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什么是公房 公房的用地性质和房屋产权是什么
什么是公房公房的用地性质和房屋产权是什么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什么是公房?公房的产权归谁呢?在购买公房的时候,购买公房的对象也是有限制的,而公房的产权不是归个人,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机关。
那么,什么是公房,公房的用地性质和房屋产权是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有关这方面的具体知识。
什么是公房1、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没有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权)归国家机关。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种:种是可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二种是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这两类公房均为使用权房。
2、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权。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公房买卖、公房过户、公房继承的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买公房有人都应该对这些有所了解。
公房的用地性质和房屋产权是什么1、公房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得到的,不像商品房那样还得交纳土地使用费。
因此,公有住房产权中的土地产权部分实际仍然属于国家,购房者只占有房屋产权部分(即建筑物部分)。
商品房的土地出让性质是指土地使用权者(也就是卖方)已经向国土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在买卖过户手续中,买方就可以省掉这个部分的钱。
2、公房的房屋产权,在直管公房单位名下。
跟其他的权证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而居住公房的人只有公房的使用权证。
本文通过对什么是公房,公房的用地性质和房屋产权是什么。
相关知识的讲解,让我们对公房的知识更加了解。
其实,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没有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机关。
而房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得到的,不像商品房那样得交纳土地使用费。
希望本文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
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和批准买卖的文件;(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
上海市⾼级⼈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上海市⾼级⼈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为了规范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居住权案件的审理,⾼院民⼀庭召开了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
全市法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审判⼈员等近三⼗余⼈参加会议,与会⼈员围绕公房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判断标准、涉公房居住权纠纷的审判思路、处理原则以及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深⼊研讨。
现将本次研讨会的内容综述如下:⼀、公房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倾向性意见认为:公房居住权不是⼀种物权。
从理论上讲,居住权来源于罗马法的⼈役权,是指居住权⼈对他⼈住房及其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的权利。
居住权虽曾在《物权法(草案)》中出现,但在最后审议时被删除。
基于《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所确⽴的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未规定居住权的情况下,不应创设物权性质的居住权。
故审判实践中以“共有权纠纷”、“⽤益物权纠纷”作为纠纷的案由不妥。
当事⼈以享有或不享有公房居住权为由,提出迁出、⼊住等诉请的,可根据纠纷性质确定为“排除妨害纠纷”等案由。
公房居住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制度的产物,实践中公房居住权通常⽤来指称承租⼈及其共同居住⼈(以下简称“同住⼈”)对公房所享有的相关权益。
公房居住权属于公房使⽤权的范畴,与源⾃罗马法中⼈役权的居住权并⾮同⼀概念。
公房承租⼈与同住⼈是共同承租公房,⼆者对公房共同享有占有、使⽤、收益、有限处分等权益,同住⼈的合法居住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公房居住权纠纷的审判思路1.公房居住权判断标准的把握倾向性意见认为:居住权主体就是承租⼈和同住⼈,同住⼈享有相应的公房居住权。
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实质,就是如何确定同住⼈。
关于同住⼈的界定,原市房地资源局2001年发布的⽂件《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第⼗⼆条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活⼀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结婚、出⽣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直管公房不属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
直管公房不属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住房问题逐渐成为广大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公共住房,因其社会属性、政策属性等特殊性质,其权利归属和继承等问题备受关注。
然而,直管公房不属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这一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和争议。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直接管理、运营和保障的公共住房。
相对于商品房等私人住房,直管公房具有政策性、保障性、公益性的特征。
直管公房的产权问题尤为关键,涉及居民的住房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直管公房的特殊性质,其不属于遗产并不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这一问题难以绕过。
首先,直管公房不属于遗产。
这一观点是经过法律和政策的验证和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十七条规定,“如下物不得作为遗产:**(十四)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资源;**(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继承的财产。
”直管公房属于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而保留的住房资源,其所有权及产权性质不同于一般遗产财产。
同时,国家为公益目的建造的住宅,其产权继承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国家最终明确规定直管公房不属遗产,是由于公寓房属于国家财产,其租用权归在下赋予合法使用人,而合法使用人仅限于劳模、在职及退役军人等受国家保障的人群,因此没有个人所有权,也不允许居住人员在租赁期末拥有这些房产的所有权。
其次,直管公房不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
中国的继承法律是以个人所有权利为核心,直管公房并不属于个人所有权范畴。
直管公房的权属归属于国家,其使用权分配给特定的住户,居住者在租用期内仅享有使用权和优先续租权,不具有其他所有权利。
因此,直管公房与普通遗产不同,其不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也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初衷。
直管公房不属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矛盾。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们需要全面认识直管公房的特殊性质,坚持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政策原则,在立法及政策层面进行合理调整。
公房是什么意思
