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VOCs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VOCs
燃烧烟气源项产污系数修正项目
公开选聘协作单位的XX
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服务于《XX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XX》(国发〔2021〕59号)中的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拟开展燃烧烟气VOCs产污系数修正工作,即在2021年燃烧烟气源项产污系数及排放量核算方法建立的基础上,2021年将持续进一步开展燃烧烟气源项VOCs补充监测、企业样本抽样复核、系数校核、成果总结等深入的工作.为更好落实开展这项工作,评估中心对协作单位进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协作单位都可以参加遴选。
凡在XX国境内XX,具有XX法人资格的企**,满足申请指南规定条件,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组织均可提出申请。
申请截止日期为自发布日起第5个工作日17:00(以电子版文件发送时间及纸质版的邮戳或快递单号为准)。
具体事项参见申请指南。
联系人:王赫婧、庄思源
:010-
:
相关XX:
XX1:项目申请指南
XX2:项目申报书(模板)
XX3:项目申请函(模板)
XX4:评分标准。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使用量
吨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工艺
—
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方式
—
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
千克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千克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填报人:
表 号:
G103-11表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品牌
—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品牌代码
—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使用量
吨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工艺
—
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方式
—
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
千克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千克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填报人:
表 号:
() () ()
2017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甲
乙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类别
—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名称
—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代码
—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品牌
—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品牌代码
—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使用量
吨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工艺
—
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方式
—
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 () ()
2017 年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263农药制造行业系数手册
263农药制造行业系数手册(初稿)2019年4月1.适用范围本手册仅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631化学农药制造行业、2632生物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行业使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工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
利用本手册进行产排污核算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仅代表了特定行业、工艺、产品、原料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一般规律。
废水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氰化物;废气指标包括:挥发性有机物。
2.注意事项2.1多种生产工艺或多类产品企业的产排污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氰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产生量与产品产量有关,根据核算环节计算产污量后,再根据企业末端治理设施和运行情况计算各污染物的排污量。
企业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为各核算环节产生量、排放量之和。
在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如果存在废水回用的情况,需要在利用产排污核算公式的基础上扣除废水回用的部分。
公式如下。
实际排放量=计算排放量(1-废水回用率)×2.2采用多种废气治理设施组合处理企业的排污量核算企业采用多种废气治理设施组合处理的排污量核算:在排污量计算选择末端治理技术时,若没有对应的组合治理技术,以主要治理技术为准。
2.3系数表中未涉及的产污系数及污染治理效率由于农药品种种类繁多,生产工艺和产排污情况复杂,对遇到系数表单中未涉及的农药品种,可按结构相似原理选取系数表单中其它类农药品种来代替。
2.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本手册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核算的产污量仅囊括工艺有组织、工艺无组织、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不包括厂区大仓库储罐)、有机溶剂类使用、废水收储与处理处置过程逸散6个源项。
对于未包含的其他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源项,请企业或技术人员参考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农药行业通用源项的产污系数进行补充核算。
浅析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产排污现状
