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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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若干构想(1)

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若干构想(1)

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若干构想(1)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至为重要的影响。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十分原则,没有真正建立起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长期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

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容易导致司法不公,滋生腐败行为。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

证据问题不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难以实现。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缺乏统一的证据规则也会导致法制不统一,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

因此,通过改革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迫切要求,也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笔者拟从以下方面,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界多年来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排斥“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的程度,裁判案件也只能以真实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反映在审判实践中,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切实际的追求。

为保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与真实的案件事实相一致,审判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调查取证,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不敢裁判甚至拒绝裁判,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

“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也使审判人员调查取证和审核认定证据过程中容易先人为主,不利于保持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事实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不矛盾,二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

“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证明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

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人类自身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人们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内容提要] 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我国证据制度尚存在着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设想。

[关键词] 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

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

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

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

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的研究意 义
1、保障司法公正:通过严格的证据采信程序,可以防止证据的误用和滥用, 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平。
2、提高司法效率:合理的证据采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举 证和质证环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3、增强司法公信力:完善的证据采信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 任,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参考内容
标题: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确保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介绍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背景 和意义,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实践案例探讨完善建议,以期为民 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和 方式,通过调查、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权利或抗辩对方权利的制度。 该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大小、 证据的采纳与排除、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裁决的公正性。
五、结论
民事证据采信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 到民事审判的质量与公正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加强对民事证据采 信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审判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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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当事人参与度:一方面,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 识和参与度;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程序设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 便利。
3、建立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人员,对证据交换过程进行监督和 管理。这可以确保证据交换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同时, 对于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保全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保全制度是什么

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保全制度是什么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一项重要事项。

证据有可能会消失,那么就会对当事人维护利益不利,证据保全就是对一些可能出现消失的证据采取保护。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有规定,那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保全制度是什么呢?的在这里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保全制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证据保全制度

证据保全制度

证据保全制度证据保全制度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公正和效率,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水平。

首先,证据保全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保全申请保全证据,防止证据丢失、灭失或者被篡改。

这种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许多案件中,如果没有证据保全制度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从而丧失了应有的权益。

证据保全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证据保全制度维护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在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相和权利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证据完整性和真实性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

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当事人能够保全证据,并在诉讼中使用。

这有助于保持诉讼的公正性,避免因丢失或者篡改证据而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同时,证据保全制度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加速案件审理进程。

在有证据保全制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前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减少证据收集的时间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证据保全制度对于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水平的提高有积极的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受保护的证据环境,增强了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当当事人知道他们的证据受到法律保护时,就会更加有信心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审理,从而增加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此外,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也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证据保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社会对法治的认同和遵守,从而提高法治水平。

综上所述,证据保全制度在诉讼程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诉讼公正和效率,并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水平。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不断完善和加强证据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完善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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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3月
湖北 成人教 育学 院学 报
J u n lo B i utE u ain I s tt o r a fHu e Ad l d c t n t ue o i
M ,2 0 0 6 ar V . 1 N 2 O1 2 O.
载而得 以保存 , 以免发生 日后 当事人无法主张的结果 。证 据保全 , 既可以在诉讼 系属后 、 法庭 调查阶段 开始之前 进 行, 也可 以在当事人 提起诉讼之 前进行 , 前者称 为诉讼 证 据保全 , 后者称为诉前证据保全 。

