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XX省《XX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函授站的设置第一条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
第二条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函授站应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配备或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第三条学校(建站方)和设站单位(设站方)经协商,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第五条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章函授站的管理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函授站日常办学行为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及时向所属函授站传达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学校负责制定函授站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学校监督、检查函授站协助开展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学校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函授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函授站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运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站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辅导站是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下设的服务函授教育学生的组织,负责组织辅导、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
第四条辅导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辅导站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二章辅导站的设置第六条辅导站应当建立在教育学院内,并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资源。
第七条辅导站的设置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学科特点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辅导站的人员配置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岗位要求,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辅导站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品质。
第三章辅导站的职责第十条辅导站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函授教育课程的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辅导站要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师进行教学辅导,并及时评估和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辅导站要根据学生实际需求组织相应的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辅导站要及时调查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需求,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辅导。
第十四条辅导站要积极与各教育教学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辅导站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术和科研活动,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六条辅导站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习质量。
第十七条辅导站要及时向学生提供学习信息和教学资源,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难。
第十八条辅导站要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辅导站要与学生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条辅导站要定期组织学生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促进学生之间的学习交流和互动。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职责与任务,实现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函授(业余)教学质量,根据《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XX省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函授(业余)教育是学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学院师资队伍、教学及生活设施、函授(业余)教育经费都应保证函授(业余)教育需要。
第三条教学是函授(业余)教育经常性的中心工作。
无特别重大原因,未经批准,教学时间不可占用。
第四条质量是函授(业余)教学工作的中心。
函授(业余)教学及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这一目的来进行。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函授(业余)教育管理,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承担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教学计划第六条教学计划是指导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要求,结合函授(业余)学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第七条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要坚持为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根据函授(业余)教育规律和特点,坚持按需施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加强实践环节,注重能力培养,以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做好新增专业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制订教学计划。
第九条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和教学计划的权威性。
教学计划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应提前填写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三章教学大纲第十条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以纲要形式编制的某一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
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函授(业余)课程教学大纲,应依据教学计划,突出成人教育特点。
我国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2、成人教育的特征
一、是以在业成人为主要对象的教育。 二、是以满足成人的工作和生活需要为中心内容的教 育,开展成人教育必须具有多样性,针对性,实用性, 灵活性,先进性的特征。 三、成人教育是速成、速效的教育,具有周期短,见 效快的特征。 四、具有广泛社会性的教育,对象广泛,内容广泛, 办学单位广泛,师资来源广泛,办学场所广泛。
4、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关 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社会力量 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 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5、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改革深化
1985年《关于不得自行组织国家承认学历的统一 考试的通知》 1987年《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 例》、《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审批手续的 通知》 1990年《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若干 意见》 1992年《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 意见》 1993年《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关 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负责制及加强管理的若 干规定》、《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
三、我国成人教育立法的思考 1、国外关于成人教育的立法 2、我国成人教育法的立法可行性分析 3、我国成人教育法的立法原则
《第一莫雷尔法案》
1862年
兴办“赠地学院”
《地区再发展法案》
《职业教育法》 《乔治·巴登法案》 美 《成人教育法》
1916年
1917年 1946年 1966年
通过职业培训以促进失业者集中地区的发 展
本
