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看守所牢头狱霸的形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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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的检察对策

简析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的检察对策

简析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的检察对策论文摘要近年来,“牢头狱霸”打伤、打死在押人员事件不时见诸报端,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深受质疑。

有效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滋生、蔓延的检察对策应从看守所、管教干警和在押人员的三维立体检察视角来入手。

论文关键词看守所牢头狱霸公信力自2009年云南“躲躲猫”事件以来,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时见诸报端。

“牢头狱霸”现象严重破坏了看守所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危害了其它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深受质疑。

笔者从事驻所检察工作多年,提出从看守所、管教干警和在押人员的三维立体检察视角来有效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滋生、蔓延的检察对策。

一、依法深入监区三大现场,全面强化对看守所日常安全检察监督,落实事前监督机制,不给“牢头狱霸”活动造成空隙“功夫在平时成效亦在平时”,驻所检察的日常监督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监督工作。

派驻检察工作人员坚持日常监督中严格要求深入押员“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对检察中发现监管场所的监管漏洞、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予以落实。

(一)加强对看守所安全设施检察监督,确保安全设施有效,对在押人员日常活动实行全方位监督,防止事故盲区、盲点出现从监管场所发生押员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例来看,主要是监管部门工作存在问题,“躲猫猫”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所监控设施损坏竟达半年之久未修复。

试想如果事发前驻所检察工作人员有科学的事前监督机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加强对看守所安全设施检察监督重点是督促、配合看守所对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在押人员加戴的手铐、脚镣是否牢固可靠;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人犯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电视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在监室内安装报警装置,确保在押人员受虐时能够及时报警;特别是要对监控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和维修,确保有效,通过监控设施来仔细查看每个监室的全天同步录像,对在押人员日常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事故盲区、盲点出现。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8.04.16•【文号】〔88〕公审字36号•【施行日期】198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所管理正文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88〕公(审)字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一些看守所的在押人犯中又出现了“牢头狱霸”。

他们在看守所里拉帮结伙,寻衅哄闹,对抗审查,任意欺压、凌辱、殴打同监人犯,甚至发生有的人犯被打伤致残,有的被活活打死的情况。

“牢头狱霸”的存在,严重地破坏了监管工作秩序,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声誉,必须坚决取缔。

一、各地公安机关都要组织力量,集中一段时间对看守所是否存在人犯管人犯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

对于发现的“牢头狱霸”,在查清其罪行,取得证据后,要予以严惩。

其中,对于动手折磨殴打人犯,或指使他人折磨殴打人犯造成伤残、死亡的,均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对于经常为非作恶,欺凌、侮辱、勒索其他人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牢头狱霸”由主管公安局核实罪行材料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对于有一般欺压人犯行为的人,尚不属“牢头狱霸”的,也应责令其在人犯面前公开承认错误,作出检查并保证不再重犯。

二、认真分析看守所产生“牢头狱霸”的原因,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

重申:在押人犯必须由干部直接管理,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

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看守所工作的领导要经常深入看守所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监督。

浅谈看守所牢头狱霸的形成及对策

浅谈看守所牢头狱霸的形成及对策

浅谈看守所牢头狱霸的形成及对策[摘要]近年来,“牢头狱霸”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牢头狱霸”形成的原因、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并提出了详细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牢头狱霸;原因;特点;危害性;防治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牢头狱霸”越来越成为看守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它的存在又是当前看守所事故突发的最直接隐患之一,对监管场所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极为不利。

近期,发生的云南“躲猫猫”事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再一次使监管工作和监所检察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广州“两会”期间的代表和委员均对事件给予高度重视,纷纷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监督。

最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活动。

为开展好这项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牢头狱霸”的形成和治理谈几点体会和看法:一、“牢头狱霸”形成的原因“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犯人,不接受法律的惩处和改造,违犯监管法规,侵犯或剥夺其他在押人员应享受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

“牢头狱霸”通常具有四个显著特征:隐蔽性、团伙性、延续性、残暴性、在监管实际工作中,“牢头狱霸”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押人员恶习不改。

