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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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

供电配套费标准

⼀、南京市180—230元

⼆、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

三、南昌市95——115元;

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

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

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

七、⼭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

⼋、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市、⼗堰市为每平⽅⽶107

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97元(2010年2⽉)

九、威海92元(可调10%)(2010年1⽉)

⼗、⼭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

⼗⼀、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

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积每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规模⼤⼩、电缆架设⽅式等不同)

⼀、南京市180—230元;

⼆、上海市外环(2007年11⽉)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

三、南昌市95——115元;

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

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费

长春市政府:

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建设⼯程费为电⼒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配套工程安装

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XXX仪表有限公司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文件编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业务。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策,公开收费标准。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业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需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双方应签定有偿维护管理协议;如愿移交供电企业的,双方应签定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借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还贷。

临沂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5篇)

临沂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5篇)

临沂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5篇)

第一篇:临沂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价费发〔2011〕7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临沂供电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县区物价局: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维护合法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临时标准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市政府临政字〔2011〕9号批准,现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通知抄报: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住建委、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临沂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印发附件: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及附属公用建筑、办公用房、经营用房,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收取。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2010年1月1日前已建成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改造,达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建设配置标准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未建成部分按本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

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专项配套工程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表箱所有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电能表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一、政策依据

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

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

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新建住宅小区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在建设住宅小区的过程中,供配电设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然而,对于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收费标准,很多人并不清楚。本文将探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价中,而不得另行收取。此外,物业公司也不得向业主收取供配电设施的初装费和运行维护费。

二、市场调研

目前,各地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并不统一。一些小区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将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中,而另一些小区则采取分项收费的方式,向业主收取供配电设施的初装费和运行维护费。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在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不得

损害业主的利益。

2、公开透明原则:物业公司应当公开收费标准,让业主明确了解费用的具体构成和用途。

3、统一标准原则: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不得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

4、定期调整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调整,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具体标准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可以给出以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具体标准:

1、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取XXX元。

2、设备初装费:按照设备类型和数量计算,每个设备收取XXX元至XXX元不等。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

标准]

1、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3、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4、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8时、21-22

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5、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

6、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7、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8、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

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夏季季节性电价调整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执行。

收费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管〔2011〕018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济价房字【2009】114号文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9】114号文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9〕114号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供电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按照市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

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以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6KW配置标准为基础,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配置,供电配套工程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6元收取。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的管理和使用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再做进一步调整。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公(2007)014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综合考虑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本市规范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的收费行为、调整工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容量标准

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4千瓦;81-120平方米配置为6千瓦;121-150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用于商业性质的用房以及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外环线以内调整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25元;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3、用户对住宅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40瓦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要求每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瓦的,根据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普通住宅供电配套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供电配套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供电配套收费标准

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2000)第152号《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和沪价公(2002)009号《关于外环线以外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执行标准的通知》精神,对本市新建普通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具体如下:

一、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市物价局批准的容量配置标准,市电力公司进行适当放宽。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4千瓦;81到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6千瓦;121到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8千瓦;住宅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瓦配置;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5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

1、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面积收取,按照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2、外环线以内收费标准:全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45元;小区外架空线、小区内电缆入地工程为每平方米130元。

3、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普陀、杨浦、虹口等区外环线以外的地区;嘉定、宝山、青浦、松江、金山、南汇、奉贤等区外环线以外的集中城市化地区(详见附表)的收费标准:全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15元;小区外架空线、小区内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00元;外环线以外其余地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由电力部门和开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确定,一般不高于每平方米85元。

4、自行车棚和垃圾房的面积不收费,并在公建设施的总面积中扣除;住宅小区的汽车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一、政策依据

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

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

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

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宅小区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电配套工程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收费标准,我市制定了新的标准,以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设施能够高效运行和满足居民的用电需求。

二、制定目的

1.规范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2.统一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标准,避免低标准、低质量的建设。

3.提高供电设施的运维水平,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

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

2.经济适用原则:以满足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运维的实际需求为基础,不铺张浪费。

3.透明公开原则: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可行性原则:收费标准应符合经济、社会和技术条件,确保顺利执行。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内容

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升级电源线路、配电箱、电能计量

等设备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运维费:包括设备检修、设备更换、故障处理等

费用。

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管理费:包括设备管理、设备维护、设备更新等

费用。

五、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执行

1.根据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类型的小区,制定不同的标准。例如,高层住宅小区、多层住宅小区、别墅区等。

2.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并由市电力公司和

相关部门执行。

3.市电力公司应向社会公开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确保公众监督。

4.供电配套工程费应由住宅小区业主缴纳,纳入小区的物业费中进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

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经[2000]第1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0.07.25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

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经[2000]第152号2000年7月25日)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本市中心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具体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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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0.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2〕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指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不包括多层低密度住宅、农村村民自建房。

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不含提

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二、计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三、收费标准

1、执行《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按每平方米94元结算,其中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4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一、政策依据

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

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

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

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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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

标准]

1、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3、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4、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8时、21-22

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5、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

6、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7、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8、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

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夏季季节性电价调整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执行。

收费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管〔2011〕018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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