公房是什么意思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有住房房改政策最新规定1、了解产权可靠性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
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2、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
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
3、清楚房屋背景与周边环境买家须了解该房改房是否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煤气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可向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
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三表是否出户,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还是宽频,小区绿化保安情况以及住宅电梯质量等。
4、确定房价的合理性通过对市场上房屋买卖交易信息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买家还要多留意媒体信息、广告、宣传,然后与自己所意属的房屋进行比较。
还可委托诚信中介公司或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让双方达成合理的房价。
5、慎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关,不要轻易先交钱再过户或者先过户再交钱。
付款和交楼时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可以考虑将房款放在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有口碑的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等过户手续完成后,再将相应房款交回卖方。
值得注意的是,产权过户须报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才算是完成过户手续,有关代理行(中介方)、律师、公证的保证或口头协议都不算已完成交易过程。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了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租赁、维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和维护公共利益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一、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公有房屋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机关等单位的住宅、办公用房等。
集体所有的公有房屋主要指集体企业、农民合作社、城市社区等单位的住宅、公共设施用房等。
公有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并且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合法的使用和处置。
二、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公有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使用权。
公有房屋的使用权是依法确定的,使用人须逐年缴纳合理的使用费用,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公有房屋的使用权不可转让、抵押,使用人也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用途。
三、公有房屋的租赁公有房屋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承租人。
租赁公有房屋需经过公开招租、竞价或定价的程序,并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确定租赁关系。
租赁公有房屋的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公平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并有义务按时缴纳租金、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等。
四、公有房屋的维修公有房屋的维修是保障房屋质量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
公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可以委托专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维修工作应当及时、认真,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维修费用应当合理,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或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
五、公有房屋的管理公有房屋需要进行全面的管理,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房屋分配、租赁、维护等环节。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公有房屋的保障公有房屋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住房需求而设立的,因此其保障功能十分重要。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1、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棍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有住房出租管理办法有什么1、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性居住的行为。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
2、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
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3人,2居室不超过2人。
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公房有房产证吗公有住房没有产权证,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证,这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但这不是房产产权证。
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房产共有人不可以单独办房产证,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
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公房不能继承。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权属。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
公房不能继承,但对于公房,可以根据承租房管理办法,有近亲属继续承租公房,但具体哪些人可以有权利承租,需要根据是否是近亲属,是否共同居住,户口是否在承租房内,是否照顾原承租人等综合条件有房管局决定。
房产继承条件包括哪些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交易问题研究
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交易问题研究 公有住房使用权能否进入市场流转以及如何交易问题,是随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展开之后产生的一个现实问题。
2002 年 12 月 18 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 《关于开展直 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 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进行买卖。
虽然只是个地方性通知,但毕竟使公有住房使用权不能公开有偿转让 的历史禁区得以突破。
然而, 该通知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如公有住房使用权如何界定性质、 权能范围怎样划定以及缺乏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定等等。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会构成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法律障 碍,必然造成立法目的与实际效果的背离。
本文将力图通过公房使用权及其交易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探索解决相 关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及权能构成问题现有的公房使用权如同国 有土地使用权一样,一直没有立法明确地对其性质进行界定。