确立培养既有实际技能又有科 学头脑的技工终身教育体系 从终身教育的观念出发,全面改 革大学函授教育的最初性质,使 其职能由原来的为没有受过正 规教育的青年人提供大学教育 机会变为为社会各阶层成年人 进行的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规定(2004年4月制订,2014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国家教委[87]教高三字002号)、《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国家教委教成〔1993〕6号)、《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佛科院教〔2003〕23号)及成人教育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师资要求第三条成人教育的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1.主讲教师指承担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及《自学实施计划和自学方法指导》、面授、指导实验(实习)、考核例题、评卷和发放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2.辅导教师指承担课程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四条教师聘用:1.一般选聘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鼓励聘请相关专业业务一线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程授课或辅导教师。
2.校外聘请教师需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外聘教师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核、成教处审批批准后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3.建立课程主讲制度,保存主讲教师台账。
第五条教师职责:1.教书育人。
教师掌握成人教育规律,开展教学研究,依据课程教学大纲上好课、教好书;通过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气清廉的人生观、社会责任感及创新精神。
教师做到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2.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
教师要主动研究成人教育规律,勇于实践成人教育教学,制订或修订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及实施计划,并编写课程教学日历。
3.选用教材。
第三章教学文件和教材第六条教学计划:1.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专业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法规性文件,必须明确专业的规格要求和培养目标。
2.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既要坚持与普通高等教育同专业、同层次、同培养规格的原则,又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职、业余、自学、分散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符合成人学习规律。
函授大学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
函授大学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函授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实施函授教学的每一环节,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院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点)精神,结合我院函授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二条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成人教育、面授、指导(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辅导教师可以由二级学院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二级学院在函授点选聘。
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三条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二、教学准备第四条学院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应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五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函授教材和编写自学指导书、教学辅导资料,聘任合格的教师。
第六条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七条开学前应将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八条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
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之前,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三、面授第九条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程教学活动。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基本规定-精品文档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函授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和省教委《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加强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函授教学过程主要包括:教学准备、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习、考核、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的实事、教学检查等。
第三条学校对函授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全面负责,成教部在函授教学过程中统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设的所有函授站。
第二章教学准备第五条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
函授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成教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成人教育的特点,参照全日制同类专业教学计划拟定,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名称、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学制、课程设置、修业年限、学时分配及教学计划进度、核心课程简介等内容。
第六条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的制定,要针对函授教育特点,做到科学性、思想性与实践性的统一,使学生所学的指示,既达到同层次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又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消化吸收。
教学大纲一般包括教学目的和要求、内容范围、教学(自学)进度、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及教学方法等。
第七条组织教材,及时供应。
认真选配体现成人教育特点的教材及教学辅导书,每学期期末将下学期教材及教学辅导书及时发至学生手中。
第八条制定学期教学实行计划,落实任课教师。
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制订学期执行计划,并于每学期期中将下学期执行计划报学校教务处,将函授教学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中,由教务处统一向各系(部)下达教学任务。
第九条制订教学进度计划,安排自学活动。
第三章自学和辅导答疑第十条自学是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也是函授学员的主要学习形式。
自学课时安排,每周不少于20学时,学员要根据“自学进度表”,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笔记,填写《预习卡》。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程的目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加强对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管理,规范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运行,提高函授教育辅导质量,保证函授教育的有效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程适用于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辅导站。
第三条定义1.函授教育辅导站:指普通高等学校为开展函授教育而设立的机构,具有教学、培训、咨询等功能。
2.函授教育:指普通高等学校以书面教材为主要教学手段,通过函授教材、网络教学等方式,为广大学员提供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服务。
第二章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设置1.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2.函授教育辅导站应设置教研室、办公室、资料室等必要的机构和设施。
3.函授教育辅导站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管理1.函授教育辅导站应按照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学评价等管理制度。
2.函授教育辅导站应加强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辅导站的教育教学质量。
3.函授教育辅导站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和学员培训,提高教师和学员的教学和学习能力。
第六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评估和监督1.学校应定期对函授教育辅导站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辅导站的管理、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等。
2.学校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三章学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学员的权益1.学员有权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接受函授教育辅导站的教学和辅导。
2.学员有权要求函授教育辅导站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服务。
