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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探析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实施作用公共利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是人们的一种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
从法理的角度讲,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
[1]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一种共同受益的群体利益,是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作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一个重要要素,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反倾销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一个国家的产品产业利益、贸易中间商利益、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等。
从更深层次来讲,反倾销的公共利益还影响到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及整体经济的安全、贸易结构和水平,海外投资、贸易赢余与外汇储备,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战略。
可见,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指国家的长远利益,研究反倾销的公共利益问题,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反倾销争端问题,对一个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利益原则概述公共利益原则不是与反倾销制度一起出现的,从1904年加拿大颁布第一部反倾销法到1967年GATT肯*迪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国际上都没有对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定。
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和增加就业,保持世界经济的复苏势头,促进各成员国经济繁荣发展和持续增长,GATT与OECD(经济合作组织)各自组成专家委员会,经过对大量的资料进行研究后认为,经济增长依赖于开放的世界贸易体系以及合理的政策制定程序,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一切政策性措施,都应该用成本效益法做出评估,从而对整个国民经济或民众福利的利弊进行权衡,切忌受制于本国某个产业部门和局部利益的驱使。
两个专家委员会在研究结论中第一次涉及到了公共利益问题,从而也推动了国际社会对公共利益的评价和立法工作。
浅析反倾销措施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刘海涛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摘要:随着进出口贸易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欣欣向荣,“中国制造”已经进入全世界各个国家人民的日常生活,成为中国国家的一张名片。
随之而来的,也有近年来中国企业频繁面临的倾销指控,即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进口国针对倾销行为往往会采取反倾销措施,一般征取不低的反倾销税为主;但是反倾销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和被滥用的趋势越来越强,在反倾销规则中引入公共利益规则的建议和实践在世界范围内也多次被提及或实践,因其合理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
关键词:进出口贸易;反倾销;保护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1-000324-01我国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已经将公共利益明文列入其中,对于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并在反倾销的应诉中充分利用意义重大。
笔者将在本文中就公共利益制度的起因、在我国的运用以及完善公共利益制度的建议进行探讨。
在WTO体制下服务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无法避免贸易保护缺点。
虽然从GATT到WTO都试图牵制着各国反倾销法贸易保护主义,WTO对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及透明度,但这种控制的作用是有限的。
近年来各国频繁地利用反倾销法案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更反映了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加强。
正如原关贸总协定总干事萨瑟兰说的:“目前,世界上有三四十个国家制定有关反倾销的规章或法律条文,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关反倾销的法律条文,如果全球上有着大量的反倾销措施,那么,必会严重妨碍全球贸易经济的发展”。
反倾销的个案所牵涉的利益主体包罗万象、纷繁复杂,从微观角度讲,主要涉及到了国内的大部分产业和相关的工业、进出口商和消费者等方面的利益,其中对消费者冲击是最大的。
在反倾销立法的控制范畴内有两大对抗型的利益群体:1.以国内工业为代表的得群体2.以消费者和下游工业为代表群体。
普遍认为:保护工业可以保障对消费者的供给和利益,符合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实施反倾销造成的短期利益,消费者权益将由长期的利益收益弥补,其实这种没有理论依据的假设,是没有意义的,恰好是造成反倾销法缺陷的根本原因。
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申雨琪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摘要:公共利益原则是反倾销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旨在弥补反倾销法具体规则的缺陷,同时,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生产者与销售者等的合法权益,提升反倾销法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
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法中具有必要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在规定上相对模糊,缺乏足够的程序性保障等,导致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法中并未得到有效贯彻,有必要针对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适用的不足,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反倾销法条例》;适用反倾销法是为了维护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出的一项国际经济法内容。
在反倾销法中,对于任意降低商品价格,以低于其成本价的方式出口或出售,以便占有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倾销手段进行了严格规制。
倾销给进口国商品生产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容易给进口国的经济秩序带来混乱,最终损害了进口国的经济稳定与人民权益[1]。
反倾销法专门针对现实中,已经发生或者潜在的国际贸易倾销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以便减少倾销带来的损失。
一般而言,反倾销法采取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通过认定事实、收集证据、引证反倾销法等方式将倾销行为纳入法律程序。
