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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串讲

合同法串讲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合同和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概念及区分意义)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的注意义务为重③主体要求不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和预约8.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订立的合三、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客体(合同债权与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四、合同的相对性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法学习笔记》word版

《合同法学习笔记》word版

第二节合同法学习笔记其中有些是我在普法过程中讲解合同法时形成的讲义的部分内容,素材主要参考了江平老师的《合同法精解》、中国民商法律网网站《法学教室》栏目上刊出的郑小敏老师的《合同法总则》、周友军老师的《合同法释义》以及其他老师的材料。

在此表示感谢,也请大家仅用于个人学习目的。

因为个人水平以及对法律理解力的不同,错误之处无法避免,请大家随时批评指正。

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的基本规定;掌握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掌据技术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益原则效力原则第一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这两个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对这两个问题理解透了,就会把握住整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对大家掌握合同法的规定很有帮助。

第一节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认为合同应具备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就和第1款一起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我们在平常的生活中,能见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书、协议书,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牵涉到婚姻家庭、抚养等问题的离婚协议书、收养协议书,还有我们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广义的合同范畴,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则是狭义上的合同,主要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包含以下要素:•双方意思表示;•客体;•交付;•使用。

合同要素的具体内容如下:1.1 双方意思表示要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即要进行合同订立的意愿。

这个要素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格、付款方式等。

1.2 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或劳动合同中的劳务。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客体可能是非物质性的,如使用权。

1.3 交付合同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提供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处理的行为。

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交付的形式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1.4 使用使用是指买受人依法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使用商品获得相应的收益;对于劳务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利用劳务提供的知识或技能进行生产或经营。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1 条件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条件发生或不发生为前提成交的合同。

其成立和效力的原则如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确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一方利用对方在合同中的错误或者无法抗拒的意志表示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2.2 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3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确实;•没有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一旦合同成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合同,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3.1 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当事人的履行必须是自愿的,不能被强迫;•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求公平对待对方当事人。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包括合法的双方意思表示和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真实的交流与达成的合意。

2. 合同的要素及其意义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生效时间和地点。

其中,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目的是合同成立的根本原因,合同内容是合同的具体约定,合同形式是合同成立应遵循的法定形式。

3.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生效的程度,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实质性行为,包括主体的行为和经济内容的完成等方面。

4.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非正常情况下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的变更则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原合同条款。

5.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履行时,就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当一方遭受了合同违约时,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救济措施来寻求合法权益。

6. 合同中的典型条款合同中的典型条款包括禁止竞业条款、保密条款、违约金条款等,这些条款在合同生效时就应明确约定。

7. 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履行,其中分期履行可以进一步分为按期履行和按工程进度履行。

8. 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协商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其中,诉讼和仲裁是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上是合同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是合同法的基础,需要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到相关场合中去。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法律-合同法串讲笔记

法律-合同法串讲笔记

法律-合同法串讲笔记1. 引言合同法是指导民商事活动中合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以保障合同的效力、维护合同关系的平等和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等方面进行讲解。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进行了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自由、平等、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等。

合同必须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订立的,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互利,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对象、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等。

3.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合同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性的或者是非财产性的,但必须是具有可供调整和计量的经济价值的客体。

合同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确定的。

合同的对象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3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权利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权益;合同的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合同的条款不得违背合同的基本目的。

3.4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达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对某些特定合同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合伙协议等。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合同的接受三个阶段。

要约是合同的发出,承诺是合同的表示,合同的接受是合同的确定。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自成立时起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原则上适用合同自动生效的原则,即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时,自动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合同法串讲

合同法串讲

合同法串讲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合同的履行、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合同法进行详细的串讲,包括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方面,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最基本的形式,其主要功能在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通过双方的合意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

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内容的性质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按照合同的履行方式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按照合同的效力分为主合同和附属合同等。

不同类别的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履行标准。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意达成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从而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的约定。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书面合同是法律上最为稳妥的形式。

书面合同不仅能清楚地记录双方的意图,还能够在争议发生时作为证据。

某些法律规定或合同类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各自的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目的。

合同履行包括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要求。

履行的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包括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提供服务等。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履行的具体方式,以确保履行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履行的时间合同应明确履行的时间,若合同未规定履行时间,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