3.学员有权获得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学习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员的义务1.学员应按照函授教育辅导站的教学要求和纪律规定,认真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2.学员应遵守学校和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辅导站的声誉。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WORD格式--可编辑-函授站函授生教学活动暂行规定函授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函授学习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为主,并辅以必要的面授和辅导,函授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有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钻研,持之以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计划的学习,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
函授站函授教学活动各门课程的主要教学环节是:自学(预习)——面授(包括辅导答疑)——复习、作业——考试。
函授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自学活动自学活动是函授学习的主要环节,包括面授前的自学、预习及面授后的复习、作业。
函授生必须了解函授教学的组织过程及函授学习的特点,熟悉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函授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函授生要按自己的具体情况定出自学计划,自觉地加以执行。
函授生在自学时,应有计划、系统地阅读、钻研教材,掌握基本内容,宜按章、节作好自学笔记,完成作业。
函授生在自学过程中应学会独立思考、发现和提出问题,经过认真钻研和就地请教仍未解决时,可以请函授站和学校有关教师予以解决。
函授生制定自学计划,要保证每周 18 学时以上的学习时间。
二、面授面授是函授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面授教学启发和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钻研教材,解决学生在平时出现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掌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
集中面授时,学校选派或聘请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主讲,一般每天讲课 6 学时,面授讲课总学时一般占在校生同类型、同专业总学时的 40%以上。
学生在参加面授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自学预习任务,以保证面授效果。
函授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面授学习期间的考勤占总评成绩的 20%。
函授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时,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出据相关证明,报函授站批准。
对于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允许参加考试,按线性方式扣除考勤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函授站根据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函授教学质量。
三、实验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
实验一般安排在面授期间进行,各函授站要认真创造实验条件,按每门课程规定的实验次数和实验学时,精心组织,保证学生完成实验。
函授学员考试违纪问题与函授考试的改革取向
CE RNIY HN EJOU G A
文章编号 :0 1 8 9 (0 6 0 0 8 0 1 0 — 7 4 2 0 )7— 05— 2
曩霉 t●
267第3 0/ 总 2期 00 4
( 鲁东 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山东 烟台 242 ) 605
、
一
维普资讯
267第3 0/ 总 2期 00 4
●●●●
C NR o H OEJ Y E N, 考试不及格涉及 到能否升级( 毕业) 的问题。 因此 , 为了及格必须把工 夫放在考试 内容上, 势必导致 学员“ 死读书” 而忽视 , 了知识的广博性和基本技能的锻炼。二是不利于学 风建设。 由于参加 函授学习的学员多是在职社会人 员, 接受的是再教育 , 对他们来讲 由于工作、 家庭等 原因, 不可能有充足 的时间保证 , 然会跟老师套近 自 乎、 拉关系、 死磨硬泡, 要求老师“ 缩小复 习范围” 个 。 别老师迎合这些学生的心理 ,出的复习范围竟与考 试题相差无几。 在考场上出现 的各种作弊现象, 给那 些勤于攻读的学员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平衡,挫伤 了 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败坏 了学校风气, 影响 了学风建 设。 三是不利于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 考试作为检验 “ 与“ 效果 的一种手段 , 教” 学” 对教师教 的方面同样 具有重要的影响。 目前的考试还没有达到 “ 教” 与 “ 分开 , 考” 尤其是“ 划范围、 出提纲” 很难从考试成绩 上衡量出教师的教学质量。在客观上助长 了一些教 师不认真备课 , 不认真进行教学研究的不 良现象, 起 不到督促教师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进行教学内容和
一
时, 就企图通过作 弊隶得合格的成绩。 有些学生没 还 有正确 的学 习 目的和学 习态度 , 抱着 “ 混文凭”的思 想 。 门功课 只要及格就心 满意足 , 每 思想不 重视 . 学 习不刻苦 ,没 有凭 自己的真实劳动取得合格成绩 的 精神准备 , 而是 寄希望于考试作弊。 二是教育管理 的 失误。 些年 , 近 国家与地方组织 的大规模考试越来越 多. 有些考点考试管理松散 , 有些 管理者及监考者错 误地“ 同情” 生, 考 致使考试 作弊成风 , 这种 歪风也 蔓 延到学校。有的学校考试菅理不严谨 不规 范。 虽然 制定 了考试制度 , 但是执行不力 , 发现 学员作弊 , 不 能认真及时处理. 使制度形 同虚设 , 从而造成作弊现 泉屡屡发 生 还有 些函授教 育管理者对作弊学员进 行教育时 . 简单粗暴 , 方法失 当, 对学生不能一分为 二地看待 ,也会导致逆反心理 .使 作弊现象愈演愈 烈。 三是 自身的意志力差。 的函授学员 明明知道考 有 试 不应该作弊 .但是考 虑到考试 不过关或成绩不理 严重的社会不 良影响。 想. 会对 自己的就业 、 择业、 评职 、 干、 提 前途与发展 函授学员考试违纪的成因探究 留下不利影响, 加之个人的意志力薄弱 , 不能用正确 函授学员考试作弊现象形成 的主要原 因,大体 的思想和方法抑制作弊 的冲动 , 在考试 时, 常常不能 有这 样几种:一是社会 不茛风 气的影响和 学员个人 控制 自己的作弊欲望 与行为 。四是文化知识基础薄 主观上缺乏对学 习的 足够认识 。函授 学员大都是社 弱 函授学 员的年龄结构 、 ■ ■ _■ ▲ ■ ■ ■曩 ■ ■. ■ 智力素质与文化基础知识 ■ ■ -雾 会在职人员, 他们的年龄结构、 心理 素质 、 实践经验 、 参整不齐。 的学员学 习基础 薄弱, 有 固而他们若不经 兴趣爱好、 习动机 以及 所处的环境 、 学 经历 都榉有浓 过 勘奋努力. 很难顺利地 完成学 习任务; 也有的学生 厚的成人或社会色彩。 加之社会 不良风 气的影响 , 使 因各 种原因平时缺课较 多, 造成考试 困难 , 这样在考 得一些学生的价值观 念偏秽, 功利思想上升。 他们知 试 中他们便 会利用各种方法作弊 , 以图侥 幸过关。 道学 习对个人今后发展 的重要性 ,但 是又往往偏重 二、 现行函授考试方式方法的弊端分析 子追求跟前利益 ,在学 习期 问忙干 自己的工作和生 现行 函授考试 的方 武方法很大程度上是普通高 活.波有金身心地投入到课程 的学习,当考试 来临 等教 育教学考试形式 的翻版 .缺 少适应函授学 员的 针对性, 函授教学改革的严重滞后 , 再加上社 会不 良 风 气的影响以及学校 与学员个 人普遍重视不移 ,导 收稚日期:0 5— 6— 3 20 0 2 致学 员函授考试违纪 问题屡屡发 生。而现行 函授考 作者简介: 赵永升 (9 7一 . 本科. I6 】 男. 刮教授 . 算机 学院 计 试 昀方式方法存在弊端是显而 易见的 , 主要表现在 : 薯 院长 , 究方向 : 学管理 与计算机教育 ; 4 研 教 刘香佩 (9 2一) 14 , 是不利干 函授学 员素质和 能力的培养。 目前 函授 女 .本科 .副研究 受.地缝教育学院教学部主任料员;徐 勤奎 教育依 旧还是 以考试 分数的高低作 为衡量一个 学员 (90一】 男, 17 , 拳科. 讲师, 算机学院教师 计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2.24•【文号】教成[1990]023号•【施行日期】199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学校举办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学员的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上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脱产学习学习在半年以下、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下的,应向上述部门备案。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1993年7月16日教成〔1993〕12号)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02.07•【文号】•【施行日期】1982.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1987年2月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函授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高等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专科、单科进修以及大学后的继续教育。
举办本科、专科函教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一般应在2000人以上,拟定函授教育的专业必须已培养了两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有一支与函授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兼职函授教师队伍;有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的函授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要求的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有能实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条件。
