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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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昆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昆明文化实力,加快富强昆明、活力昆明、文化昆明、生态昆明、和谐昆明建设步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实践、传统手工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民族语言、民间文学(口述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26
•【字号】云政发[2009]152号
•【施行日期】2009.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的通知
(云政发[2009]152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为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加强保护传承工作,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的基础上,经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严格评审,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核遴选,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弥渡民歌等124个项目列入《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佤族神话史诗《司岗里》等9个项目列入《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予以公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制定保护规划,明确目标责任,落实各项措施,为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
省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附件2: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云南革命遗址管理保护工作制度

云南革命遗址管理保护工作制度

云南革命遗址管理保护工作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云南地区的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革命遗址,是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场所和遗址。

3. 革命遗址的管理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革命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革命遗址的管理保护工作。

2. 各地级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管理保护工作。

3.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革命遗址管理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革命遗址的管理保护工作。

三、保护措施1. 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革命遗址,应当根据其价值、特点和使用状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2. 对濒危的革命遗址,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损毁、灭失。

3. 对已经损毁、灭失的革命遗址,应当根据其历史价值、特点和使用状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开展遗址恢复和重建工作。

4.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革命遗址的安全和完整。

四、利用管理1.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作用。

2. 对革命遗址的利用,应当符合其历史价值、特点和使用状况,不得改变其原貌和环境风貌。

3. 革命遗址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故意损毁、破坏革命遗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云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如何

云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如何

云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如何云南,这片神奇而美丽的土地,承载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古老的民间艺术到独特的传统技艺,从神秘的宗教仪式到热闹的民俗节庆,云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犹如一颗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中。

然而,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保护情况也备受关注。

云南拥有众多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等多个门类。

其中,纳西族东巴文化、彝族火把节、傣族孔雀舞等更是闻名遐迩。

在保护工作方面,云南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建设。

制定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畴、保护原则和措施,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其次,加大了资金投入。

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保护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研究、传承和发展。

这些资金支持了众多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和传承团体,帮助他们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改善传承条件。

再者,注重传承人的培养和保护。

认定了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贴和政策支持,鼓励他们传承和弘扬所掌握的技艺。

同时,还通过举办培训班、传承活动等方式,培养了新一代的传承人,为非遗的传承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外,开展了广泛的普查和记录工作。

对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的普查,建立了详细的档案和数据库,记录了非遗项目的历史渊源、传承脉络、表现形式等重要信息,为保护和研究工作提供了基础资料。

在宣传和教育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

通过举办文化展览、演出、讲座等活动,向公众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价值,提高了公众的保护意识。

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在一些学校开设了相关的课程和兴趣班,让青少年从小就了解和喜爱传统文化。

然而,云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非遗规章制度

非遗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珍贵的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医药、民俗等。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多样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尊重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禁止任何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性开发和破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存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查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布、生存状况、保护措施等情况,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技艺传授,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设施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资源的融合,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传承活力。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命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保持传统技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时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的传承人。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造诣的人就是他们最好的学习范本。

通过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点,初学者就可以把控歌唱情感的有效途径。

所以,借鉴别人的作品,有利于歌者更好地挖掘自身的一些特点。

(四)磨炼自己对情绪的控制情感是一个人的人格表现,控制好情感对于人的交往,以及工作和生活有很多的好处。

在歌唱练习的过程中,加强情感的控制和磨炼有利于歌者在歌唱时的情感表达[7]。

比如,表现喜悦情感的音乐作品,歌唱者就需要调动自己的情感积累或情感体验,在表演时展现出发自内心的喜悦之情,这样才能使听众受到感染,产生共鸣。

此外,歌唱者要准确把握歌唱中的情感变化,并在歌唱表演过程中正确传达,而这就要求歌唱者在平时的训练中多磨炼自己对情感的控制能力,这样才能在表演时把控好自己的情感,并向听众准确传递作品的情感。

结 语通过对感情在歌唱中运用的研究,笔者对情绪的控制以及如何掌握控制情绪的方法有了很多的认识。

每一首歌都有其相应的情感,因此,歌唱者在进行歌唱表演时,要把自己的情感融入歌曲中,这样才有可能把歌曲最动人的一面展示出来。

[参考文献][1] 丁蜀还.论歌唱情绪与歌唱方法的内在联系[J].肇庆学院学报,2012,33(03):53-56.[2] 许晓瑜.浅谈歌唱中的情绪表达[J].大众文艺,2012(01):13-14.[3] 赵季若.浅析情绪在歌唱中的作用[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1,08(05):75-76.[4] 周加海.浅析情绪在歌唱中的影响[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09,6(08):69.[5] 崔焕珍.浅谈情绪在歌唱中的运用[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6):155-156.[6] 刘慧慧.缓解歌唱中紧张情绪的途径[J].大舞台,2012(01):52-54.[7] 吴菊香.浅谈情绪在歌唱中的作用[J].音乐时空,2016(09):82.作者简介:李云鹏(1973),男,辽宁阜新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声乐教学与演唱、合唱指挥。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二)传统音乐、舞蹈、诗歌、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等;(三)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管理、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构想的研究

