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节 旅游社经营规则的法律规定
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
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旅游业的管理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及其他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文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旅游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基本责任:(一)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二)制定并履行合同,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便捷的旅游服务,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可靠;(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意外事件;(五)保护旅游资源,维护环境卫生,推行绿色出行,倡导文明旅游行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在开展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关注旅游市场的动向,调整经营策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游者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的旅游经营者,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取消旅游经营资格。
第三章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旅游者的权益,热情、耐心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解答疑问,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谨慎行事,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
第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或旅游经营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的旅游从业人员,将受到公司处分,并可能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
第四章旅游者的责任第十六条旅游者应当注重旅游素质,文明旅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活动规则。
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活动为核心,包括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设计、旅游服务提供、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实行旅游业监督管理制度,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游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安全,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二章旅游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旅游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悬挂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旅游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旅游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地址;(二)旅游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旅游行程安排;(四)旅游服务费用;(五)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者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旅游者。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法变迁史】旅行社条例[20090220]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旅行社条例(2016修改)[20160206]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170301]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社的经营规范与法律责任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2.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2.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由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和文化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旅游行业进行了全面管理和规范。
今年5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旅游法》进行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旅游的基本概念、旅游的重要地位、旅游的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等。
通过本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旅游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对旅游业的态度和措施。
第二章旅游市场主体本章主要规定了旅游市场主体的类型、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饭店、导游、游客等,本章旨在保障旅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章旅游交通运输本章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管制度,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旅游行程与合同本章规定了旅游行程和合同的规范,保障游客的权益。
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时间、费用,以及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第五章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本章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和措施。
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是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和措施需要加强制定和实施。
第六章吸烟与文明旅游本章规定了旅游活动中的吸烟规定和文明旅游的要求。
吸烟和文明旅游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宣传。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旅游行业中各市场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新颁布的《旅游法》具有较为全面的覆盖面,其中包括旅游市场主体、旅游交通运输、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同时,它也提醒广大游客在旅游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监督和管理: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一)足够的营业用房;(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第十九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新修改版)
《旅行社条例》(新修改版)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规章制度
旅行社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旅行社及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旅游服务。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其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二、旅行社的设立与经营第五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遵守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依法缴纳税费,不得偷税、漏税、骗税。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办理旅游者出境、入境手续,确保旅游者顺利出境、入境。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依法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服务设施,确保旅游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处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行社的员工管理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保密制度,保护旅游者的个人信息。
四、旅行社的财务管理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应当依法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法规制度
二 质量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
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 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 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人民法院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管辖
分级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上级与下级管辖、先受理后移送
• 2、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 与我国旅行社设立的条件相同
• 3、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定意见书)---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企业批准证书)(旅游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 ---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 4、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国内旅游、入境旅游
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通知书》
2、设立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 [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 审核部门
• 审批期限
•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工商登记
•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
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和其他企业诚实不欺,格守诺 言,讲究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诚 实信用方式履行义务。
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P26-28
• 1、旅行社应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旅行社条例》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二条旅行社应当依法注册登记,获得旅行社资格证书,并在公开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旅行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宣传活动。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五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向旅行者提供真实、客观的旅游信息,包括旅游目的地、行程安排、费用等,不得虚假宣传。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根据旅行者的要求提供个性化的旅游服务,并充分尊重旅行者的合法需求。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处理旅行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为旅行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并妥善解决旅行者的合理诉求。
第三章旅游合同第十条旅行社与旅行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内容,并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提供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证件和文件,并对旅行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充分告知旅行者有关旅游合同的内容,并明确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十三条旅行者在履行旅游合同后,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并提供合格、安全的旅游服务。