第四条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本、专科函授毕业生必须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必须以培养中等学校的师资为主要任务,其他各类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也应承担培养师资的任务。
第六条函授教育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函授教育时,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我的人才规划和学校条件,在专业设置和招生地区等方面,切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0.17•【文号】•【施行日期】1994.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1994年10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第一部分学校投入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1.学校领导重视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函授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有校级领导分管函授教育工作,校务会定期研究函授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2.函授教育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并有实施措施。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和办学条件1.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函授教育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函授教育管理工作。
函授教育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函授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函授生到校面授时的教室、图书资料、实验室、食、宿、医疗保健等问题。
三、办学规模、函件站布局和专业设置1.函授教育的办学规模应与学校对函授教育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
同时,办学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规模。
2.函授站的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3.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适宜函授教学。
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1.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函授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充分发挥功能作用
充分发挥功能作用高校图书馆担负着为高校的教学、科研等服务的任务,在高等教育的发展中起着非常巨大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在函授教育的领域里,人们对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为高等函授教育的服务作用重视不够,高校图书馆的潜在功能和教育职能尚未很好地体现出来。
如何重视并发挥高校图书馆的优势,转变机制,不断拓宽自己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全面提高函授教育的质量,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1高校图书馆有能力为函授教育服务,函授教育需要图书馆 1.1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把举办函授教育当作高等学校的办学内容之一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中指出:“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内容之一。
高等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
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到校集中学习期间,学校应统筹安排其使用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
管理科学、规范的图书馆是办好函授教育的一个必要条件。
最近,国家教委又指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成人教育的质量。
这又一次明确强调举办函授教育不只是注重数量,而是要注重质量的提高。
高等函授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一样,要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离不开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高校图书馆为函授教育服务义不容辞,高校图书馆要努力成为函授教育的强有力的后盾。
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宗旨是“读者至上,服务第一”,全心全意地为高校的教学、科研服务,这是办好函授教育必不可少的条件,高校良好的图书馆环境,丰富的馆藏为举办函授教育创造了相对优越的条件,特别是那些建校历史较长的高等院校,馆藏丰富、门类齐全,就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而言,建校时间不长,图书馆资源建设还有待加强,现在图书馆馆舍面积5000m2,设有采编室、流通、阅览、期刊、信息等部门,全部馆藏实行计算机管理,近几年由于院领导的重视,每年下拨资金100多万元,全部用于购书经费,充实馆藏,这些基本条件保证了图书馆有能力直接为函授教育服务。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暂行规定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函授教育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函授教育,是指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各种层次的函授高等学历教育。
第三条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教学准备、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考核、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检查等。
第四条学校对函授教育教学质量负全责,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学校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在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中,要注意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二章教学准备第五条我校函授教育各专业按规定制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紧密结合当代科技发展的新动向,坚持宽口径、厚基础、重实践、少而精的原则。
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学制、学时安排、课程设置和主要教学环节等。
第六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的制定,要针对成人教育特点,做到科学性、思想性与实践性的统一,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既达到同层次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又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吸收消化。
教学大钢一般包括教学目的要求、内容范围、教学(自学)进度、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及教学方法等。
第七条选编体现成人教育特点的教材。
健全函授教育的教材体系,包括教学大纲、教科书、自学指导书、学习参考资料、习题集等配套的系列教材。
教材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八条学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聘专、兼职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承担面授、指导实习、命题、阅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责成教学部门按学期编制函授《教学日程安排表》,具体规定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面授时间、主讲教师、考试安排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国家教委87教高三字002号1987年2月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发挥高等教育学校的优势,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函授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高等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专科、单科进修以及大学后的继续教育,举办本科、专科函授教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一般应在两千人以上,拟办函授教育的专业必须已培养了两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有一支与函授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兼职函授教师队伍;有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的函授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要求的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有能实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条件。
第四条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本、专科函授毕业生必须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必须以培养中等学校的师资为主要任务,其他各类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也应承担培养师资的任务。