“牢头狱霸”的行为是在押人员入监前恶习的延伸和继续,这是产生“牢头狱霸”的内因和基础。

这类人员对社会的逆反心理非常严重,恶习根深蒂固,普遍怀有“活着求过瘾,死了也值得”的腐朽人生观。

因此,在社会上为非作歹,无法无天。

入监后即转化为强烈的反改造、反关押的心理,继续称王称霸,铤而走险。

2.对“牢头狱霸”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警惕性。

个别值班民警思想麻痹,值班不按制度规定巡监,发现问题查处不及时。

个别看管民警丧失立场,成了“牢头狱霸”的纵容者和庇护者,致使有的在押人员在特殊“关照”下,得意忘形,肆意对其他在押人员进行打骂、欺凌和勒索等。

3.监房拥挤,人满为患。

某市看守所共有旧监房51间,设计关押650人。

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违法留所服刑就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应送往监狱等劳改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被非法留在看守所服刑。

违法留所服刑,造成大量羁押,不但增加了看守所负担,而且造成看守所通风漏气、传递信件,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未决犯的侦查、起诉、审判,也不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已决犯教育改造,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关键词:违法留所服刑;存在问题;解决措施1 当前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当前,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问题的普遍存在,已经成为执行环节的“顽症”,检察机关前边清理,后边就发生违法留所服刑,或者一边清理,一边就发生违法留所服刑,这种积重难返的局面进一步加剧了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这在看守所的押犯和群众中造成了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滞问题。

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从而出现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1.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停滞问题。

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便将这类罪犯当作长期创收对象,加之这类罪犯家庭条件较好,各方面关系被疏通之后,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从而出现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1.3劳改机关拒收罪犯的返滞问题。

当前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为了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看守所对这类罪犯从办理投劳手续到投劳没有结果,既消耗钱财,又浪费警力,对于返遣后的罪犯是否符合收监执行条件而不再呈报法院裁定,从而出现返遣犯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1.4罪犯钻法律空子的留所问题。

余刑在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刑后大都认罪服判,但就是不想到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服刑,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便提出上诉,待二审法院判决有结果和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其余刑已不足一年,更为严重的是,当有些罪犯在二审法院提审时发现余刑不足一年时,便提出撤诉,这类现象较为常见,从而出现钻法律空子的留所服刑问题。

浅议狱内罪犯团伙的成因、

浅议狱内罪犯团伙的成因、

浅议狱内罪犯团伙的成因、危害及对策罚改造罪犯的监管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重视对罪犯群体的管理,对狱内罪犯团伙的形成和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管理。

狱内罪犯团伙的客观存在,对我们改造罪犯工作存在很大的潜在危险。

1.地域型(近亲型)。

来自同一地区或同一民族的服刑罪犯中,由于语言、生活方式或民俗习惯相同,从而形成以乡土观念、宗族习性为基础的一个或数个罪犯团伙。

2.交往型(志趣型)。

罪犯投入改造后,原有的兴趣、爱好仍会滞留在身,或是在特定的监狱环境中形成和产生新的兴趣、爱好,由远到近,由疏到亲,频繁接触,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以兴趣、爱好为基础的一个或数个团伙。

3.同龄型(同一型)由于狱内罪犯年龄、生活阅历、认识态度、程度、现实环境相似或相同,情感较融洽,思想易沟通,易产生“同病相怜”“同是天涯论落人”的感觉。

思想上的共鸣,心理上的相容,年龄、生活阅历的相识,使他们结成知己,形成团伙。

4.消极型(有害危险型)。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部分罪犯入狱后,其犯罪意识和不良行为习惯都未能得到遏止,他们以类相分、聚,同类则是臭味相同狼狈为奸。

受消极改造意识的影响和反改造分子的教唆并由心理上的挫折向变态的行为发展,对狱内改造生活深感不满,进而又产生抗改心态,最终聚集一帮结成团伙。

5.地位型(有益型)在服刑的罪犯群体中,担任不同职务的罪犯如积委会成员、大小组长、生产技术骨干等,由于常受干警重视和重用,或是各项“工作”、“活动”的开展、协调、配合这些罪犯在思想上、行为上共同语言较多,由此聚合后结成团伙。

