件 外 , 成 立 还 须 具 备一 些 特 殊 要 件 。 其
( ) 越 权 限 型 表 见 代 理 二 超
见代理中, 被代理人和行为人之间一般都有某种客观上的密 切联系 , 而 行 为人 有 足 以让 相 对人 相 信 其 有代 理 权 , 即是 指 行 为人 持 有 足 以证 明与被代理人有某种密切联系的公文 、 公函或公章等。 若行为人只是 口头 上称 自 己具有 代 理权 而 没 有足 以证 明 自己被 授 权 的证 据 时 , 一般 不 构 成 表 见代 理 。 以上 两 点 为 构成 表 见 代 理 的 特 殊 客 观 要件 但 对 表 见 代理 的 特殊 主 观 要件 方 面 还存 在 着 争 议 , 成 了 两种 主 要 的观 点 形 “ 单一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 又可称为“ 和“ , 相对人无过失说” 与 “ 代 理 人有 过 错 和 相 对 人 无 过错 说” 很显 然 , 者 有 共 同 之 处 即相 被 。 两
表见代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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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表见代理的类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
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
法学本科论文-表见代理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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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综论摘要表见代理作为民法学代理制度中无效代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但其现有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冲突也日益显现出来,比如依交易习惯履行的合同形式下表见代理的认定,各地方对表见代理法律适用的不一等。
在这些方面,如何将两大法系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与中国国情联系起来,更好的完善表见代理制度,这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
Apparent Agency as a civil law system Acting Deputy invalid a special form of expression, adjust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the process of playing a special role, but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and legal practice in the endless conflicts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 by, for example, used to carry out transactions on the form of contracts under the Apparent Agency finds that the local law applicable to the agency by estoppel, such as mixed. In these respects, how to Two Schools on the Apparent Agen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linked to better improve Apparent Agency system, which is worth exploring and thinking problems.关键字:表见代理、合同法、民法一、定义及特征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民法专题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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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法专题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这里的无代理权包括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等几种情形。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包括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两种。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这是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的最大特点。
所谓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正是由于本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导致。
3 .须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如果相对人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而无对之加以保护的必要。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也就是说由本人承担行为人行为的后果。
2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因为表见代理从本质上,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对表见代理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有权代理处理,也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对行为的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1 .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授权后又撤回授权的;2 .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3 .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的;4 .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不表示反对的。
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或称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中的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而非本人选定。
一、再代理的成立要件1 .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否则,代理人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2 .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这里要注意,原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授权,不能超越其代理权限。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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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核心内容:表见代理是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行为。
表见代理主要有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等类型。
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类型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首先,相对人须为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
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
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为不反对表示的情形。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此种表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作为的方式,如本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以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予他人等。
不作为的方式,即《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情形。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c3230f8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4d.png)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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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在现今经济与法治共同发展的社会中,表见代理越来越重要,很多情况下都可以见到它的⾝影。
但是,依然有⼤部分⼈不清楚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有哪些?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因表⽰⾏为⽽产⽣的表见代理本⼈以⾃⼰的⾏为明⽰或者默⽰授予他⼈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以⾃⼰的名义从事民事⾏为⽽不作否认表⽰,造成第三⼈误以为⾏为⼈有代理权的,本⼈要对相对⼈的⾏为承担责任。
(⼀)被代理⼈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
(⼆)被代理⼈对授权表⾯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知道他⼈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构成表见代理。
(三)允许他⼈以⾃⼰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因越权⾏为⽽产⽣的表见代理⾏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不同程度的限制,⽽相对⼈却并不知晓。
如果,善意相对⼈与其进⾏民事⾏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的原则。
(⼀)本⼈虽对⾏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授予代理⼈⼀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加以限制,⽽相对⼈并不知情。
代理⼈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本⼈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或⼩的解释。
三、因⾏为延续⽽产⽣的表见代理被代理⼈已经撤销对⾏为⼈委托授权,⽽⾏为⼈仍以被代理⼈名义进⾏民事活动的,属⽆权代理⾏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
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继续实施代理⾏为,被代理⼈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告等措施。
如果被代理⼈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为导致相对⼈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为民事⾏为的,原代理⼈的⾏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可以请求被代理⼈承担民事责任。
(⼀)直接向特定的第三⼈表⽰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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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此种情形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种典型情况,但是如何理解和把握,理论界存在不少争执。
1.何为“本人明知”以及本人知道的时间界限“本人明知”是指本人事实上知道,或者说确确实实知道。
如果本人事实上不知道,即使不知道是由于其自身的过失而致,也不属于“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应当是在无权代理行为完成之前。
关于“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由谁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笔者认为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当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时,自然要对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
一般认为,当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了确认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催告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相对人可以认为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据此而与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但这里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本人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须发生在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或之中。
二是相对人在催告中所指定的答复期限应当合理。
三是相对人在催告中应当详尽告知代理人的情况以及将要实施的法律行为。
2.表见代理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本人向相对人作否认表示,才能产生否认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或者本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本人知道与行为人从事交易的特定相对人的情况下,本人应当向该相对人作出否认表示;如果本人不知道相对人为何人,只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则本人应当对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作否认表示。
