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是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不可避免的产物
专利从来就不会被抢注
专利从来就不会被抢注!抢注,意味着抢先申请注册。
抢注本是商标法上的概念,其有特定的、明确的含义。
商标法原理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和显著性原则。
满足这两个原则,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准注册,除非有商标法上的绝对禁止的问题。
因此,商标法不拒绝在先使用,没有专利法的新颖性问题。
所以,才有可能出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现象。
这时候,如果在先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经有了广泛的影响,后面的抢注行为无疑是为了借用前面的影响来搭便车,这样的抢注行为才有可被谴责的问题。
而专利法原理不同于上述的商标法原理,虽然也奉行先申请原则,但是这是在不破坏新颖性条件的先申请原则,即某个技术方案没有被公开前的时候,谁先申请谁占先。
因此,专利法意义上,没有抢注的概念。
在满足没有被公开前的前提下,存在着先发明人没有去申请,而后发明人去先申请的情况,这也不是抢注!专利法原理是鼓励人们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尽早申请专利,以公开换取有限时间的保护。
而先发明人如果不先去申请,或者幻想用技术秘密保护,从主观上,先发明人不想让他人分享其技术成果,即使付费也不想让他人得到。
这样的做法,虽然是当事人的“私事”,可是专利法原理上并不鼓励这样的做法。
因此,如果有后发明人,人家也研发出来了,也要鼓励人家申请专利,就不是抢注了。
如果后发明人取得了专利权,对先发明人来说,如果他手头上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后发明申请日之前,他已经做到了必要的准备等等,他有机会用先用权抗辩,如果他在后发明申请日之前已经以其他专利法认可的形式公开了发明内容,他可以用“公知技术”抗辩。
但是,毕竟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先发明人举证不能!因为先发明人的内容基本上是保密的,他没有美国法上的发明人日志的有效记录,很难证明其在之前就完成了各项准备。
换句话说,如果其单方面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很难形成民事诉讼意义上的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链。
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合同、内部记录来证明其有先用权,这样专利权就名存实亡,还要交纳年费来维持。
浅论我国商标抢注的法律缺陷
提 供服 务项 目” 而需要 取得 商标专 用权 。 简 而言之 , 要取得 商标权 必须具 备的资格是从 为, 于防 l申请 人利 商标汴 册程序 的潜 在 先 , 可 以得 到商 标的专 用权 , 对 J _ = 便 是否 已经 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商 标 法并没有 对 申请 人 在漏洞进 行不正 当竞争 , 障未注册 商标所 使 用 , 保 是 驰名 都~ 概 问 , 注册 在先 是取 的业务 范 围与所 申请注 册商标之 间 需要存 有人 的正 当权益 无疑 具有重 大 的意 义。 得商 标专用 权唯一依据 , 未注册 的商标 臼然 在某 种联系 做任何更 加深入 的规 定, 以并 所 商 标抢 注的定 性 与种 类 就 不能得 到法 律 的保护 。 】 行这 个原则 , 小 能拒 绝 申请 人在 其经 营 范围外 申请 与其 [实 2 我国 学界 并未对 商标 抢注 的 界定 问题 的确 比较容 易确认商 标权利 的存 在与 归属 , 经营 范围毫尤 关系 的商 品商标或 服务商标 。 达 成… 致 意见 . 对此 问题仍然存 在很大 的争 能明晰 商标权 利 人 ,能确 保公众 企 阅 的方 (】 3有些抢 注行 为并 没有违 反 商标 注册 的程 议 。 标抢注 持积 极态 度的学 者认 为 , 商 便 , 确 保商标权 的公信 力, 商 红 对 维护交 易安 全 序 、 有侵犯 他人 的权 利 , 时抢 注入 申请 没 同 场 如战场 的 今天 . 商标 已经成 为在市场 中夺 有很 人 的积极 作用 。 但足 , 这种 原则 的缺 点 注册 的商标也具 有显著 别性 , 中请 也往 其
提 供者 。” 商标 是他( 商标权 人) 可信 的图 商 标在 卜 这样 一来 , 商标 的在 先抢注者 便 畅 章, 权人通 过它 来保证 附着 该商标 的商 目 以外 的 不问种或 类似 商品 或服 务项 酮 商标 及 通 尤 地将 他 人 已使 用但 未注 册 的商标抢 品, 递着商 标权 人或好或坏 的名 声” 名 I中请注 册 。 它传 , ” : 先 申请注 册, 将他 人 已拥有 在先权 利的 文 或
新百伦两个抢注商标是怎么样的判定标准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百伦两个抢注商标是怎么样的判定标准抢注商标的判定标准是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且在过程当中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已经注册成功。
大家对于新百伦的商标抢注应该是不陌生的,两个新百伦的商标一个是国内产品,另一个是美国品牌,但美国商标在境内并不受保护,所以没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
一、新百伦两个抢注商标是怎么样的判定标准?(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
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
When you decide to stick to one thing, the whole world will make way for you.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注册商标,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
一、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条对此又作了具体程序的规定。
第一,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
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因为根据本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因此,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应当将复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
第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它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关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关于商标法具体内容,我们正文中具体分析。