二、特征及危害:1.自发性强,干拢和破坏改造秩序。

罪犯间所形成的团伙,以相近的个性共同的心理趣向,和个体需求为主,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自愿、自发地结成团伙,在改造生活中,他们为满足其不良交往的需求,脱离互监、走室串组、游监串队、共同交往,干扰和破坏狱内正常的改造秩序。

在团伙中客观上人多势众,有恃无恐,再加之受不良情感的相互刺激,其反改造活动和能量会大大增如,由一般的违规行为向抗拒劳动、诈骗赌博、聚众斗殴、报复行凶甚至哄监闹事、预谋脱逃和暴狱等犯罪行为发展。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它是政府监管的前期拘留场所,负责出示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人员及其罪犯。

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看守所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人权被侵犯、管理不善、设施条件差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改进方案。

1.人权受到侵犯在看守所中,人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

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遭受了各种虐待和残忍的对待,例如被殴打、电击等。

看守所的管理人员经常以人权侵犯为手段管理犯人,使犯人无法忍受这种惩罚。

针对这个问题,看守所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要强调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对任何侵犯人权行为的零容忍政策。

同时,监管机构应增加人权检查的频率,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护。

在处理人权侵犯问题时,应当对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惩罚,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管理不善管理不善是另一个导致问题的原因。

由于看守所的规模通常较大,管理人员缺乏足够的手段和经验来掌控所有人员的行为。

这导致了看守所内的混乱和不安全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看守所应该加强其管理机构的工作。

首先,管理团队应该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使其能够有效地控制现场情况。

其次,看守所可以利用现代技术和监控设备来监视活动。

例如,安装电子监视器、安保系统等,使监管人员可以更加有效地监控活动并防止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系统,以及在发现问题时能够敏捷地将信息传递给所有相关人员并进行处理。

3. 设施条件差看守所设施条件差也是一个大问题,不同的看守所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同。

一些看守所可能维护不善,设施老旧,设备不足,其结果是无法满足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一些看守所可能会出现人口过度拥挤的问题,这会影响犯人的生活条件和情绪。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改善。

首先,地方和中央政府应该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改善看守所的建筑和设施。

其次,看守所应该改善犯人服役的生活条件。

浅谈“牢头狱霸”成因及防治对策

浅谈“牢头狱霸”成因及防治对策
之 ,任 其 发 展 ,这 是 近 年 来 看 守 所 “ 头 狱 霸 ” 活 动 嚣 牢
减 时问 活动 近 来 生 “ 头狱 ” 伤、 少的 进行 。 几年 发 牢 霸 打 暖
打残 、打死 在押人 员等恶性 事故 ,绝 大多数 都是在夏季 这
些 时 间 里 发 生 的 。 可 见 , “ 头 狱 霸 ” 多 是 乘 看 守 所 管 理 牢 松 弛 而 “ 水 摸 鱼 ” 的 , 实践 表 明 ,看 守 所 管 理 秩 序 愈 松 浑 弛 混 乱 , “ 头狱 霸 ” 活 动 愈 猖 狂 。 牢
打 、勒索 ,以达 到他们破坏监 管和 “ 监外损 失龄 内补 ” 的
罪 恶 目 的 。 同 时 , 由 于 这 种 报 复 和 补 偿 心 理 作 崇 ,老 的
要] 作来抓 ;在 防治策略 和方 法上 缺少常抓 不懈的治本 措 施 ,待问题严重了才来 “ 中整顿” 、 “ 集 专项治理 ”,而整
夏 季 既 是 政 治 敏 感 时 期 ,也 是 刑 事 犯 罪 的 猖 獗 时期 。 在 这 一 时 期 里 ,公 安 机 关 加 强 了打 击 部 署 , 如 开 展 “ 风 飓
伤 、打残 、打死 在 押人 员 等 恶性 事故 ,而有 的看 守所 或
监舍 “ 头狱 霸 ”却 没有 滋生 蔓延 的条 件 。这就 说 明 , 牢
( ) “ 头 狱 霸 ” 活 动 隐蔽 性 较 大 二 牢
张 ,多次发生 打伤 、打残 、打死 同舍人 员恶性事故 的重要 原 凶。监管 民警 T作不 负责任 ,无论其 主观愿望 如何 ,客 观上都给 “ 牢头狱霸” 的滋生蔓延提供 了条件 。
( )个 别 监 管 民 警 丧 失 立 场 ,收 受 贿 赂 ,成 为 “ 三 牢

