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分公司经营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备案有哪些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备案有哪些规定?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2)辐射监测报告。
辐射监测报告应该是在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拟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后,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
收到备案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将备案表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00962-004)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放射性道路运输(含非经营性)。
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四、受理机构(市县运管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决定机构(市县运管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2.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3.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管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包括放射性物品的进出口运输。
第三条定义•放射性物品:指释放出放射性能量的物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源以及辐射设备等。
•运输:指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放射性物品的搬运、装卸、贮存、装运、输送和中转等活动。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四条运输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运输计划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选择、运输时间等内容,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运输包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第七条运输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运输安全措施第八条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安全保障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车辆和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司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司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应急预案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不取得运输许可擅自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未按规定制定运输计划等。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或暂扣运输许可证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适用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管理机构所有。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性质的物质或物品。
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有效管理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特制定本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许可审查1.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2) 拥有合法的运输车辆或设备;(3) 拥有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所需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4) 拥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措施;(5) 拥有必要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预案。
2. 许可审查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许可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技术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三、许可管理1. 许可种类根据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特性和风险等级,许可分为普通许可和特殊许可。
(1) 普通许可适用于低放射性物品和非特殊放射性物品的运输;(2) 特殊许可适用于高放射性物品和特殊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2. 许可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种类和运输风险等级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3. 变更和延续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内容或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申请,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四、安全要求1. 运输车辆或设备要求(1)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2)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3)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2. 包装和标识要求(1) 放射性物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进行运输,确保包装的完整性和防护性;(2) 包装上必须标明放射性物品的种类、等级和危险性;(3)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明确标识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标识,以便于辨认。
3. 运输员要求(1) 运输员必须接受正规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2) 运输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3) 运输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和辐射监测,确保身体健康。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由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放射性物品在本辖区内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管。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第四条《条例》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详细分类内容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分类办法是为了对种类繁多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与《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包装件I 级、II级和III级的级别划分没有对应关系,因此,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和放射性级别进行确定。
四、托运人责任第五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将放射性物品交付航空运输时,除应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规定的托运人责任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外,还应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一)资质证明1.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以及持有所使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输批准书。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省厅制订了《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14年2月21日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公安机关办理放射性物品(不包括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核反应堆乏燃料的道路运输许可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类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确定。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应当坚持源头控制、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方便群众的原则。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托运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或有效证明;(二)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其中道路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应具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三)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装入容器后,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经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或者托运人监测,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四)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应当申请取得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五)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12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分公司经营备案
【工程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分公司经营备案【法定实施主体】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XX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5.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办理机构】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申办条件】一.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其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且总公司已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资质二.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三.总公司设立地为外埠,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应经总公司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资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四.分公司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一〕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二〕专用车辆其他要求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3. 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为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布的为准4.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5. 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三〕设备要求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五.分公司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一〕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XX 〔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XX〕〔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平安知识的平安管理人员六.分公司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一〕有关平安生产应急预案〔二〕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平安管理制度〔三〕平安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四〕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和责任制度〔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七.拟增加放射品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原备案证件合法、有效八.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申办材料】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根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二.担任企业负责人的XX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XX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三.总公司的企业章程文本,通常应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股东的XX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权转让、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设立分公司情况等四.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书面申请〔要素: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车辆类型及规模〕五.总公司为外埠的,提交由许可总公司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意见〔要素:总公司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号、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车辆类型及规模〕六.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七.总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八.分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九.拟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分公司根本情况、拟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类别或者品名、联合国编号、放射性物品的物理和化学形态的说明、运输路线或者区域、放射性物品的预计运量、发生火灾、撒漏、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程序和时限等等十.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一〕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第四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和名录执行。
第五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资质许可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单位)工商登记事项或非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变更
