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应急[2006]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6.05.27【实施日期】2006.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苏卫应急〔2006〕6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咨询建议、技术指导等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处置能力,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我省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附后)。
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我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
附件: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委员:郭兴华省卫生厅厅长副主任委员:吴坤平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中医药局局长黄祖瑚省卫生厅副厅长姜锡梅省卫生厅副厅长胡晓抒省卫生厅副厅长周政兴驻厅纪检组长秘书长:李少冬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袁家牛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副主任葛均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副处长张金宏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唐月明省卫生厅卫生法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苏政办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7日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批准、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省部门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或专业应急技术指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江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及时发现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其蔓延和扩大。
2.提高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确保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
3.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效率。
4.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做好预防工作,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战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制化管理。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件应对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有序进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
(2)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确保事件发生时迅速投入使用。
三、组织管理1.成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2.设立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4.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落到实处。
5.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预防措施为了有效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概率,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本预案提出以下预防措施:1. 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规体系,确保卫生管理有法可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执行流程
目录
• 预案编制 • 预案评估与发布 • 预案执行与监督 • 预案修订与完善 • 预案培训与演练
01
CATALOGUE
预案编制
目的与原则
目的
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降低事件对公众健 康的影响。
原则
科学性、实用性、系统性、动态性。
编制流程
风险评估
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类型、影响范围和程度。
预案制定
根据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结果 ,制定应急预案。
组织准备
成立预案编制小组,明确编制 任务和目标。
资源调查
了解地区内可用的应急资源和 能力。
预案评审与修改
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根 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预案内容
组织指挥与职责分工
预案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预案,向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传达应急 响应的要求和措施。
预案宣传与培训
预案发布后,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 度和参与度,同时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03
CATALOGUE
预案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
组织专业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 学调查、隔离治疗、消毒灭菌等工作,控 制疫情扩散。
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预案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 实处。
评估反馈
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 反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 施和建议,不断完善预案体系。
04
CATALOGUE
分析评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关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游白府[2007]19号游仙区白蝉乡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村(居)委会、场镇各单位: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我乡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民健康的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希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及其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绵阳市游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仅适用于游仙区白蝉乡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成立白蝉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1《游仙区白蝉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第五条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督促检查和综合协调等职能。
第六条乡卫生院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是应急工作的主要机构。
主要职责为:建立健全应急处理系统,贯彻落实政府应急批示,负责乡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及时有效控制疫病的传播蔓延。
第七条乡财政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筹措调拨。
第八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涉及“三农”问题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配合、协调处理。
第九条中小学负责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处理。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应急发[2007]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全面加强和大力推进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预案,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内设的卫生应急工作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部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3]123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卫生厅编制的《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省卫生厅2003年11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公共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体系,并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我省公共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仍然不相适应。
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亟待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相对滞后,医疗救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需要改善,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的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我省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还不健全。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配置各类卫生资源,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苏卫办应急[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8〕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开展卫生应急培训是卫生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卫生应急人员增强意识、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卫生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卫生应急培训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的系统化、正规化和标准化建设,依据《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和《2006~2010年江苏省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参照《大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或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承担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会、医院协会等单位要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制定各类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人员)的培训方案,同时注意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要按照“联系实际、注重实效,整合资源、创新方式,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要求,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每期培训都能达到预期目的。
四、要严格培训的考勤、考核和评估工作,对未达到学时要求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颁发学分或相关证书。
五、要把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纳入目标管理,确保全面完成《2006~2010年江苏省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方案》提出的培训目标和要求。
2024年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2024年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度1. 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乡镇卫生院在乡村地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乡镇卫生院的正常运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2024年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划和描述,以确保乡镇卫生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2. 预案概述(1) 目标:制定本预案的目标是为了及时、科学、有序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伤害,并保障卫生院的正常运转。
(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乡镇卫生院,主要包括院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院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两种情况。
(3) 预案级别:本预案为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级别为一级。
(4) 预案编制和更新:本预案由卫生院行政领导组织编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和更新。
3. 应急组织和指挥(1) 卫生院应急指挥部:卫生院应设立应急指挥部,由院长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医护人员组成。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调度。
(2) 应急队伍:应建立一支应急队伍,包括院内医护人员、护工、保安等人员,以及卫生院附近的社区志愿者等。