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构想的研究

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构想的研究云南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拥有丰富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承载着这些民族传统智慧和价值观念的载体。

随着现代化的冲击和全球化的影响,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的构想,以期为其保护和传承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云南省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有25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区),占总县区数的58%。

其中有哈尼族、彝族、傣族、白族、傈僳族等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

这些少数民族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包括民间音乐、舞蹈、手工艺品、传统节日等。

二、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现状由于现代化的冲击和全球化的影响,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面临诸多困难。

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传统的村落生活方式日渐消失,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风险。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方式和手段也面临着现代化的挑战,比如语言、音乐、手工艺等传统技艺的失传,使得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愈发复杂。

1. 教育传承: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包括在学校加大对传统民族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重视和理解。

2. 社区传承: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社区传承机构,鼓励民众自主参与传统文化的传承活动,如举办传统节日庆典、手工艺品展览等。

3. 数字传承: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数字媒体等,记录和传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图书馆,方便人们了解和学习传统文化。

4. 政府支持:加强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扶持传统手工艺产业,保护民俗文化,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交流和交融。

五、结语云南省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财富,保护和传承工作任重道远。

只有通过教育传承、社区传承、数字传承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之在现代社会继续焕发光彩。

昆明市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名录

昆明市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名录

昆明市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名录
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包括以下项目:
1. 摔跤:昆明市摔跤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体育项目,以其独特的技术和规则而闻名。

2. 彝族苗族龙船赛:昆明市彝族苗族龙船赛是一项传统的龙船竞赛活动,吸引了来自不同民族的参赛队伍。

3. 肖像画:昆明市肖像画传统工艺是一项在昆明市历史上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艺术表现形式。

4. 彝族烹饪技艺:昆明市彝族烹饪技艺以其独特的调味方法和食材选择而闻名,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5. 石刻艺术:昆明市石刻艺术是一项精湛的雕刻技术,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文化内涵。

6. 彝族古歌:昆明市彝族古歌是一种传统音乐表演形式,以其独特的音乐调式和歌词而受到保护。

7. 彝族编织技艺:昆明市彝族编织技艺是一种古老的手工艺技术,以其独特的编织风格和图案而受到保护。

8. 彝族服饰制作技艺:昆明市彝族服饰制作技艺是一项具有特色的手工艺技术,以其独特的设计和制作工艺而闻名。

9. 彝族民居建筑技艺:昆明市彝族民居建筑技艺以其独特的建筑形式和构造方式而受到保护。

10. 彝族传统节日:昆明市彝族传统节日是一种独特的文化活动,通过各种庆祝活动和仪式来传承彝族的传统文化。

以上是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的一些项目,这些项目代表了昆明市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云政发[2006]75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云政发[2006]7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为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加强保护工作,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的基础上,经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严格评审,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泼水节”等147个项目列入《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现将《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含保护项目责任所在地)予以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制定保护规划,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措施,使之得以传承和弘扬,为繁荣我省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民族文化大省建设作出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五月八日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47项)一、濒危民族语言文字(3项)傣绷文(耿马县)、独龙族语言(贡山县)、怒族“若柔”语言(怒江州)。