▲一、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关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什么是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知识产权法-简答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答: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3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适当引用必须具备的条件(1)引用的目的权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7.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知识产权特征并阐述实际意义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他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例如人们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另有强制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3、强制注册原则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4、使用在先原则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热词在出现之时就被抢先申请注册商标,随着商标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热词也成为商标抢注者关注的重点。
从“洪荒之力”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例子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网络热词抢注都可以成为商标的,那么网络热词商标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商标,网络热词并不会因为自身的特殊性成为合法商标。
就是说网络热词也要和普通商标一样经过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在先性的实质性审查才能成为合法的商标。
下面来看看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的规定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
关于合法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由网络热词的特性所决定,其合法性多体现在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按照商标审查标准的界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只有一个在合法性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网络热词才有可能被同意申请为商标。
显著性显著性也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仅有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标志由于为本行业所惯用或通用,由一个申请人独占注册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种标志由于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过于紧密,或者自身的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原因难以被作为商标识别,故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网络热词也是一样的,只有具有显著性特征的网络热词才有可能被注册成为商标,一些常用的网络热词虽然知名度很高的,但是可以适用的范围太广,不具有显著性,一旦被注册成为商标,则会侵犯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有人抢注35类商标原则上是不违反刑法的,但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如果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有人抢注35类商标原则上是不违反刑法的,但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如果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一、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35类是广告类,后面可能会涉及到做广告的时候会有影响,而且35类是通用类公司应该及时注册。
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
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
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商标注册的主要原则
商标注册的主要原则商标注册的主要原则商标注册也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的主要原则是什么1、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另有强制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强制注册原则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使用在先原则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面对商标抢注你准备好了吗?
创新 知 产权
根据 “ 注册 原则 ”,唯 有注册的商标才 能得到法 律的保 护。申请注册是能产生商标权 的唯一法律事实,而在先使用并 不能作为获得商标权的依据 。商标使用者即使 很早就使用某一 商标,但 如果未 向国家商标主管机 关 申请注册 ,也不 能获 得
或者委托 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 ,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
代为申请商标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相 比 虽然费时费力 ,但是,一些同我 国有贸易联系的国家 目 前还未 加入 《 马德里协定》或者 《 商标 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 书》,因此想要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仍需要通过逐一国家
面对商 标 抢 注 你 准 好 了吗?
单 兴 山
商标专用权 。同时 ,由于我 国商标 注册实行 的是 “ 申请原 先
则”,同一商标 申请注册 时间先后对商标权 的取得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 。这就要求商标使用人必须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以避免
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一
.