第四章旅游保险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为旅行者购买旅游保险,并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投保金额和理赔方式。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劝告旅行者理性购买旅游保险,并详细说明保险的范围、免赔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与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合作,确保所购买的旅游保险能够及时理赔。
第十八条旅游保险的购买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确保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经营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范围经营。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旅游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费用。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行社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旅行社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2023年旅游法实施细则
2023年旅游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旅游活动,是指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以观光、度假、探亲、考察、商务等目的,由旅行社、旅游者个人或单位组织、自主参与的活动。
第三条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税名。
第四条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五条旅游服务业经营者须要按时简历供应果物信息数据库,并上马健全查询、更新、审核系统。
第六条旅游服务设施及旅游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诉求处理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素质,建立员工奖惩制度。
第九条旅游者应当依法自觉维护旅游秩序,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明旅游。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做好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章旅行社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近三年以上的旅行社经营资历或者由其他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分支的旅行社。
(二)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三)为旅游者提供合理的产品价格和具体行程安排。
(四)有灵活的服务方式,确保旅游者的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旅行社资质证书等。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使用合法合规的销售渠道,不得通过虚假、夸大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旅游者。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合理安排行程,提供相关服务信息,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者发生意外或遭受损失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旅游者的投诉,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通过媒体公示投诉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旅行社行业规章制度
旅行社行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旅行社企业形象,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旅行社服务的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商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依法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依法纳税,遵守税收规定。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完喂的客户服务机构,接受旅游者投诉及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旅游者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
第十条本规章由旅行社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遵守旅游价格明码标价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对旅游产品负责,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倡导和推行绿色环保旅游,保护自然环境,爱护文物遗址。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关注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不得强制购物,不得变相收取附加费用。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严格保护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妥善处理投诉,及时反馈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行业监管第十九条旅行社协会应当组织行业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条旅行社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监督,及时通报和处理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协会应当建立问题沟通机制,引导旅行社合理解决争议。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协会应当协调各方合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由旅行社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规章的旅行社,旅行社协会有权依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勒令关闭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遵守规章规定的旅行社,旅行社协会有权给予表彰、奖励等奖励。
旅游法实施细则
旅游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及相关部门,在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等方面实施。
第三条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维护旅游市场的法治环境,推动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旅游市场管理第四条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良好的商誉和经营记录;(三)有适当的经营场所;(四)有合法注册资本;(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六)其他法律、行业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提供的旅游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有关入境、出境、入境、旅游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咨询和帮助。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明确旅游合同的约定事项,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提前告知旅游活动的最低成团人数,如不达到最低成团人数,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并退还已支付的旅游费用。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正常行程和住宿。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第三章旅游投诉处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提供便利的投诉途径和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旅游投诉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旅行社服务不规范;(二)旅游行程变更或取消;(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受损;(四)旅游费用纠纷;(五)其他与旅游有关的合法权益受损。
旅游发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娱乐、旅游购物等旅游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三)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四)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第二章旅游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旅游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七条旅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旅游服务与质量第八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不得泄露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四)不得违反旅游者意愿安排旅游活动。
第十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旅游安全与保障第十一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一)旅游安全应急预案;(二)旅游安全检查制度;(三)旅游保险制度;(四)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
第五章旅游投诉与处理第十三条旅游者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旅游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依法规范内部管理 (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1.依法签订合同 2.制作和保存旅游者档案
四、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职责)
(一)旅行社的主要权利 1.旅行社有进行旅游业务经营的权利 2.旅行社有向旅游者提示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的权利 3.旅行社经旅游者同意推荐其他旅行社的权利 4.旅行社有要求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的权利
练一练
3、以下对旅行社分社的叙述正确的是( A )。
A.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B.设立分社的旅行社年接待旅游者要达到10万人次 以上
C.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D.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需增交质量保证金50万 元
4、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保障(C )的合法 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 消费法制环境,国务院发布并实施《旅行社条例》。
课堂复习
二、旅行社的含义、分类
(一)含义
《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 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 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1)实质:以营利为目的、是法人企业、从事旅游业务 (2)旅游业务:是旅行社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 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或安排 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等服务的 经营活动。
三、旅行社经营原则及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二)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2、旅游者的招徕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 虚假宣传。旅行社不得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例如: 零负团 低价团
三、旅行社经营原则及旅游业务经营规 则
(二)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3.国际旅行社擅自经营非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旅游业务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2)提供的旅游信息真实可靠, 不作虚假宣传
(3)不得向游客提供法律禁止 性规定内容
禁止性旅游项目有: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旅游项目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旅游项目 3.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旅游项目 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旅游项目
1、王女士的要求是否合法?
2、旅行社应当怎样做?