二、口述文学(12项)阿昌族史诗《遮帕麻和遮咪麻》(梁河县)、拉祜族史诗《牡帕密帕》(澜沧县)、哈尼族歌谣《四季生产调》(红河州)、彝族叙事长诗《阿诗玛》(石林县)、民间歌谣《阳温暾小引》(腾冲县)、傣族叙事长诗《朗娥与桑洛》(新平县)、拉祜族史诗《根古》(澜沧县)、彝族史诗《阿鲁举热》(楚雄州)、彝族史诗《查姆》(双柏县)、佤族神话《司岗里》(沧源县)、苗族叙事长诗《昭蒡俭和高帕施》(昆明市)、傈僳族民间长诗《阔时目刮》(盈江县)。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文:----------------------------------------------------------------------------------------------------------------------------------------------------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月24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传承、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一)哈尼族、彝族等世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曲艺、美术、口传文化及雕刻等;(三)具有民族特色的礼仪、节庆、体育、游艺等活动,以及橄榄迎亲、莫搓搓、抹黑脸等传统习俗;(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谱牒、碑碣、楹联等;(五)具有民族特色的织、染、刺绣等工艺,茶叶制作技艺、竹藤编织工艺、工艺美术等;(六)具有哈尼文化、北回归线文化和双胞文化的村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标识及场所;(七)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八)集中反映生产生活的哈尼梯田、民居建筑、饮食、服饰、器皿、用具等;(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云政发[2003]189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云政发[2003]189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对省文化厅提出的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项目(85项)进行了核定,认为该推荐项目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符合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标准,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维修和基础性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保护、管理和利用好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促进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云南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一、古遗址、古墓葬(14处)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1、Ⅰ-1钱沣墓清官渡区2、Ⅰ-2张口洞遗址旧石器时代宜良县3、Ⅰ-3过山洞遗址中更新世晚期、晚更新世早期昭阳区4、Ⅰ-4瓦石悬棺唐威信县5、Ⅰ-5罗汉山古墓群东汉至唐初麒麟区6、Ⅰ-6蒙姑坡铜运古道清会泽县7、Ⅰ-7水城古墓群汉至明会泽县8、Ⅰ-8大河遗址旧石器时代富源县9、Ⅰ-9尖角洞遗址新石器时代宣威市10、Ⅰ-10菜园子遗址新石器时代永仁县11、Ⅰ-11阿纳恐龙化石地点侏罗纪禄丰县12.Ⅰ-12白崖城遗址及金殿窝遗址唐代(南诏)弥渡县13、Ⅰ-13顺荡火葬墓群明云龙县14、Ⅰ-14茶马古道梅里段唐德钦县二、古建筑(40处)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15、Ⅱ-1官渡土主庙及法定寺清官渡区16、Ⅱ-2清官亭清昭阳区17、Ⅱ-3窦(土+序)故居清师宗县18、Ⅱ-4李贽桥明姚安县19、Ⅱ-5九龙池古建筑群清红塔区20、Ⅱ-6江川文庙清江川县21、Ⅱ-7河西文庙清通海县22、Ⅱ-8杨广法明寺元通海县23、Ⅱ-9河西大福寺元通海县24、Ⅱ-10玉皇阁古建筑群明、清蒙自县25、Ⅱ-11团山民居清、近代建水县26、Ⅱ-12玉皇阁及崇文塔明、清建水县27、Ⅱ-13建水土主庙明建水县28、Ⅱ-14石屏秀山寺清石屏县29、Ⅱ-15石屏文庙及玉屏书院清石屏县30、Ⅱ-16虹溪石牌坊清弥勒县31、Ⅱ-17万寿寺三佛殿明泸西县32、Ⅱ-18大兴寺清文山县33、Ⅱ-19五子祠清文山县34、Ⅱ-20侬氏土司衙署清广南县35、Ⅱ-21王氏宅院清广南县36、Ⅱ-22都天阁清广南县37、Ⅱ-23芒中佛寺清孟连县38、Ⅱ-24中城佛寺清孟连县39、Ⅱ-25芒岛佛寺清景谷县40、Ⅱ-26大石寺清景谷县41、Ⅱ-27林街清真寺清景东县42、Ⅱ-28曼阁佛寺清景洪市43、Ⅱ-29圆觉寺及双塔明巍山县44、Ⅱ-30凤仪文庙清大理市45、Ⅱ-31东城门及钟鼓楼明、清祥云县46、Ⅱ-32光尊寺清隆阳区47、Ⅱ-33户撒皇阁寺清陇川县48、Ⅱ-34菩提寺清潞西县49、Ⅱ-35金龙桥清古城区50、Ⅱ-36文峰寺清玉龙县51、Ⅱ-37清水古建筑群明、清永胜县52、Ⅱ-38寿国寺清维西县53、Ⅱ-39飞来寺清德钦县54、Ⅱ-40勐旺塔及西北塔明临沧县三、石刻、壁画(6处)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55、Ⅲ-1温泉摩崖石刻群明至近代安宁市56、Ⅲ-2嘉丽泽洪痕海拔石刻清、近代嵩明县57、Ⅲ-3杨氏宗祠名人题刻1930年宾川县58、Ⅲ-4董友弟墓石雕造像明祥云县59、Ⅲ-5苍山崖画汉漾濞县60、Ⅲ-6奔子栏佛塔殿壁画清德钦县四、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5处)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61、Ⅳ-1卢汉公馆近代五华区62、Ⅳ-2护国桥近代盘龙区63、Ⅳ-3昆明聂耳故居近代盘龙区64、Ⅳ-4战斗水库纪念碑1958年寻甸县65、Ⅳ-5普渡河铁索桥及红军烈士墓1928年、1936年禄劝县66、Ⅳ-6龙云故居1933年昭阳区67、Ⅳ-7唐继尧故居清会泽县68、Ⅳ-8何辅龙墓清师宗县69、Ⅳ-9中共罗盘地委指挥部1948年罗平县70、Ⅳ-10文兴祥商号1931年红塔区71、Ⅳ-11“陇西世族”庄园1938年新平县72、Ⅳ-12周家旧宅1916年蒙自县73、Ⅳ-13企鹤楼建筑群1923年石屏县74、Ⅳ-14个旧鸡街火车站(含附属文物29号寸轨机车) 1913年个旧市75、Ⅳ-15东门楼及迤萨民居近代红河县76、Ⅳ-16张冲故居1933年弥勒县77、Ⅳ-17宝丰隆商号近代个旧市78、Ⅳ-18赵藩墓1928年剑川县79、Ⅳ-19英国领事馆1921年腾冲县80、Ⅳ-20滇西军都督府及叠园集刻近代腾冲县81、Ⅳ-21李根源旧居近代腾冲县82、Ⅳ-22龙陵日军侵华罪证遗迹1942年龙陵县83、Ⅳ-23红太阳广场毛泽东塑像1969年古城区84、Ⅳ-24杨玉科家祠建筑群清兰坪县85、Ⅳ-25白汉洛教堂清贡山县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共计4处)序号名称时代地址1、熊庆来、李广田旧居1937年五华区2、丰裕桥1892年禄丰县3、寺登街古建筑群明、清剑川县4、庄子上会议旧址1935年威信县备注并入第三批省保单位“云南贡院”项目并入第二批省保单位“星宿桥”项目并入第三批省保单位“兴教寺”项目与第三批省保单位“水田寨中央红军总部驻地旧址”一同并入第二批省保单位“扎西会议旧址”项目。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丽江古城,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民居建筑群三片区域。