何溜商标抢注
单 山
在该 国或该地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跨 国效力 。国内企 业要想使其产品进 入国际市场 ,参与国际竞争 ,除在中国及 时 注册外,还必须及 时到 国外注册,否则不受该 国法律的保护 。
企业的商品要推进 国际市场就有必要 申请 国际注册,这也是为
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将他人已注册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没有核定使用 的商品或服务项 北京炜
注册 的方式。
56 家电科技
I no ton n va i
创新 吣 商标注册期满 及时办卵续蛾
注册商 标是有有 效期 的,根据 我 国 《 商标法 》的规 定,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3
商标抢注当吃红牌当今社会,商标已不再是简单的区别性符号,尤其是驰名商标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在如火如荼的市场争夺中,正在成为争雄市场的新王权和成就霸业的“核武器”。
商标“抢注”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正是这种趋向的负面印证。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商标“抢注”问题不仅困扰着不少企业,也困扰着商标管理部门。
“抢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出的问题亦形形色色。
有消息说,深圳一企业把“长虹”“秦池”“齐民思”等享有声誉的商品商标“拿去”注册服务商标;又有消息说,近年来名闻遐迩的“春都”“双汇”被他人注册为饮料用商标。
据有关方面介绍,深圳某一公司在一年之内注册了百余件商标,而且其中多为一些他人创立、并已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
这些商标的创始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从而使这些商标成了抢注者的目标。
抢注者一旦得手,或使用这些商标,以假乱真,或根本就不使用这些商标,而是待价而沽,牟取暴利。
对于商标“抢注”者的“行径”,有关专家曾归纳为四类情形。
一是将他人先行的创新性设计或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而拥有在先权利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在设计者和所有者未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前抢先申请注册,利用法律的疏漏达到以商标进行注册的目的;二是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抢先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
而先使用的商标一般都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已通过广告宣传或产品销售有了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
抢先注册人多是利用先使用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的失误达到抢占他人商标的目的;三是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在已注册的产品或服务上成为公众熟知商标,但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产品尚未扩大到某些领域,或受申请注册时的经营的限制,才没有在所有类别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抢先注册人即在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抄袭、复印、摹仿公众熟知商标;四是抄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并用于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商标的“抢注”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真正的商标创始人或所有人无法注册其商标的结果。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2
论商标“抢注”关于“抢注”,在世界范围内商标法律均未有“抢注”的法律条款,但法律规定有违反诚实原则的不正当注册商标行为,对于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行为取得注册的,法律是禁止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各国在实施商标法的实践中,在商标注册程序内出现若干纠纷是正常的,不必大惊小怪,对于商标纠纷统称为“抢注”,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只有对商标纠纷做具体分析才是科学的。
如果笼统用“抢注”这一非法律用语是不能做出科学的法律结论,只能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引起思想上的混乱。
一、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动摇从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来看,对商标的生效或者有效,有“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两种不同的制度,多数国家是“注册原则”,我国亦如此。
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便取得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能享有这种权利,但可以使用。
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判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原则,一般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就要求商标使用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主动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法律对申请在先的权利予以保护。
但申请在先原则也不是十全十美,也有弊端,对此,法律作了专门规定,用特别程序的条款来解决。
世界上各数国家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撤销,其它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确权的审判机关申请撤销。
这种规定是对申请在先原则可能出现弊端的一种补救程序,使商标权归属更加公正。
二、分清不同情况的商标“抢注”目前社会上所提的“抢注”,是商标注册和管理中约定俗成的口头用语,不是商标法律专门用语。
对“抢注”一词不能绝对理解为贬意,要具体商标纠纷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说“抢注”是冷面杀手,扰乱经济秩序。
商标注册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商标注册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导读:(一)商标注册的原则;1、在先申请原则;2、自愿注册原则;3、强制注册原则;4、显著性原则;5、禁止抢注原则;(二)商标注册的要求;商标注册的条件大概有以下几点: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
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1、在先申请原则;在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那么申请在先的商标,该申请人就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后申请的商标就会被驳回。