综述SUMMARY浅析橡胶制品业 挥发性有机物的产排污现状作者 董文敏 朱 红 裴雨飞 刘芳一、挥发性有机物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 )的定义,VOCs 是指在常温下,沸点在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根据化学结构的不同可以将VOCs 分为酮类、烯类、醛类、酯类、烷类、芳烃类、卤烃类和其他类8种,其中多环芳烃具有致畸致癌性,是人体健康的重要杀手之一。
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对各个行业的工业污染源进行普查。
其中,VOCs 被列入普查范围,因此其达标排放对生产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二、橡胶制品业概况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橡胶制品业包含7个小类,涵盖轮胎、板管带、再生橡胶、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等。
根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缩写为VOCs)是大气污染物中比较重要的前驱体,除了对环境造成污染外,还会给人体带来伤害。
2016年,工信部与财政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其中橡胶制品业等11个行业被列入VOCs 削减行动计划重点行业。
本文通过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采集的34家橡胶制品企业VOCs 产排污数据,梳理该行业VOCs 的产污节点及产污来源、排放现状及末端治理技术,希望能带给行业技术人员带来启发。
据2019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橡胶制品业规模以上企业总数为3029家,主营业务收入约为5338亿元。
橡胶制品业涵盖行业情况见表1,橡胶制品企业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见 图1。
从图1可以看出,轮胎制造企业数量占橡胶制品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的14.7%,主营业务收入占橡胶制品业总收入的56%;橡表1 橡胶制品业涵盖7小类行业情况综述SUMMARY尤其是合成橡胶,如丁苯橡胶、顺丁橡胶和丁基橡胶等,其单体具有较大毒性,在高温塑炼、氧化条件下,这些生胶解离出微量的单体和有害分解物,主要是烷烃和烯烃衍生物,废气中可能含残存单体,包括丁二烯、戊二烯、氯丁二烯、丙烯腈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6日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省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基准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湖北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为主。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工业污染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工业污染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号:G101-1表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2017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02.单位详细名称及曾用名单位详细名称:曾用名:03.行业类别行业名称1:行业代码1:□□□□行业名称2:行业代码2:□□□□行业名称3:行业代码3:□□□□04.单位所在地及区划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市、州、盟) ____________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区划代码□□□□□□□□□□□□05.企业地理坐标经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秒纬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秒06.企业规模□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0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8.开业(成立)时间□□□□年□□月09.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号码:10.登记注册类型□□□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110 国有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 中外合资经营120 集体160 股份有限公司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 中外合作经营130 股份合作171 私营独资230 港、澳、台商独资330 外资企业141 国有联营172 私营合伙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2 集体联营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390 其他外商投资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49 其他联营190 其他151 国有独资公司11.受纳水体受纳水体名称:受纳水体代码:12.是否发放新版排污许可证□ 1 是 2 否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13.企业运行状态□ 1 运行 2 全年停产14.正常生产时间___________小时15.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___________千元16.产生工业废水□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2表17.有锅炉/燃气轮机□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1表18.有工业炉窑□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2表19.有炼焦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3表20.有烧结/球团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4表21.有炼铁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5表续表22.有炼钢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6表23.有熟料生产□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7表24.是否为石化企业□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8、G103-9表25.有有机液体储罐/装载□ 1 是 2 否注:指标解释中所列行业工业企业必填;选“1”的,须填报G103-10表26.