新时期看守所牢头狱霸特征与活动规律分析

新时期看守所牢头狱霸特征与活动规律分析

第33卷第6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6 2012年6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Jun.2012新时期看守所“牢头狱霸”特征与活动规律分析唐兢(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摘 要:当前看守所“牢头狱霸”活动在主体上呈现出惯犯、累犯、暴力犯、智能型、经济型、黑恶型犯罪多的特点;活动方式上主要表现为:称王称霸,欺压他人;强取硬夺,霸吃霸喝;奴役他人,为己服务;发号施令,操控监室;对抗监管,危害安全。

其行为体现出暴力性、团伙性、智能性、庸俗性、劣根性的特征。

关键词:看守所;“牢头狱霸”;主体特征;行为方式;活动规律中图分类号:DF1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6-0114-04看守所“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监室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1]在看守所监管工作中,“牢头狱霸”的存在,不仅严 重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地破坏了看守所内正常的管理、教育和生活秩序,危害看守所安全,直接影响着刑事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成为看守所内滋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是长在看守所内部的一个毒瘤。

科学分析当前看守所“牢头狱霸”的主体特征、行为特点,掌握“牢头狱霸”活动规律,是对“牢头狱霸”实施有效预防和精确打击的前提条件。

一看守所“牢头狱霸”的主体特征一般来说,看守所“牢头狱霸”分子相对于其他在押人员而言,具备年轻力壮,社会阅历广、犯罪经验丰富,犯罪的主观恶性大,关押次数多和阴险狡诈等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

看守所“牢头狱霸”分子在主体构成上具有以下特征:(一)惯犯、累犯这类在押人员受过多次打击,了解看守所内“牢头狱霸”的形成过程和活动特点,尝过当“牢头狱霸”的甜头和受制于“牢头狱霸”的苦头,因此成为“牢头狱霸”的愿望就特别强烈,加之其违法犯罪恶习深,关押次数多,熟悉看守所环境和监管制度,有的颇能寻隙对抗,敢于出头和监管民警收稿日期:2012-03-01基金项目:本文是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期看守所‘牢头狱霸’活动规律与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9y71)的阶段性成果。

透视牢头狱霸现象的防治与打击

透视牢头狱霸现象的防治与打击

的突出问题 , 以及检察机关看守所法律监督中的突出问题解决好 , 和公安机关既要真诚配合 , 也要真
正监督 ; 强化 责任 意识 、 要 监督 意识 和 人权保 障意 识 , 实抓 好监 管 场所重 大事 故 的防范 工作;要结 切 合专项 检查 活动 ,大 力加 强 派驻检 察 室建设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安 部也 共 同决定 自 20 年 4 2 09 月 O 日起开 展为 期 5 月的 打击 牢 头狱霸 的 专项检 查活 动 。 个
透 视 牢 头狱 霸现 象 的防 治 与打 击 朱沅沅 ’
在全 国 , 头狱 霸现 象是 客观 存 在 的 , 打致死 的事 件只 是冰 山 的一角 。 对 云南 “ 牢 殴 针 躲猫猫 事件 ” 和近来 发生 的一 系列 看守 所在 押 人 员非正 常死 亡事件 ,20 年 4 1 09 月 6日,公安 部专 门召开 会议 。公 安部 已经作 出决 议 , 20 年 全 国公 安机 关的工 作重 点放在 解 决执法 过 程 中当事 人 非正常死 亡和监 将 09 管场所安全 隐患等执法 突 出问题上 。 要求各级 公安部 门要认 真落实 公安部部 长孟建柱 的有 关指示精神 , 加强 改进 公安监 管 工作 , 一个 不 漏全 方位检 查 。 调确保 安 全是 公安 监管 工作 的第 一任 务 , 强 必须严 格 落实 监管 工作 问责 制 。 紧接着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又召开 了相 关 电视 电话 会 议 , 宣布 全 国看守所 监管执法 专项检 查 活动将 于 20 09年 4 2 月 0日至 9月 3 0日进行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常 务副检 察 长 张耕 在会上 强 调 , 察机 关 要高度 重 视监 管 场所在 押 人员 非正常 死亡 问题 , 检 要通 过专 项检 查活 动 , 看守所 监管 中 把