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是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是同日使用或者是从未使用的,由商标申请人抽签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法遵守申请在先原则,但是如果是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名气的商标,该商标也是不予核准注册的。
2、自愿注册原则;不是所有的商标都是强制性要求注册的,可以注册之后使用,也可以未注册使用,主要还是取决于申请人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会受到法律保护;而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是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是驰名商标除外。
3、强制注册原则;虽然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可是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是要实行强制注册原则,现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烟草制品。
4、显著性原则;申请的商标必须要具有显著性,方便消费者识别。
本来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方便消费者选择心仪的产品,因此商标必须要有显著性,而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论驰名商标抢注及其法律规制
第 3 7卷 第 5期 20 0 6年 9月
南 昌 大 学 学报 ( 文 社 会科 学 版 ) 人
J OURN ANCHAN AL OF N G UNI R I Y VE S T
Vo . 7 1 3 No. 5 Se 2 06 p. 0
标抢 注问题 的法律 研究具 有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一
《 民法通则 》 和《 商标 法 》 的关 系 来论 证 商 标 抢 注行 为 的不正 当竞争性 质 。认 为《 法通 则 》 基本 法 , 民 是 《 商标 法》 于 部 门 法 。《 属 民法通 则》中的 公平 和诚
实信 用原 则 同样 适 用 于《 标 法 》 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或转 让费 , 违反 了诚实 信 用 和 公平 竞 争 原 则 。虽 然 我 国采用 申请在 先 的商 标 权 取 得 原则 , 目的是 为 但 了鼓 励使用 人及 时注册 , 不应 当成 为钻法律 空子 、 这 抢 注他人 商标 的理 由。持 该 种 观点 的人 , 从 我 国 还
商标 , 要么 支付 巨额 的使 用 费 , 要么 被迫 和抢 注 人进
论 驰 名 商 标抢 注及 其 法律 规 制
霍 中 文
( 南财经学院 法学系, 南 郑州 河 河 400 ) 50 2
摘 要 : 名 商 标 抢 注 是 一 种 危 害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 , 不仅 损 害 了使 用人 的 利 益 , 驰 它 而且 还 扰 乱 了 国 家 乃 至 国 际
商 标反 抢 注 立 法 的一 个显 著 进 步 。 然 而 , 国的 商 标 法 也 存 在 着 一 些 亟 待 完 善 的 问题 , 重 注册 轻使 用 、 请 注 册 我 如 申
一位商标客的“抢注观”
为系列商标 , 0 5 2 0 年下半年 , 我能 商
标被 作价3 0 0 万元与河南 大河村实业有 限公司一 起成立 河村我能 品牌发 展 大 中心 。还有伟哥 的例子 . 伟哥 刚成 为社会 的热门话题 , 沈阳某公 司就 抢注 该商标 并将之与相 关产品生产 相结合 ,
维普资讯
借 助 法 律 对 商 标 权 的 维 护 来 打 压 竞 争
对 手 ,也 让 人 不 齿 。
现 在 许 多外 国 大 公 司 和 海 外 代 理 商 在
多 个 国 家 疯 狂 抢 注
中国知名商标 , 并 但 没 有 大 规 模 地 用 于 产 品 而是将 其束之 高阁. 通过商 标抢注 制 造知识 产权 纠纷 , 从 而 成 为 恶 意 打 压 中 国企 业 的 一 种 新
两样7
商标 抢注 :为利益而生
抢注 主要是指利用商标法 申请在先
的原 则 , 先申请商标 注册 . 为商标 抢 成
专有权的所有 人。 商标抢注 有狭义 和广义之分 . 狭义 是 指在原 商标所有 者之前 注册该商 标 . 即将他 人已经使 用但未注册 的商标在相
定 有人会 找上门来谈合 作 ,当然 .自己 经营也会 带来滚滚利 润。 生 活 中有 很 多抢 注商 标 成功 的 案 例 。例如宁波某集 团借 助 ”4 F “的影 响 力. 一年 多时间 . 发展 F 品牌休 闲服饰 4 专卖 店近 百家。例如 ,河南有一 个叫王
建 强 的 . 初 花 2 0 元 注 册 了 一 个 纺 织 最 00
和这种行为有相 同逻辑的还有一些 公司 的行径 。 当在 商场上发现某 一个竞 争对手对 自己形成威胁或者自己通过和 其 就商标讨价 还价会获得好 处时 . 就抢
商标权注册的原则
三、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商标法》第31条规定,当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 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四、优先权原则
1,在外
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 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 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三、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四、优先权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的原则。
1.《商标法》第7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
2.《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2,国内优先权 《商标的》第26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
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 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商标法》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 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商标法》第19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 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
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知识产权法(专)模拟试题
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注册该商标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要求撤销甲的注册商标,假设你为乙的代理人,在本案中应采取的作法是()
A、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B、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
C、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
A.制造
B.许诺销售
C.销售
D.使用
AC
外语教师甲将作家乙的中文小说译编成英文短剧,但未经乙同意。该剧本出版后被乙发现,则甲侵犯了乙的何种权利:
A、2050年12月31日;
