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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

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具体办法如下:一、补缴对象: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自愿原则,个人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参保地办理,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二、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三、补缴档次: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

四、待遇计发。

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

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五、补缴程序。

有一次性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六、其他规定。

本次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未选择补缴的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七、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将补缴办法宣传到户,使广大城乡居民知晓政策、了解政策,踊跃补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做到老有所养。

【2018最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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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导读】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

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随着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保险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我国政府一直在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其中,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它可以帮助那些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重新接入养老保险体系,保障他们的养老权益。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意义补缴养老保险费是指那些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补缴欠费,并重新接入养老保险体系。

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养老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使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人重新接入养老保险体系,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

如果一个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那么在他老年时期,就没有任何保障可言。

而补缴养老保险费,则可以帮助这些人重新接入养老保险体系,享受养老金等待遇,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其次,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有些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他们同样需要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

如果政府不允许他们补缴欠费,那么这些人就会失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补缴养老保险费,则可以让这些人重新接入养老保险体系,享受应有的待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有不少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

但是如果政府推行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可以让这些人重新接入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补缴时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可以在退休前一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重新接入养老保险体系。

如果已经退休,可以在退休后一年内补缴欠费,重新接入养老保险体系。

2、补缴费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费用,是按照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标准计算的。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贵州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

贵州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

贵州⼀次性补缴养⽼保险的条件贵州⼀次性补缴后养⽼保险待遇如何计算?1、办理补缴的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续,可按⽉领取企业职⼯基本养⽼⾦。

基本养⽼⾦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贵州⼀次性补缴养⽼保险的条件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贵州⼀次性补缴后养⽼保险待遇如何计算?1、办理补缴的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续,可按⽉领取企业职⼯基本养⽼⾦。

基本养⽼⾦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计发。

以例1从未参保补缴15年的张某为例,张某补缴参保后的次⽉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按计发办法计算养⽼待遇约为850元左右。

2、参保⼈领取基本养⽼⾦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员基本养⽼⾦调整,因病或⾮因⼯死亡的,按规定⽀付死亡待遇,个⼈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其基本养⽼保险个⼈账户中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可继承,以本⼈实际储存额为准,并享受黔劳社厅发〔2008〕13号⽂件规定,⼀次性补助费为14000元,丧葬费2400元,合计⼀次性丧葬补助费为16400元。

)⼀次性补缴养⽼保险需符合哪些条件?具有我省户籍,未领取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员,可本着⾃愿的原则,以个⼈⾝份通过⼀次性补缴参保。

1.1998年9⽉30⽇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作过的各类⼈员。

2.2007年12⽉31⽇以前,我省地⽅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的编制外⼈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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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养老保险新政策201X-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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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X养老保险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再一次成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重点内容之一。

12月14日~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要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是国家力推的重点,一些困扰多年的改革难点领域获得了较快推进。

201X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印发,这被称为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公布,标志着存在了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终结,近4000万“体制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体制外”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在很多业内专家看来,结束“双轨制”有助于弥补养老金缺口、缩小制度内外的差距,有利于人才的优化配置,促进各群体间的权利公平。

随之而来的是,为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201X年8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明确划定了养老金投资方向。

据了解,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3万亿元,扣除预留支付资金外,能够集中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的养老金规模将在2万亿元左右。

记者获悉,截至今年底,养老金的投资运营托管机构、证券投资管理机构名单已经公布,首批委托养老金投资运营省份的基金归集工作已经在快速推进,首批将有约4000亿元资金规模用于投资运营。

同时,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最受关注的渐进式延迟退休也正在按照拟定的时间表逐步推进。

201X年11月,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出席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32届全球大会世界社会保障峰会时介绍,将适时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明年应当能够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中央统筹基础养老金动作会加快,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步伐也会加快。

补缴养老保险协议书范本

补缴养老保险协议书范本

补缴养老保险协议书范本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补缴养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补缴原因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养老保险,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补缴养老保险。

第二条补缴金额乙方同意补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补缴方式乙方选择以下第___种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1. 一次性补缴;2. 分期补缴,分期期限为___个月,每月补缴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