审查 , 出决定。公证机 关采取 证据保全 , 作 必须 以利 害关 系的申请 为条件 , 害关系人 申请保全 , 利 必须递交 申请书 。
第1 2卷
第 2期
论 民事诉 讼 中的证 据 保 全 制度 及 其 完 善
曹小明
(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 浙江 宁波, 100 3 50 )
[ 摘 要 ] 证据保 全是有 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证据材料 采取措 施加 以 固定和保护 , 以保存其 证明 力的一种制 度, 包 括诉前证据保 全与诉讼 中的证据保 全。我 国现行 立法对证据 保全的规定过 于简单 , 当根据 实际情 况加 以完善。 应 [ 关键词] 证据 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3 88 2 0 )2 o9 3 17 —3 7 (06 0 —O 2 —0 [ 中图分类号] 9 5 1 D 2 .
[ 收稿 日期]0 5 — 1 20 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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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的始 于 20 年 6月 7日颁 布的《 高人 民法院关 于 01 最 对诉 前停 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 法律 问题 的若干规 定》 。 该司法解 释第 l 6条规定 :人 民法 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 “ 利权行为的措施时 , 可以根据 当事人 的申请 , 照 民事 诉 参 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同时进行 证据保 全。 此后 , 国 ” 全 人大常委会于 20 年 l 0 1 0月 2 7日修正 的 《 商标 法》 5 第 8 条 、 日修正的《 同 著作权法》 5 第 0条 、 国务院于 20 年 l 01 2 月2 0日公布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 2 第 7条 以及最高 人 民法院 20 02年 1 9日颁布的 《 月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诉 前停 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和保 全证据适用 法律 问 题 的解释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商标案 件有关 管 辖 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的解 释》 补充 、 定或解 释 了由法 都 规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的拓展--兼评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的拓展--兼评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的拓展--兼评2012年新民事
诉讼法相关条款
李超哲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3(000)016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证据保全制
度的功能由传统的保全证据向现代的开示证据、确定事实和促成诉讼外解决纠纷转变。

在我国,新民诉法虽然在诉前证据保全方面取得了突破,但该制度的现代功能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本文从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具体完善入手,对如何拓展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三大现代功能提出了构想。

【总页数】2页(P39-40)
【作者】李超哲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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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评中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J], 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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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辩论原则下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两种进路——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之修改[J], 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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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我国证据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是奴隶主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后封建制逐渐取代奴隶制,证据制度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以“五听”为代表,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证据制度也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法学界围绕我国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及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学的共识与分歧,进一步推断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适当意见。

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因此,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分析与比对,能够更为清楚的认识到其优缺点,从而更加客观的展望我国证据制度的未来。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内容过于宽泛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

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问题作了补充,但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欠缺普适性,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的立法匮乏。

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严加规范,因此证据制度就需要大量有关的操作细则,防止错误与偏差的产生,从而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大,但是与证据制度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但应该明确的是,理论是制度发展的源动力,认识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证据的司法与立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的指导,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桎梏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人员公权力滥用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我国推行调解制度的地区已涵盖全国范围,各级法院普遍设立调解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调解服务。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纷方式,往往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递增,2024年全国调解率超过了40%,实现了纠纷解决多元化。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和完善。

首先,调解制度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化现象。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司法实践水平也存在差异,导致各地在调解制度建设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因此,需要统一相关政策和规范,确保各地的调解制度能够更好地运作。

另外,我国诉讼调解机构设置不完善,导致调解资源无法有效利用。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设立调解员,但由于数量不足和专业培训不足,导致实际调解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部分调解员的履职能力和素质也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考核和管理。

此外,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调解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在参与调解决策时的权利受到限制。

应该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使调解真正成为各方共同参与的过程。

同时,在调解结果的认可和执行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该鼓励当事人自愿履行,同时提供相应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其次,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体系,加强经验分享和案件指导。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深化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深化
但是,应当看到,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证据制度的改革又暴露出许多疑点、难点问题,而且有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审判方式的纵深发展。这些问题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举证制度尚不健全,举证责任无法落实。突出表现有三点:一是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性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形成制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导引”工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导引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职责要求未作明确统一的规范,更未作出必须贯彻实施的要求,致使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执行,有的法院不执行。加之,民事案件类型繁多,情况复杂,尤其是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文化法律水平的制约,使当事人举证制度很难推行。二是对举证时效的问题争议较大,操作混乱。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举证既是一种义务,又是一种权利,当事人有权在任何审理阶段和审级法院提出,法院不能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观点既不是国外的经验,又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更不符合公正效率的价值取向原则,应当建立举证时效制度。由于理论上的争论与分歧,使改革实践中对时限的设立规定混乱,出现一个地区与一个地区的不同,一个法院与另一法院的差异,甚至一个法院内部一案与另一案的矛盾。至于时限内容更不统一,有的规定一审开庭必须提供;有的规定应在一审合议前提交;有的规定至迟必须在一审审限内提出。尤其是二审和再审的时效问题与一审与原审产生矛盾,无法衔接,成为举证时效制度的难点问题。三是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与范围仍未界定和理顺。尤其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的“原因”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应当查证的范围理解不一,产生分歧,造成法官之间,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之间的矛盾和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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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深化
作者:程宗璋

