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沪价管〔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市场发展,经研究,现就本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的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联接点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的所有工程。
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对于上述工程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单位除收取配套工程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表前供电设施工程(即从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至住宅楼内居民电表开关出线10公分处的供配电工程)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按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具体收费标准为:外环线以内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25元。
3、用户对住宅电力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上浮10%。
4、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较高的,收费标准可据实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5、本市将根据电力配套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及有关建设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三、其他事项1、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的市属保障性住房、以及本市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地区的供电配套工程费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3篇)
第1篇一、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定义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是指在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内电力设施的安装、改造、升级和维护等。
二、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收取范围1. 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2. 小区内配电室、电缆、电缆桥架、配电箱等电力设施;3. 小区内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等设施的电力设施;4. 小区内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费用。
三、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收费标准1.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收费标准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制定;2. 收费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地区、工程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3. 对于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等原因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的,收取标准可按一定系数进行调整。
四、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管理1. 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供电部门缴纳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2. 供电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收取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3. 住宅建设单位有权查询和监督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4. 供电部门应定期对小区供电设施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小区居民用电安全。
总之,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是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笔费用。
住宅建设单位、供电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确保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为小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2篇一、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定义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是指为满足住宅小区居民的用电需求,由供电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用于小区内电力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费用。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供电线路敷设费用:包括电缆、电线、电缆桥架、接地装置等材料的购置和施工费用。
2. 变电站建设费用:包括变电站的设计、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1]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2.09【实施日期】2011.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新建住宅小区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在建设住宅小区的过程中,供配电设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收费标准,很多人并不清楚。
本文将探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价中,而不得另行收取。
此外,物业公司也不得向业主收取供配电设施的初装费和运行维护费。
二、市场调研目前,各地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并不统一。
一些小区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将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中,而另一些小区则采取分项收费的方式,向业主收取供配电设施的初装费和运行维护费。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在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2、公开透明原则:物业公司应当公开收费标准,让业主明确了解费用的具体构成和用途。
3、统一标准原则: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不得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
4、定期调整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调整,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具体标准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可以给出以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具体标准:1、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取XXX元。
2、设备初装费:按照设备类型和数量计算,每个设备收取XXX元至XXX元不等。
3、运行维护费:按照每月用电量计算,每度电收取XXX分至XXX分不等。
五、总结本文探讨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制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统一标准、定期调整的原则,并给出了具体标准。
希望这些探讨能够对相关方面有所帮助,促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
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设计标题: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设计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落实供电责任,理顺供用电关系,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实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科学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10元;其它省辖市、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五、供电容量配置标准: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60 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
六、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济价房字【2009】114号文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房字〔2009〕114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
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按照市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以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6KW配置标准为基础,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配置,供电配套工程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6元收取。
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的管理和使用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满后,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再做进一步调整。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通知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
供电工程建设收费
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l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一、政策依据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
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三)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一、政策依据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
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三)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宅小区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
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电配套工程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收费标准,我市制定了新的标准,以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设施能够高效运行和满足居民的用电需求。
二、制定目的1.规范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2.统一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标准,避免低标准、低质量的建设。
3.提高供电设施的运维水平,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
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
2.经济适用原则:以满足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运维的实际需求为基础,不铺张浪费。
3.透明公开原则: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可行性原则:收费标准应符合经济、社会和技术条件,确保顺利执行。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内容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升级电源线路、配电箱、电能计量等设备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运维费:包括设备检修、设备更换、故障处理等费用。
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管理费:包括设备管理、设备维护、设备更新等费用。
五、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执行1.根据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类型的小区,制定不同的标准。
例如,高层住宅小区、多层住宅小区、别墅区等。
2.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并由市电力公司和相关部门执行。
3.市电力公司应向社会公开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确保公众监督。
4.供电配套工程费应由住宅小区业主缴纳,纳入小区的物业费中进行统一收费。
5.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评估和调整1.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供电设施的更新。
2.评估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实施成本、供电设施的技术发展等因素。
3.调整时应进行公众听证,听取住宅小区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适应城乡用电统筹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7)第014号文)精神,对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住宅供电配套仍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具体如下:● 实施范围(供电电压10KV及以下)1、本市(崇明三岛除外)所有新建产权房住宅建筑(除独立别墅、联体别墅及地上四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外)。
2、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
3、市(区)发改委、市外资委同一批复文号的住宅建筑项目文件中涵盖的建筑。
● 供电配套容量1、居民住宅配置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容量为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81~12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1~15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容量为8千瓦。
以上范围内的容量判断标准以住宅建筑面积的整数为依据(小数点不计)。
每户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住宅,按每平方米60瓦配置,计算结果作为收费容量配置基数(计算结果取整数,小数四舍五入)。
2、公建设施配置标准公建设施应指该项目在市(区)发改委、市外资委批复文件中所涵盖的配套设施。
公建设施标准配置应为每平方米40瓦。
⑴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配置可低于每平方米40瓦,但最低配置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⑵幼托、中小学、少年宫、敬老院、医疗卫生、物业办公室等等其它公建配置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40瓦。
⑶商办楼、商铺、商场、会所、菜场等等商业用房公建配置每平方米不低于100瓦。
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⑷电梯、水泵、公灯、街坊路灯、水景设施、景观照明按照设备装接容量配置。
● 收费标准1、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具体应依据市(区)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所测建筑面积。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XXX仪表有限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文件编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业务。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业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需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双方应签定有偿维护管理协议;如愿移交供电企业的,双方应签定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借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还贷。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一、南京市180—230元二、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月)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月)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月)七、山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月)八、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2010年2月)九、威海92元(可调10%)(2010年1月)十、山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十一、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月)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
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一、南京市180—230元;二、上海市外环(2007年11月)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长春市政府: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力建设工程费为电力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示》,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收费项目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
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实行电力工程服务收费“一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力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收取任何费用(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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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昆发改价格〔2011〕504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
设施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昆明供电局(含县(市)区供电分局)、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区)发改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步伐,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根据《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
现将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收取范围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均应交纳供电设施工程费。
二、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见表)。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2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本市中心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具体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 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1.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 万平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米13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2.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3.如因场地狭小,开发商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规划建设,个别核算。
以上小型化和特殊配置项目收费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他费用。
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电力公司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制定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五、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试行。
9月1日前已全部或部分交付电力业扩工程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烟台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费
烟台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费烟台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费
随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居民小区供电工程建设相应发生了变化。为规范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提高我市城镇居民用电水平,确保安全、可靠、经济供电,近日,市物价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出台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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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分为基本配置收费标准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两部分,由烟台供电公司统一收取,专款专用。基本配置收费标准是指居民住宅以每户用电负荷按6千瓦配置标准为基础,小区经营性用房和公建设施以每平方米50瓦配置标准为基础,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108元。特殊配置收费标准是指在基本配置收费标准基础上,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容量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或下浮10%;小区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对于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和小型化设备,另行据实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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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
标准]
1、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时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3、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4、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8时、21-22
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5、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
时
6、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7、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8、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
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夏季季节性电价调整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执行。
收费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管〔2011〕018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