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 1 是 2 否注:指标解释中所列行业工业企业必填;选“1”的,须填报G103-11表27.有工业固体物料堆存□ 1 是 2 否注:仅限堆存指标解释中所列固体物料工业企业选择;选“1”的,须填报G103-12表28.有其他生产废气□ 1 是 2 否注:所有企业,有上述指标17-27项涉及的设备及工艺以外的环节有生产工艺废气产生的,选“1”的,须填报G103-13表2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是 2 否注: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选“1”的,须填报G104-1表30.危险废物□ 1 是 2 否注:有危险体废物产生或处理利用的,选“1”的,须填报G104-2表31.涉及稀土等15类矿产□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7表32.备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浅谈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浅谈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摘要: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前体物之一,过量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会造成大气氧化性增强,部分具有毒性的挥发性有机物还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为此,应该明晰VOCs排放特征,针对VOCs污染防治需求,建立健全的治理体系,持续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排查监管力度,从而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落实VOCs减排目标。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1 挥发性有机物概述1.1挥发性有机物定义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作为一个群体,包含大量个体挥发性物种。
定义不同,涵盖的物质不同,管控方向也不同,这给VOCs 污染源统计、监测、管控等都带来了困难,严重制约了我国VOCs的环境管理。
如世界卫生组织(WHO,1989)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我国环保标准主要基于能否参与光化学反应来定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该定义是从有机物反应性的“化学反应性”和“监测方法”两方面综合定义的,使所包含的VOCs范围更为全面,定义与监测方法相结合增加了实际监管的可操作性。
1.2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来源VOCs排放源非常复杂,且VOCs污染物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人为源和自然源。
自然源主要是植物、藻类等,由于自然源的不可控性,我们更要降低人为源排放的强度。
人为排放源主要包括交通源、工业源、生活源和农业源四大类,其中交通源包括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等;工业源包括石油开采与炼制、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VOCs生产行业,油品、有机原料等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等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生活建筑涂料与胶黏剂使用、沥青道路铺装、餐饮油烟、干洗等;农业源则包括生物质露天焚烧、生物质燃料燃烧和农药使用等。
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对比分析
动植物油 万吨 —
—
—
—
— 30.97 —
—
—
30.97
石油类 万吨 5.54 0.77
—
—
72.62 — 0.04 —
78.20 0.77
挥发酚
吨 7000.00 244.10 —
—
—
—
—
— 7000.00 244.10
氰化物
吨
— 54.73
—
—
—
—
—
—
—
54.73
重金属
吨 900.00 176.40 —
颗粒物
万吨 —
1270.5 — 378.12 — 0.42 —
35.01
挥发性有机物 万吨 —
481.66 — 296.63 — —
— 239.16
烟尘
万吨 982.01
— 183.51 — 1.12 —
—
—
总排放
一
二
2320.00 696.32
1797.70 1785.22
— 1684.05
— 1017.45
作者简介:杨燕,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的 研究。
通讯作者:袁京,副教授,主要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的研 究。
普”分别减少了884.98、76.57、168.75、10.78、0.07 和77.44万吨,减排率分别为29.2%、44.3%、35.7%、 25.5%、79.8%和99.0%;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 减少了1 623.68万吨,减排率达到70.0%;一般工业 固体废弃物处置总量增加113.8%,倾倒丢弃量减少 96.8%,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增加43.9%,因利用和 处理量小于产生量,导致有大量危险废物堆积。总体 来说,我国污染防治整体取得显著成就。 2 污染物排放情况 2.1 水体污染物
4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VOCs产排污量核算方法1217
生产情况填写。
燃料类型 参照附录五表2 燃料类型及代码表填写。 燃料消耗量 按照2017年填报炉窑实际燃料消耗量 填写。以上参数为必填项。 烧结机、竖炉、链篦机回转窑、隧道窑、退火炉、 热风炉、裂解炉、电石炉、煅烧炉、烧成窑、回转窑、 立窑、热回收焦炉、顶装机焦炉、捣固侧装机焦炉、 半焦(兰炭)炭化炉需填写炉窑类型、产品名称、产 品产量等参数。 加热炉、沸腾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焚 烧炉需填写炉窑类型、燃料类型、燃料消耗量等参数。 16
G103-10 G103-
G103-9 G103-9、13、 G106-1 G103-9 G106-1 G103-11 G106-1 4
6
有(无)组织
7
有组织
8
有(无)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源归类解析示意图
9 10
一、VOCs系数建立工作总体思路
表号
G103-9表 G103-10表 G103-11表 G103-12表 G103-13表 G106-1表 G106-3表
14
二、涉VOCs普查报表
G103-1表 电站锅炉/燃气轮机/工业锅炉类型 参
照附录五表3 锅炉/燃气轮机类型代
码表填写。 燃烧方式 参照附录五表4 锅炉燃烧
方式及代码表填写。
表号
G103-1表 G103-2表 G103-3表 G103-5表 G103-6表 G103-7表 G103-8表
序号
8 9 10 11 12 13 14
普查表名称