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成因和预防对策浅议

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成因和预防对策浅议

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成因和预防对策浅议论文摘要本文综述看守所监管场所这一特殊场所的职务犯罪概况后,认真分析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问题成因后,提出从以四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看守所职务犯罪监管场所一、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概况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是指看守所干警利用手中职权实施的犯罪与监管职责相关的行为,主要有:私放在押人员罪;不负责任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在押人员罪或其他经济犯罪等。

近年来,随着躲猫猫事件的发生,看守所这一原先封闭于公众的场所为舆论所关注,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案件背后也多有看守所干警的渎职滥权行为。

监所检察工作除了对看守所开展日、周、月检察外,还要按照规定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

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和保护被监管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①。

认真研究看守所这一特殊场所下国家公职人员即民警的职务犯罪的原因,针对性的找准对策,从而达到维护刑诉法的顺利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任务。

二、看守所干警职务犯罪的问题和原因(一)从管理制度上看看守所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不到位,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

看守所在收押、关押、律师会见、留所服刑、出所等各个环节都定有规章制度和流程予以规范,但由于制度不健全、有漏洞以及存在的有制度不依,执行制度不力,违反制度不究的个别现象,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少数干警游离于制度之外,或者利用制度的漏洞,滥用手中职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如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环节上,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材料,为其非法保外就医,达到不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目的。

“牢头狱霸”的产生与预防

“牢头狱霸”的产生与预防

“牢头狱霸”的产生与预防“躲猫猫”事件以及今年全国各地看守所发生的多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清楚的表明:当前监管场所特别是看守所“牢头狱霸”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监管部门及监管民警的高度警觉,也不能不对“牢头狱霸”这个长期困扰监管工作的顽症做进一步的探讨。

所谓的“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煽动、组织、策划对抗审讯、审判,任意欺压、凌辱、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

“牢头狱霸”现象是长期困扰看守所的顽症,也是看守所管理工作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虽然监管系统一直将打击“牢头狱霸”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但这种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不仅影响着监所的秩序与安全,还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甚至造成在押人员重伤、死亡等重大事件。

因此每一位监管民警必须充分认识“牢头狱霸”行为的危害性,准确认清“牢头狱霸”的表现形式,寻找预防对策,做到及时发现和打击。

一、“牢头狱霸”的特点(一)具有团伙性。

“牢头狱霸”活动具有犯罪团伙性质,一般由一个人牵头,多人纠集。

往往以本地人多,惯犯多。

一旦形成势力,很容易控制监室,欺压他人。

(二)具有隐蔽性。

“牢头狱霸”活动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表面上监室的秩序比较稳定,实际上稳定的背后隐藏着危险。

特别是骨干分子隐藏较深,自己不动手,不动口,一个眼神,一个细微的动作,其他人员就能“心领神会”,从而起到组织、策划或教唆作用。

一旦发生问题,受害人不敢讲实话,给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三)具有危害性。

“牢头狱霸”往往采用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公开对抗管教,对抗审讯、审判,甚至煽动、组织、策划脱逃、暴狱。

有的“牢头狱霸”手段残忍,极易造成在押人员重伤、死亡等重大事件。

(四)具有顽固性。

“牢头狱霸”往往主观恶习深,思想比较顽固,人生观、道德观极差,长期养成争强好胜、脾气暴躁的性格。

表面上假装服从改造,而实际心理隐藏对抗。

对看守所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

对看守所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

对看守所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近年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笔者仅从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上略陈浅见。

一、看守所易发职务犯罪的几个环节纵观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涵了贪污受贿(索贿),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逃脱,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活动。