B、2050年10月11日;
C、2040年12月31日;
D、2040年3月3日。
A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____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C
对已经发表的作品,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主体是()
A、报社、杂志社的编辑或著作权人;
A、在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B、转让专利权;
C、要求单位给予奖励;
D、要求按单位实施专利的利润纳税后提成。
ACD
金某是某私企员工,为完成该公司指派的技改任务而作出一项职务发明,该公司获得专利权后,金某有权()
A、在该公司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时,在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B、金某无权向他人转让该职务发明;
C、要求该公司给予奖励,该公司必须进行奖励;
D、要求按该公司实施专利的利润纳税后提成,该公司必须进行奖励。
AB
可以作为提出商标争议程序的事由是:
A、侵犯著作权;
B、抢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021国考行测模考解析课-判断(讲义+笔记)(4)
【第【第 10 10 10 季季-判断】判断】2020 2020 2020 国考行测模考大赛国考行测模考大赛第十季解析课第十季解析课--判断(讲义)71.71.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规律性:72.72.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规律性:73.73.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规律性:启智职教的店启智职教的店74.74.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规律性:75.75. 左边给定的是正方体的外表面展开图,下面哪一项能由它折叠而成?左边给定的是正方体的外表面展开图,下面哪一项能由它折叠而成?76.76. 左边为同样大小的正方体堆叠而成的多面体,该多面体可拆分为①、②、左边为同样大小的正方体堆叠而成的多面体,该多面体可拆分为①、②、 ③和④共③和④共 4 4 个多面体的组合,请问不能将下列哪一项填入问号处?个多面体的组合,请问不能将下列哪一项填入问号处?个多面体的组合,请问不能将下列哪一项填入问号处?77.77.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规律性:78.78.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规律性:79.79. 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 分类正确的一项是: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①③④,②⑤⑥A.①③④,②⑤⑥B.①③⑥,②④⑤B.①③⑥,②④⑤C.①④⑤,②③⑥C.①④⑤,②③⑥D.①④⑥,②③⑤D.①④⑥,②③⑤80.80. 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 分类正确的一项是: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①④⑤,②③⑥A.①④⑤,②③⑥B.①③⑥,②④⑤B.①③⑥,②④⑤C.①④⑥,②③⑤C.①④⑥,②③⑤D.①⑤⑥,②③④D.①⑤⑥,②③④81.81. 流动餐桌是指由食品采购、加工、服务人员组成的团队,在宴席举办者提供的场所为家庭聚餐提供餐饮服务的具有营利性质的行业,是餐饮服务业的新生事物。
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
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的定义:以获利、干扰等为目的,并且使用不正当手段来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是什么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恶意抢注商标是如何认定的一、立法目的该条款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二、适用要件及适用案件类型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个案审理中,符合以下适用要件的可以适用该条款: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三、“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的判定“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还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册,但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形。
2.“相关公众”的判定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者以及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3.“已经使用”的判定“已经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前提。
使用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
但是,若为证明商标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证据材料,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该域外使用的影响力可以及于中国相关公众,则也可以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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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是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不可避免的产物
近两年有关商标抢注的新闻炒得沸沸扬扬。
去年中国(深圳)某有限公司抢注一批“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抢注商标中不乏“长虹”、“熊猫”等驰名商标,也有“双鹿”、“水仙”等知名商标。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后,明码标价,商标转让,属恶意注册行为。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撤消了该公司不正当手段注册的67件商标。
此后不久,伴随着伟哥旋风席卷全球,国内诸多公司纷纷抢注“伟哥”华文商标,在这场“伟哥”商标混战中,沈阳飞龙公司略占头筹,抢注“伟哥”商标成功,一时间“伟哥开泰”威风八面,但好景不长,“伟哥开泰胶襄”被有关部门作为劣药查处,其中是是非非,曲曲折折,非本文探讨内容,就此略过。
单就沈阳飞龙抢注“伟哥”商标一事,就足以再次引起人们对商标抢注这一问题的关注。
该出手时,莫迟疑
商标抢注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抢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广义的商标抢注既可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过去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中,商标在流通领域的作用很小,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