但是,伴随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通过网络科技等现代电子商务等方式,使得倾销行为更加多元与隐蔽,甚至出现了法律滞后,无法面对新型的倾销行为的情况,此时便需要引入一项重要的反倾销法原则,即公共利益原则。
WTO《反倾销协议》中,将该原则确立下来,成为反倾销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规制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具有重要意义[2]。
一、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内涵1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内容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其实质内容。
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倾销行为,无疑会给进口国关联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带来冲击,会导致进口国相关企业的倒闭,从而损害了进口国的企业活力与发展潜力。
我国反倾销案例中有关公共利益问题

我国反倾销案例中有关公共利益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3月公布了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其中第33条第一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商做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第37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据此,《反倾销条例》增设了公共利益条款。
实施反倾销措施会涉及国内申诉产业、上下游产品生产商及消费者等各方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福利,这些矛盾利益方之间应当达到一种平衡。
同时,在反倾销措施泛化和升级从而其合理性受到质疑的国际社会里,以公共利益条款来平衡国与国之间的经贸关系甚至政治关系,已成为一个颇具吸引力的工具。
我国反倾销案例中有关公共利益问题的概况从现有案例的整体来看,在做出肯定性终裁的情况下,一般全部依据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基本不考虑公共利益评价。
截至2006年12月,我国发起的46起反倾销调查中,35起已做出肯定性终裁。
其中征收反倾销税的几十种产品大都属于下游产业使用的原料或投入品,下游产业成本的增加必然会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同时,反倾销税导致消费品价格提高,也会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除了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并无资料显示调查机关在裁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中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但有些案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却使公共利益问题不容回避。
总体来看,我国反倾销中对公共利益问题的考量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和经验均不成熟,对我国几例反倾销措施的实证分析以及对反倾销效果的调研表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保护效果不如预期,公共利益问题成为削弱反倾销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反倾销中公共利益的基本特点(一)公共利益的诉求主体是国家的相关机构按照美国法理学大师庞-德的观点,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它被理解为当政者所支持的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需要(publicinterest),这种需要与政府权力联系在一起、通过政府权力得到保障,与国家利益合二为一。
反倾销公共利益问题浅析

反倾销公共利益问题浅析刘敏内容提要:反倾销措施作为WTO框架下保护国内产业抵制不公平竞争的一项合法的贸易救济手段,被各成员国广泛采用。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保护国内受损产业的同时,会损害包括下游产业和国内消费者在内的各利益关系方的利益,最终可能消减社会的整体利益。
我国对外反倾销涉案产品大多是中间产品,因此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中更需要以公共利益条款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公共利益条款,对公共利益的涵盖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并加强公共利益的程序性立法,保障公共利益原则切实可行。
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贸易救济一、引言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随着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渐消除,反倾销作为一种合法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得到广泛的应用。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相对较少,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企业利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反倾销立案有增加的趋势。
自1997年我国首次依法对进口新闻纸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6年4月,我国共立案43起,其中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前的五年中立案12起,从2002年至2005年四年就立案30起①。
反倾销在保护国内受损产业的同时,可能损害国内下游用户及最终消费者等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最终降低社会的整体福利,对于中间产品更是如此。
事实上,在我国发起的43起反倾销调查中,轻工业2种,电子工业1种,化学工业30种,冶金工业3种,造纸工业4种,纺织工业3种②,由此可见,我国反倾销涉案产品多集中在化工、钢铁等原材料型产品,由于上游原料行业对下游产业链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我国整体福利的影响更为复杂。
因此,我国在判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反倾销措施时更有必要对公共利益问题加以考虑,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决。
我国2004年3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增加了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将实施反倾销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明确列入条文之中,为我国在反倾销中考虑公共利益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共利益”条款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的运用

“公共利益”条款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的运用“公共利益”的权衡作用成为影响反倾销措施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权衡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也直接影响到反倾销行政复审中主管机关是否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标签:反倾销反倾销行政复审公共利益一、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存在的必要性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的存在决定了反倾销税是否继续得以征收,在这一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政策矛盾的调节器。