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 信息 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和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中国政府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情况,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近期圆满结束。
经过数月的调查和数据整理,我国环保部门于近日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公布了普查的主要结果和数据。
根据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污染源主要分布在工业、交通、农业和生活等领域,其中工业排放占比最大。
据统计,我国共有超过430万个污染源,其中工业污染源近140万个。
而这些污染源不仅遍布全国各省市,还主要分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地区和汾渭平原等经济发达区域。
公报还透露了我国污染源排放的具体情况。
其中,大气污染排放是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达到56.98万吨,其中工业排放占比最大,占到了总排放量的55.7%。
尤其是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占到了总排放量的40%以上,这对大气环境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公报还披露了饮用水源地受污染的情况。
据调查,我国有千万人口的饮用水源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超过4000个饮用水源地达到IV类及以下水质标准。
这一情况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污染治理势在必行。
针对这些问题,公报中也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和目标。
首先,要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特别是对工业排放量超标的企业要进行整改。
其次,要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同时,也要强化农业污染治理,加强农药和化肥的合理使用,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此外,公报还提出要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作为普查的结果,公报还指出了一些污染源普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其中,废气排放量数据不准确、废水排放未得到充分重视以及数据报送和共享不畅等问题被提出。
这些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总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发布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一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农业源
✓ (一)基本情况。 ✓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3061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2843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
298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 ✓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67.13万吨,氨氮21.62万
吨,总氮141.49万吨,总磷21.20万吨。
农业源
✓ (二)种植业。 ✓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8.30万吨,总氮71.95万吨,总磷
工业源
✓ (四)工业固体废物。 ✓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8.68亿吨,综
合利用量20.62亿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3497.84万吨),处置量 9.43亿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3525.71万吨),本年贮存量9.31亿吨,倾 倒丢弃量158.98万吨。 ✓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6581.45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 5972.78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8881.16万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总体情况
✓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 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 ✓ 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
污普数据为“十四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明确方向
M p E n viro n m en tal^ Economy污普数据为“十四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明确方向□韩红张君臣贺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时间,“十一五”“十二五”时期成为重 要的环境管理手段,“十三五”时期国家继续对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总量实施控制。
2020年6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发布。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了全国 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结构和分 布状况,健全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 数据库,形成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一张 图”。
“十四五”时期,我们应利用好普查数据,深入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污染 物控制和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
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分析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7年,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前四位分别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前四位分别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见表1、2)。