二、本人声明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与此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本人虽未真正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使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论表现代理2
![论表现代理2](https://img.taocdn.com/s3/m/4fdcfdded15abe23482f4d67.png)
目录论表见代理 (2)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3)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3)(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4)(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4)(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5)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5)(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5)(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5)(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6)(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6)(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6)四、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 (7)(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7)(二)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 (7)五、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7)(一)从宏观上考虑 (7)(二)从具体制度设计看 (8)参考文献 (9)论表见代理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法律拟制为有效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文试从表见代理制度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等方面来分析表见代理制度。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善意构成要件交易安全有效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
表见代理是学理归纳所得。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表见代理制度属无权代理的范畴,多年来一直未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只是《民法通则》在立法时对无权代理的各种情形进行规定时,首次涉及到了表见代理,但并未单独设定表见代理的制度,只是在第66条第1款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通俗易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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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通俗易懂解释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外表上具有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却能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公司想要购买一批货物,于是委托员工小李去和供应商谈判。
但是,小李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他只是以前在公司工作时和供应商有过接触。
如果小李在和供应商谈判时,供应商相信小李有代理权,并因此签订了合同,那么这个合同的法律后果将由公司承担。
表见代理通常会在以下情况下出现:
1. 代理人以前曾经有过代理权,但是代理权已经终止,而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
2. 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某些文件或印章,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3. 第三人在客观上认为代理人拥有代理权,比如代理人穿着被代理人的制服或开着被代理人的车辆等。
在实践中,表见代理可能会导致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此,在涉及代理人的行为时,被代理人应该尽可能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尽量避免让第三人产生误解。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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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见代理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表自己进行某项法律行为的情形。
在见代理中,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授予代理人代为行使,代理人则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进行行动。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希望将权益转授给代理人,这可以通过书面契约、口头指示或者默示意思表示等方式进行。
2. 代理人的接受:代理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可以是口头表示、书面回复或者事实行动等形式。
3. 代理范围的确定:委托人需要明确规定代理人所具有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代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进行行动。
4. 代理人的行为主体资格:代理人必须具备认定合法行为主体的资格,例如必须满足法定年龄要求、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等。
5. 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人和代理人需确保自己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真诚的,没有虚假陈述或者欺诈行为。
以上是构成见代理的一些主要要件,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法律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差异和补充要件。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https://img.taocdn.com/s3/m/7e17d53a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0b.png)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代理的种类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是职务代理、共同代理、复代理等,《民法典》还规定了表见代理。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下面
是我收集整理的一些资料,欢迎大家阅读转发。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三、本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就是“什么是表见代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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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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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见代理的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但是,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应该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不能作为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各种具体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3)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4)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且借用人签订经济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实质上受某种限制,但却因某种原因造成足以令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未受该限制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这其中通常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在对代理人委托授权时,存在着授权不明的情况,即本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其指明的代理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中载明。
二是本人在授权时,对代理人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并未在委托书中载明,或向相对人发出授权通知中未加以说明。
由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属内部关系,相对人通常并不知情,所以对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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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代表自己的名义,而非代表委托人的名义。
这种代理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房地产买卖。
小张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接到了一位委托人的委托,希望他能帮忙出售一套房产。
小张在与买家进行交易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小张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案例二,公司合同签订。
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小李在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时,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是以表见代理的方式代表公司进行交易。
如果合同中出现纠纷,客户将直接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决,而非与小李个人。
案例三,代理商销售产品。
某品牌手机的代理商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
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销售政策和价格,并独立承担产品售后服务。
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在这种代理形式下,代理人需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委托人需要谨慎选择,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信誉和能力来进行代理行为。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适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
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并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代理人需要谨慎行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委托人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表见代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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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的类型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16-01摘要在我国,表见代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或撤销后的表见代理。
关键词表见代理类型关于表见代理的类型,各国的民法多从其发生原因的角度进行列举式立法,因此,由于各国立法针对的角度不同,学者对其归纳也便纷繁复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在我国,表见代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或撤销后的表见代理。
一、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代理权至始不存在,但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行为或者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致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
尽管事实上本人并未授予代理权,但行为人仍以本人名义进行了活动,构成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
(一)特殊关系型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并能使一般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例如,行为人是本人的雇员或者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结合行为时具体情况,第三人易于相信该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即构成这里所言的表见代理。