下面笔者从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来对公房使用权性质进行分析。
首先,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源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 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对使用人来说是承租权,但是这种公房租赁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租赁权是不同的,主要 在租赁主体、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和租赁关系的发生方面有区别。
因此,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租赁权。
其次,长期以来,学界有把公房使用权称作公房居住权的,但居住权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有其特定的含义,一般指对他人的房屋以居住为目 的而加以使用的权利,是建立在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为特定个人设定的一 种用益权,且不得将使用的房屋出租、转让或进行其他处分,因此也不能 把公房使用权同居住权相提并论。
至于目前的公房使用权的提法,本身就是一个性质待定权能不确定的 概念。
从前面分析和给出的定义来看,公房使用权应该是独立物权,也是一 种新型物权。
具体物权类型的设定将在后面有详细论述。
公房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一、公房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目前上海试点)一是在关乎同等顺位继承人权利保护方面。
如果按照上海地区关于公房承租人变更问题的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那么,也就是说,户口在承租人变更过程中起着决定因素,即同等条件下的直系亲属,户口顺位优先可享受百分之一百的权益,另一方无法享受任何利益。
这会造成继承顺位相同的两个人,因户口的差别,而面临完全不同的结果。
二、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公房使用权注重的是对公房的使用、占有、收益,更侧重用益权的属性,符合“物尽其用”的发展趋势,理应可以继承。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征得同住人的同意,目的是保障同住人的“居住权”。
这似乎表示公房使用权又不可以继承,但这里的“居住权”和传统意义上的居住权有一定区别。
前者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是公权利介入的结果。
而且,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深化,公房使用权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理应逐渐淡化计划时期的福利色彩,不断向商品化、私有化、市场化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考虑,公房使用权需要继承。
三、原始取得公房使用权的继承原始取得公房使用权即从分配取得的公房处获得的使用权,相对于市场取得的公房,其福利性和保障功能更为突出。
也就是说,对于分配取得的公房使用权,在充分考虑到公房是赋予个人的住房消费补充的同时,要注意到国家对劳动者及其整个家庭赋予的福利补偿。
这类公房体现的不仅是个人福利,更应当有家庭资产和社会资源的特性。
具体到继承方式上来,适用法定继承比遗嘱继承更为合理。
由于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公房的保障性功能又不能忽略,所以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继承人的户口,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三篇)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利用公共资源,保障公有住房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维护公有住房的秩序和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公有住房是指由单位自行、合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建设的供本单位员工住宿的住房。
单位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单位,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享有。
第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并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有住房资源的公平分配、有效利用,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公有住房分配第五条单位公有住房按照市场化、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
分配须经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
第六条单位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是满足员工住房需求、能力和贡献相结合。
优先考虑岗位需要住房的员工及其家庭成员。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分配方式有:自愿申请、公开竞价、积分申请、抽签等。
具体分配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分配单位公有住房应当确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搞特殊化。
第九条分配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的住房需求和个人情况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取消住房分配资格。
第十条分配单位公有住房的员工应当与住房使用单位签订住房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公有住房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公有住房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有住房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力。
第十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住房设施的问题。
第十四条单位公有住房发生损坏或者设备设施需要更新时,由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和更新工作,确保住房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五条单位公有住房的使用人应当爱护公有住房设施设备,如有故意损坏或者违规改造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二庭,各区县法院一、三、四庭,各人民法庭:为统一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案件的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以下问题进行解答:一、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我们认为,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
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二、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还有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这是因为,原有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
公房承租当中的法律 公房承租可以当遗产吗
公房承租当中的法律公房承租可以当遗产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房承租并不是所说的公共租赁住房而是一种单位或者政府分给当时职工的一种房子,这种类型一般都是以前才有的政策,那么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很多公房承租人已经慢慢的老去,他们遗留下来的房子可以当遗产吗?公房承租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吗?下面由小编给您介绍一下: 第一、公房承租当中的法律知识,公房可以进行没收吗?首先公房是可以没收的,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全家迁往外地的。
其次公房承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二、公房承租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留给自己的子孙吗?首先:权利属性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有明显的物权特征,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行为包括转租、转让和继承。