鉴于此,这8项污染物应是“十四五”时期污染物减排的重点。
普查数据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的应用按照《“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65)总第295期OPINIONS表1水污染物排放量前四位汇总分析亏染物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单位:万吨)化学需氧量占比氧氣(单位:万吨)氨氮占比总氮(单位:万吨)总氮占比总磷(单位:万吨)总磷占比工业源90.96 4.24% 4.45 4.62%15.57 5.12%0.79 2.50%农业源1067.1349.77%21.6222.44%141.4946.52%21.267.22%生活源983.4445.87%69.9172.57%146.5248.18%9.5430.2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2.450.12%0.360.37%0.560.18%0.010.04%合计2143.98100%96.34100%304.14100%31.54100%注:移动源无水污染物排放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前四位汇总分析污染物污染源二氣化硫(单位:万吨)二氧化硫占比氮氧化物(单位:万吨)氮氧化物占比颗粒物(单位:万吨)颗粒物占比挥发性有机物(单位:万吨)挥发性有机物占比工业源529.0875.98%645.936.18%1270.575.44%481.6647.34%生活源124.7217.91%72.92 4.08%378.1222.45%296.6329.1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0.440.06% 1.520.09%0.420.03%——移动源42.08 6.05%1064.8859.65%35.01 2.08%239.1623.51%合计696.32100%1785.22100%1684.05100%1017.45100%注:农业源无大气污染物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01万吨、207 万吨、1580万吨、15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 下降10%、10%、15%和15%。
辽宁省召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闻发布会
果说城市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内的绿化区域,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虽然选用城市最外围建筑边界作为城市边界可以降低这一影响,但由于海岸线附近的区域如人工养殖基地等已超出最外围建筑物边界,无法准确提取,在城市区域提取上还有欠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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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9.。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与环境统计工业源数据对比分析及建议
猱艺科枚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23卷第2期2021年1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与环境统计工业源数据对比分析及建议袁阴(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22)摘要:指出了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是生态环境管理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课题研究的重要基础依据。
通过对比武汉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业源数据的差异,分析了差异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核算方法体系、加强企业管理以及强化学习培训等提升数据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核算方法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21)02-0162-021引言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和环境统计(以下简称环统)都是生态环境管理领域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对区域内排污单位生产活动情况和产排污情况的统计和调查,为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口幻。
污染源普查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对象为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间,其中涵盖了所有环统调查对象。
环境统计是在污染源普查基础上的动态更新,每年开展1次,其调查对象根据排放量在区域排污总量占比筛选。
两项工作关联紧密,调查对象和技术方法上一致性较高。
本文将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业源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2数据比对依据及方法2.1对比依据根据污染源普查和2017年度环境统计相关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调查范围涵盖所有环境统计调查对象。
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筛选标准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降序排列占区域总量85%的企业;有废水重金属产生的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1万t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地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调查工业企业。
2.2对比方法及标准将武汉市污染源普查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对比,主要从废水污染源、废气污染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量等方面,通过对比其差异性进而判断数据的合理性(表1)(技术规定中对一般工业固废没有占比上的要求,在此参考化学需氧量、氨氮等4项主要污染源的判定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系数手册
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系数手册(初稿)2019年4月1.适用范围本手册仅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工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