应急队伍负责各项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
4. 应急预案内容(1) 应急预先演练:卫生院应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卫生院应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按照卫生部门相关要求实施应对措施。
(3) 患者管理和救治:卫生院应制定患者接诊、病情评估、隔离治疗、疫情报告等管理和救治方案,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
(4) 医护人员保护:卫生院应制定医护人员防护措施,包括防护用具的使用和处置、个人卫生管理等,确保医护人员的安全健康。
(5) 物资储备和保障:卫生院应建立健全的物资储备和保障制度,包括常用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具等,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苏卫应急[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2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当前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建设,提高卫生应急准备水平和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年来,随着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射线技术的广泛应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发生率及影响力均呈上升趋势。
目前,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有140多座核电站在运行。
同时,射线技术在我省工农业生产和医疗、科研等领域被广泛应用,放射源丢失、被盗等事件也时有发生。
尽管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一旦发生,危害严重,影响深远。
今年3月日本核泄漏事故所引发的“核恐慌”使世界各国对“核”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
我省的应对处置是对卫生部门核应急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验,同时,也暴露应急准备中的一些问题。
全省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体系尚未建立;各地对人体放射性污染的检测、去污洗消和医学处理能力非常有限;核事故卫生应急预案方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待提高;核事故卫生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工作亟待加强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按照我厅下发的《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苏卫应急〔2011〕19号)要求成立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处(科)室和单位组成,同时,明确一个处(科)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坚持依法科学、平战结合、协调有序、科学有效的应对工作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预案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工作规范,强化工作督导,确保措施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本辖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应急[2013]1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应急〔2013〕15号)各市卫生局,省人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科学指导和切实加强全省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3〕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2013年7月24日江苏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为科学指导和切实加强全省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精神,指导我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开展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是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法规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卫生应急科学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履行《国际卫生条例》的需要。
通过开展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可以内促建设、外争支持,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目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没有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 在我省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 霍乱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发病15~49例;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 1周内在1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 在1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 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6.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02 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20817
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12〕153号发文日期:2012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7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8月17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3)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4)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6)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7)第六章 监督检查 (8)第七章 附 则 (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批准、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省部门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或专业应急技术指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苏卫应急[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应急〔2012〕10号)省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是卫生应急的三项核心能力之一。
加快我省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完善全省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网络,对于提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和伤残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健全完善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种类和区域布局,今年,我厅将依托省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建设省级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为此,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江苏省省级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为完善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种类和区域布局,更好地承担全省重特大突发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治、转运救护和院内收治等工作,全面提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水平,今年,我厅将依托省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分区域建设省级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为指导和规范省级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和管理,制定《江苏省省级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一、形势任务卫生应急工作承载着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开展其它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使命。
加快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卫应急[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1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内医疗卫生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参谋等作用,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我厅决定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了《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秘书长1名。
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核和辐射事件处置组、紧急医学救援组、心理援助组和应急保障组等7个专业组,成员共计89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
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原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自即日起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2、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附件1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参谋等作用,促进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规范、统一,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开展,制定本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应急发[2007]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全面加强和大力推进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预案,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内设的卫生应急工作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部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江苏省 应急预案
江苏省应急预案
《江苏省应急预案》
江苏省应急预案是针对突发事件或灾害情况而制定的应急管理计划,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各种应急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救援。
江苏省应急预案涵盖了各类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意外事故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应对措施。
其中包括了组织领导、信息发布、救援救助、清理恢复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责任分工。
《江苏省应急预案》还规定了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等级和应急处置措施,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调动各方资源,实施救援和治理工作。
此外,江苏省应急预案还明确了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行动和自救互救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总的来说,《江苏省应急预案》是一份涵盖面广,操作性强的应急管理文件,对于提高江苏省各级政府和各类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加强应急意识,积极配合落实预案,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7]12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7〕12号)各市卫生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15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灾害事故防范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稳定既是维持其正常工作秩序的需要,又是确保被服务对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及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消防安全、医疗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防范等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要逐级明确责任和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
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医疗事故、公共卫生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治安案件等,导致群众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
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应急[200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7〕2号)
各市卫生局,省人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的精神,全面实施《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