其次随着市场发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发生了转变,从计划经济时期简单的福利待遇载体,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商品交换的标的物,其财产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后有住房承租权在拆迁时,其承租人是符合补偿标准的,这也承认了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财产性,而可继承是财产性的重要表现。
公有住房承租权逐步允许转让、转租、上市交易的经济价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了独立的私用财产的性质,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承租人遗产继承。
以上就是关于公房承租当中涉及到公房的没收还有法律规定从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这里需要提醒您的是公房承租可以当遗产留给子孙,也可以进行在规定内的转租转让等问题的进行,希望上面关于公房的承租的问题对您更进一步的了解公房承租当中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4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公房使用权法律性质与现行住房制度的冲突
3. 公有 住 房 使 用权 反映 了利 用物 的使 用 价值 的
目的性 。 用 益物 权 与 担保 物 权最 大 的 区别就 在 于 , 前者 是
利 用物 的使用 价 值 ,后 者是 利 用物 的交换 价值 。“ 使
用’ , 物 的 自然 属性 、 定 用途 或 约定 方式 , 物进 是按 法 对
权 在 市场 准 入 制 度放 开之 前 ,其 权 能范 围主 要 是 占 有、 使用 。建 设 部 ( ( 城市 公 有住 房 管理 规 定》 禁通 过 严 转租 等形 式进 行 收 益 , 种 精 神后 来被 地 方 吸纳 。市 这 场准 入制 度放 开之 后 , 公有 住房 使 用权 人 不 仅可 以 占
因此 , 者认 为 公有 住 房使 用权 本质 上属 于用 益 笔
物权 , 式 上属 于准 用 益 物权 。之所 以说是 准用 益 物 形
权 , 要 是 因为 公有 住 房使 用 权在 形 式上 仍 具有债 权 主 特 征 。在 现 有 的政 策规 定 上 , 虽然 没 有 明确 其物 权还
在 当今 历 史条 件 下 , 公有 住 房使 用权 是 一 种 形式
上 具有债 权 特 征实质 上是 物权 的权利 , 具体 地 说 是用 益 物权 。由于 公有 住 房 的特殊 性 , 成 了它 的准用 益 造
物 权性 。公 有住 房 使用 权 作 为用 益物 权 的理 由 , 笔者 认 为主 要有 以下 四个 方 面 : 1. 公有 住房 使用 权 具有“ 他物 性 ” 。 从现 实情 况 来看 , 虽然 公有 住 房 使用 权 出现 了物
在 其 产 生之 后 , 所有 权 权 能 的绝大 部 分 由使 用权 人行
使。 如, 例 按现 行 政策 规定 , 公有住 房 使用权 人 可 以按
使用权房可以买卖吗
一、使用权房子与产权房有什么区别法律常识:使用权房子和产权房的区别是:使用产权房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房屋类型,房屋占用的土地是通过无偿的方式获取的,而产权房则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取的。
使用产权房也叫公房,它的产权是国家或者集体的,自己只有出租、居住以及使用的权利,而产权房是自己的,自己具有占有、收益、使用以及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仓储用地50年;(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使用权房可以买卖吗一、使用权房可以买卖是否1、使用权房一般不可以买卖。
使用权房因政策限制尚未完全开放,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其实质是变更长期的租赁关系的承租人;除非获得产权单位同意后,通过缴纳一定费用,将使用权转变为产权方可进行买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使用权房交易注意事项1、在购买使用权房时一定要问清产权归属,在过户时应当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亲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修改户主姓名,不得委托办理。
公房租赁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公房租赁是否属于⾏政⾏为公租房是我国重要的保障性住房之⼀,对⼀些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具有重要的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由相关部门对申请进⾏审查,那么公房租赁是否属于⾏政⾏为?下⾯由武汉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房租赁是不是属于⾏政⾏为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租房的申请审批由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所以公房租赁是属于⾏政⾏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条申请⼈应当根据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应当书⾯同意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出具书⾯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次性书⾯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向⽤⼯单位或者园区就业⼈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公⽰,经公⽰⽆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复核,并在15个⼯作⽇内将复核结果书⾯告知申请⼈。
⼆、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市、区县⼈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均住房使⽤⾯积15平⽅⽶(含)以下;3⼝及以下家庭年收⼊10万元(含)以下、4⼝及以上家庭年收⼊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均可⽀配收⼊⽔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动态调整。
什么是公房
什么是公房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
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二、公房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
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
现在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
现在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
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3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是指由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的管理公有房屋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公有房屋的申请和分配:规定了公有房屋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分配原则,包括租金、面积、户型等方面的规定。
2. 公有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了租赁公有房屋的租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有房屋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 公有房屋的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了租户在使用公有房屋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包括违约处理、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等。