利用本手册进行产排污核算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仅代表了特定行业、工艺、产品、原料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一般规律。
本手册主要包含天然气/焦炉气制甲醇、二甲醚、醋酸、甲醛、多聚甲醛、有机硅、聚醚多元醇、异辛烷、甲烷氯化物、乙炔、氯乙烯、氯化苯、邻/对二氯苯、氯乙酸、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辛酯、甲胺、苯酚、丙酮、1,4-丁二醇、山梨醇、顺酐、苯酐、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等27种产品。
废水指标包括:工业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挥发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指标包括:工业废气量、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
2.注意事项2.1多种生产工艺或多类产品企业的产排污核算工业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工业废气量、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产生量与产品产量有关,根据不同污染物计算产污量后,再根据企业末端治理设和运行情况计算各污染物的排污量。
企业某污染物指标的产生量、排放量为各产品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之和。
在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如果存在废水回用的情况,需要在利用产排污核算公式的基础上扣除废水回用的部分。
公式如下:实际排放量=计算排放量(1-废水回用率)×2.2系数表中未涉及的产污系数及污染治理效率本手册中,仅涉及产品生产过程中废水集输储存处置过程和工艺有组织两个挥发性有机物非通用源项产污系数,如果涉及到挥发性有机物的通用源项,其产污系数可参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与装卸和燃烧烟气等五项公共源项产污系数手册》。
2.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本手册所提供的工业废水量、工业废气量系数仅供校核参考,不作为企业填报依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解读
坚定信心 扎实工作 从严从细 定有成效
• (三)指导与调度 • (四)普查建库
• (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 建立责任体系,明确省、市、县数据审核重点内容和主体责任 – 重视普查数据审核工作,各地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审核并 确认上报 – 开展普查核查与评估。核查或评估样本不得调换;不符合质量要 求的要重新普查,直至符合标准。各省核查完成后形成质量评估 报告并上报 – 建立数据质量通报机制,对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公开通报。 – 各地普查数据质量作为评优表彰的主要依据 – 联合执法,严肃惩治数据造假行为,明确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公 众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内 容 提 要
• 一、总体部署
• 二、分阶段任务 • 三、相关要求
• 相关工作要求
– 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 部门分工明确 环保牵头到位 全社会 共同参与的普查工作机制 – 制定好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 落实目标责任 – 落实机构人员经费 建立好两支队伍(技术骨干和普查员) – 深入研究吃透方案 、技术规范及核算方法 – 加强全过程指导和培训 做好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 – 购买服务和信息化手段 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基层负担 – 强化调度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 确保普查质量
• 建立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 专职机构和人员 • 成立专门机构 • 具有工作经验的技术骨干 – 普查经费 • 充分考虑目标任务和部门分工配合 • 充分考虑需要重点投入的工作和年度任务分配 • 充分考虑相关财务管理要求 – 工作条件 • 网络环境:专网通畅 联网可用 • 普查设施:满足数据采集上报和审核要求 • 办公条件:适应普查全过程工作需要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要点解读
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17年9月
276 生物药品制造行业系数手册
低温等离子体 30.0
其他
90.0
/
生
原核、真核发酵 生 物
物 1000≤产
废水量
培养基(玉米蛋 发 酵 量
废水
立方米/千 克-产品 17.4
药品
/
/
/
白粉(浆)、酵 工艺 <10000
化学需氧 千克/千克 3.57
无末端治理技术 0
/
10
核 算产 品 原料名称
环节 名称
污染
工 艺规 模 等 污染物指
生物处理法
64.3
废水 总氮
千克/千克 -产品 0.012
物化处理+缺氧/好 83.3
氧生物处理
物化处理+厌氧水 解+好氧生物处理
53.0
k= 治 理 设 施 运 行 时 间 (天)/正常生产时间(天)
物化处理+厌氧生 物 处 理 + 缺 氧 / 好 85.0 氧生物处理
其他
70.0
废水 总磷 千克/千克 0.002 无末端治理技术 0
实际排放量=计算排放量 × (1-废水回用率) 工艺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即回用于生产的情况,不予扣除。 废水回用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计算,若无废水回用,废水回用率按 0 计算。
1
2.2 采用多种废气治理设施组合处理企业的排污量核算 企业采用多种废气治理设施组合处理的排污量核算:在排污量计 算选择末端治理技术时,若没有对应的组合治理技术,以主要治理技 术为准。 2.3 系数表中未涉及的产污系数及污染治理效率 医用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基本无废水、废气的产生,不适用于本 系数手册。 2.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手册所提供的工业废水量系数仅供校核参考,不作为企 业填报依据。 (2)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仅包括含生物原料药生产过程的企业, 若企业的生产过程无生物原料药生产,仅为原料购进,后期配制分装 等生产过程,则产污系数参照 2720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产污系数手 册。 (3)废水污染物治理技术不区分在组合中的先后次序,按照组 合中主要治理技术所属的类别选择“产污系数及污染治理效率表”中对 应的末端治理技术名称。 (4)根据末端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k 值)计算公式计算所得 k 值大于 1 时,按 k=1 计算。 (5)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与废水污染物相同。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及排放量核算方法建立