讲授新课
三、旅行社经营原则及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一)经营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讲授新课
三、旅行社经营原则及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二)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1、旅游活动及安排: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下列旅游活动: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
讲授新课
途牛旅游网 中国专业的休闲旅游预订平台,提供全国百 余个城市出发的旅游度假预订服务,包括跟 团、自助、机票、自驾、门票、酒店以及公 司旅游预订等,全年4007-999-999电话预订, 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和保障。 携程是一个在线票务服务公司,创立于1999 年,总部设在中国上海。携程旅行网拥有国 内外六十余万家会员酒店可供预订,是中国 领先的酒店预订服务中心。
行
备
员
100万、入境60
社
联网
万
国 同上 内 旅 行 社
同上
经营管理人员
注册金不得少于 30万
质量保证金10 万
旅行社的设立程序
拟成立的旅行社
申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讲授新课
转、拼要征得游客同意! 针对拼团和转团问题,细则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
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 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 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 签订旅游合同。
讲授新课
(二)旅行社的主要义务(职责)
1.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宣传 2.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3.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明确具体 4.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付费项目 5.安排合格的导游和领队
练一练
1、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 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 C )个工作日内 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A. 5
B.7
C.3
D. 10
2、旅行社设立分社,应持许可证副本向( C ) 办理设立登记。
A.国家旅游局 B.拟设地省级旅游局 C.拟设地工 商局 D.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局3
讲授新课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1、设立条件实行国民待遇。 2、分类: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
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 3、审核期限:30个工作日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
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 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A.7个工作日内
B.15个工作日内
C.20个工作日内
D.60个工作日内
讲授新课
二、旅行社的变更和终止
1、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 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 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工
商 行
营业执照
政
旅行社成立
管
理
部
门
课堂复习
四、旅行社分支机构
旅行社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 网点。
共同点:①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②均受所在的旅游行 政部门管理。③均不能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区别:①设立条件:旅行社分社有严格的条件,旅行社服 务网点。②业务:旅行社分社可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旅 行社服务网点不能。③设立地: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 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分社能。
讲授新课
(二)旅行社的主要义务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想旅游 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 必要措施。 7.审核合作单位的真实性 8.投保责任险 9.报告滞留未归人员。
讲授新课
案例分析
2002年夏季,广州某小学20名教师参加广州某旅行社的武 夷山五日游,五日游中包括漂流。到漂流那天,有位客人 因为带了两个小孩,想让孩子乘同一条船,该船超载,导 游当时劝告游客这样做很危险,但这位游客说:“一个小 孩没有问题”,结果船在途中翻了,幸好水位浅,游客自 行上了船,但是这位游客的手表、相机进水造成损坏,经 协商,船务公司和旅行社各承担一半由于翻船造成的相机、 手表损失费。 此案中,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旅行社导游对漂流 中客人的危险做法没有坚决阻止,即没有采取防止危害发 生的措施。
讲授新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程序
投资者
申请
许可审定意见书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成立
练一练:
1、有权审批外资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 ( D )。
A.国家旅游局
B.各省级旅游局
C.各地市旅游局 D.县级以上旅游局
2、《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 经营国内、入境、出境游旅行社设立申请之日起 ( C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A.导游人员
B.旅行社
C.旅游者和旅行社 D.旅行社和导游人员
导入新课
1.了解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学
2.了解旅行社的变更 3.了解并掌握旅行社经营原则及旅
习 游业务经营规则
目
4.了解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5.了解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标
讲授新课
知识点链接
互联网+”旅行社:商业模式及演变趋势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开幕式上, 李克强总理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在“互联网 +”背景下,传统旅行社如何转型升级,商业模式将发生何 种变化,未来旅行社产业将何去何从,是笔者要讨论的主 要问题. 传统旅游产业组织由旅游供应商、旅游批发商、 旅游零售商和旅游代理商组成.其中,旅游供应商指在旅 游服务过程中各项具体服务的提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旅游区(点)、酒店、餐馆、商店、铁路、汽车公司、 船运公司、航空公司等相关接待单位。
10.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 目及价格;
4.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 目的地;
11.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 前通知的期限;
5.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 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12.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 当承担的责任;
6.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 具体内容及时间;
7.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讲授新课
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及申报
旅行社设立申请基本条件一览表
四 固定的营 必 要 的 营 业 人员资格 大 业场所 设施 条 件
注册资金及质量 保证金
国 有固定的 传真机、直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部门经 注册资本金不得
际 营业场所 线电话、电 理或业务主管,取得中级会 少于150万、质
旅
脑等办公设 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 量保证金出境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