WTO体制的形成不单纯是一个自然规则的形成过程,因为它从一开始就带有国家的政治经济的价值取向。
一个与WTO基本原则不相容的协定事实上也能成为确认体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构成部分。
如何在贸易自由化原则与贸易保护政策之间寻求一个法律上的理想的平衡点一直是国际贸易法上的难题。
“公共利益”是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的一个很好的平台,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设置“公共利益”条款可以在复审中避免对自由贸易的过当限制,也可以及时地中止反倾销税以适应变化中的国际贸易关系。
2.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调和的必要工具。
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被认为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为遭受倾销之害的国内产业提供保护性救济。
在未设有公共利益条款情形下,反倾销程序中欠缺机制考虑本国竞争与消费者利益,反倾销执行机关在法律授权之下,仅仅是单独的行政裁量,不会考虑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
“公共利益”可以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调和提供一种工具。
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时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而不是仅仅考虑单方利益,在征收反倾销税后,复审也可视情况的变化决定是否中止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平衡各方利益。
3.反倾销税征收与公平贸易矛盾的调和。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对于出口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之正常价格销售之倾销行为征收的特别关税。
其主要理念在于制裁倾销这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公平贸易之理念,即促进国内市场公平、自由竞争,增加消费者福利。
论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游产业和消费者在反倾销调查中提供 陈述
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 而在反倾销实践之 中, 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很少受到关注。
着 ,在进行反倾 销调查 的过程 当中,主管
机关不但要对倾销对相 关产业造成的损害
20 0 2年颁布 的 《 反倾销价 格承诺暂行 规
则 》 1 条 中规定 , 第 0 原外经 贸部在考虑是 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我 国的公共利益。但是 ,该规定属于 国家部 委所颁 布的行政 规章 ,其 立法层次较 低 , 且对于公共利益具体 包含的内容和因素都 没有作 出具体规定。而且该规定只 涉及是
害关 系方的 资格 与 范 围、程 序 、规 定 公 共 利 益 的确 定 因 素等 方 面 完善 。 关 键词 :反 倾 销 法
系 方
合公共利益” 。新法还 在原法第 3 3条中增
加了 “ 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 ,将该 条第 1 改为: 商务部认为出 E经营者作出的 款 “ l
狭窄。
更 进 了 一 步 。 务 部 负 责 人 表 示:“ 商 增加 公
中, 下游产 业和消 费者 的利益被忽视 。 反 思我 国反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案一 新闻纸反倾销 案 ,
笔 者认 为忽视 对 公共 利益 的 审查 ,不但
公 共利 益
利 害 关
可 能给 新 闻纸 的下游 产业 和最 终 消费 者
的税 收 和 新 闻纸 生 产 企 业 的 生 产 者 剩 余 ,
产 业这 一环 节考 虑 ,而且要从 整个产业链
来考虑 , 下游用户和消费者 之间作 出利 在 益的权衡” 也 可以这样讲 , 。 增加公 共利益 条款 ,是给 有关部 门进行 反倾销调查增加 了一个灵活度。而这个灵活度 ,就是指有 关部 门可以在考虑下游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之后进行综合权衡 ,在此基础 上作 出反倾
试论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试论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内容摘要:反倾销措施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对于公共利益有一定程度的损害。
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涵义进行了新的界定,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反倾销税征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从而得出结论:政府应当引导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从根本上保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生产效率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的维权意识普遍加强,针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案件逐年递增,各项反倾销措施为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国内正常的经济秩序做出了贡献。
然而,由于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抵制国外产品的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所带来的损害,其选择的是保护相关国内产业并优先考虑国内产业的利益,从而放弃了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作为WTO所许可的合法贸易手段,在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的背景下,自然被各国大加利用,甚至滥用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而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反倾销法的局限性,还可以帮助遏制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势头,弱化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是国际经济发展对各国政府适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客观要求。
公共利益涵义界定庞德认为,从法理的角度讲,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公共利益首先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必然是一个具有广泛性的群体利益,更多地考虑福利的群体性。
笔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讲,反倾销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利益、贸易中间商的利益、该产业下游生产者利益、上游生产者的利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涉案以及相关产业劳动力的就业。
从广义的角度讲,它还间接影响到一国产业结构调整、产业以及整体经济的安全、贸易结构和水平、海外直接投资、贸易赢余与外汇储备,甚至一国的经济发展的速度、水平和整个发展战略。
反倾销的公共利益也会涉及两国的政治利益,当今世界,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紧密相连,两国之间经济利益的纠纷和矛盾很难说不会影响两国的政治利益和外交关系,相反,两国经济领域的较量往往是以政治和外交斗争为后盾的,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经济和政治往往互为手段和目的。