*基金项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点工业行业及重点源项VOCs 产污系数及核算方法校核(22110399005000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普查,与其他污染物要求一致,旨在摸清“源在哪、排什么、排多少、排到哪”[1-2]。
一方面工业污染源VOCs 产污系数和排放量核算方法的建立可为普查、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提供基础方法,另一方面普查的核算结果可为后续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产污系数制定背景VOCs 是形成细颗粒物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对大气中光化学烟雾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除影响空气质量外,部分VOCs 物质还会影响人体生殖与发育功能且具有较高致癌风险。
VOCs 管控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热点问题。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首次将VOCs 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四项重点污染物之一,并将光化学烟雾污染作为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对VOCs 进行污染控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各类排放源提出了减排任务,并将VOCs 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之后密集出台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系列政策。
十年来,我国已出台的政策法规对VOCs 的管控从无到有、由点及面、从粗到细、由局部到系统,对VOCs 排放标准及监测分析方法、治理技术应用、减排、治理措施、财税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提升我国VOCs 管控的能力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但同时,我国VOCs 研究基础薄弱,工业源VOCs 核算方法体系不完善,仅部分行业形成了研究成果,难以科学量化排放情况,无法明确各类排放主体的环境责任,直接制约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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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18年3月第一部分:工业源VOCs采样方法1 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VOCs的采样、运输和保存方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VOCs核算方法建立工作。
2引用文件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企业现场踏勘3.1根据监测任务,对企业现场进行踏勘,对污染源工况、环保设施运转情况、采样位置,以及采样条件等进行确认,并详细了解各排放点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初步确定监测项目及其采用的分析方法,从而确定采样方法。
3.2工况记录:应确认生产装置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
3.3采样位置选择与条件确认排放口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的排放口,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并选择在排放量大的排放时段进行采样分析。
3.3.1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位置3.3.1.1采样的同时应测定废气的流量,采样位置应尽量选择在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仅进行VOCs样品的采集,采样位置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开湍流区;3.3.1.2采样孔的内径应在80mm以上,以便能将采样管及流量测量探头插入;在实际检测时,常常没有现成的采样口,可以借助已有的法兰、阀门或压力表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经现场操作人员协助将法兰等打开或卸掉,进行采样;3.3.1.3取样断面宜垂直气流方向,采样管能够插入到采样断面中心或靠近中心处;3.3.1.4采样地点尽量做到有采样平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证采样人员的安全;3.3.1.5如果采样现场在防爆区内,应采用防爆采样器,如需用电,应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2无组织排放采样位置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应根据待测物性质、生产运行及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核算方法确定采样位置,其它参照有组织废气采样。
3.3.3水质采样位置3.3.3.1核算循环水VOCs的排放量,需分别采集循环水场回水(装置返回循环水场的循环水)和出水(循环水场供给装置的循环水);3.3.3.2循环水回水应选在各装置的出水,这需要采集到所有装置的循环水,并能计量各装置循环水的量;如果不具备条件,采样点可以选在回水总管上。
3.3.3.3循环水出水的采样点,应选择在循环水场给水总管上,或给水泵处;3.3.3.4工业废水的采样口应设置在废水产生设施的出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导淋、压力表等进行采样;3.3.3.5若某工段废水为管道密闭输送,则默认为该过程没有VOCs逸散,可不进行采样。
3.3.4 固体物料固体物料采样地点选择企业固体物料堆放场所,可以在装置现场或集中堆放地点;基于挥发性有机物易挥发的特性,选择产生时间最近的固体物料点进行采样。
4采样方案编制4.1结合源项解析方法,对企业进行现场踏勘,确认采样点位和采样条件后,编制采样方案。
采样方案可包含在监测方案中,需明确采样点位、采样方法、采样仪器、采样频次等。
4.2连续稳定排放的废气、循环水和废水中污染物浓度检测小时均值,采样时间为60分钟;如果是间歇排放,应在整个排放周期连续采样;若该周期大于60分钟,则连续采样60分钟,不足60分钟,则全过程采样;对于储罐类、装卸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装卸操作时段内采样。
4.3每个点位连续采样2天,每天采样3次。
4.4非正常工况或事故状态采样,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4.5固体物料采样,按照确定的采样地点,持续产生且稳定排放的固体物料,应连续采样2天,每天采样3次;间歇产生的固体物料、长期堆放的固体物料,采集时间最近一次的样品即可。