【项目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单位)工商登记事项或非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变更【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四.《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办理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办条件】一.本市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合法、有效二.交回原核发需变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三.交回原核发需变更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四.企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已变更完毕五.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营运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已变更完毕六.申请注册地址跨区变更,需重新取得许可或备案七.分公司名称变更对应总公司名称需变更的,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已变更完毕【申办材料】一.《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表》二.变更登记事项的说明材料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四.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无需提供)六.涉及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时,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车辆行驶证》,并交回原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分公司名称变更对应总公司名称需变更的,提供总公司名称变更后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受理——核对——告知一.受理【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受理人员【详细流程】(一)按照申办条件,核实相关信息。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报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报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0.03.25•【文号】国核安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报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43号)各有关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请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以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作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工作。
对在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应按照条例要求进行追溯性安全评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拥有和使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现有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按附件的要求向我局申报,逾期未报的自2010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
二、拥有和使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对现有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进行追述性安全评价,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上报我局审批,将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上报我局备案,将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存档备查。
三、拥有和使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对现有运输容器进行安全性能评价,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和超过设计寿命的运输容器,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安全性能评价报告上报我局备案,将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安全性能评价资料存档备查。
四、正在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制造许可证;正在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履行备案程序;逾期未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的,其产品不得使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核燃料处邵明昶联系电话:(010)66556378传真:(010)66556390附件:1.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申报表2.《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一:注:[1]容器类型按照《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表一确定[2]设计说明至少包括设计总图及设计说明书,对于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还应说明是否经过设计审批,有关文件可作为该表附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概述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属性的物质,由于其特殊性质,其运输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
本文档旨在介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管理办法,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
二、许可申请1.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在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前,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许可。
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运输人员的资质证书及相关培训情况;–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运输工具的技术参数等;–放射性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运输计划,包括运输路线、时间安排等。
2.相关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三、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运输单位应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例如防辐射屏蔽装置、报警设备等。
2.运输单位应对运输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3.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确保按照计划进行运输。
运输路线应选择安全可靠的道路,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敏感区域。
4.运输单位应对放射性物品进行严格的包装和标识。
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造成其他安全问题。
标识应清晰可见,便于辨识。
5.运输单位应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报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件或事故。
对于安全事件和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事故调查和报告。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1.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在获得许可证后,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运输,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2.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对许可证持有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省公安厅)
事项编码:01000710160024821110233000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服务指南浙江省公安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适用对象: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国务院2009年9月14日《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通过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四、受理机构通过道路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由浙江省公安厅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
五、决定机构由浙江省公安厅委托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据权限作出决定。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托运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处置等从事放射性物品活动的资质,且有合法的运输理由;(二)符合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并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三)有本次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必要时,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具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四)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装入容器后,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应经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或者托运人监测,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五)承运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六)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人员应当经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八、禁止性要求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联系电话:由受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办公地址: 由受委托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2023年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23年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人应对其运输活动负有安全责任,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审核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设备和运输路线,并依法对符合要求的运输人进行安全许可。
第二章运输人安全许可第六条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审核机构处申请安全许可。
第七条申请安全许可的运输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放射性物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放射性源的种类、容量、活度等;(三)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设备、运输路线等;(四)应急预案;(五)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八条安全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并接受周期性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当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报送运输信息、事故信息,并与安全许可审核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对接。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损坏。
第十三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人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措施、监控措施、通讯措施等。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进行事故应对。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要求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安全许可审核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安全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能的物质或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源、放射性废物、封闭辐射装置等。
由于放射性物品具有辐射危害性,其运输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制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下面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国和外国单位在中国境内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活动。
管理办法要求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许可。
二、许可类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分为临时许可和永久许可两种类型。
临时许可适用于单次运输活动,永久许可适用于长期或多次运输活动。
申请许可需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三、许可条件获得许可的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1. 具备运输相应放射性物品的能力和资质。
2. 建立和实施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 配备合格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
4. 培训和配备合格的运输人员,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5. 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四、许可流程获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1. 提交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2.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运输计划、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和人员资质等。
3. 对申请单位的运输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4.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5. 发放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批准单位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
五、许可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定的时间。
1. 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2. 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按时进行许可的续期申请,并提交更新的资料。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范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放射性物品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特殊性。
在道路运输中,需要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进行特殊的管理和规定。
因此,本文档旨在制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管理规范,确保该物质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运输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从业人员。
三、运输许可证办理所有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企业和个人需持有相关的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车辆的行驶证,方可进行道路运输。
申请运输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运输公司或个人营业执照;2.运输车辆的行驶证和相关安全检查报告;3.放射性物品装运计划和安全措施说明等。
经过审批后,才能获得运输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道路运输。
四、车辆及运输条件所有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车辆应该具备防护屏蔽措施,确保放射性物品对车辆内部及外部的辐射量不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2.车辆的驾驶室应该与其它车辆物理隔离;3.车辆应装备报警装置等安全器材;4.车辆的装卸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
装、卸放射性物品时应有专门的人员指导和监督。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悬挂特殊标志,并每年进行一次放射性安全检查。
如果车辆超过三次检查被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则不得再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五、放射性物品的装运和运输在放射性物品的装运和运输过程中,应遵照以下原则:1.放射性物品应妥善包装,并牢固固定,防止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碰撞、摆动等意外;2.放射性物品应该随时保持妥善的防护状态,以避免意外散放;3.放射性物品装卸时应采取专业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装卸过程中人员不受辐射污染。