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在探讨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和表现形式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收”和“放”的环节上。

“收”主要指新收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在对其随身携带物品及其家属送的物品的检查环节,检察不认真不细致,致使通风报信现象的发生。

“放”即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的环节。

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白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工作中不应有半点马虎。

但是,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放松了警惕,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认为已在入所时对被释放人员及其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而且有的被释放人员的案件已终结、可以说是基本没事了,因此对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会利用被释放人员出所的机会,给家人捎去信件,进行串供等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二)在押人员会见环节。

法律明文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透风撒气,致使在押人员串供、翻供现象的发生,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

(三)在办理减假保的环节上。

由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留所服刑人员也在增多,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减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材料,全部必须由监管大队呈报。

“探访看守所牢头狱霸”成因

“探访看守所牢头狱霸”成因
也 比较难。
看 守所 在押人 员有 家境 贫困 的 , 有 家境宽余 的 , 富差距造成 “ 贫 依附关 系 ”
的产生 。 在 云南省 , 财政拨 付 给看守 所在押
员为 了管理上 的方便 , 往往利用 在押人 员的差别 , 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 让 这
样也助长 了“ 牢头狱霸” 的形成。 笔者在 昆明市晋宁县公安局采访 时 发现 , 宁县公 安局与发 生“ 晋 躲猫猫 ” 事 件的晋宁县看守所 只有一墙之 隔。公 安
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省检察院从 3 2 月 7日至6 2 月 0日, 对 全 省看守所“ 头狱霸” 牢 情况进 行专项检 查; 拟在昆明、 曲靖两市成立监所检察院。
其他人 “ 闻风丧胆 ” 。 监 管人 员说 , 些人 在任何 一个看 这 守所都 是被重 点看管 的对象 。但是 , 如 果对他们 的管 制稍有 放松 , 就如 同将豺
“ 而监管人员 的态度 , 直接影 响到在
酷。 一些监所警察告诉笔者 。 ”
押人员的 ‘ 社会 地位 ’ 与生存处境 。有监 ” 管人员透露 , 在实际工作中 , 有些监管人
轰 动全 国的“ 躲猫 猫 ” 件解决 后 , 事 最 高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 接受 媒 体采访 时曾说 ,牢 头狱 霸” “ 问题 的确 长期存在 , 我们必须承认 , 解决这个 问题
笔 者 了解 到 , 多在押 人员 家庭 贫 许 困, 本人受教育程度低 , 中部分人是 由 其 于贫 困才走上犯 罪道路 的 , 例如 给毒贩
局在一个山坡上 , 居高临下 , 看守所位 置 处在公安局的下方 , 面积并不大 。
死者李养 明被 “ 头狱 霸” 牢 殴打持续 政府法翻20年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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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看守所牢头狱霸的形成及对策[摘要]近年来,“牢头狱霸”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牢头狱霸”形成的原因、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并提出了详细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牢头狱霸;原因;特点;危害性;防治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牢头狱霸”越来越成为看守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它的存在又是当前看守所事故突发的最直接隐患之一,对监管场所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极为不利。

近期,发生的云南“躲猫猫”事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再一次使监管工作和监所检察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广州“两会”期间的代表和委员均对事件给予高度重视,纷纷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监督。

最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活动。

为开展好这项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牢头狱霸”的形成和治理谈几点体会和看法:一、“牢头狱霸”形成的原因“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犯人,不接受法律的惩处和改造,违犯监管法规,侵犯或剥夺其他在押人员应享受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

“牢头狱霸”通常具有四个显著特征:隐蔽性、团伙性、延续性、残暴性、在监管实际工作中,“牢头狱霸”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押人员恶习不改。

