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费收费标准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委托合同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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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单位):福州市仓山区马尾新城建设指挥部

乙方(估价机构):福建信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屋征收补偿估价业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

一、委托估价基本事项:

1、估价项目名称及估价范围:

福州市胪雷新城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范围内的住宅、工业厂房、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评估

2、估价目的:

区位补偿单价估价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平均土地使用权价值。”。

3、区位补偿单价估价时点:2012年04月01日。

4、其他事项:

二、价值标准:公开市场价值。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如实提供征收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乙方估价人员到现场,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配合,协助乙方对估价对象范围进行实地勘测、拍摄等工作。并保证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工作条件和人身安全,如无法入户查勘的应按《福州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暂行规定》(榕房拆[2006]127号)文件第十三条执行。

3、甲方不得干预估价机构的征收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估价费用。

5、甲方应正确使用估价报告,非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允许或经

乙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该报告及相关内容,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6、甲方若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对估价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向甲方出具估价报告。

2、乙方进行征收估价业务时,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应受相关当事方的影响。

3、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或者估价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若因甲方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估价所需资料或现场勘察受到限制,乙方有权延长交付估价报告的时间。

5、乙方应就工作状况和进度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联系,根据估价目的出具征收估价报告。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估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法律、法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规定允许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秘密和估价相关业务资料。

五、拆迁估价报告的时间要求:

乙方应在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甲方提供拆迁估价所需资料、完成现场查勘后由双方约定出具估价报告的时间。拆迁估价报告一式四份。

如果在估价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估价工作如期完成,甲、乙双方应协商变更事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为有效。

六、估价收费:

1、区位补偿单价及拟建安置房项目的估价,每项报告收费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分户及已建安置用房项目的估价,每单宗估价服务费依有关规定按下表的标准,分档累进计取,单宗估价服务费金额低于人民币壹仟元的按壹仟元收取: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每宗估价项目甲方应先预付人民币元给乙方,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在项目全部结算估价服务费时抵扣。估价服务费在乙方通知甲方领取估价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结清,待结清估价服务费用后甲方方可领取估价报告书。甲方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领取估价报告书的,估价报告书不予以保留。

3、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委托估价请求,已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另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暂行规定》(榕房拆[2006]12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若委托人在估价工作开始后要求放弃估价委托的,必须全额支付估价费用。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由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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