第三条在丽江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丽江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第六条丽江市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具体实施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丽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四)修建和完善丽江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五)依法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和管理、使用丽江古城保护经费;(六)组织开展丽江古城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七)依法集中行使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文化厅关于云南省第四至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文化厅关于云南省第四至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文化厅关于云南省第四至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云政发[2003]190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文化厅关于云南省第四至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3]190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省文化厅《云南省第四至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批云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1、项目名称:云南第一天文点地点:五华区保护单位级别: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东至云大与二十中交界的围墙,南至会泽楼最低的阶梯,西至云大内道路,北至云大四层建筑物。

建设控制地带:东以保护范围为界,南以云大紧临翠湖北路及青云路的围墙为界,西、北各以保护范围外延10—25米为界。

2、项目名称:一得测侯所地点:西山区保护单位级别: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保护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外延60米为界。

3、项目名称:龙泉观地点:官渡区保护单位级别: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东以薛尔望墓外延30米,南以上观厢房外延20米,北以观后殿墙体外延20米为界,西至上观围墙。

建设控制地带:黑龙潭公园。

4、项目名称:西山龙门地点:西山区保护单位级别: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东至崖边,西以太和殿、真武殿外延30米为界,南以龙门外延30米为界,北至售票楼。

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崖边,西、南以保护范围外延60米为界,北至聂耳墓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费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3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承人记录补助、传承人研培计划补助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力口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简口旅游厅负责管理,分省本级项目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省级直接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资金,列省级支出;州(市)级及以下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项目、个人给予补助。

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库工作。

保护资金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执行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执行环节。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支出标准第七条专项费金的补助对象和范围(-)项目保护补助费。

用于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X专承人补助费。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17施行日期2006.10.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主题类别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已经2006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省长徐荣凯2006年8月17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考古发掘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州(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抄报省物行政部门;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该建设工程预定范围内已知的文物分XXX保护情况。

第六条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必要时进行文物考古勘探。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农村地区人民创造、传承并代表其文化特色和历史传统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农村非遗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农村非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传承性。

第二章职责与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非遗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农村非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农村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非遗调查,建立农村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农村非遗项目应当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扶持和奖励,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条鼓励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传习所、传习基地,开展传承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十二条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保存、保护与其所传承的非遗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三)参与农村非遗调查、记录和传播工作;(四)按照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传承活动情况。