第六条函授教育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函授教育时,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人才规划和学校条件,在专业设置和招生地区等方面,切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要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举办大学后的继续教育,要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本、专科函授教育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第八条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以函授方式施教的专业。
开设的专业名称,应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的全日制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教学第九条函授教学应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全过程。
第十条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
函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函授教育特点,制订函授教学大纲。
本、专科函授教育,实行学年制,也可以实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
面授及教师指导的实验、实习应占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第十二条在教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各种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同时充分调动函授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函授教学要注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三章科研第十三条在抓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各校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除一般的科学研究外,函授教育的科研课题,应着重在对函授教育特点、规律的研究,高等函授的教育方法、教学管理和教学手段等远距离教育问题的研究,高等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研究,同时也可以结合函授生从事的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应纳入学校的科研规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组织交流推广,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教师第十五条加强函授教师队伍的建设是办好函授教育的关键。
函授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应由热爱函授教育、具有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专、兼职教师组成。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比例确定编制。
函授教师可定编到人,也可定编不定人,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函授教师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函授生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
要积极钻研业务,编好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不断总结函授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函授教育规律,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开展本门学科及函授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评定函授教师的任职资格时,对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考核,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着重从教学成绩、编写教材、教学资料的质量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考核。
在进修、参加学术活动、国际交流、以及学术休假等方面,应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
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从政治上、生活上对函授教师给予热情关怀和帮助。
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保证他们工作上、生活上的必要条件,鼓励他们在函授教育上做出成绩。
对于热爱函授教育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函授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函授生第十八条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招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并对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要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函授生应当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修养。
在职函授生要积极做好本工作,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对学习成绩优异,并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函授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凡经所在单位批准,按国家规定,经考试录取的在职函授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实验、面授、复习和考试以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答辩等占用的工作时间,应作为学习公假,其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函授生所在单位解决。
函授生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学习,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本、专科函授生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二十二条函授生按照教学法计划要求,到校集中学习期间,学校应统筹安排其使用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
第二十三条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按照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函授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章函授辅导站第二十四条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按照函授教育的特点与函授生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配合,双方协商建立函授站并就此签订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函授主办学校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能提供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二十六条主办学校应聘请思想作风正派、大学毕业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函授站的专、兼职辅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到学校进修、集体备课、交流辅导经验等,不断提高其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方面进行指导和检查。
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要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办学条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函授教育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对函授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效益进行有组织的评估,评估工作应聘请经验丰富的函授教育专家、教授、管理干部和用人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根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覆盖范围,分别设立函授学院、函授部(处),或在学校教务处设函授科。
函授学院、函授部(处)、函授科列入高等学校机构序列。
学校应根据函授生规模和开设的专业,确定管理干部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函授学院、部(处)主要负责函授教育的计划、教学管理和招生工作,函授教育方面的基建、设备、后勤等工作,分别由学校的有关职能机构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函授教育工作;相关系应有一名主任全面领导该系的函授教学工作,各相关教研室应有一名主任主管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函授教师成立函授教研室或函授教学小组。
函授教研室主任,应由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三十三条函授教育各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选派作风正派、热爱教学业务、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对热爱函授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经费第三十四条函授教育的经费,由主管学校的各级政府拨款、函授生所在单位缴纳和函授生本人适当交费等三个渠道解决。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凡与本《条例》不符的规定,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