第四条补缴时间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将补缴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账户。

第五条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将乙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为乙方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第六条乙方责任乙方应确保补缴款项来源合法,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获取补缴款项。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补缴金额的___%。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018-2019】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模板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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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养老保险新政策关于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制度,新农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养老保险办理手续流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贵州养老金调整方案

贵州养老金调整方案

贵州养老金调整方案1. 背景信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金调整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

贵州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经济和人口中心,也面临着养老金调整的紧迫需求。

本文将介绍贵州省养老金调整的方案,旨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 现状与挑战目前,贵州省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

这造成了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下降,同时也加重了养儿防老的负担。

因此,贵州省政府迫切需要实施一套合理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以解决老年人的经济困境。

然而,贵州省在养老金调整方面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如何准确确定调整幅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养老金调整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而贵州省财政压力较大。

因此,贵州省政府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筹措计划。

3. 贵州养老金调整方案3.1. 调整幅度为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贵州省政府决定适度提高养老金。

具体而言,贵州省将通过增加个人缴纳比例和政府补贴来实现养老金调整。

首先,个人缴纳比例将逐步提高。

计划在未来五年内,每年递增0.5个百分点,直至达到12%。

这将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为养老金调整提供资金保障。

其次,政府补贴将逐步增加。

政府将根据贫困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同时,政府将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确保每个老年人都能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3.2. 资金筹措为支持养老金的调整,贵州省政府将采取多种筹措措施,确保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首先,贵州省将适度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

这将增加基金的收入,提供养老金调整所需的资金来源。

其次,贵州省将加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其主动参与养老金筹措。

通过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和增加政府补贴,鼓励企业为员工缴纳更高的养老金。

最后,贵州省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通过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确保养老金调整所需的资金来源。

4. 实施与效果评估为确保贵州省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有效实施和效果,贵州省政府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养老金的使用和监管。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但对于一些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来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政策角度出发,探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相关规定。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果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如果个人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催缴。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还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加大对欠费的追缴力度,对拒不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缴。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果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缴费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自应当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缴,但是应当加收滞纳金。

如果个人逾期一个月未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催缴。

因此,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限制为一个月内。

如果逾期一个月未补缴,则需要依法催缴。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手续和费用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进行以下手续:1.填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卡》或者《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2.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材料;3.缴纳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1.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逾期月数×0.05%。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如果已经超过了法定缴费年限,需要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作用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贵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黔人社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31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做如下调整,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基础上增加18元。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93元,即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

三、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原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测算和资金保障等相应准备,今年年底前完成待遇调整工作。

五、各地经办机构要强化基础信息管理,及时理清2018年1月1日至今办理待遇终止的人员账户等相关信息,完善工作手段,加强部门协作,杜绝死亡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做到“不漏不重”准确无误发放,确保基金安全。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8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对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1.缴费年限挂钩。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3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养老金水平挂钩。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增加。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贵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贵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贵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近年来,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他们的社会保障取决于政府的政策体系,其中包括公共服务、医疗保险、雇佣保险以及养老保险。

本文主要介绍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一、养老保险政策总体架构(一)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总体架构贵州省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政策,通过制定及完善贵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体系,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的养老保障。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当前的社会保障改革进程中,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度改革和政策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并加强了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三)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是构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它有效地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主要分为政策理解、制度实施、费用缴纳三个步骤。

二、费用缴纳和政策落实(一)费用缴纳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实行按月缴纳,个人可以选择按月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企业和个人每月缴纳8%;政府部门每月缴纳6%。

(二)政策落实为了落实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采取严格的审批机制,制定政策,加强考核管理,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三、政策影响及建议(一)政策影响完善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可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有效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保障水平,改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并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政策建议政府应该积极动员企业和个人参与养老保险,提高企业及个人的参保意识;同时,政府应加强管理,完善贵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科学分析相关经济数据,采取积极的政策干预,确保养老保险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及落实,有效地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保障问题,进一步改善了民生状况,为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黔人社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鼓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各地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对我省历史欠费清理回收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清欠工作。

