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合同法串讲笔记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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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串讲笔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单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多选、简答]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单选、简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3.两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的不同。

[单选、简答]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一,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在风险负担上不同;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单选、简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取得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此种合同为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区分的法律意义:一是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二是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三是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有偿合同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无偿合同则不适用。

[单选、简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在此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单选、简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3.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

[单选、简答]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3.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二是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三是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节合同关系

[多选]合同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客体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给付行为。

[论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又称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这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单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同自由原则

[单选]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决定缔约、缔约伙伴、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自由,是我国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简答]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的合意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

第二,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单选]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法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论述、案例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在合同订立阶段,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忠实、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助以及遵守允诺等附随义务。

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不滥用不安抗辩权等。

3.在合同履行阶段,除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相互照顾和协助、瑕疵告知、使用方法告知、重要情事告知和忠实等附随义务。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4.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解除权。

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忠实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第三节合法原则

[简答]合法原则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2.根据《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订立和履行合同;

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

[多选、简答]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1.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根据《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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