“牢头狱霸”的行为是在押人员入监前恶习的延伸和继续,这是产生“牢头狱霸”的内因和基础。

这类人员对社会的逆反心理非常严重,恶习根深蒂固,普遍怀有“活着求过瘾,死了也值得”的腐朽人生观。

因此,在社会上为非作歹,无法无天。

入监后即转化为强烈的反改造、反关押的心理,继续称王称霸,铤而走险。

2.对“牢头狱霸”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警惕性。

个别值班民警思想麻痹,值班不按制度规定巡监,发现问题查处不及时。

个别看管民警丧失立场,成了“牢头狱霸”的纵容者和庇护者,致使有的在押人员在特殊“关照”下,得意忘形,肆意对其他在押人员进行打骂、欺凌和勒索等。

3.监房拥挤,人满为患。

某市看守所共有旧监房51间,设计关押650人。

可近年来羁押人员经常保持在820人以上,在押人员寸土必争,常因床位争吵斗殴。

致使一些关押时间长、犯罪心理没有得到矫正的罪犯有了成为“牢头狱霸”的条件。

4.打击不力。

对监管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牢头狱霸”重视不够,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处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嚣张气焰。

5.监督不力。

“躲猫猫”悲剧发生,暴露出派驻检察室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监督不力,未能及时建议监管场所弥补管理上的漏洞和未能在事后查明事实真相的不足。

二、“牢头狱霸”活动的特点“牢头狱霸”行为与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一样,有一定的规律和特点,掌握规律和特点可以为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1.从对象上看,“牢头狱霸”多为涉黑涉恶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以本地人居多,且多为累惯犯或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被关押的对象,这些人在社会上操纵一批流氓地痞,占有一定的“地盘”,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主观恶习深,老谋深算,刁蛮心狠,手段诡秘残忍,入监后仍想说话算数,尽一切可能控制监室,进行反监管、反改造,与监管争夺对在押人员的控制权。

2.绝大多数“牢头狱霸”文化素质低,年轻气盛,争强好胜,脾气暴躁,具有强烈的冲动和盲动性,动辄大打出手,不计后果,使同监在押人员产生惧怕心理,不敢向监管民警反映真实监情,甚至强迫他们殴打新入监人员,为其“牢头狱霸”行为寻找“替罪羊”,对监所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牢头狱霸”的形成,绝大多数是由几名同监在押人员拉帮结伙,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一定势力后产生的,其骨干分子往往隐藏较深,起组织,策划或教唆作用,真正充当打手的也仅有1-2人,有的“打手”本身就是“牢头狱霸”行为的受害者,受害者绝大多数是新入监人员、外地人等监室内的“弱势群体”,或公开挑战其“权威”的在押人员;形成的初期,往往监室秩序乱象从生、打架斗殴、抢吃强占等严重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牢头狱霸”得势后,监室表面上“风平浪静”,行动惊人地一致,而背地里则“暗流涌动”,发展到最后往往形成公开对抗管教局面,如哄监闹事,集体绝食等;从活动时间看一般情况下节假日以及非工作时间多为“牢头狱霸”活动期,他们多利用民警下班后,开饭前巡视次数相对减少,“牢头狱霸”的活动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因监管民警力量不足也无力追究。

4.从其表现形式看:一是等级分明,在押犯群体呈宝塔形结构,最上面是“牢头狱霸”,第二层次是“打手”,第三层次是胁从者,第四层次是一般群众,即监室内的“弱势群体”。

“牢头狱霸”就是监室内的“核心”,其他在押人员都围绕着这个“核心”转。

二是抢吃、强占同监室在押人员财物、食品;三是将同监室在押人员当作牛马,供其奴役,为其服务,如:让同监室在押人员帮其洗衣服,完成生产任务,为其敲背、按摩等,四是故意挑衅、制造事端,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教唆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迫使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臣服”,五是殴打、体罚新入监人员,寻求刺激。

六是在监室内称王称霸、自定“规定”操纵、控制监室内部事务,如安排生产任务、分发饭菜、指定睡觉床位等。

七是组织、策划在押人员对抗管教、暴狱、脱逃、集体绝食等,或在监室内哄监闹事,制造骚乱,危害监所安全。

三、“牢头狱霸”的危害性有人认为在押人员跑不掉,死不了,就没有什么问题,至于在押人员抢吃抢穿,打打闹闹是正常现象,甚至不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对于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及时追究,这种思想和做法是非常错误的,牢头狱霸的严重性,危害性不可低估。