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需要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2.车速应根据放射性物品种类、数量、路线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3.应定期对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运输安全;4.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长陈吉宁2016年3月14日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及其安全管理。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许可、全程监控、确保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运输放射性物品。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分类管理第八条放射性物品按照其放射性水平和危害程度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大于等于30天,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大于等于3×10^6贝可(30Ci),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核素种类多于一种,且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均大于等于3×10^4贝可(3Ci)的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大于等于10天且小于30天,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大于等于3×10^5贝可(300Ci),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核素种类多于一种,且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均大于等于3×10^3贝可(30Ci)的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小于10天,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小于3×10^5贝可(300Ci)的物品。
第九条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应当实行许可管理。
二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管理第十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四)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设备和器材;(五)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质量保证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本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质管理法》,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保证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申请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风险控制、法定责任、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防止核辐射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放射性物品运输人员资质证明;(三)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和设备的验收合格证明;(四)现场安全措施和应急准备情况的说明;(五)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障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申请人应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可以发放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续期。
续期申请应在到期前30日内提交,续期时应重新评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障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并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持有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危害扩散。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是一项高风险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确保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2. 定义•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核素的物质,包括放射源、放射性标识物等。
•运输安全许可:指依法批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许可证。
3.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申请程序•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应向当地核安全监管机构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文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培训和资质证明文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设备的安全合格证书;–相关法规和标准的遵守证明文件。
•核安全监管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审核通过后,核安全监管机构将颁发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
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管理要求4.1 运输计划的制定和备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向核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运输计划应包括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4.2 运输容器和包装的安全性要求•放射性物品应使用经过合格认证的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和运输。
•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具备足够的防护能力,能有效防止辐射泄漏和物品破损。
4.3 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运输车辆应配备辐射监测设备,能对运输过程中的辐射水平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4.4 运输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运输人员应熟悉运输规范,具备正确处理运输事故的能力,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
4.5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安全措施,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运行。
•运输单位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及时传递运输信息,确保联动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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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分公司经营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
5.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办理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条件】
一.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其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且总公司已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资质
二.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三.总公司设立地为外埠,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应经总公司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资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四.分公司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
定》有关规定
(二)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3. 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为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布的为准
4.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5. 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五.分公司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一)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六.分公司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七.拟增加放射品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原备案证件合法、有效
八.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申办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担任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三.总公司的企业章程文本,通常应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设立分公司情况等四.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书面申请(要素: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车辆类型及规模)
五.总公司为外埠的,提交由许可总公司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意见(要
素:总公司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号、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车辆类型及规模)
六.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总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
八.分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
九.拟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分公司基本情况、拟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类别或者品名、联合国编号、放射性物品的物理和化学形态的说明、运输路线或者区域、放射性物品的预计运量、发生火灾、撒漏、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程序和时限等等
十.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一)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内容包括:拟购置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购置车辆的时限等有关情况
(二)已经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其复印件等有关情况
(三)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
提供配置通讯工具清单,有效通讯工具是指随时能与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或编队行驶时的车辆之间进行联系的工具,如手机、电台等提供与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运营商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
(四)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辐射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服(手套、靴子、连体工作服、安
全帽)、自给式呼吸器、喷雾水枪、惰性吸收材料等。
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要根据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说明书的要求确定,且由有资质机构定期检定合格并出具《检定证书》
十一.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材料
由企业出具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工作业绩材料
十二.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十三.有效期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停车场租借合同和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十四.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2007)要求提供。
还需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十五.本市道路货运分公司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还需提供原《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代理事项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车辆规模的分公司立项批件和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七.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受理——核对(初核、现场核实、复核)——告知
一.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申办条件,核实相关信息。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备案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核对(初核、现场核实、复核)
【核对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初核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货物运输管理处现场核实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复核人员
【详细流程】
(一)行业发展处初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核,签署初核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物运输管理处现
场查勘人员
(二)货物运输管理处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核实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结果,填制《现场核实单》,签署现场核实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核实单》一并转至行业发展处复核人员(三)行业发展处复核人员对初核意见和现场核实结果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初核3个工作日,现场核实6个工作日,复核3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
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备案专用章”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对于增加放射品运输范围或变更批准车数的,还需收回原《代理事项告知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予以办理的,按下列情形制发证件
(一)新办或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为其制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各一份,对于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同时收回原《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待其履行承诺后,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为其换发有效期为4年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各一份
(二)停车场地变更且注册地址变更的,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向其制发原有效期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并收回原《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同时,按下列情形,为其车辆换发《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车辆《道路运输证》
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其《道路运输证》由区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科(全程办)换发
2. 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换发
(三)只变更停车场地或批准车数的无需制发证件
四.档案制作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使用蓝色备案封皮,制作档案。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应在制发《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1份纸本申办材料流转至相关区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