第十三条鼓励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农村文化活动,推动农村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非遗与现代科技、教育、旅游等领域的融合,发挥农村非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修正)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修正)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1.07•【字号】•【施行日期】1993.01.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84年11月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通过1993年1月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上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和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和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文物等级的确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组织的鉴定为准。

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鉴定组织审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省、省辖市、自治州、行政公署可以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推动社会各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文物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与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文物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云南非遗文化项目

云南非遗文化项目

云南非遗文化项目云南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下是关于云南非遗文化项目的全面详细回答。

一、云南非遗文化项目概述云南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拥有56个少数民族和汉族等多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截至2021年7月,云南共有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300项。

二、云南非遗文化项目分类1.传统音乐类:包括傣族三弦、彝族芦笙、哈尼梭歌等。

2.传统舞蹈类:包括彝族舞蹈、哈尼舞蹈、傣族舞蹈等。

3.传统手工艺类:包括纳西壁画、彝族织锦、白族竹编等。

4.传统戏曲类:包括滇剧、黑龙江川剧等。

5.传统节庆类:包括泼水节、火把节等。

6.传统技艺类:包括中药炮制技艺、云南省剪纸技艺等。

7.传统体育类:包括板桥、踢毽子等。

三、云南非遗文化项目代表性项目1.泼水节泼水节是云南最具代表性的传统节庆活动之一,每年在农历新年期间举行。

泼水节起源于傣族地区,现已成为全省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盛大民俗文化活动。

在泼水节期间,人们身着盛装,手持水瓢,在街头巷尾相互泼水、祝福。

泼水节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滇剧滇剧是云南地方戏曲之一,起源于明朝中叶。

滇剧以唱、念、做、打为主要表演方式,其特点是唱腔优美婉转、音调高昂激越,动作优美大方,表达了云南人民的乐观向上和豁达开朗的精神风貌。

滇剧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彝族织锦彝族织锦是中国传统手工艺中的珍品之一,以其精湛的工艺和独特的设计风格而著称。

彝族织锦的传承历史悠久,技艺精湛,被誉为“东方的古代神秘”。

彝族织锦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4.中药炮制技艺中药炮制技艺是中国传统医学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云南在此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资源和优势。

云南中药炮制技艺以其历史悠久、工艺精湛、品质卓越而闻名于世。

云南中药炮制技艺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四、云南非遗文化项目保护与传承为了保护和传承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多种措施。

云南的非遗文化

云南的非遗文化

云南的非遗文化一、云南非遗文化的背景介绍1. 云南地理位置的独特性•云南位于中国的西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省份。

2. 云南非遗文化的定义•非遗文化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等。

3. 云南非遗文化的丰富性•云南拥有丰富多样的非遗文化,反映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二、云南非遗文化的代表性项目1. 东巴文化•东巴文化是云南藏族的宗教文化,包括文字、绘画、雕刻等方面。

2. 哈尼梯田•哈尼梯田是云南哈尼族的农耕文化遗产,被誉为“活化石”。

3. 彝族火把节•彝族火把节是云南彝族的传统节日,以火把的燃烧和舞蹈表演为特色。

4. 傣族水灯节•傣族水灯节是云南傣族的传统节日,人们会在河流或水塘中放置灯笼,象征驱邪祈福。

1. 政府的保护政策•云南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和法规。

2. 社会组织的参与•许多非遗文化项目得到了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推动了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3. 教育与培训•云南开展了非遗文化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培养了一批非遗传承人和研究人员。

4. 旅游与推广•云南通过旅游和推广的方式,将非遗文化介绍给更多的人,增加了非遗文化的曝光度。

四、云南非遗文化对当地经济的影响1. 旅游业的繁荣•云南的非遗文化成为旅游业的重要资源,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和体验。

2. 手工艺品的产业化•云南的非遗文化中的手工艺品,如织锦、木雕等,经过产业化加工,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产业。

3. 少数民族的文化认同•云南的非遗文化对于少数民族来说,是一种文化认同和自我价值的体现。

4. 文化遗产的保护•云南的非遗文化的发展,促进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使其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1. 传承与创新的结合•云南非遗文化的传承需要与时俱进,结合现代科技和创新,注入新的活力和内涵。

2. 国内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云南的非遗文化可以通过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拓宽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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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诗歌、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等;
(三)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
传承性。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管理、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事务、宗教、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并
明确保护责任主体。

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和县(市、区)级四个等级,按照逐级推荐的程序,由下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日。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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