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法律法规对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散见于
以下法律条 文中 : 《 民事诉讼法 》第7 条规定 : “ 4 在 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 以后难 以取得 的情况下 ,诉讼参加
人可 以向人 民法 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 民法 院也可 以主 动采取保全措施 。”本条 只粗略规定 了证据保全 的主
有法律上的利益且有必要 的证据保全 。我国 《 民事诉 讼 法 》第7 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以后难 以取得 的 4 状况 下 ,诉讼 参加 人可以 申请证据保全 ,即只是规定 了证据保全 的最为基本的要件 。在其他法律和 司法解
释 中,均沿用 民事诉讼法关 于证 据保全实质要件的规
定 ,因 而 在 类 型 上 同样 未 有 新 的 突 破 。 而 我 国现 行 规
体及 申请条件 ,这条也是我国进行证据保全的主要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 》 第 2 条规 定 、第 2 条虽然涉及了 申请 保全的期限 、方 3 4
/ 制 研究 / 法
我 国 民事证 据保 全制度的缺 陷及完善
张倩 楠
( 余杭区人民法院 浙江杭州 31 1 ) 113
摘 要 :本 文 介 绍 了我 国证 据 保 全 制 度 的 立 法现 状及 存 在 的 问题 ,提 出 完善 我 国 民事 证 据 保 全 制 度 的 意 见
和建议 。对我 国立 法 中所 涉及到 的对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 的规定进行 了归纳 总结,针 对存在 的问题 ,提 出如何 完 善我 国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证据 ;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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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摘要】我国的证据制度始终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改革现状、改革建议以及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我国证据制度的种种问题。

在历史演变中,我国证据制度受传统法律观念和文化影响,存在不少瑕疵。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也备受关注,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深远影响。

在国际比较的视角下,我国证据制度与国际水平仍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本文将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建议, 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证据制度问题, 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制度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证据是法庭审判的基础,是判断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证据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中。

当前我国的证据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证据获取的困难、证据规则的不完善、证据链的缺失等。

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挑战,也影响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备受关注。

在国际比较视角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一些国家在证据获取、证据规则、证据链等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也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改革和完善。

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证据制度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2. 正文2.1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从古代开始就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古代,我国的证据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家族、部落和宗族之间的口头传统和信任基础上。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实践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存在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如财产隐匿、毁损证据等,当事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践问题1. 申请条件:当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申请条件相对严格,导致部分当事人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无法及时申请保全措施。

此外,对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价值等具体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2. 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时间过长等问题,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3. 执行效果:虽然行为保全制度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导致保全措施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五、完善建议1. 放宽申请条件:为使更多当事人能够及时申请行为保全措施,应适当放宽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价值等具体标准。

同时,应简化申请流程,降低当事人的申请成本。

2. 明确审查程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明确审查标准,缩短审查时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当代中国证据制度

当代中国证据制度

当代中国证据制度一、介绍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证据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证据制度旨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程序,确保司法裁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在当代中国,证据制度正不断完善与发展,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和中立性:中国的证据制度强调法官和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是确保搜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2. 公正公平:证据制度应确保各方能够平等地提供、质证和反驳证据,法庭应能够在公开和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审理。

3. 自由证据原则:中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自由证据原则,即法庭可以接受各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