(二)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没有明确授予该人代理权的意思,未授权的事实并未被第三人知悉,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真实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致使第三人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本人应对第三人负授权人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这类表见代理最为常见,具体可分为如下情形:(1)本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向特定的第三人通知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公告周知授予他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
根据代理理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向代理人发出,始得产生授权的效果。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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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1)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
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据。
(2)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
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因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纵有为本人计算的意思,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是适用于显名代理。
(2)行为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
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是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实,即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浅析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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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类型浅析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类型刘忠杰国庆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势必会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显然是不科学的。
因此肯定一部分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笔者将对表见代理进行粗浅的分析。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表见代理主要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产生的,即无权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其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能够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法律将使本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我国在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我国在合同法中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表见代理的特征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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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此种情形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种典型情况,但是如何理解和把握,理论界存在不少争执。
1.何为“本人明知”以及本人知道的时间界限
“本人明知”是指本人事实上知道,或者说确确实实知道。
如果本人事实上不知道,即使不知道是由于其自身的过失而致,也不属于“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应当是在无权代理行为完成之前。
关于“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由谁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笔者认为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当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时,自然要对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
一般认为,当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了确认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催告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相对人可以认为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据此而与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但这里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本人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须发生在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或之中。
二是相对人在催告中所指定的答复期限应当合理。
三是相对人在催告中应当详尽告知代理人的情况以及将要实施的法律行为。
2.表见代理的立法意图
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本人向相对人作否认表示,才能产生否认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或者本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本人知道与行为人从事交易的特定相对人的情况下,本人应当向该相对人作出否认表示;如果本人不知道相对人为何人,只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则本人应当对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作否认表示。
二、本人声明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与
此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本人虽未真正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使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以通知、广告等形式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声明己将代理权授权他人,而实际上并未授与。
这种声明在民法理论上称为“观念通知”。
例如,甲公司希望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致函丙公司“我公司已授权予乙,代理本公司与你公司订立合同”,该通知即为观念通知。
2、本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向相对人声明将代理权授与代理人的情形。
本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这些文书印鉴具体包括本人的印章、合同专用章、盖有本人印章或合同章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书等。
上述文书印鉴本身虽不是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其与本人
联系密切,具有专用性,足以起到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作用。
因此,相对人以此而与行为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
所谓挂靠经营,是指一些单位擅自允许某些未经工商登记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使用自己的印章、账户、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一定费用,而挂靠单位则取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挂靠单位虽是为自己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使用的是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极易使相对人认为是在同被挂靠单位进行交易,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挂靠经营应当成立表见代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行为后果。
(3)本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在一些联营活动中,牵头单位往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不了解内情的相对人在与上述所谓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自应成立表见代理。
(4)承包人以承包企业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
承包人以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相对人不了解承包人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有理由相信交易对象是承包企业而不是承包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基本原则,应当由承包企业对外承担责任,承包企业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企业按照内部约定向承包人追偿。
三、行为人向相对人声明其有代理权,但实际上本人并未授权给行为人
行为人向相对人主张代理权之存在,亦属观念通知。
行为人为表示的方式并无限制,可以口头形式、书信形式或广告形式向相对人自称为本人代理人,或者屡次径以本人代理人之名义与第三人订约,行为人与本人具有某种联系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就是代理人。
四、因本人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在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只是这种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不明确。
本人授予权不明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对代理人授权不明,即委托授权本身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善意并合理地行使代理权时,应推定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自无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若代理人恶意行使代理权,而第三人为善意且过失,则构成表见代理,也由本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本人授权本身明确,但对于相对人来讲是不明确的。
即未在授权书中载明或未在通知相对人时未予明确说明,此时代理人越权行为,自应构成表见代理。
五、代理权终止后产生的表见代理
这是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在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曾经具有代理权,但是由于被取消委托或代理期间届满等原因而终止,此时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上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当本人对第三人存在某种过失时,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例如,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具有授权意义的凭证,包括印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合同书等。
再如,本人授与某人代理权是以向不特定公众作出声明的方式作出的,而撤销授权的声明未以与作出授权声明相同的方式而且未在同样的范围内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承包人在租赁期、承包期届满后继续以原身份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很多。
—般认为,在租赁期、承包期满后,出租单位或发包单位疏于及时收回营业执照、公童、空白介绍信的,应当成立表见代理。
六、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构成的表见代理
1、代理人为本人的法定代表人的。
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而无需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
从而使相对人认为他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
2、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为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
虽然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谁都不能代替谁,但是,由于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往往使第三人认为丈夫或妻子、父母或子女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代理权,从而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