《合同法》法条串讲(分则部分)

《合同法》法条串讲(分则部分)

《合同法》法条串讲(分则部分)PDF转换可能丢失图片或格式,建议阅读原文/html/481/s_481959_48.htm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本章位列分则各章之首,由于买卖合同是最普遍、最常用的一种合同,所以可以算得上是分则中的“总则”。

下面我们就从历年考过的法条入手来进行讲解。

:----:...,,,:...-.:...-.:...?__--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条讲了什么是买卖合同,确定了其概念。

所以,只要考关于买卖合同的题目都会涉及此概念。

重点知道一下关于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其特征有: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权何时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保险利益的归属以及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那么关于“交付”这个词我们就一定要很清楚: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以自提、送货、托运等方式直接转移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实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事实占有。

现实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主要方式,一般适用于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标的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不转移标的物本身的占有,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房屋权属证书、仓单、提单等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特殊方式,一般适用于特定情形下标的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起视为标的物的交付,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生效时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完整版)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完整版)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合同法笔记经典版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

区别:(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

(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同法原则:功效: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

内容: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

一主体: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

要约: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教学串讲

合同法教学串讲

合同法教学串讲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针对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订立的各种合同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

合同是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和要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等。

第二节:合同的基本要素1. 相对人资格合同是以民事主体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参与合同的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相对人资格。

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缺乏相对人资格的人员,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2. 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意思表示包括申请、邀请、接受等行为,要求表达明确,不带有误解和欺诈成分。

3. 定义内容合同的内容是约束合同各方履行义务的依据,必须具有确定性、真实性、合法性。

合同的内容要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禁为了违法目的达成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之后,达成意思一致,形成合同关系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需满足法定要素、形式要求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和效应。

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约定的交易或行为。

合同的履行要求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2.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是指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端或分歧。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等多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

结语合同法作为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对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合同活动起着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合同法个人笔记》word版

《合同法个人笔记》word版

合同法:是以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以原则规范为骨架的法律规则体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基本特征:合同自由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2.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当事人之间合意)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内容具有相对性。

(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要约的撤回,撤回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使法律效力消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效力上的区别目的: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效力: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己2.内容上的区别要约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要约人受这些条款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包含了部分交易条件,受邀请人仍须就其他交易条件与邀请人协商3.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1、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构成缔约责任。

要约邀请寄送的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1.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①自“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签字或者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履行时,合同成立。

——这是“鼓励交易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双重体现。

③《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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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串讲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单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多选、简答]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单选、简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3.两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的不同。

[单选、简答]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3.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一,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在风险负担上不同;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单选、简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取得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此种合同为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区分的法律意义:一是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二是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三是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有偿合同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无偿合同则不适用。

[单选、简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在此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单选、简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2.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3.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

[单选、简答]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3.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二是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三是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节合同关系[多选]合同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客体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给付行为。

[论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又称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这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单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由原则[单选]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决定缔约、缔约伙伴、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自由,是我国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简答]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第一,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的合意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

第二,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单选]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它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法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论述、案例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1.在合同订立阶段,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忠实、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助以及遵守允诺等附随义务。

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不滥用不安抗辩权等。

3.在合同履行阶段,除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相互照顾和协助、瑕疵告知、使用方法告知、重要情事告知和忠实等附随义务。

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4.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解除权。

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忠实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第三节合法原则[简答]合法原则具体包括:1.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根据《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订立和履行合同;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多选、简答]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1.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根据《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这些规定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6.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单选]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多选、简答]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单选、案例分析]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

[多选、简答]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是: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单选]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多选、论述、案例分析]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出区别:1.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做出区分。

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

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做出区分。

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做法来进行区分。

[单选、案例分析]要约的法律效力:在生效的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上,原则上由要约人决定。

未明确期限的,口头要约应即时承诺,书面要约则应以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在内容上,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即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即要约的实质拘束力。

[单选]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单选]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案例分析]如何对要约的撤销作出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多选、简答]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多选、简答]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要件是: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认承诺是否有效;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单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生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单选]合同确认书,实质上是对要约做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

[单选、案例分析]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约:我国《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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