这种情况反映到对外贸易中,一些进出口对商标关注程度不足,近年出现了我国出口商品(服务)商标在国外大批被抢注的现象,抢注者看准知名度高、市场信誉好的下手,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康熙八年创办的北京同仁堂,当年是皇帝的御药房,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在日本已被日商抢先注册,使对中药颇为信赖的日本人难觅正宗“同仁堂”而日本同仁堂却借中国同仁堂之名大发其财。
商标具有垄断性,当一个商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被抢注后,若不出高价将它买回或买取暂时使用权,就将永远失去在那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
不过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被抢注者拿出足够的证据依法推翻已经作出的裁定,但由于我国很少做收集商标使用证据的工作,只能放弃于已有利的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国内之间也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商标抢注战”。
不少因商标注册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致使自己已走红的牌子被人抢注,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广东强力集团的“强力”饮料在东北市场销路很好,但该公司却未将“强力”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有一
家小厂抢注“强力”商标在先,强力公司继续使用这一商标,即被视为侵权,强力公司不得不花35万元将商标买回。
一个本需要300元就可注册到手的商标,却付出了35万元的代价。
在无情的市场竞争中,商标竞争同样无情,缺乏商标意识,不可能成为市场竞争的强者,商标注册意识的落后,是造成商标被大量抢注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许多缺乏商标自我保护意识,没有意识到商标是的无形财富,缺乏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自己损失惨重。
根据国际惯例,商标注册分为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我国主要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只有在同天申请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在这种“先报户口后生孩子”的原则下,即使是某商标的创始人,已在社会上造成最先使用某商标的既成事实,只要未注册,任何人都有权以同一商标注册。
如想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将自己的商标进行及时的申请注册,以免遭商标被抢注的厄运。
由于注册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要想使其产品参与国际竞争,除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外,必须及时到贸易国注册商标,作好商标保护。
尤其是在一些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一定要当机立断,宜早不宜迟。
恶意抢注,红灯亮
商标是的知识产权,商标注册应当成为在法律规范下的自主行为。
但对于那些已在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有商标,商标管理部门无权要求注册;反过来,商标管理部门也无权拒绝那些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
就此可以断言,商标抢注是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不可避免的产物。
商标法确立的申请在先原则,是经过思考和权衡后的一种立法选择,任何一项法律规定都难以达到完美境界,无形资产的创造与知识产权的获得两者之间的分离,就是申请在先原则的先天不足。
对于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商标法也作了一些弥补性规定,设立了申请撤消不当注册商标的程序。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大规模抢注商标,再标价转让,就是想钻商标法中可钻之“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该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67件商标,给部分想借“钻空”发财的敲响了警钟。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不正当注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理由成立则应撤消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列举的商标不当注册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违反诚产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二是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三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在法律层面上给恶意注册行为亮起了红灯。
防止恶意注册,法律自身也要未雨绸缪,积极采用商标占位术,实行商标的“大占位”、“防御性占位”、“超前占位”,对于预防商标抢注,保护商标专用权可起到较好作用。
所谓“大占位”,就是占满每一大类商品商标中的每一个位子,取得所有商品的商标独家专用权。
“防御性占位”,就是把自己的商标连同其他图案文字形似音同的都作为商标注册完,防止别的借来做文章。
例如,“娃哈哈”商标,面对各种各样的仿制品,该公司实行“娃哈哈”大占位,我国其他任何,任何商品上使用它,都构成违法侵犯。
之后又申请注册了“哈哈娃”、“哈娃哈”、“哈娃娃”等一系列防御性商标。
“超前占位”即是指在牌子刚打出的同时,就采用占位术来保护自己的品牌。
这样一来。
既有商标法的立法保护,又有自身的商标保护,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就难以有所作为。
规范注册,立法行
话题还需重新回到申请在先原则在法律规定上造成无形资产与商标权相分离的矛盾上去。
近几年相关纠纷发生了不少,使这个矛盾日益凸显,形成一个创造商标无形资产的没有商标专用权,被人搭了商标“便车”的却要向“搭车的”赔钱的怪圈。
前两年被媒体大加炒作的日本日立万胜公司与深圳万立源公司的“万胜”商标之争就是一个极好的典型个案,日立万胜公司就“扮演”了一个被搭车的角色。
针对此类问题,有关专家曾撰文指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问题,是商标法先天不足的一种表现;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创造形成的,与注册获得商标权并无事实上的必然,如不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给予合理、有效的法律救济,等于剥夺了在先使用人事实创造和拥有的无形资产,有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在先使用的商标法可以不受注册商标权的排斥,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值得我国借鉴。
任何一项法律的完善都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实现的,由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导致的无形资产创造与知识产权分离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商标注册行为的
混乱,产生大量纠纷,迫切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实现商标注册行为的公平、竞争、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