5废气样品的采集在进行VOCs核算方法建立中,现场采样采用气袋采样法,本方法主要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
无组织排放废气样品的采集,可参照固定污染源,有条件的实验室,也可采用真空罐采样,按照相关标准或规范执行。
5.1采样设备和材料废气中VOCs采样要求做到全流路使用不易吸附VOCs的全聚四氟乙烯材料(或等效材料),本次抽样调查过程中,采样管线及其连接件、采样袋等,应一次性使用。
5.1.1采样泵本次抽样调查中,废气采样统一采用蠕动泵,蠕动泵管内衬全聚四氟乙烯薄膜,连接件和采样管路要求全部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料。
5.1.2采样袋采样气袋的容积为3L,采样袋及其隔垫、阀门、密封帽等均应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料(或等效材料);采样器和采样袋的接头以及连接管线都应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质。
5.1.4采样管及连接线采样管、连接线及连接件使用全聚四氟乙烯材质,温度高于100℃的废气,可以用加热带将采样管加热到120℃。
5.2采样准备工作5.2.1 采样袋准备样品采集使用洁净的新气袋,采样前应检查气袋外观,确保无破损和漏气,且无气体残留(若存在气体残留现象,则利用蠕动泵进行抽真空后再使用)。
每批新气袋应随机抽取一个进行气袋空白实验,做法是:气袋中注入除烃零空气后密封,采用与样品分析相同的操作步骤测定VOCs浓度,气袋空白值测定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或是在可接受范围内)。
5.2.2采样器具准备蠕动泵流量应在采样前进行确认,按照采样时间和采样袋容积确认采样时蠕动泵转速;防爆区内采样应准备防爆蠕动泵,以及防爆电源,否则应提前与企业协调好,按照企业规定确认和办理相关作业票,以确保采样过程安全。
5.2.3劳动保护装备按照企业安全管理要求,提前准备好现场采样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护目镜、防静电工作服(鞋)、手套、报警器等。
5.3现场采样5.3.1进入采样现场,应遵从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防爆区内不能使用非防爆采样设备和手机等,按要求释放身体的静电,及穿防静电工作服、劳保鞋,戴安全帽等。
5.3.2蠕动泵—气袋采样5.3.2.1按照图1所示连接安装采样系统,将泵管装入蠕动泵采样器并固定,进气端连接好采样管,出气端连接一全聚四氟乙烯三通,一端接采样袋(为了最大限度减小死体积,此处应使连接管线尽量短),另一端旁路直接引回到排气筒内。
1-排气管道;2-PTFE过滤头;3-管道密封塞;4-加热带;5-蠕动泵;6-蠕动泵管(内衬PTFE);7-PTFE采样气袋;8-PTFE三通阀;9-PTFE连接管。
图1蠕动泵—气袋采样系统5.3.2.2将采样管插入排气筒的中心位置(如果排气中有固体颗粒物,其前端可装上全聚四氟乙烯过滤头),密封采样口(对于负压采样,密封尤其重要,可使用预先开孔的硅胶塞进行密封,确保不能漏入外部空气);5.3.2.3采样前,旋转三通阀门,将采样袋连接到流路中,将气袋中残余的气体全部抽出,然后关闭采样袋阀门,改变蠕动泵转动方向,旋转三通阀门,将旁路接入流路系统中,蠕动泵转速调整到50转/分左右(视实际情况而定),打开蠕动泵抽气5分钟(如果烟气温度高,应先将采样管加热到120℃),置换采样管内的空气;5.3.2.4置换结束后,旋转三通阀门,将采样气袋接入流路系统,打开采样袋进气阀门,启动蠕动泵采样,采样60分钟(若为间歇性排放,参照4.2,4.3要求进行采样时间调整);5.3.2.5采样结束,关闭采样袋阀门,关闭蠕动泵,取下采样袋并套上密封帽,贴好采样标签;5.3.2.6注意,采样时不能用废气样品置换气袋内的气体,因为VOCs物质易吸附,从而影响样品的代表性。
5.3.3烟气流量测量5.3.3.1进行烟气流量测量时,采样位置应选择在直管段,避开排气筒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现场难以找到符合要求的采样位置时,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排气筒直径的1.5倍,且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5.3.3.2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5.3.3.3流量应测定小时均值,同步测定氧含量、水含量等相关参数,并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流量;在现场不具备测定烟气流量的条件时,可以根据生产情况或风机的负荷,通过计算获得烟气流量。
5.3.4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包括装置进料量或燃料用量、生产负荷、排气筒高度和横截面积、排烟温度等。
5.4运输和保存采样结束后,采集样品的气袋应避光保存和运输,在7天内完成分析。
6 循环水和废水样品的采集6.1采样设备和材料6.1.1采样器具使用蠕动泵采样,其泵管、连接件和采样管路要求全部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料,并在完成每个样品采集后更换采样管线。
6.1.2采样容器采样容器使用1L的全聚四氟乙烯采样袋,并带有全聚四氟乙烯的进水嘴、阀门和密封垫,本次抽样调查过程中,采样袋一次性使用。
6.1.3便携式冷藏箱,用于样品保存和运输。
6.2采样前的准备6.2.1采样器皿准备采样袋应洁净干燥,应随机抽取一个进行空白实验;空白实验做法:采样袋中注入纯水,按照与样品分析的相同的操作步骤测定VOCs浓度,采样袋空白值应低于方法检出限(或是在可接受范围内)。
6.2.3参照5.2.3准备劳动保护用品;6.2.4便携式冷藏箱使用的冰袋(如果需要)。
6.3现场采样6.3.1若能实现带压采样,采样位置应设置在压力表连接处;否则应尽量将采样管插入密闭管道内进行采样,防止VOCs 的闪蒸逸散;水池中采样,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在水深的1/2深度处采样。
6.3.2采样前,进行采样管道的置换工作,将蠕动泵的采样管接入密闭管道中,启动蠕动泵采样器,蠕动泵转速可调整到300转/分,抽取水样2分钟左右,置换采样管线内的空气,抽出的水可直接返回到水体中。
6.3.3置换结束后,将采样管线与采样袋连接,蠕动泵转速调整到20转/分钟左右,采样60分钟。
6.3.4采样结束,关闭蠕动泵,取下采样袋,贴好标签。
6.3.5由于VOCs样品易吸附,采样时采样袋不能用样品冲洗,以免冲洗时VOCs吸附或附着在采样袋上。
6.4运输和保存采集的水质样品,应避光、密闭、低温保存,可放置在便携式冷藏箱中运输;样品送入实验室后,如果不能立即进行分析,应在4℃下密封、避光保存,尽快分析,保存时间不得超过7天。
7固体物料采样7.1采样设备和材料7.1.1盛装固体物料使用1000ml的全聚四氟乙烯密封袋,密封袋应洁净干燥,一次性使用,样品采集后可使用密封夹密封袋口。
7.1.2取样时使用全聚四氟乙烯的小铲或药勺。
7.1.3采集液态废弃物,采样时使用全聚四氟乙烯管进行采样。
7.1.4便携式冷藏箱。
7.2采样前的准备采样器皿及用具皆应洁净干燥,并参照5.2.3准备劳动保护用品。
7.3现场采样7.3.1堆存固体物料采样7.3.1.1堆存或运输中的固体物料,使用对角线法确定5个采样点位,具体做法是:在固体物料堆画两条对角线,两条对角线相交点,即固体物料堆的中心处设一个采样点,中心与每条对角线边界的中点设4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采集100g左右样品;若是流动固体物料,则采用随机采样法进行样品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