4. 公有房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公有房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包括监督、检查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5. 公有房屋的法律保障:规定了公有房屋租赁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措施,包括合同法、租赁法等相关法律的适用。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会根据不同地区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和政策进行调整和变动,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所以具体的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应该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文件和通知为准。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维护公有房屋的正常秩序,促进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居民公有房屋的管理,包括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等。
第三条公有房屋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必须得到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损坏。
第四条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归居民所有,但居民在使用公有房屋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秩序。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确保公有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的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的安全和舒适。
第七条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申请和分配第八条公有房屋的申请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等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请。
第九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上按照居住地和居住需求进行分配,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房是属于自己的房子吗
公房是属于自己的房子吗公房是自己的房子吗公有住房不能归自己,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房是不能属于个人的。
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公有住宅租赁能继承吗不能继承。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
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
公租房房产证是否需要办理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租房的房源也是合法的,有房产证的,而归政府或其他社会主体所有。
公租房项目也需要办理公租房房产证。
不过这个产权证不属于个人。
一般是政府或管理部门。
公租房继承出租可以吗公租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公租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承租人。
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当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才享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房是否属于遗产及相关法律规定
公房是否属于遗产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就“公房是否属于遗产及相关法律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公房是否属于遗产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房是否属于遗产根据《民法典》第⼀千⼀百⼆⼗⼆条规定:“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据此,⾸先,公房不属于遗产。
公有住房,所有权⼈为国家。
被继承⼈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权,因此该房不应作为被继承⼈的个⼈财产纳⼊遗产范围。
因此,当事⼈要求进⾏继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持。
其次,公房的租赁权亦不可以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条规定:“承租⼈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前共同居住的⼈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法律赋予了承租⼈⽣前同住⼈享有⼀项法定权利,即承租⼈死亡后,同住⼈可以取得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其权利基础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变更,⽽不是基于继承关系中的法定继承发⽣的。
由此可知,普通房屋租赁权在我国是不可以继承的。
公房租赁权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权,出租⼈是国家,承租⼈死亡后租赁权的归属,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条第三款规定,“住宅⽤房承租⼈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他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因此,公房租赁权可以在原承租⼈死亡后有条件转移,但不是继承。
⼆、离婚时哪⽅可以主张公房承租权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承租若⼲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1、婚前由⼀⽅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均为本单位职⼯的;3、⼀⽅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或双⽅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单位后,另⼀⽅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双⽅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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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有益物权。
公房使用权由于具备使用权人对公房的实际控制权、支配权,所有人的权利被虚化、弱化,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使用权人的限制,以及公房还凝结着职工的劳动价值,基本符合用益物权特征。
▲一、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所谓的公房使用权,应是指我国城镇居民以名义上的租赁,实质上的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房屋租赁权。
它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这种单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住房分配特色的体现。
通常公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均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积大小与其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建立起的职工与单位或者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屋承租关系,但住房的所有权仍归单位所有,职工以支付低租金使用。
公房使用权由于具备使用权人对公房的实际控制权、支配权,所有人的权利被虚化、弱化,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使用权人的限制,以及公房还凝结
着职工的劳动价值,基本符合用益物权特征,因此属于用益物权。
▲二、哪些情况下公房不能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综上所述,在福利分房时代,很多居民拿到了政府分的公房,有的没有产权而有使用权,对于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应该认定是有益物权。
使用公房的人对房屋有实际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这样所有人的权利被虚化。
公房不能随意买卖,对于产权共有的,其它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