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登记参保前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从2018年7月1日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4号)终止执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2018-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word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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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养老保险是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涉及金融市场、财政体系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复杂而艰巨。

中国养老保险体制建立、改革与发展现状如下: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发起并支持的、建立在劳资分责基础上的老年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乃至对一国或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从建国至今,中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出台,我国开始探索养老保险体制建设,至1966年文革已初步形成基本的养老保险体制框架;1984年,国有企业退休费用全社会统筹在辽宁、广东、江苏和四川展开试点,1987年正式开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改革,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筹集模式开始形成,1995年明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制度,201X年辽宁试点做实个人账户,201X年全国10%的县(市、区)新农保试点,201X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社会保险法》出台。

截至201X年,全国共有2343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3.58亿人参保,9880万人领取养老金;2147个县(市、区)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1334万人参保,641万人领取养老金②。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正在朝着到2020年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宏伟目标迈进,但是,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阻碍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2018最新】最新养老保险政策-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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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最新养老保险政策一、养老保险怎么一次性补缴?消费者可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保局申请一次性补缴。

1.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本省其他地州市户籍在贵阳居住的提供居住证);2.本人认真阅读了解政策,并在申请表中确认签字。

3.符合参保条件1、2项规定的的各类人员,应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包括下列材料之一:本人原始工作档案、工资发放花名册、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审批表、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获奖证书等等。

没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的,可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4.符合参保条件第3项规定的复员退伍军人,应有本人原始参军依据,原始依据应包括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等。

无原始依据的,不能办理。

5.符合参保条件第4项规定的的原编制内人员,应有本人原始档案,无原始工作档案的,不能办理。

二、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怎么办?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怎么办?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

专家建议尽量采取第一种做法。

养老保险缴费流程: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流程:1、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个人养老保险局申请转移关系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

2018年养老保险买断政策-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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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养老保险买断政策20xx年社保一次性买断有什么新政策,20xx年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次性买断工龄政策买断工龄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是否满xx 年,2.是改制买断还是因失去劳动能力买断,3.是否重新就业,如果买断之前己满xx年,并未重新就业可以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并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但月享受的养老金没有足额缴费的多,如果买断之前不满xx年,且就业局介绍了就业岗位,并且就了业就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能办理手续,而不能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了。

我大爷今年59岁了,农村的想买养老保险,一次性买断,需要多少钱,最后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建议这样的年龄不要交养老保险了,不知道你们那能不能一次性交,我们辽宁锦州是不可以的,就只能59开始交满xx年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如果就算能一次性交,那么最少也是xx年才能把自己的钱开回来,算算都多大年龄了。

如果自己交的钱都没开回来人就不在了,那就赔钱了。

据了解,根据有关的规定,“买断工龄”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申请将其公积金账户封存。

如本人两年内找到新的工作,由新单位续缴公积金,即可与本人账户上原单位缴费接续计算。

也就是说,哪怕在新单位只缴了一个月公积金,只要在原单位账户封存前是正常缴费,且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不间断的,就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另一种情况,如“买断工龄”时达到一定的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即可申请直接支取自己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

如未满上述年龄,要待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后方可支取。

在“买断工龄后”,职工若要继续保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关键在于原单位在封存账户前必须缴足公积金,没有欠费。

根据有关规定,贷款人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内必须正常缴费。

贵州养老保险补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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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贵州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日前,贵州省政府出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内容。

意见指出: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称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以后(以下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改革范围包括三类人员本次改革适用于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提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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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2018贵州养老保险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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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贵州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建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延长退休继续参保缴费贵州省近日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意见适用于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根据《意见》要求,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据了解,以2014年10月1日为改革时间点,在改革以前,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改革以后,一些单位开展了养老保险试点。

而本次出台的《意见》则明确,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即行并轨,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根据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其中个人缴费工资3倍封顶60%托底,即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意见》提出,2014年10月1日(即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后(即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基本养老金计发设十年过渡期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过渡期,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发放20%,依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则执行新办法。

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改革前已经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个人账户存额不能提前支取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延长退休继续参保缴费改革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省内流动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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