“牢头狱霸”主要表现在肆意殴打,凌辱、奴役其他在押人员,特别是新入监的在押人员及外地在押人员、冲新兵凉、克扣饭菜、勒索财物,横行霸道,为所欲为,或组织、煽动、策划暴狱、脱逃、闹狱、制造各种事故,对抗管教,传授作案伎俩和对抗审讯经验,教唆他人特别是少年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

“牢头狱霸”上骗管教干部,下欺同监在押人员、藐视监管法规,扰乱监管秩序,是监内主要破坏因素之一,只要是关押在押人员的场所,都不同程度的会有“牢头狱霸”的苗头和迹象存在。

而且“牢头狱霸”的存在相当顽固,不会因一、两次治理或对个别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的打击而彻底根治。

“牢头狱霸”活动往往具有团伙的性质,一个人可能胆怯或显得势单力薄,因而拉帮结伙,依靠团伙的力量欺压他人。

有些“牢头狱霸”在监室内是以积极的面目出现,如小组长等。

“牢头狱霸”的行为多种多样,如以教新入监在押人员“规矩”或交代余罪等为名,体罚、虐待新入监的在押人员等,总之,“牢头狱霸”不但自身得不到改造,更主要的是它侵犯了同监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危害到监室的安全。

如一名广东省某市的犯人徐某明被关押在某市看守所第111监室,同监室朱×兵、陈×民等五、六名老犯,以种种借口对其折磨,不准其喝水达24小时。

幸得第二天驻所检察人员找其谈话发现告知管教干部制止,才防止了一起更严重事故的发生。

四、解决“牢头狱霸”的对策1.提高看守所民警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观念,增强他们对工作的责任感是防止牢头狱霸的关键。

首先,看守所主要领导应具备:依法办事讲原则,大胆管理有方法,情况熟知有预测,身先士卒作表率,这是提高看守所民警整体素质的首要条件。

其次,要对看守所民警进行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做好本职工作,杜绝让在押犯代行民警职责现象。

2.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看守所民警一要坚持对在押人员直接管理,取消号长,不准监区内有特殊人员。

二要及时掌握狱情。

坚持经常深入监室,普遍找在押人员个别谈话,以便掌握深层次情况。

要鼓励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发现牢头狱霸苗头,立即采取措施,不使其形成气候。

三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监区情况分析会制度,共同研究安全问题,及时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监管人员对在押人员要做到二必谈:一是发现“牢头狱霸”的人员必谈,促使其及早改邪归正;二是对新入监人员必谈,讲清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对于“牢头狱霸”的行为都有揭发、检举、控告的权利。

同时,要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监规纪律和政治时事,分阶段地开展考评和竞赛活动等办法去占领他们的思想阵地,促进在押人员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减少和杜绝“牢头狱霸”的出现。

4.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作用,始终把打击牢头狱霸又犯罪活动作为立案监督工作的重点。

铲除牢头狱霸,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

作为驻所检察人员,应切实担负起责任。

一是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重新认识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深刻领会最高检胡克惠副检察长关于“躲猫猫”事件指示的精神实质,并据此调整好当前监所检察的工作部署;二是提高正确运用法律、履行职责的能力,树立良好的监督者形象。

监督办案部门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关押周期。

监所检察人员要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最大限度地纠正和控制超期羁押问题,使案件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结案。

对已决待送人员要及时提醒看守所投监。

对因超期羁押或未及时投监所造成押犯伤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办案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认真落实检察官约见、检察官接待日等制度,做好监管场所“阳光检务”工作;四是依法监督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在押犯是否由民警亲自监管,杜绝人犯管理人犯或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建议和监督看守所采取重点监视的手段,对新收押犯、外地押犯和容易被打、被欺负的押犯进行重点监控和保护,防止其被牢头狱霸打伤、打死;五是对牢头狱霸要贯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在狠抓防范的同时,必须严厉打击。

对在所内进行犯罪活动的牢头狱霸和其他在押人员及时进行立案监督,追加其破坏监管秩序或故意伤害罪等法律责任,且从重、从快处理,并建议在所内公开宣判,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六是畅通控告申诉渠道,提高接访能力,做好围墙内外的信访工作,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为维护社会和谐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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