4. 重立约性:中国的证据制度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协商或者约定达成证据的使用方式,例如书面协议、调解协议等。

5. 审查证据: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重要性以及证据与争议问题的关联性等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

三、证据的固定与保管1. 证据固定:在争议案件中,法官和当事人必须确保证据的固定,即将证据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合法形式保存下来,以备后续审理和辩论使用。

2. 证据保管:中国的证据制度要求法院将固定的证据依法予以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可靠。

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完毕后予以退还。

3. 证据鉴定: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对证据进行鉴定。

证据鉴定是对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技术鉴定。

四、证据收集和调取1. 证据收集:中国的证据制度允许各方依法收集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积极搜集证据,例如协议约定、聘请律师等。

2. 证据调取:证据调取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调取证据。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五、证据的使用和质证1. 证据使用:当事人应在法庭上适时提供证据,并根据法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就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独特方式,具有快捷、灵活、经济等优势,对于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认识和宣传。

在民众和法官的认知中,应更加积极地推广和宣传调解制度,让人们充分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可行性。

在教育体系中也应加大对调解的培训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调解技巧。

同时,在法庭中应增加对调解的宣传和推广,让诉讼当事人更多地意识到调解的好处。

其次,应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建设。

目前,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承担者是人民调解员,但是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员的水平不高,且工作条件较差。

因此,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同时,应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应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

民事诉讼调解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协调合作。

因此,应建立起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等,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作为调解的中介。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调解的效果,还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应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

目前,我国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无法追究其责任。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

同时,应增加对调解结果的法律保护力度,确保调解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调解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变化和挑战。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足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足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足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摘要: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的灵魂与基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足完善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开始实施,但是在司法实践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情况不容乐观,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这一证据体系在实践运作过程中表现出许多的问题。

本文试对《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进行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对策,以期推动民事证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概述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证据资格、证据效力等的原则和规范,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着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

[1]所谓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反映民事诉讼证据运作规律,调整民事诉讼证据运用过程的法律规范。

[2]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的不足(一)未设置可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证据规则》第五条对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款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款明确了“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履行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三款则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存在一个缺憾和留下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仅对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作出规定,未设置可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其不足之处。

(二)新证据的认定存在标准偏差《证据规则》第41一46条所规定的“新证据”是指“新发现的证据”,目的是为防止当事人“突袭”举证。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构想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构想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构想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构想在任何司法案件中,证人都是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所提供的证言可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但是,证人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威胁和风险,因此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然而,我国目前的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目前的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对妨害作证者行为的禁止和处罚规定,但对证人保护具有积极的规定却较少。

例如,没有专门的规定对证人进行保护,未能将证人列为侦查、审判活动中应得到的法律保护利益的其中一种。

2.证据保全制度不够健全证据保全制度是保护证人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虽然有了不少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目前的法律规定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效果并不稳定。

证据保全过程中,比如现场勘验、证物提取,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但是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相关部门执行能力不足以及证据保存、提取不严密,导致证据失效的情况。

3.证人保护措施缺乏全面性我国目前验证人保护切实措施较少,除了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外,对证人的精神安慰、法律援助、移民和专项保护等方面缺乏全面性和配套性。

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为了保卫自己的安全,通常需转到外地居住、甚至需要移民海外,这些需要证人自己承担。

这对整个社会而言,既浪费了证人宝贵的人力资源,增加了证人的搬迁费用和维权费用,也对全社会产生了一定的损失。

二、改进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1.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法案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证人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保护问题,因此,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案,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明确证人权利,规定证人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

要充分考虑证人可能面临的危险和威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确保证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对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的制度体系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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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析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
史国华摘要: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
断与应用的过程。

从某种意义上说,证据是权利的基础,或者说是正义的基础。

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已深入人心了。

但举的这个证据从何处来,又将如何顺利举证,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为证
据也面临着毁损,灭失和难以取得的风险。

证据保全制度便为解决这一难题应运而生。

由于我国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等诸多观念的影响,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立法上显得过于粗糙,这与整个证据
制度不够完善有关。