简析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重构

简析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重构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析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重构,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经济摩擦不可避免,各国在本国利益的基础上普遍适用反倾销措施以应对别国的恶意倾销。
为了完善反倾销法的价值口标,规避自身局限性,公共利益原则应运而生。
虽然WTO的《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公共利益原则,但是,该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得公共利益原则在实践中不能体现出强制的指导性,也使得各国的反倾销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贯彻也大有不同,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围,这样的立法状况难免影响反倾销的预期效果。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制度,其关键是归纳公共利益原则的功能,分析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存在的缺陷,重构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二、反倾销法适用公共利益原则的功能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是最基本的社会矛盾及制度的根源,这对矛盾的运动是人类社会一切制度的源泉。
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不均衡时,就要求制度变迁,构建新的利益博弈规则即新的制度。
而当两者均衡发展时,制度就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倾销因不但损害了国内特定产业个体利益,而且因损害国内产业可能导致国内整个经济体系的集体利益崩溃。
相反,如果反倾销过度,则会出现保护了国内某些相关产业个体利益,但却同时损害了本国的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伤害了被控国的出口商个体利益的情形,甚至会影响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往来,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而公共利益原则为各方利益提供了一个均衡点,虽然不是最理想的,但却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最现实的最佳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利益原则存在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有利于填补反倾销法的漏洞,克服其局限性。
反倾销法的局限性由于利益取向的偏差,很可能使其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仅以国内受损的相关产业为保护对象,难免损害国内其他相关主体(本国的消费者、上下游企业、进口商)的利益,甚至使国际间的经济贸易难以可持续发展。
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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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 的 立法 规 定 。 “ 还 也 不 是人 类 整 体 的利 益 , 是 一 而 另 一 个 角 度 看 , 整 体 利 益” 可 以理 解 为 以政 治 、 济来 划分 的 经 对公 共 利 益的研 究始于 上个 个 社 会 过 个 人 的 合 作 而 生 产 出
博登 ・ 海 公 共 利 益 。 世纪 8 0年代 初 , 了在 十年 的 通 来 的事 物价 值 的总 和 。 为
货 膨 胀 和 严 重 失 业 后 维 护 世 界 经 默( d a o eh i e ) 从 个 人 权 E gr d n e r则 B m
国 内部分 学者 对公 共 利 益 问
( ) 献 综 述 一 文
公 共 利 益原则 并 不是 与反 倾 者 对公 共 利 益做 过 独 到 的解 释 , ( 或地 区 ) 的整 体 利 益 。 此概 念 在 公 被 整体 销 制度 一起 出现 的, 10 从 94年 加 边 沁(ee B nhm) 为共 同体 中将 “ 共 利 益” 理 解 为 “ Jrmy eta 认 拿 大颁布 第 一部反倾 销 法开 始 以 的利 益是 组 成共 同体 的若 干 成 员 利 益”, 无 疑 问 , 整 体 利 益 ” 毫 “ 涵
■ 邹 欣 赵 剑 光
厦 门大 学
公 共 利 益 原 则 日益 成 为 反 倾 经 共 利 益 的 一 个 基 本 条
销 立法和 反倾销 程 序 中的基本 原 体 系 以 及 合 理 的 政 策 制 定 程 序 。 件 ” 哈 耶 克 ( r di A. ae ) 。 Fi r h H y k e c
我国反倾销制度中公共利益的思考

第2 9卷 第 1 期
20 06年 O 2月
长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junl f agz U ie i ( oi cecs o ra o Y n t nvr t Sca Sine) e sy l
V0. 9 N . 12 o 1
因素造成 了 当前我 国社会 利 益 冲 突 的不 可避 免 性” “ ;要实现立法对利益冲突 的控制 , 其核心是建 立一种服务于最大多数人最 大利益 的利益整合制
市 场价 格 、 口到第 三 国同类 产品 的可 比价 格 、 本 出 成
二、 国反倾销制度 中公 共利益的缺陷 我
陆平辉教授 在《 利益 冲突的法律控制》 一文 中 提到 :当前我 国社会利益 冲突 的特 殊性在于利益 “
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 为的多样性 , 以及满足主体 需要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和有 限性 , 所有这些
出最合理的选择。 …
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原则 , 但条例第 2 7条第 5 款规 定 : 外经贸部和 国家经 贸委共 同认 为不适宜继续 “ 贸部予以公告” 。该 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何 种情况下将被认 为不适宜继 续调查而终止 , 但根据 学理和常理推断 , 国调查机关可根据公共利益考 我
作者简介: 周霞(97 , , 17一)女 江苏赣榆人 , 讲师, 硕士, 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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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长 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 0 6年 2月
定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 , 由此对 国内产业造 “ 并 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 合公共利益 ” 。从而 , 正式确立 了公共 利益原则在
反 规避 问题 。
浅析反倾销措施中公共利益法律问题

浅析反倾销措施中公共利益法律问题[摘要]反倾销措施机制中引入公共利益、正确理解公共利益的涵义,并在实践中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仅可以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滥用,而且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制度也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反倾销损害确定;公共利益一、倾销与反倾销法倾销可以分为国内倾销和国际倾销两大类。
国内倾销,是指一国的推销商以低于国内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在国内销售其商品;而国际倾销是指一国的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另一国的行为,该行为可追溯到20世纪初,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贸易的做法。
于是,发达国家纷纷开始反倾销方面的立法。
倾销与反倾销总是相伴出现,它们之间的斗争不断上演,而且日趋频繁。
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出口国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进口国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二、反倾销损害确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损害客体的界定:损害客体的界定是前提。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损害是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的损害。
(二)损害的审查。
损害客体被界定之后,其中损害审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产品的数量。
调查机关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产品数量是否大幅度增加。
第二,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应考虑到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太大幅度的压低价格或者削减价格。
第三,是调查与同类产品相关的所有产业状况的相关经济因素指标。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很多。
因此,调查机关必须确保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才可以得出是因倾销进口产品而造成的损害的结论。
(四)损害幅度的确定。
调查机关从性质、数量两个方面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幅度。
并把所计算出的损害幅度与倾销幅度进行对比。
三、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一)反倾销中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目前在我国对反倾销公共利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反倾销中公共利益的基本特点及其启示

利益在 不 同国家所表现 出的 内涵是 多
样 化 的 、 公 共 利 益 的 衡 平机 制 必 须 具 有 客 观 性 ,本 文 据 此 提 出 相 应 的 政 策 建 议 :政 府 反 倾 销 调 查 机 构 中应 设 立
公 共 利 益 问题 调 查 小 组 、 立 足 于 本 国
果关系三个要件 ,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未明 确地做出规定。一般来说 , 通过反倾销措施
( )公 共 利 益 的 诉 求 主 体 是 国 家 的 一
相 关机 构
展道路 、 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 ,因此 , 公共 利益 问题在不 同国家有不同内涵 , 体现 出多
申诉产 业、上下游产 品生产商及消费者 等
各方利益 ,为了维 护社会 的整体福 利 ,这
些 矛盾 利益 方之 间应 当达 到 一 种平 衡 。 同
r_1 务院于 2 0 年 3 04 月公布了修订 后
仁 的反 销 例, 第3第 l l 《 倾 条 》 中 3条 其
一
款规定:“ 商务部认为出 口经营
消费者的长期福利乃至国家利益相悖 。另 外, 有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会影响到进 口国
与 出 口国 的经 贸关 系 , 长 远 的意 义上 对进 从
力;同时, 反倾销税导致消 费品价格提高 , 也会对消 费者 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然而除
了不锈钢冷 轧薄板反倾销案 ,并无资料显 示调查机 关在裁 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中将这 些 因素纳入 考量 范围。但有些案件反倾销 措施的实施 却使公共 利益 问题不容 回避 。 总体来看, 我国反倾销中对公共利益问 题 的考量还处于起步阶段 , 制度和经验均不 成熟 , 对我国几例反倾销措施 的实证分析以
( )公 共 利 益 的 内涵 多样 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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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于201X年11月2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1X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已经201X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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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重构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经济摩擦不可避免,各国在本国利益的基础
上普遍适用反倾销措施以应对别国的恶意倾销。
为了完善反倾销法的价值口标,规避自身局限性,公共利益原则应运而生。
虽然WTO的《反倾销协定》规定了
公共利益原则,但是,该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得公共利益原则在
实践中不能体现出强制的指导性,也使得各国的反倾销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贯彻
也大有不同,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
概念和范围,这样的立法状况难免影响反倾销的预期效果。
因此,为了完善我
国反倾销制度,其关键是归纳公共利益原则的功能,分析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
利益原则存在的缺陷,重构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二、反倾销法适用公共利益原则的功能
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是最基本的社会矛盾及制度的根源,这对矛盾的运
动是人类社会一切制度的源泉。
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不均衡时,就要求制度
变迁,构建新的利益博弈规则即新的制度。
而当两者均衡发展时,制度就处于
相对稳定的状态。
倾销因不但损害了国内特定产业个体利益,而且因损害国内
产业可能导致国内整个经济体系的集体利益崩溃。
相反,如果反倾销过度,则
会出现保护了国内某些相关产业个体利益,但却同时损害了本国的社会整体福
利水平,伤害了被控国的出口商个体利益的情形,甚至会影响国家间的经济贸
易往来,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而公共利益原则为各方利益提供了一个均衡点,
虽然不是最理想的,但却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最现实的最佳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
来说,公共利益原则存在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有利于填补反倾销法的漏洞,克服其局限性。
反倾销法
的局限性由于利益取向的偏差,很可能使其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仅以国
内受损的相关产业为保护对象,难免损害国内其他相关主体(本国的消费者、上下游企业、进口商)的利益,甚至使国际间的经济贸易难以可持续发展。
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能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因为其价值理念更为均衡.关注的利益
更为广泛。
虽然公共利益条款会使反倾销措施考虑更多因素,但是由于全而关
注利益相关者的净福利和净损失的比例,反倾销将具有更有力的实施依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