随着当今信息时代的科技手段日新月异,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如火如荼,我国现有的民
事证据保全制度漏洞百出,已不能以不变应万变,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以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为目的,简要地分析国外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构成,深入地思考我国
现行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现状,最后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设想。

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概述
(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是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后才走向目前的日臻成熟,正如约翰?享利?梅利曼所说:“大
陆法系的所有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

”[1]作为证据保全制度也不例
外,它始创于寺院法,后为德国普通法继受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用。


过各国结合具体国情的不断完善,不仅使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原有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发挥,而且又派
生了许多证据保全制度的现代意义的功能,即从最初的固定保全证据以便诉讼顺利进行,到目前的事实的
确定,促成诉讼外纠纷的解决,证据开示等功能。

由此可见,证据保全制度在诉讼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含义界定
传统意义上民事证据保全,是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2]国内大部分学者均支持这一含义。


外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也认为:“证据保全程序是指对于那种等到诉讼上正式调查证据期日进行
调查就有可能无法调查或难以取得的特定证据,事先进行证据调查并保存其结果的诉讼程序。

它在诉讼系
属之中是不同于本案诉讼程序的另一种程序。

”[3]从上述对证据保全的含义界定可以看出,证据保全的
采取必须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样两种情形之一,而受现实及司法实践经验影响的我国台湾
学者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认为:“证据保全者,即当事人于诉讼上欲利用之证据方法,恐日后有灭失
或碍难使用之虞或经他造同意,或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并有必要时,预为调查而保全之谓也”。

[4]即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必须确定案件的现状并且申请人对这一确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也可
以申请证据保全。

同时,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概念中将证据保全的主体均界定为人民法院,而事实上,界
定证据保全的主体不能忽视另外一个情况,即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的证据保全。

因此,笔者认
为,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证据保全应该定义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
者必须确定案件的现状并且申请人对这一确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或其它
专业性强的机构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必要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二、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及漏洞
(一)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
1.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
施”。

该条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条件、启动的主体及方式,从条文本身来看,此处的证据保全规定为诉讼中
的证据保全。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
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
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该条文规定了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担保方法等,同时明确规定
了诉前证据保全。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证据保全的规定
200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就海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海事证据保全制度是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实现了在
诉讼程序上对民事诉讼法的继承和超越。

作为最为详尽的证据保全规则,海事证据保全程序对普通民事证
据保全程序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极大地丰富了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也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3.知识产权立法中证据保全的规定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对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法院的裁判、担保以及不起诉的处理等
作出了规定。

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再次确认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合法性。

(二)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漏洞
1.证据保全类型单一
证据保全的类型有诉前和诉讼中两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保全属于诉讼中的证据
保全。

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对于一般或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一
般不能适用诉前证据保全。

且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过于抽象,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无法在实践中很好
地进行操作。

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应当在今后立法中加以完善和扩充。

2.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苛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


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在申请要件方面,除了要求“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一条件外,还规定
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时,或者“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者并有必要时”。

[5]事、物的现状, 包括人或物的状态或物的价值。

具有法律上利益, 是指物或价值的状态能够构成申请人对他人请求权的基
础或他人对申请人请求权的基础或能够避免诉讼的发生。

有证据保全的必要, 是指为了达到避免诉讼及发
现真实与促进诉讼的目的, 除证据保全外, 已没有其他相同且有效而对相关当事人损害较少的手段。

并且
申请人对此确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也可申请证据保全。

就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而言,我国规定得比较
严格,苛刻,申请的条件也过于狭窄,应当针对不同情形,适时地扩大我国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范围。

3.证据保全主体狭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进行,即证据保全的主体是人民法
院,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个证据保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
证据保全的主体,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减少了当事人选择证据保全主体的范围,对于保障当
事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是不利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诉
前证据保全的功能。

由于具有政府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公安、工商、卫生、质检、渔政、海事、计量等
部门)依据其自身的行政职权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机构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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